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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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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第1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产品的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_________;(2)验收手段_________;(3)验收标准_________;(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_________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

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其他事项: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盖章):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2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供方: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 需 方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第3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

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第4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工业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即需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有依法向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即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者外,一般是按有关的法律规定。

1、表面质量异议期限

表面质量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购销合同关系中,因交货方式不同,对表面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不同。(1)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质量异议期限,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论文百事通”这里所称的“产品的外观”即为表面质量。(2)需方自提的质量异议期限,《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需方自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2、内在质量异议期限

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该条第三项还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该条不但规定了内在质量异议提出的原则期限,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运转质量异议期限为六个月。此外,国家有关法律还有如下规定。国务院1984年4月5日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两条规定实际包括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1986年7月30日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第七条规定:“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新晨

第5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乙(水泥厂):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 注 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吨。其中:×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 日- 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6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需方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要!求交货期

合同价格

单价:

合同交货期

总价:

主辅机型号规格:

需 方

供 方

订货单位

供货单位

单项工程

通讯地址

邮编

代表人

邮编

代表人

电报

电话

结算银行及帐号

质量标准: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杂费用承担:

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

交货方式

供方

到站

整车:零担

交(提)货地点

需方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鉴(公)证 意见

签(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选择供货厂家

记事: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鉴(公)证机关 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

机电产品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售出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产品名称

数量和交货期

合计

(月)

(月)

(月)

单价(元)

型号规格:

总价(元)

付款

条件

托收承付 付款自提

买方

卖方

1.双方同意按1963年1239号文所附式矿产品合同条款承担经济责任。

2.合同纠纷的促裁按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1979年8月8日(79)工商总字51号、(79)银会字第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凡产品用于下列者,请打“3”表示:a挖潜;b革新;c改造;d基本建设;e节能;f单位机配套。

收货单位:

供货单位:

企业性质:全民、集体、社队

资金来源:

通讯地址:

电报挂号:

电话:

结算银行:

账号:

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要求交货期 合同价格 单价: 合同交货期

总价:

主辅机型号规格:

买受人

出卖人

单项工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人

电报

电话

结算银行及帐号

质量标准: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杂费用承担:

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

交货方式

出卖人

到站

整车: 零担

交(提)货地点

买受人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选择供

货厂家

记录: 争议解决方式

鉴(公)证 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鉴(公)证机关 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甲方签约:

乙方签约:

第7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供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规格│产│质│包│计│││总│交(提)货时间│││

│品名│型号│地│量│装│量│数│单│金│及数量│备│执行│

││牌号│厂│标│要│单│量│价│额├─┬─┬─┬─┤注│记录│

││商标│家│准│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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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

十、违约责任: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十

一、合同附件: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十

二、其它约定事项:│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

│执一份,付本份,供方执│

│份,需方执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有效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供方:(签章)需方:(签章)鉴(公)证意见:│

│-----------------│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人:___委托人:___│

│地址:___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_电话号码:___│

│电报挂号:___电报挂号:___经办人:__│

│开户银行:___开户银行:___鉴(公)证机关(章)│

│帐号:___帐号:___│

│注:“十

一、合同附件”系指双方需要另立的合同保证书、认证部门签章的│

第8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购销标准合同范文一

供方: 需方: 签约地点:

一、 合同标的:(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签约时间:20xx年4月6日

二、 货物质量: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以供货商出具的技术指标和国家相关标准为准,若有数量异议,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若有质量异议,需方应在正确安装施工验收合格后7日以内已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并提供具有法定意义的书面检验文件。逾期视为需方默认。

三、 货物交付地点: ,运费 。

四、 包装标准:生产商原包装。

五、 货款结算: 单位名称: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诸暨店口支行 账号:870026810008091001

六、 违约责任: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七、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若买方在 年 月 日前未在本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买卖双方不受本合同条款约束。传真号:0575-87658836.请将开票资料一起回传。

九、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如需方另行增加采购数量,仍按本合同执行。

供方: 需方:

年月日:

购销标准合同范文二

供方: 需方:

一、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到货时间及数量按需方采购订单要求为准,供方确认回传后即生效。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符合需方企业标准即《武汉市中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原纸验收标准》的要求和《质量保证协议书》的规定。原纸最终的质量以满足需方的使用要求为准,在需方使用期限内供方对所品质量负责。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武汉市中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仓库。汽运或火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价格:如遇市场价格行情波动较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其原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法:需方按验收合格品实际数量收货,不计损耗。

