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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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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法

第1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 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 德国

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 法国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 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

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 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 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

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 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4]陈晓东,汪宏智. 从欧美经验看中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治理[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1):82.

第2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11-02

近年来,各种违法药品广告频频遭到曝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对药品广告违法案件进行公告[1],如下图所示。

从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违法药品广告呈增长趋势,可见我国药品广告监管还不完善。本文通过介绍一些发达国家的药品广告监管模式,借鉴其经验,以期为我国药品广告监管提供一定参考。

1 国外药品广告的监管模式

1.1 机构设置及法律法规

美国药品广告监管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共同负责,FDA下设药品市场、广告与联络处(DDMAC),对执法队伍建设、审查及问责等方面进行专门监管。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先后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A现代化法案》、多版DTC指南等。

德国于1994年颁布《医疗广告法》,对所属医疗范畴内的广告都有严格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介绍使用风险,加之健全的医疗保险机制,有效杜绝了违法药品广告的产生。

澳大利亚的审批及监管职权统一由治疗产品监督管理局(TGA)执行,TGA下属的治疗产品广告标准委员会(TGACC)和自我药疗行业协会(ASMI)负责具体审批工作,在政府、综合监管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三重保障下,使药品广告从审批、到投诉都落实到专业部门,大大提高监管成效。在药品广告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先后制定了《治疗产品法1989》、《治疗产品条例》等法律条例。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来监管广告的国家,1962年设立的广告标准局(ASA)统一对广告公司、媒体、广告主的行为进行规范。1986年颁布的《医药条例》,规定广告药品必须与医药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相符合。

1.2 行业自律和投诉机制

一些发达国家在进行药品广告监管的实践中,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如美国建立了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和广告主组成的完备的行业自律体系。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对广告主所提交药品资料都有相应的审查机构和制度,以确保广告主信息的准确性,广告主主要由同领域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规范。同时各领域间存在竞争的企业可以互相监督,针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或者提讼。另外美国还有很多行业自律机构,如美国消费者健康产品协会[2]。

1.3 药品广告内容要求

药品的疗效和使用风险并存,因此,国外要求药品广告传递的信息要求严格。如法国FHPSA规定药品广告中绝对不能出现“第一”、“最好”等暗示不公平竞争的字样,禁止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等夸大药品安全和疗效的字样,对字体字迹都有明显的标准要求[3]。在澳大利亚非处方药广告中,规定可以由医生对该产品进行介绍推广,但是必须标明该医生的具体信息及广告收取的费用。

1.4 分类管理

在监管方式上,多数西方国家对药品广告实施分类管理。在美国,FDA主要负责药品标签说明和处方药广告监管,FTC主要负责除处方药广告外的所有广告监管,其中处方药广告监管主要由DDMAC负责,FTC还设有专门的OTC药品广告投诉热线和网站。法国药品广告分为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对大众广告采取前评价,有FHPSA的签证才能广告;对专业广告进行后评价,按照产品特征摘要(SPC)的要求,规定对组成某种药品名称的所有字体、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

1.5 处罚力度

违法药品广告频发,不得不说是惩罚力度不到位,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发生。如美国对违法药品广告所处罚金数额会远远大于其违法所得收益,这种惩罚性赔偿附带连带责任,有效遏制了违法广告的苗头。

2 对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启示

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发达国家有其独特的监管模式,从监管机构设置到法律法规制定,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从药品研发上市到投诉环节,都有较为严密的监管体制。因此,对我国的主要启示如下:

2.1 完善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已有的《广告法》逐渐暴露出缺陷。因此,有必要细化《广告法》,可以出台一部专门的医药广告法,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如:明确广告字体、字迹、颜色等的标准;明确标注药品使用风险、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确规定不允许专家、明星等公众人物参与药品广告宣传。

