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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管理;项目建议书;编写;博物馆
Abstract: the project proposal is made to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vestment direction of its report to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the file, in the project development cycle in the initial stage, is the national selection project basis, is the preparation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n the basis of a series of management engineering, is behind the cornerstone. The project proposal writing is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course to inves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e, region of a current regulation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requirements, the project investment plan ( project concept, orientation, scale conjecture ) into a science, reasonable, broad investment advice, forming report for the project, the highe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for decision-making, reduce the project choice blindness.
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project proposal; prepare; Museum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管理学科,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般是指对土木建筑工程或者说其建设全过程进行的综合管理过程,是对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从概念设想到正式运营的全过程(具体工作包括:立项申请/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管理的概念,其不单单片面地指土木建筑工程的项目实施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和使用前准备、竣工验收),也涵括了项目的决策阶段(立项申请/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管理过程。
一个土木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又叫立项申请书)的编制是整个土木工程项目(主要是涉及到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的项目,以下均指此类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也是后面一系列管理工程顺利开展的基石,因此,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写一份项目建议书,是一个土木工程的工程管理前期决策阶段极其重要的一环。
二、定义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书),是指某些工程项目的筹建单位或项目建设法人(也称业主或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就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事项,向上级决策机关(一般是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书面申请文件,从而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和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报批工程项目进行建设指导和扶持。
作为工程管理前期决策阶段重要一环的项目建议书,通常是在项目早期使用,一般是由业主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专业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根据情况由业主自行编制),是对拟兴建项目提出框架性总体设想的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产生主要是基于项目当前建设条件不够成熟,仅有规划选址意见书,对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还不明晰,市政、环保、交通等各个专业的咨询意见尚未明确或办理的前提下,主要论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论证项目的建设方案(兴建目的、要求、工期安排、概念方案)和投资估算,一般投资误差控制在±30%左右。
当前,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项目建议书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民营企业(私人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仅需要编制项目核准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少数领域,基于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模式要求,有时还要求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主要采用核准方式。
三、项目建议书编写
一份优秀的项目建议书必须要在项目当前建设条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能够有效整合项目当前已知的资源,协调各个方面对项目建设前期的框架性总体设想要求,满足各个上级决策机关(一般是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前期决策不同层次的要求。项目建议书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首要文件,是工程管理发展周期初始阶段的基本情况汇总和建议性文件,关系到项目今后的一系列进程管理和其他报批文件的审批,按新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只有在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一般来讲,凡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应编制统一的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各个可以独立分开的工程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分期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
以肇庆市某博物馆新馆项目建议书编写为例,文化公益性设施项目(非盈利性)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写:
就申请国际金融公司融资而言,没有一个标准的格式。希望开办新企业或扩展现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家(国内或国外)均可直接与国际金融公司取得联系。最佳的办法是阅读如何申请融资,并提交投资建议书。
可向国际金融公司部门及行业局、位于华盛顿总部的国际金融公司地区局,或离拟议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际金融公司驻当地办事处提交投资建议书。
为了解向哪个部门提交投资建议书,请阅读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投资业务。
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初步信息:
1.项目简介
2.项目发起单位、项目管理和技术援助:
项目发起单位的历史和所从事的行业,包括财务信息。
拟议的管理安排以及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履历
描述技术性安排和其他外部援助(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
3.市场与销售:
基本市场定位:当地、全国、地区或出口。
预计的生产规模、单价、销售目标以及拟议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产品的潜在用户和使用哪些销售渠道
目前产品的材料供给来源
今后的竞争和是否存在可替代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可能性
关税保护或影响到产品的进口管制
决定市场潜力的关键因素
4.技术可行性、人力、原材料和环境:
简要介绍生产过程
评述特殊的技术复杂程序和对技巧和特殊技能的需求
潜在的设备供应商
是否具备人力和基础设施(交通、通讯、电力、水等)
根据几大支出类别细分预计的运营成本
原材料的来源、成本和质量以及与辅助行业的关系
对所需原材料进口的管制
考虑供应商、市场、基础设施和人力因素后所拟议的厂址
与其他所知的工厂相比,拟议工厂的规模
潜在的环保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5.投资规定、项目融资和收益:
估算项目总成本、细分为土地、建筑、安装设备和流动资金,列明外汇占多少比重
拟议的企业财务结构,列明股本和债务融资的预计来源和融资条件
国际金融公司融资种类(贷款、股本、准股本、几种金融产品的结合等)及数额
预期财务报表、利润率和投资收益
影响利润率的关键因素
6.政府的支持和规章条例:
从政府经济发展和投资规划角度介绍项目.