六、包装物:编织袋包装或经需方同意的其它方式,符合需方原纸验收规范。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及双方临时协定认可的标准为验收标准;验收方法为抽检;产品质量必须满足需方的使用要求,在产品使用期内,需方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供方及时处理。

八、交货注意事项:供方交货时需附双方传真确认的《定货通知单》及供方对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产品合格证,否则需方可予以拒收或收取供方该批产品价值1%的质量检测费。

九、服务与承诺:供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否则可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取消订单;在产品使用期内如发现供方产品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答复,且供方须按标准规定或质量保证协议书上的规定接受需方提出的退货、补货、折让等处理方式。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后,供方按需方的实际收货数量于每月25日前将增值税票交到需方财务,需方 天后付款,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承兑。

十一、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原纸检验规范》。

十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及质量保证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操作。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 方 需 方

年月日:

购销标准合同范文三

一、供方:需方:

二、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普通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三、安装标准: 高1米,宽75cm,挂钩直边镜。

四、验收标准、方法:按照行业标准验收,异议期一个月。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供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额。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时间: 2009年10月 10日全部安装完毕。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如未成按《合同法》解决。

十、在安装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供方负责,与需方无关。

第9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一)责任性质

探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首先应正确认识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国外民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即法定责任说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

按照法定责任说,瑕疵担保责任为特定物买卖之特有制度,在标的物具有瑕疵的场合,不可能要求出卖人给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所负债务,只是交付该有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一旦交付了该物,债务即已履行,不发生债务不履行问题;因此,本不应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结果从买卖契约有偿性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为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特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依此说,瑕疵担保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同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别责任。21

与瑕疵担保责任性质密切相关的,是能否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法定责任说乃以瑕疵担保责任仅能适用于特定物买卖为前提,否认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其理由如下:(1)在种类物买卖,如果出卖人给付有瑕疵之标的物,并不属于依债务之本旨履行,因此并不解除出卖人给付完全的标的物之债务。这种情形,买主可依债务不履行责任获得救济,不必要另外承认瑕疵担保责任。(2)依瑕疵担保,判断标的物之是否具有瑕疵,是以契约缔结之时为准,如标的物具有瑕疵,则该契约成为原始的一部不能。而在种类物买卖,契约缔结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不发生原始不能问题,其给付标的物有瑕疵,属于后发障碍的债务不履行问题,两者应有区别。(3)瑕疵担保对卖主的保护手段仅限于解除契约和损害赔偿,22不包括代物给付请求权。这是由于瑕疵担保仅适用于特定物买卖的当然结果。如果对种类物买卖适用,则不承认代物给付请求权将与种类物买卖性质不符。(4)瑕疵担保责任之所谓瑕疵,乃基于特定物的观念;在种类物买卖,虽偶然给付有缺陷之物,只要同种类物中还存在完全之物,即不能认为标的物有瑕疵。23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特定物买卖为商品交易之中心,因而瑕疵担保仅包括解除契约和价金减额,不发生代物给付请求问题。德国继受罗马法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已有相当的发展,必然以种类物买卖为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在种类物买卖给付瑕疵标的物时,法律对买受人的保护应依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依债务不履行责任,理论上发生争论。争论的结果,是德国民法典特设第480条,明文规定对种类物买卖也应适用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承认买受人有代物给付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虽继受德国法,但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十分简略,尤其是对于种类物买卖能否适用并无明文,因而在解释上发生疑义。大正七年,学者末弘博士,提出法定责任说,主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种类物买卖,仅能对特定物买卖适用。此后,法定责任说遂成日本之通说。24

日本战前战后均有少数学者主张应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其理由是:(1)种类物买卖在标的物特定之后,即应视同特定物买卖;即使事前未予特定,买主受领标的物后,亦已成为特定物,因此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2)在标的物特定及受领后,依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承认买主有完全履行(即代物给付)请求权。(3)否认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特定物买卖和不特定物买卖,其卖主的责任无法协调。2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法定责任说成为通说之后,法院判例也未否定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26

1959年学者五十岚清在《民商法杂志》上发表《瑕疵担保与比较法》一文,提倡债务不履行责任说。此说一出,受到学者北川善太郎、星野英一、山下末人等的支持,并逐渐取代法定责任说的地位而成为现今之通说。按照债务不履行责任说,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而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之特则,不问特定物买卖或不特定物买卖,均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该说受比较法及德国最近瑕疵担保责任理论的影响,试图重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依该说,不问买卖标的物属于特定物或不特定物,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出卖人均负有给付与价金相当的标的物义务;如所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不分标的物种类,出卖人均负有债务不履行上的责任和瑕疵担保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一种,是关于买卖的特则。因此,在两者发生抵触的场合,则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27于是,学者称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为新说,而法定责任说则被称为旧说。新说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法院判例除特定物买卖之外对种类物买卖也一直适用瑕疵担保的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并适应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

