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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发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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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发展

第1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目前承德市旅游商品市场存在着如下问题:

1.产品结构单一,缺少创新

目前市场上大多是土特产、传统手工艺品和玉器瓷器等旅游商品,像这类商品在全国各地都能买到,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没有个性,没有地方特色,很难吸引旅游者感购买。

2.初级品比重大,深加工的独占性产品少

承德物产丰富,土特产种类繁多,其中以蘑菇和杏仁著称,然而这些土特产都仅仅是经过简单的加工,直接到市场上出售,大大降低了旅游商品的价格,影响了当地的旅游收入。而在旅游发达地区,同样的旅游产品经过深加工之后,销售价格大增,不仅增加了当地的旅游收入,同时也为当地旅游商品树立了品牌,增加了知名度。

3.旅游商品质次价高,生产销售不能满足旅游者需求

目前在承德旅游商品市场销售的旅游商品,大多质量低劣,要价却很高,加上近几年承德市旅游快速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

4.旅游商品售后服务环节相对较差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旅游商品体积大、数量多、包装分散或者包装质量差、重量沉,特别是一些易碎品,需要小心轻放的,一般不便于携带。旅游者自然很少问津,个别旅游者购买后也是自行托运,途中一旦损坏只能是旅游者自己承担。

5.购物环境和商品包装较差

承德市目前的旅游纪念品商店,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结构,这种经营方式必然带来经营品种少,购物环境比较差的后果,再者许多旅游商品包装过于简单,甚至个别商品没有包装。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承德地区在发展旅游商品经济方面应该有的放矢,形成特色,用创新的思维去发展承德市旅游商品经济,应丛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注重扶持引进,建立生产基地

政府应有目的、有重点的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同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地方特色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基地,设立专门研究机构和发展基金,改变原来的家庭小作坊式生产,开展规模经营,抓好旅游商品定点企业建设。政府可否牵线搭桥,建立生产商和营销商的对接;建立设计创新和市场策划专家与生产商和经营商的对接。应当鼓励现有高等院校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与工业设计研究院所、旅游商品设计、生产、经营等单位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全面合作,形成集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反馈为一体、适应市场机制的旅游商品生产链,加强承德市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更新换代的能力。政府还应帮助指导企业创造条件举办有关旅游商品策划、设计创新开发、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培训班,从根本上整体提高旅游商品行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2.挖掘文化资源,提升旅游商品文化品味

旅游商品不仅是物质化的东西,更是文化的载体,应该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文化性。承德是清朝的第二个政治中心,又是满、蒙、回、汉等多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底蕴丰厚,在旅游商品开发中应紧紧围绕承德历史名人、名地、名产、名胜古迹和民俗等方面做文章,要反映出承德作为帝王山林城市的文化底蕴,反映出优秀的传统文化,反映出多民族和睦相处的生活,同时也应反映当地人的精神风貌和文化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开发出有丰富内涵的旅游商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3.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过硬的质量保证,再多的宣传和促销工作都是徒劳无功,企业要把好旅游产品质量关。首先,要做好产品原料的挑选工作,这是产品高质量的基础。其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做到每一步都精益求精。最后,应从产品的配料、色彩、规格、形体外观以及包装等方面加强产品的质检工作,将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不合格产品消灭在可控制的有限范围内要加强对商品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放行到流通市场上去。

4.加强购物环境建设和商品包装环节

旅游商品不仅要在商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上下功夫,还要注意购物环境和商品包装。的注意销售点的选址、店面的布置甚至销售服务的特色,注意整体氛围的营造。可以把制作旅游商品的工具搬到销售点进行现场生产或者在销售点展示手工艺术,一边制作一边出售,有的甚至引导游客参与制作,以增强商品的吸引力,取得良好的效果。产品的摆放方式和包装形式也很重要,把产品堆放或者不包装、包装差给人的印象往往就是该商品低质价廉、不上档次、没有品位,而且包装差还不便于携带、收藏和馈赠。

5.强化旅游商品售后服务,免除旅游“者买后之忧”

第2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第3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第4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关健词:商品粮基地;村庄;路径

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体系中,商品粮基地的重要性不断突显。随着我国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推进,给整个商品粮食基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作为生产商品粮最基本单位的村庄,必然要顺势抓住这个时机解决制约村庄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村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吉林省S乡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情况

