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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相关解读,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违反或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而不是指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它条款的修改。,这里的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为其施工的对价:工程质量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工程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
但司法实践中,何为“实质性违反或背离”却没有明确的标准。“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是多大程度上的不一致,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极其复杂,比如发包人利用先天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另行签订总造价让利的承诺书: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发包人的房屋;或者要求承包人为其免费施工附属设施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法院对“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认为:“从宽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底线,是从宽把握的幅度不能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通过经济洽商记录减少后的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缩短后的工期不能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工艺流程所必需的周期、不能违反建筑施工应当遵循的自然规律。
读者:如何区分“黑白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及签证?
律师:施工合同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在签约时双方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约定的很清楚,因此,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可能会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加以明确。除了在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必须与中标合同一致外,其他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只要该变更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是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新的补充协议,但签证成立与否仍然要以签证的事件以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为基础,一份合法有效的签证不是“黑合同”。但是,如果以签证的名义在毫无事实基础支持的情况下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格的,实际上就可能构成“黑合同”。
另外,在判断—份补充协议是否构成“黑合同”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招投标的时间间隔情况: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为何: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新的变化,或者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否正当等。
读者:“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为了准确理解该条规定,建筑企业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该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项目经过招投标;二是中标有效。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 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当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致的情形,或者有两份中标合同,一份没有备案的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另一份是备案的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准。
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形下,以哪个为准?一般情况下,按1999版施工合同和2013版施工合同,在合同的组成部分中都没有招标文件,因为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可以不放入合同中。如果投标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偏离,一般不予中标,但一旦中标了,则应以投标函为主。当然,如果合同中对招标文件及投标函的优先解释顺序做了另行约定的除外。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关键词:工程结算 合同审核 过程签证
关于“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尽量避免送审造价与审核、审计造价相差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结算的精准性直接影响着审核的结果,现就我曾经审核过的本公司一个项目来探讨一下:
当时施工单位送审值1259万元,监理审核值851万元,业主审核值509万元。审核依据是合同和现场核实工程量,套用99湖南建筑工程定额、95市政工程定额和2005房屋修缮定额,按合同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娄底工程造价2007年第一期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审核金额相差为什么这么大呢,其真正原因:是调整了工程量、并多次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结算工程量相差太大、调整了一些不合理子目的定额、调整了部分材料价格、核减了因工程需要而未施工的项目,如铝合金窗、土石方挖运、值班室天棚吊顶、砼道路、砼垫层、砼管、钢筋,带形基础、地面瓷砖、石油沥青卷材铺贴等。
虽说审核时缩水是常事,但缩得太离谱了我们造价员就得好好与审核人员沟通找出真正的原因,使自己今后的结算能够更精准。其实每个预结算工作人员责任还是比较重大的,只要大家工作认真一点,负责一点,如实反映现场工程量,隐蔽资料要做准确、套定额子目力求准确,不要太离谱,就能把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对于四方已现场核实的工程量,做结算的时候不要在工程量表上擅自增加工作量,给设备部专工审量、计划审计审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几个典型有争议的案例,从中分析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变更等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 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1.1 案例概述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建了上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3646.9m2的锅炉房;1478.8m2一层钢结构的煤棚;80m高矩形烟囱;475.6m2一层钢结构的水处理间和 48.8m2的酸碱储存罐区的施工任务。新建建筑四周用设混凝土消防环通道路。要求工程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两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在计划工期内按时交付,能源公司随之全额支付进度款。但是建筑公司却在竣工结算环节以材料涨价和工程变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材料涨价的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
1.2 案例分析
1.2.1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计价,因此建筑公司关于额外材料补差的要求无效。在工程建设中,固定价格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中,价不变,量按实计算;另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不变。严格来说,固定单价通常是固定不变的,它是缔结合同的甲乙两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单价;竣工结算价则是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得出的工程造价。项目在建期间,固定单价总会在市场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高低波动。以建筑公司的立场来分析,项目承建期间如果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则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了一部分;如果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则相当于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了一部分,多出的这部分就是建筑公司应得的超额利润。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约定好工程计价方式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同时,有义务承担因价格波动引起的利润升值或贬值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和能源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前已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了固定价计价方式,因而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所要额外材料补差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只有当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款违背了公平的市场规则,建筑公司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法》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1.2.2 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两方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的合法的约定,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建筑公司单方面提出的造价鉴定的要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已通过合同约定下来,整个承建过程与合同要求相符,未出现工程变更的事由,竣工结算时两方就应该按部就班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彻底清算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此时提出差额补偿的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1.2.3 在竣工结算环节,工程款不能产生利息,能够产生利息的是工程欠款。这里提到的工程价款,是能源公司用以支付建筑公司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如期交付的物化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对价。上文提及,能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付了全额的工程款, 因此建筑公司事后差额补偿的要求完全不合乎法律逻辑。