2.2 改革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

我国药品广告审查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而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这种权责分离的体制,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缺乏药品广告专业知识,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和质量,要使药品广告得到实质性、根本性的监管,就必须改革现行的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将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权统一交给SFDA负责[4]。因此,可以考虑:①建立一个独立的广告审查机构;②建立严格的、可操作的违法广告惩罚机制;③加强药品广告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责任制。

2.3 加快发展药品行业自律体系

药品广告从审批到投诉较其他广告的要求高、难度大,单独依靠政府监管显得很吃力,鼓励行业自律迫在眉睫,可以建立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如可成立专门的药品广告监管协会,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投诉等。媒体可以拒绝误导消费的违法药品广告,也可避免广告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和攀比,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可以保障药品广告有序健康发展。

2.4 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舆论监管作用

消费者由于缺乏医药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甄别能力很差。因此,应加大对消费者药品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消费者举报投诉机制,如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和网站,组织开展群众打假活动,建立完备的举报奖励制度,从而营造一个全民参与监管的运作体系。

3 结 论

现阶段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仍存在很大问题,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建立起以行业自律为主,社会舆论和政府监管为辅的药品广告监管体系,才能合理净化药品广告大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违法广告公告[EB/OL].http///.

[2]李延敏,陈蕾,等.美国药品广告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药业,2011,20(14):3-4.

第3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新余整治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

10月至11月,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对下列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即: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未经审批擅自的药品、保健品广告;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广告;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集中整治过程中,该局将依法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媒体的药品、保健品进行监测:一是加太对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品的抽检力度;二是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三是对辖区内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网站予以曝光;五是对有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行为又屡教不改的涉药单位,将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的频度和力度,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使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

漳州食药监局多措并举

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2009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教育药品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要求自觉取消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第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法规进社区、进农村等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违法药品广告的危害,教育公众不轻信、不传播虚假药品广告。第三,加大监测力度。指定专门人员每天收看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节目,对各药品经营企业经常进行巡查,重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广告药品进行及时查处。第四,开展跟踪检查。针对电视播放、报刊、发放传单等形式的非法广告进行针对性跟踪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广告的抽验力度,依法严肃处理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乌海工商局动态监管医疗广告市场

乌海市对医疗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举措包括:一,把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依法停止广告。现已对1户广告媒体、3户广告者予以警示。二,要求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分别对2户设计者、4户制作者和1户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三,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2户广告媒介单位限制其广告资格。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目,要求明示“本栏目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南京对药品广告实施24小时监测

江苏省南京市对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又出新举措,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10月23日正式运行,可实现对市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24小时全天时、全频道监测。

通过事先制作的广告模板,该系统能自动识别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并根据广告时段、内容和频道,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查询和分析,有效弥补过去人工监测覆盖面有限、效率不高等缺陷,并在固定和提取违法证据、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9年初至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70余条,5个广告药品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而24小时广告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将大大增强南京对违法广告的监测能力。

益阳食药监局整治违法药械广告

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同步”监管措施,在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市药品广告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药械广告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理用药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做到监测与移送同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实施网络化管理,划分区域责成专人对辖区内的电视、广播节目中的广告进行全天候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2009年以来,累计检查发现违法药械广告14件,按照省局部署对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批次,在确定范围内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第二,做到监管和宣传同步。积极与市广播电视局和工商部门进行沟通,敦促媒体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进行修改或停播,与相关部门联手,开展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标准》的宣传,通过制作电视节目、散发传单、制作专栏等方式教育群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增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第三,做到监管与专项整治同步。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维护药品广告秩序,共查处3起违法药品广告,并及时移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函告电视台要求停播违法药品广告。

云南惩治89家医疗机构违规广告

据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统计,9月底前全省共检查了218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其中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91家,查处89家,其中,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1家,警告46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7家,罚款3家,吊销科目2家。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在年初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第4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1.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桂龙药膏”。广告宣称“通过内外双修,手脚疼痛症状消失,胃肠功能恢复,血压恢复平稳”等。

2.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糊药”。广告宣称“激活黏膜的自我修复能力,从此告别老胃病、老肠炎”等。

