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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动报酬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报酬 劳动者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刑法中已有四个属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刑法”范畴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以保障、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劳动刑法”雏形正在形成,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有日趋完善的刑法保障,这对刑法向保障人权的方向有着深远意义。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41条第1款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的设立具有以下重要价值:一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在我国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该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而且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二是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平等但不对称,利益关联但不一致,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的利益往往受到威胁。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为公诉案件,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三是有利于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使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民事救济措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严密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条要求缔约国应“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为贯彻相应的国际义务,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国内立法,用刑事手段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制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与吸收的大环境之下,《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是我国信守国际条约、贯彻国际义务的体现,彰显了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本罪犯罪构成的探析
(一)本罪犯罪对象
本罪犯罪对象即为劳动报酬,其范围需界定。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付出体力、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即用人单位以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贴等;(2)实物,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供给劳动者物品或服务;(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应当向有关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医疗等保险金。现实中还经常存在雇主或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的退休金、在职务中受工伤应得的医疗费。笔者认为,将报酬范围重新表述为“劳动报酬及其他法定为劳动者应付款项”,扩大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另外,“数额较大”的标准需界定,概括性规定不能为法官对定罪量刑提供绝对值的。笔者认为实践中,应通过将所拖欠报酬数额同劳动者收入及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对比,来具体认定。
(二)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为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多样。既有行为人采取逃避、抗拒履行支付义务的积极不作为,也有直接不履行义务应对劳动者讨薪的消极不作为。笔者认为,超时工作不发加班费、随意扣留罚款等隐性欠薪现象属于非法克扣,这也属于不作为的具体方式,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借口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一部分扣下一部分。因其也具有行为危害性,将其界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符合本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2.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的地位。理论上仍有主张将该条删除,认为这一要件使有关部门的监管成为构成该罪的必要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会将刑法束之高阁,不利于刑法对欠薪“严打严惩”,这实质上是寄希望于重刑的“刑罚迷信主义”。笔者认为这一设置并非多余。从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针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此条件可限制众多情节轻微的欠薪行为被起诉来节约刑法资源,边沁有名言:“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措施,将它们结合使用”对于欠薪,各部门法有其优点与局限性,必须“审时度势”运用刑法,避免以“重罚胜于严管”的理念来对待现象。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了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体。劳务派遣形式下犯罪主体需具体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未被派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笔者认为,此时的责任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被派遣的情况下,该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为用人单位,此种认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实中还存在转包、分包等民事关系,此时与劳动者直接负有支付报酬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经手人”则可以通过民事等程序解决。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需具体化。实践中认定拖欠报酬的原因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由于生产受到困难,一时难以支付报酬,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拖欠,而是受制于条件迫不得已。反之行为人在没有任何支付困难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报酬的目的,采取奢侈消费、卷款潜逃、直接拒付等方式不履行支付义务,那么主观上就应为故意。因此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应综合考虑的客观环境条件及企业自身拖欠的时间因素。
1.客观环境条件是指行为人在拖欠报酬时,是否有条件、能力让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认定条件包括拖欠报酬是否由于自然不可抗力;由于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或自身经营恶化;是否因陷入三角债务关系,等待债权的实现等导致无法支付的情形。如2008年海啸,众多国内企业因为外贸订单急剧下滑及货款无法回收而濒临破产,此时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不能认定其有主观故意。
2.某些拖欠仅由于企业自身效率低下,那么也不能断然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故意。只有将拖欠行为时间及拖欠的次数进行全面考虑,才能得出正确认定。一方面,拖欠的时间不能过长,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限定拖欠报酬为三个月的时限;另一方面,应限定拖欠报酬的一定次数,不能过于频繁。否则,行为人可能会利用高频率的方式,变相拖欠劳动报酬,逃避制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杨某1997年收回货款为894622.20元,可计酬35784.89元,扣除超过3个月未收回贷款计息13202.83元及未退挪用款12000元,水泥厂付杨某合计10582.06元;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增设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毫无疑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法益可以从其隶属的类罪――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内容得出提示性的答案。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侵犯财产罪法益的正确理解,将直接影响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财产犯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争议,即财产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对所有权整体全能的侵犯,这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属性。所以,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所保护的法益亦为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财产犯所侵犯的法益首先应该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所提及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来加以确定,即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和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有观点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法益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非所谓的财产所有权,此观点的依据是,尽管我国《宪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既然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已经被规定在劳动法中,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法益即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债权,即上文中提到的本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但是其侵害的法益应该是债权。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和债权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第一、权利主体有所不同。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然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劳动者与特定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权利义务均特定。第二、内容有所不同。债权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债权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要借助债务人的作为行为,而财产所有权表现为支配权,其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现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自己的劳动报酬的一种请求权,因此应界定为债权。第三、权利的产生途径不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债权的取得主要有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本罪恰恰是由合同而引起的合同之债,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债权。
