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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依法行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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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依法行政

第1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沂水县;档案执法检查;做法

为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档,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山东省沂水县档案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依法履职,于2015年7月至12月,对全县124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随着沂档改字〔2015〕第8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下达,标志着山东省沂水县201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了以档案局长为组长,县法制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沂水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申请编办增设了法规科,明确了工作人员和职责,突出了档案局依法治档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规范执法依据。通过学习培训,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参考相关单位的模式,制作了有关档案执法文书、档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和《沂水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过三次修改完善,报县法制局批准备案。三是实行网格管理。为明确检查的范围、任务、职责、分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分2组进行,每组配备了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分成南北两个网格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了执法检查的质量。

二、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首先组织全局人员通过讲课、交流、考试等形式,对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学习。其次邀请县法制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全体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在学习巩固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检查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的问题汇总上报法制局有关专家,再一次邀请县法制局专家进行了第二次强化培训。二是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到临沭县档案局等先进单位进行了参观学习,听取了他们的先进做法、有力措施的介绍,实地查看了他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获取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三是模拟检查演练。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针对本局档案,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进行了模拟执法检查演练。全局人员分成三组,分别作为检查与被检查的对象,相互检查,人人制作执法文书,共同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通过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全局人员档案执法业务素质。

三、注重宣传、定期通报

一是专题研究汇报。临沭档案执法现场会后,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学习现场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征求了意见建议,争取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坚强的后盾保障。二是下发有关通知。县档案局分别于4月份、6月份向全县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布《沂水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发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30号令)等,明确了档案执法检查的范围、时间、内容、要求、检查方式、程序和处罚标准,使各单位对此项工作有了充分的认识。三是定期开展通报。检查过程中,对每个单位查出的存在的问题,逐一列出单子,每半月在《沂水档案》简报上进行一次通报,加大了检查情况的公开性、透明度。

四、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一是邀请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县法制局专家,对执法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的指导、监督,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二是定期总结交流。为保证检查的质量,每检查一段时间后,所有参与检查的人员汇集到一起,针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发表各自的观点、建议,以便总结出更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突出检点。对归档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关于组织、人事等方面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地检查,同时制作了标准规范的执法文书,保证了执法检查的公正、公开、合法、完整性。

五、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第2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law-lib.com/)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2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增设档案执法处(科、股),或者统称“档案执法队”,专门履行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其中,对查处违法案件没有决定处置权。法规处(科、股)则主要履行档案行政监督、审批档案执法队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制定业务标准等职责,履行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监督等职责。“档案管理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3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划分。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未设法规部门,面对这种情况,也只有“一套人马”行使不同性质的全部行政职能。当然,业务指导股应改名为“监督指导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职能,在一次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不能同时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否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这只是权宜之计,长远办法,只要条件成熟,应将强制性的行政职能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分开。

注:本文为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7BTQ027

参考文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

[2]艾鸿举.强化档案执法监督 完善档案业务指导[J].辽宁档案,1993(11).

第3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档案法》(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但是,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这不仅不利于依法治档,也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应该引起档案界同仁的重视。

1 对《档案法》的认识与实施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之初,对《档案法》的认识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档案工作》杂志1987年第10期的社论中指出:“我国《档案法》具有显明的社会性,它不只是为档案部门行使权力的一种立法,而且是立足于国家和着眼于让会,……正确地调节国家与集体和个人之间正当利益的行为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明确,在法律面前不仅应当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从自身工作职责而言,应当具有更加严格的遵法义务和高度的遵法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档案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而且,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自己成为执行《档案法》的模范。”[2]1987年9月7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通知》中也强调:“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以《档案法》为准绳;处理一切档案事务必须遵循《档案法》的原则,绝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3]从中看出,当时,已认识到《档案法》既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又将其控制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强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做执行《档案法》的模范。然而,随后的认识却发生了变化,形成几乎“一边倒”的现象,就是基本上把《档案法》作为管理档案事业的权力工具来看待,最典型的是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观点。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以“《档案法》”并且包含“武器”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815篇,时间从1987年一直持续到2012年。这里,随手摘录几段:

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认识,最早是1987年王庆成提出的,他认为:“《档案法》作为法律是档案工作者手中的一种武器。”[4]

1988年,石怀川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档案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发展档案事业给予了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5]

2002年,张姣荣认为:“《档案法》是搞好档案工作的有效武器。”[6]

