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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汽车产业链涉及的层面广,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增值税是汽车制造业所有税负中占比重较大的税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对象。消费税的征税比率和汽车的排量相关,是汽车制造企业革新产业模块的重要契机。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不能转嫁,在进行筹划时要单独关注。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 :M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 M 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 800 万元,其中,成本 400 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 160 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销售行 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 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A 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额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 1000*4%=40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 1080 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费税 1080/(1+4%)*4%=41.54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 B 购入,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为 1000 万元,增值税额 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 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 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朱效同. M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辽宁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务管理与筹划;影响及措施
1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各方面影响
1.1有利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执行现状和成果来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新会计准则的实行,逐步统一了企业损益的确定口径,比如债务重组的新规定就能在一定范围了降低企业成本核算的风险,同时,不断地调整和精简纳税的流程,从而减少了纳税过程的时间周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二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加强了对我国的制造业和创新类企业的扶持。即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费用细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两部分,那么研究支出的费用直接算入到当期的损益,相反,对于开发支出费用如果能够达到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将这部分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推行摊销的原则,对于一些无法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实行摊销的原则,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三是新会计准则重新规定了借款费用,和原先的准则相比,拓宽了可资本化的范围,包含固定资产如飞机、轮船、房地产等资产。而且将可予以资本化的款项从专项借款转变为一般借款,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使得企业降低赋税压力成为可能。四是新会计准则推行了“先进先出”的存货管理办法。这就降低了企业的赋税压力,如果物价出现下降的情况,这一最新的管理方法就能够通过延缓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1.2不利影响。随着一系列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又增添了新的压力和风险,主要体现如下:首先,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超前税务,但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制度还不够统一和一致,那么企业在完成纳税任务、纳税时间和纳税法则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观念的引入为部分采取成本计量法进行纳税的企业,带去了更加巨大的压力,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量,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引起了企业资金的浪费和损失,使得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
2分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力度的逐渐加强和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了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我国税收法制环境逐渐改善的前提下,实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国通过组织的大型的考试选拔了一大批具有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人才,这就提高了企业完成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能力和效率。三是从市场经济活动来分析,大多数的行业都涉及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同时在新会计准则的实行过程中,企业的涉税事项也逐渐趋于更多样化、严谨化和法制化。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获得更多的效益,企业应强化税收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
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措施
3.1强化税务管理的措施。(1)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和筹划意识。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绩效,就得提高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意识,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投入力度。一是增加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二是税务筹划的每一细节都应该注意规避税务风险,筹划人在制定筹划方案时需全面地考虑和分析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务筹划的收益。(2)着重对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加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主要步骤如下,一是着重对企业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保证企业的收益高于税收管理成本;二是选取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三是做到企业全员都参与到税务筹划的工作中,达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共同商议和共同决策的目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3)保持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为了强化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应先树立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随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逐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同;同时,企业还应随时主动咨询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和学习新会计准则的一系列内容,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企业应增加监督和管控的力度,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随时保持联系和沟通,不断完善监督和奖惩机制,从而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3.2完善税收筹划的措施。(1)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采用:一是通过赠送促销品的销售方式来减少一定的产品税务压力;二是对产品的存储与运输方式进行改变,以此达到降低赋税的目的;三是通过不一样的结算方法来减少企业的税负;第四,对购货方式进行创新,从而通过增加进项税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改变销售结算方式、改变存货计价方式等方法来实行税务筹划。