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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二)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三)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不得设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六)对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媒体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备案审查原则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备案审查机关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
实行垂直领导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系统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报送。
(三)备案审查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文件制发之日起*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过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化不得公布施行。
(四)备案审查内容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
4、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5、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五)备案审查程序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会同制定机关按规定修改。制定机关在期限内不予修改的,该件不得公布施行。
2、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加强已执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自行修改或废止;未修改或废止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其公告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消息;有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布。
(三)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件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擅自调整检定周期。
(五)不得伪造数据。
(六)不得超过标准收费。
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眼镜制配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本办法所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经营者的统称。
(二)生产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销售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营者是指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关键词:建立 会计 管理 体制
一、目前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实行的是双重身份的管理体制,其基本含义是指:会计人员在单位中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单位实行监督,另一方面为单位进行核算。这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从宏观上看,《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从微观上看,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会计法》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具体的会计工作管理实际上是松散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管理体制问题。从而不能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1.会计人员无法按统一的会计准则实施独立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具体表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计成本,会计人员为了迎合单位领导,为自己的仕途争创“业绩”,会绞尽脑汁满足单位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消化各种不合理的开支,甚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便进行了筹划;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层管理者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的上层管理者为了体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或股民)、而民营企业的投资者为了少交税款等,往往要求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按公司领导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年终奖励、能否上岗等都与所在单位有直接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尽管《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四大“职权”,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有权检举。但由于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会计人员常常处于两难境地,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会计人员难免会“不由自主”地选择了单位利益,按单位领导的意图进行虚假的会计核算,其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2.会计人员无法独立、有效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众所周知,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漏税款等都与钱离不开,而会计核算是以货币计量为基础进行的,管的就是单位的钱和物。从理论上讲,无论是贪污、挪用公款,还是行贿、偷漏税款等在会计的账务上都能够留有明显的痕迹,即使受贿者一般也是以牺牲本单位的利益来换取受贿利益的,因此财务账上通常也会留下许多不合理的迹象。上述现象,在众多的大案要案中得以体现,绝大部分是以现金进行交易,而且数额触目惊心,有上万、上百万元,甚至有的是上千万。那么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中每个具体单位的会计机构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受制于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使会计监督职能基本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尽管知道上述不法行为,也会采取“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的做法。正是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会计职能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助长了腐败的滋生和漫延、偷漏税款的不断发生,最终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 转贴于
二、建立独立会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从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以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两大职能的作用成为现实。为了从源头上防止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漏税款、挥霍浪费的发生,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合理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正确行使《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与监督。
三、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的可行性