按照新说,瑕疵担保责任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之特则,其与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仍有下述差异:(1)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须以故意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性质上为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瑕疵担保之采无过错责任,其理论上的根据在于维护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借以特别保护交易的公平。28 (2)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为要件,如买受人未依法向出卖人发出瑕疵通知,则不能依瑕疵担保责任提出请求。29 (3)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均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应适用短期时效,而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适用普通时效。除了沿革上的理由之外,瑕疵担保适用短期时效,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加快经济流转。30

法定责任说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的分歧,归根结底,在于如何对待种类物买卖的瑕疵给付问题。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的绝大多数为种类物买卖。如采法定责任说,必将使占绝大多数的种类物买卖不适用瑕疵担保责任,使广大消费者和其他买受人不能享受无过错责任利益;而采债务不履行责任说,无论特定物买卖或种类物买卖,一律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买受人的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加快经济流转,有利于促使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因此,我主张借用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作为我国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应当说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也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制度,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分特定物或种类物,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均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适用范围

1.瑕疵概念

关于瑕疵概念,有客观说与主观说。按照客观说,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照主观说,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31罗马法及英美普通法原本采客观说,将瑕疵理解为关于标的物的性质和实体的东西,一切对买主有价值的性质之欠缺。近代诸法典中,奥地利民法典采客观说,依其第932条,仅不能除去的、妨碍标的物通常效用之瑕疵,准许解除契约。但法国民法典已不限于客观标准,加入了主观的标准。其第1641条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达买受人知其情形即不愿买受或必须减少价金始愿买受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关于德国民法典第459条,32当初的判例拘于客观说采比较狭义的理解,解释为物理的性质及有害一般使用目的。但现今判例采主观立场,只须影响双方当事人预定的使用,即构成瑕疵。在意大利关于瑕疵概念曾进行激烈争论,法院判例立于传统立场,坚持只对客观瑕疵成立担保责任,此外均应解为债务不履行。意大利新民法典虽然采纳判例的立场,但同时却又规定对于主观瑕疵的场合,也适用通知义务和短期时效(第1497条)。33英美法无一般瑕疵概念,除一般的使用目的之外,当事人约定的特殊使用目的,也成为判断标准(美统一商法典2—314、2—315)。

由上可知,瑕疵概念本来仅指客观的东西,现时扩及于主观的东西。学说由客观主义转向主观主义立场。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所谓瑕疵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主观主义,与现今各国法律发展趋势相符。

2.对种类物买卖的适用

在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仅限于对特定物买卖适用,但近代各国法典均已规定对于种类物买卖也当然适用。现今发展趋势,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原则上不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34前已谈及,依我国现行法,不分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一律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3.数量超过与不足

给付数量超过与不足的场合,各国学说一般解为债务不履行,但在实际处理上难以与瑕疵担保相区别,因而也不得不承认成立性质上的瑕疵。尤其是德国商法典明定数量超过与不足的情形,买方应负通知义务。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例更进一步适用短期时效。关于给付数量超过与不足,英美货物买卖法设有违反给付义务的特则,而不属于瑕疵担保问题。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0条规定,卖方支付的数量,如少于契约所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拒收,但如买方接受所交货物,则须按契约所定价格支付货款;卖方交付的数量,如多于契约所定数量,买方可以接受契约所订数量而拒绝其余部分,亦可拒收全部货物。如买方接受全部货物,则须按契约所订价格支付货款。35

按照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供方支付产品多于合同规定数量时,需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但未规定是否可以拒收全部;在交付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时,惟使供方负担补交的义务,或负担逾期交货或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未规定需方能否拒收。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数量超过与不足不作为瑕疵担保问题处理,颇与英美法相似。建议参考英美法制度,在修改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时,明文规定供方交货多于或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时,需方有拒收全部货物之权,以妥善保护需方利益。此外,在依合同约定,标的物之数量实际上已构成质量内容之一部时,或出卖人关于数量有保证时,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4.给付不同种类之物

