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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纺织环境竞争力配额国际贸易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取消配额限制,纺织服装产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这个被业界称为“后配额时代”的来临,让许多人士兴奋不已,认为这一重大“利好”将极大促进我国纺织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情况真有那么乐观吗?
环境竞争力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多年来,国际纺织服装贸易受限于配额制度,增长幅度缓慢,尽管具有比较优势,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市场空间也长期被严重挤压。“后配额时代”的来临,短期内可能对纺织服装出口有利,但中长期未必效果明显,因为影响纺织贸易增长的因素并不只限于配额制度。WTO经济研究部不久前就了关于纺织服装业取消配额后的研究报告,预测表明:在配额取消后,即使在美欧两个巨大市场,中国纺织品的份额平均只能增加13.5%;同时,由于国内贸易秩序欠佳及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扩大并未带来效益的增加,如纺织出口大省江苏2003年对美出口激增125%而平均价格却下降了41%。另一方面,出于对中国纺织服装业巨大产能、具有明显价格优势的恐惧,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曾试图延长配额期限,尽管该图谋基本无法实现,但这些成员今后肯定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技术壁垒或区域自由贸易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进行阻挠。出于环境保护和市场保护的需要,配额取消后,西方发达国家将对进入本国、本地市场的纺织品实施严格的环保认证及有害物质检验认证制度。
可见,“后配额时代”的来临,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只有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质量、对环境保护较为有利的“绿色纺织品”,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单纯具备价格竞争力而没有绿色通行证并不能铸就纺织贸易的辉煌,唯有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才能有效获取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环境竞争力对“后配额时代”纺织贸易的冲击
随着环境竞争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环境因素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也日益加强,进入“后配额时代”的纺织贸易将带有明显的“绿色”印记,拥有价格和质量优势而缺乏环境竞争力的我国纺织贸易将面临极大挑战。
纺织环境竞争力缺失的现状堪忧,现实的“利空”冲淡了“后配额”时期的“利好”。纵观影响纺织环境竞争力的诸要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纺织环境竞争力现状令人堪忧:纺织产品本身离生态标准相距甚远,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消费使用直至废弃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即产品的生命周期还很难完全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纺织行业创新机制缺乏,加上对环境竞争力认识薄弱,导致纺织贸易原有的价格竞争力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入世”及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等的研究较多,但涉及纺织贸易与环境竞争力关系等问题的探讨却少之甚少。面对席卷而来的绿色浪潮,纺织业界缺乏足够的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的概念、纺织生态标准等尚处于被挤压和被动接受的状态,纺织行业环境创新机制创立明显滞后。环境竞争力的缺乏,最终在国际市场上弱化了价格竞争力,使纺织贸易原有的竞争优势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
西方挥舞环境竞争力利刃构筑“绿色壁垒”,不仅使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自囿壁垒”和“它设壁垒”,原有的价格优势也会成为西方实施“反倾销”的借口。一直以来,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然而面对愈来愈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纺织品贸易正在慢慢地丧失原有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环境竞争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价格竞争力与非价格竞争力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限制我国纺织品进出口的借口及包袱。
纺织经济外部性效应突出,环境成本高企,使经济效益与环境竞争力形成“减耗循环”。由于行业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还缺乏最基本的技术保障。《OEKO纺织品标准100》对纺织成品布或服装中苯乙烯的含量要求不超过5PPB,而我国企业受技术条件限制甚至还难于检测和控制PPB级的物质。同时,由于设备陈旧、环保及工艺技术落后、措施不得力,纺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愈发突出,这样,不仅纺织行业环境竞争力水平得不到提高,还将导致外部社会成本的上升,形成环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互相减耗的恶性循环。
绿色开发能力不足,绿色营销渠道不畅,环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不能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当前我国研发和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环保纺织品的能力不足,政府和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绿色纺织品生产、销售、消费者偏好等市场信息网络,绿色营销活动严重滞后。
纺织企业“绿色管理”不得要领,环境认证意识淡薄,加上我国现有环保法规及标准欠完善、不匹配,制约了纺织环境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促进“无配额”纺织贸易的对策建议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企业既要继续增强价格竞争力,更要注重提升环境竞争力。
充分认识到提高纺织环境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我国纺织环境标志制度。首先应参照OEKO-TEXSTANDARD100等欧美标准,加紧制定出与纺织行业配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应主动与那些实施了环境标志而又对产品环境问题特别重视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联系,吸收并借鉴其先进经验,对不能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纺织标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标准靠拢并接轨,实现双边或多边环境标志的相互认可,力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走向世界。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有保有压”的战术安排为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纺织企业实现由传统型向环保型的转制,给予环保纺织类企业一定的出口倾斜政策;通过发放一定额度的环保补贴,降低环保纺织品的单位成本;可在纺织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绿色激励基金,提供减税减负、低息贷款等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开发等方面,支持环保型纺织企业的污染整治、生产线的改造以及环保纺织品的开发、研制等工作。
加强并完善纺织行业协会和环境组织的监管、服务职能,可在协会中建立纺织行业环保信息中心,关注《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最新进展,及时研究环保标准的国际动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为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尝试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安排,将纺织行业单纯为环保的“末端控制”转变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环境竞争力的“过程管理”。有效降解“外部性效应”是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对环境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以成本压力推动纺织环境竞争力的提升。
