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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挂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
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例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现行体制下,笔者所在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的营运车辆划分为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两大类。自有车辆主要采取了三种运作模式:自营、捆绑和合作。
(一)自有车辆的运营方式及结算方式
1.自营车辆
本公司的自营车辆,其收入无需参与他站分配,收入完全属于本公司。具体而言,自营车辆在本公司客车站及本市其他代售点和异地有进站权的车站配客产生的双程收入,都归属本公司。在本市的票款由各站点售票员统一交车站出纳存银行或由售票员自行存入银行,将单据交财务。在其他车站的收入则是按照实际配客数量计算出票款,然后在扣除手续费、站场费、卫生费等费用后,对方站将余额以转账形式汇至本公司财务账户。
2.捆绑车辆
捆绑车辆在相互拥有进站权的两个车站车辆互相对开,每月核算收入总额,然后按照双方发车班次数量来分配收入。相对于自营车辆,捆绑车辆的核算相对复杂。
3.合作经营车辆
合作经营是指本公司车辆由非本站人员介入营运的模式。主要是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站点进站权,以自身拥有的一些优势条件用车辆去参与本来没有进站权的线路的营运。合作车辆经营产生的收入、成本都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来共同享有和承担。
(二)挂靠车辆
1.对挂靠车辆的界定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方(个体运输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方(被挂靠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路运输企业)对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挂靠经营的车辆即挂靠车辆。
2.挂靠车辆的入账
本公司挂靠车辆的入账曾经历了一个转变。早期挂靠单位的车辆计入本公司的账务,通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及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笔者查阅到目前大部分的观点也是支持这种做法。但由于挂靠车辆是本公司用车主的款项代为购买的,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挂靠车主。所以,后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挂靠车辆不应进本公司账务,为此进行了账务上的调整,挂靠车的入账方式进行了相应地改变,由计入本公司账目到由挂靠车主自行进行入账和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这就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挂靠车营运中涉及的会计核算
挂靠车辆的一般经营模式是挂靠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公路运输企业名下,然后在遵守企业各种规定的前提下,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挂靠车主需交纳的费用
缴纳的费用主要是各种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和线路牌使用保证金。此项费用核算较为简单,即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双方经营合同到期,合同终止,挂靠车主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公司财务将此款项全额无息返还。如安全储备金,是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为预防挂靠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所需资金而要求交的款项,若无事故发生,合同终止,全额无息退还。
(二)公司的收入
融资车涉及归属公司的收入,主要有两种:一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并依法缴纳3%的增值税,如线路牌使用费。此项收入产生的依据即双方签署的融资车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线路牌使用费(又称线管费)的金额。我公司每月通过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次月,在与融资车主结算运费时,可通过在运费中将线管费直接扣除或直接抵扣其应付账款或直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收回。此项收入相对简单明了,核算比较规范。为公司提供场站服务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站场收入科目并依法缴纳6%的增值税,如融资车运费收入,行李费收入,车辆进站费、停车费等。这部分收入的产生主要是依据车站出具的运费结算单,运费结算单由专职结算人员填制完成并经对方确认后交会计人员,此单完整记录了车辆的运费、扣除的手续费、停车费卫生费,以及代扣代缴的税金等。公司每月通过借记应付账款代付联营收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融资车运费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站场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次月或隔月,再通过银行转账将应付账款结平。由于财务人员是先拿到结算单后再确认收入,且结算时间长短没有统一规定,这就使得汽车客运企业收入的确定受部分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融资车因为违反站场管理规定等交纳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三)挂靠车税金的计缴
由于挂靠车主多为私人,而车辆在名义上的所有权又属于被挂靠单位。所以被挂靠单位承担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主要有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按照其客运收入的3%来计缴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是按客运收入的1.5%来计缴,这个标准是按照珠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的对于非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至今仍在执行。这两项税金在计算应付挂靠车运费时已进行了计算扣除。
三、挂靠车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金的计缴
为了约束挂靠车辆能规范经营,公司在与车主签订经营协议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关于安全、配客等的约束。但由于挂靠车基本是省际班线,其在运输途中为了增加收入难免半路捡客或自行承揽业务,这部分收入金额大小被挂靠单位不得而知,只是按照其账面收入来计缴税金,对于车主来说这里就有少缴税金的空子。而对于被挂靠单位来说,能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值得商榷。
(二)收入项目过多影响财务处理的规范性
就本公司客运站应收的款项来看,单单一个挂靠车的形式就涉及几种收入,各款项的实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本公司近年退休人员数量增加较快,特别是财务人员,并且部分年轻财务人员出现跳槽现象,因而人员交接频繁,这就导致了在同一事项的账务处理上有时会出现不一致性,例如财务科目明细的选择不同等,当然这些影响都较小,但仍需注意。
(三)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