吉林省S乡隶属吉林省农安县,位于松辽平原腹地,伊通河东岸,幅员面积251平方公里。乡辖23个行政村,200个村民小组,农户13502户,总人口50075人,其中劳动力资源28042人,农业从业人员19870人,工业从业人员989人。从全乡二十几个行政村的人口流动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成年劳动力人群外出务工,剩余人口中,除去从事工业和服务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老人、儿童、闲散人员外,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不足万人。

(二)土壤及农业发展情况

S乡土地资源丰富,有耕地面积15812公顷,土质肥沃,黑土地土质疏松,其中玉米播种面积14850公顷,总产量达10681吨;水稻播种面积612公顷,总产量10500吨;大豆播种面积200公顷,总产量2800吨。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12756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1.3%,粮食总产量常年稳定在19万吨左右。农业生产以家庭生产为主,农民主要经济来源均来自农业生产。

(三)村庄发展存在问题

1.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大多数农户不适应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普遍对种什么好卖、靠什么赚钱、发展什么有优势不清楚,甚至有顾虑,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在综治方面,“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及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宗教活动频繁等各类问题,仍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治安问题,也是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和严厉查处的问题。

2.产业结构调整缺乏特色。农产品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未能形成按比较优势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少,产业链条短,多数农产品未能通过加工企业收购、加工、升值,生产效益难以真正发挥出来,提质增效不明显,市场竞争力不强。

3.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在组织建设、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上还与农业产业化建设不相适应,发展相对滞后,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建设不健全,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推进。

4.区位优势不明显。S乡不靠近大中城市,不具备得天独厚的交通和经济优势,交通建设相对滞后,投入不足,各村屯道路建设不完善,给村民生活带来相当程度的不便。

二、以S乡为例,分析国家商品粮基地村庄的发展路径

(一)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是村庄发展的基本前提。从S乡来看,粮食总产量常年稳定在19万吨左右,可见农业粮食生产仍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而吉林省乃至全国的商品粮基地村庄,无论村庄采取何种发展方式,必须保证粮食生产这一基本前提,不仅要建设商品粮基地,还要建设粮食战略后备基地、农畜产品加工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从目前情况看,要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一是要对村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大力建设优势的商品粮村庄,集中力量加强商品粮村庄建设。二是要严格保护耕地,依据法律和制度严控耕地流失。“谁占有,谁补偿”,严格限制农用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加大高品质农田建设,确保耕地高产、高效、高质量。三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尤其是加强道路建设,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增强农业防灾抗灾等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农业和农民损失。四是增强农业的科技含量,发挥科学技术的生产力优势,加大科技在农业方面的应用和推广,增强对粮食生产的技术支撑。

(二)加强村庄文化建设,提高村庄居民的整体素质。无论村庄怎样建设,人始终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确定村庄走何种道路和怎样发展之前,首先要提高农民即村庄建设者的整体素质。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民接触外界的刺激更加多样,在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极易丧失对是非物欲的控制和辨别,因此在农村中出现的各类治安案件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一是要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觉醒,增强村庄的共识感和归属感。如S乡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青年劳动力外流,不利于村庄的建设发展,必须激发他们建设村庄的热情。二是加强基础教育,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摒弃头脑中糟粕、落后的思想意识,摆脱宗教控制。三是加强宣传,控制青壮年人口的外流。保证高质量的劳动力留守村庄,才有实现村庄建设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三)建立产、学、研相结合模式,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为商品粮生产基地,必须注重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村庄的行政组织和带头人要积极推动农业产、学、研模式的形成,要将科学技术和高端农业人才带到农村中,带到农民中间,这样先进技术和新品种才能应用到田间地头。随着农业基础设施、生产条件的改善和日益完备,商品粮基地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的应用普及都会明显提高。如S乡依托某大型公司拓展绿色农产品,加大科技投入和应

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带动全乡出口绿色农产品。还有乡里的面粉、小米等农产品已申请注册商标。科技的应用不仅降低了粮食和农产品的成本,也实现了产品的优势化和规模化种植。

(四)粮食生产要改变单一品种的生产模式,实现农产品的多样化经营。吉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是一个粮食生产大省,粮食的产量优势非常明显,但是粮食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仍不高,农民收入仍然偏低。目前吉林省农业生产仍以家庭经营为主,商品粮基地的整体功能导向仍以实现粮食的产量目标为主要目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和过渡中,只考虑产量目标,而不考虑与农业发展相关联的其它要素,这样很难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商品粮基地村庄一方面要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积极开拓新的农产品增长点,适时地介入先进科学技术、机械化操作,重新规划产业结构,改变结构单一趋同的产业格局,用一种全新的思路和创新精神向现代农业产业化迈进。