到2012年,依然有人认为:“《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的准绳,……又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7]

从上述来看,把《档案法》当做“武器”的认识在档案界很普遍,这种认识值得商榷。所谓“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敌人”来对付之嫌。“‘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8]明显地有违于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重心。

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的典型做法,就是把《档案法》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应该说在《档案法》实施之初,198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的执法检查与国家档案局对《档案法》的认识是相一致的。那次档案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工作”。[9]“那次档案执法是‘手电筒’,也是‘镜子’,照别人,也照自己。”然而,“那次全国性的检查后,各地在档案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检查范围的‘缩水’。渐渐缩小为只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从被检查的范围内退出,不再是档案执法的对象。档案执法成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10]以至于“某些档案人员至今仍有一种误解,‘依法治档’就是我用法来治人”,[11]从而导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游离于《档案法》的约束控制之外。

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也可从文献中反映出来。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分别以“对档案局执法检查”、“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以“《档案法》”并且包含“行政权制约”、“控制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约束”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相关文献均为0篇。从中看出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基本处于空白。

2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本身的约束,二是要遵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就《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具体约束,可分为两个方面:

2.1 管理范围的约束。管理的范围又分为“事”和“物”两个方面

2.1.1 管理“事”的范围。《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第四款规定:“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也就是说,《档案法》将档案行政管理“事”的范围限制在档案工作、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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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管理“物”的范围。管理的“物”就是“档案”,需要说明一下,档案行政管理不直接管理“档案”,而是,通过管理拥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档案事务来管理的。《档案法》调整的档案范围,即《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物”的范围是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事务。

2.2 具体管理权的约束。《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控制的具体条款并不多,也不太明显,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约束控制。按照行政法对行政管理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等于约束限制了权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行使《档案法》规定的权力,超出规定的权力范围,就有违法之嫌。下面,就主要的具体管理权作以阐述。

2.2.1 对监督和指导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六条规定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的解释为: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2]这实质上是对监督和指导的权力进行了约束限制。尤其对“指导”权力的约束是非常明显的,这里的“指导”与常说的“业务指导”大相径庭,是指行政指导。

2.2.2 对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约束。《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要程序合法、规范,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这里的法不仅指《档案法》,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是相关行政法律。

2.2.3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约束。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不能像国有档案的档案事务那样细,管到“集中管理”、“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只能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来管理,即“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实际是在限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非国有档案所有者的档案事务的程度。

2.2.4 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十六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的规定,是《档案法》中唯一的行政强制项目,并对其行使限制了条件。虽然条件比较笼统需要细化,但表明不能随便行使这一权力。

3 超越《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的现象

3.1 扩大管理范围现象。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只管其中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事务,具体管理程度范围应该限制在第十六条的范围内。该《办法》明显的是越权扩大了管理范围。其他一些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家庭档案管理办法》、《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大致相同,而且有些连立法依据的条款都没有。

3.2 扩大管理权限现象

3.2.1 扩大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管理权限现象。还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对民营企业的档案的管理如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分类、归档时间等都作了规定。明显超出了《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范围,是越权扩大了管理权力。再以《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负责家庭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学习掌握必要的档案法律知识和档案管理技能,定期整理家庭档案,并向家庭成员通报家庭档案整理情况。”这明显地超出了《档案法》的管理权限范围,显然,有侵犯公民权利、干涉公民对家庭事务处置权之嫌。

3.2.2 “指导”权力的扩大。对于“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很少是按照“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的要求去进行的,多数情况下,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业务指导”方式去行使“指导”权的,“业务指导”的权力明显地超过“行政指导”的权限,而且,在现在还有扩张的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将业务指导与档案执法相结合。有的是“执法与业务‘合力’增强”,使“业务指导更有权威了”;[13]有的是“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必须借助档案行政执法来促进,两者应紧密结合”。[14]这些做法,实际是在超越《档案法》的约束扩大“指导”权力。

3.2.3 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在现实中,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引起了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是湖南省芷江县村民状告县档案局案。案由是:芷江县档案局“芷档法字[1999]o1号”《关于宣布芷江档案馆保存的126号全宗125号案卷第138页和140页档案后添写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简称“1号通告”),致使村民以失去15亩山地所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档案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县档案局败诉。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县档案局的“1号通告”“运用法律错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而县档案局作出添写的档案内容无效的宣布,法律依据不足。”[15]其原因就是该县档案局超越了法定职责权限。