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是可行的,从理论上讲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的财产是一体的,均归国家所有,特别是国有企业实现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与现行的会计制度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矛盾,相反是一种必然。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不会增加国家的额外负担,相反还能为国家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为设想中的独立会计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级别、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由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在聘用会计人员时按其岗位工资级别、费用标准、时间长短等,依国家有关规定预缴工作经费给会计管理主管部门。
四、建立独立会计管理体制的有效方法——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
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要求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标准。职业化包含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实行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会计人员管理机构派遣所需要的会计人员。劳务派遣实施后,用工单位与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使用派遣会计人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会计人员管理机构选择派遣人员时也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因而保证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一)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会计人员管理机构
1.财政部下设会计人员管理总局,负责管理全国会计人员工作;实行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定《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拟订和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国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工作的劳务派遣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地方人民政府设会计人员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管理、劳务派遣与考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考评管理等。
(二)建立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对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以上、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纳入职业化管理范畴,但必须建立准入制度,通过必要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才能进入;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定级考核,分为初、中、高等不同等级,不同级别不同待遇,同时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与待遇挂钩;对不符合职业化标准的会计人员实行淘汰制度;由会计人员管理局对辖区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人事档案管理。这样可以消除在不同单位工作的会计从业人员有不同身份的不合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同时还可以消除一个单位定终身,不思进取、不善于学习的不良现象,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合的人才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
(三)实行用人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管理局复合型的劳务派遣制。即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计划报会计人员管理局,经会计人员管理局审核后,根据本辖区从业会计人员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用人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人员管理局的主持下,由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面试、考核、评定,如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则会计人员管理局根据国家制定的不同行业会计人员岗位工资薪酬标准、应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按拟聘用期限向会计人员管理局预缴会计从业人员工作经费即劳务费,会计人员管理局随即向用人单位派遣从业会计人员。从业会计人员的工资薪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主管会计人员管理局负责发放和缴纳。
(四)实行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管理局联合考核与评价机制。会计人员管理局制定标准化的会计从业考核标准体系,用人单位于每年(或半年)对派遣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如果用人单位对从业会计人员考核为不称职,会计人员管理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经复核后确为不称职的,会计人员管理局应及时终止该派遣协议。重新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人选,以保证用人单位会计核算不受影响。通过考核与推荐,真正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的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实现会计人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目前由于还没有实现真正的人才竞争机制,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流于形式,目的是为了每年的从业资格证年审;职业技术教育,华而不实,如:注册税务筹划师、财务总监等,目的是为了手中持有一本证,便于找一份工作。持证者与其应掌握的知识水平相去甚远,有的注册税务筹划师不能进行税收筹划;有的财务总监不能主持和驾驭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工作。如果一旦实现了真正的人才竞争机制,会计从业人员就会积极主动的学习专业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等,不断提高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从而达到实现会计人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六)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实现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从业人员跨行业、跨区域流动已成为必然。会计人员通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其自身价值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会更加频繁,从根本上打破了会计人员一个单位定终身的格局,从根本上改变了有的会计人员不思进取、不善于学习,只会做帐的“小会计”的局面。通过人才竞争机制的确立,必定会有大批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因此,对会计人员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实现会计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管理的重要手段。
