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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马凭良优,喂劳籍丰草,好马不回头,盛丰草依绿,水到马行处,粮草有剩足,老骥伏枥处,千里志足下,余路有群踏,踢蹄千里印,我闻良驹中,乐中有极品,八行图上策,有驰万路径,奔驰草原道,功到马成来,快马加策绳,来回千山路,马蹄停数处,乐志印万里,
千里马寻乐,苦上踏青坪,泥泞浆混水,沾花引湿蹄,路遥马道中,良驹凭好力,丛林有白马,驰原拥飞踏破铁鞋,奔跑累行处,凭主换星月,朝暮苦廿处,乐泪万水河,马行千里路,有道终歇脚,世上有宝马,群中喂良驹,凭主奔千山,任客驰万里,不问乱世雄,不去佳人窝,一心顾骋驰,野径寻悟志
千里马寻乐,言词在沙漠,风暴路同行,沙场点门走,将骑战边疆,埋没边涌现,久挡风沙眼,驰踏边防线,觉中乐中生,卫劳有汗马,人称拍马道,津津味留香,有朝到马槽聚马赛里程,上等有佳肴,上策有良马,驰道有先后,良驹有伯仲,万事春风路,急蹄奔长安,得意功名里,榜里留驹名,问话谁到成,敢叫快马称
世上凉山马,俗喻千里驹,乱世有战绩,泰世有功寄,报马有喜忧,策驹有效优,好骑奔驰马,坏蹄失意驹,伤心马行处,随主引前路,风少风流主,借马登高处,泪撒河山中,终道有乐读,一世生死邀,去将乐志抱,问鼎天下雄,口渝千里马,微道志中驰,又说驰中乐,万事有定数,宝马终落暮,一生骄飞腾,万里骋自由,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合同责任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三)附随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区别
界定附随义务,须明确其与合同法上的其他义务之区别,这些义务主要是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1、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给乙,甲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告之该车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有时判断某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并不容易,如,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就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后例为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p;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附随义务的形成,是基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有约定才能产生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就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合同义务扩张。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发生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会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附随义务游离于法律和合同规定之外,这就需要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去实践它。所以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人应及时向被人报告被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例如: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就此类义务的定位,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发展,学者间素有争论。德国学者认为在债之关系上保护义务是一种应当与给付义务相对置的概括性的义务。从这种立场出发,将以保护给付以外法益(对方的财产、人身)免受损害的一系列附随义务(照顾、保护、指示、说明等义务)为内容的总括的义务,统称为保护义务。应该看到,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确实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例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违反附随义务,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
首先,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相比,具有天生的局限性:附随义务法定性并未改变其“附随性”。附随义务为合同法确认之后,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无疑提高了附随义务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附随性:(1)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及对约定义务及与约定义务相关的法定义务的关注程度。例如,我国《合同法》共428条,但对附随义务的规范从总则到分则不过40余条。(2)从实际的合同关系看,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均是根据合同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的,故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这也说明了现代合同法中社会权利之于个人权利、社会利益之于个人利益亦具有附随性,其保障社会权利、维护社会利益的程度和范围与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其原因在于,“在合同法的视角里,合同依然是以意思自治为主的民事关系,契约自由原则尽管受到一定限制,但此限制与其作用的空间相比,微不足道。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市场之手调节经济的微观基础,扼杀自由意志,便会窒息市场生气。”所以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附随义务,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显然不妥。
