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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 公共 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这项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六年了,应该看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保障住房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人民群众住房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申请使用困难、资金沉淀、资金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住房人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问题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共鸣,因此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工作,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概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缴纳、征收、管理、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以北京为例,以前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实际工作中好多民宅建设项目从出售到入住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制度造成的购房者从缴纳购房款到入户至少要等待一到两年,有的时间更长,业主入住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耗费的时间更漫长,甚至许多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造成这笔巨额资金实际上被房屋管理部门长期把持,公共部分维修需要资金也很难申请。据我所知,吉林省四平市到目前为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寥寥无几,几乎为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几乎成为空头支票。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表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2009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按照2%的收费标准应收879.9亿元公共维修基金,每年如此巨额资金躺在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账户里睡大觉,对国民经济究竟有何促进作用?
三、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迫在眉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不断摸索前进,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在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调整中逐步展开,在深化改革中前进。建国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二是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三是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每个改革阶段都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留问题,改革的衔接问题在房地产改革领域也显得尤为突出。国家1998年底试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1998年以前国家、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改革后低价出售给员工,当时没有考虑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如今这部分住宅已经年久失修,公共维修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有的员工至今没有参加公房出售改革,尽管这属于极少数,这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业主大会制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所有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然而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真难。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苑花园新区是2007年竣工入住的小区,小区仅有298户人家,2008年入住率已经达到100%,几个热心的退休人员积极串联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起草了业主委员会章程,甚至连请有关部门领导到会的讲话稿都替他们写好了,结果到街道办事处咨询,人家说这事得商量商量,商量好几天后告知这事儿归城乡建设局管。几个老同志到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材料,门卫保安连大门都不让进,非让到接待室。申请材料递交后至今泥牛入海没有消息,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多么艰难。
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认真做好,做出成效来。
作者简介: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 规范使用 有效管理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或者改建的基金。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尚未统一,有的地方由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虽然各地的管理模式不一,但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之后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绿地、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是为了保障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其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而设立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的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多元、难以统一,各种模式m各有利弊,但是其共性问题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存工作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支持,拖欠现象普遍
由于目前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较少,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和管理细则,以至于目前住宅维修基金拖欠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个别房产部门存在给予“关系户”购房商户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的情况,不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而且也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给日后物业维修资金的分摊和使用埋下了隐患。同时,各地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开发商侵吞维修资金的现象,开发区欠交甚至拒交维修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宅维修基金的正常收取,进而影响到住宅维修基金基金能否顺利发挥其基本作用。
(二)管理部门未能扎口,造成管理方式不一甚至混乱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住宅业务、非住宅业务交存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维修基金专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分别由业主大会、当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且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帮助业主办理住宅维修基金的相关手续的,在住宅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给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加上许多物业企业自身账目混乱、少用多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导致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低效使用。
(三)双三分之二签字难度大,造成使用困难
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代业主管理的钱,所以各地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都比较谨慎,程度稍显复杂。但在使用中,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双三分之二签字这一环节。
(四)增值保值方式单一,增值率不高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特殊,目前,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因国债有限额规定,各地普通采取了保守单一的增值方式:银行定期存款。有些地方办理了三到五年的定期存款,有的地方仅办理存期为一年或二年的定期存款。但还有的地方仅以活期存款方式存于银行账户里,甚至有些地方将资金交存至财政账户,连活期利息都没有。业主大会自管的这部分资金,基本闲置,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资金,由于管理相对混乱,保值增值难度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现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的约束,要尽快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适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探索性放开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增值渠道,设立专项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增值。同时,面向公众进行住宅维修基金的知识普及,使其了解、知晓、重视住宅维修基金,改善住宅维修基金缴纳混乱的现状,提高住宅维修基金的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二)利用“互联网+”简化业主签字程序,提高使用效率
在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探索性建立申报绿色通道,分情况设立简易申报程序,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房屋应急维修的情况,如洪水灾害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情况等开设简易申请程序,提高维修基金的审批效率,最大程度发挥维修基金的应有效用。
(三)建设(房地产)部门统一扎口监管,实现严格规范管理
在给予住宅维修资金充分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要逐步培育业务自治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并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等个人或组织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对于违规使用维修基金或不当使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处罚办法,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保值增值方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
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随着房屋维修、“养老”需求日增,对于这笔资金的规范运作需求,保值增值需求都会更高。应当结合住宅维修基金的本身特点,创新对住宅维修基金的安全管理模式,市场上除了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尚有一些低风险、适合保值的投资理财选择,可以探索性将维修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之后,将维修资金投入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预防住宅维修基金的贬值,提高其保值增值率。
参考文献
[1]王燕.浅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财经界.2013.