政府为项目提供的具体优惠和支持措施
预计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在前阶段削减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的要求,对原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下同和非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的行政审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建设工程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从立项至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体现了环节减少、时间压缩、手续简化的目标要求。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职责,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
整个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由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的审批阶段履行不同的牵头职能,在土地招标拍卖、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评审阶段,组织召集评审会议,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协调,或者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然后由该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可行性报告送审及相关手续办理阶段负责督促和协调。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改革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市场机制运作
改革后房地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由以往行政划拨方式改为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出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原经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需经过的申请用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环评、申请配套条件论证、申请立项项目建议书等环节改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在开发土地出让前各自做好准备,变为一个环节,开发单位在受让地块并与职能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不再办理这些手续。
三、合并审批核准环节
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一次受理,同时核发;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合并办理特殊项目除外。
四、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简化审批程序,把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对项目立项会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等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审或以召开评审会的方式,形成会议纪要,开发单位据此办理手续,各职能部门不再分别审核盖章。
五、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将部分事项,如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等事项,转至社会中介机构,把事务性工作与政务性工作相分离,发挥市场的机制作用,政府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确认备案审查,通过事后备案的方式,加强监管。
1、总论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国内现有生产能力的估计、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等、拟建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配套设施情况
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情况、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矿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交通运输及水、电等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厂址方案比较与选择意见;
5、设计方案
项目的构成(包括主要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与外商合作的技术方案、全厂布置方案的选择和工程量估算、公用辅助设施和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选择;
6、环境保护
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保与三废治理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资金筹措和利用外资方案:
资金用途,主要采购内容和采购方案、列出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含数量、型号和主要技术参考等)合资期限、出资方式、外汇平衡、偿还方案等都要做出明确交待、
9、经济评价
10、附件
“附件”是可行性报告的依据,也是其组成部分,一般应包括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书、项目建议书批件、地质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环境分析报告、资金来源意向证明、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其它等。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学科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复杂系统工程,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投资决策水平、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1、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周期长 资金回收快 效益好 可持续发展时间长
12、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写作要求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写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地防止错误和遗漏,在可行性研究中:
(1)首先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对于收集的基础资料,要按照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如实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从客观数据出发,通过科学分析,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内容要完整具体,应尽可能多地占有数据资料,避免粗制滥造,搞形式主义。
在做法上要掌握好以下四个要点:
①先论证,后决策;
②处理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这三个阶段的关系,哪一个阶段发现不可行都应当停止研究;
③要将调查研究贯彻始终。一定要掌握切实可靠的资料,以保证资料选取的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和连续性;
④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对于涉外项目,或者在加入WTO等外在因素的压力下必须与国外接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及深度还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3)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质量,应保证咨询设计单位足够的工作周期,防止因各种原因的不负责任草率行事。
可行性研究的作用
1、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单位筹集资金的重要依据;
3、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单位与各有关部门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的依据;
4、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的重要依据;
5、可行性研究是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有关建设许可文件的依据;
6、可行性研究是国家各级计划综合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调控管理、编制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
7、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考核和后评估的重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
1、建设项目论证、审查、决策的依据。
2、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3、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