其目的就是在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企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自身的税务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作者:林伟雄 单位:漳州国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政策取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预先性特点;就其操作要求而言,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系列,又是企业根据税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决策过程。既减少税负,又贯彻国家政策,这无疑给企业的税筹工作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不容乐观的是,从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已呈现出了考虑不成熟、得不偿失,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笔者针对普遍存在的几种筹划误区作一探究。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第一,确立全新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从计量上讲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率。据此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和降低折现率。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首先,直接降低税负,实际运作时可参照途径一入手;其次,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即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升值;再者,便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即指由于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缴纳及时和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否则涉税风险高,则折现率就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显然降低了企业价值。
关键词:纳税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运用
The Application of Ratepaying Plan in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ZHANG Ying
( CSSC Guangzhou Longxue Shipbuilding Co., Ltd. Guangzhou 511462 )
Abstract: Ratepaying plan is an action which enterprises retard or reduce taxes by legal means on the basis of paying tax according to law and within the limits permitted by tax law. Ratepaying plan can reduce enterprises’ taxes, save cost expenditures and enhance enterprises’ competitive power for markets. The main taxes of larg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are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A reasonable ratepaying plan can reduc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 and income tax and raise enterprises’ economic benefits. This paper sets a larg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ratepaying plan of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th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 Ratepaying plan;Reduce taxes;Value-added tax;Enterprise income tax;Application
纳税筹划是指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有效安排,使企业税负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合理的纳税筹划,可减轻企业税负,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造船企业新船毛利率大幅降低,企业降本增效任务艰巨。由于大型船舶制造企业的税负主要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因此,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造船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以生产和销售大型船舶的造船企业为例,浅谈一下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造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1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1充分利用船舶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但出口退税须待货物出口且出口退税凭证(出口报关单、银行收汇水单、出口发票)收集齐全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而大型船舶的建造具有建造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的特点,如一艘30万t级原油轮,单船价格约8亿元,建造周期约一年半,如待全船出口后才能申请办理退税,企业资金压力极大。为支持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出口,减轻企业资金压力,2004年,国税总局发文对此两类产品出口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 “先退税后核销”是指企业在出口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申请免税或退税。根据此规定,船舶企业即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如开工、进坞、出坞、交船等节点,凭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待船舶出口,收齐相关凭证后再办理核销手续,此项措施能使企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即可收到退税款,大大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但由于“先退税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较为复杂,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地方的税局受理该申请。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2尽量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由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金减去进项税金,因此能否取得进项税金,以及取得多少进项税金,直接决定企业缴纳多少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企业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除房屋构筑物以外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因此,对于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要求员工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除此以外,企业的批量物资采购、委外加工、外包劳务一般都签订合同,手续规范,同时也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零星采购却一般是随用随买,很少有员工注意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办公用品、公用汽油等经常购买的零星物资,企业应通过招标指定一家或几家供应商,平时随用随送,月末统一结账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言之,在造船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固定资产采购、材料采购、委外加工、外包劳务以及零星采购等业务中,应尽可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获得最大的税款抵扣。同时企业应在全体员工中普及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要求员工只要是购买货物,就应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增值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在造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计价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通过缩小税基、运用较低的税率、合理归属纳税所得额、税收交纳期间和加强发票管理等方式,起到减税或延期纳税的作用。