【关键词】:冶金;机械设备;保养维修;管理
中图分类号:U673.38 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冶金行业中重要的生产设备就是冶金机电设备,其有很多特点,比如,其价格非常昂贵、维修时技术难度比较大、维修以及保养成本费用高等重要特点。在使用冶金机电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其保养维修十分必要,因为保养好了其才能更好的投入使用,而且可以保证正常运行,最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使用寿命延长,进而提高设备运行效率,节省投资成本,不断使冶金行业的整体的生产效率提高。但是在冶金企业中,对于冶金机电设备,通常存在重视使用而忽视保养。重视维修而轻视维护等问题,从而导致设备时常发生故障,给冶金生产效率的提升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所以,怎样有效保证冶金机电设备的保养维修管理效果,将机电设备运行效率很好的提升,延长机电设备使用寿命,是每一个冶金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1、冶金机电设备故障的危害
现阶段,冶金机电设备在冶金行业中得到广泛使用,已成为冶金行业自动化水平提高的重要工具,其不仅方便了冶金工人的日常操作,还可以提高冶金行业的生产效率。但是,由于冶金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维修和保养不足,使用和操作不当等问题,导致了一系列机电设备故障的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给操作人员以及冶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1.1影响企业的生产秩序
在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和不断进步的科技影响下,冶金企业只有不断提高机电设备技术水平,才能在生产过程中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但是,企业对冶金机电设备的高度依赖,使得冶金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变得十分重要,一旦机电设备发生故障,企业的生产流程就会中断,从而严重影响冶金企业的生产效率
1.2 机电设备故障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
冶金行业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每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数量居高不下,而机电设备故障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冶金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冶金行业的从业者无法及时、正确地应对。因此,冶金机电设备故障所带来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
1.3 冶金机电设备故障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冶金机电设备都是高科技的装备,其本身的价值很高且维修成本巨大,一旦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新换代,经济成本往往会很高,与此同时,机电设备故障还会带来十分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2、冶金机电设备保养维修管理措施
2.1 改进冶金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模式
加强对于机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冶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对设备的使用,维修以及对维护人员知识技能的培养,改善设备的工作运行环境,健全机电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采用事前维修、预防维修、计划维修等多种维修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完善的机电设备保养维修管理模式,提高机电设备的运行性能。
2.2 建立和完善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标准
进一步展开冶金机电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的相关研究。包括各种技术管理标准、维修技术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标准或者维修的各种定额标准等,使科学的现代化维修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系统研究冶金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的薄弱环节要及时找出来,不断将冶金机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性改善和提高,将设备的开机率和可用度提高,尽可能推广无维修设计。