2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述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随后,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以工程变更为由向对方索赔350万元,遭到了对方的反对,能源公司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便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能源公司不承认事先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项目,部分已办理签证的变更项目因为没有明确标定价格,因此应该以建筑公司所列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而定。而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能源公司要求或同意施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计价;部分工程变更的签证未明确如何计价的项目,应该参考当地定额计价。
350万元的工程变更索赔中的一百万元两方意见一致,对于其他的部分合同两方各执己见,一直未确定解决对策。于是,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将一纸诉文呈上法庭,向能源公司提出350万元的工程款索赔。
2.2 案例分析 根据上文得知,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节的矛盾焦点是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的问题。笔者的分析如下:
2.2.1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证据。签证中规定的计价标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办理变更签证时,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定额标准确定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相一致。此类变更签证最不易引发争议,而且对建筑公司更有利。
2.2.2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需参考当地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而定,它是能够证明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依据。工程签证实际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甲乙两方缔结合同后为明确合同价款的,应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示的,按规定履行。”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则在竣工结算环节均按当地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计价标准。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也应按此标准执行,它只能作为证明变更事件的依据而存在。
2.2.3 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上也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技术与经济转化的系统工作,要求技经人员必需具备施工管理知识、熟练的合同谈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学习和与时俱进,达到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上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技经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运营,均需要进行造价过程管理,因此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作好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加强项目立项起、招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的事中控制,工程结算的事后控制等加大技经人员的过程参与力度,发挥技经专业的优势,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落实到前期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全过程中去,从源头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吕芳,武菊意.浅谈建设工程结算审核[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关键词:招投标 中标价 合同价 结算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099-02
在电力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是重要构成元素,它们在作用发挥和价格构成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关系的正确对待和处理是保证招投标工作透明合理的前提,也是后期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对于电力工程单位来说,在进行工程管理时就要将其作为重点来抓,保证三者价格制定的科学合理,促进电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电力服务品质。
一、中标价格的合理确定
所谓的中标价格就是电力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投标竞争后中标的价款,通常情况下,这种价款的确定是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标底价核查对比所确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的实际工程招投标工程中,工程招标的标底价和投标单位的标书中所明确的投标价是有很大差异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标底是按照既定的统一的标准来编制形成的,但是,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则是在编制人员、编制环境、编制条件以及编制地区等状况相异的情况下形成的,这就不难看出,如果把接近于标底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就会显得很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1]。中标价的确定从投标预算的结构构成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和基础定额的工程项目以及基价所共同构成的直接费用部分;其次,第二部分是由电力工程造价的各个费用部分所构成;第三,最后一部分是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基础定额项目中没有形成的暂定项目在内的部分构成。从作用体现上来看,这种划分方法一方面考虑到了投标预算的编制程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各个构成部分费用的弹性空间。通过这种考核形式来确定出最后各个投标预算中的中标价是一种可行性很好的方法,下面就对其具体的划分及考核进行阐述:
1.基价直接费用的评分考核
投标价的主体是基价直接费,在电力企业的工程建设造价体系中,它的主要价款也是由这一部分产生,而这一部分价款的弹性空间又是非常小的,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它和其相对应的基价是基础定额的组成部分之一,会受到定额执行规定的限制,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稳固性特征。对于工程量的核算,在最后的核算结果确定上会受到核算人员水平不均、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很大差异,此时的工程项目和基价没有发生改变,但是这种核算的差异性还是会对投标报价的准确度产生直接影响的,显而易见,对于基价直接费进行评分考核的实质就是对工程量准确度的核算。除此之外,因为基价直接费核算所得到的结果弹性空间很小,而且又是构成投标报价的主体,因此,采用这一部分考核中标入围资格也是符合合理性要求的。我们就可以做这样一种假设,把招标标底作为相互对比的依据,把投标报价基价直接费计算结果和标底相对比,规定考核误差率是+5%范围内取得中标入围资格,并把考核的总分设定为75分,按照误差率的大小来综合评定出入围投标报价分值的高低,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误差率越小就表示分值越高,从这种考核的实际应用来看,它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点,一是它的考核范围相对来说较为广泛和稳定;二是它的考核范围在执行上具有相对的务实性特点,可以抓住问题的核心所在;三是在进行评定时的争议比较小;四是这种先入围后评分值的形式可以充分保证投标价的质量。
2.对于工程造价费用的评分考核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它的工程造价费用多少是由国家在此行业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文件确定的,在进行计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同时也要设定相关计价流程和程序。但是这一部分仍然是由相对固定部分和带有弹性性质的部分共同构成,例如常见的构件增值税、机械费用调整等,在取费基数上就会受到部分计价直接费的制约,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弹性,相对于其他费用的设定来说,则是锁定在一定基数上的,在特定的计价程序范围内产生,所以就可以这么说,这一部分的误差不会过大,这就很容易看出,工程造价费用部分计算结果是不会产生较大的价款差额的,但是,由于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资质级别以及配套生产能力和构成等方面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对投标报价结果进行计算时就难以和招标标底保持同步一致性,也可以这么理解,标底是单一的,但是报价却是多方面的,最后所计算得到的投标报价和标底价也会由此而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是难以避免的。从这方面来讲,就不能将其作为标底的依据,而是需要在经过考核人员的严格考核之后将基价直接费作为参考依据,并依据规定的计价程序和费用来对这部分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本文中设定的误差为+3%,考核总分是10分,最后仍然以误差率大小来评定这一部分的分值。
