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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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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论文

第1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国民经济运行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社会、保障民众、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业目前实行超常规发展,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即投资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引起的效益问题、风险问题、资源有效配置等问题,对保险业的长期运营和社会稳定将产生深刻影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以下特点:

1.投资渠道狭窄,满足不了保费快速增长的需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873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4550亿元,占52.06%;购买国债1400亿元,占16.1%;购买金融债券占9.48%;购买投资基金占5.23%;其他投资占17.1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已占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收益降低,形成较大的利差损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逐年下降,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与以前年度保单预定分红率5%、6%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利差损。保守估计,保险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利差损高达数百亿元,已成为企业经营的历史包袱,制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经营方式粗放

目前,保险投资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面对庞大的经营资产,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思想,凭经验投资,靠天吃饭的情况比较普遍。国外比较普遍运用的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组合理论在国内保险投资领域还处在探讨、摸索阶段,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为空白,没有避险工具,在股票市场对保险投资开放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粗放经营的结果是投资收益呈现大幅波动,不断走低。首先是保险公司收益下降,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亏损,引起股东不满,股东信心下降,对公司长期经营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客户也不满意,因为投资收益下降,造成投资连结保险客户账面价值降低,甚至出现较大亏损,购买分红产品的客户分不到预期红利,出现部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误导的情况;第三,由于保险公司效益下降,出于成本考虑,将会减少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服务,对客户服务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也会降低等等。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将造成不好的结果,既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保险行业也是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使保险失去保障民众、造福社会的作用。

二、国外投资趋势

1.发展趋势

国外保险企业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规模大型化、经营集团化,充分发挥资本并购、投资的积极作用,走上快速成长之路。1998年,美国花旗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新花旗集团,服务范围涉及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基金等金融业务;1999年,德意志银行收购美国银行家信托公司,形成了超大型金融集团;1999年,日本富士银行、兴业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合并,成立了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瑞穗金融集团;2000年,大通曼哈顿公司收购J.P摩根,成立摩根—大通公司等。欧洲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购并潮此起彼伏,特别是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施,促进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形成了全球金融系统中具有重大影响的超大型跨国金融集团。保险业在这种繁荣的大背景下,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盈利模式

国外保险业经营、承保利润越来越低,而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稳定,已成为保险企业弥补承保亏损、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例如在1975年-1992年间,美国、英国和瑞士三国的承保盈利率在—8%左右,而综合盈利率还分别达到5.8%、4.5%和3%。在1996年-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承保亏损率分别为6.5%、5.7%、7.9%、8.3%、14.1%,而由于投资收益率分别为7%、8.3%、9%、5.8%、7.8%,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从传统的承保盈利模式向投资盈利模式的转变,标志着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使金融投资具有广阔的选择范围。新经济浪潮的出现,特别是IT技术快速发展,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各种金融工具之间的转换更加便利。保险业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实行管理创新的技术创新,改变了保险投资的作业方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外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对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创新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促进了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对保险投资将产生长期而深刻的影响。支持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提高人市比例,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主渠道、经营方式和市场地位。

资本市场以其高流动、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吸引了大量资金参与,融通大量资金支持了社会各产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流通资金提供了盈利机会。保险投资深度参与资本市场,与其产生交互相关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如此,国内新兴的资本市场亦然。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改变,以下几方面将成为重点选择:

1.股票投资

截至2003年末,国内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1285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香港部分银行开通了人民币业务,在内地资金投资香港股市的政策明确后,保险资金还可以投资香港股市。股票市场容量扩大,投资品种增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股票选择有了更大的空间。

在国外,股票是保险资金重要的选择。在日本、欧洲等国家,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30%,在美国甚止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0%,由此可见,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场所,保险资金促进了股票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断创造社会财富。