其次,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附随义务采用无过错原则的主张与我国现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仍不发达,市场经济仍待完善。而合同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如果对合同一方课以过重的责任,比如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一方面要保证顾客吃好、玩好(这是履行给付义务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面,不论经营者本身有无过错,一旦造成顾客人身财产损害即应无条件赔偿,必将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乃至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三,违反附随义务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悖于法律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因为这样可能会刺激消费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利益,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还易导致诉讼浪潮高涨。
第四,附随义务基于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其内容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一个合同关系中,何种程度才能称为附随义务的完全履行,何种程度为不适当履行,仍缺依据之标准。
第五,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能够达到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类似违约现象再次发生,并避免了当事人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助于惩恶扬善,所以没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2]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3]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关键词】老年人;时间等分任务;时间知觉;闪烁刺激;对照试验
中图分类号:B8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13)004-0314-05
时间知觉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又极其普遍的一项认知功能,影响着人们的语言、运动等诸多基本决策和行为。个体的时间知觉易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个体或群体在主观时间知觉方面也表现出差异。之前的研究已关注到个体与个体发展相关的时间知觉改变,研究成果较为突出的是对儿童时间知觉能力发展特点的研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体的年龄进一步增长至老年阶段之后,可能会表现出与儿童和年轻人不同的认知特点。一般认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表现出脑结构和功能的弥散性衰退,认知速度较青年人降低,然而他们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又可能弥补认知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是否会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老年人的时间知觉,对此尚无系统的研究和明确的答案。
内部时钟模型(intemal timing model)是目前被广泛认可的时间认知加工模型,可以对个体时间知觉的加工过程及其不同条件下的表现做出较为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一模型,影响时间知觉的机制可能存在两处:一是时钟脉冲发生器(pacemaker),个体的唤醒水平会影响其发放速率;二是计时开关(switch),个体对时间信息的注意水平波动会影响进入累加器(accumulator)的脉冲数量。两种机制已经各自得到一些实验证据的支持。本研究拟以闪烁方式或稳定方式来呈现启动刺激,其目的在于通过该方式调制被试的唤醒水平以观察对主观时间知觉的影响。之前学者的研究表明,可通过改变体温或给药,如服用可卡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安定等方式改变个体的多巴胺水平达到调制个体唤醒水平的目的。Droit-Volet等研究者发现可通过在靶刺激前迅速且反复呈现启动刺激,调制个体的唤醒水平,如反复呈现一定频率“滴答滴答”声的听觉刺激或一定频率闪烁的视觉刺激均可有效提高唤醒水平。