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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维修基金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房 公共 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这项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六年了,应该看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保障住房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人民群众住房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申请使用困难、资金沉淀、资金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住房人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问题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共鸣,因此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工作,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概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缴纳、征收、管理、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以北京为例,以前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实际工作中好多民宅建设项目从出售到入住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制度造成的购房者从缴纳购房款到入户至少要等待一到两年,有的时间更长,业主入住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耗费的时间更漫长,甚至许多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造成这笔巨额资金实际上被房屋管理部门长期把持,公共部分维修需要资金也很难申请。据我所知,吉林省四平市到目前为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寥寥无几,几乎为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几乎成为空头支票。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表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2009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按照2%的收费标准应收879.9亿元公共维修基金,每年如此巨额资金躺在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账户里睡大觉,对国民经济究竟有何促进作用?

三、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迫在眉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不断摸索前进,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在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调整中逐步展开,在深化改革中前进。建国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二是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三是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每个改革阶段都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留问题,改革的衔接问题在房地产改革领域也显得尤为突出。国家1998年底试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1998年以前国家、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改革后低价出售给员工,当时没有考虑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如今这部分住宅已经年久失修,公共维修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有的员工至今没有参加公房出售改革,尽管这属于极少数,这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业主大会制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所有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然而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真难。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苑花园新区是2007年竣工入住的小区,小区仅有298户人家,2008年入住率已经达到100%,几个热心的退休人员积极串联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起草了业主委员会章程,甚至连请有关部门领导到会的讲话稿都替他们写好了,结果到街道办事处咨询,人家说这事得商量商量,商量好几天后告知这事儿归城乡建设局管。几个老同志到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材料,门卫保安连大门都不让进,非让到接待室。申请材料递交后至今泥牛入海没有消息,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多么艰难。

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认真做好,做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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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 规范使用 有效管理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或者改建的基金。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尚未统一,有的地方由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虽然各地的管理模式不一,但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之后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绿地、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是为了保障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其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而设立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的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多元、难以统一,各种模式m各有利弊,但是其共性问题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存工作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支持,拖欠现象普遍

由于目前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较少,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和管理细则,以至于目前住宅维修基金拖欠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个别房产部门存在给予“关系户”购房商户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的情况,不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而且也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给日后物业维修资金的分摊和使用埋下了隐患。同时,各地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开发商侵吞维修资金的现象,开发区欠交甚至拒交维修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宅维修基金的正常收取,进而影响到住宅维修基金基金能否顺利发挥其基本作用。

(二)管理部门未能扎口,造成管理方式不一甚至混乱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住宅业务、非住宅业务交存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维修基金专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分别由业主大会、当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且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帮助业主办理住宅维修基金的相关手续的,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给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加上许多物业企业自身账目混乱、少用多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导致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低效使用。

(三)双三分之二签字难度大,造成使用困难

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代业主管理的钱,所以各地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都比较谨慎,程度稍显复杂。但在使用中,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双三分之二签字这一环节。

(四)增值保值方式单一,增值率不高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特殊,目前,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因国债有限额规定,各地普通采取了保守单一的增值方式:银行定期存款。有些地方办理了三到五年的定期存款,有的地方仅办理存期为一年或二年的定期存款。但还有的地方仅以活期存款方式存于银行账户里,甚至有些地方将资金交存至财政账户,连活期利息都没有。业主大会自管的这部分资金,基本闲置,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资金,由于管理相对混乱,保值增值难度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现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的约束,要尽快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适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探索性放开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增值渠道,设立专项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增值。同时,面向公众进行住宅维修基金的知识普及,使其了解、知晓、重视住宅维修基金,改善住宅维修基金缴纳混乱的现状,提高住宅维修基金的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二)利用“互联网+”简化业主签字程序,提高使用效率

在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探索性建立申报绿色通道,分情况设立简易申报程序,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房屋应急维修的情况,如洪水灾害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情况等开设简易申请程序,提高维修基金的审批效率,最大程度发挥维修基金的应有效用。

(三)建设(房地产)部门统一扎口监管,实现严格规范管理

在给予住宅维修资金充分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要逐步培育业务自治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并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等个人或组织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对于违规使用维修基金或不当使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处罚办法,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保值增值方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

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随着房屋维修、“养老”需求日增,对于这笔资金的规范运作需求,保值增值需求都会更高。应当结合住宅维修基金的本身特点,创新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安全管理模式,市场上除了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尚有一些低风险、适合保值的投资理财选择,可以探索性将维修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之后,将维修资金投入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预防住宅维修基金的贬值,提高其保值增值率。

参考文献

[1]王燕.浅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财经界.2013.