2.1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1)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有些经济业务在会计上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则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如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等各类金融资产期末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收入。而计税时,不确认应税收入,应按当期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又如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不确认应税收入,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还有股权投资贷差等。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而在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予以调减。
2)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有些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可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应计入当期收入,但税法规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又如技术转让收入,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但税法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再如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因此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造船企业一般研发投入较大,因此应正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好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
2.2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计价方式
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成本最接近实际,其价值较低,销售成本较高,从而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如物价出现上下波动较大,则适宜加权平均法,对实现的利润、税收起到了平衡的作用,避免大起大落。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则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企业选择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3)加强原始票据的管理
如企业的对外捐赠、工会经费等都是凭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始凭据方可税前列支的,因此企业应尽量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始凭据,加强对原始凭据的管理,以减低税负。
2.3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大型船舶制造企业技术含量较高,应尽量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争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征的税收优惠。
3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3.1纳税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纳税筹划方案不能违背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制度。
3.2加强税收理论知识的研究
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深入对本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造船企业业务流程较为复杂,只有深入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流程,充分地将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3.3尽量配备专职的纳税筹划人员
纳税筹划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配备专职的纳税筹划人员,确保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总之,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久举动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因此,大型船舶建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还要与企业长期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2007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纳税人为了进行纳税筹划而规避和故意调整减轻税负而违反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偷税行为,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纳税、经营风险。只有合法运用纳税筹划才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目的。在历年各级税收检查中,为了避税而涉及违法、犯法受到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的案件屡见不鲜,这样就违背了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也不是纳税筹划的目的。
2、事先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在生产经营行为前进行计划、设计,实施统筹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能计缴企业所得税。总之,企业经营必须在事后才涉及纳税行为。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的特点,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机会,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纳税行为前进行认真细致的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3、整体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应以生产、经营、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为基础,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的税负轻重。有时会因为一种税少缴而另一种税有可能多缴,这样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纳税支出最小化不一定等于经营效益最大化。即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4、目的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出发点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一般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降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时间。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l、经营结构筹划
经营结构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机构设置的形式。企业的机构设置,将对税负有直接影响,合理的经营机构设置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内容中既有安装业务又有生产制造业务,这样安装业务发生的费用(人工费、机械费、补偿费等)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而使企业税负提高。可在企业注册时将两项业务分别注册成两个公司,以制造为主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以安装为主的企业为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合理注册经营机构,能够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2、纳税形式筹划
纳税形式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形式不同,导致的纳税结果也就不同。纳税形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收益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4%降到了3%,但不能简单地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就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毛利润的高低决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抵扣。对比一般纳税人毛利润×17%;小规模纳税人毛利润×3%两个公式,假如税负相同将以上公式移项后毛利率为17.65%。这说明毛利率17.65%为税负分界线,当毛利率高于这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受到一定的局限,有可能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所以我们在办理企业纳税类型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纳税身份,从而降低税负。
3、经营地址筹划