纺织企业自身应该树立环保观念,积极研发绿色纺织品和生态服装,实施以出口为导向的“绿色纺织”发展战略。纺织企业应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向“绿色”靠拢,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及回收处理等各环节注意环境问题,将环境因素视作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制高点;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认证工作,将“先污染后处理”的模式转变为“零污染生产”模式;实施“绿色营销”,结合价格竞争力,将纺织行业比较优势转变成综合优势,为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新贸易理论认为,在贸易模式上,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每一个企业不会去生产完整系列的产品,而会生产某种具有专业化的产品,即专门生产一定的差异产品,这样就会发生以差异产品为内容的产业内贸易。而当代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使产业内贸易的形成机制出现了复杂化。因此,分析产业内贸易的形成机制,对提高我国产业内贸易水平,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产业内贸易水平与对外贸易竞争力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价产业内贸易的指标是1975年由GrubelHerbert&P.J.Lloyd给出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许多研究发现,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指数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水平又高于非新兴工业化国家,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鲁明泓《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测算与评估》,《国际贸易》1995年第4期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推断,较高的产业内贸易水映了一国在多变的贸易环境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产业内贸易指数以及它的增加值反映了一国在面临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时快速调整自身生产的能力,这也是竞争力的一个方面。由此可见,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是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有人曾对发达国家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1976年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了分析,发现与科学技术密切联系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的产品,是西方7个工业化国家进行产业内贸易的热点,医用电子设备7国中有5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在50%以上,办公设备有6国在60%以上。可见产业内贸易发展与一国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产品,附加值高,需求弹性大,生产规模和贸易规模持续上升,为产业内贸易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产业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企业家精神在不同国家同一行业内的传播和扩散,给同类产品生产上档次提供信息,并通过规模经济,实现不同国家在产品层次上的分工,实现产品生产的国际化,从而促进一国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
总之,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在给各贸易国带来贸易利益的同时,还可以促使一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而,产业内贸易最终将取代产业间贸易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产业内贸易形成的机制
一般来说,消费者偏好的多样性、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是产业内贸易最基本的推动因素。
(一)产品差异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产业内贸易首先表现为差异产品的贸易。所谓差异产品,是指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也不能完全替代的产品。差异产品一般分为三类:水平差异产品、垂直差异产品和技术差异产品。商品差异的类型不同,引起的产业内贸易的原因也不同。
水平差异,是指同一类商品具有一些相同的属性,但这些属性的不同组合会使商品产生差异。从水平差异分析,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消费者偏好,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当不同的国家消费者对彼此的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产生相互需求时,就可能出现产业内贸易。
垂直差异,是指产品品种上的差异。从垂直差异产品看,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对商品档次需求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个人收入差异,收入高的消费者偏好高档产品,而收入低的消费者只能偏好中低档产品。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就可能出现高收入国家进口中低档产品和低收入国家进口高档产品的产业内贸易。
技术差异是指技术水平提高带来的差异,也就是新产品出现带来的差异。从技术差异商品看,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存在生命周期。先进工业国技术水平高,不断推出新产品,而后进国家则主要生产标准化的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因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同类产品会发生产业内贸易。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极大地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在跨国公司理论中,把跨国公司分为垂直一体化模型和水平一体化模型两种。垂直一体化模型中的跨国公司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分散于不同国家,而水平一体化模型中的跨国公司在很多国家重复从事大致相同的活动。垂直一体化模型和水平一体化模型对产业内贸易的影响机制是不同的。
1.垂直一体化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垂直型跨国公司在总部和海外工厂之间实行纵向分工,设在母国的总部和工厂从事产业链中关键的产业环节,一般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活动;海外子公司则往往从事产业链中增值相对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活动。这种纵向分工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发展中东道国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
