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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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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

第1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执业一年。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其停业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状况;探讨;建议

        1  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②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③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④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⑤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⑧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2  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②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③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3  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①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②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③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⑤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4  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3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随着工程建设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已被广大工程建设者所认识和接受,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工作内容也越来越明确和科学,由单一的技术监督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监督。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地位。

1.2监理单位缺乏独立性,专业性低,目前许多监理单位是依托设计院、研究所或集团而存在,缺乏独立性,也影响从业人员的责任心。

1.3监理收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发展,缺乏科学标准,一些监理单位盲目压价,导致出现“优汰劣胜”的不正常现象,形成恶性竞争。

2.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2.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2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2.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2.4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3.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我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级工程监理人员在日趋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中不断总结和积累,更新及完善,并概括性地提出了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作为监理工作控制的要点。

3.1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监理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每一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如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等必须进行全面监理。全过程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是整个质量控制的基础,特别要加强对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组织会议对施工工艺进行慎重选择。事中控制要加强旁站监理,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工程必须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地进行旁站并作好施工记录,做到旁站与巡视相结合,对施工中突发性问题应及时果断处理。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检验和抽查,严禁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

3.2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影响监理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投资的主要工作是审批工程进度款,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核竣工结算等。监理单位从设计阶段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控制,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做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监理过程中,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材料招标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笔工程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

3.3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实施中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施工进度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它的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按预定日期交付使用。实施三大控制应坚持以进度控制为龙头,明确进度目标是防止进度失控的基本前提。分级预控是进度控制的基本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预知并创造各级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方可保证计划目标的切实可行。施工进度的控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并解决主要矛盾,及时或提前提出调整意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监理人员在实施进度控制的过程中,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有关施工进度资料,做好计划调整工作的监控,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尽可能以不影响上一级计划目标的实现为限定条件。编制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向业主通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度趋势分析,对工程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好监理工作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4.其他问题

资料管理从监理资料的质量可评估该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工程收尾阶段的重要工作,也是以后工程进行维护监管的重要依据。监理资料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工程工期越长,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监理资料就越多。因此必须建立内部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监理人员汇报监理工作时,应同时汇报监理资料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施工进度及时检查监理日记。工程监理过程环节繁杂,专业各异,加强过程的检查是保证资料准确完整的重要手段。

第4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探讨

一、工程监理的概述

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它把工程建设纳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运行轨道。使工程建设受到法律的制

约、监督和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将这一代表先进生产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应用到各个领域的工程建设中,使各项工程能在依法、有序、公正、规范、科学的良好环境中进行,创造出许许多多工程建设的奇迹,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发展,也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国民经济建设的典范。

我国水电、交通等行业最先引入工程监理制,以后工程监理在大多数行业普遍推广。通过不断地实践、摸索、积累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

市场化工程监理体系。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观点。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年正反两方面

经验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具体体现在:进场审查合同计划。依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必须首先向工程师递交合同执行计划即合同基线计划,

报工程师审批。该计划经过工程师批准后就是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施工过程修改计划。一般是在施工后3个月左右,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现的提前或延误,利用国际通用的P3软件对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现场监督跟踪计划。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都随时协商,落实当日的计划进度;每l~2周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和记录,由承包商和工程师现场会签,再及时输入计算机内,建立

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进度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工程师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狠抓关键部位,确保重点质量;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确保缺陷处理质量。小浪底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咨询公司是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承包商进场、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处理与分析是指导施工监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的必需资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

进场资源记录,材料检查、检验记录,现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工程师指示,质量缺陷记录等;工程师方面的现场值班记录,工程师周报、月报等。工程师通过这些数据的采集,建立各种数据库,除随时提供所要的文件资料及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外,特别是后期承包商提出索赔并将争议提DRB(争议评审组Dispute Review Board)时,为工程师的决定及为业主编写立场报告提供必需资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

条文势在必行。②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③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④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

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⑤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⑧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四、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①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②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③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⑤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第5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国家或社会要求,还是从监理公司自身利益着想,搞好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刻不容缓,

一、明确安全监理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2)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4)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5)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6)检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7)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要点

工程项目开工后,在全面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着重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安全设备到位。受业主委托,安全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全权处理施工中的违章操作现象,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1)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2)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4)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5)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后,及时上报总监办,请总监代表复核后,补发书面停工令或撤消。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检查指出,未见改进或改进措施不合要求者;②已发生事故未处理而继续施工者;③安全措施未经检查,或无措施擅自施工者;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盲目施工者;⑤擅自变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者;⑥未经资质审查进场的分包人员,擅自施工者;

(6)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①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首先,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都要认真挑选,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

