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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备;盈余管理;所得税税负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或个人为了企业与个人利益,通过使用会计的与非会计的手段,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从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来看,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选择会计政策、操纵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并非毫无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之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
现有的研究侧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动机、目的、方式等,而对盈余管理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应计利润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等问题还较欠缺。本文从资产减值这一方面来考察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利用实证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盈余管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国外对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的研究,主要从会计政策选择这一视角切入,研究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直接探讨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关系的文献并不多见,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Kevin Holland与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国证监会在1996至2002年期间认定财务欺诈和虚增利润的27家公司为分析样本,考察了这些公司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虚增1美元利润,平均要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税成本,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为盈余管理行为支付高额所得税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税收申报数据,考察了税务成本和非税务成本如何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他们发现,具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其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由于盈余管理行为将导致当期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将导致递延税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据递延税款费用的高低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亏损目的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
在国内,王跃堂、周雪和张莉(2005)研究认为: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体现了公司资产价值的毁损因素,夯实了公司的长期资产,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与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规模与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成正相关,即盈余管理规模越大,会计收益-应税收益也越大。
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问题的研究还较薄弱,探讨盈余管理税务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见,对资产减值与税务成本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本文将结合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假设
一般来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但是,由于资产减值实际上是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与正常的业务收入相比,由资产减值而产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较少的成本费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会负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同时,低估成本也会导致应税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业务收入需要较高的成本费用,承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因此,在减值的计提或转回不影响应税收益的情况下,其规模的变化仍会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税前利润总额中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所占的比重与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有效税率(ETR)是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总体所得税税负。这一比率是在无法获得公司应税收益的情况下,相关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税负的一个替代指标。ETR通常用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来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总体的所得税税负。
2.解释变量
盈余管理指标在本文具体体现为三个减值准备指标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八项准备的合计值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别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计值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合计值为分子。除以当期利润总额(PR)是为了衡量提取(转回)减值准备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情况。
3.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对其所得税成本的影响,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关的控制变量。
TaxRate,公司所适用的税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为标准确定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
CAP,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原值与总资产之比。为了防止公司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指标测度的差异,本文以固定资产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分子。
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Millsetal(1998)发现,公司规模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规模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业经营的经营特点也为公司管理层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规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低。
LEV,财务杠杆,长期负债与公司总资产之比。与权益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具有减轻公司税负的绝对优势,因此,本文也引入这一变量,并预计与公司所得税税负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ROA,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与公司总资产之比。Phillips(2003)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公司的税负存在相关关系,并发现,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与公司税负正相关。
GROWTH,成长性,以公司总资产增长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与t-1年度总资产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总资产。Bankman(1994)研究发现,高成长的公司较少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可以预期,高成长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重。
IND,行业变量。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型来自于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该指引以上市公司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笔者将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分为21类,其中制造业由于公司数量特别多,取两位代码分类,其他行业取一位代码分类。
(二)模型设计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归模型的基础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式-资产减值变量,对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考察。待检验模型如下所示: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2009年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险类)作为研究对象,剔除研究数据缺失、当年亏损及所得税项目为负的样本,共计得到3207个研究样本。本文研究数据来自于锐思数据库。
(二)描述性统计
与盈余管理有关资产减值指标的均值低于中位数。具有较高可操纵性的资产减值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为0.0023),这可能是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存在正负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计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检验,同时识别模型是否存在异方差问题,如果存在,则采用怀特异方差修正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经修正后,得到如下统计结果:
资产减值指标中,IMPR和IMPRl均与公司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这一检验结果与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相符,即随着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也将提高。当资产减值为正时,它实际是公司利润的抵减项目,因此,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当上市公司通过减值准备的转回提高收益时,所承担的所得税成本较低;反之,当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降低收益时,其所承担的潜在所得税成本较高(损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线下项目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IMPR2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IMPR2对上市公司税负并未产生显著影响。
在控制变量中,公司税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税率对整个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有正的影响。财务杠杆(LEV)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在我国长期负债的税盾作用同样非常明显,随着公司财务杠杆的提高,公司所得税税负会有所降低。
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长性(GROWTH)三个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ETR相关,但是,均与预测符号相反,表明在我国,公司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长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垄断公司实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缴利税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经理人谋求政府职位、获得政治特权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因此,公司规模与ETR成正相关的关系。
资本密集度变量(CAPINT)与公司所得税税负间的相关关系较弱,并呈现出不稳定的特征,显著性变化较大。
在回归检验中,笔者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指引将研究样本分为20个行业,并设置了行业变量,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并未报告相关的检验结果。但通过考察行业变量的回归情况,笔者发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基本体现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农林牧渔业、电子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信息技术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低于其他行业,而房地产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高于其他行业。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资产减值的角度出发,以其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标,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为取得配股、增发资格的盈余管理行为,明确了通过计提(转回)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结果发现:资产减值指标与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表明当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尤其是线上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时,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因此,当管理层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时,无需承担所得税成本;但是,当管理层计提减值准备时,却需要承担减值准备不得从应税收益中抵扣的潜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监管者提高监管效率、改善监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对策和思路。本文认为,我国可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方与我国税务部门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在制定相关制度法规的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净收益,从而使监管方达到遏制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这一方法,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可能和发生规模,同时也能够分摊监管方的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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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rickson,M.,Hanlon,M.and Maydew,E.,2005,How much will firms pay for earnings that do not exist? Evidence of taxes paid on allegedly fraudulent earnings,The Accounting Review,79(2),387-408.