3.对于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的评定考核
相对来说,这一部分的计算结果是最难以把握的,以标底为参照对象,它必须是和标底的材料品种、用量、材料差价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等都需要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最后的计算结果才是相一致的,而在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尤其是检修、技改、维护等生产施工,要做到这一点是很有难度的,但是仍然以单独考核方式主要是因为需要满足两个需要。把这一部分和其他部分混合考核,会导致结果的模糊不清晰,甚至于还会出现“歪打正着”的现象,例如在之前两个部分的价款设定过大,而这一部分的价款又过小,它的总价款很可能和标底相接近,但是,从投标预算质量及其准确性来看,它并不是很合理的投标预算,因为这一部分是整个工程造价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考核十分有必要,对于第一个需要来讲,它是针对于基价直接费中各个章节来讲的,起到一种核对作用。主要是因为即便是对基价直接费进行了必要的考核,但是由于一系列的投标报价编制方法、编制习惯以及汇总编制的差异性,很难和标底保持同步,也就造成了各个具体章节的差异性出现,甚至于有些并不完全按照章节来进行编排,这样就对每一章节的考核增加了难度。采用材料价格差的核对考核方法实用性很强,这是因为在分析后的材料总量属于是各个章节材料含量的总和,工程材料含量是既定不变的,对于它的总量准确性核对就逐渐成为了对章节的一种贯穿性考核,一旦总量误差减小,各个章节的误差也就大大减少;第二个需要主要是为了给合同价、结算价的形成奠定基础的,获得相关依据。因为合同价、结算价以及中标价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这主要受到了建设产品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决定的,而且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两者又是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很明显的是材料价格是动态化的,材料用量则是静态化的[2],因此,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就要将其作为将要形成的合同价、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及其用量的依据,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它的对比依据是招标标底,因为招标标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于材料的品种、范围、价格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基价而形成的一个统一的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的,因此,它对于考核也是十分有利的。具体的考核方法可以将其设定为两种,两者的区别是口径的整齐与否。口径整齐统一的话,可以分为各个材料用量及其材料借款和暂定项目工程量及其价款的双重考核,主要是侧重于材料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考核,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材料各个品种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出入,而口径不整齐统一时,就可以对各个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进行考核,在考核作用下来进一步明确电力工程中各个材料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的结果,同时还要按照标底的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来作为参考依据,进而形成这一部分的价款。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合同价的合理确定
合同价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者在中标之后,招投标双方以法律形式来约定的一种工程价款[3]。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价款一旦双方签订之后就生成法律效力,它在整个工程承包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条款,我们知道合同价是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约定形成的,但是,合同价的来源和依据必须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其和工程实际造价相差甚远,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有很大阻碍,这样也就丧失了合同的约束性作用。在合同中还存在有另一种状况,就是合同双方在协商拟定某一工程价款时,在此价款基础上来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来明确合同价,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基于此,就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对合同价的合理设定进行分析,它的合理设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中标价中并不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1),在中标价中相对于结算价来说,它的准确性和固定性很强;二是中标价中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2),相对于结算价来说会有一定的可变性特征,中标价1和中标价2两者相互结合构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合同价,基于此,把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的价款采用合同形式来进行固定,这种形式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也是不合理的[4]。但是,这样做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因为这一部分一旦不将其纳入到合同价中,就会造成合同价的构成不合理,而且还会导致电力工程在进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价的形成不具备足够的参考依据,甚至于产生经济上的纠纷。
三、结算价确定的合理性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招投标活动的结算价是工程竣工之后依据原有施工图纸的预算,同时融合补充修改预算所形成的工程价款。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投标预算就是参考施工图纸预算而形成的,基于此,在经过考核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所形成的中标价和由此形成的合同价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由此可见,通过合同价所构成的结算价是有足够参考依据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讲,其并不能和结算价相等同,因为结算价不仅可以反映建设产品的成果,而且还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就需要在客观上要求体现出价款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特点,那么由此就可以将结算价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合同价并不包含有材料价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中标价1,这也是整个结算价主价款部分;第二,在合同价中,材料价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说中标价2,这一部分的价款组成是会受到市场经济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在这种影响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形成可变性价款,可以说这一部分的实际结算已经不再是合同意义上的价款了,它的合理价款只是依据市场实际在原定材料的用量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价格调整;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变更增减部分,这一增减部分是电力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客观反映,同时也是工程实物的真实面貌;第四,政策性调整部分,这一部分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也正是因为此,它才属于是合同之外的部分存在[5]。这四个部分相互构成的结算价,在分布构成上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因为结算价的形成本来就是一个复杂性较强的系统,会因为电力产品生产和市场价格的反复波动性难以解决,导致结算价不能超前确立,只能在竣工之后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进行认定。
四、总结
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在现阶段随着社会各行业对电力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形势下,工程建设量明显增多。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采用最多的是招投标形式,在招投标环节,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都属于是工程造价的内容,是工程造价在不同阶段上的外在表现,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对于三者的合理确定,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经济、定额制定以及地区差异等等,保证其价款设定的合情合理,从而使工程造价更能反映出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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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剑,刘朝晖.浅析电网项目竣工结算价超中标价的原因和对策[J].城市建设,2010,(5):40-42.