4 控制约束行政管理权力的趋势

依法行政的首要标志就是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对行政管理权力控制约束也越来越严。一是从立法上,行政立法正由部门立法向专家学者立法转变;二是限制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按照要求分三批取消33项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项目,到2004年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许可项目在逐渐减少。从这种趋势看,无论《档案法》如何修改,扩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而控制约束的可能性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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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曹玉川系北京市密云县大华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法律工作者(主任)。大华所是曹玉川于1996年4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而创办的密云县第一家民办法律事务所。1999年4月9日,曹玉川将法律工作者执照交予密云县司法局,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注册工作。5月底,局办其他法律事务所人员的执照早已发还,而曹玉川的却杳无音信。曹玉川去追问时,密云县司法局仍推说“市局还没有回来呢”。6月2日,曹玉川专程去北京市司法局询问,才知晓自己的执照提交年检后杳无音信的原因——1998年底,密云县司法局要求大华所上缴收据存根,曹玉川坚持按财政部门有关“发票存根出具单位保存5年”的文件规定办事,拒绝司法局非法收取管理费。

1999年6月3日,曹玉川以不服密云县司法局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为由,向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0日,密云县法院以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权在市局为由,驳回了起诉。9月17日,曹玉川又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被告对其实施了变相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12月15日,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原告曹玉川虽认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对其实施了吊销工作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却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现因原告曹玉川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故原告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西行初字第46号]

1999年12月27日,曹玉川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并赔偿其被迫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被上诉人同意原判。一中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应有基本的法律事实。上诉人曹玉川认为北京市司法局未给予其法律工作者执照进行年检注册,是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显然有违基本事实,且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其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该行为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以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26号]

「评析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而且是现行法上的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决不应该反过来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规定的“有……事实根据”,只是列举了起诉条件,并且,这里所要求的是一种形式要件。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是没有道理的。当然,若法院经过案件的审理,确认原告的起诉果真缺乏事实根据的话,亦可以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但是,本案的情形却恰恰相反。

本案中,被告对其“不予注册并收回《法律服务执照》”的事实并无异议,并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执照不予注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如此,争议的焦点不是“事实根据”问题,而应该是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像本案两级法院判决那样,以曹玉川“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进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必须强调的是,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决不是相反。

二、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一)司法行政机关和大华所之间的关系

民办大华所,其所有制既然为“民办”,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即不应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大华所之间是行政主管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这是公法与私法相区别的一条重要原则。无限制地扩大“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的内涵和外延,都是违反行政组织法的,也是不符合依法治国精神的。大华所法律工作者曹玉川将其执照交予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年检注册,即相对人提出了延续执照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是作为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相对人行使职权,必须遵循行政组织法所确定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同时也必须遵循行政行为法。对相对人的申请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其失去在下一年度的执业资格,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实依据”是不证自明的。

(二)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性质

由于本案中是针对已拥有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原告(上诉人)“违反执业纪律”而对其“工作执照不予注册”,因此,不予注册的行为虽然在名称上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实质乃是吊销和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更确切地说,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注册,不予发还,实际上等于收回)拒绝延续执照。对现行有效的法律工作者执照收回不予发还,属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将到期的法律工作者执照不予注册,使其持有人在下一年度失去执业的资格和权利,属于拒绝颁发(延续)许可证和执照。关于这类行为,《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虽然不能将该法回溯适用于当时的案件,但是,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地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这本身就具有《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所列举的不作为的属性。也就是说,此种行为当然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工作者执照不予注册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该款第1项规定,对包括“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在内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也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必须遵循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必须掌握充分的事实根据,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被告(被上诉人)借年检之机,收回了原告(上诉人)的执照,根本没有任何正式通知,也没有作出任何文字决定,仅仅是依据“惯例”,主张“我们就是不给他了!”这完全是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视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做法。如果说,在长期的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真的形成了如此惯例的话,那么,以此案的审理为契机,确实到了彻底改一改这种惯例的时候了。况且,作出对工作执照不予注册这样的、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必须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机会。有关这方面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42条)。违反法定的程序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等,或者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第41条、第3条)。

四、法院判决应注重说理

从本案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来看,法官的说理不够充分,所论也有诸多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为由,作出了“故原告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实际上是曲解了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曲解了行政处罚之本质特征的结果。二审判决强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应有基本的法律事实。”这本身没有错。但是,不知基于什么理由导出了上诉人的主张“显然有违基本事实,且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其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结论?二审法院同样将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而对本案所争议的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属性根本不予法律剖析,对被上诉人的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不予任何涉及,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上的行政管理关系不予任何逻辑分析,便武断地得出上述结论,则是很不应该的。