第3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冶金机械;设备维修;状态监测;经济效益

站在客观层面上进行分析,冶金机械设备维修和管理工作可以被细化,对临时故障进行处理,对相关数据进行精确化监测和计量等。通过这些方式,防止今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尤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之后,科学技术项目逐渐更新,很多机械设备均能在相对专业的监测系统支持下得到精确提炼。

1冶金机械设备面临的全新挑战危机

1.1自然环境方面

企业内部投入使用冶金机械设备的时候,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创新,应用模式会发生延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空气元素氧化腐蚀现行,机械零件同步面临老化危机。这会对今后各种正常生产活动造成限制。

1.2设备自身性能质量方面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在技能和职业道德上均存在着一定限制。通常情况下,施工技术人员对机械老化关注度较低,并且对大规模化生产计划过于推行,与国家所预设的高科技生产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对严重的冲突,最后造成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性能还是质量上均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全程使用过程中,使用的技术均相对落后,导致经济效益均有所下降,冶金机械设备自身性能逐渐劣化。同时,伴随着时间的逐渐增长,冶金机械出现了较大的磨损,难以承受任何生产活动,并逐渐报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绝对劣化问题。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科学解决,必须针对这种机械设备作出绝对的升级和改造。

2冶金机械设备的维修技术

2.1预防维修

预防维修主要指的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对于冶金设备而言,预防维修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和补救性特点,对于冶金设备安全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在冶金机械设备维修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重视日常的检查和维修,采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促使冶金机械设备处于相对良好的运行状态。②进行预防性检查,如果发现冶金机械设备运行状态异常,要对其进行精准检查,然后定点检查和定期检查。如果发现冶金机械设备开始出现故障征兆,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处理和解决。③要充分落实定期维修计划,充分实施维修性工作。④对相关记录进行详细分析,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和运行状态等作出详细分析,并针对分析结果,对预防性维修方案进行科学编制,最终将冶金机械设备故障的维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2.2事后维修

事后维修主要指的是当冶金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之后,再对其进行适当的维修和管理。这种维修方案对技术人员的要求较高。为了使冶金机械设备故障隐患得到消除,需要准确定位故障位置,与冶金机械设备具体故障类型之间进行结合,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维修。例如,一些重型轧钢机械设备具有高负荷和重载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油膜损坏、轴瓦结构产生扭曲和变形,甚至导致轴瓦出现损坏,相关工作人员要结合机械设备运行时所处的状态,对其进行科学检查和事后维修。

2.3预知维修

对冶金机械设备进行事后维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进行预防性维修又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机械设备的长期使用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冶金机械设备进行预知性维修,主要是指在冶金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对冶金机械设备存在的故障进行有效检测,对故障进行自动报警,让技术人员及时发现相关故障,并且能够进行联系检测。这样就能帮助工作人员查明故障发生的原因,进而对机械设备故障进行有效的养护和维修。

3状态监测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3.1选择受控设备

针对机械设备实施状态监测,对受控设备进行选择。通常情况下,相关厂家往往希望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从而降低机械设备巡查次数。但是,实施状态监测主要结合厂家生产的需要,对将要检查的区域进行排列,同时对受控设备进行选择。开始检查的时候,要对重要设备状态进行充分检测,然后对这些重要设备进行适当的跟踪。这样做不仅可以对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同时能够充分掌控故障的发生。针对那些不在这一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维护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跟踪调查。

3.2整治设备缺陷

实施机械设备的状态监测,主要目的是对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整治。在对设备状态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结合检测结果和相关建议,站在实际的角度进行考虑,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3.3出示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主要指的是对信号作出详细和准确的分析,然后将分析的结果和现场实际情况相互结合,最终作出诊断。无论是离线检测设备还是在线检测设备,均需要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维修人员将故障排除,将这一检测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因此,检测结果是较为重要的技术性文件。此外,还要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和诊断所得出的结论,对故障进行处理的建议等。为了帮助维修人员对其进行轻松辨认,可以利用不同颜色区分报警等级。

3.4评估经济效益

评估经济效益主要是对炼钢设备的状态监测情况作出适当的衡量,结合检测结果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对其缺陷进行整治。整治结束后,对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评估。经济效益的评估主要有尽可能地降低可能发生的故障损失,促使停机时间得以降低,减少检修周期。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时间,促使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得以提升,并且使设备的使用期限得到进一步延长。

4结束语

在对冶金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测的过程中,结合机械设备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实施预知性维修。此外,将冶金机械设备的维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以方便今后的检测和维修。

参考文献

[1]王跃峰.冶金机械企业设备维修管理有限元软件及其在冶金设备中的应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04):23.