当母国与东道国的要素禀赋存在一定差距时,处于某一生产阶段的子公司会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输入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加工后输往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由此产生“垂直贸易”。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垂直贸易应该算作是产业间贸易,但在各国的统计上常常将零部件、中间产品及加工产品视为同组商品,因而被统计成为产业内贸易。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垂直型内部贸易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来源之一,使无论是投资国或是东道国的产业内贸易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随着跨国公司数目的增加,产业内贸易额也会增加。但这种产业内贸易的增加对投资国与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是不同的。对母国而言,当它对外进行垂直型直接投资时,为了保持母国对东道国的技术优势,母国会利用它的有利经济条件,包括丰富的人力资本、大量的研究机构、以及研究与开发投资等,提高母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因此,一国的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越多,产业内贸易额就越大,所体现出来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就越大。而对东道国而言,虽然吸引垂直型跨国投资可以增加产业内贸易,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从短期来说对一国外贸竞争力具有促进作用,但从发展的角度分析,发展中国家总是接受前一轮被淘汰的技术,在技术发展上始终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不大,因而这种产业内贸易的扩大并不能代表产业真正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水平一体化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在水平一体化模型中,跨国公司因为主要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似的国家之间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因此倾向于在各个国家都建立自己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当地生产,满足当地需求。从表面上看这种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国际贸易,但如果结合产品差异和消费者偏好来研究,则会发现跨国公司的水平一体化投资也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来源。这种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在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国家之间建立内部市场,进行差别产品交易,呈现出产业内贸易的特征,同时又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在需求的拉动下,产业内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二战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额与产业内贸易额同时增长的现象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由水平一体化跨国经营所产生的产业内贸易的增加,无论是对母国还是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都具有促进作用。对母国来说,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在总部与海外工厂之间平行分工,从事基本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获得了规模经济,降低产品平均生产成本,这种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之上的产业内贸易的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母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而对东道国来说,跨国公司的进入会给东道国带来母国先进的生产和经营技术,促进东道国的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即使母国和东道国技术水平相差不大,跨国公司也会为东道国带来有特色的生产方式、新的营销渠道,以及不同的管理理念等,因此,由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所带来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高同样也促进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三、充分重视产业内贸易,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格局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为基础的,突出我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产业结构的互补性,也就是说,我国的贸易格局还基本上是建立在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产业间贸易,而产业内贸易则较不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在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仅仅按照静态的比较利益进行分工和贸易还是远远不够的,它会造成我国产业结构的滞后。因此,逐步实现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的贸易格局,发展高层次的产业内贸易,是我国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大力发展差异产品,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
在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产品差异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即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因此,对别人已经形成优势的产品,我们也可以通过开发更新的差异产品或其他种类、型号的产品,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形成自己的优势产品并向国外出口,形成对外贸易竞争优势。
1.加快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贸易的发展。从我国目前出口的现实来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市场,贸易模式主要是产业间贸易,而产业内贸易额较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差异产品贸易额偏小。特别是现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品上的分工程度还很低,我国仍需要进口许多高新技术产品,而出口的则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加工产品。因此,发展高科技产品,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之间的贸易,是改变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的贸易模式的重要途径。
此外,发展高科技产业,在某些领域形成技术优势,使我国与技术水平落后于我国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形成技术差异,促进以技术差异为主的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2.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差异产品的发展。在产品差异优势中,品牌是实行“差别战略”的重要手段。品牌代表着一个产品的质量、性能、功效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文化内涵、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程度等。现代企业越来越多地运用品牌及其品牌系列产品来代表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差异。品牌的差异不但体现在价格的差异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产品的营销、市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差异化上,因此,实施品牌战略是我国出口企业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实现出口商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从而提高外贸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加快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差异产品的发展。我国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要素,因此,对我国现有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我们可以通过高新技术加以改造。