第5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2012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县档案局政务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实行档案行政活动事项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加运作透明度,树立档案部门“爱岗敬业、廉洁务实、依法行政、服务社会”新形象,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党组副记、局长 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股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并在本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坚持党组领导、纪检组监督协调的工作格局,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高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政务公开“八项制度”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进一步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档案资料,加强规范化建设。

四、具体工作

(一)继续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政务公开抓落实。

(二)继续巩固政务公开成果。在总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群众关心“热点”、社会关注“焦点”和工作面临的“难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使政务公开工作成为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

(三)深化政务公开内容。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一步充实公开的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改进完善政务公开的做法,主要是人事、财务的公开,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单位重大问题及时公开。

第6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十五”期间,国家在辽宁投入国债兴建国家储备粮库、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村村通油路”、林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石化、盐业等企业技术改造等共580多项国债建设项目。近2年来,又有144项建在辽宁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债项目获得国家批准,并陆续开工建设。

面对项目如此众多、档案内容如此丰富、熟悉工程档案专业的人员短缺的困难,辽宁省当案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做好国债项目档案工作。

坚持两个“突出”,即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并重

1.突出各级档案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省档案局积极宣传和贯彻这项规定,增强有关单位依法治档的意识。省发改委在2001年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证书》时,也把档案摆在与审计、消防、环保、工程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档案局负责考核并填写档案验收意见,具有一票否决的权限。

2.突出抓好竣工档案验收监理队伍建设。自省档案局、省建委、省计委联合《辽宁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以来,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了5期竣工档案监理培训班,请国家档案局、省发改委、省建委、省经贸委的相关处室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对各级档案业务指导处(科)长、省(中)直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的档案工作负责人,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档案业务知识、档案管理登记和竣工验收要求等相关专业的培训,并由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等单位联合聘任“辽宁省重点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且颁发监理证。由省直单位联合聘任,加大了他们在依法行政和监督指导工作中的力度和权威。

在工作中体现“把握源头、抓住龙头、属地管理”

注重建章立制、宏观把握、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营造抓好国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大环境。

1.把握源头。就是与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重点掌握项目立项情况和项目验收计划。经常性地与省发改委的投资处、交通处、能源处、流通处,以及经贸委的投资处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保持热线沟通,全面了解全省项目建设动态。

“十五”期间,省档案局与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国债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与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国债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归档要求以及验收工作“两步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项预验收和参加整体验收)等都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特别强调了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三参加”、“四同步”管理,把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到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监理制之中。

发改委和经贸委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是国债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同时也是国债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借助他们的支持,才能加大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力度。由于省局工作主动、积极到位,现在省发改委和省经贸经常在确立国债项目名单时,主动抄送省档案局一份;组织验收时,及时把档案局纳入到验收委员会之中,良性的工作机制已经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2.抓住龙头、带动行业。就是与项目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推动整个行业国债项目全面发展。“十五”期间,省档案局与省粮食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辽宁省国家储备粮库及粮库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对用国债和世行贷款兴建的72个国储库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会同省粮食局及“建库办”的同志一道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检查指导。

2001年,省档案局还会同省电力公司、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辽宁省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对一期64个县和二期78个县的农网国债项目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时任省农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的赵新良副省长明确批示“要抓好农网改造竣工档案工作”。此后,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被列入各级农网改造领导小组和各级农网改造验收委员会之中,省档案局与省农电局共同在铁岭市召开了档案工作现场会,介绍了先进单位的经验,对农网项目档案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全省农网改造档案的形成质量、完整率和准确率在全省与其他各行业相比均排在前列,成为各地区国债项目档案工作的标兵。

3.属地管理。就是注重加强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属地化管理的优势。省档案局及时把国家和省确定的国债项目名单印发给各市档案局,通过要求各地填报《档案管理登记表》,使各级档案局对本地区的国债项目建设情况和档案工作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也使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初就注重项目档案的形成和积累。

省档案局还要求各级档案局及时与本地有关部门转发省档案局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国债项目档案工作的文件,并抄报相关省主管单位,通过这项工作,密切了各级档案局与本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改变了过去在工程立项时不知情、验收时不知道的被动局面,从而形成了左右互动、上下相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工作方法不断创新,用真诚感动人,抢抓机遇教育人