4、申请专项资金,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5、股票发行,向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的重要依据。
6、取得用地,向国土部门、开发区、工业园申请用地的重要依据。
7、与项目有关的部门签订合作,协作合同或协议的依据。
1、产品名称: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1)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客户一次性签定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后,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借款,不需每次申请,节约时间和融资成本。
2)产品特点
(1)一次审批、循环适用;
(2)随借随还、灵活便捷;
(3)节约财务费用。
3)适用客户
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规范、有经常性流动资金融资需求并符合要求的企业。
4)操作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4)客户提款。
2、产品名称: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客户发放的用于解决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根据客户具体需要灵活安排,分为临时、短期[1年内(含1年)]、中期[1-3年(含3年)]三种类型,最长不超过3年。
2)产品特点
期限短、手续灵活简便、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3)适用对象
存在合理流动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客户。
4)操作流程
(1)客户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客户配合进行贷前调查;
(3)审查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5)客户提款。
3、产品名称:固定资产贷款
1)产品定义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一般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
2)产品特点
(1)期限长、利率较高;
(2)通过积极审慎的固定资产贷款,企业可持续性扩大再生产;
(3)调查和审批比较复杂,时间相对较长。
3)适用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4)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提供通常的贷款审查资料外,还需要提供:
a、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b、 项目报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已批复的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
c、项目概算资料;
d、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e、项目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2)客户配合进行项目调查;
(3)审查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5)客户提款。
4、产品名称:项目贷款
1)产品定义
项目贷款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信贷资金专用于某项目;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该项目投入运营或完建后变现产生的现金收入,一般还款期限超过两年。
2)产品特点
投资者不需额外提供其他抵押物,仅以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和资产作为抵押就可从银行获取资金。
3)适用对象
投资总额大、投资回收期长、未来现金流稳定的电力、石化、采矿等大型工业项目和交通、电讯、环境、水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实物资产的购买运营,以及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在项目改善或为改善的情况下,对已有的建设项目再融资。
4)操作流程
(1)项目投资人或借款人提出融资申请;
(2)项目调查,完成融资方案设计;
(3)贷款审查和审批;
(4)签署融资协议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5)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客户按照协议提款。
5、产品名称:银团贷款
1)产品定义
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相同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为满足客户项目筹资的需要,可协助客户确定融资结构,作为牵头行为客户安排银团贷款,组织银团成员共同筹措资金。对于符合信贷条件的银团贷款,也可以作为参加行或行。
2)产品特点
(1)为客户提供大额、长期稳定的贷款;
(2)对银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加强大中型企业集团的贷款管理,降低贷款成本。
3)适用对象
(1)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大型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电设备引进、飞机和船舶租赁等重点项目;
(2)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大中型企业(集团)的中长期流动资金需求。
4)操作流程
1、作为牵头行的业务流程
(1)对借款人和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与借款人协商银团贷款的安排;
(2)按照授信流程进行审查,并确定参与贷款的份额;
(3)审批通过后,向借款人发出融资建议书;
(4)借款人接受融资建议后,签发筹组银团的委托函;
(5)将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制作成信息备忘录;
(6)向同业金融机构发出组团邀请函;
(7)组团成功后,安排签署银团贷款协议;
(8)客户根据协议提款。
2、作为参加行的业务流程
(1)根据牵头行发出的邀请函,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并进行立项;
(2)立项后,进行调查,并审批;
(3)审批通过后,向牵头行通知参贷份额,并根据牵头行的安排签署银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6、产品名称:商品房开发贷款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五章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 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气工程的意义沼气是一种可再生的 生物能源,是一种优质、卫生、廉价的气体燃料,开展农村当 沼气建设,推广三沼综合利用,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沼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可再生 能源.农村发展沼气很重要,不仅可以方便农民的生活,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以沼气为纽带开展综合利用,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人,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5名资深投资策划专家和产业经济竞争情报研究实战派人士共同打造的专业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我们的远景是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产业投资信息收集(研究+传播)及投资项目咨询策划机构。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批复、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立项备案、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范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资金申请书范本、扶持资金申请书、向政府申请资金请示、关于申请资金的报告、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发改委甲级资质、项目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筹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报告、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基金。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 水玻璃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 水玻璃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 水玻璃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 水玻璃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第八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 水玻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 水玻璃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 水玻璃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 水玻璃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条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