[9]Mills,L.and Newberry,K.,2001,The influence of tax and non-tax costs on book-tax reporting differences:public and private firms,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23(1), 1-19.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形式及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形式
并购重组是公司收买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整合产权、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行为。并购重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和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有效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实现生产与资本迅速扩张、促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等,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企业改制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企业界、法学理论界及全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4)通过换股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5)上市公司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达到收购目的;(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7)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国有企业;(8)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
(二)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
1、资产评估忽略税收问题。许多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并购重组评估中,往往只核查与银行、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一般债务,税款清理无人问津,这是导致税款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借纳税人调整,逃避税收问题凸现。在购买式兼并重组中,被兼并重组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被兼并重组企业借此机会拖欠、逃避应缴税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3、并购重组企业的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抵冲问题突出。避税型并购重组企业寻求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重组对象,以期通过并购重组,使自身的盈利与被并购重组企业的亏损相冲抵,减少新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经营亏损可递延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并购重组企业间的经营盈利和亏损相抵问题未作特别规定,致使并购重组企业以经营利润抵冲经营亏损,逃避巨额税收。
4、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征管困难重重。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政策,依照非货币易会计处理规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成本间的差异,在纳税调整中十分困难。
5、两项特殊优惠使企业利用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逃避税收成为可能。“对资产置换交易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两项特殊优惠政策,使许多并购重组企业得以逃避税收。
6、现行并购重组企业税收政策覆盖面窄,操作难度大。目前我国并购重组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各自的情况纷繁复杂,现行税收政策很难对其一一规范,使操作十分不便。
二、国外处理企业并购重组税收问题的经验
(一)并购重组企业税收问题的基本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税收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合理的商业目的,防范“利用被合并企业的巨额亏损”等达到避税目的。
2、“中性”原则。企业改组不得享有特殊照顾,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资或改组,在税收上无差别待遇。
3、“反避税”原则。即通过适当的税收技术措施防范企业以投资、改组为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隐匿资产,减少本企业应纳税所得。
(二)国外处理企业并购重组税收典型案例准则
1、资本利得与经营收益相区别原则。对企业并购重组征税,是以企业资本或财产收益作为税源。这项所得常常来自资本和财产长期积累,甚至来源于通货膨胀的物价上涨,如果不与经营收入相区别,而将其作为一次性收益在一年内征税,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美国税法区分资本利得和经营收益,分别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公司税,并对资本利得课以轻税,以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合理流动,推动经济增长。
2、持续经营原则。作为会计学理论基础的持续经营假设,在判定并购重组活动的纳税义务方面同样适用。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税收改革法案对净经营亏损结转作严格限制。美国税法规定,公司税中的亏损结转和资本收益税纳税义务的判定均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进行。在公司税方面,企业必须持续经营,亏损才能递延。根据美国税法,公司年度经营亏损免付当年的所得税,并在以后15个实际经营的年度内递延弥补,否则,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认定其有避税嫌疑,被视为未持续经营,不予亏损结转,即使是真实亏损。
3、交易型与税务型资产评估相结合。美国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交易型评估,对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中资产交易价格进行认定;税务型评估,就应税并购重组中课税资产的税基确认价值。
三、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
企业并购重组可以分为经营战略并购重组与税务型并购重组。前者旨在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后者企图实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对经营战略型并购重组应当鼓励,而对税务型并购重组,则应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逃避税。
1、税收促进并购重组。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的正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转移、股息分配和赠与,涉及有关的税务问题。对此,国家税收政策应鼓励、支持企业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借鉴国际惯例区分资本利得和经营收益,分别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公司税,并对资本利得课以轻税,以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合理流动。
2、确认纳税主体,加强对被并购重组企业税收的清欠工作,防范欠税“流产”。税务机关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实施清算,追缴欠税,对被兼并重组企业无力偿还的欠税,向兼并重组企业限期追缴。
3、限制并购重组企业用经营利润抵冲经营亏损。发达国家税法对企业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盈亏冲抵都有所限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对并购重组企业的盈亏冲抵作出限制性规定,以规范和约束并购重组企业的税收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
4、防范逃避税。防范企业以投资、改组为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隐匿资产、利用并购重组企业巨额亏损,减少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购重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税收规则。对整体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公司股权和整体资产相互置换,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两类不同形式的并购重组企业的发展。
摘要:本文选取57家建筑业上市样本公司,从税负率变化、税负差异率角度对2011-2013 年间建筑业现行营业税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得出建筑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风险较大,“营改增”势在必行的结论。并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引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 年11 月16 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文件),意味着“营改增”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展开,人们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呼吁也是日益增强。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税,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因此,相信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也将踏上改革的舞台。
一、从财务角度对建筑业税务风险进行探讨
本文根据证监会对行业的划分标准,剔除数据缺失、带ST、*ST 等的企业,共选取57 家上市建筑业企业2011-2013年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
1.从样本公司税负率变化情况来看
经过统计,57 家样本建筑业上市公司中有25 家的税负率从2011 年到2013 年有所增长,占43.86%;有32家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税负率有所下降,占56.14%。税负率的增长说明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加大,将导致企业成本压力的增加。税负率增高的可能原因是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利,未能成功运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税负率的降低可能原因之一是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在购销过程中,结算方式多用现金为主,不开发票,不记账,在申报纳税时隐瞒销售收入,这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建筑业2011-2013 年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营业税税负降低,说明建筑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税务风险逐渐增加。