3.金哈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十味乳香丸”。广告宣称“其药力是普通药材的30倍,清理99%的骨痹毒素,全面消除关节炎症”等。

4.河南洛阳远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力补金秋胶囊”。广告宣称“腰膝酸软选择它,滋补肾阳依赖它,生活没有激情需要它”等。

5.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男宝胶囊”。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广告。广告宣称“一排二清三修复,最后将男性疾病彻底根治”等。

6.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关节痛消贴、远红外腰椎痛消贴(广告中标示名称:仙草骨疼贴、仙草活骨膏)”。广告宣称“一个月软骨逐渐修复,滑膜恢复正常;根本无需吃药打针做手术,轻轻松松治好多年老骨病”等。

7.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颈腰关节镇痛贴(广告中标示名称:千年活骨膏3号)”。广告宣称“适用于久治不愈、卧床不起,对治疗失去信心的人,2~3个疗程清死骨生新骨”等。

8.合肥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凉膜膏”。广告宣称“无论轻、中、重度静脉曲张,脉管炎,老烂腿均可使用,无需手术,有效果”等。

第5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关键词】 都市报纸;广告业务;存在问题;监管模式;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广告业的发展速度可谓一日千里,报纸广告业蓬勃发展起来。然而,报业广告市场秩序尚未有效建立,低端广告,违法广告屡见不鲜,报纸广告乱象不容乐观。由此,本文着重探讨都市报纸广告监管模式改革问题。

一、都市报纸广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西安地区三家报纸近期广告情况的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低端广告多,广告版面零碎

目前,这三家报纸广告中,医疗服务、药品、旅游服务、信息及招生招聘等广告占重要部分,且大部分都是干条式低端广告,广告造价相对低廉,而且常常是数百个广告密密麻麻地挤在1/2版或1版里,即使是想得到消费信息的人恐怕也难看清如此混乱的广告。

2、药品广告仍然是违法、违规的重灾区

通过对报纸广告的检测,我们可以发现药品广告的确占到广告总数的很大一部分,并且成为违法、违规广告出现的多发地带。在一个月内,A报其中药品违法广告就占到了117条、10.71版,占药品广告总版面的39.26%;B报的中药品违法广告就有140条、7.98版,占药品总版面的68.73%;C报的药品违法广告有74条、3.52版,占药品广告总版面的52.77%。由这些数据可见,目前的药品广告大多都是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

目前,药品广告最容易出现的几种违法现象:一是含有不科学表示功能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如B报上的一则“何氏狐臭净一瓶搞定”的广告中出现了“一次见效,五天用一次,一瓶用完彻底除根”的断言和保证。二是有的药品广告无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广告审批文号,如C报上的一则“中医药治疗‘银屑病’不再复发”的广告,广告里提到了清肤败毒丸这种药,却没有提到此药的审批文号。三是有些药品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如C报的一则“白领丽人遭遇网恋陷阱”的广告,实际是在为妇科药品“蓝馨”做广告。四是有些药品广告则打着专家或病患的名义为药品做广告,例如,副标题则是“记中国中医医学研究皮肤病专家李军辉教授”。

二、都市报业广告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对广告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存在盲点

就药品广告而言,它归属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即处罚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还在审查后实行检测和公告制度,但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这种管理格局的割裂所造成的信息沟通、衔接方面的障碍,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2、药品广告的审查环节欠完善

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只要经过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并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主就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应媒体上(异地广告须经广告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不需到地市、县药监部门履行任何手续。这些规定虽然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产生了不少漏洞,一些广告主利用广告者对药品管理规定的不成熟及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甚至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不断出现。

3、法律法规不完备

立法的惩罚度低。立法的惩罚度足够高,可能支付的法定成本足够高,使违法收入低于违法支出成本时,即违法的收入小于零时,违法者才会望而却步。但是目前法律的惩罚度太低,根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惩罚力度不够。