2.3 健全冶金企业的机电设备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制度,从而对机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设备使用规章为基础,对设备的运行进行档案记录,对设备的零部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应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检查维修,并形成相关的制度。
2.4 加强机电设备的更新与改造
由于运行环境非常复杂和恶劣,冶金机电设备难免会受到损坏。因此,必须加强对设备的更新,采用技术条件更成熟、使用操作更方便、经济成本更合理的新设备来替代旧的,维修频率高的老设备。从而有效节约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2.5 大力开展视情维修,注重机械“可视化”安全管理
现阶段一种非常好的维修管理模式就是视情维修,如果此模式运用恰当,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会非常明显。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冶金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从时间维修逐步过渡到状态维修模式,确保设备在寿命周期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经济收益最佳。
1、对于冶金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来说,以往的安全管理,尤其是施工人员日常安全行为的规范、安全隐患的控制和治理等管理过程,主要是依靠反复的宣传灌输、开会告知等方式,让施工人员了解应该如何进行安全操作,这些方式对于他们来说既不直观,印象也不深刻。与此同时,安装工程现场人员结构、作业环境、安装工序都较复杂,因此隐患数量相对较多,并且这些安全隐患往往不是存在于表面。作为施工人员(特别是受聘劳务工),不可能把所有的设备、部位及作业 中的隐患、风险、标准化操作方法全部掌握得非常清楚,有时候由于思想认识或视觉上稍有疏忽,就会导致行为的失准,极易引发事故。在安装过程中,当一个隐患比较隐蔽、长期没有引起重视时,施工人员就有可能产生麻痹心理,对问题见惯不怪,疏于防范。因此,这些隐患部位必须明显地表现出来,使其明显化,让工作人员时刻有心理上的防备以及视觉冲击,明确机械隐患在何处,怎样将其控制和消除。尽可能利用各种可视或相对可视的载体,把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辨识、治理以及应急处理等各个环节展示出来就是“可视化”安全管理的方法,此方法还可以将施工人员视觉冲击效果强化,使其相对可见,在使用冶金机械施工时,安全风险实现可见化、隐患管理直观化、操作可控化的目的,防治安全事故的出现。透明化、视觉化以及界限化是可视化安全管理的原则。透明化就是将需要控制的部位表现出来,使其一目了然;视觉化就是进行标示、标识,有视觉冲击,从而实现可视化管理;界限化就是标示管理界限,标示正常与异常的定量界限,使分辨方便。
2、“三个一”可视化管理法提高隐患管理能力。隐患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为了使施工人员既熟练掌握隐患档案的全部内容,又能随时在现场准确找出隐患存在部位,可以实施“三个一”管理法,即一处隐患对应一份隐患档案,一份隐患档案对应一种可视化表现方法。比如通常情况下采取警示牌的表现方法来展示存在的隐患问题,如需更详细直观,还可以通过计算机三维模型结合二维动画合成技术,采用声音、表格、文字、三维模型等手段来表现隐患。为了有效落实“三个一”的安全管理法,需将日常管理过程中所有巡回检查点细化分解,按班按岗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并把考核具体落实到每一环节,使隐患问题真正做到项项有人管、处处细落实,以避免安全隐患转化为事故。
2.6 建立隐患信息管理
系统提升现场管理者隐患管理能力,许多冶金设备企业,其安装工程现场遍布全国各地,为了及时削减和治理安全隐患,可以以项目施工现场为单位,建立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将每个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按类别、部位进行归纳整理,输人隐患数据库,对隐患进行详细记录描述,并建立隐患识别、安全评价、作业指导3个大部分,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现代互联网的应用,实现隐患信息共担,使每一个隐患都能及时得到各项目现场管理者的关注,以方便其及时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将隐患减少。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施工人员监督,确保 隐患治理责任到位、监督到位。
3、结语
综上所述,冶金机电设备保养维修管理需要明确其危害,在知道其危害的亲提下,才能将其切实注重起来,进一步加强其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运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和各种可视载体,建立和完善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标准,改进冶金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模式,健全冶金企业的机电设备保养维修管理制度、加强机电设备的更新与改造,使其维修管理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刘建勇.机电设备的故障维修与设备保养探讨[J]. 科技致富向导,2011,33:223+351.
[2]张兆海,邵俊河.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J].山东煤炭科技,2010,04:226+228.