(七)实行会计人员管理局独立的业绩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实现会计工作的劳务派遣。其重要手段就是要对会计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系统有效的考核与业绩评价。对忠于职守、热爱会计工作、成绩卓著者应给予奖励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给予政策倾斜等;对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例如:一个单位如发生非会计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行为,会计人员已察觉但不予以制止或责任心不强,不加审核地进行会计处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如为一个单位虚开发票、多列成本、少记收入或明知该单位有上述行为,不加以制止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的,除税务主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追缴偷漏税款和按规定进行惩处外;如为一个单位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骗取公司上市的或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业绩报告,完成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除证监会、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会计人员管理局应依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的相关责任,如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实现会计工作的劳务派遣,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会计从业人员是执行《会计法》的忠诚卫士,要使会计人员做到:“既顶得住,又站得住”,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有行之有效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会计核算与监督两大职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利益免遭损失。
参考文献
一、星级学生管理制度的提出
星级学生管理制度给学生成长提供了一种富有挑战性的班级文化环境。新课程的理念告诉我们,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质疑精神,使他们敢于提问,乐于研究,积极参与竞争。
二、具体的实施
1.课堂大舞台
学生成长需要一个舞台。在班级管理中,我们把能利用的时间充分利用起来,给学生搭造一个课堂大舞台,让每个人都能一展风采。具体的举措有:口才演讲、才艺展示、辩论会等。整个舞台的搭建给学生一个活泼向上的富有挑战性的平台,在这个大舞台上,学生天天在锻炼成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锻炼。
2.在职责执行中锻炼成长
为了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锻炼,我们执行学生班主任值周制度,每一个“班主任”除了常规事务以外,还要有创造性地实行自己的职责,汇报、总结、归纳。在班级管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过程中,也都有专门的执行人员负责实施,以一周为单位进行评比,使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参与到班级管理中去,让学生在职责执行中锻炼成长。
3.挑战班级吉尼斯
越是难的训练点,学生越是感兴趣。为了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大胆创新质疑的能力,在体育达标、课外阅读量、课外知识面中,笔者在班级中开展了喜闻乐见的“打破班级吉尼斯”这一环节,让每个学生自己确定竞争对手,确定挑战项目,积极向上的竞争氛围便逐步形成。
4.搭建发明小擂台、手工工艺展
在班级里,总是存在很多爱动脑筋的学生,他们乐于想象,乐于创造,乐于动手,喜欢发明一些小玩意儿。学生撷取一些废器物品,通过自己的加工改造,成为一件件可以利用的小艺术品。笔者让学生在发明的擂台上自由创作,从中感受到科技的乐趣,动手的乐趣,培养发明的兴趣。学生做了很多东西,例如用废旧的矿泉水瓶做花工工艺、盆景,用废旧的胶带圈做成漂亮的粉笔盒、手工制作的百合花等。这些小手工、小发明美化了班级环境,同时学生在制作的过程中有很大的成就感,他们精神上感到充实、愉悦。
5.博闻天下
课外书读得多了,学生的“墨汁”也多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不管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甚至是未来的,学生们都会说出一大串,而且是滔滔不绝,井井有条。就让学生当一回“小博士”吧,比一比谁知道得最多,谁了解得最全面。这种小组交流的方式在扩展学生视野方面很有效。
6.书法展示、技能展示等
预先用吹塑纸贴好后,整个教室墙面就成为一个大的展示屏。学生可以张贴自己的书法作品、绘画作品、习作以及结合专业知识而张贴的技能展示方面的作品。
7.我是卫生小标兵、文明小使者、纪律模范等常规活动的评选
三、星级学生的评选办法
结合以上的班级活动,每周一次对全体学生在各项活动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由高到低按照不同的百分比划分五个范围,每个范围对应一个级别,由此确定学生的级别。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兼职教师 管理制度 健全
对一个企业而言,资产不仅包括它所拥有的,还包括它所控制的资源。同样兼职教师虽不为学校所有,但为学校所用,所以他们和专职教师一样都是学校的最重要的资本。特别是在独立学院中,兼职教师还占用相当大的比重,所以应当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有力地推动独立学院快速、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拟就以下几个方面对独立学院兼职教师作比较系统的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健全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现状和作用
1.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现状。
独立学院这一公立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的办学模式虽然从产生到现在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但却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截止到2007年3月底,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据教育部2006年度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独立学院共招生54.3万,目前在校生规模已达146.7万人。大规模的学生数量使得对教师的需求也激增,而建立一支数量、质量都符合学校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因此几乎所有的独立学院都不约而同地聘用大量的兼职教师来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目前独立学院教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母体学校教师、独立学院专职教师、独立学院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主要来自于离退休教师、企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工程师等,严格意义上说,母体学校教师也应算作兼职教师,因为他们通常是在保证完成母体学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担任独立学院的一门或几门课程教学,而且很不稳定。
2.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作用。
兼职教师在保证独立学院高起点、快速、健康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聘用兼职教师有效地解决了独立学院师资短缺问题,同时优化了师资队伍的结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要求[1],独立学院的生师比不得高于18∶1,聘请兼职教师满足了学校生源不断扩张对教师的需求,保证了基本的教学质量,使学校生师比达到教育部关于评估的规定。兼职教师多为实践经验丰富的某一类专门人才,可以弥补专职教师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不足的弊端,从而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
其次,聘用兼职教师可以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节约大量教育成本。兼职教师一般都是按课时计算报酬,基本上没有其他任何的福利,同样一门课程,兼职教师所得的报酬相当于专职教师同一门教程所得薪水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他们的管理成本也很低。
最后,聘用兼职教师增强了独立学院的灵活性,体现了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独立学院以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社会、市场和就业需要为导向设置新专业,而专业设置发生改变时,对教师的需求也跟着变化。兼职教师可以满足一些新型专业对教师的需求,突出独立学院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特点。同时由于兼职教师不受长期聘用合同的限制,当入学人数减少时,很容易解聘,大大提高了独立学院的办学灵活性。
二、兼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兼职教师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无计划性,非常被动,缺乏对兼职教师队伍的长远规划。