三、我国报纸广告监管模式的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

第一,修改广告法。如果要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泛滥的现象,必须坚固广告监管的法律基础,《广告法》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我们认为,《广告法》应该增补的内容有:建立对行政机关监管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对广告监管有消极行政行为,要对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处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广告者信用评级制度并建立诚信档案,方便公众查询;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更多监督、检举权,并建立一套保障广告受众监督、检举广告的程序机制;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由“虚假”变更为“违法”;对广告内容表述予以严格的规定。

第二,制定《药品广告法》。药品医疗类广告始终是杜绝违法广告首先要解决的头等难题。因此制定一部《药品广告法》监督药品广告提供统一详尽的法律依据是必要的。我国现行的规范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这些种类繁多的法规虽然存在着重复和矛盾冲突,但是可以以这些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药品广告法》。在《药品广告法》中,应该使审批和监管职能合二为一,防止工作衔接及配合上的疏漏。另外,改变现有医药广告管理中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于此同时,还要建立违法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管

第一,调整广告管理监管职责范围,扩大工商所广告监管职权。各级的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管的主要部门,因此要适当调整各级广告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广告执法第一线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对违法广告的监督执法作用,本着高效、分工明确、职能到位的精神。国家工商总局要承担制定全国广告监管的政策、法规,协调指导各地广告监管工作等宏观管理事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负本地域的宏观管理职能,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对层次较高、规模较大的广告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事务。市县级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监管广告主体的经营行为,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第二,建立行政指导机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方式,越来越成为对传统依法行政的一种补充。在广告市场迅速发展,广告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通过及时灵活的行政指导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如近年在一些地方的“托管造林”广告,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投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规定不明确,政策性也很强,建议其广告慎重;三是广告涉及敏感问题,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应建议其慎重。

第三,由工商管理机关协同市委宣传部设立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违法广告的投诉。组织大规模的网上打假,让消费者寻找并揭穿各种违法广告,以此对付媒体报纸上泛滥的违法广告。一旦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刊登广告,可以处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培养广告行业自律意识

广告行业自律是广告业成员自行制定的约束本行业广告活动的协议和规则。建立广告行业组织,制定广告行业自律范围是我国广告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广告行业组织是社团组织,自律的方式和方法是建立自律规则,调整的范围仅限于自愿加入行业组织的广告业成员。它可以利用行业规范和社会舆论来制裁违约者。广告行业自律采用的有效方式是广告信用监管体系。

总之,杜绝违法广告,建立广告业市场良好的秩序,对我们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找出病因,积极改进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报业广告市场秩序必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 [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

[2]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 李维峰,陶虎.“虚假广告的经济学分析”.山东经济,2006.5.

【作者简介】

第6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针对我县当前药品广告活动中存在的虚假违法、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联合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集中开展虚假药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工作目标

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违法广告公布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严格监管广告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利用药品广告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会与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重点

针对我县实际,此次药品广告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单位;整治的广告形式重点是媒体广告、声讯广告和户外广告;整治的广告内容重点是以下五类:

_、以新闻报道形式的药品广告。一是在药品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药品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变相宣传药品的广告。

_、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的药品广告。

_、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或者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大众媒介处方药广告等。

_、以“讲座”、“寻医问药”等形式的药品广告。

_、通过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的药品广告。

四、整治措施

_、对虚假药品广告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_)药品广告只允许做品牌形象广告。

(_)药品广告一律实行样件审批。

(_)所有药品广告强制规定标注“提醒消费者注意广告的公信度”的醒目字样。

(_)对违法广告费用的计算在难以收集正式的合同发票、取证困难或广告费用明显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下,一律按照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在物价和工商部门备案的《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的标准执行,处罚幅度从严从重掌握。

(_)强化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凡因虚假药品广告,性质恶劣的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要参加广告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培训。

_、加大查处力度

(_)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追根溯源,对违法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查到底;对符合追诉标准,涉嫌虚假广告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公然顶风作案、屡犯不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处理。