(五)依靠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实现粮食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粮食生产产业化、供求商品化是我国粮食发展的基本方向。商品粮生产的村庄长期以来从事原粮生产这一单一的粮食产业链,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在靠天吃饭,致使粮食产量增收难以有较大突破,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容易挫伤,且农民收入难以有较大幅度增长。这就要引入龙头企业,发挥其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的优势和带动作用,由单一的粮食生产转向多元化生产,由原粮生产转向深加工,实现粮食生产的持续走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增加农民的生活收入。如S乡依靠某公司带动全乡开展绿色农产品出口,收入达到3000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3.5%。全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农户700多户。在合作社会建设中,乡里重点抓住产业,壮大规模。乡里特色豆腐在县城内乃至长春地区都很有名,做豆腐的加工坊几乎村村都有,销路好的已经利用客车每天销往长春,销路相对一般的也能做到在当地日产日销。在全乡23个村成立合作社的有14个,有蔬菜种植合作社、食用菌生产合作社、牧业养殖合作社、豆制品加工合作社等。在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带动下,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多样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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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万兆,王春平.政府嵌入绿色农产品供应链机理研究[J].农业经济. 2012:119-121.

第5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管制的产生是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治理机制。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是引起政府管制的主要原因。市场机制是一个自行运行系统,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技术革新的功能;而市场机制要发挥它的功能,必须具备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例如市场的完全性即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的完备性、受益的递减性即凸环境等。这些条件不能匹配时,就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甚至出现资源的浪费,扭曲资源配置。市场失灵通常表现为效率提高与分配公平的矛盾外部性问题,非价值物品的出现,自然垄断行业进入壁垒等等。政府管制,就是要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后果,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保护公共利益。

政府管制是一种动态的变迁过程,当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通过管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发挥其资源配置的统筹规划优势。同理,当政府行为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产生了寻租腐败等扭曲资源配置的规律影响市场效率的时候,也就出现了管制失灵即政府失灵,此时政府要么应当放松管制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要么进行管制体制和管制手段的创新。

(一)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管制

对于政府管制的实质,经济学家们的说法大同小异。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其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认为,经济性规制就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下,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规制。他将管制称为公共规制。他将管制定义为,社会公共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企业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国内学者中,对政府管制问题研究较深入的余晖认为,政府管制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面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即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管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是对市场机制的代替。

我认为,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的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社会发展目标,依据法律法规,依照WTO惯例和通行规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投资者、厂商和销售商)实施的各种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和监督管理。包括法规管制、价格管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服务质量管制、外部性的管制等具体内容。

政府管制包括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两种类型。社会性管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以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而制定的标准,以及禁止、限制特定行为而制定的规则。社会性管制的方式一般有五种:(1)禁止特定行为;(2)对营业活动进行限制;(3)确立资格制度;(4)检查、鉴定制度;(5)基准、认证制度。

经济性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的规制。

这两种政府管制方式都适用于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管制。当然,政府在行使管制权力的时候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1、由企业创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在赢得自身利润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客观上为社会提供了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即实施政府管制。

(1)公共物品

日益现代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品种齐全、价格低廉的商品,优良舒适的购物环境,便利的购买方式等为消费者提供了自由、廉价、舒适的购物服务,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一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良好的购物环境由社会和消费者共同享受,不能将其分割成可计价的单位出售,也不能按照“谁付款、谁消费”的原则限定消费者。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在一定的限度内,商品交易市场新增加的消费者并不妨碍他人对购物环境的消费,可以将其边际成本视为零。三是非排它性。即要排除人们享用公共物品的成本非常大,以至于不可能做到。我们不可能禁止消费者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购物。

(2)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又称为外部性、外在性、外部影响等,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影响超出了其自身,波及到他人或外界环境,而这种影响又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或给予支付的情况。

商品交易市场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效应除了正外部性效应以外,主要带来的影响是负外部性效应。

正外部效应:即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对他人或外部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又未能获得补偿时,便出现了生产性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负外部性效应:生产者的活动给他人或外部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情况,就是生产性外部效应。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对周边交通、市容环境、居民生活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市场主办方由于利益的驱动,对市场无限扩容造成经销商经营的困难甚至亏损以及服务的缺失;经营商品存在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停车困难、消费限制等对消费者服务的欠缺等。

由于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以及其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都会出现不一致,仅靠市场自身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于是,政府管制就成为必需了。