车站的会计凭证中很多都是关于挂靠车结算和支付的单据,审核和编制整理凭证的过程耗费了财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由于挂靠车在外站的票款是由车站代收后再支付给挂靠车主,其间经常会有挂靠车主来到财务人员这里就票款是否收到、线路管理费是否收到、管理费卫生费扣除的是否正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核对和沟通,有时甚至闹得不愉快。如果没有这部分工作量,财务人员是可以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对自营班车线路经营情况分析和其他问题的研究上。
(四)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信息不对称问题
很多涉及到挂靠车的业务都是由经营部门去跟挂靠车主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一旦这些合同涉及收入、费用等问题且没有及时传递到财务,则会影响单位的收入支出核算,最后影响到利润数据。一旦后来发现再去补救就影响了会计信息核算的真实性和质量。且就单位内部控制来说,也容易将财务管理有漏洞的帽子戴在财务人员身上。所以信息的不对称经常让财务人员处于被动。
四、挂靠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挂靠车经营合同期满后,挂靠车主本可借助挂靠单位名义将车辆进行拍卖处理,收取处理的价款。但是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由于珠海市的一些虽未明确下文的规定,若营运车拍卖转为非营运车,机构将不予进行过户处理,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的融资车就只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废处理,而报废处理的收入与原来拍卖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这种情况对被挂靠单位来说不产生什么影响,但就挂靠车主来说却损失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挂靠车主采用挂靠经营的积极性。
五、对于挂靠车辆核算管理的建议
本文就以上所述对挂靠车核算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为充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挂靠车主偷税,被挂靠单位应采取更加严厉和科学的措施来减少半路上客现象,这也是安全管理的必须要求。
(二)对于挂靠车应交的费用尽量规定统一的交费形式。如规定其在限定时间内统一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交纳全部或部分费用,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浪费,提高效率。
(三)为了尽量减少客运收入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税审部门有必要建议客运企业进一步规范约束运费结算单据的传递,尽量避免运费结算单与入账时间跨度较大等问题。
关键词:车辆挂靠;归责原则;连带责任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述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
所谓“挂靠经营”,就车辆挂靠而言,是指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相应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车主,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为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由挂靠人自己购买及运营车辆;而被挂靠人只是出借运营资格,向挂靠人收取服务所需的管理费。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地位
“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经营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在依法取得后,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从事运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当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运输资格的出租行为,为了规避法律,使未得到行政许可、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主体得以从事运输行业。①早在2001年,交通部就在《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第三条第(三)项载明: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2012年国务院修正的《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法车辆挂靠行为的违法处罚。由此可见,“车辆挂靠经营”在我国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应的法律地位。现今我国仅有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和出租车辆挂靠经营,是得到合法承认的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另外根据行政法和合同法,拥有运营资格的企业私自与独立个体车主订立合同,车主以企业名义经营交通运输业务,其行为本质就是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其实是无效的。
二、司法实践中车辆挂靠的事故归责原则
目前社会现状,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仍旧比较普遍。国外的立法在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基本上都使用了以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之“二元说”作为判定标准。②而在我国审判实务界,各地法院对车辆挂靠经营下的交通事故,却有不同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案件,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被挂靠的公司从挂靠的车辆运营中取得了利益,所以被挂靠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康安官等诉张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康泰物流公司就张彪驾驶挂靠车辆肇事,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补充责任。2007年12月23日,张彪驾驶超重的皖S13133车辆与曹伟醉酒驾驶沪CO1289轿车,在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同福易家丽南一门路段相撞,致使车上四名乘客当场死亡。后经认定,曹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彪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车辆皖S13133的实际车主是张彪,挂靠于康泰物流公司;即康泰物流公司是事故车辆皖S13133的登记所有人及挂靠经营单位。主审法官认为,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人虽然不是车辆的实际运营者,但基于管理义务和所得到的收益,为了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2004年11月,黄某在驾驶小型汽车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两人当场死亡。经认定,黄某与摩托车的司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外查证,黄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在2004年10月签订了合同,某运输公司对黄某的车辆没有运营支配权,但某运输公司按协议向黄某收取一定的服务和管理款项。2005年2月,受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了摩托车司机、黄某以及某运输公司。法院审理判定,某运输公司在收取的服务费用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事后阐明,挂靠人只给与被挂靠人非常有限的运营支配权;被挂靠人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并不对车主的实际盈亏负责;而且两者之间并不是帮工或者雇佣关系。如果只因出借其运营资格让被挂靠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加重了被挂靠人的责任。所以,应当是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事故归责的立法统一