依通说,在种类物买卖的场合,所给付之物与合同约定种类不同,乃非依债务之本旨为给付,应认为不构成给付,出卖人因此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而不属于瑕疵担保问题。36惟在具体适用上,究竟属于债务不履行或瑕疵担保,难以区别。依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0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中,如混有与契约规定不符的货物,买方可以接受与契约相符的货物而拒绝其余,亦可拒收全部货物。37德国商法典关于异种物的给付也课以通知义务(第378条),法院判例则进一步准用短期时效的规定。但该法又规定,所给付商品与约定明显不同,就卖主来说,存在着买主对此当然不会承认的情形,买主无通知义务。法国商事判例有对异种物给付承认瑕疵担保的倾向。38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买方对于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显然,公约对异种物给付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现行法关于给付不同种类之物的规定,与上述发展趋势相一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依此规定,给付不同种类之物虽不构成质量瑕疵,但法律采取与质量瑕疵同样的处理方式,即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采取了最彻底的立场。

5.出卖人的保证

古代罗马法,保证与瑕疵担保是相互独立的两项不同制度。违反保证,构成履行义务之违反,应由出卖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现代大陆法各国的共同趋势,是将保证纳入于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区别保证与瑕疵担保的理由已经消失。尤其是奥地利民法典(第922条、923条)、德国民法典(第459条、463条、482条)、瑞士债务法(第197条)及斯堪的纳维亚买卖法(第42条),对违反保证,全面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如德国民法典明示欠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属于物的瑕疵。斯堪的纳维亚法也将违反保证纳入瑕疵概念之中。按照这些国家的判例,保证的对象应具有所保证的品质,此所谓品质已超出物理性质,包括物的经济效用。法国法系仍拘守传统见解,不承认保证属于瑕疵担保。依法国民法典,违反保证,原则上仅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只在同时具有隐蔽瑕疵时,才能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比较而言,意大利民法典要灵活一些,虽仍以违反保证作为债务不履行,但又规定应适用瑕疵担保的短期时效(第1497条)。日本法院判例不遵循法国法而依德国法,承认违反保证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39

我国现行法关于出卖人的品质保证未有规定。建议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或近期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时,明文规定:标的物欠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应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下述情形,应解释为出卖人有关于品质之保证:

(1)样品买卖。在样品买卖的场合,各国法律均认定出卖人保证全部货物将与样品相符。如德国民法典第494条规定,货样买卖或样品买卖认为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货样或样品的品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规定,任何样品或模型,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原因之一,卖方即明示担保全部货物都将符合此样品或模型。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规定,样品买卖的情形,存在一项货物品质将与样品相符的默示条件。毫无疑问,我国法律应采同样立场,在样品买卖的情形,如所交付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使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关于最低品质保证。在合同书中约定,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载明某种有效成分最低含量或某种杂质、有害成分最高含量的场合,即存在一项出卖人关于最低品质的保证。凡所交货物与保证不符,即应使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关于产地的保证,亦应理解为一种质量保证。

(3)商品广告。出卖人在商品广告中宣扬其产品尽善尽美,夸大其优点和效能,一般不能据此解释为存在关于品质的保证。但如广告之内容具体明确,如声明其有效成分最低含量为百分之几,或保证其产品具有何种特殊功效,若无此功效愿承担责任(如无效退款)等,则依其情形应认为出卖人有对品质的保证。违反此种保证,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4)“三包”约款。我国关于工业品质量有所谓“三包”制度,即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凡合同中载明或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载明“实行三包”,即应认为存在一项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概括保证;违反此项保证,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优质产品”标志。我国有评选优质产品制度,经国家有关机构评选的优质产品被授予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凡在合同、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标有优质产品标志者,即可获得消费者信赖,因此存在一项关于产品符合该种优质产品全部条件的质量保证。如产品质量与所标示优质产品不符,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通知义务与短期时效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则,其区别于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征在于:无过错责任、通知义务和短期时效,设无过错责任的用意,着重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设通知义务及短期时效,则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与一般债务不履行相比,在瑕疵担保的场合,有必要保护出卖人利益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出卖人毕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多数情形属于善意。其后买主基于瑕疵担保的理由请求解除契约及损害赔偿,可能使出卖人遭受损失。因此,法律要求买受人必须直接向出卖人发出瑕疵通知,其瑕疵担保请求权应服从短期时效期间的限制。40