学校通常是根据当年学生报到人数和已有专任教师的数量相权衡,决定需要补充的兼职教师的数量和专业,而这往往要在入学人数最后定下来之后才能决定。因此学校往往在入学人数停止变化的最后一刻才确定兼职教师的雇佣数量与门类,这时离课程开始已经没有几天了,兼职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课程提纲和备课,往往仓促上阵,教学质量势必受到影响[2]。
2.教学过程中管理松散。
兼职教师的管理一直是学校的薄弱环节。一些学校对兼职教师的聘用比较随意,主要是通过其他教师介绍或通过与企业的联系来聘用兼职教师,没有一套严格的筛选标准对他们进行选拔,也很少对聘用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平时对他们的教学过程管理也往往流于形式,兼职教师由于本职工作作繁忙擅自停课、调课现象时有发生。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兼职教师归属感低。
兼职教师的薪水和工作绩效关联度不高。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基本上在开学初就已经根据职称、资历等因素确定下来了,跟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质量几乎没什么关联,无法调动他们的教学积极性。他们基本上是有课就来,上完课就走,由于没有办公场所,也缺少和专职教师的交流和沟通,不参加学校的任何活动,对学校的感情很淡,归属感不强[3]。
三、健全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的对策
兼职教师队伍已是独立学院师资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以后还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1.把好入口关。
学院应该根据兼职教师的专业特点和任职资格要求科学制定兼职教师的聘用标准。根据聘用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科学组织招聘,通过审查简历、试讲、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选拔,择优录用,确保招聘到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德才兼备的兼职教师。对聘用的兼职教师要进行短期岗前培训,使他们对学校的基本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特点,教育理论与方法等都有所了解,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胜任工作岗位[4]。
2.严抓教学过程管理。
学院应根据各个专业的不同特点,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计划,备课教案,授课、作业布置都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实施教学;对兼职教师的因故缺课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补课,确保教学计划的圆满完成;不定期地组织教学督导小组随堂听课,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存入兼职教师的档案,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兼职教师,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期结束时通过学生考试成绩、学生民主考评、教学督导小组考评记录等几个方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测评。
3.建立与工作绩效相关联的薪酬制度。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基本薪酬在招聘时就已根据职称、资历确定下来了。绩效薪酬则分为三至四个等级,根据学期结束时对兼职教师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每个教师的绩效薪酬,使薪酬和绩效挂钩,促使兼职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转变观念,给予兼职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提升兼职教师的归属感。
学校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聘用兼职教师不仅仅是学校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应急措施,还是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突出办学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独立学院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兼职教师和专职教师一样都是学校最为重要的资本。还要认识到教师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他们在乎的不仅仅是物质报酬,更重视和谐的人际关系、受人尊重,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转变观念之后,学校就应采取多种措施给予兼职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5]。
首先,要给他们良好的教学办公环境。给他们必要的办公场所,便于他们批改作业、答疑或休息,允许他们使用学校的各种图书资源。校领导要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问题。
其次,拓宽沟通渠道,加强兼职教师和学校的交流。经常举行兼职教师与学生或专任教师的联谊座谈会,加强彼此的沟通和相互的学习,建立让兼职教师给学校献言献策的渠道,对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最后,在教师节等节日学校举行各种庆祝活动时也诚邀兼职教师参加,给他们发放一些教师纪念品,或举行一些教学比赛,给优秀教师一定的精神荣誉,满足他们受尊重的需要。
兼职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更强了,满意度更高了,对学校的感情也就更深了,从而就可以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教书育人事业中,主动关心学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实施方案.2006.
[2]翁舟峰,张兴林.美国高校兼职教师的现状[J].比较教育研究,2005,(7).
[3]吴昌圣,刘莉莉.美国社区学院兼职教师特点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6,(6).
[关键词]施工 索赔 制度 管理
[中图分类号]F4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23-02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筑工程承包中由于发包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承包方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发包方提出赔偿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索赔,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的,对于生产实践中这种客观上的要求,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建立索赔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仅直接涉及到承包、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推广建设监理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建立索赔制度的意义
(一)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索赔之所以在建筑工程承包中反映突出,是由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单一性、生产周期长和露天建造等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构成了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1.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是固定不动的,那么建筑施工中的各种资源一方面要围绕着固定不动的产品流动,另一方面,为了建立均衡、紧凑的生产节奏,即使是同一建筑物的施工,也要根据实际可能组织流水作业。这一特点使得建筑产品的生产组织十分复杂,必须事先制定出周密的计划,才能使资源的投入发挥出较高的效率。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涉及到的资金、人力、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诸方面中,有许多因素是非工程的承包方所能制约和控制的,而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计划的实施,使承包方投入的资源不能发挥原有的效率而蒙受损失,需要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2.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预算性。由于建设地点、施工条件、资金能力、功能要求及人们的审美观的不同,形成了建筑产品及其价格的单一性,使得人们在产品峻工以前对其投入量不可能以精确的数据来反映,在承包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只能以施工图预算的方式事先预测其投入量。既然是预测,就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由此而使承包方蒙受的损失,也可以部分地通过索赔来补偿。