[2]张剑锋.冶金机械设备现代维修技术探讨[J].广东科技,2014(24):143-144.

第4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1. 目前我部门资金管理的状况

1.1 工作量:

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目前负责管理近X万户XX个小区,约XX亿资金。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存缴使用,银行结息,分摊到户,现场勘查,和复杂的财务等等工作。

1.2 工作模式:

由我部门先在系统中录入楼盘、户室及业主数据,业主在去银行缴存,再到资金管理办公室打票,不方便;

1.3 资源配置问题:

人员只有X人,极其不足,参照其它县的状况,X个人都忙不过来;

涉及X家银行,各银行数据庞杂,而且使用的管理软件和端口不统一,反而增加了自身工作的困难度;另外不同系统技术问题也由不同软件商服务,很不方便。

1.4 维修资金管理特性:

维修资金管理,是涉及到房产的“全生命周期”,从建成开售直到房屋灭失,所以特点之一是长周期性;

涉及到开发商、房管局、物业公司、银行、业主等多个方面协同,牵涉面广;

涉及到开发商及楼盘信息、业主及缴存信息、银行入账、孳息及划拨信息、维修使用申请、审核、表决、预算决算、公示等信息、信息化多元化;

缴存账目、结息、孳息分摊到户、使用分摊到户等财务工作均是数以万计,经常涉及到复杂的算法,所以工作具有难以设想地复杂性;

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的是数以万计的业主直接利益,是民生工程之一;因为直接面对百姓,所以资金管理服务是政务服务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市县都把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当做提升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内容,这也属于符合省政务工作要求。

第5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一)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1、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须对第一种意见的理由进行两点补充,其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会"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二是在实务中对"专项维修基金"还没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机制,更不用说"专项维修资金"这种机制了。

四、对当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办法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交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

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些业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求交纳了,有些则没有交纳。对于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6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1、房屋维修基金包含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实行钱随人走的原则。

2、但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不可以退还的,但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的,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将返还业主;若房屋转让,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3、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房屋维修基金是一次性缴纳的,不是每年都交的。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当房屋保修期满之后,我国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文的规定,其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共用部位,前者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后者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房管部门应该增强教职工对维修资金维修范围与概念的了解,采用校内有线电视宣讲、出简报、开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最终达到提高教职工关注维修资金使用的热情和缴纳维修资金的积极性的目的,加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尽快建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住房区内业主的安全,很大一部分公有住房的小区都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我国高校出售的共有住房建设时间较早,公共设施很大一部分都已经老化,在这种情况下,急需专门负责维修的管理部门,管理维修资金,健全组织机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高校物业尚未完全社会化,应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科室,坚持国家、省市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进行清晰透明的管理,定期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以及业主的回馈的信息,建立与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相配套的高校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全面建设小区的和谐建设。

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的基金使用中,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缴交、储存、使用分摊,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等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所以对于基金的使用,就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思维同时还要懂得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这样就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

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第9篇:维修基金管理范文

    一、保留住房是指非产权单位保留使用权、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但花园住房、部队住房、校园内住房、宗教产、代经、代管产等除外。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凭据。

    二、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成套住房的使用权。

    三、2000年1月1日前,保留住房的单位全额出资向其他单位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协议、统一发票(或统一收据)等材料。区县房地局核准后出具变更产权意见书。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变更产权意见书、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四、保留住房的单位不能提供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协议和全额出资发票的,该住房产权转让时,保留住房的单位应给予产权单位一定金额的补偿。补偿单价不高于本市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的10%(即:补偿单价≤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1-成新折旧率×竣工年限〕×10%)。成新折旧率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确定。内环线以外的补偿单价减半。

    双方未就补偿单价达成一致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按补偿单价的最高限额支付。

    产权单位转让住房产权时,应与保留住房的单位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产权单位拒绝转让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办理产权转让。

    五、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应由建设单位先按有关规定申办房地权证,再按本处理办法将住房产权转让给保留住房的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因撤销等原因不能申办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备案,区县房地局汇总上报市房地局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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