2、对商品交易市场这种一般竞争性的行业,依法实施政府管制符合WTO规则,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行的做法。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是否需要实行政府管制,理论界似乎持不同意见。个别理论经济学者基于对政府“失灵”和政府腐败的担忧和防范,对政府实施准入管制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过度进入与过度竞争是暂时的,不会持久地、无限地保持下去,价格机制会通过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最终自动形成一定的平衡,完全无需政府来代替投资者作出选择。但绝大多数学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强调指出,在我国当前,针对竞争性行业如商业、流通业的发展(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要加强政府管制。实施政府管制完全与WTO规则不矛盾,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普遍的、通行的做法。陈富良(1999)、杨蕙馨(2000)、曾建海(2000)、陈明森(2001)、董进才(2002)、程启智(2002)、郭国庆(2005)、程艳(2006)等人强调,不是要不要管制的问题,而是必须加快流通产业进入管制的制度创新。

笔者赞同并主张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的观点。纯理论上的演绎和推理不能代替对现实情况的分析和判断,把理论同现实对立起来更是错误的、荒谬的。实际上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要么政府”、“要么市场”的“二元论”思维模式是极其有害的。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史说明,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都不能完全撇开政府的作用。即便是美国经济学家如Spulber和Peltzman在总结美国微观规制史时都承认,微观规制在环境、产品和工作安全、医药产业、财务信息的公布、金融机构的运行以及劳动合同等等方面非但没有放松和削弱,反而得到加强。复旦大学经济系陈杰、罗鼎尖锐指出:“那种认为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受政府制约地自由行动,自由地在各个市场之间进出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在英、美这样所谓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的规制也是大量而普遍的。”

一般竞争性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经济理论认为,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全竞争的条件要求信息充分才能保证交易双方都达到自己的目标,达到市场均衡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如信息不充分就会造成市场失灵;二是指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从而市场的供给是不充分的,为此交易双方为获取充分信息和处理信息都必然有成本,有时还相当高。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商品交易市场的供给者看,市场的开办往往缺乏科学论证,盲目投资严重;厂商和经销商经营的商品质量、型号、花色品种等也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商业和商品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甚至造成社会浪费。二是从商品交易市场提品的需求者看,即从消费者角度看,存在较严重的商品质量隐瞒、价格欺诈、售后服务缺乏保障等问题。市场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无序竞争、市场混乱,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市场信号失真等,从而制约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

(2)外部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竞争无序、知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等方面。

3、对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实施政府管制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需要。

竞争过度是当前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竞争过度主要表现为:(1)兴办商品交易市场一哄而上,数量过多,投资超高,规模偏大。(2)商品经营同质化严重,经营商品、经营方式几乎千店一面。(3)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导致商品价格扭曲。(4)厂商长期负债经营,亏损严重。经销商经营困难,微利经营。市场投资者收回投资周期延长,还贷压力巨大,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投资风险。

4、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

纵观北京市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管制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政府管制权力配置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弱化,导致“政府失灵”,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二是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分散,条块分割、条条与块块的矛盾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府管制能力受到部门分割。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入退出、合并、安全、收费、经营等主要管制权被财政、商务、工商、城管、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劳动等部门分割。致使多头执法、多头管理;名为齐抓共管,实则无人管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二)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制主要内容是法规管制、价格管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服务质量管制、外部性的管制等方面。

1、规划和发展管制

规划管制:政府要重视与市场相关联的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而言,即要“控制规模、改善结构、批零分离、鼓励专业、调整布局、优化升级、创新管理”。

信息管制:在市场达到一定规模以后,要把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和资讯体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要在最大范围内努力实现商品报价、供需关系、成交情况、物流配送等各类交易信息的规范化、细类化和定期常态化,使商品交易市场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信息上成为真正有代表性的交易中心。

2、法律和法规管制

管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而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管制立法不足,必须加快政府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法制化建设,依法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一般来讲,针对市场进入管制,我国政府主要采取许可制和项目审批制两种形式。项目审批制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规制企业进入和投资的行为。进入许可是指对企业等在法律上一般被禁止的进入行动,限定于特定场合予以解除的行为。凡是实行企业进入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都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有可能进入市场或生产产品的资格。项目审批制一般是以行政管制为基础的,而许可制更多地是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入主体进行限制、约束与规范。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立项要经过审批,但长期以来审批程序不明甚至混乱,城建、工商、商务甚至街道、居委会等多部门都可以审批,造成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今后要探索建立一种高效、多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批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销售的一些特殊商品,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才能在市场销售,如食品、保健用品、儿童用品等。市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消防许可、质量许可、计量许可等才能开办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这方面的管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家没有专门的商品交易市场法。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发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市工商局制定了包括蔬菜、粮食、鲜肉、活禽、散装食品等十三项商品市场交易管理法规。目前,北京的商品交易市场管制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今后要过渡到以法律管制为主。要抓紧制定相关市场管理和规范的法规或地方标准,强化法规管制。