1.“三参加”、“四同时”管理是做好国债项目档案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即档案部门参加工程进度例会,参加单项或阶段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并形成记录。项目法人下达项目任务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同时检查文件形成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

2.把档案工作纳入到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之中。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则、监理单位负责竣工档案审核;对项目档案工作在招标中有要求,在投标中有承诺,在合同中有规定。明确规定应提交项目文件的套数、案卷质量、移交时间,以及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3.坚持日常指导与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编写讲义和培训资料,并采取现场示范和答疑的方式,先后举办了全省水利、公路、交通、林业、石化、农电等系统国债项目档案专题培训班,接受培训人员近千人次。还通过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的方式,以点带面,推广典型,促进建设单位之间的交流,同时还起到了以行业项目档案工作的进步推动各地区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发展的作用。

4.坚持做到项目“开工时档案管理登记、施工中档案执法检查和指导、竣工时档案同步验收”的管理模式。项目建设档案是随着项目建设进程逐渐形成的,必须从头抓起,否则就会形成竣工档案“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竣工时讨要”的现象。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恰恰使我们档案局掌握工程开工情况、与项目法人建立工作联系、对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档案形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省档案局把登记工作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十五”期间,每年都受到国家档案局的通报表扬。

国债项目是国家投入资金建设的,竣工档案验收是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最后一环,我们必须为国家把好国债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把验收工作的重点放在档案专项验收或预验收上,将验收关口前移,凡各市没有组织予验收和市档案局没有参加予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组织或委托市档案局进行项目竣工档案的专项验收,及时发现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留出时间进行整改。条件不成熟的不验收,决不使竣工档案验收流于形式,走过场。

5.在验收大会上更不放过任何宣传档案工作的机会。在每次的工程验收总结会议上,在场的有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领导、各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有关人员都精心地为主要领导准备有关档案工作的讲话材料,通过领导讲出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必要性和措施、从而起到了靠我们自身宣传难以达到的效果。

第7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国家档案局九号令;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规定;对比分析

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第九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那么,新规定与1986年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对比,有什么新的突破和不同呢?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

1 形式

新规定是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来的,旧规定是以国家档案局“通知”的形式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的规定,“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律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因此,从公文形式上来看,新规定形式的规格要比旧规定形式的规格高。从的内容事项上来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九号令属于行业部门行政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1],其所规定事项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也比旧规定要强。

2 制定目的和依据

新规定是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旧规定是依据《档案馆工作通则》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从制定目的和依据上来看,旧规定只是着眼于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档案,把档案馆建设成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这个角度来规定收集档案工作的,已不完全适应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现状和档案馆现实情况。特别是在近几年实施“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档案工作”、建立“三个体系”、实施“三大战略”的前提下,旧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更加明显。而新规定站在全国档案资源体系框架建设的高度,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架构中,不仅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完善了我国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轮廓。新规定的实施和导向性,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大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

3 收集档案工作指导思想

新规定收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旧规定收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从新旧规定的收集档案工作指导思想上来看,新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我国档案工作指导思想的演变。杨冬权在2010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档案工作指导思想的突破前所未有,主要表现在“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档案工作”,提出建立“三大体系”,实施“三大战略”[3]。从旧规定“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到新规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转变,正是我国档案工作指导思想突破、演变结果的反映。二是与“十二五”时期我国档案事业的主要目标任务相衔接。2010年,杨冬权在阐述“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时指出:“十二五”期间,凡是涉及人民群众的档案,凡是人民群众需要利用的档案,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用的档案,都要纳入档案资源建设体系,为此,各级各类档案馆要及时修订档案接收范围,注意把民生档案、重要二级机构档案、企业档案、驻外机构档案、电子档案等纳入接收范围,及时接收进馆;要以征集、交换、接受捐赠、接受寄存等形式,加强档案收集工作;要以馆际合并、合作、设立分馆、集中备份、馆室合作、信息合作、网络共享等形式加大资源整合[4]。新规定的指导思想正是基于建立档案资源体系基础之上而确立的,其实质是与“十二五”档案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相融通、相一致的。只有深入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并用以指导收集档案工作,才能深入、有效地开展收集档案工作,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确立了依法开展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将档案馆的收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立了依法开展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不仅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档工作的一大进步,而且,更有利于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四是着眼于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全局。旧规定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馆藏体系建设,以“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为指导。新规定的指导思想则是着眼于各级各类档案馆之间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为指导,其全局性、宏观指导性更强。