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使用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②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a)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b)洞口作业。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c)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③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④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安全控制具体措施

1. 技术措施。(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坑开挖和脚手架;模版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3)监理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组建每周召开各方参加的项目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审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4)通过“合理定制,进行牧师检查“的辅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 组织措施。(1)监理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负责人,常抓不懈。(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4)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

3. 经济措施。(1)制定安全公约,明确要求、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和实际,不搞花架子。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奖惩。

4. 合同措施。(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对合同中设计施工安全的条款,应严禁,不出现对业主不利的条款。(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4)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的资料,进行分析,提交给予有关部门参考,便于她们作出正确决策。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很多工程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安全管控存在问题,导致大部分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频发。许多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投资大等几个特点,因此,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涉及到了人身安全。因此,一定要加强监理安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周爱民.建筑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田金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6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随着工程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从事实来看,其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1998年,我国开始大范围地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试点,截止2014年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应用,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得到了快速良好的发展。但从实际来看,由于工程监理不到位而发生建筑事故的情况频频发生,而在建设安全管理方面也明显有着监理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甚至扩大化的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均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

(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帮助改善这一现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监理存在的各种问题。

(1)统一认识,合理定位。首先,统一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2014年我国的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当中对监理的工作有了明确的规定,其明确指出了目前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引导政策和措施,督促并要求各工程单位及时摒弃旧的监理思想,从管理人员开始,逐阶的学习和推行新的规范,做到对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的明确认识。同时,对于已有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来说,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培训,避免其一味地采用旧的规范,不但影响工程质量,也会对新晋监理人员造成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入职培训,使其对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合理定位。在宏观方面,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行力度,并按照《建筑法》等对监理的岗位职责做到明文规定,使监理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利益代表,同时对于建设当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体要做到责任到岗,以便在出现建设事故时能够做到严格、公正。在微观方面,监理人员要积极地学习相关的政策规范,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

(2)加强监理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在社会方面一方面可从教育入手,加强对在校监理专业学生的实践培养,增设相关的实践课程,从而使学生在入职时就能够对监理工作有一定的认训,避免盲目跟从,受传统监理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监理这一行业的宣传和教育,督促监理行业的学生或是工作人员积极考取监理证书,提高专业素质。在建设单位方面,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招聘工作,做到监理的招聘计划,提高招聘的专业性,从而为企业引进专业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监理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大监理行业管理力度。我国的监理行业弊端多,与我国监理行业监管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对于监理行业当中的不良风气进行严格的整治,促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同时,也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监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现象,应当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从而起到整顿监理行业纪律的作用。同时,工程监理行业还应大力提升工程监理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成立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加强监理业务的标准化建设、积极跟踪当前的先进信息技术,拥抱席卷世界的信息化大潮,不断加强监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向着专业、高效的方向发展。

3结论

在工程监理的发展当中,我国也引入了不少国外的经验,但由于我国国情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只有积极采取相关的对策措施,才能做到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快速的发展。

作者:刘祖洪 单位:南昌市市财政工程管理处

参考文献

[1]王忠仁.浅论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8).

[2]于锡胜.浅论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建材发展导向,2015(1).

第7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从电力建设的工程状况和特点出发,详细地分析了电力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情况,探讨并分析了监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监理流程,为更好地推行电力工程监理工作,调动电力建设工程的各项资源,合理利用并优化资源配置,使电力工程项目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效措施

1引言

我国监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仍处于发展初期。监理公司为施工现场提供的服务既是无形的,也是有形的。基于此,为更好提升监理的产品质量,要求强化工程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程控制施工现场,完善考核和评定工作。

2电力建设的工程特点和监理现状

2.1电力建设工程特点

电力建设工程相较于其他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性特点:比如资金、技术的密集、质量安全要求高、配套设备和协作单位较多,整体的建设周期偏长,且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小,这些差异性都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施工时间和质量。

2.2电力建设中监理工程的现状

2.2.1监理制度局限在施工阶段

监理施工中要求监理制度贯穿于施工活动的始终,通过对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的过程监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业主结合自身需要,可选择全过程监理或者阶段性监理。但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局限在工程项目的初期施工阶段,业主需要在工程施工前做好监理单位施工招标。监理单位做好招标委托后,工程活动进入施工的初期阶段。但此监理模式让施工和监理人员没有监理意识,监理人员施工之前对施工活动没有较好的认知,没有做好前期准备。故此,要在施工中做好监理,不能只做到事中和事后控制,更要做到在事前控制[1]。

