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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对象
某医学院院校高职新生,有效被试总数为978例。其中,男生72例(占7.36%),女生906例(占94.64%);独生子女338例(占34.56%),非独生子女640(占65.44%);城镇学生416例(占42.54%),农村学生562例(占57.46%)。
1.2工具
本研究的测查工具是《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CCSMHS)。该问卷由104道题目组成,包括躯体化、焦虑、强迫、自卑等12个因子。每个因子反映出被试某方面的症状严重程度。通过因子分析可以了解某一群体某一症状的分布特点。1.3统计学方法:问卷数据采用SPSS统计软件分析,通过平均数显著性差异检验反映高职学生性别、是否独生子女等方面的状况。
2结果
2.1通过筛查
结果显示共有问题学生37例,其中男生9例,女生28例。具体各因子问题人数如下:躯体化5例、焦虑7例、抑郁23例、自卑11例、社交退缩6例、社交攻击9例、性心理2例、偏执12例、强迫4例、依赖7例、冲动6例、精神病倾向13例。
2.2分别从性别、是否独生子女两个方面做以比较
结果如下:
男女新生CCSMHS各维度评分比较,男生在躯体化、焦虑、抑郁、自卑、偏执、强迫、依赖、精神病倾向方面均高于女生,且差异显著,
3讨论
本文结果显示:我笑2013级新生绝大部分新生的心理健康,但也有部分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困扰。受测学生978例,出现心理问题学生37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抑郁、自卑、偏执、精神病倾向。另外,男生群体整体心理健康水平要低于女生,这在本人平时的教学工作中也有所察觉。除此之外,非独生子女学生在某些因子分上也要高于独生子女。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领导要统一规划和安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队伍的建设,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专业水平,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并举办心理卫生知识和心理咨询常识讲座,组织、协调各高校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专业活动,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的认识。
3.2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在此次2013级新生心理普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当中比较突出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引导,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实施预警干预。可将他们推荐给专业咨询人员,对他们进行进一步的心理测试或交谈并给予专业的分析和心理辅导。当确认某个学生心理问题比较严重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并通知其家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预警干预工作要慎重,主要通过侧面了解个体情况。同时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应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帮助和指导。
3.3充分发动学生组织的有效力量
1.1基本资料
1.1.1研究对象
某院2013年8月~2014年7月期间收治的并且临床资料完整的前列腺增生患者共107例,按数字表法随机分为观察组55例和对照组52例。经实验室病理检查确诊为本病患者,排除恶性肿瘤和其他系统性疾病患者,所有患者均在医师的告知下自愿签订了知情同意书。
1.1.2一般资料
观察组患者年龄介于57~88岁,平均年龄(64.2±6.9)岁,病程介于1~8年,平均病程(2.8±1.5)年,患者文化水平为高中及以上者42例,高中以下者13例;而对照组患者年龄介于55~87岁,平均年龄(63.9±6.2)岁,病程介于1~7年不等,平均病程(2.7±1.3)年,患者文化水平为高中及以上者40例,高中以下者12例。可见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以及文化程度等一般资料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1.2方法
1.2.1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仅给予常规护理措施,主要是由某院护士根据医嘱进行密切观察病情、评估训练、饮食指导以及心理护理等措施;而观察组患者则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中医健康教育干预护理,其措施主要包括:(1)入院后护理。由某院专业医护工作者运用中医四诊法(望、闻、问、切)进行病情评估,并结合患者的个体情况制定辩证施护方案。指导患者合理饮食,如进食瘦肉、鱼虾、鸭肉等补肾益气的食物,同时结合中药方剂进行温肾益气、活血利尿,以及利用中医按摩技术来帮助排尿,均可使患者的排尿功能始终保持通畅,预防感染的发生。此外,护理人员还对患者进行具有中医特色的情志护理,在护理工作中,注意观察和了解患者的情志变化,掌握其心理状态,设法防止和清除不良情绪的影响,使患者在治疗中处于最佳心理状态,以利于疾病的康复;(2)手术前护理。医护人员应积极疏导患者的紧张情绪,耐心告知患者有关手术的相关知识。并且可以通过耳针三焦、膀胱、外生殖器、内分泌等相应穴位以充分达到缓解患者紧张情绪的目的,对于保证患者的睡眠质量有重要意义;(3)手术后护理。针灸气海、关元、足三里、合谷、中脘等穴位,或者对天枢、双侧足三里等穴位进行中药胃肠方剂的敷贴或予超声波透入治疗,在有效缓解术后膀胱不稳定所引发症状的同时,有效缓解患者的负面情绪,促进患者生理功能的恢复。在患者出院前,对患者开展全面系统的中医健康教育护理知识讲座,使其详细了解各个注意事项,生活细节,做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愈后防复。观察并比较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对两种护理模式的满意程度情况。
1.2.2疗效评价标准
参照相关文献,采用生活质量综合问卷(GQOLI-74)评定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情况,分值越高,效果越好。而对护理模式的满意度评价以问卷调查形式进行,最后由相关护理人员汇总分析,共设置20个相关问题,每题5分,满分100分,介于90~100分视为满意,介于75~89分视为良好,介于60~74分视为一般,小于60分视为差。总满意率=满意+良好。
1.2.3统计学方法
数据分析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均数±标准差(x±s)形式表示,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比较
护理前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护理后,两组患者的躯体功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等生活质量评分均有所提高,并以观察组的提升幅度更高,两组间差异比较具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临床满意度比较
统计结果得知,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总满意度高达98.18%,也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2.69%(χ2=10.227),两组间差异比较也具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生命健康权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特殊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部门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进而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有效传承,都将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将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最终导致传承的断裂。
关于生命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为对传承人资格的侵占或阻碍传承而对传承人进行杀害,虽有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进行保护,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传承人的杀害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项独特技艺的失传。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单单对传承人进行一般的保护,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与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相吻合。
关于健康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身体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部分,如对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断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刑法保护路径
2.1将其确立为特殊罪行并适用单独罪名
应考虑将部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单独予以处罚。实践中,部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上知道对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晓自己的杀害或伤害行为可能会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其伤害或杀害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目的动因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第三,其杀害或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传承人不能履行其作为传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某一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时,无疑构成犯罪,在确定罪名时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是可行的。以该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能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传承人生命权的损害,我们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条款,在故意杀人罪中增加一项对传承人这个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
2.2 视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时,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尽管是适当的,但从立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这涉及到对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技术上认定该行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伤害行为适用单独罪名,还可能涉嫌违背平等原则,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应该考虑,适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处罚。
在考虑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行为施行刑法处罚时,将其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则同样能够起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的功效。对于应否从重处罚的判断也必须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或者其传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为人最终结果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重大危害,即是否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当然,不应仅靠刑法上加重处罚,还应由多部门法联动,如从民事赔偿角度导致传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传承能力的,其赔偿金还应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从行政处罚角度,还应考虑此行为主观恶性及较大社会危害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韩雪冰.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J].辽宁经济,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