(_)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定期在工商红盾信息网和省、市主要媒体的相关栏目上进行曝光、点评、警示等。

(_)撤销一批广告审批文号和证明文件。对不按照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的样件、屡犯不改的广告主,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提请撤销其广告审批文号和证明文件。

(_)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营业资格。对利用虚假广告恶意欺诈、造成不良政治、社会影响以及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屡禁不止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广告经营业务。查处广告案件中发现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_)通报、处分一批违法广告新闻媒体单位。对广告审查制度混乱、把关不严、违法问题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媒体单位,采取联合通报、暂停部分广告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资格、提请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等措施。

(_)追究部分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对虚假违法广告造成不良政治、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或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单位,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追究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____年__月__日前)。制订整治虚假药品广告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要求全市工商系统统一思想认识,将药品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列入今明两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的整顿的意义和要求。

第7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关键词]广告监管;马莱兹克;传播模式;科学;诚信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112-02

德国学者马莱兹克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大众传播过程的系统模式,这个系统的核心点强调了社会传播过程所涉及的多种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及复杂性。从传播者的角度看,影响和制约传播者的因素包括传播者自身(包括自我印象、人格结构、所处组织等)、传播者的社会环境、媒介的性质、内容所产生的约束力和压力,受众对传播者的印象、自发反馈等。从受传者的角度看,受传者受自身要素、所处的社会环境、传播者所传信息、媒介等影响。从媒介的角度看,媒介一方面受到传播者对信息的选择和加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受众的媒介接触习惯、对内容的选择和理解、对媒介的印象等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传播者、受传者、媒介三个方面分析相关要素对广告监管效果的影响。

1 传播者——广告监管部门

在我国的广告监管体系中,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制定和贯彻有关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我国《广告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是“为维护广告经营秩序,规范广告宣传内容,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行使监督、检查、控制、协调、服务、规划六个方面的职能”。结合马莱兹克传播模式,我们把广告监管者看成是信息传播者,他们对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法律法规条文的完善程度、监管的力度、服务意识等,都会影响广告监督管理的效果。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管工作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如广告法律法规的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出现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制约着广告监管的效果。

首先,《广告法》中针对广告代言的监管条款不够全面具体。《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责任的承担只是针对团体或组织,而没有针对个人的代言行为。这种法律漏洞致使许多代言人尤其是许多影星、歌星等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之后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2008年三鹿奶粉出现的三聚氰胺事件,让很多明星的代言出现了危机,倪萍、邓婕、花儿乐队等明星所代言的三鹿产品问题广告被一一曝光。人们谴责他们“只认钱”、“无公德”,但法律却拿他们没办法。如今,三鹿已经破产,三鹿高层的几位高管也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明星们呢?除了少数在媒体上道歉之外,多数明星面对问题除了逃避责任就是为自己辩解。可由于他们不负责任的代言,许多孩子没有换来健康,换来的是灾难。目前,《广告法》已被列入2011年国务院的立法修订项目,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积极配合法制办加快修订的进程。《送审稿》明显扩大了广告活动的主体范围,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大主体外,把名人、明星等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公众人物作为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一旦该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出现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广告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过轻,也是违法广告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当前,广告监管部门大多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具体处罚金额是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要明显轻于《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虽然不是广告监管的最后目的,但区区几万元对许多广告违法者来说真的是无关痛痒,有的变得更加有恃无恐,违法了被罚,罚了继续违法。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各类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4.6万起,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广告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广告监管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广告监管只有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才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正维护。

