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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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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

第1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维修基金 GIS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2(a)-0018-01

笔者在参加学院组织的访问工程师项目中,赴扬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参加访问实践工作。在参与2011年5月开始进行的房屋维修资金数据整理项目中,体会颇深。

住房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全国的住房体制改革都加快了步伐,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已深入人心,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而越来越多的商品房业也开始超过保修期,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会影响到社会和谐,所以及时建立维修基金并且对维修基金进行有效管理和核查的重要性显得非常突出。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是受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委托,以达到对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动态实时监控的目的。但遇到的大量缺失数据问题,不能完全依赖计算进行补整,必须结合数据采集源头采集到更为详实的信息。与以往传统的手工管理信息方式相比,将现有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上来,实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完成对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办公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加以处理,真正使信息成为一种资源,供各部门共享,并将重要信息迅速传递至决策层,供决策时参考,减少信息的冗余和混乱,加速信息的传输,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和利用率。加强计划、控制功能,通过各种管理信息的不断积累和分析,找出日常业务处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形成计划、控制的依据,避免一些盲目的和不合理的活动,节省各项费用,加强技术管理。

1 项目介绍

我与项目小组成员对项目整体流程进行分析:首先是当初购房时由开发商代收了维修基金,后来由于年代久远,测绘数据丢失等原因,导致例如X幢X户的面积和钱的数目对不上号,通过信息中心人员通过GIS进行产权调图,确定某个小区的边界。在小区边界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胡同、围墙、田埂、河流等)作为标志,并加以文字标注;没有明显的地物名称标志的,要根据小区边界线两侧建筑物或其他地物的名称,对边界线做文字描述并标注。然后根据坐落进入现场勘查阶段,到具体小区的现场将该幢的几户落实,但可能对不上号,例如某户已经拆掉,根本找不到,或者某户已转成商铺进行了出售,这些情况都应一一记录下来,有待调查。下一步是由产权处调出x幢x户的销售面积明细表,然后去物管处查阅台账(即维修基金)。物管处对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归集、增值、运作、使用、信息和档案等方面负具体责任。物管处将房屋分析表和测绘产权数据进行对比。当两者有出入时,由产权处调出增量房确权证明书,和台账及测绘数据比对后,以确权证明书为精准,然后由物管处将原有维修基金数据清空,重新生成新数据并分摊到户。整个项目牵涉到各部门和多人员,需要通力合作,其中,更会出现很多非预期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解决。我深刻体会到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商铺的名字不属于XX小区,必须给出具体地址才可以查到。类似的情况有:若是自建房屋,也很难查到其隶属的房地产公司,只能查到其附属的单位,难以对上号,这些会出现的棘手情况要特别注意。

在整个维修基金数据整理项目中,开发房屋维修资金数据对照查询系统是很重要的一环。我们项目小组对整个项目的现状进行了需求分析,把管理上的需求转化为软件能够实现的功能描述,提出了基于B/S的三层结构,将应用分为用户界面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库层三层。由于B/S结构采用http协议,数据的流量有限制,没有专门开发的C/S系统通信流畅,出于整个项目对查询响应要求足够快,该系统更适合使用C/S结构开发。

维修基金数据对照查询系统开发的目的是满足用户的需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作为开发者必须充分理解系统的总体目标和用户的工作方式,任何系统的开发首先要做的事都是确定系统需求,即确定系统的功能。在本维修基金数据对照查询系统开发过程中,通过交流、修改、多次反复后,最终基本确定了系统需求。系统需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部分:测绘成果查询、产权系统查询、合同备案查询、维修基金数据对照查询。该系统不光可以方便的增加、修改用户信息,针对一些房屋建设不规则,一间拆几间等等的情况,专门设计了特殊房间生成功能,每个特殊房间的生成都是依托幢、单元来生成的。对于报表的生成在统计里面体现的非常明显,将原来遇到的需要的各类报表或者自身需要的一些报表在这个汇总功能里面都能够体现出来,同时这些统计数据可以直接导出成excel文件。