3、价格管制

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制并不是去制定商品经营的价格,而是维护明码标价、管制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而合法的交易。

4、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

市场进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投资主体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在进入产业、进入规模、进入技术、进入方式方面,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公平、公正的进入竞争。政府通过管制,可以防止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维护商品交易市场正常的发展。

具体来讲,北京的商品批发市场迫切需要进行结构调整和全面整合,从追求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条件下,一方面,控制无规模的市场盲目发展,市场建设应以改建、扩建为主,避免无效益的重复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的力量,对已有市场进行整合,鼓励一些规模大、辐射面广、实力雄厚的大型批发市场以控股、参股或建分市场的形式,跨地区兼并市场,或以联合的方式增强辐射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对有场无市的“空壳市场”进行清理、关闭。同时,对市场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重点发展社会区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市场。对一些交易萎缩的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市场应因势利导,促其退出市场或向其他的分销方式和经营形式发展。

5、服务质量管制

商品质量管制:确保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绝对杜绝假冒假劣商品进入市场。

服务质量管制:要大力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内服务水平,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服务环境管制:包括场地、空间、音响、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环境管制。

6、创新管制

即通过政府管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的创新和规范。现有的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并不规范,市场组织形式创新任务较重。应引导其以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其组织形式,实行规范的企业化经营与管理将是商品交易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府可以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制度化、规范化。

商品交易市场创新管制的内容有:

(1)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商品交易市场战略创新的组织保障。即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体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商品交易市场单一投资主体的模式向投资主体多元化转变。引导商品交易市场以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其组织形式,实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在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交易主体由个体经营向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转变。

(2)品牌创新。许多商品交易市场既没有明确的市场品牌形象,又没有属于自己的产品品牌形象。

(3)管理创新。管理创新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宏观上要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严格审批,合理规划;微观上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服务承诺、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索赔等。

(4)市场创新。加强市场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商品共享,联手开拓市场。

(5)营销创新。从摊位式的小规模批发向大型批发交易方式转变,鼓励经营大户与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与消费用户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提倡并鼓励由一般的商品经销向总、总经销等现代营销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商业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向大规模、跨区域、远辐射方向发展;鼓励批发市场与现代商业流通业态形式相结合,如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消费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与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便利店等联合、为其配送商品,从而扩大商品流通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6)服务创新。交易市场通过提供配送、加工、分拣、包装以及信息服务,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厂商入住,而且可以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外部性管制

由企业所兴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在为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可能会出现某些负外部性问题。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管制,矫正外部效应。“矫正外部效应,即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来排除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不一致性。”

(1)进一步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

商品交易市场的最重要功能应是商品交易、价格发现和信息服务。特别是对于农产品市场而言,价格发现和信息功能对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处理好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起到关键作用。由于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小,信息渠道相对狭窄。而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信息和产品供求信息,对于指导农业生产和引导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至关重要。因此,商品交易市场应下大功夫强化价格发现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加工和功能。

(2)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整顿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击执法部门严格秉公执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也应逐步规范,对定额税制应逐步加以完善,并应根据市场交易额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在城市中,商品零售已占市场交易总量的绝大部分份额的专业市场而言,对税收制度的调整就更为必要,目的是为商品市场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8、管制者的管制

(1)政府角色重塑――解决政府在管理市场时的“错位、越位和缺位”

――错位的解决之道是“让位”。

――越位的解决之道是“退位”。

――缺位的解决之道是“补位”。

(2)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政府与市场(企业)的伙伴关系

――加强对政府自身的监管。要坚持公开性与公正性。在管制手段上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要慎重。行政管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导致管制权力的滥用,而且容易发生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权限划分不明,交叉重复,争权夺利。而法律管制是体现为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受社会检查和监督。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行政管制的隐蔽性和主观随意性。

――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

(3)顾客导向――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

――要从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逐步过渡到监管与服务并举。北京的商品市场已经走过了粗放经营的阶段,开始进入集约化和规范化经营阶段,商品市场迫切需要科学管理来升级换代,特别是面对新型零售业态(比如大卖场)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双重冲击下,如何帮助商品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发挥聚集交易、带动产业发展、进一步挖掘交易功能之外的产品展示、信息交流等功能,成为市场监管者的首要任务。