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采用属地管理,因此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发展趋势结合国家和地方的一些优惠政策,合理选择经营地点,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所说的民事责任也包括纳税责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在注册企业时就要考虑将企业注册地设立在执行税率较低的地区,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及东北老工业振兴地区,这些地区都有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总部设立在这些地区,在东部沿海设立分公司,由总部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得到较大的税收优惠。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家都知道抵扣大税负轻,抵扣少税负重,应用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有效的控制调节应缴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动、减轻税负压力至关重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5、与员工有关的纳税筹划
国家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军队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等先后出台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类型也必须考虑。由于不同经济类型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的限制。免税的税种和减免幅度各有不同,首先要弄清不同行业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同,应该选择优惠幅度最大的行业。从税收优惠政策看下岗再就业企业仅限于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交纳营业税的行业。对军队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都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8月29日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IRS)宣布,毕马威已承认有罪并就避税事件达成延期刑事诉讼的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取消为高收入人群定制避税产品业务;遵循税务意见书签发和报税表填报的规则;禁止从事任何预先设计好的税务产品;只能采用以小时率为基础的收费标准。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毕马威同意支付4.56亿美元的罚金(美国司法部,2005)。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将毕马威9位前高管告上法院。为使毕马威今后更好地走上“正道”,政府要求毕马威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并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主席里查德・布瑞登为公司的外部监管人。他将在未来三年内监管毕马威是否遵守其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里查德・布瑞登任期结束后,IRS将继续监管毕马威的税务服务及协议的遵循情况,监管期为两年。如果毕马威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政府可能它或者延长监管期。
毕马威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148个国家开业,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2004年毕马威的营运收入为134.4亿美元,其中税务服务收/k.31.1亿美元,占总收入的23.2%。毕马威的这场危机源于其在1996至2002年间向富人销售避税产品。从1996年起,毕马威迫切希望成为税务行业的领头羊,并决定开始以“冒进的市场策略”不遗余力地开发、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为此雇佣了大量的营销和法律人员,并且不惜高价网罗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至2001年,毕马威的税务部门雇佣了约l万名的税务专业人员(Tanina Rostain,2005)。为了激励员工极力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在报酬体系设计上,以成功开发、推销避税产品为核心业绩指标。
毕马威避税产品的目标客户是年应纳税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在避税产品的销售、执行过程中,富人们自行决定他们所需要的“损失”,毕马威的税务合伙人和其他的参与者(律师事务所、大银行等)则将精确虚构出交易的类型、规模以产生预定的“损失”,并按“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在5%~7%之间)收取费用(美国司法部,2005)。对于公司客户,除了运用惯用的营销策略外,毕马威锁定其审计客户,让避税产品的推行者与审计师一起合作。审计师只根据推行者的意见发表审计意见,并允许审计客户把避税产品带来的收益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同时,审计师从避税产品的销售中获取丰厚报酬。如此的“销售途径”,极大损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使其难以保持客观独立性。
为了躲过IRS对避税产品的检查,毕马威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不按照法律规定向IRS登记其避税产品,这样可以使其避税产品得以顺利推行而不会因IRS的否定而夭折;其次,为购买避税产品的富人报税,专家报税的规范性并在报税表中隐匿使用避税产品的痕迹,可以降低IRS对避税产品使用者审查的可能性,若IRSX对这些人进行审查也能以较大的可能性逃过;再次,如果因避税产品的使用遭受IRS深入调查,则运用律师――当事人特权阻止IRS的调查(美国司法部,2005)。
尽管毕马威采取以上措施防止IRSX对避税产品的审查,IRS仍察觉到避税产品的存在。2001年9月,IRS对毕马威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其登记避税产品进行检查,并在2002年初开始向毕马威发传票,要求毕马威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美国司法部,2005)。2004年2月,美国司法部和IRS开始对1996年至2002年间的避税服务进行调查。在应对IRS此后发出的传票时,毕马威宣称IRS要求提供的资料受会计师――客户特权、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拒绝向IRS提供。这最终导致了2005年6月司法部对毕马威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调查。在可能重蹈安达信覆辙的高压下,毕马威终于在6月1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媒体表示:公司将对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全权负责,同时还对该不法行为给美国国库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
二、会计师事务所致力于避税产品的原因
纵观审计行业的发展历史,在接受法律所赋予的特许权之前,职业会计师已为人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服务。1720年,名噪一时的“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孕育了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者查尔斯・斯内尔。1862年英国颁布公司法,规定由处于第三者立场的特许会计师代表股东执行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促进了审计业务的发展。1929年股市崩溃,美国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使社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大幅度增长。在这段时期,审计行业保持着健康的发展速度,审计业务处于卖方市场。
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审计行业步入一个多灾多难的时期,遭受来自各界的压力。70年代初期,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倒闭,注册会计师因此倍受责难,监管者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由于“深口袋原理”的作用及寻找替罪羊的心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浪潮。这个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遭遇诉讼浪潮中的代表性判例是1968年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法庭认为,“公认的审计标准说明的只是审计工作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不能推断审计人员在各具体审计工作环境下必须做到的一切”,“证明符合公认的标准,是一项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它不能最终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诚实的”(麦吉尔,2001)。这种情况使审计人员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对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依靠较以前更弱,一旦公司经营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诉讼及巨额赔偿的风险。
与此同时,审计行业由于外界的压力,发生了不利于审计师独立公正开展业务的变化。很多年以来,会计职业被认为不受反垄断(反竞争)的限制,会计师应遵循职业及道德准则,审计行业因此能够避免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却在60年代末提出,职业及道德规则的制定及阻碍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竞争和公开竞争(麦吉尔,2001)。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迫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威胁,解除审计业务竞标的禁令。几年之后,AICPA又被迫放弃禁止广告招揽审计客户的规定(Tanina Rostain,2005)。大型事务所在早期所形成的不相互争抢客户的共识逐渐丧失,替代的是残酷的价格战与事务所之间招揽审计客户的无序竞争。