虽然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罪所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所有权,但是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只不过在具体罪名下,将法益表述为债权更加形象更加贴切更加具体。本罪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行为人拒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之行为,是侵权和违约二者之间的竞合,其本质为债权债务的纠纷,是侵犯财产的行为。本文之所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债权,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区别以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 2013 年 1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力凭证,也是权利受侵害时获取公力救济的最好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劳动报酬仍然能够获得刑法上的保护;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以后,通常情况下都是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劳动之后,用人单位才针对劳动情况或者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对价,即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是当劳动者通过自己辛苦的劳动提供劳务之后,其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使得劳动者不能获取相应对价,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此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是用人单位将自己的一部分金钱义务性的转移给劳动者,即民法上的交付所有权转移。所以,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劳动者的债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要件为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一、劳动报酬比重变动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企事业单位以货币工资等方式获取的劳动报酬,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率。涉及收入分配领域的理论主要有西方收入分配理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得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份额是呈负相关的。这一观点是在资本积累和有机构成的基础上,研究资本报酬份额和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后得出的。马克思根据资本在劳动过程中是否能够使价值增值,把资本分为可变资本(V)和不变资本(C)。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我国学者梁东黎把一个经济体看成由技术应用部门和技术发明部门组成的两部门模型,把经济体分为开放经济和封闭经济两种基本类型,把技术进步看成基本的事实,着重对技术进步的资本有机效应进行研究。梁东黎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后发现,技术进步对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影响具有阶段性,这一阶段就是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是影响发展阶段的决定性因素。
在初级阶段,技术创新使得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在开放型经济中,发展中国家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的原因是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呈现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经济己发展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方式来发展社会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比较缓慢,而技术应用部门规模较大,技术创新或技术进步使得技术应用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趋向上升,等于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呈现出上升势头。在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技术创新对整个社会C:和V构成的影响不明显;在开放经济中,经济欠发达国家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输入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的同时,技术输入对技术应用部门产生了影响,并且对技术发展部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结果是两部门的发展较为相当,技术进步对两部门资本有机构成的正负效应相互抵消平衡,使得整个社会C:和V构成保持不变。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历史发展的高级阶段,发达国家来通过技术输出使对技术发明部门劳动投入的需求在根本上摆脱了对该国技术应用部门产品需求的制约,使技术发明部门相对独立于本国技术应用部门而获得较快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技术发明部门由于整个社会技术水平很高而得到很大的发展,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发明部门C:和V构成下降的影响大于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应用部门C:和V构成提高的影响,从而使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下降。其结果是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C:和V构成下降。这与我国学者李稻葵等(2009)指出全球化、经济发展水平、民营化等是影响劳动报酬占比的重要因素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按照梁东黎运用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判断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在持续下降是因为现阶段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现阶段,我国不是封闭经济,走过了单纯依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发展生产的阶段,正处于历史发展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时期,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未来一定时期内,经济增长己经不是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所以初次分配领域必须进行比率的调整,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重要性才出现在十报告里,可见提高劳动报酬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像资本的价值只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并不创造新的价值,我们不能指望靠巧合得到新财富。人是主动的因素,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相对于人来说具有的新价值,这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所以必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性的表现是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才会被极大地调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使劳动者获益增加的前提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才能获得强大的后劲和持久的动力,整个国家的社会财富才会持续不断地增长。因此,要调动广大社会劳动群众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需要提高劳动群众的劳动报酬。
二、提高劳动报酬的实现路径
通过研究,我们己经掌握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比重内部的变动规律。为此,要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实现路径需要从制度或体制、政策、经济层面进行统筹调整,形成合力。
(一)制度或体制层面
1.制度方面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我国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各要素或资源的收益。初次分配时,在注重效率基础上还要重视公平。对于地区劳动报酬的差异,实行差别税率,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缩小地区间的劳动报酬差别。在分配领域,要保障低收入者收入,通过逐步完善税收制度,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保障他们的利益。
2.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充分竞争和市场统一。我国的基本现状是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影响着劳动就业的实现及其工资水平的提高,要通过调整劳动力供给结构来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失衡。合理的工资水平是在市场充分竞争中形成的,要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这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前提,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劳动者的城乡差别、不同用工形式等身份界限、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切实维护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公平分配原则。
3.引导企业转型
建立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发挥的经济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加快走股份合作发展的道路。劳动密集型产业要继续生存,必须促进企业转型,走品牌、差异化的道路。现在中小企业面临的重重困难,正是引导企业转型的好时期。国家应当为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帮助企业进行RD活动;企业应加大自主创新投入,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4.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对工资的增长进行规范和保障。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把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到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中。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建立平等的劳资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就必须建立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企业效益、物价水平等变动相应的增长机制,实现劳动者报酬的增长与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匹配,保证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政策层面
1.国家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切实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做政府该做的事。要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2.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要向劳动要素倾斜
为提高我国劳动者报酬,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制度时必须有所侧重。首先,在资本与劳动之间,政府要改变过去向资本倾斜的惯性思维,政策和制度要逐步向劳动要素倾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向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倾斜,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应当放宽,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其吸纳劳动力就业。同时,政府定期颁布行业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限额,根据宏观经济整体和各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和完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收益。其次,政府在制定财税、投资、贸易等政策时,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倾斜,使全国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大规模流向这些区域。
3.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
首先,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报酬水平总体上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文化程度成正比。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政府要把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督促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职业教育作为己任,努力将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红利。其次,按照职业资格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和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不同要求及各用工企业的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技能培训方案,促使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变为人力资本红利。