3.生产周期长导致了合同的风险性。建筑产品生产的周期较长,施工过程易受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材料价格的变化影响,承包方就此承担的风险也就较大。若由于风险发生而带来损失,应该通过索赔来补偿。
4.露天建造导致了生产条件的不确定性。建筑产品是露天建造的,因此建筑施工要受到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这些条件的变化事先又很难准确把握。若因此而使承包方受到损失也只能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二)施工索赔的主观方面
施工索赔的客观性要求人们主观认可,但由于事物所处的环境及人们认识程度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形成主观方面的差异。
1.关于索赔建立的基础。索赔最早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不相容的。他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使自己获利,因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索赔就成为调整二者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每个企业都要通过经济核算来考核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并不断取得盈利,对建筑工程承包中客观存在的索赔问题,则有必要以法律制度来加以明确。
2.关于索赔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对企业劳动成果进行质和量的考核,那么企业的合法利润就应该得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尚属微利企业,有必要通过索赔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施工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不仅仅体现于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科学管理的企业内部之中,也体现于发包方对项目的管理之中。施工索赔管理,通过经济手段进一步调动了发包方参与、加强项目管理的积极性,使承包、发包双方共同来追求项目的科学管理,以求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最后,是为了合理解决承包、发包双方的争议。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发包双方围绕经济问题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条文来处理。合同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细致,并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迫切需要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施工索赔的最终目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补偿索赔方在经济效益上的损失。
二、构成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是广泛的,沿着构成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分类,可以查询施工索赔的内容。
(一)人工费方面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致使承包方多用了人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打乱了承包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使工程拖延,承包方投入的人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3.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人工资或工资性津贴增加而使承包方多付出了人工费。
(二)材料费方面
若发生下列情况,在由承包方包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修改了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材料用量增加;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材料的预算价格上涨。
(三)机械费方面
与人工费索赔相似,若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承包方多投入了机械用量或降低了机械效率以及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增加时,可以考虑索赔。
(四)工程保证金方面
如果发包方临时取消合同以内的部分工程内容,导致合同总额的减少而使承包方获取利润的机会减少,可以考虑索赔。
(五)管理费方面
若承包方就工程中的某项(包括设计变更)直接费用提出的索赔成立时,由此项直接费所波及的管理费也可以考虑索赔。
(六)利息方面
若发包方推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或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利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在工程的建设上,可以考虑索赔。
三、索赔的证据材料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原始资料及数据,都是索赔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一)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
1.全部合同文件;
2.施工人员计划表及人工日报表;
3.工资表;
4.施工材料领用及机械设备使用表;
5.施工进度表;
6.由发包方代表签署的施工日记;
7.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由发包方签署的设计变更;
9.相关的会议记录;
10.相关往来信函;
11.工程照片。
(二)工程成本方面的资料
1.工资的会计资料;
2.材料和设备类的会计资料;
3.财务信件类的会计资料;
4.预算类的会计资料。
上述各种资料要真实可靠,并需注明时间以便在索赔中做出准确的证明,成为索赔的证据材料。为了在索赔中能够及时加以提供,就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间注意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四、建立索赔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索赔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势必引起承包、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为了准确合理地进行,在索赔制度的建立时,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关于时效问题
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索赔的范围又很广泛,为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产生索赔确认的困难,索赔应在发生后及时进行,即索赔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可以认为放弃索赔权。在施工索赔案例中,单项索赔最易获得成功,由于涉及的合同内容比较简单,责任的分析和索赔值计算不复杂,金额也不大,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但要注意时效问题。
(二)关于索赔的申请
承包方就某一问题提出索赔时,应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其中应包括索赔的内容、发生时间、索赔金额,并详细列出清单,同时提供索赔的证据材料。索赔报告的编制要求实事求是,计算准确、证据可靠、文字简练。
(三)关于纠纷
发包方在接到索赔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查实工作,及时予以答复。若就此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由发包方或承包方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四)关于索赔的监督
索赔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减,工程价款一般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转,由此还应报建设银行进行评审。
(五)关于反索赔
一、认真组织、强化宣传。
(一)认真开展社会宣传。每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奖励扶助发放仪式。各乡(镇)每年“5.29纪念日组织召开外乡(镇)所有已扎二女户参加的座谈会,宣传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纪念品。组织县歌舞剧团编排计生利导节目到各乡(镇)巡回演出。