2.从税负差异率角度来看
在进行税务稽核或者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通常将上一年度的税负率作为本年税务风险的检查标准,也就是说一般以行业税负率作为税负率的预警值,来衡量企业本年的纳税完成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011 年57 家样本公司中,有11 家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19.30%;2012 年为17 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29.83%;2013年为19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33.34%。企业税负差异率大于零,意味着该企业评估的对应税种的税负率高于行业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企业可能未能正确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规,或者可能没有利用好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面临承担较大税款负担的风险;企业税负差异率小于零,意味着该企业评估的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低于行业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企业可能面临因违反税法的规定,或利用了不应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缴纳滞纳金的税收违法风险。
3.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角度来看
2011 年57 家样本公司中,有21 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6.84%;2012 年有20 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5.09%;2013 年有20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5.09%。企业某一税种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越大,其面临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款负担风险或税收违法风险)越大,并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知公司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等于30%时,对应税种税务风险比较大,企业整体对应的税务风险较大。
通过统计在所划分差异率区间上建筑业上市公司占总样本的比例来分析整体上税务风险水平可知,2011-2013 年在57 家样本公司中,税收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的企业所占的比重为36.84%,比重较大,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绝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差异率小于零(2011-2013分别为:80.70%、70.18%、66.66%%),说明建筑业企业的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违法风险,并且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存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严重的税收风险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生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从2011 年起陆续推进全社会范围内的“营改增”试点,现已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成功推进了“营改增”,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时间暂未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12 年作过“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调研”,调研的核心是税负测算。可见,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减少重复纳税。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纳税现象。近年来,随着建筑安装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越来越繁琐复杂。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这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
2.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对兼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建筑企业,通常由不同的税务部门征管,征管成本较高、征收效率低,同时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讲,因确定不同业务的纳税成本也较高。
3.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的技术更新及产业升级。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对于企业更新技术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有极大的推进与鼓励作用,对于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一)从建筑业企业角度来看
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财税[2011]110 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水平情况下,有许多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存在,若改征增值税则会导致税负的实际增加。建筑业作为微利行业,税负的实际增加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盈亏情况,有些管理薄弱的企业甚至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面对税负率应有正确的态度。纳税人应直面税务机关的“税负率”评价,由于市场地位不同,经营规模不同,产品存在差异等原因,同行业间存在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
2.做好纳税培训工作,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财务人员及税务人员要时刻关注税收动态,敏锐把握国家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政策,充分用活“营改增”。
3. 对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增大。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要选择最优的办法,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以使成本达到最低。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可以抵税的规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的这段时间,建筑业企业应避免购进固定资产,必要时可采用经营租赁或者融资租赁,待“营改增”实施之后再购进固定资产,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筑业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对其资质和信用问题进行考察,严格规范企业的运营。
5.建筑业企业应慎重选择供应商。企业应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物料,或者进行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模式,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提供的要考虑其价格足够低以保证抵减进项税。对甲供料的情况应积极关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角度来看
随着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日益深入,伴随企业隐性的涉税风险也进一步扩大,同时对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帐务处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晓度、熟练度、知识更新操作以及灵活运用、进行税务策划、分析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1.政府等相关机关要进行充分调研。对不同地区、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充分掌握,对税务部门机构设置进行合理调整,对试点地区的经验积极借鉴并大力宣传。
2.国家应加快电子发票的推进。对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积极引导,鼓励纳税人对电子发票的认识与使用,加快电子发票的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行电子发票,以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发票管理难度。
3.对固定资产等的税收抵扣。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原购进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物料等抵税,应允许按其剩余折旧年限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后续规定年限中按期抵扣。
4.对待税负率的态度。税务人员应更新观念,对超过或严重低于行业税负率的企业应合理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税负问题的核心,鼓励企业进行积极的改革创新,对企业的税收执法检查力度、监控力度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要重视税收的科学化和合理性。改进并完善税收法规,构建规范的认定程序及有效监督机制。
5.对集团企业的监督管控。有一些集团性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依赖性,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关系。应掌握他们的生产投入关系,以免出现关联交易调节税款现象,对企业进行监督,以便进行申报税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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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长英.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研究[D].湖南大学,2012.