以上审判意见的不统一,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司法层面,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各方法律关系认定的模糊和差异。故此在2012年,关于车辆挂靠运营模式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1号一案中,由于春运期间欣运公司运载量不足,临时调用了雷勇自行出资购买的大型客车运送旅客。雷勇作为实际车主,将车辆登记在新国线公司名下并挂靠该公司进行经营。因长途行驶需要两名司机,雷勇临时聘请了刘忠福代班与该车司机程立春一起运送旅客。在刘忠福驾车过程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杨尚伯等四名乘客的死亡。另外已查证,刘忠福驾驶车辆时其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的审验期限。经认定,刘忠福的过错行为为一般过失,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选择以侵权纠纷,高院再审后判定:欣运公司作为受害人的承运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余下40%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雷勇与新国线公司在驾驶员选任和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新国线公司应与雷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新国线公司与雷勇,在欣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50%为宜。刘忠福作为雷勇雇佣的司机,刘忠福的责任应由雇主雷勇承担。
四、结论
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的事故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增强被挂靠人的责任意识。前述可知,车辆挂靠经营其实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明确双方连带责任,加重被挂靠人的责任,与法律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理念相符;同时能够引起有营运资格的单位对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视。赋予被侵权人向被挂靠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有营运资格的企业为了扩大业务量,赚取更多财富,让没有资格的车主在自己名下从事运输行业,其实际加重了整个运输行业的危险性。而且,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全面地保护无责任受害人的利益,践行侵权责任人文关怀的理念,受害人可以对连带侵权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给付。以及,无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以有偿的方式签订协议,其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应承担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缪雨雁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注释]
甲方: 天津广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瑞安里17-1-202,法定代表人:曹静英。
乙方(挂靠方):黄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
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项目名称:北京至诚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5G基站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二、挂靠期间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凡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
三、挂靠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发生其他质安事故或逾期交工,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建设方对上述问题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帮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凡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委派项目经理协助乙方(如需要)、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甲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甲方同时帮助乙方办理收付工程款。
五、关于设立独立账户。甲方开立独立账户给乙方使用,专门用于乙方收取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专用。该账户由乙方管理、使用。
六、挂靠费用: 挂靠费用总金额为本合同挂靠工程最终结算价的1%;挂靠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收取工程款的,则乙方按照已收取的工程进度款1%支付给甲方挂靠费。
七、本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结束挂靠费用付清、农民工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挂靠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自动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1:“酒驾”事故起因与受害人获“交强”赔偿无关
案例:黄某与妻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出去喝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与一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骑电动车的韩某受伤。交警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某的车辆上了交强险。他便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的范围内先予受害人韩某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酒驾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条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亮点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齐某在下岗后用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买了一部二手夏利轿车,开始在市区做出租车生意。后来他将车挂靠到了一有客运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该公司每月向齐某收取少许的管理费,但对齐某其他事情一律不管。由于齐某驾驶技术不过硬,有一天他驾出租车在路上连续撞倒3个行人。交警认定齐某承担主要责任,但因赔偿数额巨大,齐某无力支付,受害人便将其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说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3:遭连环撞应区别情况追究连带或按份责任