为满足维修基金数据对照查询系统各级管理机构对信息的查询统计,将各级管理机构用户的有关数据自动从特色业务平台传输到专用查询数据库中,即使Web服务器被恶意破坏,也不会影响特色业务平台对该业务的处理环境,并且很容易通过特色业务平台系统恢复Web服务器的数据。

2 结语

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信息化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量急剧增加,采用常规的管理方法已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在各个方面的优势已显现无遗,在房屋维修资金数据整理项目中,适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设维修基金数据对照查询系统,是时展的需要,是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信息化资源,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为房屋维修基金的各级用户提供方便准确的数据管理功能,提供多方位有效的监察管理手段,提供完整的从开发商到住户的各级维修基金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对住房维修基金收支的实时监控。随着信息系统应用的深入,业务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的增强,从而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越来越高。数据库要适应信息变化的要求,不断更新。

参考文献

[1]彭晓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及相关问题的探讨[J].特区经济,2009(7):293~295

第2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维修基金计算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维修基金怎么算

1、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交付协议,买受人应当按照购房款2-3%房屋维修基金按比例支付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2、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是什么

1、专项维修基金全额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2、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3、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或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

1、住房维修基金

对于选购新房子的买房者而言,在购房的情况下全是必须交纳住房维修基金的,住房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物管费

物业管理费用在买房者接房的过程中就必须逐渐交纳了,小区业主交房后,就需要进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了。在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是可以挑选按月或是按月度来交费的,但主要的物业管理费用要以合同约定为标准。

3、面积测绘费

购房者在收到房屋时会涉及到房屋面积测绘,因此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房屋面积测绘费。面积测绘包括测绘面积和测量面积。测绘面积是指在房屋建成前,设计面积需要登记备案房屋的面积。房屋建成后,实际面积必须向相关部门备案。两者都需要由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面积测绘费的收费原则是谁委托谁收费。

第3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在2006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7平方米,使用资金为526,263元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1平方米,使用资金为810,000元。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0多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珲春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珲春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珲春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第4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第5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自1992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八《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以来,天津市公房出售工作已历经23年之久。为确保公房出售后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与养护,该方案提出“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该资金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

1993年6月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3年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房改〔1993〕2号)中提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1%的资金,建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在该文件基础上,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又于1993年7月22日印发《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房改〔1993〕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款的90%建立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10%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个人交纳售房价格的1%作为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1995年8月25日,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继续印发《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意见》,其中涉及直管公房售房资金分配政策中继续保持1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比例不变。

1998年7月21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直管公产住房售房收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房财〔1998〕222号),第一条第一款继续保留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0%资金与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高层住宅的单位,从售房款中按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建立电梯和水泵更新改造基金。

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继续提取10%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高层住宅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剩余资金中提出建立6%的售前维修资金和10%的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

2003年10月,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当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该意见中重新整合公有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其中,整合公有售后维修基金中规定:“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至此,11%维修资金和14.4%更新改造资金和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定义完整出炉。截至2015年3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8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25.4%售后维修基金相关使用范围、使用报批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二、沉睡的已售公房“养老金”

天津市自1992年实行房改以来,累计出售公有住房67.6万套,3953万平方米,占公房总量的58%,回收售房资金97.4亿元,使用70.1亿元,余额27.3亿元,其中住房基金14.09亿元,维修基金13.21亿元。

在参与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笔者认为在售房资金的后续管理上存在突出的问题,尚待研究完善:售后房屋灭失后,其维修资金账户仍有11%的维修资金余额和14.4%的更新改造房屋资金余额。这部分资金多年处于“休眠”状态,无人“唤醒”,没能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有效性和利用性;也未能实现利用售房资金完善公房售后维修机制,发挥其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安全、收益、流动”的初衷。

公房出售政策执行二十多年来,城市规划建设及基础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不断推进,城市拆迁与建设步伐紧锣密鼓,天津市内中心城区及新四区等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至今,天津市已拆迁房屋3447万平方米,共计52万户居民。在这些拆除的房屋中,有一部分为公房出售后住房,这些灭失的住房账户剩余的10%维修资金和14.4%更新改造资金数额具体有多少,目前没有现成资料可查,但查询这些数据也不是无从入手,它只是“沉睡”在售房资金专户上,待我们“唤醒”。