2 受传者——广大的消费者

从受传者所处的社会环境看,由于广告监管者的服务意识不强,已经严重影响受众对广告的正确认知和评价。前面分析过,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很重要的一项职能是服务,即为广告消费者服务。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讲解违法广告的表现及判断标准,建立各种举报违法广告的渠道等。然而,在实际广告监管工作中,这些服务并未真正做到位。从马莱兹克的模式分析,作为传播者的广告监管者自身的服务意识对广告监管形成了制约,而受传者——广大的消费者也未能通过及时反馈对广告监管形成推力,更不能行使作为监督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广告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也就无法准确判断广告信息的真假,真正受到违法广告的侵害,也不能及时进行举报,更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利益。如医疗、药品广告是出现问题较多的一类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加大了对这类广告的监管力度,连续出台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法规条文,如《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第十三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这些条款对消费者甄别违法药品广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少人真正熟悉和了解这些内容,所以,即使媒体上正在违法广告,消费者也识别不出来。2011年4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共计15000多次。这些产品广告的在功能与主治的宣传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并含有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广告监管要努力做到将监管与维权统一在一起,充分保障公民及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管只是手段,维权才是目的和原则。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广告监管才算真正得到了成效。这种成效还体现在对广告行业传播环境的净化,保护广告行业真正沿着健康、诚信、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

3 媒介——信息传播的平台

媒介内容的公共性所产生的约束力作用不大甚至没有作用,也就是说大众传媒的“把关”标准不严,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经营者,更给广告监管带来了难度。库尔特·卢因的“把关人”理论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的或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传播学者怀特在1950年将社会学中的这个概念引入新闻传播,认为传媒组织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是实际“把关人”,由他们对所要传播的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终与受众见面,“把关人”起着决定继续或者中止信息传递的作用。当前广告信息的最后“把关人”是媒体。媒体一方面面临着增加广告收入的压力,另一方面承担着审核信息真伪的责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矛盾角色有时很难让消费者树立起对媒体“把关人”的信任,也很难保证媒体的广告不出现问题。现实生活中大量虚假广告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例证。以电视媒体为例,当前,电视是我国广告消费者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媒体,许多人通过电视获得生活、工作的各种信息。由于电视媒体独特的传播优势,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巨额广告费用在电视上做广告,尤其是以央视为代表的核心电视媒体,更成为企业必争资源。广告做得越多,媒体所获得的利润就越高,可以说,播出广告已经成为媒体追求利益的最主要方式。利润最大化使许多媒体放宽把关标准,不严格审查广告者的合法身份,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顾其社会危害,不惜违法广告,为欺诈销售、假冒伪劣经营者提供了“巢穴”。2011年 5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通报停播44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这些广告涉及手机、电脑、化妆品、美容产品及投资收藏类商品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成分,表现为使用主持人、新闻报道的形式做宣传,使用“叫卖式”推销或者未标注经销企业名称、无退换货承诺等,虚假夸大,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刊播违法广告已经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也对广告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媒体自律和广告监管要密切结合。媒体要加强自律,坚决过滤大量虚假、不健康的广告信息,切实维护受众的利益。广告监管更要加强对媒体刊播广告的监测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让违法者意识到:违法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违法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从而使自己的一切广告活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这样,媒体违法广告的行为才会越来越少,消费者的利益才会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广告监管才能真正为消费者打造一条通过广告获得真实、可信信息的绿色通道。

参考文献:

[1]埃弗里特·罗杰斯.传播学史[M].北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第8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代言人也将因虚假违法广告面临最高相当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虚假广告最高处罚200万

新《广告法》对计算广告费用的处罚倍数由原来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况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200万元。除了缴纳罚金,违法企业还可能面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处罚,而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或者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3次违法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新《广告法》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新广告法明文规定医疗、药品广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跟风买药,也是缩减“假医假药”广告。新广告法还明确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字眼。

新《广告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新规定:

第十五条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对保健食品广告有了详细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列出六细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对未成年人。新《广告法》第40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如违反41条,即涉及向未成年人保健食品广告,会有如下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件。

严格规范网上违法弹窗广告

新广告法规定,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将被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广告没有任何空间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大众传播媒介不能烟草广告。

《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件:

(一)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第9篇:药品广告法范文

关键词:虚假广告 监管政策 中外比较

经济全球化下广告的基本状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广告的运用已经遍布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是诙谐幽默的美国广告、精益求精的日本广告,还是激情浪漫的法国广告,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没有广告的影子,它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是电视广告强大的视觉冲击力,还是广告商对广告的崇拜和推广,都使得广告成为各大媒体的核心部分。“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①但是,在广告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需要规范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虚假广告问题。很多广告商为了吸引受众,往往会夸大或扭曲广告的信息含量,甚至以虚假信息混淆、干扰受众对社会价值的接受和判断。这些信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急需找出相应的监管政策。

国外虚假广告监管政策分析

虚假广告不仅是困扰中国广告界的问题,更是国外广告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各国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和相关的监管政策各有不同,以下对四个国家关于管理虚假广告的政策进行分析:

美国。在美国,虚假广告被界定为,“只要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即虚假广告”②。一般将具备下面条件的广告视为虚假广告:“1.虚假广告的内容必须产生误导消费者认知错误的结果,而不管广告是否真正虚假;2.一般合理的消费大众会相信广告内容为真,在判断一般合理的消费大众时,应考虑该广告是否针对老人、儿童等特定对象,不同的对象在合理的判断标准上会有所不同;3.广告中虚伪的部分应属于广告向消费者表述的重点。这些重点包括涉及产品质量、效果、耐用度、保证以及有关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表述。还包括经营商品明示或有意暗示的表述。”③

美国的虚假广告监管政策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较为详细,非常注重对消费者的影响。只要消费者对于广告产生错误印象,导致这种印象和产品联系在一起,则视为虚假广告。如果一则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夸张成分,消费者观看后没有产生误解,则不属于虚假广告。

日本。日本是个广告大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广告行为,杜绝虚假广告,如在1908年颁布了《治安处罚条例》,紧接着在1922年又出台了《广告物品管理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要废除夸大事实广告和虚假广告。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日本的广告监管政策随着客观情况适时改善,目前日本在广告监管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不正当竞争防治法》、《民法》、《户外广告物法》、《药品法》、《食品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日本关于虚假广告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规细化程度非常高,处罚的细节也精确地量化。如《药品法》规定:“食品或药品在推销过程中作了言过其实的夸大广告或虚假表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役或五十万日元的罚款。”④

法国。根据法国《消费法》的规定:“禁止含有错误断言、介绍、标注或者会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管其形式怎样。这些错误断言、介绍和标注含有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内容:成分、性能、质量,主要成分的类别、含量、产地,销售产品的出产日期、广告提到的服务、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广告客户作用的范围、销售或服务的目标或方法,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者的认定、品德或资质。”⑤法国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最为详细,不仅规范了广告商,也规范了广告客户,从源头上遏制了虚假广告的产生。

英国。英国是资本主义发展最悠久的国家,虚假广告监管政策也比较成熟。为了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英国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构,从药品虚假广告到商业推销,使得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另外,还要求广告制作必须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例如有关美容健康等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广告产品,必须要有科学实验结果的支持。

英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关于虚假广告的法规更为严格。如在国内热播的洗发水广告潘婷,广告词中说道“含有十几种氨基酸成分,双倍滋养头发”,在英国却被点名批评,因为广告中的氨基酸成分专家研究没办法得出这个结论,可见英国的广告监管制度之严。

中外虚假广告监管政策的对比

时间方面。随着经济多元化快速发展,我国广告业的地位越来越明显,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新支柱。在广告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广告监管政策也在逐渐出台和完善。最早的广告相关条例是1982年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但相对于英国来说,我国的广告政策起步较晚。英国从18世纪初一直延续到20世纪,广告业和相应的广告管理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1712年英国出台了报纸和杂志广告的纳税法案,即《印花税法》,政府由此开始向广告部门征收广告特税。英国于1907年颁布了《广告法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规定广告播放地点、内容等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广告妨碍娱乐场所、风景地带的自然美,禁止广告妨碍公路、铁路、闹市等公共设施。”⑥

法规方面。广告的监管政策和法规是进入广告市场的人必须遵守的。所以,在定制相关的法规政策时应该定义明确,不能让人产生歧义。如果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这将会使广告法规形如虚设,没有其应有的公信力。