(三)经济层面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收入分配已成影响社会稳定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
二、部分企业经营者抵触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工人提高待遇最有利的工具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
但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因此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
关键词:初次分配;劳动报酬;比重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073-02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这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降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用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解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状况。按收入法核算的GDP可细分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种要素收入。其中,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所得,生产税净额是政府所得,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是企业所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总量和结构看,收入分配长期以来向政府、企业倾斜,而作为居民收入主体的劳动报酬增长滞后、比重偏低。据有关研究,1992—2007年,国民总收入增长了8.44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收入增长了9.36倍,企业收入增长了10.36倍,居民收入增长了7.66倍。从分配结构来看,1992—2007年,政府所得比重从15.53%上升到17.05%,上升了1.5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比重从19.06%上升到22.95%,上升了3.89个百分点;居民所得比重从65.41%下降到60%,下降了5.41个百分点[1]。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长速度都高于居民收入增长,并且超过了国民总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则低于国民总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在初次分配格局中,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都在上升,居民收入比重却在下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数据,从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项目结构看,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是不断下降的。在2002年以前,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均在50%以上,2002年为50.92%,2003年下降到50%以下,到2007年则已经下降到39.74%,2002—2007年5年下降了11.1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反映资本净收入的营业盈余在2002年为19.36%,到2007年快速上升为31.29%,5年上升了11.99个百分点;在这期间,反映政府收入的生产税净额也是逐渐上升的,从2002年的14.04%上升到2007年的14.81% [2] 。数据显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构呈现为“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
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的影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一系列深刻影响。从短期看,劳动报酬占比偏低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推动经济增长的正能量。比如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这就提高了资本利润率,从而吸引了大量外商到中国投资。外商大量投资缓解了我国资本不足的矛盾,并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但从长期看,劳动报酬占比偏低的消极影响则日益显见。
(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会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消费、投资、出口,然而近年来,由于国民收入长期偏向于政府和企业,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导致消费者货币支付能力下降,消费乏力。一般来说,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者,扩大消费应该多在这些人身上努力。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报酬,然而收入过低,他们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甚至无力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所需的费用,生活成本之大自然会削弱他们消费的动机。而且当前我国存在宏观经济失衡和结构矛盾的问题,如果我们依然过度依赖净出口和投资需求,就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前期的投资将在未来几年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如果不能增加消费需求,这些生产能力将会造成生产过剩危机,从而引发经济衰退,经济是很难得到稳定发展的。
(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会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付出劳动就要获得劳动报酬,付出的劳动越多,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越多,这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01年的2.90:1扩大到2009年的3.33:1。而且,垄断行业和普通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广大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偏低。据专家估算,1978—2005年,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相反,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却上升了20个百分点。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尤为尖锐,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和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劳动报酬过低的状况不能得到缓解,势必会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三)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会加重劳资矛盾
“我国的劳动争议、劳资冲突正在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3]争议的主要原因则是劳动报酬过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劳动力供给长期处于相对过剩状态,劳动力市场存在需求垄断,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称。作为垄断者的雇主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企业的收入分配就逐步向资本倾斜,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在劳动力价值之下。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劳动力大国,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难充分发挥,长期以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逐年降低只会加剧劳资矛盾与冲突,甚至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由于劳动报酬偏低,企业即使粗放经营也能得到较高的利润,这就维持了目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保持了高速的增长率和利润率,例如,1998—2005年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规模由1 458亿元增加到14 802亿元,年均名义增长率高达39.2%。但是,这种高利润率和高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压低劳动者报酬为代价获得的。我国工人工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极低的,例如,2004年中国生产工人平均工资仅为每小时0.8美元,这一水平仅相当于德国的2.61%、韩国的8%和泰国的40.8% [4] 。工资支出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一直被压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企业成本也就降低了,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也就能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因而也就缺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动力。
三、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的对策设想
(一)调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分配关系,为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提供有利的条件
调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通过适当限制企业利润和政府税收的过快增长,逐步扭转劳动报酬比重逐年降低的态势。同时,政府要坚持与落实以人为本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同时,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通过有效措施引导各类企业提高工人工资待遇,逐步缩小各类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劳资双方利润共享
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当做资本,并和物质资本一样,在补偿其实际消耗后,继续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体现投资回报的公平性、合理性,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人们的收入分配已不仅仅局限于生活资料消费的分配与满足,为适应时代要求,必须实行劳资利润共享。政府应通过舆论和其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逐步实施劳资双方利润共享制度。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引导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待遇。职工可以以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如技术分红、管理分红等,也可用剩余的工资购买所在企业股份,以资金形势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从而达到劳资双方互利双赢。
(三)不断提高劳动力自身文化和技能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与其所接受的教育和文化程度成正比。要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例,就需要不断积累人力资本。从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状况来看,职业技能素质高的劳动力供不应求,出现了所谓的技工荒,所以需要加大劳动力技能素质的培养。通过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提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劳动者只有不断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含金量,提升综合素质,成为工作领域内的核心人才,企业才会认同自身的价值,进而提高劳动报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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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卫平.提高劳动收入比重的主要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0,(11).