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但可以创造产品的成本、价格优势,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产品的差异化优势,使产品向多规格、多品种方向发展,以满足人们对产品不断变化的需求,利用高新技术可以不断变换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创造出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促使传统产品向精加工、多功能、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产品转换,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从而提高我国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及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4.积极介入产品销售领域,获得差异优势。产品差异化的内涵相当广泛,除了指产品在档次、质量、款式、颜色、商标等方面的差别外,还包括了在销售上的差异,如广告、包装、售后服务以及人们主观意识上的差别,这些差异化极大地增加了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在当今科技革命迅速发展和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的时代,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活动中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而我国在开展对外贸易时,常常忽视产品差异,特别是忽视或根本不能介入产品广告、宣传等销售领域,而不能获得较多的利润。例如,我国大量存在的加工贸易、“大进大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它们的产品的出口价格往往只是发达国家最终零售价格的1/4或1/5,其他的增值部分归于推销、批发与零售服务、商标、广告设计等增加产品差异化的有关工作,而我国的厂商因为不能介入这些造成差异化的领域,而失去了获得较多利润的机会。因此,积极介入产品销售领域,是我国企业增加产业内贸易,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5.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研究,提高产业内贸易。如何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一直都是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力发展水平差异产品贸易大有可为。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研究,生产出适合不同消费者偏好的差异产品,提高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水平。
(二)充分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提高我国产业内贸易水平
如上所述,无论是垂直一体化的跨国投资还是水平一体化的跨国投资都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源泉,但两者对母国和东道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是不同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要大力吸引水平一体化的跨国直接投资还不具备条件,因此,短期来说,我们还是要通过吸收发达国家垂直一体化的跨国投资,获得资本、技术、产业升级效应。但从长远来说,我们应该尽量吸引发达国家的水平一体化的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提高我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从而增加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的贸易,提高我国的产业内贸易水平,从而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
在对外投资方面,一方面,我国应鼓励一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更高的国家进行水平一体化的跨国投资,形成规模经济,甚至是效益更加明显的范围经济,增强产业内贸易;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垂直一体化投资,加大我国产业内贸易份额,使我国的一些产业继续保持规模经济优势,也是我国提高外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鲁明泓:《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测算与评估》,《国际贸易》1995年第4期。
[2]张建红:《对国际贸易中产业内贸易的理论探讨》,《思想战线》1997年第6期。
关键词:GATS,服务贸易,公平竞争,竞争法
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多边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据GATS的规定,国际服务业必将进入逐步自由化阶段。GATS协议有三方面构成:第一是GATS文本,这是一个总则方面的内容,包括适用服务、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二是有关服务贸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即成员方对具体义务的承诺。本文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角度,分析GATS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原则,并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GATS协议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
从GATS文本及其附件来看,涉及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条款主要有:
1、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GATS的适用范围是指,各成员方的中央或地方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协定所述的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这里,GATS所约束的不仅是成员国全国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授予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非政府机构包括在GATS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同与GATT只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定。这种扩大使影响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更为复杂,这意味着成员方应通过相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获得政府或当局授权的非政府机构不从事违反GATS的反竞争活动。如违反GATS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等规则而歧视或排除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竞争。
2、GATS第2条和GATS第3条的规定。即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规则和透明度规则。这二条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成员方引入、修改或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竞争政策,无论其形式为法律、法规、一般适用的司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须履行这两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义务。在GATS框架中,第一部分条款的标题是“普遍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都被列入普遍应遵守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还规定了一些豁免性或例外性的规定,凡是成员国列出的“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的措施,都属于“合法的例外”,不属于违法公平竞争的歧视性规定。此外,有关透明度的规定,除了第3条一般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在其他一些条款中作了具体规定。如,第4条第2款对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站”的要求;第5条第7款对经济一体化成员方提供协议的要求;第7条第4款对成员方提供有关承认学历、资格和证书方面信息的要求;第8条第3、4款对成员方在具体承诺服务领域实施垄断权时,要求其在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第9条第2款要求成员方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等等。