2.直接投资

按《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不能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国外保险集团迅速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单一经营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经营转型,保险资金的直接投资有了很快的发展。保险公司转型方向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建立保险、证券、银行、信托等功能齐全的金融控股公司,发挥全能金融集团的规模优势、范围优势,占领市场份额,以规模求效益、保数量促质量,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建立了集团公司,部分发展迅速的保险公司也正在积极申请组建保险集团,拓展经营范围,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另一种是建立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在行业细分市场上深耕细作,扩大其局部优势,如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保险公司在集团化经营时,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练好内功,在集团内部建立产险、寿险、健康险等门类齐全的保险子公司,并迅速扩充市场广度、充分挖掘市场深度,把保险根基打牢,这是与其他金融企业、国外保险集团竞争的基础。在保险业务没做好的情况下,盲目建立综合性集团,有舍本逐末之忧,根基不牢,难成大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是要充分利用其他竞争企业的资源和优势,在共同发展中求得保险业更快的发展。如各保险公司都在建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思路是对的,但要注意充分发挥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的委托理财作用。特别是基金公司,有长期经营的理念,有专业的市场、行业研究人员,有素质较高的基金经理,在2004年一季度的股市行情中,部分基金获得了10%,甚至是20%以上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基金公司的专业优势,委托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进行理财。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应关注的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式的转变,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在提高效益的同时,也会出现相关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创新

经营创新表现在经营思路、投资工具创新。在保险集团内部,资金运用要制订长期的经营目标,避免短期行为。一是保险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国家支持其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保险资金以10年期、20年期的长期资金居多,从资金的性质来看,也要求保险公司资金以长期投资为主。

要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保险公司内部要调整相应的政策,如考核、评价政策等。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以短期考核为主,以一时一事的成败论英雄,严重束缚了保险投资人员的经营思想,使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去长期经营。从保险涉及的社会公众来说,也应有长期经营思想,不要看到投资账户盈利就眉飞色舞,亏损了就不肯善罢甘休。其实保险投资也存在经营风险,但从长期来看,会有比较好的盈利机会与前景。保险资金长期经营对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有利。

投资工具创新是指针对新型的投资品种,选择合理的证券、资产组合,完成获取收益与控制风险的过程。由于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研究项目投资信托化就显得很有必要,如电力、高速公路、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稳定、风险较小,非常适合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金不能进行这些项目的股权投资,但如将资产证券化,变成一个个信托产品,保险资金就可购买。诸如此类的金融创新不仅可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也开辟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2.资本经营

行业的发展过程就是业内公司不断设立、消亡、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历程。我国保险业发展至今,各保险公司发展不平衡,在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本身存在兼并冲动。国外金融集团的进入,加快了兼并与重组的步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的兼并风起云涌,造成了德国安联、荷兰ING等大型保险集团的出现。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有两个标准,一是保险市场规模足够大,有很大的容量,在金融领域甚至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有较大的影响;二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规模足够大,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巨无霸”,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融人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进程。从发展的眼光看,规模是特别重要的,如果要保证竞争优势,规模也是必须的。可以说保险业的兼并与重组是大势所趋,是发展的必然。

保险业的兼并与重组的过程,也是锤炼保险投资能力的过程。保险投资除了有短期获利能力外,出色的资本经营能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资本市场的风风雨雨,更多的是股权的争夺与丧失,资本在流通中变化,在变化中寻求增值机会。保险资本同样具有逐利性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风险性,这是保险资金投资时需面对的客观现实。

3.风险控制

保险行业本来就是集聚风险、分散风险的,转移风险、控制风险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投资作为风险高发区,对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程序分为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发生、风险消除等。风险预防首先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投资品种进行指标评价,如设置证券购买的最大数量、最高价格等,进行诸如威廉指数、乘离率、AR指标等相关的技术指标分析,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预防风险发生。尽管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投资品种有数量监督、金额管制,那是监管性约束,是不能违反的,但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控制金额,一旦超过,便是高风险区,必须降低仓位,作减压处理。其他指标的控制也应做类似处置。

债券在保险投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到2003年末,国内保险公司对国债和金融债的投资金额已达到2230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25.43%。2003年,交易所市场22只国债现券中,只有12只的年回报率为正数。2003年最后4个月内,绝大多数参与国债交易的机构都难逃赔钱的厄运。从票面上粗略计算,全行业的损失金额应在400亿元—500亿元之间。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交易,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回避风险。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产品创新和利率风险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保险公司具有高超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能减少损失,还能为保险赚取可观的收益。

第2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1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②ChristianGronroos,"AServiceQualityModelandItsMarketingImplications,"EuropeanJournalofMarketing18,no.4(1984):36-44.