第6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携30万平方米国际级商业综合体——万悦广场进驻怀来,以城市运营商的视野布局京西,助推大北京经济生活发展,再创商业地产价值新典范,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超前完成封顶,为客户与商家注入一剂充满信心的强心针。万悦广场将一线城市的商业模式引领进怀来,推动区域商业再升级,将“商业改变生活”之理念落入到现实之中。刚刚荣获的北京“楼市十年区域推动力商业地产”大奖,就是对万悦广场在推动区域商业发展方面的最好褒奖。

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国际化理念引领的创新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发商。以开发终极城市商业综合体为诉求,观念创新,在中国商业地产界创造性地完成了北京西单MALL(西单大悦城)的开发建设,成功带动西单商业圈向现代消费时尚的转变,成为北京商业的人文地标。万悦置业在多年发展过程中致力于城市商业地产领域,总结并实践出一整套商业开发及运营法则,结合国际国内众多商业综合项目的开发经验与本土消费需要,集中打造怀来万悦广场。

京西航母级城市综合体万悦广场雄踞怀来核心,拥有30万平方米的体量,将成为城市的百年建筑地标。万悦广场落地怀来影响当地区域打破以往商业格局,不仅会提供便利尊贵的购物体验,还能传递快捷的时尚资讯,为京西大众消费群创造国际化的消费体验,呈现价值与价格对位的商品。树立京西时尚风向标的同时,也在打造京西的商业名片。项目由万悦置业集合国际商业顾问戴德梁行联合运营,国际国内顶尖运营团队精心雕琢,使万悦广场从设计理念、功能复合、自持比例、品牌联合、商业服务和收益模式等层面上,均表现出完善高端的国际商业水准,为商家和投资者提供了充足的运营保障。

怀来万悦广场设有8万平方米超级购物中心、8万平方米时尚生活MALL、4万平方米品牌旗舰店、3万平方米国际美食广场、2万平方米星级商务酒店与2万平方米5A级写字楼,全面开启区域人群全新生活方式。万悦广场项目打破了怀来当地分布零散的旧有商业形态,将会改变怀来城市的商业格局。完善的业态整合满足多元人群对生活品质提升的要求,将区域以往单一的购物行为变为充满惊喜的探索体验之旅。北京·奥特莱斯、物美超市、KFC、新影联巨幕影院等商家已签约入驻,优衣库、瑞表集团、ASOBIO、UR、汉堡王、costa、G2000、美承数码、多乐之日、Mango、Apple、屈臣氏、呷哺呷哺、土大力、格朗合等众多国际品牌商家纷纷抢驻,以适合当地人群为己任,并引领当地消费新风尚的繁华商业即将盛放京西。

第7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作为现代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大多经销商都集中精力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里“遨游”,很少去行业外“钓鱼”。于是,“物以类聚”了,人就以群分了,就有了“做电器的”、“做食品的”、“做日化的”等等这些品类经销商的“简称”,因为他们在这些品类里面是专业经营、集中销售的。

因为有了品类经销商的共同努力,才有了他们的客户——现代超市的繁荣发达;同样,现代超市也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对品类经销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达到客户的要求,来实现发展自己的目的,品类经销商需要整合好厂家和超市的资源为我所用。

品类经销商上联厂家,下联超市。厂家的支持是他们经营的基础,超市的支持是他们经营的动力。品类经销商与厂家、超市三者之间,他们既是密切联合体,又是互相矛盾体,简单地说就是矛盾对立统一体。

对于厂家而言,品类经销商的进货和超市的进货,都只是实现了库存转移而已,这仅仅是走过了“万里”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品类经销商,如何将厂家的资源和超市的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地整合,以使自己获得更快的发展,这就是一门学问了。

但众所周知,现代市场营销已经过了“哭声大的孩子有奶吃”的阶段了,品类经销商无根无据地瞎吆喝,跟厂家和超市等空要政策支持是没有用的。那么,品类经销商在整合资源方面就有必要讲点技艺了,就有必要清楚厂家和超市的喜好了。他们喜欢什么呢?笔者认为,他们喜欢的一是用销量数字说话,二是用市场规划说服,三是用发展前景吸引。