3、GATS第6条“国内法规”。与GATT相比,第6条的规定是一项新的内容,即它要求成员方“应保证: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门类,以合理、客观与公正不偏的方式实施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第1款)。为此,各成员方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及有关程序,使受影响的服务提供人及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强调“国内法规”是因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其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碍是各国的“法规”,而不是“关税”。这些法规不仅包括了有关的贸易法规和贸易政策,而且还包括了与贸易密切相关的竞争法规和竞争政策。有理由认为,政府行为对服务贸易造成的扭曲比货物贸易要大得多。因此,GATS中的这条新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4、GATS第7条、第8条和第9条是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和纪律规则。第7条(承认)、第8条(垄断和排它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中的相关规则也是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时所必须遵循的。根据第7条,成员方在专业服务领域就教育、经验、合格要求、许可或证明方面的承认规则应不构成外国提供者服务准入市场竞争的壁垒。为做到这一点,成员方显然应在专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政策,清除其承认规则中各种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国与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竞争的规定。GATS第8条则要求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垄断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时遵守第2条最惠国待遇义务,并不得采用与该成员方特别承诺不一致的行动,也不得以与该特别承诺不一致的方式在其他非垄断或专营市场上滥用垄断或专营地位。如果其他成员方有理由相信任何垄断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采用了与该成员方上述承诺义务不相符的行动时,可以通过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要求该成员方提供这些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有关运营的具体资料。据此,承诺表中作出开放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制定和实施反滥用垄断或专营活动的竞争政策。GATS第9条规定了成员方之间在取消限制服务贸易竞争的商业惯例方面进行合作的义务。
5、GATS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它要求成员方对特别承诺的服务部门或服务领域,引入并有效实施竞争政策,扫除各种反竞争的市场准入壁垒并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GATS第16条是关于市场准入条款,它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6项措施,即①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②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价值;③限制经营活动的总量或服务总产出量;④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量;⑤限制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⑥限制外资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它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基于公平、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第17条的标题是“承认”,即专门对贸易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服务提供人的资格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规定,成员方得承认“服务提供人的业务执照、证书或许可证”,其承认的方式是“通过协商或其他办法,也可按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
此外,在GATS其他文件中也包含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如:1、金融服务承诺谅解。该谅解是基于成员方承诺表中的特别承诺而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措施的一个框架,其目的在于补充GATS主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这一谅解包含了数项与成员方金融服务领域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2、电信附录。附录第5部分规定:为了提供其承诺表中包含的任何服务,每一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和条款”进入和使用包括私人出租线路在内的公共电讯传送网络或服务。为履行以上义务,成员方显然必须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以制止公共电讯网络服务者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其他反竞争行为。3、基础电信框架书。该框架书包含了成员方维持适当措施阻止主要供应者反竞争惯例的承诺。它列出了几项反竞争的特别惯例:(1)反竞争交叉贴补;(2)使用从竞争者处获得的信息;(3)拒绝提供技术和商业信息。
从以上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GATS中所确立的竞争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GATS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则要求,而是各成员方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一义务性要求迫使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引入公平竞争规则,否则就有可能被诉违反WTO规则,并引讼。这里,“国民待遇”被定位为仅限于“具体承诺”部分,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短时期内也抵挡不住发达国家的投资、挤占和控制市场。所以,将国民待遇作为普遍适用义务是无法接受的。从GATS第17条的表述来看,其基本精神在于体现不歧视原则的“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宗旨。
第二,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相同竞争条件。GATS第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强调的是“竞争条件”的平等。即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如果与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应该具有相同的竞争条件;如果一缔约方在形式上给予国内国外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而实际上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有利于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属于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与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相比,GATS中提出相同“竞争条件”是因为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服务贸易中,“有时形式上相同,反而不平等;而形式上待遇不同,实质上反而符合‘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原则。