[3]陈金宏.工程项目结算价超合同价成因分析及防范策略[J].财经界,2016,(17):138-139.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阶段是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已经明确。首先我想谈一下竣工结算的内容、结算中常发生的一些问题及对策,以后就能提高编制有利于某一方的造价合同条款,合理快速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实现共赢。
1、竣工结算阶段是业主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直接以工程量价指标形式反映了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工程即将竣工时,现场各专业工程师审核施工过程中报送一切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成本部门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单、工程结算书以及双方一切有关业务往来的记录和文件凭证等,审核合同文件确定的发包内容、范围、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计价费率、甲供材及暂定价调差、人工费调整、进度款支付、是否索赔等事项。结算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2)设计变更预算;(3)项目现场签证预算;(4)材料价差预算;(5)政策性调整预算。
2、结算中也在一些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1投标清单预算清单漏项多,造成合同造价超出业主成本。该问题主要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没有认真细致编制,了解设计意图和及时提出设计答疑问题,造成多余原来的预算不准,该部分责任由业主方承担。对策应该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价清标工作,对合同中的清单量调整和图纸交底后的问题全部汇总,汇总后统一调整,列入合同附件,方便结算,并将此调整条款写入施工合同中,以合法执行。2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计取费率、人工费材料费调差方式不清楚或没有明确,造成结算时双方推诿扯皮。由于双方各自的利益,对策是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明确清楚,而且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在双方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写施工合同中。3没有预付款,造成施工方资金短缺,出现的向业主方停工误工索赔问题。由《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建筑工程中要有预付款,但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没有如实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施工资金风险因素,急于中标,造成了类似的大额索赔,而业主方也因合同约定不能跳出合同以外支付工程款,实际又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耽误了工期,影响了业主方自身的交房和履约承诺。对策应为业主方在招标文件中,应对项目的周期、交房、施工单位资质信誉及自己实力做出综合评估,在合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支付款方式写入合同,不免给自身造成损失。
3、以上的竣工结算重要性、内容及其产生问题,都已经告诉我们施工合同作为一个纸质载体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进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首要参考依据,业主方和施工方通过订立合同来相互制约和监督。工程造价管理从项目施工开始到竣工为止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最主要的依据之一,某种程度上它决定了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盈亏。虽然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但一些细节性总是仍然在等中标后正式签订合同前,通过与业主进行耐心细致的谈判予以确定,从而全过程、平衡地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详细解释说明与工程变更,索赔、调价等相关的条款,尽最大可能争取到一个相对有利的合同环境,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施工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对施工方越明确,越有利于执行合同。那么如何编制好的施工合同造价条款,尽可能规避分散过程管理中的造价责任风险:1施工合同必须体现依法合规,诚信发承包,实现双赢。在实际的建筑发承包市场上,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也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合同中将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清楚,以免造成重复计算或漏项,增加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难度。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索,对于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内容及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和其他所有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一样,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遗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说明它构成合同的一部分。3合同尽可能编入适应新的国家合同条款标准,推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便与建筑市场兄弟单位成本口径统一,快速测算成本,提高数据分析效率。4合同评审前,征询施工方造价方面条款意见。施工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的文件,也是以后工程管理中需要紧密联系的两方,针对未知的工程风险,听取施工方的意见是必要的,合同最终才能顺利执行,双方才能最终受益。5总分包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关系及结算付款细则,必须在合同中体现,避免结算时资料混乱多头管理,拖延结算进度,核算成本难度加大。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4、结语
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中的造价条款也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我们在实际应用中,朝着竣工结算“高效、快捷、准确、共赢”的方向去努力,慢慢优化完善我们的施工合同造价条款,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我相信在以后的造价执业工作中一定会游刃有余。
参考文献
关键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结算;作用分析
在整个建设工程中,最终环节是工程结算,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结算收尾管控工作,对整个工程造价成本控制而言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从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结算控制水平进行分析,比较容易受到以往传统因素的影响,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逐渐递增趋势,与新时期的合同类型不相符,甚至绝大多数的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不能严谨践行具体的工程要求,拖延工期,增加施工成本。
1自觉遵循法律且严格践行合同条例