4 收集档案工作的主体

在收集档案工作主体上,旧规定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主体,突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档案收集的主导地位。而新规定在构建“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的原则下,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与各类部门、专业、企事业档案馆并列作为收集档案工作的主体,同时,又在规定具体的收集档案内容时,对国家综合档案馆有所偏重。这样的设计,既强调了各类部门、专业、企事业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的主体地位,又突出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收集档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可以说,这是新规定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理念下的一种创新。

第8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一、认证检查简介

目前,邵阳市直一、二级机构有近200个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未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为促进这些单位档案工作发展,我局决定2012年开展市级标准认证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并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纳入“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一项重要内容。年初,在印发的《邵阳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邵档发[2012]2号)中推出市级认证标准,文件中确定“8月为评估合格认证月”。6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首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合格认证检查的通知》(邵档业[2012]4号)文件,首批确定134个单位为合格认证检查对象。8月份,全局领导、干部分成6组开展合格认证检查。截止目前,一共检查了99个单位,达到市级合格标准有50个,限期改正有49个,其中书面限期改正28个,口头限期改正21个,较好地促进了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

二、认证检查的特点

1.追究性特点。根据《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为此,我们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指导,以认证的形式,重点检查薄弱环节,促进工作发展。这样,依法检查,合格底线,不容打折。凡是认证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追究,限期改正。认证检查与其他检查有明显的不同,非浅尝辄止,而是追究到底,直到合格。追究性特点,提示我们“开弓没有回头箭”。

2.必检性特点。凡未达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标准以上的单位,都在合格检查认证之列,一改过去对那些档案工作管理差的单位没有一个较硬的措施来监督的局面,“江边洗萝卜,一个个来”。同时也强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不能容许档案工作不合格的存在,没认证的必须检查认证,不合格的必须抓紧改正。合格认证评估借鉴《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评估模式,按照《邵阳市档案工作合格标准评分细则》的内容全面检查评估,集检查、监督、指导为一体,采用100分制,其中组织管理20分,保管保护25分,基础业务工作35分,开发利用20分。通过听、看、评、议等程序,将认证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必检性特点,告诉我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赢得了“发球权”。

3.强制性特点。认证合格除评估总分要求在60分以上,还强调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必须健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密、库房管理、安全保卫、查阅利用、立卷归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制度,缺一项扣0.5分,缺3项制度(含3项)的为不合格标准。二是必须不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必须各门类档案整理达到80%的记分比例。如文书档案、业务或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门类档案整理规范(10分),每门类档案整理计2分。这3条是档案执法监督下达整改通知前提条件,10项行为所涵盖的内容,我们从中选择这3条,是基层单位普通存在的薄弱环节,把它作为合格认证检查的重点,也是单位必须做好档案工作的底线。同时,也是我们开展认证工作的底气,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强制性特点揭示认证检查的底线和底气所在。

三、认证检查的意义

1.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合格认证检查的推出,检查对象广,按《档案法》规定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无一例外,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未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单位都有了约束机制。档案工作搞得差的,限期改正,搞得好的,鼓励争创省二级以上标准,使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得以全面展开,具有追究性、必检性、强制性三大特点,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并且合格证不搞终身制,3-4年复查一次。由此,激活整个认证体系,形成了对基层单位档案管理长效的监督机制。

2.促进平衡发展,消除死角隐患。我市共有省特级档案室 28个,市直单位省一级档案室65个,而还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没有达到省二级标准,档案工作缺乏争先创优、上等达标意识,发展不平衡。开展档案合格认证检查,不管你愿不愿意,回避不回避,都要进行认证,这样对后进单位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确保合格的底线,单位再无理由借口,推诿不动,停滞不前,促使全市档案工作全面、平衡发展。特别是消除了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档案法》难以辐射到的死角。

3.完善认证体系,打造高低呼应的格局。档案工作认证管理,是国家档案局在《加强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的意见》文件中,给予充分肯定的一种监督指导方式。但仅有的《湖南省档案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自愿申报认证模式,尚不足以推动工作全面开展,新建立的市级标准合格认证检查模式,能弥补省级上等达标辐射面的不足。省、市标准一高一低,一柔一刚,这样就自然形成高低呼应、刚柔相济的认证格局,使认证管理体系更逐完善。