案例:星期日,吴老太因为儿子一家3口人中午要来吃饭。一大早便去菜市场买菜。在回家的路上,因所提物品过重,吴老太失去平衡,滑倒在人行横道上,被2辆车先后压到,导致她的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主要责任,但对前后肇事车辆具体责任没作划分。事后就赔偿问题,吴老太的家属将2辆肇事车的车主告上了法庭。
说法:对于这类连环撞击,《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4:保险期内车辆易主保险公司无权以未变更保险合同拒赔
委托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 年 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 .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 元(小写: ),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此致某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回工资
去年3月13日,张某到某五金机械加工店做电工,双方约定工资100元/天,月工资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5月6日,加工店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共拖欠49天工资4900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加工店支付拖欠他的工资、追讨工资期间的误工费等款项。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张某和加工店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加工店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被告工资4900元,驳回张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对于仲裁庭的裁决,加工店一方不满,后将张某告上法庭。加工店称,他们从来没有聘用过张某,店内招录所有员工都是老板杜某聘用,而张某说他是被另一合伙人胡某招录。加工店没有张某的个人信息及工资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张某支付工资4900元。对此,张某辩称,招他进店的胡某是加工店的合伙人之一,在仲裁阶段,胡某已确认张某是其聘请。他在加工店工作期间,胡某以老板自称,而工人和客户也都称呼其为“胡总”。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张某支付工资4900元。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与五金机械加工店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未与五金机械加工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张某与五金机械加工店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存在加工店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且张某所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五金机械加工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基于上述理由,张某与五金机械加工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张某与五金机械加工店间就月工资标准达成了口头协议,在有证据支持该事实的前提条件下,五金机械加工店应当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张某。
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为了防范用工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欠薪、工伤等争议,劳动者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案例2
挂靠人逃匿,谁来支付工资
包工头王某杰与莞东公司存在挂靠合同关系,王某杰以莞东公司的名义雇请了蒋某营等40名工人,并将工人们安排在欣欣公司处从事船体制作工作。
在造船工程完工后,拖欠蒋某营等40人两个月工资的王某杰逃匿。工人们向市劳动仲裁委请求莞东公司支付欠薪,仲裁委作出裁定,莞东公司需支付蒋某营等人工资14余万元。莞东公司不服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称,蒋某营等40人是王某杰施工队的员工,应由王某杰向他们支付相应报酬,王某杰与莞东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利用挂靠取得资质并与发包方签订承揽合同。而且,王某杰与该公司的挂靠合同关系已于去年6月31日解除了。因此,王某杰拖欠蒋某营等40人两个月工资的事宜与该公司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王某杰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同时,实际用工单位欣欣公司还欠着王某杰承包款项。为使工人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承办法官力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莞东公司与欣欣公司一起支付蒋某营等40人的工资,合计10.8万余元。
说法
本案中王某杰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为了与发包方欣欣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挂靠在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莞东公司名下,以莞东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虽然王某杰与该公司的挂靠合同关系已解除,但蒋某营等并不知悉挂靠关系,按照表见的原则,蒋某营等有理由相信其为莞东公司工作,故莞东公司应承担对蒋某营等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本案中莞东公司与欣欣公司对蒋某营等人的欠薪承担责任。
案例3
借款能否冲抵工资
2011年1月,李某到重庆某建筑公司工作,并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4000元。2012年9月,李某因个人购房急需用钱,向公司借得5万元现款。2013年2月,该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开始对公司员工减半发薪,李某的工资改按2000元每月发放。两个月后,李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4000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则不服,认为公司不存在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形,公司之所以每月只支付李某2000元工资,是用李某从公司的借款抵消应支付给他的工资,公司行使抵消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将该案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拖欠李某工资一事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两个月的欠薪4000元,并同时支付欠薪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
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就月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变更工资标准,应当进行协商,而非建筑公司单方决定。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之间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资支付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应当分别处理,简言之,借款不能冲抵工资。故,法院应当支持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案例3