(二)推行“一卡通”政策。向全县农村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凡持有“一卡通”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卡通”证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
1自己申请(填写申请表)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3乡(镇)计生办审批;4县人口计生委审核;5县人民政府盖章发证;6乡(镇)计生办每年进行审验。
二、整合资源。全面兑现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
1.扎后一个月内。由各乡(镇)负责为二女户家庭料理一份3000元的养老平安或在对象财政“惠农卡”账户上存入3000元的奖励费(资金由省1000元、市300元、县1300元、乡400元逐级负担)
2.孩子考上大学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资金由县、乡财政各负担1000元)
3.春节期间。并尽力协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提前到50周岁开始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奖扶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5.实施“阳光助学”工程。孩子就读高中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对持有“一卡通”证的计划生育文明家庭的优惠政策
1.财政全额资助已领取“一卡通”证的一女、二女户家庭主要成员料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有“一卡通”证家庭主要成员参与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付比例提高10%
2.积极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同时包括部门支持和社会捐助)
3.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主要成员到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生殖健康等检查给予免费。
4.对持有“一卡通”证家庭子女就学。可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择优录取。
5.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成员(父母及子女)就诊。
6.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减半收取有关审批费用。农村已扎二女户建房在60平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资金由县、乡财政负担)
7.对持有“一卡通”证生活困难的家庭。
8.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
9.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发展生产、科技致富。大力实施计划生育“产业养老工程”
10.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均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扶持;扶贫开发重点村招收一名贫困子女中专生的计划中,享受贫困户子女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布置;属于贫困家庭的扶贫开发重点村确定领导干部“321结对扶贫时,优先安排为结对帮扶对象;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整体搬迁时优先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优惠政策
依照规定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0-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344元或每月发给奖励费8元(夫妻双方在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奖励费的50%夫妻一方在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城镇无业居民及其他人员。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全部)
2.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但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家庭。由所在乡(镇)一次性奖励3000元。
3.抓好计生养老绿化工程。每年按省、市要求扶助计生户建立“绿色养老基地”每户扶助资金不少于2000元。资金由市、县、乡财政负担。
4.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5.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协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
6.县(市、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择优聘用。上述对象已正式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参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7.鼓励男方到二女户家落户。凡男方到已扎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乡(镇)村要给予鼓励、支持。赠送纪念品。
8.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满意45周岁的也应登记)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政策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供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其子女数分别计算,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分别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自己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领)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查验医疗、公安、村居委会、残联的相关证明,或由上述单位出具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发放96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扶助金。
各乡(镇)应在收费或办证(照)醒目处设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公示牌(栏)明示顺序和监督电话等。上述优惠政策。
三、加强领导。规范计生利益导向工作机制
(一)做好奖励费发放工作。已扎二女户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阳光助学资金、计生养老绿化工程扶助资金、50-59周岁享受国家奖扶资金、生育关怀爱心救助”发放金、一次性奖励金等应直接打到计生奖励对象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上。
(二)设立人口奖励基金。县设立奖励基金。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1财政拨款;2社会抚养费统筹;3捐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已扎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奖励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扶助,以及扶持计划生育保证事业。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议
0.前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很多建筑在我们周围平地而起。与之相随的,我们国家的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也在一步步完善。从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把关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不断暴露的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也开始了改善工作。众所周知,对建筑安全的监管必须要加强,这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1.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1.1自身因素