关键词: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
债务期限结构是指企业的总负债中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构成结构与所占比重,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传统的期限结构理论认为期限结构的核心问题是指企业长、短期债务期限的搭配问题。因此,债务期限结构是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特征、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会导致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负债融资结构,此外,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将随着公司的成长机会、资产期限、非债务税盾、公司规模、实际税率和公司质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一、行业特征
我国非管制行业的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负债融资,而受管制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利用负债融资时,则倾向于采用长期债务融资,这是因为受管制行业中的企业管理者对未来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对较少的自由选择决定权,管理者自由选择权的减少缓解了长期负债产生的不良动机,降低了长期债务融资产生的成本。由此可见,行业特征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也有影响。
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国外的研究表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制度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债务期限结构选择也不相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人均GDP和人均消费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中等收入地区与高收入地区的债务期限水平相差很大,高收入地区出现明显的短期负债偏好。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和其他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多属于低负债行业,高收入地区总体偏好使用短期负债;二是经济发达地区多集中在沿海地带,自1992年以来,由于政府的政策倾斜,沿海地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及诸如招商引资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沿海地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当地金融业和信用文化的发展,为上市公司融通资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和其他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上市公司投资回报周期短,收益见效快,自身偿债能力强,比较容易得到短期融资资金。
上市公司偏好使用短期负债融资,一是表明了我国发达地区金融业及信用发展水平较快,上市公司拥有较宽广的债务融资途径;二是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没有利用长期债务融资利息能够避税的特点,采取合理的长期负债融资,通过减税增加收益。还有,短期负债过多,往往存在弊端,使企业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财务危机。
三、成长机会
理论研究通常认为,上市公司的成长机会与债务期限结构负相关。当上市公司面临投资机会,需要额外权益融资时,有高成长机会的公司可能不会选择过多的长期债务融资,因为长期债务融资将股东财富转移给了债权人,因此,高成长机会的公司,其负债期限结构与成长机会负相关。
四、资产期限
期限结构理论认为,上市公司决定为现存项目资产进行再融资时,需要考虑债务与资产期限结构相匹配的问题,资产期限越长,越应该选择长期债务融资。债务期限和资产期限匹配,不仅可以提高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可以减少企业违约风险。
五、公司规模
通常情况下,大型公司多选用长期债务,而中小型公司则偏好使用短期债务。究其原因,一是大型公司往往能够利用长期债务融资中的规模经济,甚至具备同债权人讨价还价的能力;二是大型公司能够向外界提供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程度低,问题少,因此大型公司较容易进入长期债务市场;三是大型公司具有更稳定的现金流,破产风险低。上述这些优势是中小型公司无法比拟的。因此,研究结论为,债务期限应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六、非债务避税
上市公司融资时可以采用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但是权益融资产生的股利不能够免税,而债务融资发生的利息可作为期间费用或相关资产的成本,通常于税前扣除,使债务具有抵税效应,并且公司融资安排中任何形式的负债额都具有抵税效应。如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亏损递延等都具有纳税抵减效应,因为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亏损递延等虽不减少企业的现金流,但公司可以不必为此而缴纳所得税,可作为债务的替代来减少公司税负,此外固定资产折旧还不会产生到期不能偿付债务的风险。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等都被称为非债务避税。非债务避税较多的公司预期会有较少的长期债务,因为税盾具有不确定性,加大长期债务融资,可能会导致税盾过剩。研究表明,在不考虑税盾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企业债务期限与非债务避税正相关,即税盾越大,长期负债比例越高。
七、实际税率
大多数学者认为税率对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是有影响的,边际税率越高,公司就越应该选择期限越长的债务来获得避税收益。在我国,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由于政府补贴或其他形式免、抵、退税等政策性优惠,许多上市公司实际上往往可以获得15%甚至更低的优惠税率。
八、公司质量
企业债务期限的选择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当信息不对称时,债务市场可能错误定价企业选择的债务。长期债务对公司价值的变动比短期债务更敏感,短期债务被错误定价的程度更高。因此,当债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辨别公司质量的优劣时,高质量公司往往选择短期负债,低质量公司则选择长期负债。所以,分析认为公司质量与债务期限负相关。
综上所述,合理选择债务类型,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肖作平.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J].经济科学,2005(3).
2、吴晓求.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彭巧,王艳辉.最优债务期限结构研究――基于综合债务成本的视角[J].中国经济评论,2005(9).
【关键词】税收筹划;反避税;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
白酒行业属于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除了与其他行业类似要缴纳产品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之外,还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需要在酿制出厂环节从价征收20%和从量征收每公斤1元的消费税。由于税负较重,所以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较强,比如在2001年外购白酒连续生产白酒不允许扣除购进环节消费税政策出台之时,一知名大酒厂购并了提供原料的多家小酒厂,不仅整合了资源,还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税务筹划是非常成功的。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根据第八款第二条,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从严征管白酒企业的消费税。这是针对白酒企业长期通过转移定价规避消费税出台的具体征管文件。税收筹划和避税在理论上不仅难于严格界定,在实务中更加伯仲难分,笔者期望通过对几个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分析,阐明在实务中如何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提高企业税务遵从度。
一、白酒企业的常见组织架构与消费税避税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环节单一,在白酒企业的生产(出厂)环节征收,依据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由此,白酒企业往往都不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而会选择设立自己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价格分解为酿酒企业出厂价和销售公司出厂价两部分,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大幅度降低消费税从价税基。对于这一规避消费税的转让定价的设计,不仅减少了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产生影响,比如有的酒类销售企业属于按照4%的应税利润率核定征收,这也相当程度地减轻了高利润酒类销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酒类企业的税务管理
2002年以前,对于酒类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如图1所示),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有三。一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是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是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调整。而这一法规的出台在当时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仅具有原则指导性的意义,无论是按照以上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还是成本加成法,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不仅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导规范,且都受制于信息库的缺失、可比资料的匮乏以及人力成本。操作难度很大。
全行业相似的规避行为使得以市场为基准的税收调整方法毫无用武之地。针对酒类企业低价销售白酒并单独向白酒销售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等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通知中明确指出,白酒酿酒企业向商业销售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并入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并缴纳消费税。应该说,这一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强征管性,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去堵住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挤压白酒出厂价格,规避消费税的行为。
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相继颁布实施。法规的完善使得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被特别调整的风险增加。对于一般反避税方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且税务机关需要评估企业在供货、生产、运输、研发、销售各个环节的职能情况。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方面所承担的风险,以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判断关联交易的各方拥有合理的利润区间。
该法条是否仅用于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消费税是否作同一认定和调整目前不是特别明确。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即大多数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25%(有的销售企业是核定征收),白酒生产企业在规避消费税时,将生产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销售企业,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减少。所以原则上所得税不需要作调整,且增值税为增量课征、环环课征,增值税税金总量也不变,税收负担的减少主要体现在消费税上。
三、三大酒业上市公司税务与财务状况分析
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要求在组织架构的设计和关联交易中。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与应取得的利润相对应。而白酒企业的税务安排与各个关联公司之间的事实明显不符,其一,从酿酒公司和销售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来分析,酿酒公司拥有秘密的白酒酿制配方,承担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装瓶和推广功能。销售公司则为分销和推广功能。就基本回报的确定来讲,酿酒企业承担的功能更多,风险更