第三,GATS中对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GATS第13条关于政府采购的例外,第15条关于补贴例外的规定,说明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给各缔约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即各缔约方可以通过谈判就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具体部门或领域就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列出条件和限制。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GATS中的一些规定虽然名称上与GATT一样,但具体规则已有很大的不同。就“国民待遇”来说,GATS没有将GATT中列入“普遍适用原则”的做法延伸到GATS中,而是规定在“具体承诺”部分,并受制于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限制或条件”。因此,各国可以利用“例外规定”而不违法公平竞争原则。可见,在形式上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歧视原则)已比GATT中的规定大打折扣了。
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与GATS的一致与冲突
入世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与GATS中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相符是作为WTO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就我国服务贸易现有的竞争政策而言,它们既有与GATS中有关规则相符的一面,也有与之冲突的一面。对照我国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现了GATS中所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如:1994年实施的《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符合GATS的要求。第23条规定,我国的服务贸易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原则,即对我国已承诺的开放领域,我们有义务与之发展服务贸易关系。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将给予WTO其他成员以最惠国待遇,在进入市场后,我国将根据所承诺的部门和条件给予外国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该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对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目的作出如下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上述条款对外资允许、限制、禁止进入我国市场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设立服务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如,1998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列出外资准入的服务业。其中,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领域是鼓励外资进入的;在运输服务、商业、外贸、旅游、教育、会计、法律服务业、金融业等属于限制外资进入领域;而邮政通讯、新闻出版、广播视业等均属于禁止外资进入的服务业。
相比之下,现行法律与GATS规定相冲突的一面仍然不少,尤其是现行竞争法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有很多空白,仍存在一些内外区别、中外歧视等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做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GATS协议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对烟草、化工等分销服务领域仍然实行垄断或专营政策,至今尚无强制垄断者或专营者从事服务贸易行为时只从商业角度考虑的竞争政策;(2)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关竞争政策的实施、依法行政和当事人听证权等还没有达到GATS中所要求的透明度规则;(3)在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竞争政策与GATS第7条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4)我国在金融和基础电信领域尚未实施符合GATS规定的竞争政策;(5)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未与任何国家建立竞争政策方面的合作机制。我们不妨以具体法律规定来说明。
在金融服务领域,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我国境内通过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独资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具体而言,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商业服务领域,现行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的《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以及1999年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根据这些“批复”和“办法”,外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分别从事零售或批发义务。事实上,外商在这一领域受到很多限制,其准入仍然存在障碍。例如,199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上海和北京开办了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但规定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1999年6月25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6条第4款规定:“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在保险领域,我国还没有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保险公司专门法律,只有数量很少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颁布,1995年修订)。
目前,我国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仍然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主要表现在:1、市场准入的限制。根据1998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人公司和保险咨询公司都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还对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定了一些条件。如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未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且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2、业务范围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只能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业务。如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与其相关的责任保险;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尽管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但其种类受到限制,份额也已很少了。3、经营地域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政府特许的地域经营许可的保险业务。目前,我国只开放了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作为试点。
在旅游业,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10)第13条、《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1998.10)、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国家旅游局的批准,外国旅行社不能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经过批准的机构可申请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公司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旅游业务。此外,我国旅游业的“入世”谈判属《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9类,即《旅游及相关服务》。其中分A饭店、餐馆及送餐;B旅行社;C导游服务;D其他。我国政府与各国谈判提交的承诺表中仅限定在A、B两类。
三、入世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