第3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一)学校医疗机构整体满意度低

校医院是公费医疗的服务提供者和医疗制度实施的执行者,在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中曾扮演重要角色。在本次调查中,只有4.3%的同学表示对校医院医疗水平十分满意,54.2%表示一般满意,28.9%表示不满意,12.6%表示十分不满意。对于学校医务人员的态度,只有3.5%的同学表示十分满意,55.0%表示一般满意,29.9%表示不满意,11.6%表示十分不满意。总体来说,只有1.3%的同学对校医院的整体满意度十分满意,70.8%表示一般满意,22.3%表示不满意,5.6%表示不满意,医患双方矛盾较严重。

(二)保障范围狭窄,报销手续麻烦

调查的同学中,对于医保的缺点进行分析,有29%的大学生认为报销手续麻烦,占比最大,而参保价格过高以及医疗资金负担太重所占的比例较少。对于医疗保险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34.7%的大学生认为报销繁琐,30.4%认为报销范围过窄,只有18.1%认为公平性不足和15.7%认为参保费用过高。同时,针对医保存在缺陷的调查,有24.2%的学生认为放假期间的事故不能报销。大学生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大学生医疗保险范围不能覆盖全国导致该制度的保障作用受到质疑。综上所述,应该要改进报销手续以及保障范围,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学生来购买医疗保险。

(三)大学生作为消费者,报销的额度不能与居民相提并论

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只属于成年人消费者的角色,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将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参保热情及长远利益。对于医疗保险如何完善的调查,20%的大学生认为必须加强服务水平,其次针对是增强医疗水平和报销金额增加这两个方面,比例各占19%和17%。针对如何完善医保体系的调查,有23%的大学生认为医疗保险必须增加报销的金额。面对当前物价的不断上涨,医疗、药物的费用的逐渐提高,大学生医疗报销的额度不能与居民相提并论,建立符合大学生群体实际利益的医疗保障显得更为重要。

二、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的问题分析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是处于初期探讨阶段,存在上述问题只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低水平”的目标决定了在校大学生看病就医的局限性

政府一直强调目前城镇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目标是“广覆盖,低水平”,其中“低水平”,就決定了即使大学生加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制,所能得到的保障也将是有限的。首先,新的保障体系所能支付的资金数额与实际医疗所需费用存在较大差距。当出现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医疗保障体系只会根据报销额度的多少为参保患者报销其中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同时还有报销的最高额度限制。而且新制度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病种进行报销,不能够满足大学生全部的医疗需求。其次,医保基金所能报销的药品种类少,一些治疗重大疾病的特效药品却不包括在报销的范畴之内。而且大学生就医通常还要先自垫医药费用后才拿去报销,加之现在药品价格居高的情況,对于患病学生而言,就医仍然有巨大的经济压力。

(二)放假期间不在本社区发生的医疗事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校大学生寒暑期放假或在外实习期间不在本社区发生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的医疗事故,尽管不同地方的高校因地制宜地作出了适合本地方的相关规定,但是,就目前来说,在全国范围内,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可行的规定体系。造成许多大学生虽然入保,但是由于其地域距离相差太远和地方规定的不完善等因素,在寒暑假放假或在外实习期间不在本社区内发生的医疗事故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稳妥的解决。这种不完善的制度必然会给大学生的看病就医和各种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及问题的解决带来许多麻烦。

(三)政府取消资助后给医疗基金带来负担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的人数将越来越多。而且,把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制后,便取消了政府的直接资助,缺少了一个重要而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将使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医保基金的运行负担进一步加重。另外,在校大学生群体的人数相比起城镇居民来说相对少得多,大学生总人数占城镇居民总人数的比例低,那么,缴纳的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的费用对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总缴纳费用来说,其所占的比例也是很低的,所以大学生缴纳的保险费用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帮助是杯水车薪的。而且,医保的新体制规定了大学生的医疗保险不独立设立账户,而是将剩下的医保基金全部归入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基金当中,这样一来,不仅加重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负担和压力,同时也相当不利于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储备资金的积累。

三、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和分析,为了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法律制度

国家应出台综合性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立法,明确政府、高校、医疗机构和大学生个人四个主体,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中的各地收费标准、给付标准、报销范围与支付方式,明确问题出现以后各方的责任机制,尤其是当医疗问题发生时,能够更快地确认责任主体,高效地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各方主体自觉履行自身的义务,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大学生应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同时要将高校对大学生疾病预防等工作内容及责任纳入法制的范围。