由图2可知,泸州老窖企业的收入仅仅占到酒类对外销售收入的30%~40%之间,同理可以推算得出,茅台的企业收入仅占对外销售收入价格的29.63%,而五粮液为27.04%,酒类销售企业的利润远远高于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却承担着生产、研发、品牌开发与建设等重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生产风险、存货风险、研发风险。作为销售公司的市场风险却相对低得多。特别是品牌类高档白酒的销售。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因此,企业这种税务安排既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又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属于避税行为。应该予以调整。
为保全税基。税务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大,应该获得更多的收益。其二,从白酒企业的剩余利润构成来看。由于酿酒企业有秘密酿制配方而且开发了大部分商标,因此应该获得绝对地位的收益,而销售公司因有推广功能,对商
标的价值也有贡献。也应获得部分收益。而2009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所蕴含的反避税判定法理对中国各个企业来讲还非常陌生,所以从功能与风险尺度去衡量,几家上市公司均有明显的避税痕迹。
从泸州老窖2007年、2008年两年的财务数据看(如表1所示),以自费税总体税额推算酿酒企业出厂价格(消费税税基),得出2007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76150.9万元,占到公司酒类营业收入的比例是29.33%(76150.9/25966622=29.33%)。消费税实际税负5.87%。同理,得出2008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为97 070.45万元。占到公司酒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97 070.45/259 666.22=37.38%,消费税实际税负5.26%。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酒类企业利润较高,特别是品牌白酒,2008年,茅台的营业利润率是8203%,泸州老窖的营业利润率是65.70%,五粮液是54.69%。从三大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数据可以看出,不管是茅台,还是五粮液和泸州老窖,距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则上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的范围,确实有很大的距离。也就意味着诸多酒类企业消费税税额在380号文件的规范下,2010年很可能会产生倍增的结果。从表1数据来看,消费税从价税率均为20%,三家公司2008年消费税实际税负都未达到6%。
当然,在国家调整酒类消费税情形下,酒类公司从2009年8月以来。纷纷提价,白酒企业纷纷通过选择产品提价的方式来保证高利润率。这可能和白酒企业。尤其是高档白酒企业的需求弹性相关。
一、实行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必要性
1、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效率性和针对性。
税收风险管理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对和处理)等手段,对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造成税款流失进行确认并实施有效控制。税收行业管理主要通过建立行业税收管理制度、行业税收分析、行业评估模型等管理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归类和分析,揭示同行业、同一税种税负的弹性区间和行业税收管理特征规律,以期达到控制行业税负,防止偷骗税行为发生,防范税收风险的目的。因此,两者的目的是殊途同归,目标一致。将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应用到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可使税收管理目标更具针对性和效率性。
2、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透明性和公平性。
公平理论从心理学理论研究的角度主要着眼于公平感,而不是绝对的公平。公平感由三维构成: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分配公平指对资源结果的公平感受;程序公平则更强调分配资源时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平性;互动公平关注的是执行程序中人际处理方式的重要性,即包括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骨干、重点企业,通常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程序、办税事项的流程、环节等希望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服务中更加公平、透明、高效。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透明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透明还包括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的纳税人,如对依法纳税的企业、操作性失误的企业、筹划性遵从的企业和恶意偷漏税企业进行分门别类的甄别,区划对待,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应对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鼓励和纠正。这样更能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税收执法环境和纳税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互补性和协作性。
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是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同行业同税种税负弹性区间。两者的共性特征是整合分析纳税人各种涉税申报数据指标,包括各项销售收入指标,各项财务分析指标、投入产出指标、物耗、能耗指标等动态、静态指标,利用税务机关构建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一定的数理模型来计算、分析、预测和评价一个企业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或背离正常的指标体系,判断和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并为纳税评估、检查、审计、反避税等提供案源和线索。为此,将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更能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监控管理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同时,也符合“两个减负”的根本要求和税源管理联动运行机制的根本宗旨。
4、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纳税人更具税法遵从性,纳税服务更具普惠性。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一般可概括为自觉性遵从、筹划性遵从和对抗性遵从。从这几年的税收实际工作来看,广大纳税人随着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税收宣传和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增强,考虑到自身的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以及税收风险带来的税收成本等因素,往往选择自觉性遵从和筹划性遵从的纳税人越来越多。但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还有一定的比例,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依法遵从度高的企业,授予a级信誉等级,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办理有关优惠政策审批、发票增量扩版等方面,应给予更为便捷的鼓励和扶持。对于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则应给予强有力的监管和打击。但不管是对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还是遵从度低的企业,纳税服务的普惠性原则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查漏纠错必须并举。在日管中,更应体现对存在税收风险的企业,通过及时预警提醒,下达管理建议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管理措施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法遵从度,规避征纳双方税收风险。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促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性,纳税服务的普惠性。
二、实现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1、建立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要从市局到分局到科建立起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要求下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监控和指导。基层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形成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走势,对同类型、同税种、同行业的企业的全面纳税情况、税负状况和税收风
传奇小法师绝世游戏篮球,风云再起的岁月高中篮球风云一剑惊仙重生之官道险隐患特征特性进行归类、剖析、评价、整改,探索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新方法、新措施。其次,要在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进行整合和创新。目前无锡市局在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流转税行业分析、所得税行业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管理基础和管理实践,要将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再创新,形成符合无锡工作实际、基层工作实践的长效管理制度体系。第三,要将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统筹安排,既能体现阶段性工作措施和成效,又能展示长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引领工作方向。
2、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结合无锡国税现有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行业评估模型)、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逐步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可分三步走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步,充实、完善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符合无锡经济行业特点的预警监控指标和行业税负区间值,实施实时重点监控。第二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制的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进行归并整合成一个管理系统平台,这样既有利于管理的统一性,又能为明年的汇缴工作奠定基础,同时为开展所得税行业管理铺平道路。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将现有的跨国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归并整合,优势互补,建立既体现风险管理特征又展示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全面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第三步,在实践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融入风险管理特征与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系统再进行大整合、大调整,全面形成对各税种、各行业、全方位、有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实例分析、应用推广。