2.2.2业主不清晰监理关系

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现场的惟一管理人员,主要是受到业主的委托进行监理活动,故此监理活动需由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2]。业主的想法和意见都要通过监理工程师传达,但在整个施工中业主是施工的核心,所以,施工方应尽量满足业主要求。为更好地完善监理工作,做好后期的评估与考核,虽然业主不需直接管理和对接项目,但也有参与的权利。由此可见,业主的很多行为规范都关系监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目前很多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管控力度不够,不通过监理工程师就将工程监理任务直接下达给指定的承包商,造成监理工作中存在不必要的监理纠纷和监理误解,有些监理人员遭遇到此状况,就会将监理责任全部推给业主,导致监理中责任不够清晰、扯皮和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3]。

2.2.3提升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程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是关系到整个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目前,大部分的监理单位施工人员都是由原来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转化而来的,这部分人员确实有一线工作经验,对整个工程的流程有较好的把握,工作中能做到勤勉克己,但他们长期以来从事的是一线生产,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方法,特别是在监理方法和综合协调方面,对工程建筑中涉及的经济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没能进行深入的探究,工作中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照搬原有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虽然有些管理模式比较先进,但由于不适应现有企业管理制度,所以实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施工监理人员不能准确地定位自己的职责,将自己的工作等同于质检员工作。

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有效策略

3.1营造和谐的管理环境

电力工程建设需要在和谐的环境中进行。和谐的工程管理环境要借助于各方努力,不仅有业主方,更有施工和监理方的参与。业主是电力工程建设中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责任,业主要加强监理公司中协调职能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公司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沟通业主和承包方,作为两方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工作的任务是处理双方的反馈信息,处理不同类型的矛盾,从而形成系统完整的工程管理环境,齐心协力地完成好工程建设项目[4]。

3.2加强设计理念监管

设计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但要认真审核施工图纸,更要对现场文件做细致的比对,若发现问题存在争端就要在工程活动实施之前纠正这些问题,避免错误延续[5]。如青海和宁夏的某电厂工地,就因为汽机冷段管道在K2轴上施工时不慎导致失误,让汽机内高中压缸中的进气口和内缸出气口相撞,产生低温过热器的温度超过标准,为现场的施工带来诸多的不便。遭遇到此问题后,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业务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事件情况,沟通厂商做好设计和制造的协调,让问题在刚出现时就得到处理,保障整个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国内部分企业在设计时忽略设计质量这个重要问题,不重视工程前期的设计工作内容,更不重视后期监督工作的跟进。现在国内的很多大型电力工程建设中多受法律与法规的制约,但前期设计阶段没有相关条款制约,盲目地开展后期施工,在施工完成后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再进行补救,这只能阶段性地解决问题,后期问题仍然存在。有很多电力建设项目出现问题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管中业务精熟,责任心强,不但能发现问题,更能解决问题,避免灾难性事件频发。

3.3设备监理的质量

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的关键性项目对工程的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关键性设备的制造、设计和周期都会影响项目的质量、工期和后期投资情况,对后期投资中产生的生产成本和效益产生巨大影响。基于此,当前很多业主都采用关键性的设备进行驻厂监督实施———设备监理。设备监理人员匮乏,导致当前设备监造质量偏低。当前,电力工程建设中设备监理与施工监理是分开的,现有的监理公司大多为施工监理单位,设备监理单位相对偏少,并且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只有解决当前这一突出问题,才能使性设备监造工作提升一个新台阶。

3.4监理绩效考核

设置监理机构时,应定期检查监理人员的证书配备状况、工作能力,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等相关内容。考核时,检查的重点是现场监理情况。实施现场监理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工程行为,施工考核时,要求现场监理工作人员做好工程服务,满足服务质量,最为重要的是要控制整个施工现场的现场监管状况,运用量化的方式全面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

4结语

电力建设工程本身是一项较为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化工程,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工作的保障、目标实现的根本,所以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力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进行,进而为电力建设工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杨国峰 单位: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郭立峰,郝晓军.浅析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资源管理[J].水利电力机械,2013(6):35-36.

【2】丁以河.浅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管理[J].建设监理,2013(12):27-28

【3】王荣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系统开发[J].电子科技大学,2013(1):19-20.