这种方式能较为单纯的改变被试的唤醒水平而较少涉及注意因素,可以更为方便地探查主观时间知觉的影响机制。此外,本研究拟将关注的时间范围局限在2s以内,采用一个经典的时间等分任务,通过与青年被试的对比,探查老年被试的时间知觉特点,以及生理唤醒在老年人短时间知觉中的作用及影响。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某大学65~80岁退休职工20名,作为老年组被试,选取某大学18—30岁本科生20名作为青年组对照。两组被试的入组标准为视力或矫正视力均正常,右利手,无色盲,自我报告无临床神经及精神疾患病史。参与本研究的老年组男10名,女10名;年龄65~79岁,平均(72±5)岁;平均受教育年限(14±2)年。青年组男10名,女10名;年龄18~22岁,平均(19±1)岁;平均受教育年限(12.9±0.3)年。老年组年龄高于青年组(P0.05)。本研究方案符合伦理学规范,所有对象实验前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1.2实验设计
本实验采用7(时长)×2(刺激呈现方式)×2(被试类型)的3因素重复测量混合设计。时长为被试内变量,指实验中需要被试判断的靶刺激(蓝色圆形)呈现的持续时间,包括400 ms、600ms、800 ms、1000 ms、1200 ms、1400 ms和1600ms共7种水平,被试需据此做出“长”或“短”的判断。刺激呈现方式为被试内变量,指在靶刺激(蓝色圆形,直径4.5°)之前的启动刺激(白色圆形,直径4.5°)的呈现方式,分为闪烁与稳定2种方式。稳定条件下启动刺激以稳定无闪烁的方式呈现;闪烁条件下启动刺激参照前人的研究,以7 Hz频率闪烁。被试类型为被试间变量,分为老年组和青年组被试。因变量是根据被试对靶刺激做时间判断得出的长反应比例和辨别指数d’。长反应比例指被试将某一条件下的持续时间估计为接近于长时间的频数占该条件下总频数的比例。d指将被试在某一条件下的长反应比例转换为z分数,将该条件下(如启动刺激以闪烁方式呈现)的z分数与对照条件下(如启动刺激以稳定方式呈现)的z分数相减,得到d’。辨别指数d’可以明确地比较被试在不同条件下对时长的判断。如d值>0,表示闪烁呈现方式下被试估计的持续时间高于稳定呈现方式;如果d值
1.3实验内容
实验采用时间等分任务,由3个阶段组成,分别为训练阶段、训练测试阶段和正式实验阶段。被试在前两个阶段需要熟悉两个长度不同的标准时间:一个为短标准时间(以下简称“S”)和一个长标准时间(以下简称“L”)。正式实验时,参照前人实验,先给被试呈现稳定或闪烁方式的启动刺激(白色圆形),时长为5s;随后呈现靶刺激(蓝色圆形),呈现时间t介于“S”与“L”,两者之间(S
1.4统计方法
数据采用SPSS 16.0进行统计分析,分别计算被试的长反应比例,用(均数±标准差)表示。对老年组和青年组被试分别在稳定和闪烁条件下对7种时长的判断反应计算其长反应比例和辨别指数d’。采用7(时长)×2(刺激呈现方式)×2(被试类型)的3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长反应比例,采用7(时长)×2(被试类型)的两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辨别指数d’。
2结果
2.1不同呈现方式下老年组和青年组的长反应比例比较
各条件下的长反应比例结果如表1所示。采用7(时长)×2(刺激呈现方式)×2(被试类型)的3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表明时长主效应显著[F(6,228)=433.77,P
交互作用的统计结果显示,时长与年龄的交互作用不显著[F(6,228)=0.54,P=0.774];时长与刺激呈现方式的交互作用显著[F(6,228)=7.81,P0.250),在600 ms、800 ms、1000 ms、1200 ms和1600 ms下的时长下,启动刺激呈现方式均有显著影响(Ps
2.2两组被试在辨别指数d中的比较
采用7(时长)×2(被试类型)的两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表明时长主效应显著[F(6,228)=2.39,P:0.029]。当刺激的实际时长为标准时长或靠近标准时长时,被试的辨别指数也较接近0,即判断时长的准确率越高。年龄主效应不显著[F(1,38)=1.89,P=0.177]。但是时长与年龄的交互作用显著,F(6,228)=2.15,P=0.049。由图2B可知,青年组和老年组在标准时长上的判断与其余5个非标准时长不同。在标准时长中,闪烁条件下老年组比青年组对时长的估计偏短;但在其余5个时长中,与青年组相比,老年组在闪烁条件对时长则倾向于高估。因此在排除长、短标准时长后,年龄主效应显著[F(1,38)=4.34,P=0.040],闪烁呈现的启动刺激时,老年组对时长的估计高于青年组。
3讨论
本研究分别以7Hz闪烁方式或稳定方式来呈现启动刺激,被试需要判断其后靶刺激的时间长短,其目的在于通过该方式调制被试的唤醒水平以观察对主观时间知觉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尽管靶刺激的呈现方式始终一致,但与稳定的启动刺激相比,被试在闪烁的启动刺激后,知觉到的靶刺激时间相对更长,即闪烁的启动刺激导致了对时长的高估。前人的研究表明,当给予高唤醒的情绪刺激,改变体温或给药等方式提高被试的生理唤醒水平时,被试表现出高估时间的倾向,这与本结果一致。根据唤醒机制,时钟脉冲的发放速率受个体唤醒水平的影响,唤醒水平的改变可致使脉冲速率增加或降低,进入累加器的脉冲个数随之增多或减少,从而影响了感知到的时间长度。本研究采用闪烁呈现启动刺激的方式提高了被试的唤醒水平,结果表明被试的主观时长增加,这至少表明时间知觉与个体的唤醒水平有关,支持了唤醒机制说。