(二)探索构建覆盖全国、贯通所有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格式

由于大学生群体的流动性较强,尤其是大学生在寒暑假或外地实习期间,若在异地不能够享受到与本地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结算或医疗服务水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他们就医,且甚至有些学生还可能会出现由于治疗费用太大,资金短缺而迫不得已地拖延病情,以至于把小病小痛拖延成重大疾病等的不良后果。因此,国家应该构建覆盖全国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创新联通全年、处处受保的医疗保障形式,统一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和报销比例,让在校大学生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大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险

足够的资金是保障参保人的最根本条件。在政府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为动员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必不可少。我们要建立一个专门性的大学生医疗救助的公益组织,发挥社会上其他慈善公益组织的力量,利用他们的权威和知名度,来广泛筹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一方面可以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医疗保险投保上的经济补贴,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提供医疗方面的资金救助。探索模仿美国的医疗模式,利用蓝盾、蓝十字等数家著名的非营利性保险公司提供多种医疗保险服务,鼓励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能够未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带来方便。

(四)强化政府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水平

第4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一)确定课程定位,优化理论教学内容

随着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医疗保险实务人才需求的增多,社会保险实务课程功能从传统的知识定位拓展为知识、技能和创新并重,更加强调知识的实用性、实践性和实效性。社会保险实务课程教学改革以此定位为导向,优化理论教学内容,根据基层医疗和社会保险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岗位能力要求,将该课程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历史由来,资金的筹集与运营等,使学生对国内外社会保险有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对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等进行深刻而详尽的阐述,这部分内容学生在日后工作岗位中涉及较多,也是实践操作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社会保险的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等,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教材中的部分法律条款相对滞后。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密切关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变化,将最新、最完整的信息传递给学生,组织学生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并轨,我国目前的就业和失业保障政策等。对于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这一部分知识,由于学生已经系统学习过了医疗保险实务课程,因此,在讲授过程中可以适当删减,不作为重点。

(二)改革单一讲授式教学,将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当前社会保险实务课程教学方式仍主要采取“讲授—接受”的模式。相对单一的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无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及学生特点,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及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例如,生育保险这一章节内容,在授课时首先展示女性从怀孕到产后42天检查的5分钟动画视频,让学生感受到母爱的伟大;接着导入生育保险宣传片,给予学生启发。在授课过程中以案例的形式对比分析国内外生育保险条款,并设立相关讨论题,如“奶爸带薪休假,立法让男性休产假,你支持吗”。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社会保险实务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将项目教学法贯穿于整个教学的始终。所谓项目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完成预先设计的一个或多个教学项目,达到练习或强化本阶段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方法。例如,期初根据抽签结果,将学生分成多个学习小组,组成学习团队,每组6—7名学生,并且推选1名学生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络和开展。教师根据岗位能力需求及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多个项目,涵盖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由学习小组自主选择感兴趣的内容,收集资料,合作交流,做出幻灯片,并上台演示。通过这一系列的环节,学生由原先被动的学习和接受,变成了教学环节的主体。这种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带着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强调学生的团队合作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在其中起到引导、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对教师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室化的格局,从课堂、校园及社会三方面加强实践教学

通过对高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实务专业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情况调查发现,该课程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多数高职医学院校目前还没有社会保险实训室。社会保险课程实践学时较少,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结合。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保险实训室的建立需要一定时期的论证和调研,我校先依赖于校内机房安装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社保中心进行模拟。在每一个社会保险项目理论讲授结束后,安排2个学时的上机操作和工作流程模拟,让学生在机房中完成企业或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变更等主要流程,从而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转化为上机操作,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加深对社保操作流程的感性认识。课后,教师要求每一个学习小组,结合课程内容,充分利用校园资源,以图片、板报或小讲座的形式,宣讲社会保险知识,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身边的实际问题,打破课堂教学教室化的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心理、社会交往等综合能力素质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锻炼和培养。此外,根据社会保险实务课程授课计划,我校在授课过程中安排8个学时专门组织学生到社保中心参观见习,熟悉社会保险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将计算机系统机械的操作转变为现实中与参保对象及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交流。在大三实习阶段,学生在医院进行内外妇儿等科室轮转后,根据就业需求,安排到当地社保中心顶岗实习,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获取胜任未来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端正学习和工作的态度,真正实现学以致用。

(四)改革以期末考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实行过程考核,侧重考核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