1.关于通知义务

各国立法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说来,采民商分立主义的立法,区分商人间的买卖与非商人间的买卖,仅对商人间买卖亦即商事买卖规定通知义务。41如德国商法典第373条、日本商法典第526条。对于非商人间买卖,不适用通知义务的规定。德国曾有判例,对于非商人间买卖类推适用商法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但上诉审判决作出否定适用商法的结论。42采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则对商人间买卖与非商人间买卖不加区分,同样对买受人课以通知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356条、瑞士债务法第201条及斯堪的纳维亚买卖法第52条。法国虽采民商分立主义,但民商法典均未规定通知义务。学者认为其民法典第1648条规定的短期出诉期限,除起到本来的短期时效的功能外,还起到了通知义务的功能。而此项规定的适用并不限于商人间买卖。43在英美法上,通知义务并非一项独立制度,但其所起的作用与大陆法无异。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2条规定,拒收货物必须在交付或提示交付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拒收无效。须说明的是,英美法上通知义务的适用,并不区分商人与非商人,且其适用范围比大陆法广泛,凡有关交付的一切违反契约情形,包括迟延交付、不同场所交付等,均课以通知义务。44此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规定买受人应在一段合理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第39条)。

怠于履行此通知义务的后果,各国稍有差异。依德国商法典第377条第2款,买主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即视为承认,其结果是丧失基于瑕疵担保责任的一切请求权(包括解除契约、价金减额、损害赔偿及代物给付请求权),而依判例,瑕疵担保以外因违反契约而生的请求权也一并丧失。45按照日本判例,买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将丧失解除契约、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代物给付请求权仍将存在。但学者主张代物给付请求权应一并丧失。46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356条规定,买主怠于为通知者,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质量异议制度,亦即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瑕疵通知制度。关于我国质量异议制度,下述几点有必要说明:

(1)我国虽采民商合一主义,但向来有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分。所谓经济合同,在现今相当于西方所谓商事合同。依现行法,质量异议制度惟适用于经济合同中的买卖(即购销),而不适用于非经济合同中的买卖。在这一点上,与德国法和日本法相同,而区别于瑞士、斯堪的纳维亚、法国及英美法。我认为,应继续坚持上述立场,因为要求对非经济合同也规定质量异议制度,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2)依《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需方怠于发出质量异议,将视为所交货物无瑕疵。不言而喻,将因此丧失基于瑕疵担保的请求权。若出卖人对于瑕疵之产生具有过错,需方在丧失基于瑕疵担保请求权之外,是否还可以基于违反合同(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我主张借鉴德国判例及日本学者的见解,凡怠于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其以产品质量不符(存在瑕疵)为理由的一切请求权,包括瑕疵担保请求权及其他债务不履行请求权,应一并丧失。

(3)我国质量异议制度要求严格的书面形式,比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有利于保护出卖人利益及尽快解决争议,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

2.关于短期时效

瑕疵担保请求权的短期时效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社会中,出于迅速解决争议,快经济流转的要求,大陆法各国广泛采用这一制度。而英美法无短期时效的规定,关于担保的请求权,适用一般契约的时效时间。这一期间在英国为6年,美国则因州而异,1年至6年不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违反买卖契约之诉的时效期间为4年。

大陆法国家关于瑕疵担保的短期时效,一般是6个月至1年。德国民法典及西班牙、拉丁美洲各国,动产为6个月,不动产为1年,而依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及意大利民法典,无分动产不动产,均为1年。惟法国民法典未设固定期间,而依瑕疵种类及契约缔结地习惯决定,具体由法官裁量。关于短期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仅适用于标的物瑕疵。但意大利民法典第1497条第2款特别规定,违反保证的情形,也应适用短期时效;德国判例承认在给付数量超过和不足、以异种物为给付的场合,亦应适用短期时效。用瑕疵担保的解除契约请求权和价金减额请求权应适用短期时效,对此并无异议。基于瑕疵担保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予适用,而奥地利判例坚持不应适用,是为例外。而依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代物给付请求权亦应适用。47关于时效期间的计算,德、瑞、意、美等国均规定从标的物交付之时起算,此为通例。但日本民法典却规定从买受人知悉事实之日起算(第566条)。

我国现行法也对瑕疵担保责任设有短期时效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与此相同。瑕疵担保的短期时效是否应对一切原因及所有请求权适用,法律规定不明确,学说、判例亦未论及,我认为应对发生瑕疵担保责任的一切原因(包括违反保证、给付不同种类之物)及基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所有请求权(包括解除合同、价金减额、代物给付和损害赔偿),均适用短期时效。按照现行制度,瑕疵担保的短期时效期间从买受人发现瑕疵之日起算,与日本法相同。因我国对于商事买卖有质量异议制度,另有质量异议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的限制,实际上诉讼时效应解为从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算。而对于非经济合同,不适用质量异议制度,依现行规定,买受人无论经过多少年月之后,一旦发现瑕疵,均可在从发现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诉讼。实际上不能起到规定短期时效的作用。因此,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时,改采多数国家立法的立场,即修改为:瑕疵担保责任的短期时效期间,应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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