[3] 常凯.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1).
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不少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而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全国各地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的暴力讨薪、自杀讨薪屡屡发生,例如河南省郑州市民工讨薪被砍、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工讨薪上吊、尤其是河南民工为讨薪“开胸验肺”事件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这些事件已经由普通的劳动纠纷转化成了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公共事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利益,更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利益。此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欠薪者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仅仅表现为三种类型:经济补偿、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责令支付赔偿金,这对于劳动者所遭受到的损失来看,远远不足以弥补他们的伤害,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够。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受害者救济方法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漏洞,就导致有关措施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用人单位规范其生产经营、打击其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也进一步弥补了我国的立法漏洞,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可行性
(一)本罪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入罪后,很多人认为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属于民法上的违约,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这种观点值得探讨。人们对其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违法行为究竟应该用刑事制裁还是民事制裁要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况且我国的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也应随之改变,使之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不能认为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又违反了民法的规定就应选择适用民事制裁,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由于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愈演愈烈,单纯地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民事制裁尚不足以抑制其发生,所以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就在所难免了。这不仅不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会填补我国的立法漏洞,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本罪的规定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我国香港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此外,诸如俄罗斯、日本等国的许多国家也将这一行为归入了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积极与其他国家接轨。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本罪主要涉及的就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对于例如个体工商户犯本罪是否为单位犯罪,社会上有不同看法。个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自然人个体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宜视作为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还侵犯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其次侵犯的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里所说的劳动者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集中体现为“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又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包括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于此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关于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参照刑法的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规定,并且要综合考虑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收入。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对自然人
--------- 的处罚和对单位的处罚。对自然人的处罚分两个层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何谓“严重后果”?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规定,可以参考其他财产性犯罪对“严重后果”的规定。首先,对于劳动者,如果由于讨不到劳动报酬而自杀、自伤,导致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家庭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对于社会,如果劳动者的讨薪行为引起了公共秩序的混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都应认定为“严重后果”。
本罪同时规定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首先,必须是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次,行为人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最后,行为人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可以考虑减免刑事处罚。
五、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1年被写入我国刑法,给人们造成了我国此前似乎一直没有法律保护劳动者获得工资权利的感觉。事实上,我国对于解决此类问题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因为用人一方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大部分劳动者又是农民工,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例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用人一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针对这一社会问题,并不是单纯地将其入罪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很多劳动者在面对先仲裁后诉讼的繁琐程序又无精力财力应付久拖不决的官司时,往往选择减少赔偿而尽快结束诉讼,这就导致他们实际拿到的补偿比所应得的报酬少很多。所以有必要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予以简化或者设立特别程序。而且对于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这一问题,仅靠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重视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合管理。一方面不仅有助于解决多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对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要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为刑法对本罪的规定有些不近清楚,及时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能使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
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慎使用
首先,在我国,一般劳动纠纷主要由当事人靠市场机制自行解决,比较严重的劳动纠纷才会借助行政、民事或刑事来调整制裁。刑事制裁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再适用。刑事制裁后置可以充分发挥其他法律的作用,在迫不得已时再适用能充分体现刑法的严厉性,保证整体法律规制的作用。