优化考试制度对改进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启发学生学习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是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效途径。我校在试点班级改变原有的以期末考试为主的教学考核方式,尝试新的课程考核标准,即采用学生自评、小组评价、教师综合评价等全程性多角度的考核方式。其中学生自评占总成绩的10%,要求学生根据平时出勤、课堂表现和实践操作给自己作出评价,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达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目的。小组评价主要是针对学习团队开展评价,占总成绩的30%。因为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小组教学几乎贯穿始终,进行评价相对客观。小组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讲课、见习、实践操作、宣讲等,由团队成员互评、教师对团队成员的表现及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具体评价,侧重考查学生的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教师综合评价占总成绩的60%,包括学生出勤(5%)、课堂个人表现(10%)、2次理论及1次实践操作作业(45%),突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等。

(五)改革校内教师单一授课的传统模式,打造专兼职结合的优秀教师队伍

师资队伍建设在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至关重要,在社会保险实务课程教学中也不例外。优秀的教学团队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课本上的理论知识,而且能指导学生较快掌握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技能,把最新、最全的行业发展和需求信息带给学生。为此,我校从内部培养和外部聘请两个途径力图打造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教师队伍。如鼓励资深教师帮带青年教师,并且从绩效工资方面给予奖励和支持;为提高校内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安排教师寒暑假到相关保险机构培训进修;从保险企业及社保中心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充实到教师队伍等。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校内教师教学水平,并且将行业专家实践经验丰富和校内教师理论能力较强的优势有机结合,为培养符合行业需求的优秀社会保险人才服务。

二、社会保险实务课程教学改革评价和反思

第5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第6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银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构建

一、银行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银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和生产者相对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领域,金融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费目的。笔者认为,银行消费者是非基于商业、营业的目的而购买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个人。

(二)银行消费的特殊性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银行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联系。

1.接受格式条款是消费的前提

普通消费基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而银行消费者获得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条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消费者无力改变,造成了双方地位不平等。

2.消费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银行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条款规定的一些程序。

3.银行消费者要向银行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

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个人成为银行消费者之前,银行都会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查。这就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4.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听取银行的一面之辞,这样,对于交易的真实情况银行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

(三)银行消费者权利

《消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上述银行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应在以上权利的基础上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权利:

1.安全的权利

《消法》第18条规定,安全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消费者重视人身安全权的保护,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更重视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信息安全又称为“金融隐私权”,是消费者在向银行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于金融隐私涉及了银行消费者多方面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银行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2.获取信息的权利

获取信息的权利,又称金融知情权。普通消费者也有知情权,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银行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金融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银行消费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权,银行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3.请求银行先付权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现问题,往往要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再进行赔付。源于银行与银行消费者实力对比悬殊的现实需要,需要赋予银行消费者请求银行先付的权利。

二、银行消费者保护国际经验

(一)美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银行消费者保护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联邦和各州都有大量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银行业务应该公开透明,禁止歧视消费者。

2.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金融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消费者在金融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提高公共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负责保护除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

(二)英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包括以下方面:

1.务实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称不上完善,但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

2.畅通的投诉程序

为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服务水平,英国设立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消费纠纷解决机构——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诉程序。

3.严格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英国银行监管的一大亮点。所有主要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都会自愿同意遵守《银行营运守则》,营运守则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银行而言,消费者依然处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银行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对于银行消费者来说,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许多银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维护,极易造成银行消费者资金损失,现行法律对银行的责任承担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消费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在与银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三)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1995年银行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一员,但长期以来在计划金融体制和银行垄断政策影响下,形成的银行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银行消费者滥用优势地位,漠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银行卡收费问题和银行格式条款等方面。

(四)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我国目前缺乏消费者投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当发生纠纷时,一般只能诉诸诉讼解决,但是消费者在诉讼中面临着巨大的成本问题,即使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取证、举证等方面也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求偿权的实现。

四、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构建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威性法律,其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随着新行业的出现,新的消费类型也随之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适应现实的发展,增加特殊行业的规定。

2.运用《反垄断法》保护银行消费者

在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定把消费者利益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或是否给予豁免的重要标准。⑤所以,我国要在具体的执法或司法活动中将这些规定投入实际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法应明确赋予银监会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在内部设立银行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建立相应投诉机制,专门处理消费者与银行有关事务。

2.消费者保护协会(简称“消协”)

消协是我国法定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协应配备专业人员调解、处理银行与消费者的纠纷,并设立对银行消费者进行教育的机构。

3.银行业自律机构

行业自律已经成为不少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自律机构应承担起银行业自律监督及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