在审计行业充满竞争又具有高度风险的环境下,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非审计服务,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现代社会税法的复杂程度使得很多人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服务才能正常纳税并遵循税收法规规定。而且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聘请税收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合理安排业务项目从而获取税收方面的最大优势,是经营的明智之举。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精通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熟悉审计
客户的经营及财务信息,成为税务服务的提供者自在情理之中。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除报税或协助客户遵循税法的服务外,税务咨询服务作为其他咨询服务的补充提供给客户。这是IRS所支持的服务,因为规范性的报税单可以减轻IRS的工作量。
1991年,A1CPA开始允许会计师根据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表明AICPA允许会计师们可以按为客户节省的避税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师行业根据工作时间(一般为小时收费率)来向客户收取报酬。或有收费标准的实行,打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业务的潘多拉盒子。
90年代初期,典型的税务服务主要是税务筹划,即建议客户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专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有些可能比较激进,但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为税务筹划而发生的交易具有经济实质意义。税务筹划服务应个别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处心积虑兜售税务服务。到90年代中期,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类似制造业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大量资源研究开发出适合大多数客户的税务产品。税务产品开发所耗的经费,就如工商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耗费,需把产品售出以收回成本进而获得高额收益。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政策不可避免地倾向商业化,采用商业企业的标准去努力寻找业务,想方设法推销其税务产品。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美国开始泛滥。逐利性使事务所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而且还使其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
与之相对应的,IRS一方面完善税法,另一方面着手整治非法避税并对之进行严厉惩罚。2002年夏天,普华永道支付了100万美元的罚金结束了IRS的避税调查,同时宣布“将不再对其激进的税务策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这是第一家因为避税业务而缴纳罚金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德勤和安永分别因为避税计划而遭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客户的。
为了能够事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出了涉及税务服务及或有收费的道德规范与独立性准则。2006年4月21日,SEC通过了该准则。该准则明确了将有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情况:所筹划、推销的税务产品对现行税务法规进行不恰当的解释;对其审计客户采用或有收费的标准收费;向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税务服务。此外,该准则为进一步达到SOX法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时需获得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的要求,规定审计师在提供税务服务时需获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并需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表述要提供的税务服务;需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所提供的税务服务是否会损害其独立性,并把讨论的主旨记录在案。
三、毕马威避税案对我国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采取专管员上门征税的管理制度,因而缺乏税务咨询业发展的需求市场。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自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机制。此后,在逐渐健全税收法规制度的过程中,税务法规日益复杂,具体程序日趋繁冗,让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因此,减少因不熟悉税收法规而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进而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迫切需要。
一、增值税转型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许多建筑施工合同是以总承包形式签订,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包工包料、或者包工部分包料。增值税转型之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之中涉及的材料设备,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通常会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就会产生矛盾,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票据纠纷,影响业务的顺利开展,实质上这也导致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只好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双重课税的风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总承包合同内的设备,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很可能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了税负。随着材料比重的加大,其税收负担也会加重,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会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征税范围难以划分,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即使地方税务局同意工程用设备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还面临着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面临被全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是自产货物,且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全额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二、施工企业针对增值税转型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部分建设单位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增值税转型改革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则明确了建筑物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判断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以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工作,提请其注意没必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会有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偷税风险。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在承建包含设备的总承包工程时,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分开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将总承包合同分为施工劳务合同和设备材料销售合同两个合同来签订,将所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和材料签订为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将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劳务签订为工程施工合同缴纳营业税。该方案需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一是存在提供施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会计上对两种业务分别核算。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设备材料采用建设单位供料形式,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施工企业的关联方,即向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设备材料企业采购,这样建设单位可取得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保留整体利润,但是存在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等若干缺陷。从这两年的实践来看,采取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的方法可以减轻税负,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下降,影响到企业的资质,采取该筹划方案应当慎重。