1. 目前我部门资金管理的状况
1.1 工作量:
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目前负责管理近X万户XX个小区,约XX亿资金。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存缴使用,银行结息,分摊到户,现场勘查,和复杂的财务等等工作。
1.2 工作模式:
由我部门先在系统中录入楼盘、户室及业主数据,业主在去银行缴存,再到资金管理办公室打票,不方便;
1.3 资源配置问题:
人员只有X人,极其不足,参照其它县的状况,X个人都忙不过来;
涉及X家银行,各银行数据庞杂,而且使用的管理软件和端口不统一,反而增加了自身工作的困难度;另外不同系统技术问题也由不同软件商服务,很不方便。
1.4 维修资金管理特性:
维修资金管理,是涉及到房产的“全生命周期”,从建成开售直到房屋灭失,所以特点之一是长周期性;
涉及到开发商、房管局、物业公司、银行、业主等多个方面协同,牵涉面广;
涉及到开发商及楼盘信息、业主及缴存信息、银行入账、孳息及划拨信息、维修使用申请、审核、表决、预算决算、公示等信息、信息化多元化;
缴存账目、结息、孳息分摊到户、使用分摊到户等财务工作均是数以万计,经常涉及到复杂的算法,所以工作具有难以设想地复杂性;
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的是数以万计的业主直接利益,是民生工程之一;因为直接面对百姓,所以资金管理服务是政务服务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市县都把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当做提升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内容,这也属于符合省政务工作要求。
(一)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1、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须对第一种意见的理由进行两点补充,其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会"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二是在实务中对"专项维修基金"还没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机制,更不用说"专项维修资金"这种机制了。
四、对当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办法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交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
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些业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求交纳了,有些则没有交纳。对于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房屋维修基金包含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实行钱随人走的原则。
2、但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不可以退还的,但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的,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将返还业主;若房屋转让,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3、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维修基金是一次性缴纳的,不是每年都交的。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来源:文章屋网 )
当房屋保修期满之后,我国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文的规定,其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共用部位,前者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后者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房管部门应该增强教职工对维修资金维修范围与概念的了解,采用校内有线电视宣讲、出简报、开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最终达到提高教职工关注维修资金使用的热情和缴纳维修资金的积极性的目的,加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尽快建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住房区内业主的安全,很大一部分公有住房的小区都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我国高校出售的共有住房建设时间较早,公共设施很大一部分都已经老化,在这种情况下,急需专门负责维修的管理部门,管理维修资金,健全组织机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高校物业尚未完全社会化,应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科室,坚持国家、省市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进行清晰透明的管理,定期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以及业主的回馈的信息,建立与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相配套的高校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全面建设小区的和谐建设。
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的基金使用中,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缴交、储存、使用分摊,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等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所以对于基金的使用,就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思维同时还要懂得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这样就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
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一、保留住房是指非产权单位保留使用权、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但花园住房、部队住房、校园内住房、宗教产、代经、代管产等除外。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凭据。
二、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成套住房的使用权。
三、2000年1月1日前,保留住房的单位全额出资向其他单位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协议、统一发票(或统一收据)等材料。区县房地局核准后出具变更产权意见书。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变更产权意见书、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四、保留住房的单位不能提供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协议和全额出资发票的,该住房产权转让时,保留住房的单位应给予产权单位一定金额的补偿。补偿单价不高于本市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的10%(即:补偿单价≤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1-成新折旧率×竣工年限〕×10%)。成新折旧率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确定。内环线以外的补偿单价减半。
双方未就补偿单价达成一致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按补偿单价的最高限额支付。
产权单位转让住房产权时,应与保留住房的单位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产权单位拒绝转让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办理产权转让。
五、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应由建设单位先按有关规定申办房地权证,再按本处理办法将住房产权转让给保留住房的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因撤销等原因不能申办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备案,区县房地局汇总上报市房地局统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