第8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工程监理;问题困惑;定位偏差

About the Ori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Ye Sheng-yong

(Moder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 Ltd., Suzhou, Jiangsu Suzhou 215004)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originally produced by nature,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is currentl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nifestations and positioning deviation deviation caused b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hile positioning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re analyzed, and how to solve the positioning error and regression to explore the true colors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proposed ideas.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rule of law;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zzled; positioning error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从八八年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二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有了较大的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壮大,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逐渐发生了偏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业内人士有了越来越多的困惑。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之路如何前行,应该认真总结和思考。

1.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原由和定位

1.1建设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

计划经济是资源的配置以计划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经济。通过中央政府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消费。企业仅仅是计划的执行者,企业分工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竞争。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一起合作,追求全民利益的最大化。

表现在建设领域,企业只有甲方、乙方、丙方的称谓区别,大家一起来搞好国家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完成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对一些重大的工程往往会一起成立一个工程指挥部,共同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国家都会按计划调配,没有计划也就没有物资。企业的领导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随意调动,企业也可以由政府按需撤。企业产生的利润要上交政府,由政府计划统一使用。计划经济下企业不需要追求权利,追求私利。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依靠行政命令,依靠提高管理者、参与者的觉悟来控制 。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由市场所引导,政府仅仅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了,经济关系货币化了,市场价格自由化了,经济系统开放化了。在市场经济下建设领域中相关的企业产权都明晰了,产权人都会追求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利益,企业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分工合作的关系,而是相互竞争的对象,适者才能生存。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如同化钱去购买一个商品,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如同生产一个商品,都有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追求。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需要追求自身权利,追求自身最大化的利润,鉴于建设工程具有产品单一性、生产复杂性、履约长期性、索赔多发性等的特点,建设单位需要有人给她提供服务,保证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履行,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化合理的钱购得一个合格商品,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有建设单位的需要才有建设工程监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监理应运而生了。

1.2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种委托服务和被服务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一个服务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建设单位需要这种服务,需要这种商品。于是商品交换了,建设单位支付酬金,监理单位提供服务,买卖成交。没有买方(建设单位)的需要;或者卖方(监理单位)没有适合的商品(服务);或者交换价格谈不成;这样的买卖都不会成功。监理公司如同 所有服务单位一样,有市场需求才能生存。要说不同的话,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技术性更强一些,专业性更高一些,管理知识更全面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阶段工程项目上的管理服务,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项目的实施管理等,这都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而定。

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认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代表建设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审批工程款;及时处理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公正地、有依据地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确保施工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无疑,《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是正确的。

2.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的主要表现和反应

建设工程监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有意无意地给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加上了种种行政监管职能,想将监理打造成一支行政监管辅助队伍,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控制,避免由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使得本来十分清晰的定位变得模糊起来,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困惑,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顺利地发展。

2.1和《建筑法》有偏差的工程建设强制监理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是她的特征之一。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监理服务应由建设单位来定。《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这里用的是“推行”二字而不是“实行”。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家对投入国有资金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这是恰当的,因为在这里建设单位就是国家或国家代表。而对其他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需要哪些监理服务。

然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出发,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把监理作为一支监管力量,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全面实行了强制监理 。

当建设单位因认识上的、经济上的、管理上的等原因不愿使用监理,购买监理服务时,当监理服务这个商品变成强制“搭售”时,建设单位不需要这个商品,便会不考虑这个商品的质量,不考虑监理服务的优劣。仅仅出于建设程序的需要谁出的价格低就买谁的服务,这样必然会产生低价竞争。在这种工程项目上监理不仅不会有地位,往往会成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者。

一些监理单位认为反正这个商品有销路,服务质量再差也有市场。于是不要企业管理,挂靠承包、挂证验资成了法宝。压价揽活、关系揽活成了经营手段。靠一个圆章走天下。既败坏了监理名声,又搅乱了监理市场。

当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强制实行监理时,监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个矛盾凸显出来了,于是进入监理的门槛降低,高端人才来不及培养,低端人才大量涌入。 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急速下降。

2.2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的监理安全责任

法治社会下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高度统一不能互相碰撞。任何政府规章、地方法规都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些国家的《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在监理履行安全责任这一点上,一些地方法规、管理办法都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

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建设单位)花钱购买一个商品,而商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生产一个按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约定交货日期、约定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的商品。如同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样,消费者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但这个商品花钱多,生产时间长,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互相索赔。于是消费者委托具有这方面管理能力的监理来监督生产,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同样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

科学地管理施工安全才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之道。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市场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计划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不同的客观规律。计划经济下企业是国家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用行政手段,用宣传教育方法,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等要求,在微观上化较多力量采用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等办法。但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变了,客观规律变了。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就是施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的是利用国家授予的强制力,使违法经营者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使其合法经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内部的管理,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才能有效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给既不是有强制力的政府监管部门,又不掌握人、财、物等管理安全要素的监理单位赋予安全管理责任,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便承担监管不力之责,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让监理戴上脚镣在跳舞,优秀监理人才当然很难留住。