第7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第8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关键词]地方高校图书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 白鹤梁题刻

[分类号]G258.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有无形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和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认识、社会和谐等重要价值。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位于重庆涪陵长江江心的白鹤梁题刻记载了1200多年来长江72个枯水年份的水文信息,空前规模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和葛洲坝电站的设计,赖此得到了计算水量的史料数据;它对研究长江水文、区域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规律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世界水文资料宝库”,又是集文学、书法、绘画、石刻等艺术为一体的“世界水下碑林”。受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的影响,白鹤梁将永没库底。为此,位于三峡库区的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为白鹤梁题刻的抢救性保护做了大量工作。笔者曾在该馆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10余年,也曾参与白鹤梁题刻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文将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以及该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思路和具体实践,探讨地方高校图书馆应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以期为地方高校图书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 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1.1 保存、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图书馆有四项职能,其中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位居第一。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神圣使命。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播与研究,使图书馆的知识组织与知识服务研究植根于本民族深厚土壤中,是图书馆正视知识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选择,也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职责。高校图书馆特别是地方高校图书馆除了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保障之外,还应肩负保存地方文化传统、为本地政府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源、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地方建设的社会职能。

1.2 有助于拓宽图书馆学知识研究领域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多、更鲜明的跨学科、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知识属性,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现象,需运用多门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与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民俗学、教育学、语言学、心理学、美学、艺术学、文献学、信息技术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图书馆学正是与许多学科发生交叉或关联的一门学科。图书馆将活态知识适度地纳入研究范畴,可扩大图书馆学知识研究领域,开拓学术视野,增强图书馆学研究的活力。图书馆学本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更应有学术的自觉,到生动丰富的民间社会活动中寻找研究课题,促使图书馆学在不断解答问题中得到发展。

1.3 图书馆的经验和方法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借鉴

目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对滞后,且处于无序状态,迫切需要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对流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图书馆作为保存人类文化的重要部门,具有科学组织、科学分类、科学研究各种文献的经验与方法,诸如文献分类法、版本法、主题法、目录、索引等比较完整的科学的图书馆学研究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研究等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数字图书馆的现代技术手段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技术,即将处于隐性、零散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行概念化、显式化、形式化的本体化加工处理,使之成为可交流、可共享的显知识产品,为其保存、利用提供条件。

1.4 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机构;同时,鼓励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学术性研究机构,总体来讲,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 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源

地方文献是指记载一定地区范围的自然、社会、风土人情等特定资料,含有某一地区丰富的地方文化、自然和社会信息,是研究地方文化传承、发展、变更的重要史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于地方文献内容之中,是地方文献的一种表现方式。地方高校图书馆是为学校的发展服务的,其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始终应保持一致,即为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地方文献作为研究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理应是地方高校图书馆的收藏重点。为打造馆藏地方特色,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自2001年升本以来,突击性收藏地方志3000余册、中文书刊1.5万余册,成为该馆的一大亮点。而当地文化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则相差甚远。区县公共图书馆中条件最好的涪陵区图书馆也只是零星收藏有一些方志、县志。涪陵区文化馆、博物馆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拨款维系着日常运转,谈不上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不仅如此,高校图书馆的性质决定了其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层次高、内容丰富等特点,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项目申报及论证工作、民族民间文化研究提供切实的文献资源保障。

1.4.2 高素质的人才资源 人才素质决定着图书馆的服务能力。以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为例,该馆自2002年成立乌江流域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以来,十分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外聘、培训等方式,拥有一大批专兼职高层次研究人员,其中包括外聘的教授3名、博士生导师2名、硕士生导师5名,本校的专兼职教授17名、博士硕士研究生19名。他们当中不乏计算机专家、图书情报专业的专家和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的专家。他们不仅热衷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宣传、研究等工作,还具备相关的知识积淀,是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坚强后盾。此外,学生社团和本馆职工也是不可或缺的人才资源。经过4年的努力,该中心已发展成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而当地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至今尚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初、中级职称的工作人员达78%。可见,地方高校图书馆具有明显的人才资源优势。

1.4.3 现代化的服务能力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绝大多数实现了网络化、现代化管理,信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如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信息存储容量达22TB,实现了业务管理自动化,采用图腾集成管理系统处理采访、编目、典藏、流通、公共检索、连续出版物管理等业务;电子阅览、视频点播、信息检索、文献传递、用户培训等服务实现了网络化;开通网上图书馆、手机短信、科技查新、定题跟