本研究特别关注的是青年组和老年组在该任务中的不同表现。实验结果表明尽管两组被试在闪烁条件下对靶刺激的时间估计均高于稳定条件,然而有趣的是,老年被试似乎更易受闪烁启动刺激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老年人在除去标准时长外的其余时间知觉任务中,d均大于0,且表现出大于青年被试的趋势。换言之,相对青年人而言,闪烁的启动刺激更大程度地提高了老年被试知觉时间的长度。根据目前的实验设计,我们推测这个结果与老年被试的时钟脉冲发放速率更易受闪烁刺激的影响有关,而时钟脉冲的发放速率在本实验中又直接与被试受到调制的唤醒水平有关。之前一些学者曾经关注过个体的时间知觉是否随年龄增长而改变,并基于标量计时模型对时间知觉老龄化效应的原因进行了推测,但目前尚未有一致的结论,对其中的机制也存在争议。大多研究发现老年人对较长的时长主要表现为低估,Block等发现与青年被试相比,老年人表现出口头时长高估,产生时长较低,即老年人以高估时间为主要特点;但Carrasco等人的研究发现老年人在估计时间长度和绝对误差方面与青年人并无显著差异,在1s左右的时间估计中,老年被试与青年被试同样准确。Craik和Hay认为时间知觉出现年龄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老年人内部时钟脉冲速率的改变,也有学者认为老年人注意资源减少、记忆衰退等才是时间估计表现出年龄差异的主要原因。本研究通过改变视觉启动的呈现方式,采用了较为客观的时间等分任务,发现老年人在稳定的刺激条件下并未表现出与青年人的差异,但在给予闪烁刺激后,老年人时间知觉的改变比年轻人更大。这个结果提示与青年被试相比,老年被试在2s以内的短时间估计中并未表现出特定模式的高估或低估,但老年被试似乎更易受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受唤醒水平调制时钟脉冲发放速率表现出更大的变异性,从而导致了主观时间估计的改变。该结果从另一个视角提示认知功能老化与环境及非认知因素的关系,对认知老化及其应对训练提供了思路。
医疗卫生安全的平稳运行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百姓对卫生工作的质量要求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现行医疗卫生体制机制还不十分完善,医疗技术水平在各地发展不均衡,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疾病和健康等的需求,因而医患沟通难度较大,关系显得较为紧张,加上法律的不健全,医疗安全保障机制的缺失,在市场及经济利益的趋势下,不断诞生医闹,这就不得不让我们要求与时俱进,改善和完善医疗运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医疗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抵抗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院和医务工作者的安全,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环境的改善,维护卫生事业有序开展和发展。现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疗保障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影响谈如下观点:
一、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走向市场经济运行轨道,医疗卫生行业也逐步推向市场,形成了以药养医的格局,群众看病贵的现象日益显现,医患矛盾不断滋生扩大,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随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医院的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医生的天使形象随之发生巨大改变,医务工作者再不是前人们崇拜的偶像,医疗卫生行业从此步入了高风险职业的行业。
二、医疗体制机制的不完善
医疗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对医疗质量带来了影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了高考招生制度,废除了张铁生的自卷老茧上大学“人才”制度,随之一大批优秀大、中专毕业新生补充到了医疗卫生岗位,充实了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大中专学校的自主招生,致使学生质量标准降低,教育质量随之下滑,医疗卫生人才大打折扣,多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无基本从业资格,加上优秀人才的双向选择,基层卫生人才引进困难,导致卫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日趋严重,严重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大多数的基层医疗单位设备闲置,加大了群众对疾病和健康要求的距离,群众对医院的形象和对医生的信任度随之缺失,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药养医,药价虚高,日益加重了医患矛盾。
三、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医生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必然忽略对患者的理解,医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了对患者的良知和责任,而患者对医生的要求也十分苛刻,稍有闪失也就有了生财之道,医闹也孕育而生,医院的院长负责制,监管缺失,个人说了算,如遇医患纠纷闹事,给钱了事,形成了医闹对医院的事好闹,钱好要的印象,更有甚者,内外勾结,不乏其例……法制缺失,弱者优先,不论缘由情节,都得赔偿。
综合上述,反映的医疗活动中具有典型和普遍性的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现就上述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改进。