其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追究本罪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而且受害者也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相比较而言,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且耗时较短,而受害者在参与过程中享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和主动性,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再次,刑法规定这一罪名的直接目的是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对其处以刑罚,但是规定该罪名仍是要求任何个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对他们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对于这一目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追究是互通的,在选择适用哪一个制裁方式上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相反,如果因为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导致其经营中断,使其无法支付劳动者的报酬,那么这一结果就与法律规定的目的背道而驰。
最后,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追究犯此罪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查明其是否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大小、双方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是否有抗辩的事由等,这些都涉及民事审查。为了实现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相区别,本罪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上的前置程序,要求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先于行政处理。经过民事和行政审查后,真正能够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就大大减少,不能仅仅通过适用数量来判断最终效果的好坏。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劳动报酬;民营经济
作者简介:李心愉,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从事宏观经济理论研究;蔡志洲,男,北京大学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与统计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058-10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而改善居民家庭的收入以及分配差异,全面提高全体人民整体的生活水平,是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国民经济核算与居民收支调查的数据的分析,对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特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改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基尼系数
在世界各国,基尼系数是用来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通常使用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从表1中可以看到,2004―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经历了一个首先上升然后下降的过程。2004―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上升的,在2008年到达最高值0.4911;2009年以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开始不断下降,2015年下降到0.462。这一趋势性变化,和前面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的变化是一致的,即在2008年前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分配差异不断扩大的现象出现了扭转。正是在那一时间的前后,我国在经济总量上超过了日本2,人均国民总收入由下中等收入跨入上中等收入的行列1。显然,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扭转,是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关联的。当我们从低收入水平开始起步实现加速经济增长时,我们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由此可能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当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我们的政策就开始调整,更加强调“共同富裕”。这种政策上的调整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居民家庭的收入差也大多经历了首先是不断扩大然后再逐渐缩小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著名的库兹涅茨曲线所揭示的就是这样的统计规律。但在我们国家,由于政府政策的积极推动(如调节各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一进程被加快了。从变化程度上看,中国的基尼系数在7年间下降了约0.03,居民收入分配差异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如果按照这个速度,那么在2020年前后,我们国家的基尼系数将会下降到0.43左右,虽然和人们常说的0.40的警戒线水平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从发展趋势看,我们与这个标准之间的差距不是在扩大而是在不断缩小。
二、从资金流量表看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
表2列出的是根据资金流量表总结的2013年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居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构成以及各个项目的占比。表中第1项“增加值”为个体经济当年所创造的增加值,扣除掉第2项他们对雇员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再扣除对政府支付的生产税净额,就是第4项居民部门的个体经济的纯收入,占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1.4%。而他们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在这里被扣除后,在被包括进第7项中,反映为居民部门由本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所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83.7%。在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中,还要扣除掉对其他部门支付的财产支出,如为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后而支付的利息等;与此同时,居民家庭还从其他部门获得财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收入、投资企业的分红收入等;这一部分收入较过去有比较大的增加,但是从其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看仍然不大,目前只有6.1%,如果从净收入的角度看,只占4%。这三部分构成了居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这说明在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是主体,个体经营收入的比重开始增加,而财产收入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大。这说明私营企业家在其所有的企业取得收益后,更愿意将收益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存在一些家庭支出列入企业成本的现象),而不是进行分配成为居民家庭也就是住户部门的收入,这就出现民营企业在迅速发展后,他们的财产收入(这里主要指的是红利收入)在居民部门却没有显著增加的现象。初次分配收入还在经过再分配,除了个别居民家庭之间的经常收支外,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社会保险的缴款等)和经常转移支出(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对困难群体的补助等)。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一部分的收支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这说明政府在再分配领域中的经常转移收支,对平抑居民收入差别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表3中,我们分别列出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名义指数(包括价格变动因素)和实际指数(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从公布数据的时点上看,这些数据往往能够当年公布,所以在这一节中,我们使用的是2000―2014年的时间序列,个别地方使用了2015年的数据。从总体上看,在2000―2014年期间,由于我国的经济增长(人均GDP年均实际增长9.2%),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这说明经济增长是改善人民收入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增长,那么居民家庭收入是不可能在整体上得到改善的。在2004―2013年期间,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但近年来这一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从变化过程上看,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开始是不断扩大的,到达一定点后又逐渐缩小。