因此,相对操作复杂一些的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分离出实体也取得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即以销售设备材料为主、施工安装为辅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各项工程中,施工企业必须提前测算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选择由母公司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由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缺点同样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以及对母公司来说,如果建设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
上述问题表面来分析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为了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向营业税纳税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实质是由于增值税转型的不完整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是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理想的增值税实施范围应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各个环节。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基设计过窄,应税劳务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人为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矛盾。
建筑施工业属于生产业,与制造业联系紧密,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将其纳入增值税税基,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统一,解决因税负不公所带来的市场效率损失的问题。
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016年国科发火第32号文:申请注册一年以上,主要产品发挥技术(属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范围)核心支持作用,达到创新能力评价标准,企业有所有权的,研发人员占企业的十成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五千万的不得低于5%;5000万到2亿的,底线为4%;2亿以上的,为3%),近一年的高科技产品带来的收入占总收入六成以上并没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通过申请和专家评审,综合审查可认定其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优惠政策
1、税率优惠,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业务范围的企业税率从25%基础上降低40%,可按15%征税。2、“两免三减半”(特殊行业: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深圳特区内2008年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前两年免征特区内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五年25%税率减半征收。3、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4、折旧。对于产品更新速度快,固定资产常年在高腐蚀和震动状态下磨损的严重的可以使用加速折旧计提方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但应不少于两年。5、研发费。
二、具体筹划方法
(一)利用政策导向
研发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经过税务局备案审批通过可以50%加计扣除;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可采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残疾员工工资加计100%扣除;环保项目免征减征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的筹划
对于委托研发的双方,委托方可加计扣除计入费用的发生额的80%,受托方就不再能进行扣除了,若两者有关联方关系,受托方要有费用明细表。没有关联方关系,那么就要对自身承担的分别核算扣税。此方面存在筹划空间。
(三)折旧方法
一般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有先进性,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所得税法规定其可以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此处存在纳税筹划的机会,如果企业在免税期,那么应该尽量少计提折旧。如果在正常纳税的期间,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在前期多提折旧,采用加速折旧计提方法。
三、以DH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为例
(一)公司概况及企业所得税率
DH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下简称DH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注册资本15亿元,主营业务涉及行业金融保险医保,电力水力铁路交通,通信,计算机,石油化工和制造业等。主要产品有系统集成,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务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2014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5年通过了重点软件企业备案,从2015年减按10%纳税。西安DH软件公司,天津DH软件公司适用所得税率125%,泰安DH合创软件,北京SZXQ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西安RYD风电技术有限公司适用税率125%,北京DH合创香港有限公司税率165,除上述外25%。
(二)所得税筹划策略
1、研发费用的筹划
由DH公司2015年年报列示出的研发投入金额为88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571%,其中资本化的为032亿元,占总研发投入367%。建议在“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资本化”、“费用化”甚至设立三级科目列示每一项费用,例如:“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检验费“等。
2、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年限的筹划
目前,各年的折旧情况:当年新增设备原值:2011,2012,2013年分别为580,720,680万元。累计原值:2011-2013分别为:580,1300,1980,2014年-2017年为1980万元,折旧年限3年,净残值率5%,2011年-2015年折旧额:184,412,627,443,2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分别为:616,388,173,357,585,800,800应纳税所得额为:0,0,22,45,73,200,200,合计540万元。
因为DH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同时也属于特殊行业软件行业,所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考虑到2011-2012年为免税期,2012至2014年为25%税率的减半期。从2011到2017年,共缴纳的税为540万元。筹划方案如下:折旧年限(法定最多)改成5年。2011-2017年每年折旧:110,260,376,376,376,266,129,合计1893每年的应纳税额:0,0,53,53,53,133,168,合计460万元。
整体上来看,固定资产原值总额还是1980万元没有变,只是调整了折旧年限为法定规定最多的年限,就使总计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由540万元降低为460万元,所得税避税80万元。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建议
通过以上DH公司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给企业争取到税款的使用权,看到合理避税的带来的好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归集各项费用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的按照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最好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单独核算,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来转移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其他费用,尽量在在税前多扣除,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地区的优势
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如果争取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满足”两免三减半“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