在工程建设中增强对签订施工合同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造价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即便在近几年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建筑市场逐步迈向规范化方向,但合同管理内容仍旧不够全面、细致,在管理中也存在漏洞,对整个工程的正常有序施工造成一定阻碍。合同签订完毕标志着法律正式生效,其约束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因此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与双方的利害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在合同签订时,若合同中的款项未能明确,尤其是相关于违约内容未进行具体明确就草率签订,则会增加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几率。此外在实际施工环节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应该落实到书面中,不能凭空口头承诺。合同中也应体现具体防范措施与分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款项。在签订合同环节中,合同主体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严谨性,以此种方式来降低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几率,为合同的履行与工程条款结算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具体来讲:需将“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不能篡改;“专用合同条款”需按照不同的条款编号与具体内容引用,并且按照工程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与完善。
2划分施工合同种类,按合同款项执行
我国国内通用施工合同形式可以分成:固定价格合同、可塑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合同三种形式。其中,固定价格合同需由承包方对工程中存在的一切风险进行承担,并且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突发因素付出代价。由此可见,这种合同条款通常报价较高,比较适用于工程量较小的工程且能精密计算、工程周期较短、技术相对简单的建筑项目工程;可塑价格合同能够制定可调整框架,将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合理均摊,这种优越性使得这类合同适用范围较大;成本加酬合同即经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依照预先约定内容支付劳金的合同。在这一类合同中,业主担负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不承担任何风险,所以其劳动报酬相对而言较低,比较适用于急迫开展的工程项目、新型工程项目或是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选择工程合同类型的最为科学且合理办法为:首先,工程承包商与业主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周期、市场状况、难度系数、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全方位考量之后应慎重选择利于双方的合同类型,进而保证双方对合同的较高认可度以及合同的切实可行性。若确定合同类型,在工程竣工阶段的审计结算工作就应严格按照既定合同款项执行。譬如某临时工程,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方式。考虑到承包商对工程缺少对工程项目前瞻预测工作,在施工中若出现使用材料的价格上涨问题,会使得该工程项目的运转资金困难,在工期内不能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工作。在工程竣工的结算审计阶段,承包商时常以各种编造理由增补签证,使用不当手段弥补工程建设多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依据签订合同价款中的基本原则,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之前应对建材时常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调整与掌控,依法承担合同结果,因此在结算中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例办理。
3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管理工作,增强管理力度
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状况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责是以建立合同方式体现的,对此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是规范自由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努力,在合同管理工作方面已经凸显成效。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合同制度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增强整顿工作,科学规范市场顺序。在严谨把关的基础上,增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力度。若相关工程建设资金不充足,严禁办理相关手续,且不能越级组织招投标工作,不准许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抵制垫付资金与带资施工现象,促进建筑市场朝向健康绿色方向发展;创建合同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与项目工程承办单位的正确思想意识,严格律己;严格限制工程竣工结算条款办理等。在工程竣工的后期阶段应及时交付给建设单位,保证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及时投入使用运行,近早发挥建设工程的各方面效益,进而促进工程价款结算,达成最终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4创设合同管理团队,严格要求持证上岗
积极开展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严格要求工程施工人员培训合格后放能上岗,不合格人员坚决不能予以岗位安排,此种方式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管理工作实现理想效果的最佳途径。现阶段,我国国内已经正式践行工程造价师注册制度。工程造价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造价管理者,其重点工作任务为做好工程建设投资与合同管理。增强与优化合同管理工作是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保证,这也是做好工程结算管理的核心要素,基于此规范化、严谨化能够促进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因为建设工程中本身存在特殊性质,所以在工程结算中还有可能遇到其他无法预测问题。因而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极为有必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予以高度重视,摆正合同在工程中的位置,提高认识程度,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将各种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并且将工作做到细致入微,降低一些突发性因素发生的可能性,进而有效保证建设工程在竣工阶段的造价结算工作能够按照具体施工合同中的款项高效有序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有必要做好工程项目的造价工作,将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妥善保管。
5结束语
根据我国当前的工程造价结算控制工作实际情况,出现各种频发问题,对整个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对此,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该切实求是,结合实际情况,更新传统观念,强化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将合同纠纷案件几率降低,规范市场,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进步,进而带动我国GDP总值,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马龙 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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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银.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的影响[J].山西建筑,2016,42(2):225-226.