2.3混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理旁站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者,形成的工程质量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确认者,承担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责任。二者承担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8条“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的目的是对隐蔽工程、对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验收时能作出正确判断,确认其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旦判断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而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

而目前的旁站监理是将监理当作监工,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同同样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者看待。一旦形成的工程质量产生质量缺陷,监理单位难逃其责。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同一承担工程质量形成责任的地位,其后果是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是制约关系,而是成为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工程出了质量缺陷,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理单位的旁站要跟班监督,必然要使用大量的监理员做低层次的工作;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监理人员只能通过掌握操作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施工单位去整改,由于考虑投入成本,一些施工单位往往整改不如人意,监理人员常产生挫败感。这样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2.4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

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管理形式单一、宏观多变微观管死、条块分割、决策依靠长官意志、企业缺乏活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刚诞生的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影子。如不讲市场经济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随意给工程监理单位加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各种义务;制定及统一和市场经济价格自由化不符的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给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过多的微观管理上的关注,对监理单位的频频考核评比、对监理资料的频频检查、指导其如何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如何记录旁站、如何填写各种资料、资料如何闭合、如何规避责任等;撇开支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不顾建设单位的服务需要,而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评价考核等等。

总希望将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标准化 、程式化、资料化的为政府服务的工程监管队伍。

2.5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下的各方反应

政府主管部门最关心的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出了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政府声誉。而对监理的其他服务如技术咨询、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豪不感兴趣。

监理单位拿建设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看政府脸色行事。否则轻者不良行为记录,重者吊销注册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于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成了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监理人员逐渐成了施工现场的监工,成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工程师不需要进行合同管理;不需要处理索赔;不需要做准仲裁工作,掌握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能力无用武之处,高智力的工作成了低层次的工作。

建设单位最希望的是所投之资能产生最大效益,能顺利地履行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化最合理的价钱,购得一个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为其服务的监理单位却仅关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放在次要地位。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得不到很好的服务,连对监理单位的评价权都给政府拿去了。建设单位化钱请监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只是为了建设程序上的需要,才不得不聘用监理。

有了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责任,一些施工单位 聘用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减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成降低管理成本的措施。事实上“厨子施工”已不是个案。

3.建设工程监理产生定位偏差的原因

3.1法治建设不完善

人治是指治理社会依靠国家管理者的绝对权威来调节政府的行为,依靠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律,不是不要法律,法律的权威仅仅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掌握权力者的意志高于法律,言出法随法为我用,一言可立法一言也可废法,计划经济需要管理者权威,适用人治。

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共同游戏规则,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离开规则,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法制指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制关心的是法律的制度和秩序。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但市场经济仅仅有法制,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制到法治。法治不仅关心法律的健全,更关心法律的好坏,强调法律的好坏,强调良法治理、善法治理。强调制定出的法律规范要得到遵守,法律规范要得到有效的制约和合理运用。

在法治建设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莫过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的获取以及行使。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得到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即不合法。

建设工程监理生存的土壤是法治下的市场经济,她需要在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成长、才能成熟。就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在宏观环境上,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行政法治,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能用体现领导意志的文件来替代法律法规,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悖。要用国家授于的强制力来监管执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微观环境上,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来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是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建设工程监理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公正地处理在工期、质量上的相互索赔,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契约顺利履行。

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宏观上还是微观上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远未形成。

3.2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变为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监管,对在市场经济下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亦应如此。但由于市场经济管理的习惯思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管理越位监管缺位,不愿放弃对经济运行的行政控制。

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监理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监管主要监督其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宏观上的规范,而对微观管理上不应过多干涉,这些都应让监理单位在竞争中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都有自有的管理、自有的制度、自有的企业文化、甚至管理专利。企业有强有弱,有不同的服务擅长。项目有大有小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想依靠一种模式去规范每个监理单位、每个项目的微观管理,想将只是民事主体的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监管质量安全的辅助队伍,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3.3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城市需要超常规的建设。大批农民进了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他们缺乏熟练的操作技能,缺乏安全知识,昨天还是农民今天放下锄头就成了建筑工人。超常规的建设给施工企业带来超常规的发展机遇,但管理跟不上,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用最简单的出让资质、转包的方式来获利,使得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种管理得不到保证,导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又是政府最关注的,于是刚诞生的还在摸索前进的建设工程监理给赋予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了。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产生了偏差。

4.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回归

4.1从人治社会下的计划经济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注定在市场经济下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必

然有一个曲折的成长经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偏差要依靠深化改革来调整。依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要打破监理市场的地区的垄断、系统的分割。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的信用机制,引导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及时对一些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打击,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

第9篇:建设工程监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状况;探讨;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