对工程质量有着影响的人员大致可分为施工人员、操作人员、工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基本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基础,尤其是一些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大多施工人员都素质偏低,缺乏责任心,流动性大,这对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程师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熟练程度对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对其责任心的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最顶层的管理人员则处于安全问题的核心部位,其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越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就越高,反之,管理人员的失误或懈怠将会引起整体的建筑质量的下滑。
1.2监管因素
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还缺必要的力度,有时执法不严,法制观念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有些建筑工程在没有取得合法条件时,就擅自开工,无视法律法规。或者没有经过工程建设部门的授权就私自将手下的工程转包,获取非法利益。有时工程设计图纸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甚至还未完成时就开工,为的只是缩短工期,节约成本,这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埋下了很多重大安全隐患。还有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的问题,其管理环节意识薄弱,很少有人会重视全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没有人专门负责质量监督和验收,即使是有专业人员,他们也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很多法律规章制度和口号都形同虚设。
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有些领导还盲目的大包大揽,承包一些超出了自己能力范围的工程,或是盲目的追求速度,而工程的施工速度和进程应该全面协调,不能一味的追求速度,把速度作为衡量业绩主要指标,这已经成了我国一些施工单位的通病,它导致施工时不能很好的兼顾质量安全问题。在实际施工时,某些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明确规定,使用质量规格都不过关的建筑材料,使工程产生难以预料的危险。这些都是缺乏监管,为了一己之利,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危害的例子。
1.3法规因素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法制也不完善,法律条例不健全,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化的建筑市场,分析其混乱的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所以才会发生公司盲目设计承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招标时不正当竞争、故意压价等现象,造成市场风气低下,环境恶劣,而要杜绝这种现象就必须尽快的建设起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制。
1.4环境因素
很多环境因素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其中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和人文环境。
工程技术环境主要是空气气象、水文条件和地质条件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是质量的管理体系和保障制度。劳动环境包括劳动工具和劳动组合等。人文环境包括施工地点的社会文化,经济水平等。这些构成因素组成复杂多样,在进行建筑工程作业时要讲究科学,考虑周到全面。
1.5监督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建设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质监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
2.改善建筑工程监管的应对措施
2.1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它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复杂的工作,融经济、法律和行政于一体,因此,从业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建筑工程监管的好坏是成正比的。目前,我国的建筑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安全事故和内部黑幕时有爆出,这与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责任感有着根本性的关联,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培养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感,定期进行培训,内部采取考核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2.2优化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力量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同等重要。把监督机制优化为集体型,保证监督过程中的公平性。使监督模式具有预见性和服务性,并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以随机检查为主,加强巡回式检查,保证所抽查项目能真实准确的反应施工情况,全面覆盖影响安全质量的因素。及时调整和优化监督方法,发现并填补可能存在的漏洞,保证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加强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
严格要求相关单位资质,确保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建设环节的所有单位都要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查,对资格不够的施工单位一律不予通过立项,规划部门和安全部门单独认证资格证书,由国家的质量监管部门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检验,达到标准再颁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2.3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和规范行政部门行为
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限制开发劳动力资源,在工程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工程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提高和专业的培养,把量的提高变为质的提高。严格管理进入建筑工程行业的企业,对其全员都要求有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健全培训上岗制度。
要明确建筑工程中的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互相推卸责任。在发生事故时,不仅施工单位有责任,相应的上级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负主要责任的承包单位,要加强处罚力度,增加赔偿金额。行政部门自身也要进行监管,随时对其进行职能检查,防止贿赂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2.4加强竣工工程备案管理
竣工工程备案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能,但由于涉及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具有一定复杂性,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容易导致竣工工程不能按时备案。对此:①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②提前完善消防等验收条件;③加强备案工作管理。房屋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3.结语
只有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才能让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得到加强。根据社会和建筑行业的发展,新的质量监管体系需要及时建立起来,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建筑行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关系着生命安全。所以更要慎重对待,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监管,制造出让施工单位和使用者双方都获益的建筑。
【参考文献】
[1]冯学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行业经济,2010.