四、认证检查的不足

1.出台模式还不够规范。合格认证工作在今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安排,合格认证标准在《邵阳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文件中推出,而没有单独行文,相应的认证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跟进,合格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要争取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甚至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这样文件出台规格高,执行力度大。

2.宣传、行动还不够深入。合格认证工作是我市档案工作的一项新生事物,市直动了,县区没动,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要努力形成合格认证大势所趋的氛围。同时对基层单位要掌握认证的主动权,分期分批督促他们达到合格标准。对基层单位也要相应开展以合格标准为内容的专门培训、指导,如我局9月份组织了未合格单位开展档案整理“三集中”立卷活动。

3.评估条款还有待完善。目前认证还处于试行阶段,通过试行检验,评估条款有的需要调整。如评估条款中涉及当前档案中心工作的,可随时调整,如围绕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围绕民生档案工作,开展家庭建档工作,这些工作有的只是一时的。所以,今后修改时以“档案中心工作或当前档案工作”灵活设置考评栏目为宜。

第9篇:档案局依法行政范文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县档案馆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治理理念和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县档案事业发展法治环境更加优化。

一、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

为切实加强“七五”期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馆将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制定了《县档案局档案七五普法规划》,建立了以馆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及时调整了小组成员,负责普法工作信息的及时沟通,保障了全馆上下普法工作的顺利、有序、有效衔接,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七五普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党支部和职工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克服人员、经费困难,尽最大努力保证了普法工作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确保了档案系统“七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县档案局“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工作实施意见,按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制定了档案法制宣传相关制度,宣传方案,印发了《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制宣传资料,组建了一支由业务骨干和执法人员构成的档案法宣讲队伍,对全县的档案普法工作进行宣传指导监督,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推广和宣传,并按时做好普法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

二、“七五”普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积极推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了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干部职工学法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度。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干部职工行政行为。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的做法。在工作中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结合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保证。

三、突出重点,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

1、领导带头、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为调动大家参与学习的积极性,我馆坚持并完善各种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尽力化解工学矛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征订了“七五”普法读本、《行政强制法》宣传挂图、《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廉政建设学习资料及档案法律规范等资料,设置“法律图书角”,不断增加“七五”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干部职工开展自学。充分利用每周二五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时间进行相应辅导学法,认真学习十、报告、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宪法》、党的方针政策及《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七五”普法读本》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了规定的学习时间。通过学习,从而达到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改进服务技能的良性循环,实现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科学化,法治化。

2、加强全县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档案业务指导检查工作,强化全县档案工作人员法制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县机关、企业参加省档案局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县级机关档案业务培训,对机关档案人员进行了“零距离”指导,“面对面”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了基层档案人员档案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3、主题教育取得成效。按照县普法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和“12.4”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扶贫帮扶”、档案执法检查、档案培训、“6.9”国际档案日等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党规法纪宣讲,参与县上大型普法活动,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向全县群众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行政村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普法资料共计5000余份。组织全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党建、普法、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等活动,在全县广泛普及了档案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除了传统的设立宣传墙报、宣传栏、指导、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手段,我馆还注重利用网络进行法制宣传,在微信、QQ群中上传档案法规、涉民文件、普法活动、档案业务信息等相关内容学习文件,丰富了普法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增强了大家做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围绕中心,开展普法宣传

1、坚持普法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紧密结合扶贫帮扶、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机构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加强档案业务检查指导、培训、督查工作,大力开展民族政策、档案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乡镇对村、寺庙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每年至少开展开展一次档案执法大检查,对机关档案室规范化管理和特定业务档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2、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结合机关文化建设,鼓励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撰写普法文章和档案信息,向《档案信息》网站和门户网站上进行投稿,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档案法规、涉民文件、普法活动、档案业务信息等信息进行及时公示。全面落实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监督工作,及时清理上报行权清单,按照要求对行权运行情况纳入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五、加强整治,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1、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单位职工参加省、州档案局及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类政治、法制、业务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和网络执法人员培训,参加普法知识考试,保证了档案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逐步完善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档案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在档案执法过程中做到坚持亮证执法,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在执法检查中认真进行“两法”宣传讲解答凝,树立了档案执法良好形象。

2、做好监督检查,落实监督责任。将普法的理念融入档案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促进行为养成。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不规范行为,“七五”期间,我县无档案违法案件发生。

六、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