从表3中可以看到,从2004―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比(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是上升的,但上升的幅度已经放慢(2000年是2.79倍),2007―2009年间徘徊了三年,从2009年之后开始逐年下降,2013年已经回落到3倍(2014年回落到3倍以下)。与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自2004―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和名义增长率,都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2008年后却发生了逆转,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城镇居民,从而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缩小。这一期间,也是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全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又重新提高的时期,这说明改善农村居民的收入对于改善整体的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4年至2013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各个项目的年均增长率中,比重增加最大的是工资性收入,增加了11.3%,现在已经超过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收入的年均增长率更高(主要是因为转移性支出增长,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但是占比仍然较低。这说明农村居民的非农业就业,是改善收入的主要途径。而近些年来,我国非农就业的扩大,主要依赖于非传统公有制企业1,这也就是说,非传统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手段。
四、城镇居民内部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表5列出了2000―2008年期间按收入分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表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全部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2.21%,但是不同收入组的居民家庭增长的幅度不同,收入等级越低,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就越低,这就拉开了收入分配的差距。2000年,最高收入户的收入是最低收入户的5.02倍,但是到了2008年则上升到了9.17倍,接近于原来的两倍。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在基尼系数上表现出来。
但是从表6中可以看到,自2009年以后,居民按收入水平分组的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比之前(尤其是2000―2008年期间)有了根本性改善。改变为收入越高的组别的收入增长率越低,收入越低的组别的收入增长率越高,不仅从长期趋势看是这样,而且各年的增长也是如此。这就使得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缩小,这是影响我国基尼系数重新走低的主要原因,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提升、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正在得到不断的改善。
表7中列出了2013年和2014年我国在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新口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分组数据,而图1则是这两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累计分布的曲线即洛伦斯曲线。
从图1中可以看到,2014年的累积分布曲线(右线)基本上是2013年曲线(左线)平移的结果,各个收入组之间的曲线的斜率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这说明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没有继续变差。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图中最低收入平移的程度要低于最高收入的平移程度,这是因为较低的收入组的基数低,较高的收入组的基数高,即使较低的收入组的增长率高于较高的收入组,但是如果增长率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增长的具体数量仍然有可能高于较高的收入组。图中的两条洛伦斯曲线都是上凸的,说明基尼系数在0.5以上。分组别看,较低收入组的斜率较大,组距较短,较高收入组的斜率较小,组距较长,即收入越高,分布越广,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正在趋向于合理。如果要继续改善收入分配,就要进一步加大较低收入组之间的斜率,或者说,减少按收入水平分的低收入组的人数(也就是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通过对图中面积的简单计算(即曲线上方的面积除以曲线上下方的总面积)可以算出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35左右,也就是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目前仍然处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水平0.4以下。这也就是说,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目前仍然处于合理的区间内,虽然仍然需要改善,但是应该对这种差异程度有一个客观的估计。
五、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等收入群体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企业内部的职工收入差异已经不再是我国收入分配差异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行业之间,由于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构不同(如高科技企业需要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和准入(如一些领域只允许内资或国资进入)等,不同的行业在总生产成本中能够用于支付劳动成本或者是在总收益中用于劳动报酬的规模也不同。作为一个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中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们的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仍在继续,升级缓慢。这就造成了行业之间收入增长的不平衡并由此导致行业之间劳动者报酬上的差别。而作为居民的家庭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报酬上的差异的扩大化,是居民收入分配差异扩大化的主要原因。当然,财产收入作为居民家庭收入中的另一重要来源,尤其是高收入家庭的收入的重要来源,也影响着收入分配差异的变化,但目前这一部分收入在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仍然只占较小比重,所以影响我国收入分配的主因还是劳动者报酬(2013年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83%)。我们这里将通过对劳动者报酬的行业差异的分析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研究。
从表8中可以看到,我国2012―2013年的全部从业人员(不是全体居民)的人均劳动报酬在38000多元,低于这一平均水平的只有农、林、牧、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这两个传统行业,其他行业均高于平均水平,收入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都属于国有经济从业人员占比较大的行业。其他行业的人均劳动报酬在4万元到6.5万元之间。
图2是按照各个国民经济行业的人均劳动者报酬排序后绘制的就业人员分布图。由于图中的资料来源于投入产出表,农业和非农业劳动者的报酬使用的是统一口径,与国民收入指标相衔接(属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从图中可以看出,按国民经济行业的平均劳动报酬分组后形成的就业人员分布是非对称的。收入最高的3个行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平均劳动报酬虽然高,但全部从业人员中只占了很小的比重(3%),所以他们对收入分配的格局在数量上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当然,在社会舆论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低)。但收入最低的两个行业(农、林、牧、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的情况就不同了,他们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重非常高,达到45%以上,对整个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非常大。而中等收入的5个部门(按顺序为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制造业,其他服务业)所占的比重仅仅在50%左右。我们可以把图2中的行业分成3个组,图2中左侧的两个点为低收入组,分别反映了农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平均劳动报酬和从业人数,从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平均劳动报酬很低,但人数众多;右侧的3个点为高收入组,则分别是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平均诙报酬和从业人数,他们的报酬很高,但人数不多;中间的5个点则是中等收入组,反映了其余5个行业(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制造业,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劳动报酬和从业人数,他们的分布基本上是正常的。其中的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劳动报酬之所以较高,主要原因在于它包括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如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收入在社会上属于中上水平,人数也较多。