关键词:居住物业 服务质量 监督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居住物业大量兴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居住物业的管理与服务成了物业企业相互竞争的目标。物业企业管理的对象虽然是“物”,但服务的对象却是“人”,提供的产品是服务。[1]因此,物业服务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居住物业与其他物业形态不同,具有业主数量多、设施设备多、使用年限长、管理费用有限、需求多样化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的评定相对困难。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
一、居住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
居住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单位住宅楼、公寓、别墅等用于居住目的的物业。居住物业伴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使得广大业主对居住物业管理的需求程度越来越大。居住物业管理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为保证业主居住使用正常,以满足业主各种居住需求为目的的有偿性、专业性的委托服务。[2]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居住物业管理的内容不断扩展和延伸,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性的基础服务
公共性的基础服务主要是针对居住物业公共区域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保洁绿化、工程维修、设施设备运行与保养、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公共性的基础服务是物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应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是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基本需求。公共性的基础服务主要目的是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
(二)平台性的便民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物业”已成为行业内的热点话题,很多知名物业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和应用,成绩斐然。平台性的社区服务是以物业企业为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居住物业周边供应商(如超市、餐厅、诊所、家政、健身馆等)联合在一起,共同为业主提供服务。将O2O模式应用到居住物业的服务中,物业企业成了服务的集成商,旨在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定制性的私人服务
业主消费理念的转变,使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越来越多。定制性的私人服务是指物业企业在提供基础物业服务的基础上,能够根据业主的个性化需求,量身为业主定制私人化的管家服务,如私人物品采买、室内装修、孩子接送、宠物喂养等。
二、居住物业管理的现状
居住物业管理在中国其发展经历了三十多年,是在效仿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而成长起来的。现今居住物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一)建管分离,开发遗留问题制约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可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专注于居住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在进入销售环节前,选聘一家物业企业进行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处于“建”和“管”的分离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会在销售环节给业主很多承诺,一旦业主入住,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不断退出,开发遗留问题会丢给物业企业。然而,很多工程问题又不在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进而会招致业主的投诉,得不到业主的认可。同时,也会引发物业管理收费难,物业服务恶性循环等诸多问题。
(二)地区间发展不均衡,两极分化情况较严重
我国物业管理的浪潮是从居住物业开始试点尝试,并从广州、深圳开始不断推向全国各地。从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规模化程度,南方城市的物业管理要优于北方城市,大型发达城市的物业管理要好于中小城市,地区发展部均衡。就物业管理行业而言,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专业化程度,南方物业管理企业要优于北方企业,大型知名企业要好于中小物业管理企业,两极分化情况较严重。
(三)法制建设滞缓,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不到位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使得物业企业在发展和竞争中有法可循,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但相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比较滞缓,缺少关于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监督方式的明确阐述。《条例》提倡业主自治,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但实际上业主自治并没有发挥有利作用,主要原因是:业主缺少对服务标准的了解和认识、缺乏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和监督的方法。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不到位,就导致了居住物业管理是否能做到“质价相符”全依靠物业企业的自我管理。
(四)业主维权意识不强
居住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共用部位的清洁、秩序维护等,业主缺乏对共用财产的认识,“搭便车”心态普遍存在,部分业主缺少主人翁意识,很少有业主为公共问题站出来维权。此外,业主对维权过程的想象过于简单,如果一时没有结果,就会慢慢放弃维权行动。
三、建立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物业企业的发展与成长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外知名物业企业不断进军中国市场,国内物业企业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物业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产和发展,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质量监督机制,已确保输出的服务能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业主的权益保障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等是保证居住物业使用功能完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公共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业主通过缴纳物业服务费来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物业企业是否为业主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就需要依靠质量监督机制来进行验证。
(三) 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城镇化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居住物业大量兴建,人们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居住物业管理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居住物业管理质量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城市管理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家庭的安居乐业、城市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建立起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
四、建立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的策略
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是以保证广大业主的权益为目的,以业主需求为中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系统性、全面性、过程性监督的管理机制。它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机制,需要物业企业、业主、物业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配合,才能保证机制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一)物业企业应重视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服务过程,提升服务标准
物业企业应重视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将质量监督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上去关注。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首先应从物业企业的内部开始实施,只有专注于服务质量的物业企业,才能在发展中获得竞争优势,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可和良好的口碑。目前,很多物业企业将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引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并在企业内部专设品质管理部门,其目的是规范服务过程,提升服务标准。但引入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并不代表质量监督工作就做到位了,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对服务过程和服务标准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建立起真正适合企业运作的质量监督机制。
(二)业主应对物业服务有正确的认识,保障自身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还要不断了解居住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了解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然而,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却会致使居住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机制不能发挥功效。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业主按照缴纳物业费的一定比率出资,聘用业主委员会代表专门从事物业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二是,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三)集聚行业力量,细化服务标准及考核方案,引领物业企业发展
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正在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一个行业,而居住物业管理又直接面向社区和百姓,与民生最贴近。聚集行业力量,细化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考核方案,引领物业企业发展是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应承担的责任,是市场和社会对行业的呼唤。服务标准和考核方案的细化,不仅能促进物业企业质量监督工作,还能为业主提供科学参考,充分发挥了业主自治的作用。
(四)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建设,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法制环境的完善与建设是奠定物业管理行业长足发展的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保证业主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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