公司倒闭 员工找谁讨薪
2011年12月13日,泸州来成都务工人员江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务工单位成都某鞋业公司支付其房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2012年4月1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成都某鞋业公司支付江某相关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万元并补缴相关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成都某鞋业公司现已关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无奈,江某将公司股东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其2.7万元。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成都某鞋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某。后法院审理判定,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2.7万元。
一、企业挂靠项目经理的风险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后,必定会安排项目经理,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部经济考核指标等。一般来说,项目经理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施工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另一类为挂靠的项目经理(或称老板、包工头)。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项目经理挂靠,但挂靠承包的事实依然存在。挂靠的项目经理一般不受施工企业行政上真正的约束,一次性或单一性的合作居多,很多挂靠的项目经理没有企业制度的概念,他们随意性很大,凭个性办事,很可能会发生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挂靠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面临倒闭或该项目进展不顺利、工程款拿不到、项目测算亏本的前提下,极容易产生中饱私囊的做法,甚至做得更加离谱,因此企业的风险无法估量。
(2)挂靠的项目经理如无经济实力,那就意味着其所挂靠的施工企业风险加大。因此,项目经理一旦不诚信或无实力,那企业就面临着非常严重的经济法律风险。
二、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
1.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
在分析项目部公章的使用风险前,很有必要说明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已越来越受企业领导的重视,各家施工企业所刻制的项目部公章样式也多种多样。但不管项目部公章的内容怎样刻制,一旦在合同或送货单上盖章,只要有未付款,没有一家企业被时会不输的。因此,施工企业千万不能忽视项目部公章的效力。
2.遭材料商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往往由项目经理主管,如果项目经理采购材料不经过企业总部,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企业法务部门审查,那就会用项目部公章来签订经济合同;如果该项目经理法律知识淡薄,对合同内容把关不严,到时遭材料商,最终买单的还是施工企业。
3.被建筑劳务敲竹杠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同样会被项目经理用来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如果项目经理把关不严,企业同样受损。
4.被业主方利用的风险
项目部公章大多用于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等,对业主方的发函或工作联系单也经常使用项目部公章,但一旦函件内容组织不严谨,可能会导致施工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届时,企业无法否认项目部公章的权限。
三、送货单签收的风险
送货单看起来很简单、不起眼,但往往是施工企业的致命点,因此,项目部对送货单的签收必须重视,要严格把关。
1.送货单打官司的风险
现在材料商用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绝对胜诉!法律讲依据、讲事实,而材料商提供的经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就是依据(项目部不盖章同样有效),尽管有企业认为材料商和项目部签收人有串通虚报量价的嫌疑,但在法庭上,送货单中的量价已成为事实,法院会判企业照单全买!
2.送货单造成项目亏损的风险
工程材料费用约占工程项目总造价的70%左右,把握住材料量价就把握住成本。一旦材料量价超预算就存在亏损的风险,而量和价往往体现在送货单上(因采购合同上的数量只是估算的)。因此,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同时签收,要预防“飞单子”(即货没进场,但送货单子已签收)的现象发生。
四、使用不诚信建筑劳务队伍的风险
虽然几年前建设部专门对施工企业作出了“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三大类资质的区分,但几年下来,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仍然不规范。很多劳务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后很少过问劳务的质量。建筑劳务的特点就是流动性,虽然劳务公司不变,农民工还是一直在流动的,因此只有用了建筑劳务,才知道其施工技术和诚信度究竟如何。
1.被上访投诉或敲诈的风险
近年来确实存在建筑劳务利用“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敲诈项目部的现象。一旦逢年过节,建筑劳务到政府部门上访、堵路等情况层出不穷。上访时,劳务公司负责人大多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被上访投诉对象就是施工企业(或项目部)。不管施工企业是对是错,就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为了“维稳”,不管施工企业有何理由,也不管建筑劳务自报的工钱是多是少,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把“企业欠薪保证金”先付给农民工,不够再向施工企业拿。
2.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如使用不慎,会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事。如处理不好,往往会被通报处罚。如通报批评,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不得在该地承接工程项目;或清退出当地建筑市场;或《诚信手册》年检通不过,无法在该地区投标。
综上所述,为防范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法律风险,建议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对企业委任项目经理的风险防范
不管项目经理是企业内的职业项目经理(年薪制的较多)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风险责任承包制),企业都要对其实行风险抵押(或担保)机制,加强在工程量、价上的过程监督管理。
(二)对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防范
控制和规范使用项目部的各类图章。项目部的章必须由专人保管,要建立用章审批程序。
(三)对送货单签收的风险防范
1.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的收料人同时签收,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当场(或当天)确认,然后每月结算一次,项目经理(最好是承包责任人)或企业派专人过程审核,最后签字盖章确认。
2.把月结的材料数量与工程形象进度所使用的量及预算包含的量进行比较,做到节点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