③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原则;④清单数量计算错误的处理原则;⑤投标报价错误的清单变更处理原则。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量错误;清单漏项;投标价错误;处理原则
By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valuation model and contract prices form in project settlement verification practice application
Duan Da
【Abstract】(1)main elaboration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valuation model and contract prices form difference and relation as well as in practical work application. (2)elaboration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flaw two kind of manifestation: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many items, leak item and the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are abundant, are few. (3)elaboration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existence flaw meets when the change settles accounts the verif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to grasp, mainly has the following several kinds:①Detailed list entire chang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②Detailed list composition content or procedure chang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③The 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leaks th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④Detailed list quantity miscalculation principle of management;⑤Tender offer wrong detailed list chang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Key words】Resilience detailed list flaw; Resilience mistake; The detailed list leaks the item; Competitive prices mistake;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自2003年7月1日实施“03规范”以来,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经过多年的推行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于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笔者通过多年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实践总结,对工程量清单的认识及清单错项、漏项、变更、多量、少量等诸多情况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结算的处理原则把握上多有感触体会,本文就结算审核工作中遇到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掌握作简单论述。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合同价款形式的区别与联系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简单的讲,就是用来计算或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或模式。主要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合同价款形式,是合同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的合同价的形式,合同价款形式有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种。
显而易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合同价款形式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然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初期,甚至是08清单规范后,仍然有部分人将工程量清单计价理解为单价合同,编制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这显然是不对的。根据上述概念区分,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结算时遵循的原则应根据合同签订的价款形式确定。另外,合同价款指的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范围或标的物的总价格,若此价格至结算期固定不变,则为固定价格合同;若此价格至结算期根据约定条件可以调整,则为可调价格合同。实际应用中所说的固定单价合同按其实质应理解为可调价格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按可调价格合同订立,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可调价格的内容、范围、幅度、方式等调整条件。
2. 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表现形式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严格意义上来讲,工程量清单内容属于但并不是唯一的合同承包内容,形成的投标报价可以签订为合同价但并不等于是结算价。由于清单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熟练程度及对设计图纸的不同理解等原因,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存有疑问,可以在开标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工程量清单多项、漏项:工程量清单多(漏)项主要又表现为全多(漏)项和项目特征多(漏)项两种。全多(漏)项是指清单中列出(未列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有关的)、设计图纸中不存在的(注明的)或招标文件中未作(已作)要求的清单项目。如在一个室内二次装饰工程的招标清单中列出了一项桩基工程清单,这就是全多项。项目特征多(漏)项是指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不准确而使清单组成内容重复(漏计)、增加(减少)的项目。如砼基础清单项目特征中未对基础垫层进行描述,导致清单组成内容漏列基础垫层项目,这就是项目特征漏项。
2.2 工程量清单多量、少量:工程量清单多(少)量主要又表现为清单数量多(少)量和定额数量多(少)量两种。顾名思义,多(少)量就是指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使清单数量或定额数量多算或少算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在一个清单项目中有可能同时存在,即出现清单工程量多量、少量的同时也会可能存在定额量多量、少量的情况。
3. 清单缺陷在结算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较为复杂、招投标时间要求较紧、工程量计算较为繁琐等诸多原因,总是有些招标项目在发出招标清单时未能及时发现清单缺陷,有的甚至在结算审核时才发现存在缺陷,这样就给结算审核带来了很多棘手问题。另外,由于设计缺陷、设计不明确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等原因,使得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或投标报价发生变化。同时,多数施工合同中往往对工程量清单调整内容、范围、幅度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所以,由于清单缺陷、设计变更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等因素,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事实上,03和08清单规范中对上述清单缺陷均已有相应规定,再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一批至第五批),解答基本上相同,可以总结为:若投标人发现招标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工程量变更增减后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清单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这是清单规范给出的原则性指导意见,那么,《清单计价规范》4.0.9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03清单规范第4.0.9条原文引用如下: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而08清单中则对清单缺陷做了强制性规定,根据08清单第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条文解释则清楚指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释,似乎可以解决清单缺陷问题了,但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较为复杂的,而且经常是合同中对调整内容、范围、幅度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实际的清单应用中,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交织在一起组成的复杂问题,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较为特别的清单缺陷和变更情况,假定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以及合同中未约定变更调整的幅度、范围前提条件下,就遇到以下几种特别情况时如何把握审核原则提出笔者观点:
(1)清单全项变更:清单全项变更主要是指某个清单项目因实体、尺寸、做法等改变,原来的项目特征和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结算时需按实际的清单项目计算。这种变更一般有两种情况:取消原清单项目或变更为新的清单项目。