我国的《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7日,1995年2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该法实施之后引起广大相关专业人员的争议,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法律条款内容定义的模糊性。“原来的广告法原则性多,操作性少,有很大的弹性与模糊地带。很多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规范也很不明晰。”⑦如《广告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是却没有对“真实”进行具体的定义和解释,这使得广告从业人员在具体操作广告的时候真实性大打折扣。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打球,目前我国对于药品虚假广告的监管还不够强硬,许多地方台都出现了虚假药品广告,他们通常的广告运作形式为:一、假的权威机构。广告内容涉及一个并不存在的科研机构,声称该机构发明的新药可以治愈世界医疗难题。二、采访各种“托”服药后的感想。这样的广告经常是“走一地,放一枪”,在一个地方赚到钱了会马上转移阵地,瞄准下一个受害者。

相比之下美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信息表述就比较严谨,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各种虚假广告做了明确的、清晰的描述和介绍,包括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广告主的主观意图,甚至还有评判标准。这样具体的广告监管政策便于统一操作,实施性强。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是指“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使其受到伤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⑧。与中国的法律不同的是,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的反映,这是直接判断是否为虚假广告的主要标准。

管理方面。我国的广告监管政策近些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广告法》的颁布对规范广告市场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手段应用于广告,《广告法》的不完善也逐渐暴露。各种违法行为的细节都没有严格规定,其中医药广告监管政策的细节漏洞最为明显。医药广告监管政策主要是按照《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两部法规执行。这两部法规中明确规定:“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个部门共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审批,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这样使得权力分散,形成权力空白断层,出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滞后的情况。再者,不管是《广告法》还是《药品管理法》,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规则过于原则化、教条化,对于虚假广告没有从概念上具体解释,也没有相关的案例说明。

从澳大利亚1989年颁布的《治疗产品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广告的定义:“广告为直接或间接促进商品使用和供应而做的任何宣传。”⑨我国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也对广告下了定义:“广告仅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但是对于广告的形式却没有进一步的细节说明。随着多元化技术的发展,广告的投放形式也多种多样,甚至出现以新闻专访、记录报道的形式来播放虚假广告。面对这些不可忽视的情况,有必要对《广告法》相关监管政策细节化,减少政策漏洞。

处罚方面。对于广告界的违法行为处理,我国《广告法》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民事方面、经济方面、或者严重者要给予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对于虚假广告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处以广告费最高5倍的罚款,但是对于虚假广告的危害程度却没有具体的界定。至于刑事责任,我国的《广告法》则规定得非常含糊笼统,“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怎样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具体的定量分析,执行起来形同虚设。

相比之下日本就有明确的说明,在《不正当竞争法》中,详细介绍了虚假广告的四类行为:“(1)在广告上对商品的质量、内容、制作方法、用途或数量作出令人误解的表示;(2)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原产地作虚假表示;(3)在广告上作出可以使人错认为该商品是在出产、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出产、制造或加工的表示;(4)陈述虚假事实,损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信用。”只要违反其中的一条行为,就要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役或者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⑩

对我国虚假广告监管政策的建议

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格兰曾经说:“我们呼吸的空气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广告是沟通广告主和广大受众的纽带和桥梁,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这一桥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纵览各国对于虚假广告制定的监管政策,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入手,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虚假广告监管政策。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求有法可依,“法律高于政府,政府受制于法律,是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志”。???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而言,要具有可操作性,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对虚假广告不枉不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 释:

①刘泓:《广告社会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许莹:《美国防治虚假广告的经验及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0(4)。

③⑧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④⑩范志国主编:《中外广告监管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陈柳裕主编:《广告监管中的法与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⑥陈培爱主编:《中外广告史》,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年版。

⑦丁邦清:《对修订〈广告法〉的期望与建议》,《现代广告》,2006(6)。

⑨苏苗罕:《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年12月,总第101期。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