其实,无锡市国税系统在这几年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应用实践中,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实例,如江阴三分局的毛纺化纤、纺织行业评估模型、宜兴局铸钢用废行业风险模型管理、无锡市局的涉外税务审计行业指南、市局稽查局的行业检查指南、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税源监控与风险管理模块以及流转税行业分析系统等,基层税务机关在应用这些模型、指南、系统过程中,则是各侧重点反映的效果和程度不同,但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加强税源税基监控力度,减少和防范税收风险。因此,我们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练实施风险管理与行业相结合的、形成管理合力和效应的实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上交流、演示剖析、点评讲解、推广应用,使整体税收管理水平得以提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风险; 实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企业税务风险”这个概念。该指引目的是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引导大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日益规范和严格。根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稽便函[2012]1号),房地产业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房地产业成为唯一一个自2002年起连续多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由于政府税收监管力度的增强,且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其税务风险日益增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依据风险管理理论与财务分析理论,分税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现状,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澳大利亚的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加强对内部因素的控制,实现合法纳税、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并力图承担最低税负。Donald-T.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最低的税负水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并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中,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这五个部分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有效管理税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国内学者对税务风险也给出了各自的解释。刘蓉(2005)认为税务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并且这些不确定性主要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的遵循等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管理。蔡昌(2011)认为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刘建民、谭光荣(2009)认为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开展以纳税事项为主的筹划,以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税务风险的基本界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包括:房地产企业未完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发现其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性,从而引发补税、罚款的处罚,或者纳税时依据的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承担较多的纳税责任,或者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多缴税,即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和税收负担风险两种形式。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税务风险评估分析
(一)主要税种选择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三个税种。表1反映了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的税负构成以及税收负担率。虽然个人所得税额也比较大,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并不是税负的承担者,而只是代扣代缴人。因此本文选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二)评估指标的建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知相关规定、税法相关规定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营业税税负率(TRB)、土地增值税税负率(TRL)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TRI)作为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其指标如下:
指标一:TRB=BT/IN×100%
指标二:TRL=LVAT/TP×100%
指标三:TRI=[ITE-(DITL-DITA)]/TP×100%
其中,BT是本期营业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营业税表示;IN是本期应纳营业税的销售收入,用利润表中的本期营业收入表示;LVAT是本期土地增值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土地增值税表示;TP是本期利润总额,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表示;ITE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表示;(DITL-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DITL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额,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额,分别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表示。
(三)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湘财金禾投资软件划分的行业板块标准,从127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中剔除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的上市公司:1.数据有缺失的公司;2.利润总额小于零(即亏损)的公司;3.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极端值,选取了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报告中,搜集样本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从财务附注中选取整理相关数据,分别计算三个税种的税负率,进而计算各样本公司三个税种的税负差异率以评估税务风险。其中,税负差异率=(企业评估的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100%。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各行业上一年的各种税收、相关的收入和利润测算各行业的税负率,测算结果仅供内部使用,很少予以对外公布。因此,本文采用类似税务机关测算行业税负率的方法,测算出房地产业三个税种税负率(见表2)。采用税负对比法,测算各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见表3)。
(四)主要税种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分析
企业税负差异率大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高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未能准确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规,或者可能没有利用好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面临承担较大税款负担的风险;企业税负差异率小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低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面临因违反税法的规定,或利用了不应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缴纳滞纳金的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某一税种税负差异率绝对值越大,其面临的税务风险越大,并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公司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等于30%时,对应税种税务风险比较大。表3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可分别用
图1、图2和图3表示。
根据表3中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我们可通过统计各个税负差异率区间上房地产企业数占整个样本的比重,分析得出整个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状况。统计结果分别见表4、表5和表6。
首先,从图1和表4可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1.43%,2011年为37.14%)营业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7.14%,2011年为91.43%)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零,其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28.57%,2011年为32.86%)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违法风险,并且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此外,房地产企业涉及营业税的事项相对单一,主要涉及销售不动产而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意味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计算和申报相对简单,税务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房地产企业收到销售款后,即应按收到的房款缴纳营业税,而现实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收到房款时可能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违法纳税的可能性。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相对较小,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
其次,从图2和表5可知,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1.43%,2011年为7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1.43%,2011年为60%)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54.29%,2011年为4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计算相对复杂,并且有关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比较多而严,我国房地产企业可能没有采取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以致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因此,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
最后,从图3和表6可知,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48.57%,2011年为52.86%)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8.57%,2011年为70%)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5.71%,2011年为37.14%)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意识比较淡薄,企业财务、税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很可能出现少计税前扣除项目或多计收入,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综上分析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三、影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我们一般通过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和投资报酬率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笔者考虑到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对企业税务风险有一定的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税务风险,因此本文选取代表三大能力的三大主要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解释变量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实证回归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本文借鉴谭光荣等《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用实际税负率来衡量税务风险的水平,以财务分析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第i家公司,t表示从2006到2011的不同年度,β表示以面板数据回归的系数估计值,ξit为误差项。其中,Rtax为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本模型的被解释变量,用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与营业收入之比表示;β0为常数,为纵截距;RAL为资产负债率,用资产负债表期末负债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AT为总资产周转率,用利润表中当期营业收入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OA为总资产收益率,用利润表中当期净利润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SIZE系企业规模,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资产总额表示,ξit为随机误差项,表示模型设定、数值观测等随机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以本文选取的70家上市公司2006—2011年6年的数据为有效样本,运用Stata11.0进行回归分析。