若为取消原清单项目,结算时按原投标数量和报价扣减。若变更为新的清单项目,结算时先按原投标数量和报价扣减,再按实际发生的新的清单数量和单价计入结算。如原1/2砖砌隔墙变更为轻质隔墙,则需扣减原1/2砖砌隔墙造价,增加轻质隔墙造价。
(2)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变更: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变更主要是指组成某个清单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或做法因品牌、材质、规格等发生改变,原来的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结算时需按新的项目单价计算。这种变更一般也有两种情况:取消某个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和变更为新的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
若为取消某个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这种变更比较好办,直接将取消的内容按其投标数量和组成单价扣减即可。若变更为新的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这种变更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补价差;第二种是将发生变更的项目按实替换后,形成新的综合单价,按新单价计入结算。在结算处理时,由于变更仅为清单组成内容或做法变更,不会使得清单数量发生变化,因此,采用的工程数量均应按投标数量计算。
如某房地产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卫生间防滑地砖清单项,按图集做法清单组成内容包括20mm水泥砂浆找平层、涂抹防水层、20mm水泥砂浆保护层、300*300防滑地砖四项。实际施工时,将涂抹防水层变更为S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并取消20mm水泥砂浆保护层及300*300防滑地砖。结算处理时,对于防水层,可以直接计入两种防水层价差,也可以将原卫生间防滑地砖清单项全部扣除后,将S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替换涂抹防水层后组成新的清单综合单价,按新单价计入结算。对于取消的保护层和地砖面层,直接分别按其投标数量和单价在结算中扣除则可。
(3)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变更主要是指设计图纸中有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数量或报价的某个清单项目发生变化的情况。这种变更同样也有两种情况:取消清单漏项项目或变更为新的清单项目。
在确定清单漏项的变更审核原则前,首先还应阐述一种观点,在清单规范和答疑解释中对于没有报价的项目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第二种是: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将这两种解释放在一起,很容易发现其矛盾之处,即清单中没有报价的项目到底是报价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还是属于漏项项目。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报价若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则结算不可以增加,若为漏项项目则可以经上报审批后计入结算。
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这种解释较为牵强,因为实际应用中无法判断没有报价的项目到底包含在那个项目中或包含了多少造价在其他项目中,同时,若没有报价的项目发生变更,实际应用中也不能区分应从哪一个项目中扣减或应该扣减多少价格。因此,对于清单中没有报价的项目,我认为理解为清单漏项更为合理。
在上述观点基础上,结算中清单漏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若为取消清单漏项项目,可以认为漏项清单原报价为零,无需处理。若变更为新的清单项目,则只需按实际清单数量和单价计入结算即可,原漏项清单报价无需处理。
如某工程施工图中有外墙GRC装饰线条,但清单漏项,实际施工时一部分取消,一部分变更为砼线条。结算处理时,对于取消部分,无需做扣减造价处理。对于变更部分,只需计入变更砼线条造价即可。
(4)清单数量计算错误的变更:清单数量计算错误的变更主要是指由于计算错误导致清单数量与施工图纸或实际完成数量不符的清单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这种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多量和少量的变更。
在造价培训教材中及省标准定额处的指导性文件,通常取±10%作为清单数量计算错误变更的调整条件或幅度,但实际工作中,多数合同对此并未约定,甚至连出现多量、少量时是否允许调整也未做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事实上,我们可以从清单规范第4.0.9条找到答案。该条款说的是清单漏项经承包人提出可以调整,清单数量错误在约定范围可以调整,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推论:清单缺陷为甲方责任。所以,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情况下,笔者认为,若承包方提出清单数量有误,经核实后可以调整其数量,调整的幅度可以与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而且,从合同公平对等角度讲,这种调整可以是增加数量也可以是减少数量。至于调整时采用的综合单价,应采用投标单价较为合理,因为投标单价中包含着承包方的决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此部分风险合同未明确情况下,应视为承包方承担的报价风险,所以,无论报价高低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5)投标报价错误的清单变更:投标报价错误的清单变更主要是指综合单价明显背离市场单价或有明显证据证实综合单价错误的清单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在结算审核中处理这种变更,首先应了解评标时是否发现此报价错误,若评标时已发现并征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对该报价进行修改,则结算时应做相应调整。若评标时未发现报价有误,根据要约和承诺的先后,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表示同意和接受投标方报价,此时,无论结算清单数量是增是减,此错误报价均不做调整。报价错误的清单数量发生增减变更时,其调整原则按上述4类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报价错误的清单变更还有一种极其特别的情况,这种情况中报价不一定是明显错误的,其通常表现为,投标时投标方将低规格、差品牌、小尺寸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的较高,而实际变更为高规格、好品牌、大尺寸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市场价组价后还没有原投标报价高,结算时就形成扣减造价情况。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虽然清单规范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变更的确定原则已有规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是,规格、品牌、尺寸等发生了变更,不能完全视为适用单价或类似单价,而且,投标单价中还包含了投标方的决策风险和不平衡报价风险等因素,这些风险是投标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所以,这种错误单价项目发生变更时,只能用于相同项目,不能用于类似项目。
如某项目中8mm厚1m*1.2m冰花玻璃投标报价为1000元/m2,实际施工时变更为15mm厚1m*12m冰花玻璃,然而15mm厚冰花玻璃市场价格仅为300元/m2,结算时并没有增加造价,反而扣减造价。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的几种清单变更形式及结算审核处理时的原则把握情况,另外,上述5种变更情况,若在固定价格合同或包干合同条件下,我认为除另有补充协议或约定外,结算时原则上不作调整。若确有补充协议或约定的,可按可调价格合同原则处理,处理原则可按上述5种情况进行。
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并非仅有此5种,甚至还有其他更为特殊的情况,无论什么情况,只要能严格遵从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和原则并结合清单规范的规定审核结算,总能将遇到的问题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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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6-2688(2010)12-0045-04
关键词:暖通工程;预结算;审核
引言:暖通工程建设以渐渐成为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新时期暖通工程建设规模不断的扩增,各种暖通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同时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还有单位建设成本也在增加。必须要加强工程造价成本控制,这样才能为相关的建筑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避免因为造价成本控制水平较差导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所降低。预结算审核是暖通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的有效措施,所以对暖通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内容及方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一、暖通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重视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签订的合同必须要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在工程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对于合同的管理,这样才能够使得工程造价具有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避免因为签订的合同不合理导致纠纷的造成,使得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从而提升对于工程造价控制的成效。对于合同的签订,需要考虑的内容众多,其中包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这些内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需要尽可能的显现出来,合同内容的表达需要准确,不要存在模糊的内容。