显然,中等收入组的分布是比较均衡的,如果要改善行业间的收入分配,一方面要继续提升低收入行业的收入并相应地减少就业人数,另一方面要控制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控制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是相对容易做到的,因为这些行业的高收入本来就是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出现的,那么同样可以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使之不再加剧甚至合理回落;但低收入行业提高平均劳动报酬却需要经过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农业,其产量的增长要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提高劳动生产率既要在分子中通过提高总产量,又要在分母中减少剩余劳动力,改革开放后我们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努力,近些年的进步尤其明显,但真正要解决城乡发展二元化的矛盾,仅仅靠农业本身的发展是不够的,更要靠大力推进非农产业的发展并带动相应的就业。而非农产业的就业增长,就要靠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行业分析中还可以看出,我国各行业之间平均劳动报酬之间的差别和经济类型是相关的。收入较高的4个行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其他服务业,都是传统公有制或者是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较高行业,而民营经济占比较高劳动者报酬则相对较低,个体经济占比较大的批发零售业和农业的人均劳动报酬为最低。但是在批发零售业中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还有经营性收入(即营业盈余),而农业从业人员的全部经营收入,在投入产出表中都被归入劳动者报酬,所以从实际平均收入看,批发零售业和其他行业的差距并没有那么大,真正低收入的行业只有农业。从这个角度看,要加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或比重,一方面是要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报酬,但农业本身的发展受自然条件、技术因素等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通过非农产业的发展使更多的农业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而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非农产业的新增就业主要是要依靠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改善我国的收入分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较大的收入分配差异,主要原因不在于少数人的高收入,而在于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中等收入的这些行业的平均劳动报酬的增长长期高于低收入行业的增长,因此在中等收入和低收入行业之间拉开了差距,在统计上表现为双峰分布的峰值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方差与离散系数不断提升,导致包括城乡在内的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提升。
这种差异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化结构所带来的结果或者是阵痛。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二元化结构的程度也不同,所以人均收入的水平也不同,因而造成收入分配的差异上的差别。在中国,一个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越低,人均GDP也越低,由此决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越低,由城乡收入差异造成的全体居民的收入差异也就越大(基尼系数也就越高)。所以在中国,从地区比较来看,收入分配差异是同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程度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收入差异也就越小,对中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改善收入分配根本途径,是通过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从产业结构的高度看,一个地区的高收入及中等收入行业的比重越大,其平均收入就越高,其收入分配差异也就越小(因为严重影响收入分配均衡的低收入行业尤其是农业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低),反之,一个地区的农业从业人员比重越大,收入分布中双峰的现象也就越严重,收入分配差异以及反映这种差异的基尼系数也就越大。如果从产业结构高度上看,越是传统和低端的产业或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报酬越低,越是新兴的和高端的产业或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报酬也就越高,那么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高度越高,它的收入分配差异也就越小,反之就越大1[1];而从准入条件上看,准入条件越高的产业或行业的劳动者报酬越高,准入条件越低的企业或行业的劳动者报酬越低,那么在高准入条件企业或单位聚焦的地区或城市(尤其是北京)的收入分配差异也就越小,反之也就越大。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地区的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是和这个地区由产业结构高度所决定的平均收入(主要是平均劳动报酬)相关的。一个地区的平均收入越高,说明这个地区的产业结构高度也就越高,它的收入分配差异也就越小。而在中国的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达地区通常有较高的产业结构高度,主要表现为新兴和高端产业在不断发展,而欠发达地区通常只有传统和低端的产业或者说产业结构高度较低。所以地区之间居民收入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说还是由于地区间产业结构高度上的差别造成的。所以就全国而言,要改善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状况,关键是要加快欠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非农产业的发展,提高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高度和非农就业水平,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创造各种条件(尤其是市场条件)合理地引导各种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这些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互补来全面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们的产权制度和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且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宏观上体现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在微观中体现为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这些变化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在一定时期内,也造成了居民收入分配的扩大化等问题。随着我国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近些年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有了一定的改善,中等收入群体在不断扩大,但是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的收入群体间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需要改善。从现在的情况看,主要矛盾是农业发展受到限制,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仍然属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原因。从非农产业的发展上看,各个行业之间、不同地区经济之间的发展仍然不平衡,政府应该引导更多的经济资源向更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地区流动,尤其需要为这些行业和地区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通过这些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平均收入水平。与此同时,要深入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缩小国有经济与社会一般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通过逐步地降低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的比重,来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
结 论
