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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财政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2020范例,希望大家喜欢!
财政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一】
2020年已经离去,2020年已经到来了,为了财政审计处的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将2020财政审计处工作计划如下:
1,做好财务内审的扫尾工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反馈各县(市)局,并提出整改措施,抓紧落实。
2,做好迎接省局财务内审前的各项工作。及时总结我局的内审工作,结合整改情况写出自查总结,编制有关报表,迎接省局内审。
3,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注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继续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4,进一步加强经费的管理监督,继续做好县(市)局凭证日常审核工作,及时纠正发现问题。
5,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6,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岗责体系建设。
7,做好二季度,三季度经费收支的分析工作。
8,想办法出注意,提出增收节支措施。
9,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阶段工作,不断提高处内每位干部的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圆满全年完成任务。
10,做好年终结账的准备工作,所有经费收入,支出按所属年度入账,调整各项经费的余额。
11,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局财务审计处
财政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二】
为了财政审计处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将2020财政审计处工作计划如下:
一、创新审计理念不断深化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不确定的外延,需要我们在审计中逐步稳定巩固,不断探索深化。要从理论上完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总结以往经验,将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系统化、体系化是进一步深化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根本要求。要不断深化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内容,“从大处着眼,摸清全部政府性资金总量、规模、支出重点和支出方向,从小处着眼、由表及里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和规范”。
二、完善预算管理审计,促进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
根据党的某某报告“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精神,和省长提出的“三个子”的预算管理目标,作为改变旧的政府性资金管理理念、模式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加强和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的必经程序,推进预算民主化进程。
三、深化政府负债审计,规避和防范政府财政风险
适度的政府负债是地方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政府负债过多过重,则会制约地方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财政审计工作,仍然把审计重点之一集中于《某某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关注了负债计划是否统一归口管理,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指标有无突破的警戒线标准以及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偿债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和偿债准备金的足额计提等内容,更好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四、以政策为导向,加强对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进一步发挥审计在促进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把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情况作为审计的一项主要内容,当前财政管理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预算管理;二是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四是转移支付;五是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六是政府负债问题。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找出其中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现象,探究成因,寻求对策,为政府制定贯彻和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和对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在实践中探索财政审计转型,在深化中体现科学发展的核心价值,把创新深化审计理念、审计实务、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审计技术、审计管理作为重点。要提高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水平,要提高实现科学发展的知识水平。要根据履行职责的要求,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深化认识、增长才干。
财政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三】
一、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工作
1、要进一步加大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强化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
2、区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监管工作。对个别乡镇政府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整改,其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3、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依法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4、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保证预算健康实施。
5、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完善规范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强化财政监管,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审计监督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坚持查处结合,防止屡查屡犯。对少数部门挤占专项资金,个别乡镇政府财务管理混乱,少数单位违规收费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查找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要完善有关制度。对审计报告中查出的问题,区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责任人彻底整改。
财政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四】
一、审计计划任务
按照上级审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2020年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要突出抓好五个重点:
一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树立大财政的观念。财政收入审计要覆盖预算外收入等全部财政资金和政府债务,重点审计税收征缴情况。支出审计要侧重关注、延伸至部门支配的所有专项资金。
二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对重点资金管理部门区基司、东大街改造办、提升办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及时跟进、全程监督。
三是强化民生项目审计,促进社会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开展医疗、教育、社保等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促进社会事业专项资金管理。
四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完成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务。
五是加强AO计算机审计,强化计算机审计运用能力,扩大计算机审计覆盖面。另外,加强对我区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努力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2020年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共9大项,其中确定的审计项目有32个,分别是: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1个,延伸地税分局1个;街道财务收支审计4个;行政事业经费收支审计6个;教育经费收支审计5个,经济责任审计12个,专项审计调查3个。未确定的审计项目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审计以上级审计部门布置任务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具体项目内容以项目进展情况为准;企业改制审计将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为准。
二、几点要求
(一)区审计局要根据《市区2020年审计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八不准”纪律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四)审计工作计划由区审计局具体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单位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促进我区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七大又讲要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监督的“眼睛”。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内部审计是强化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单位和部门自我约束机制,温床、有效防范风险的需要,是促进单位内部科学、高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和国家经济政策,促进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机构,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及时解决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凡有下属单位的一级机构、国有资产经营规模量大、财政预算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中型以上的企业和其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内审人员业务上接受区审计局、区内审协会指导与管理。
三、依法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努力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各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科学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审计工作目标和重点。要逐步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绩效审计、风险评估转变,逐步由单纯的监督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要认真贯彻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各项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八)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四、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业务质量评估,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区审计局应结合审计活动,了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相互交流工作信息,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利用机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管理规范程度,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情况,在核查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同时实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向区审计局备案制度,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区审计局要把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的健全、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内容之一。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机关和省、市、区内审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岗位资格、后续教育的培训,并鼓励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内部审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条为了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三条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救助办法
第四条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包括:(1)急性脑中风;(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4)重度精神分裂症;(5)严重烧伤;(6)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五条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村五保户(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定点医疗救助单位降低医疗收费。县(市、区)确定1-2所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
第七条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患上述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定量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
第十一条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七)不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内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不需本人申请,直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而自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一般由家庭户主向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第十一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评审小组评议、公示,定点医院审查,经街道(乡、镇)办事处复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五章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基金筹措:
(一)本级财政安排。包括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列入本级预算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专项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报送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日内审核后,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由被救助对象直接到结算中心领取。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个人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转到合作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和供养人员名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按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建档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三条卫生部门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热忱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地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