笔者在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搜集了一些市内六区部分地段直管产公房出售后的拆迁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线索,借助银行的配合,可初步反映出灭失的公房存在售后维修资金余额的情况。

由于天津市各区拆迁建设力度不同,灭失房屋数量也存在差异。如和平区拆迁力度和范围不小,但大多数属于散片危陋房屋拆迁改造,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的比较少,因而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较少。而河西、河北、南开区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改造的比较多,存留的维修资金余额相对较多。

综观天津市房改售房工作,摸清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关键所在,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转移,让这些沉睡的资金发挥用途。

三、将沉睡资金进行合理转移和使用的可行性探讨

近年来,天津市居民住房因突发性火灾、爆炸、电梯与消防故障、阳台栏板脱落等,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发生,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加大了房屋管理单位应急解危资金的支出。

随着公房售房工作的持续推进,房管部门掌管房产资源持续减少。大多数房管职工除自然退休及减员外,仍服务于公房维修养护及管理工作,租金收入不断减少,而房屋维修养护及管理经费等刚性支出不断加大,收不抵支状况越来越严重,而进行抢修工作的应急解危资金来源很少。按照现行公房出售政策,仅按公房出售5.6%的比例提取,很难满足应急抢险解决突发性事故的支出。

鉴于此,笔者考虑将以上所述存留灭失住房的24.4%维修基金余额转移至应急解危资金,市区两级公司可以按规定统筹使用这部分盘活资金,继续充分发挥其服务业主,养护房屋的作用。对1%个人部分维修基金,建议按经办支行查询出的明细表转至各售房单位,依法进行公告,按法律规定时效告知权利人限时领取。同时各售房单位建立备查账簿,待权利人申领。

1.准确获取灭失公房的维修资金信息

具体到资金转移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准确获取灭失公房的维修资金余额信息,但这在操作上,具有一定难度。以天津市房产总公司直管产为例:房管站之间几经合并,经租管理档案历经搬迁,尤其是直管公房网络管理系统上线之前,经租管理等内业资料大多以纸质资料保存,查询信息数据费时费工;部分房管站的经租管理人员有的退休离岗,新接管人员不了解历史售房情况,给整理和查询以前年度售房信息带来不便。及时查询已灭失房改售房信息和数据已是当务之急,可采取以下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是作好动员推动和解释工作。领导重视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原动力,由于涉及售房年代较长,翻旧账录信息需要时间和耐心,各级领导应充分解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唤醒”计划的启动工作。

二是组织专人开展查询确认信息数据工作。房屋管理单位应在房屋拆迁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按房屋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安置方案中的拆迁四至范围,组织专人逐年查询售房台账,筛选售后已拆迁的房屋信息,包括详细地址、购买时间、原始购房人姓名等,保存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

三是上报信息数据。房屋管理单位将筛选出的信息进一步核对后,上报区房产公司,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送达区房产公司;区房产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复核后,将电子信息数据及纸质资料(加盖公章)报送市公司;市公司将分批送达公房出售资金归集经办支行,查询每处房屋维修资金余额情况;经办支行将查询结果(加盖经办支行业务专用章)反馈给市房产总公司。

2.按相关政策合理转移维修资金

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7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灭失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灭失住房24.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基金账户”。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按审核无误的经办支行查询资金明细,安排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将24.4%维修基金转移至应急解危资金账户;个人部分1%维修基金转移至其他应付款――应付个人1%维修基金各明细账户,按公告时限待权利人领取。

第6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1、契税,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2、合同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0.05%,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不过值得注意的就是目前在住宅类房屋购买交易中,合同印花税是暂免的,所以我们购买住宅的购房者是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税费的。

3、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的全称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屋顶、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和更新。

第7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市区房屋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自*年正式启动,经过4年的不断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维修资金收缴力度不断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等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我市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仍依据*年3月制定出台的《<宿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由市房管处作为维修资金代管部门,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于市区银行维修资金专户,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购买住房的按购房款的3%的比例,购买商业用房的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在缴纳购房款时一并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定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维修费用按受益面积应分配维修基金的比例分摊。