所以,笔者认为,品类经销商在整合资源为我所用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首先,品类经销商要充分掌握厂家的经营状况、产品研况、总体发展思路及近、远期战略目标等,特别是要了解厂家老板的想法,这决定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只有了解了这些,品类经销商才能有的放矢,成功与厂家进行交流。因为厂家是品类经销商的源头,只有源头“顺” 了,“活水”才会滚滚来。

其次,品类经销商要配合好厂家和超市的工作,同时“苦练内功”,努力扩大市场份额,让数字“增肥”,以增加与厂家、超市谈判的筹码。在这方面,品类经销商有必要努力去“讨好”厂家的顶头上司,以及超市的主管领导,最主要地要帮助他们提升业绩,让他们脸上有光,也就是要尽量帮助他们得到提升和重用。因为这部分人是承上启下的相当重要的一环,他们可能手头掌握着经销商的“生杀大权”。说白了,帮助他们就是帮助自己。

再次,品类经销商要与厂家、超市建立上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能够实现上情下达,准确接收、掌握他们的信息,以在经营过程中“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同时,品类经销商绝对不可以做有损厂家和超市大局的事情,因为“一丑遮百俊”,沟通渠道可能因此受损,“链”一断,自然“散珠一片”。对于经销商来讲是得不偿失的。

另外,品类经销商还要积极地为厂家和超市提供相关的信息及资源,如市场前景、运营动态、产品动向、相关行业的信息等,在帮助他们正确决策的过程中做点贡献。这一点只要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肯定会受益的。

最后还有一点,品类经销商在与厂家、超市的沟通过程中,千万不能忽视了“小人物”的作用,“小人物”作用可不小,就看经销商怎么看待和整合了。

笔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个朋友叫庞文威,他是南宁欧尚经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单品类单品牌”型的经销商。他以前,经营的项目比较多,涉猎很广,但从1998年,他成了“鲁×”品牌南宁的经销商后,逐渐淘汰了原先的一些经营项目,专心致志做鲁×市场,使销量逐年提升,2005年实现销量8000多万元。在与庞总的密切联系中,笔者认为他作为“品类经销商”,主要做好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整合厂家资源:

庞总经营鲁×是从认可鲁×的企业文化开始的,同时通过企业文化他又看到了鲁×的发展前景。所以,庞总就把鲁×的企业文化与欧尚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统一思想行为,统一管理理念,受到了鲁×集团上下的一致好评,同时欧尚公司也获得了更快更稳定的发展。

二是整合超市资源:

第8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商品经济;文化;文化基础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73―03

经济与文化向来是相生相荣的,经济发展是文化进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经济发展与演变的动力和基础。一种缺乏文化支撑的经济,其发展必然是畸形和无力的。弗朗奈瓦・佩鲁曾经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1](P19)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演变都伴随着社会文化的相应更新。广义上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经济的文化是狭义上的文化范畴,它是指与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范畴、伦理习俗、行为规范等观念文化。作为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必然也内蕴着一种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种体系的文化基础促成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而且后来又支撑了商品经济如此高效、有序的发展呢?商品经济究竟需要怎样的文化为基础?

一、“利利相生”的全赢利益观

人性假设是与任一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设是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逻辑前提。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动机的自利原则纳入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之中,即引出了“经济人”的假设,长期以来,这一假设便成为经济领域中实践运作和理论分析的基点。然而,随着人们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人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性远比“经济人”假设要复杂的多。阿・玛蒂亚・K・森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明确指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类许许多多动机中最为重要的动机,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爱和公共精神等品质也相当重要。”[2](P41)现实社会中存在三种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在商品经济时代,要弘扬“利人利己”的全赢利益观,即承认个人利益,以个人为主体,但追求个人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以尽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经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能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潜力挖掘出来。的确,竞争是极其激烈和残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杀并不是取胜的唯一办法,并且,经济主体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越来越发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将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两败俱伤自食苦果。现代商品经济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达成共存共荣的合作互利关系,实现全赢的经济增长。人们都遵守“各有所让、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则,形成大家都赢的利益“正和”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你死我活的“零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商品经济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

契约源于拉丁语conbtractus,基本意思为交易,而契约思想指的是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经济需要契约思想。在西方商品经济形态的萌芽、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契约思想传统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但契约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况都估计全面,这种不足就需要诚信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弥补,这也是商品经济文化本质的主要表现之一。商品经济是以诚信为原则的经济,诚信原则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讲究信用。信用意味着秩序,无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诚信原则都是各主体和谐共处的道德准则。

人与人之间讲不讲信用,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者互相之间的身份认可和交换原则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山西平遥县的“日升票”票号,在没有公正、监督机关的情况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国各地商贾百姓长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则就在于讲究商德、讲究诚信。因此,契约思想辅之以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条件。