(一)抓人才: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医疗质量的好坏,主要靠人才队伍,只要有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疗团队,就能够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疾病和健康的基本需求,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环境的改善,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理论、业务综合能力培养,造就一支业务素质精、政治品德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强素质、重责任,给老百姓一个入院放心、医疗贴心、住院安心的医疗环境。
(三)重管理:加强医院内部运行体制及机制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奖罚分明、分工明确、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机制灵活、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四)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体制,对纠纷及事故做到及时评估,科学鉴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保护区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保护和修缮房屋,居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督促落实。对不按规定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摘 要:通过对乐山市金口河区长腰岗滑坡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查明滑坡区域所处的工程地质条件及滑坡发育特征,进行滑坡形成因素分析,利用极限平衡分析的方法对滑坡的稳定性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评价,为长腰岗滑坡的治理提供地质依据。
关键词:长腰岗滑坡 发育特征 因素分析 极限平衡分析 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P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4(b)-0084-02
长腰岗滑坡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乐村西南侧斜坡,“5.12”汶川地震后坡体开始变形,坡体后缘出现了多条地震裂缝,房屋墙体出现了拉裂,裂缝呈倒“八”字型,部分房屋基础出现沉降。2012年7月21日该地区发生特大暴雨,雨后坡体变形迹象加剧,目前该滑坡处于蠕滑变形阶段,在暴雨期间或暴雨滞后效应期间滑坡启动可能性大,直接威胁新乐村三组居民34户148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损失约600万元。因此,对该滑坡进行成因机制分析、稳定性评价意义重大。
1 滑坡区工程地质条件
1.1 地形地貌
长腰岗滑坡南临大渡河,地面高程810~702 m,为构造侵蚀低中山河谷地形。滑坡区地势南高北低,自然坡度一般30°~45°。滑坡区整体呈上缓中陡下缓,前缘坡度20°~25°,中部至后缘坡度35°~50°。
1.2 地层岩性
滑坡区覆盖层由第四系滑坡堆积体(Q4del)碎石土层,残坡积物(Q4el+dl)含碎石、块石粉质粘土层和冰水堆积物(Q2fgl)卵石、碎块石层组成,下伏基岩为前震旦系峨边群茨竹坪组(Pt2 l)玄武质凝灰片岩、泥灰岩。岩层产状345°∠60°。
1.3 地质构造及地震
滑坡所在区域为扬子准地台(Ⅰ级)、上扬子台拗(Ⅱ级)西缘,分属峨眉山断拱(III级)的瓦山断穹(IV级)和峨边断褶断束(IV级),断层、褶皱发育,地质构造复杂。金口河区位于马边南北地震带中南段的边缘,属四川中强地震区。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0.45 s,地震设防烈度为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 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
1.4 水文地质条件
滑坡区地表水体贫乏,滑坡区地下水主要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两种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孔隙潜水主要赋存于第四系松散堆积层孔隙之中,富水性差,主要靠大气降水垂直补给,水量微弱,水位动态变化大,对坡体稳定性影响较大。基岩裂隙水赋存在前震旦系峨边群茨竹坪组(Pt2 l)玄武质凝灰片岩、泥灰岩表层风化裂隙之中,无统一地下水位面,受季节性降雨影响,水位动态变化较大。
2 滑坡发育特征
2.1 分布与形态特征
长腰岗滑坡边界依据地表岩土体变形迹象及微地貌特征圈定。长腰岗滑坡为一典型“圈椅”地形,地势南高北低,水平上两侧凸,中部凹,剖面形态呈上缓中陡下缓的折线形,坡高山陡。滑坡北侧纵长174 m,南侧纵长136 m,中轴线长200 m,前缘宽233 m,后缘宽296 m,平面形态呈前缘窄后缘宽的“八”字型,后缘高程810 m,前缘高程702 m,相对高差约108 m,纵坡率568‰,滑体厚5~9.9 m,主滑方向70°,滑坡区面积0.05 km2,滑体平均厚约8.04 m,体积40万m3,属中型推移式土质滑坡,见图1。
2.2 滑坡物质组成
(1)滑体特征:滑体物质由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Q4el+dl)含碎石粉质粘土层组成,结构松散,孔隙发育,碎块石含量5%~50%,粒径差异较大,其间充填角砾、砂及粉粘土,滑体厚度5.0~9.9 m,平均厚度7.26 m。
(2)滑带特征:滑带位于残坡积物(Q4el+dl)含碎石粉质粘土与冰水堆积物(Q2fgl)卵石、碎块石层过度界面上,属松散层间的软弱夹层,滑带土厚度0.4~1.0 m,由于坡内存在多个临空面,因此存在多个次级滑动面。滑带土物质主要为含碎石粉质粘土,呈可塑状-软塑状,饱水-稍湿状B,含有少量的碎石。滑带土中粉质粘土具揉皱现象,滑面浸润状,与粗粒接触面具磨光现象,表面光滑,光泽度好,可见镜面光泽,内含部分碎石表面可见擦痕。