(二)加强对预结算资料的控制
预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对预结算资料的控制,保证预结算资料的全性和真实性,要深入到施工现场中去,对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对于相关暖通工程造价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要进行合适,按照暖通工程建设图纸与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暖通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技术手段,同时还需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样工作人员才能对与预结算核算工作认真负责,客观并且高度真实的对暖通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中的预结算进行编制。其中还需要注重的就是掌握好最后的审核工作,要到工程建设的实际现场进行深入的考察,从实际现场获得信息数据,从而确保工程建设预结算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隐蔽性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控制
暖通工程建设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并且具有很高难度系数的工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是没有严格的管理体系对其进行制约,必定会导致暖通工程建设质量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同时工程建设成本也会增加。暖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要以施工图纸为重要依据,进行施工工作的落实,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资金花费。工程的变更必定会导致工程建设成本的增加,所以在建设过程对于暖通工程变更需要严格的进行控制。对于暖通工程必须要进行的工程变更,需要做到预先进行工程的资金花费预算,在预算的基础之上进行暖通工程的变更,在暖通工程变更发生时就需要计算因暖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受到的影响,对于工程造价要进行实时的监督和了解,以免到工程建设完成后所有的事物都积攒到一起,同时对于暖通工程造价变化也不能实时的进行了解。
建设单位委派到工程建设现场的代表人员需要监督好施工单位做好相应数据的记录,暖通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其中需要注重的就是对隐蔽工程的相关信息记录还有签证工作,对于非常特殊的暖通工程在进行设计变更时需要进行变更审批工作,当变更的内容得到审批后才能够进行施工。以往因为对于现场签证管理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为暖通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同时还导致工程建设成本过高,使得工程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例如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暖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对于工程造价控制没有相关的了解,同时在脑海中也并没有树立造价控制意识,特殊季节暖通工程施工增加费用等内容实际存在,这些费用属于双方签订合同中的造价内容,在实际过程中重复计算的现象普遍存在。可以说对于现场签证的控制,就是在暖通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1]。
二、针对暖通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对策
(一)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是暖通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方法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审核形式,该方法以暖通工程建设施工图纸为重要的依据,还有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全面性的对于暖通工程建设资金的花费进行审核。这种方法工作量很大,通常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的暖通工程建设全面审核方法具有的优势是,对于暖通工程建设资金的花费进行全面性的核查,使得预结算工作变得更为细致,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得到良好的保障。但是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行全面性的核查会使得预结算审核的工作量很大,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够完成工作。目前我国很多的暖通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更好地对暖通工程建设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该审核方法的应用十分广泛。
(二)重点审核方法
重点审核法与全面审核法有着很大的差异,主要是要求工作人员对建设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核。虽然该种方法与全面审核法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却也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二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对于审核内容的范围。重点审核方法审核的是重点内容,也就是具有一定的侧重点,该种审核方法在我国建设规模较大的暖通工程预结算审核中非常适用,经常会选择工程建设资金花费较多的施工环节。例如暖通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混凝土工程,会重点的审核施工材料的资金花费与实际定额标准是否一致,还需要加强对定额单价的控制,避免单价混淆对审核工作落实造成不良影响。重点审核方法所具有的优点就是工作量较少,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也较少,但是却是能够获得良好的预结算审核成效[2]。
(三)对比审核法
相应的暖通工程预结算审核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当前建设区域内存在的相类似的暖通工程,其中包括暖通工程建设的规模、暖通工程建设的结构样式等,如果这些内容都具有一致性那么这两个暖通工程建设需要花费的资金投入也不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暖通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人员在对众多信息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积极的找寻相同暖通工程建设对于建设资金花费的规律,并且需要对众多的结构不同、建设区域不同的暖通工程造价指标进行整理。然后根据整理的信息资料与目前审核的暖通工程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寻符合暖通工程建设投资规律的内容,并且对此内容进行重点核算,查找导致暖通工程建设存在较大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对比审核方法中较为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单方造价控制方法,与相同类型的暖通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的对比,查看二者平方米范围内暖通工程建设成本的经济性,并且积极的找寻造价不合理的地方。第二种就是工程建设材料消耗指标,也就是没每平米各项建设施工材料的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结语:对于任何的工程建设而言造价控制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造价控制管理,才能使得工程建设应用最少的资金得到最大的收益,促进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按付费的时间可以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
无论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也都有总额付费和定额付费的方法。预付制的特点是控制能力强,但可能导致医疗服务差,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规范性要求。同时,预付制办法对刚刚开始的医疗保险管理来说,会由于缺乏参保人和医疗服务数量的依据存在着确定预额费用额的技术难度。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一般后付制的方式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入不敷出。因此,对这一方式必须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这种限定应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规范,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范围。同时,针对两种结算方式的利弊,都要将各项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在结算标准上给予完整的体现,以保证结算审核有充分的依据。
按付费的医疗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项目付费和单元付费或病种付费等。按服务项目付费是最早使用的付费方式,服务项目费用也是确定付费的最原始的费用依据。
服务单元付费如按病种付费,是在完善服务项目付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付费方式,是按一定分类标准对医疗服务项目归类付费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同类服务项目付费的集合。但正因为单元付费是项目付费的归类,因而一方面其付费方式较之项目付费更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合理施诊,更有利于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加以审核和控制,但这两种方式同样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基本认同的科学合理的基本医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因而导致医疗服务方出于自身利益而人为扩大医疗消费的弊端。此外,按服务单元付费,需要健全的诊疗规范和资料管理基础,其分类和费用标准的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