(二)实证结果
本文分别采用模型1和模型2(其中模型2中删去变量RAL),利用Stata11.0综合各年度样本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变量之间差异的比较分析,测出税务风险与四个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1.模型1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RAL)存在正相关。回归显示,解释变量资产负债率对数的系数0.1855,但不够显著(t值仅为1.54,对应p值为0.124)。这说明房地产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即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不大。因为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杠杆水平,并且负债具有抵税效果,但是这种抵税效果并非一直发挥作用,当负债资本成本大于投资收益率时会减少企业价值,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负债费用一般需要资本化,对企业当期税负率影响不大,进而对税务风险影响不大。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82,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5,对应p值为0.000)。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营运能力,资产周转快慢影响企业收益,一般来说,资产周转变快时企业收入多而固定成本费用并未增加,税负率会相应降低,对应税务风险小。正是由于房地产企业资产周转慢,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大。
(3)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总资产收益率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对数的系数0.2620,且非常显著(t值为6.90,对应p值为0.000)。正满足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要取得较高的盈利需承担较大的税务风险。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当企业获利能力增加时,相对固定的抵税金额都无法与当期所得等比例增加,会有较高的税负率,税负风险会较大。此外,ROA高的企业,征税当局的监督强度越大。
(4)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企业规模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企业规模对数的系数为0.1441,并且较显著(t值为2.77,对应p值为0.006)。企业规模变大时,财务事项增加,核算难度增加,申报的税务资料不够准确,对应的企业税务风险相应增加。
2.删掉变量资产负债率(RAL)后的模型2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仍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7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2,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验证总资产周转率与税务风险是负相关。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的系数0.2535,且非常显著(t值为6.73,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说明总资产收益率与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3)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企业规模的系数为0.176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3.70,对应p值为0.000)。同样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较接近,进一步说明企业规模与企业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三)稳健性检验
把模型1中的资产负债率变量去掉后得到模型2,实际上是通过换取解释变量检验其他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性的稳定关系。通过模型1和模型2的比较发现,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稳定的相关性,只是显著性有微小变动。具体结果见表7。
(四)实证结论
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知,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因为负债的抵税效果并非总是有效,当收益率低于债务资本成本时,负债不再具有抵税作用;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有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房地产企业总资产周转率变小、总资产收益率变大,而税负率变小,或者总资产周转率变大、总资产收益率变小,而税负率变大,都说明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前者可能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后者可能面临税收负担风险。RAT、ROA与Rtax变动步伐越不一致,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越大。
四、结论
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2010年和2011年主要税种税务风险可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较小,只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而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房地产企业可重点预防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税务风险,以此来预防企业整体税务风险。比如注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理性,保证纳税申报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真实合理存在,同时准备充足的资料证明企业建设的普通标准住宅符合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回归分析表明,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相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比较分析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税负率的变动方向、变动步伐来识别、评估企业税务风险。当企业总资产收益率较大时,说明企业可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这恰好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高收益,高风险。我们可通过提高总资产周转率,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比如增加销售收入或减少资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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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建民,谭光荣.税收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2-3.
[关键词] 所得税税金 汇算清缴 处理技巧
目前,对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纳税调整事项,关于所得税汇算税金本身的会计处理,相关的研究比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论的解释。而实际上,理论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和实地经验就所得税汇算税金处理总结出几种可行方法,与大家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简称新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4个月内,企业依法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这就涉及所得税的账务调整。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时,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巳结账轧平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调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此差异只能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金进行处理,这给规模层次不一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体应如何做,下面针对不同企业总结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企业应在结账前早做筹划
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其业务相对简单且多重复,会计人员对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了然于胸,无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在结账之前直接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顾名思义,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中小企业可以继续简化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全年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为70万元,税前可扣除职工薪酬5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前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企业根据以上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10+(70-50)+1-5=126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6×33%=41.58万元。假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减去已缴所得税30万元,12月份结账前作分录:
借:所得税115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5800
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假定,能够保证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包括所得税费用)均在本期账簿中反映,使得账簿和报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账簿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调账的繁琐工作,使得账务处理更容易阅读。实务中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来核算所得税汇算事项。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简单,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较少的企业,并且需要会计人员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驾驭本企业的涉税会计工作。
另外,如果汇算清缴发生在新年度建账和年报报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该方法。这种情况下汇算清缴发生纳税调整而调增或调减所得税,应视同报告年度当年发生的,调整当年业务的会计事项处理:调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接在报告年度总账和明细账上登记,然后按照调整后的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或发生额,编制或重新编制报告年度的决算报表。
二、中型企业的简化核算
由于企业规模较大,税收与会计差异较多,一般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鉴于某些中型企业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开,使用面非常窄,仅供经营管理和报税使用。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可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没有在结账前完成所得税调整,但其也没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乙公司本年会计利润520万元,12月份已按会计利润预缴完所得税。其中职工薪酬超计税标准15万元,管理费用中领导以个人名义报销电话费3万元,另外某10万元已计入会计利润的事项与税务机关对就所得税优惠问题产生争议,2月底上级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此事项中6万元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2月底进行汇算清缴:
应补缴所得税额=(15+3-4)×33%=4.62(万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 200
这种简化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重要性原则,期末补缴或多缴的所得税不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照样能反映所缴所得税的全貌,其会计信息依旧能满足需要,并且能够保持年终账表一致。实务中,尽管这种处理方法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但税务检查和报表审计过程中一般也不要求作为差错调整,因此,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该方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三、上市公司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的执行,会计与税法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加大,年终所得税汇算工作量加大,耗费时间长,对于规模大业务繁多的上市公司,无法在12月份报表报出之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本年度最终应交所得税与预缴所得税往往不一致。由于本年账务已结,新年度建账后,无法将其差额计入本年度,只有在下期账簿中反映。为了将其与下期的所得税费用相区分,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来反映。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将纳税调整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它属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的所得税及应交所得税数据已不再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2006年某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980万元,其中投资分回利润600万元(投资被投资公司税率相同),本公司共有职工1000人,前半年发放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600万元,后半年发放900万元,按新计税工资标准1600元计算。由于计提资产减值300万元,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差300万元,假定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度1月~12月已预缴所得税960万元。该公司2007年3月5日完成对20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工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7年3月5日,经计算,上半年工资费用超税前扣除标准120万元,下半年未超标,需调整事项还有投资收益600万元,资产减值300万元。
按CAS18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2006年度应交所得税额:=(2980+120+300-600)x33%=924(万元)
2006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0×33%=99(万元)
2006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24-99=825(万元)
2006年度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825-960=135(万元)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6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由于2006年账簿已结,不能再调整该年账簿。该分录记入下年度3月份账簿,如果年报未报出,根据上述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对2006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作相应的调整,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如果年报已经报出,调整下期相关项目期初数额,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这种处理方法以所得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作为依据,基本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它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只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而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凭证与账簿,导致账表不一致,违背了会计核算程序即根据账簿和凭证编制报表的原理,导致无法进行账表核对。
上述不同企业和处理方法之间只是大体相适应,并不是严格地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繁简,信息的需求,以及政策的具体规定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2006
[2]郭晓杨丹华:谈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财会月刊(会计),2006
1 部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模式
以现代企业的管理理论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完善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手段。
1.1 风控模式一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审计曝光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把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培养员工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及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基础,通过加强或完善内部稽核、培养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2 风控模式二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控股的大型国有房地产上市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销售以及商业会展、酒店经营等相关行业。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由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建立企业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较好地把控房地产企业各类风险与关键控制点,2013年荣获上市公司综合实力第二名,风险控制第一名。
2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税收遵从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环境下,专业科学的企业房地产税务风险控制模式非常重要。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房地产业再次成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房地产业已连续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
房地产税务风险管理的不良表现:
2.1 内部控制缺失或风险管理不健全
房地产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管理难度大。
2.2 税控风险管理手段相对薄弱,管理资源缺乏,管理环节滞后,实际纳税遵从度时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如隐瞒收入偷税、虚增供料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列支出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种手段偷税、虚假申报偷税、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要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税收法规,或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准确把握,在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做,避免事实上的偷税、逃税,从而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模式:制定税务风险控制方向、设置税务风险管理边界、组织税务风险控制活动、分配税务风险控制职责。使税务风险控制在有效的规范的房地产商业模式下。
3.1 外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国家税务总局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稽查管理,认为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
3.1.1 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虚假主要表现在销售价格收入偏低的问题
①未取得售房许可证收取定金,未按预收账款处理,隐瞒销售收入。
②关联交易销售款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③代建转开发,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拆迁补偿收入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④坐支售房款少计销售收入。税前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
⑤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不及时结转收入。委托销售房产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⑥假承包经营少缴税。假联营将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分得利润逃税。
⑦工程尚未决算,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
3.1.2 房地产行业的成本虚假主要表现为建筑成本偏高
①建安成本重复入账,甲供材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②收入费用配比方面不合理,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③以假发票虚列成本。
④多结转成本等。
3.1.3 房地产行业的费用虚假主要表现各项成本的分摊费用的问题
①工资、福利费、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费用。
②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
例如,某企业开发项目当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次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第三年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4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作账: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8.5万元。
税务稽查: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
3.2 内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3.2.1 一般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的主要环节
3.2.2 涉及主要税种
分为土地取得、建筑安装和成品销售三个环节,牵涉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项税种。
3.2.3 房地产项目投入大工期长
有些项目由于工程款项拖欠、资金困难或者工程未结算等原因虽然已经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多年,但长期不进行工程结算,也不进行税款申报。
3.2.4 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通过建立“基础管理信息+风险统计分析+纳税评估管理+应税稽查准备”税务风险控制模式,从信息管理到技术分析,精细化运营和精细化管理,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管控。第一道防控由业务运营和生产建设部门搭建,第二道防控由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搭建,第三道防控由稽核审计、统计部门搭建,第四道防线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搭建。
企业报表的基本信息来源以及账面数字的变动趋势,基础信息、涉税信息、财务信息 、运营信息,其相互关联性可以测定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合理分布,有助于降低经营生产的风险。也是企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目标责任书”。强化企业管理意识,特别要抓住关键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指标,有针对性地研究企业公司税控管理和运营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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