(3)滑床特征:滑床为第四系上更新统冰水堆积(Q2fgl)卵石、碎石层及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Q4el+dl)含碎石粉质粘土层组成,结构密实。据钻探资料绘制滑床顶面标高等值线图揭示,滑床水平上呈两侧凸,中部凹的“圈椅”地形,前缘平缓,后缘由于修建公路,进行削坡后,基岩出露,形成台地,总体上滑床前、后缘地形相对平缓,中部较陡,滑床整体较稳定。
2.3 滑坡变形特征
滑坡坡体变形主要特征为裂缝、陡坎、沉降、地表隆起。滑坡区内后缘拉裂缝主要由地震裂缝发展而来,滑坡区中部也分布有拉裂缝,这些拉张裂缝走向大多呈东西向,缝宽5~30 cm不等。由于长期的滑移变形,滑坡区中轴线附近其形态明显较周围地形矮,呈负地形,发育多处5~35 cm的断阶和1~3 m的陡坎,为主要潜在次级剪出口。同时,由于滑移变形,滑坡区中部坡体上房屋墙体出现拉裂,呈倒“八”字型,房屋内地面出现塌陷及不均匀沉降,裂缝延伸方向垂直于主滑方向。在滑坡区前缘,地表隆起现象明显。
2.4 地震及降雨滞后效应特征
长腰岗滑坡是由地震活动触发、强降雨条件诱发的滑坡,这类滑坡在时间特征上大致可分为同步型和滞后型2种,长腰岗滑坡属于滞后型,2008年“5.12”地震导致长腰岗滑坡坡体结构由密实变为松散,土体孔隙率增大,孔隙水受大气降水补给后垂直下渗,遇底部密实冰水堆积物及基岩(相对隔水层),当接触面倾向坡外时,孔隙水形成统一水位,水流沿土土界面、土岩界面向斜坡地势较低的地方径流排泄,在土土界面、土岩界面形成软化层。在时间滞后效应作用下,遇突强降雨极端天气,易诱发滑坡启动。
3 滑坡形成影响因素分析
长腰岗滑坡形成与发展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物质组成的控制,地震、降雨及地表水入渗是诱发长腰岗滑坡的重要因素。
首先,不利的地形条件是滑坡形成的重要条件,滑坡区坡度较陡为30°~45°,相对高差108 m。滑坡后缘由于修建村道,在村道下方形成一道高约4.5 m的陡坎,使得降雨易于由村道陡坎汇入滑坡体内松散土体。滑坡前缘同样由于上山道路建设形成多道临空面,为滑坡剪出口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其次,地震使滑坡土体结构变得松散,同时增加了滑体的下滑力;加之降雨后,地下水受大气降雨补给垂直下渗,遇底部密实冰水堆积块石土及基岩,孔隙水沿土土界面、土岩界面向斜坡地势较低的地方径流排泄,在土土界面、土岩界面形成软化层;同时雨水下渗增大斜坡土层自重,增大浮托力,产生动水压力,软化土体,地层分界面,降低摩阻力,导致坡内土体抗滑力减弱,下滑力明显增大,在土体软弱的斜坡较陡地段容易诱发滑坡。
再次为人为因素。修建公路人工切坡形成陡坎,有利于地表水汇积入渗后缘松散滑体。同时滑坡中部及前缘因切坡筑路也形成了高陡临空面,边坡形成后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为滑坡提供了潜在剪出口。
综上所述,在极不利的大气降水及地层结构、地震、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最终导致了滑坡形成,其中大气降水及地层结构是影响滑坡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和重要因素。
4 稳定性分析与计算结果
滑坡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滑坡对其影响范围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长腰岗滑坡采用极限平衡分析法对滑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计算。计算中主要考虑降雨、地震因素,选定以下3种工况:工况1:自重;工况2:自重+暴雨;工况3:自重+地震。
计算结果及稳定性分析:长腰岗滑坡工况1主滑面及次级滑面均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工况2:主滑面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其余剖面均处于欠稳定-不稳定状态;工况3:主滑面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其余剖面均于欠稳定状态。
通过对长腰岗滑坡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在工况2及工况3条件下长腰岗滑坡整体失稳及局部失稳的可能性均较大,治理长腰岗滑坡迫在眉睫。
5 结论
(1)乐山市金口河滑坡主要为中型推移式土质滑坡,其滑面与软弱结构面基本吻合。(2)滑体物质由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Q4el+dl)含碎石粉质粘土层组成,滑带位于残坡积物(Q4el+dl)含碎石粉质粘土与冰水堆积物(Q2fgl)卵石、碎块石层过度界面上,存在多个次级滑动面。(3)地震、大气降水及地层结构、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均对斜坡的稳定性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中大气降水及地层结构是影响长腰岗滑坡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和重要因素。(4)根据滑坡稳定性计算结果,长腰岗滑坡在工况2及工况3条件下整体失稳及局部失稳的可能性均较大,治理长腰岗滑坡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黄润秋.20世纪以来中国的大型滑坡及其发生机制[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7,26(3):433-454.
[2] 王恭先.滑坡防治方案的选择与优化[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6,25(s2):3867-3873.