至今年2月底,我市市区共有75个项目缴纳了维修资金,共收缴维修资金1.36亿元,其中:*年收缴375.72万元,2005年收缴2160.81万元,2006年收缴3312.02万元,*年收缴6693.81万元,2008年1-2月份收缴1055.65万元。利息收入127.8万元。项王小区玉兰园和马陵小区城东、北关园区按照规定程序共使用六次,支出33.86万元。累计结余1.37万元。

二、存在问题:

1、部分老小区的维修资金补缴工作比较困难,如府苑小区,市政府在*年就下发过补缴文件,但至今仍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业主缴纳了维修资金,给今后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操作工作带来潜在难度。

2、维修资金管理岗位设置不符合规范。目前,市区维修资金的收缴和记帐工作均由我处市场科刘月亮同志一人兼任,不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三、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要求

*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处根据国家及省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拟定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按照新的标准,从2008年2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按照每平方米50元缴纳。目前《实施细则》已与财政局会签,并报市政府审阅,近日将正式出台。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几点地方性政策:

1、对老小区维修资金的补建做了相应要求。老居民小区的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虽然比较困难,但需要进行补建,解决维修问题。在《实施细则》中,我们对老小区补建方面虽没有做强制性的要求,但是要求分步走,要求业主委员会积极动员召开业主大会,对补建问题进行讨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动员工作,承担补建的责任、义务,主动向代管部门申请补建。

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不下放。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应转到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管,但考虑实际情况和资金下放后的安全,且下放之后,账务分散,管理复杂。综合多方意见以后,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仍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共同监管。

3、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以前按房价款住宅3%、商业用房2%的标准缴纳,改为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缴纳。带有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4、维修资金缴纳与业主领取房屋钥匙相挂钩。业主未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钥匙交于业主,并将维修资金缴纳作为房产办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5、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透明化。专户管理银行及代管部门将逐步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四、工作建议

1、做好老小区物业维修资金补缴工作。充分通过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积极动员老小区主动向代管部门及时足额补缴物业维修资金。

第8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关键词:住房 公共 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这项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六年了,应该看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保障住房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人民群众住房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申请使用困难、资金沉淀、资金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住房人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问题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共鸣,因此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工作,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概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缴纳、征收、管理、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以北京为例,以前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实际工作中好多民宅建设项目从出售到入住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制度造成的购房者从缴纳购房款到入户至少要等待一到两年,有的时间更长,业主入住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耗费的时间更漫长,甚至许多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造成这笔巨额资金实际上被房屋管理部门长期把持,公共部分维修需要资金也很难申请。据我所知,吉林省四平市到目前为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寥寥无几,几乎为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几乎成为空头支票。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表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2009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按照2%的收费标准应收879.9亿元公共维修基金,每年如此巨额资金躺在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账户里睡大觉,对国民经济究竟有何促进作用?

三、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迫在眉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不断摸索前进,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在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调整中逐步展开,在深化改革中前进。建国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二是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三是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每个改革阶段都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留问题,改革的衔接问题在房地产改革领域也显得尤为突出。国家1998年底试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1998年以前国家、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改革后低价出售给员工,当时没有考虑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如今这部分住宅已经年久失修,公共维修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有的员工至今没有参加公房出售改革,尽管这属于极少数,这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业主大会制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所有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然而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真难。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苑花园新区是2007年竣工入住的小区,小区仅有298户人家,2008年入住率已经达到100%,几个热心的退休人员积极串联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起草了业主委员会章程,甚至连请有关部门领导到会的讲话稿都替他们写好了,结果到街道办事处咨询,人家说这事得商量商量,商量好几天后告知这事儿归城乡建设局管。几个老同志到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材料,门卫保安连大门都不让进,非让到接待室。申请材料递交后至今泥牛入海没有消息,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多么艰难。

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认真做好,做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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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屋维修基金范文

第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  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三)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四条  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组织,自行管理物业,或者由自管组织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并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系统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