三、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品经济离不开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没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经济,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既不会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更不会有社会公正。因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被各种各样的利益包围着,不时有诱惑袭来,抵御住外部诱惑、扼制人性中恶的冲动,仅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使法与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塑造稳定、有序的商品经济秩序。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是商品经济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否则,市场就会严重变形,成为阴谋家的乐园、行善者的墓地。

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时,抱着侥幸、投机、冒险的心理,行使一些违反规则的非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自身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违法行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妨碍了经济高效、有序的运转,民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和执法的疲软,使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仍然非常严重。法制观念源于一种正义的文化精神,弘扬社会正义,惩治邪恶犯罪。只有培养起整个民族的正义精神,才能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正义精神,在加快推进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四、多元文化与开放意识

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地域狭隘性和封闭性。世界市场出现,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文化体系呈现多元性和开放性。西方国家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经济文化体系中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发展商品经济,要以开放的襟怀,在挖掘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国特点和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和吸收东西方文化,尤其是东方的儒家思想,把东西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和运用于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之中,高速地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地区,也正是强烈的开放意识使浙江人不断超越自己,保持了经济的强劲活力和发展后劲。浙江人在改革开放后,率先走向全国开拓市场,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断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外向型开放发展道路的成功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励和强化了浙江人的开放意识。因此,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创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传统文化现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国化,真正发挥文化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总之,作为全球性经济发展形态的商品经济具有其复杂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文化体系的配合。全赢的利益观、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多元文化和开放意识,这些都是商品经济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文化动力和支撑。我们必须解放旧的文化观念,将上述文化基础的建立与弘扬融人经济发展的总体考虑中,从而以先进的文化基础条件推动现代商品经济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商品经济发展范文

关键词:商法商品 经济国际化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商事立法的历史事实来看,虽然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商品经济形式有所不同,但在这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性质下,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却有着共同的规律。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虽然带有它的时代的特色和民族的特色的烙印,但它的目的总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存在的。在不同的时代和民族下,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商法的内容总可以找到共性,这一表现我们称之为商法的国际化。在现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对商法的国际化也最终予以肯认、确立。现代社会,各种经济资源不仅要合理配置于国内市场,还要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国际化要求商法的国际化与之相适应,即各国民商法的内容在差异性上渐趋向零的极限。商法的国际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国商法制度趋于一致

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调整相同或相似类型社会制度的商法法律规范在制度上的差距应越来越小,最终趋于一致。这种一致的范围不仅包括社会制度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制度上的一致。

1.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 商法统一实体规则从逐渐从国际走向国内,并向各国蔓延。从国际层面来看,商法的立法不断被细化,包函范围不断拓宽,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逐渐被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畴,这就使商法的国内法逐步被国际层面法律制度所替代,为商法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 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程序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最有特点的是商事仲裁领域的程序法。比较《纽约公约》与之前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可以发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程序规则正在统一,《纽约公约》将这一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部分互惠条件,同时对执行限制条件予以放宽,对请求执行的程序予以了简化。这种统一程序规则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目前,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已加入了该公约。

3. 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制度上的一致正在通过国内法的国际化方式实现。从世界各国来看成,这种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效仿和殖民化推行。在商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国际化方式具有互动性,这种互动性的表现主要有: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来看,既有同一法系之间的互动,也有不同法系之间的,既有商法先行国之间,也有商法先行国与商法后行国之间的。

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淡化商法的边界

商法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商法的私法地们受到了挑战,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个问题越来越难回答,这种边界在商法的国际法进程中逐渐模糊和淡化。商法边界模糊化起源于私法的公法化,伴随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商法的私法地位不断的带来挑战,商法开始了从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到商法的公法化再到商法国际化这样一个逐步转变的阶段进程。这一进程具体来讲,有着这样一步步的转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国家对商品经济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宽松经济政策,在这一阶段,商品的交换也是在小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在商品经济领域仅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商品经济就可以有序的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元化,而与此相适应,商法是纯粹的私法规则,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人的私权利。这一时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非常显明。随着垄断的形成,市场的规模逐渐变大,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恶化,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不得不对市场经济采取措施,于是国家开始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到私法领域,一元化逐步被二元化所取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公法的渗透日益增强,并逐步规范,商法早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了。商法的公法化也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趋向模糊,公法、私法二分结构开始变的不明朗,同时,商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界也逐渐淡化。

三、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赋予商法规范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