从居民部门内部的收入分配看,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经过了一个逐步扩大,又重新缩小的过程,基尼系数在2008年前后到达高点后开始逐步下降。从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异看,现在的基尼系数其实是在警戒线水平以下(2013―2014年在0.35左右)。但城乡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仍然偏高(2013―2014年在0.47左右,2015年下降到0.462)。劳动者报酬在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占绝大比重(80%以上)。通过对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从业人员的人均劳动者报酬的分析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以及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异的扩大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行业因素:首先是农业和非农行业之间的就业人员的平均劳动报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次是在非农行业内部,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之间存在着差异。从产业结构的高度看,一个地区的平均劳动者报酬的水平与其产业结构的高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产业结构的高度越高,平均劳动者报酬的水平也就越高,收入分配差异也就越小。所以收入分配差异实际上是和一个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密切联系的,要改善一个地区的平均劳动报酬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就必须提升当地的产业结构,首先是要加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增加非农就业,收入分配差异也将会随之改善。而非农企业的扩张和就业的改善,主要必须依赖非传统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因此,从总体上改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包括提高平均收入水平和减少收入分配差异,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大力发展非传统公有制经济。
参 考 文 献
[1] 刘伟、张辉、黄泽华:《中国产业结构高度与工业化进程和地区差异的考察》,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1期.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劳动者报酬; 动态作用; 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55-01
引言: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政策,我国的经济与国际进行了接轨,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平稳增长,使得我国的收入差距呈现出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劳动者收入较低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各界政府的关注,相关学者和专家对经济的各方面也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经济全球化影响着所有参与的经济实体的每一方面,对于我国来说,这是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机,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收入的水平,此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局势也受到了很深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不同的人群产生不同的积极作用。本文试着对劳动者的收入规律进行经验分析与总结,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全球经济化对劳动者报酬的动态作用
自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以来,我国劳动者报酬总体水平在经济全球化因素的影响下呈现出动态的阶段性特征。
1.上世纪八十年代。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逐步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但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经济还达不到建立的要求,在国外的投资较少,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期较短,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报酬以及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必须对陈旧的制度进行改革制定促进生产力的有效政策
2.九十年代初到本世纪初。从大约1990年开始,随着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我国对外贸易和生产快速增长,导致经济全球化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与逐渐增大。说到底劳动者工资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劳动生产率从根本上提高了劳动者报酬。具体来讲,我国劳动者受益的原因有:一是全球化为中国更来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廉价的物品提高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三是生产率提高使劳动者工资水平上升。
首先,工资收入的提高在于一个国家的物品生产与劳务能力,经济全球化在我国这个大型的劳动集中地开辟了广阔的市场,与此同时,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水平人才不断拥入中国的大门,投资的企业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为中国国内的企业树立了标准也起到了积极的领导作用。
然后,我国人口众多在此时成为一大优势,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更是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劳动力,使中国在国际贸易方面占有很大优势。当中国为全世界生产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产品时,全世界的就业机会大部分转移到中国来,使许多下岗职工可以在就业。我国农村地少人多,这样一来,大量的劳动力没被利用,适时地融入全球化为大量劳动人口进入工厂提供必要的条件,由此可以提高劳动者报酬总量。
最后,经济全球化为中国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便宜的消费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大降低了生产单位所需的劳动时间,进而降低了商品实际价格,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就会大幅提高。
3.本世纪初至今。虽然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上升,但是中国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却没有实质性改变,一直处于低利润率。在这一阶段全球化对我国劳动者报酬的影响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全球化对不同技术能力等级劳动者的影响不一样。很明显,具有某些专业特长的劳动者收入增长大大快于非熟练技术工人。有高技能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从而有更多机会调到生产率更高的地方,而没有娴熟技能的劳动者很少有机会进入生产率高的单位就业。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要素是分层的,全球化对劳动力的影响也不同。
二是全球化带来的好处普通劳动者没有充分享受到。中国作为一个劳动力丰富的国家,普通劳动者占为多数,他们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以及其变化,是评价经济发展成败的根本标准。近十多年的时期里, 我国劳动者报酬的提高低于GDP 增长率,普通劳动者未能充分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
三是部分体制不完善障碍提高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地位。经济全球化包括技术、资本、服务和产品等诸要素的全球化,但不是全部经济要素的全球化。总之,中央政府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和进一步深化改革力度的不足,国民经济对旧有增长模式的强烈路径信赖等等,都构成了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地位的根本。
二、提出的政策建议
1. 首先要做的就是摆脱对现有经济增长模式的路径依赖,实现经济发展由投资及出口导向型向国内消费导向型的转变。提振国内消费,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2.其次,要关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态,从提高就业培训、基础教育质量等长期性的措施入手帮助低收入的劳动者提高收入水平。具体讲就是打破贫穷的代际传递,为低收入者打开向社会中上层的致富通道,让低收入者慢慢致富,实现全体劳动者的体面劳动。
3.再次,需要创造更加公平的生产市场环境。资本、劳动力、土地和信息是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使用的各种资源。目前来看,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流动,即是大量农村土地无法满足集约生产条件,同时把过量的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户籍制度也成为农村劳动力城镇化的障碍。以上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而间接作用于劳动者报酬,有些则是因为限制了劳动力流动性而直接制约了劳动者报酬的增长。
结语:就理论方面而言,经济全球化和收入高低差距两者中间没有一种简单肯定的内在关系。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在劳动者收入方面所起的作用绝对不能片面的归结于好处多或者坏处多。两者其实存在着一种动态的联系,就像经济全球化劳动收入的高低差距由他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而定。
参考文献
[1]钟坚,刘晓晗.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劳动者报酬的动态作用[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2]关春芳.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