2007年,苹果教主乔布斯的iPhone成为苹果绝对空前几可绝后的盈利利器。iPhone不仅以颠覆创新的方式重新定义了智能手机,更推动了手机从电脑补充品变身为电脑替代品,打开了移动互联网的魔盒,推动互联网进入了移动新阶段。iPhone对产业及日常生活的深刻影响,当然也为iPhone带来巨大的创新红利。以创新理论来看,创新者拥有产品定价权,并享受高昂创新红利。iPhone利润高达售价的50%,也就是说每台iPhone给苹果公司贡献的利润超过100美元。
后的一年内,iPhone证明自己是一款立得住的产品,之后数年它确实向全球展示了自己的远大前程,它推动着苹果公司步步高攀直至问鼎全球。iPhone太成功了,它的成功也征服了足够多的人,乃至乔布斯去世、提姆・库克上台这样的大事,也没能影响到苹果股价的继续攀升。
也许iPhone并非单款产品创造利润最高的,但考虑到它在全球范围内巨大的销售量,称之为人类史上电子消费品领域带来最多利润的产品定不为过。虽然还有iPod、iMac和Macbook这些产品线,但到2012年,苹果利润中已经有2/3来自iPhone生态体系,苹果患上了严重的iPhone依赖症。iPhone硬件、App、影音内容销售和电信流量分成,围绕iPhone苹果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空前绝后的盈利机器。
不过,iPhone虽然通过iPhone和iPad两款划时代的产品定义了移动互联网的硬件终端,也超额榨取了这个市场的利润,Google力推的Android的崛起却改变了后面的故事。Android拿下全球智能手机市场超过7成的份额,Android阵营的悍将――三星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它不仅赚取了Android手机硬件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在销售数量上还超过了苹果。也就是说,三星拿走了苹果部分潜在份额,苹果也许还能通过升级换代来赚老用户的钱,但新用户的卷入量已经在下降。更凶险的是,三星的大屏策略已经导致部分iPhone的拥趸转投了敌营。虽然在平板电脑领域,iPad仍遥遥领先,但以Nexus7为代表的低端Android平板来势汹汹,而且iPad的利润率远低于iPhone。股价主要取决市场对公司未来走势的预期。
【关键词】 复方丹参滴丸;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不稳定型心绞痛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0年6月至2010年8月我科住院收治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患者112例,全部符合who制定的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标准。随机分成治疗组60例,对照组52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病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12 方法 治疗组给予复方丹参滴丸(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每次10粒,3次/d口服,再给于5%葡萄糖250 ml,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20 mg静点:对照组5%葡萄糖250 ml,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20 mg静点;两组患者疗程4周。治疗期间未服用其他扩张冠状动脉,降血脂,抗凝及溶栓药物。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并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治疗4周后两组心绞痛症状改善比较,治疗组:显效12例(20%)有效42例(70%)无效6例(10%),总有效率(900%)。对照组:显效6例(25%),有效32例(32%)无效14例(269%),有效率(7301%)治疗心电图改善比较,两组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和心电图改善的总有效率均明显增高(P
3 讨论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指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痉挛或阻塞导致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引起的心脏病,心绞痛是由于心肌供氧与需氧不平衡所致缺氧的结果。在心肌痛患者中冠状动脉本身病变,特别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是最主要的病理原因[1],约占心绞痛患者的80%~90%。心绞痛,是心肌一过性缺血,早期是可逆的,若长时间持续缺血,可发生心肌坏死,导致心肌梗死。
硝酸酯类药物主要目的是控制心绞痛的发作。主要作用机制:为血管平滑肌细胞提供外源性NO,并使血管内皮细胞释放内原性NO和pgi2增加;扩张血管,重新分配心肌血流;降低心肌耗氧量,通过扩张周围静脉血管,减少回心血量和左室充盈压,从而降低左室张力和前负荷,增加血液从心外膜到心内膜的灌流梯度,使心内膜供血改善;由于硝酸盐扩张小动脉,降低外周阻力,减轻心脏后负荷,从而使心肌耗氧量减少;对心肌区域性氧耗量的影响;能选择性增加心内膜特别是缺陷区域的氧分压。