踪、信息推送、馆际互借等服务。而涪陵区图书馆、涪陵区文化馆、涪陵区博物馆至今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管理,有的部室还要借助手工借还,正在学习、借鉴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的成功经验,向现代化、网络化管理的目标迈进。

1.4.4 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和生命记忆,主要还是藏于民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这些古老的文化因子在农耕大地上被传承下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困难就是要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地方高校图书馆地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腹心地带,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比较了解,方便从事田野调查、民间资料采集整理以及开展对群众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普及宣传教育。与其他高校图书馆相比,区域位置决定了地方高校图书馆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3 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采取如下措施:

3.1 立档保存: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物化

保存是基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程序。保存不是封存,是将传统文化元素有效地保护起来,供研究人员及后人研究借鉴。地方高校图书馆首先应通过多种途径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民间实地考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要坚持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原则。全面性是指兼顾城镇和乡村、兼顾不同人群的全面调查和采录;代表性是指在全面掌握某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民俗事象,加以认真、科学地采录;真实性是指普查时要忠实地采录讲述者讲述的原貌,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保持原状、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符合这三原则的采录成果,才是真实而有价值的,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还要掌握科学方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俗节庆活动等。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地记录现场考察成果,同时还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经书等手抄本。要对采集到的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事物、摄影摄像等进行详细登记。普查之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写好调查报告,对遗产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对普查结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同时,也应进一步挖掘现有馆藏的地方文献资源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材料和保护过程的档案,如申报项目的文本附件、音像资料、数字化多媒体等。然后,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转化为文字、光盘、磁带等,或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图书馆,还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白鹤梁相关资料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建成白鹤梁专题数据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文字、光盘、磁带等物化资料,并按照专题集中的原则,使用图腾集成管理系统软件分编入藏:①进入编目系统,将文字资料做成机读MARC记录,在MARC记录的010字段标注含光盘、磁带或图片集,210字段标注光盘X片、磁带X盒或图片X张,MARC做好后,打印书标贴于文字资料上;②进入书标打印系统,依据做好的文字资料的条码号,在含光盘或磁带的专用书标上打印出该文字资料的索书号和相应的光盘号、磁带号或图片集号,在文字资料和光盘、磁带或图片集上分别贴上该专用书标;③再次进入编目系统,在MARC机读记录中打开馆藏信息,在下挂数据记录中添加光盘号、磁带号或图片集号;④进入典藏系统,将分编好的文字资料分配给“非遗”书库,并将图片、磁带或光盘移交“非遗”书库保存。

3.2 价值研究: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精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审美、教育、科学、经济等多方面的价值。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精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比如,正因为葛修润等科学家研究发现了白鹤梁的重要价值,国家才不惜耗资1.89亿元修建“水下博物馆”,既将其妥善保存,同时又开发其旅游价值。可见,价值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澄清理论观念的问题。理论上模糊不清,就难以对保护对象做出科学的界定和评估。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做好保护前的甄别鉴定、价值评估等先期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一般来讲,只有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文化形式和产品,才是急需得到抢救与保护的:一是具有民族独特性,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地区文化历史之中;二是具备一种或多种科学的、独特的、珍贵的价值;三是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同时表现出创造者丰富的想象力和高难度的技艺,是同类文化样式的典范。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研究,或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用录像和记录等方式将民间艺人的技艺整理、保护下来,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评估;支持项目申报、论文撰写、论著出版等工作。该馆相关课题有184项(国家级12项),发表相关学术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编著30余部;其中白鹤梁题刻研究成果有曾超的专著《三峡国宝一白鹤梁题刻汇录与考索》(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周晏的论文《白鹤梁蒙文题刻背景追述》(《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李胜的论文《白鹤梁石刻题名人考按五十六则》(《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和《释文校读记》(《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等。此外,该馆学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理论研究的同时,还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使遗产价值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3.省略/gwge/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2]王云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图书情报工作,2007,51(8):132-135

[3]葛修润,国宝“白鹤梁”,中国三峡建设,2006(2):73-79

[4]方允璋,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96-98

[5]张小芳,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情报探索,2008(03):32-33

[6]黄峒胜浅谈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数字化建设,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12):107-109

[7]金文坚,高校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07(7):90-92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章总则,[2010-05-19]unesdoc.省略/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第9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历史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谭培文《唯物主义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