复方丹参滴丸是根据中医传统理论采用现代药剂学新技术研制而成的一种高效、速效地新型纯中医滴化剂,由丹参、三七、冰片等组成,其主要功效为活血化瘀止痛淤现代药理学丹参中水溶性成分丹参素,脂溶性成分丹参酮、三七中人参苷rbl和rgl、冰片中右旋龙脑等这些物质,有良好慢钙通道阻滞作用,扩张冠状动脉、降低血管阻力。增加冠脉供血[2],降低心肌耗氧量,又降低血小板聚集和血液黏滞度,能对抗血小板活化因子引起的血小板聚集和血栓形成,且能抗血栓素a和改善冠状动脉痉挛,降低削减儿茶酚胺作用。药理研究亦表明其能够抑制血小板聚集、提高纤维蛋白酶的溶解、保护血管内皮、抗氧化特性及钙拮抗剂的作用。还可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状动脉血流量,松弛血管平滑肌,降低心肌耗氧量,保护缺血再灌注损伤。
本文中复方丹参滴丸联合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治疗不稳定心绞痛疗效显著,明显降低心绞痛发作次数,心电图缺血改变明显改善。值得推广使用。
参 考 文 献
一、品牌的误区----追求品牌名气却没有好的产品支撑
在手机行业,你千万别神化品牌的效应,千万不要迷信品牌。做手机的那些牌子,光论名气来说,大多数都是大名鼎鼎,但很多大牌确实也是做得非常艰难,亏损声音不断。手机业是一个产品引导性行业,没有好的产品作为支撑,再强大的品牌也难以建立其品牌壁垒,难以维持其竞争优势。所以,这也就给新进入者留下了很多的机会,所以也就有NOKIA、三星以及国产品牌TCL、夏新等的后来者居上,也就不难理解当年MOTO、爱立信的下滑和前期海尔等国产手机的低迷。
当然,这并不是说做手机不需要做品牌,手机业创品牌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光有品牌知名度是远远不够的。基于每一款产品所建立起来的消费者信任和信心的积累,使品牌树立良好的美誉度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诺基亚一直本着“科技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其品牌的科技理念,同时将品牌理念融合到每一款产品中去。
二、产品的误区----重产品的研发而轻视产品的推广
不要简单地以为一款好的产品就可以为你获得大好市场,在产品型号如林的手机市场、好的产品如没有好的推广配合,也难逃“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命运;无论产品线的长短、分布如何,产品的命运都与推广紧密相连。
国产的东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在手机业界东信具备强大实力、本来有望问鼎国产手机桂冠的东信在2002年下半年一气推出了数款高品质的彩屏手机760C、860、890,这几款产品的设计和做工在当时可谓精雕细刻、款款精品,加上当时其他国产品牌几乎无一能推出彩屏手机(仅有波导稍后推出600、康佳推出699/799,但其设计、品质笔者认为均还无法与东信比肩),而彩屏机又正符合市场发展的潮流,且东信推出之机正当其时,本来这是一次极好的引领彩屏机潮流、改变品牌格局、一举奠定手机业霸主的良机,然而由于系统设备厂家出生的东信在面对消费者的营销推广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致使推广乏力、使得这些产品的优势无从发挥,一再错失机会,失去了大好河山,令业者“嘘蹊”、同行惋惜、对手庆幸偷笑。否则,今天国产手机品牌恐怕要重新排序。 大家都知道,一款好的产品A8挽救振兴了一个企业夏新,从而创造了中国手机市场迄今为止最大的神话。然而,正如夏新一位高层所说“当有人说我们是靠一款产品创造了神话时,我知道他并没有了解我们成功的真正原因”。的确,夏新的成功离不开A8精致的设计和优良的品质,然而如果离开夏新围绕A8所做的大量推广工作(包括花巨资请日本电通做影视、平面广告设计,强大的媒介广告组合推广等),以及通过这些推广所取得的成绩,我们又该如何想象此前一家韩国设计公司在国内多个企业却无法售出的A8方案的命运呢?
三、价格的误区----迷信价格战
价格无疑是目前手机市场上最活跃的营销武器,特别是在同级别的竞争对手之间,价格是最有杀伤力的武器。但如果没有其他的武器配合也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市场份额和利润、规模和效益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弱势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不切实际地打价格战只能把自己逼向死亡的边缘;强势企业打价格战有可能赢得短时的市场份额,但失去的可能是丰厚的利润,由此导致的可能是企业竞争力的缺失。一味的主动价格跳水虽能领市场之先,但“杀敌一百、自损一千”、自身利益亦损失不小;但一味的跟进价格战进行价格调整则只能使自己永远处于被动局面,落后挨打。谁都知道两者之间存在动态平衡,然而,谁能轻易知道这一平衡点在哪里?或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有助解决这一难题,然而在手机行业这一理论时常失效。谁能把握好这种平衡谁就能既拥有份额又拥有利润,否则只能顾此失彼。
几年下来,国产手机对价格战乐此不疲,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时至今天,除了欣喜于那曾有过的过半的市场份额外还能留下什么?当具备规模、成本、品牌优势,也更具备打价格战基础的洋品牌也举起价格屠刀时,国产品牌还能凭什么?随着市场发展,顾客终究会明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便宜货终究是不能买也不能用的,价格竞争迟早会被服务竞争、品牌竞争所取代。另外,价格战术必须要有相应的科技含量在背后支撑,即使是低价产品,也一样要底气十足。 君不见,目前诺基亚又已经超越波导成为国内手机市场的老大。国产手机,请千万不要迷信价格战。当洋品牌也祭起价格战的武器时,你拿什么去和人家竞争?
四、渠道的误区----盲目的实行渠道扁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