与GATS协议所要求的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以下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例如:
第一,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内资与外资的差别待遇。这种差别主要表现为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举例说明:外国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可享受某些税收优惠,这对我国发展水平低下的服务贸易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则重得多。在所得税方面,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还有其他税种,其税负合计达70%,大大高于外资企业。
P>第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内资享有的行业垄断地位。尽管我国在服务领域逐步对外资开放,修改、颁布了符合GATS要求的法律和法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在金融、海运、旅游等方面均不允许采取独资形式,而只能通过中外合营形式,且要求中方控股。在许多服务领域,我国仍然对外资进入给予严格的限制,即市场准入的限制。如: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在某些指定的城市;在保险业仅允许外资经营人寿险;在证券业还未允许外资进入;基础电信的开放还未进行试点;国内民航业仍没有对外开放。这些规定这显然不符合GATS的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原则。
第三,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缺乏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环境需要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现行的一些法律大多是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一些专项法规、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规定和办法,其效力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其次,许多重要的服务部门尚没有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如旅游业、航空业、建筑业、以及劳务输出等领域几乎是空白。这使我国的服务贸易与GATS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环境差距甚大。再次,有关贸易政策和法规仍缺乏透明度。现有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还没有能够公正、合理和统一地实施,许多规定仍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使业外人尤其是外国人很难了解具体内容。此外,有些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前后矛盾。例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旅游业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第3条)1995年颁布、1997年修改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却将旅游业列入“限制”投资一类,这种矛盾使原本并不透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难以琢磨,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现状,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调整现行法律,改变上述与GATS规定不符的竞争政策和相关法律。在今后几年内根据GATS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服务贸易领域制定和实施GATS对成员方所要求的竞争规则。首先,应制定和完善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如: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有关规制服务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服务业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发展。我们应加快服务业的市场保障法和相关的行业立法,在近期内应制定和实施《电信法》、《旅游法》、《移民法》等,以填补我国在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以及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立法;其次,对我国在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中所承诺的义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禁止在这些服务部门行使垄断或专营权。对非特别承诺部门的服务垄断或专营者,我国有义务要求他们不得在外国的服务提供者或购买者之间实施反竞争的歧视行为。此外,对做出承诺的反滥用垄断或专营的服务部门,我国还应按该特别承诺制定和实施反滥用垄断或专营的竞争政策。否则,在有关成员方的要求下,我国不仅要向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要求提供这些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有关运营的具体资料,而且很容易被这些成员方利用这些资料频繁地发起磋商要求、投诉并在最终受到不利裁决。
第二,尽快提高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政策的透明度。提高透明度应从以下二方面做起:一是立法透明度。即我国不仅要及时与全面地公布法律、法规,而且要及时与全面地公布一般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二是司法透明度。执法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设立国内司法承认权、听证权等制度。此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我国在GATS项下透明度义务时,应基于我国的利益和GATS下透明度义务所允许的例外,注意妥善保守有关的秘密资料。如,根据GATS第3条副则,成员方并没有义务公布那些一经披露即会阻碍法律实施,或损害公、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因此,凡是会影响我国竞争法律实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或有关企业合法利益的机密资料,我国的有关机构都可以正当保守,不予公布。
第三,在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如会计、法律领域,就服务提供者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按GATS第7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承认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教育、经验、合格要求、许可或证明的规则。对于承认的标准,应采纳国际公认的标准,与发达国家在资格承认方面所承担的准入竞争义务一致。目前,我们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具体实施GATS第7条的规定。根据1994年9月13日中国提出了服务贸易领域初步具体承诺表,我国政府对专业服务领域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作了初步承诺。如法律服务,经司法部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雇佣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也不可以在中国以个人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对会计审计服务,外国会计事务所需年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人员在200名以上才可在中国发达地区设立办事处,其经营范围依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国在华的会计事务所最多不得超过15家。虽然我国已作出了初步承诺,但在具体“进入”的条件和标准上仍然还偏高于本国同类服务提供者;此外,我们还应该具体落实GATS第7条的要求,即“为做到这一点,成员方显然应在专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政策,清除其承认规则中各种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国与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竞争的规定。”
第四,在金融和电信领域引入与GATS相符的竞争政策。在WTO一些成员方的要求下,我国已在与这些成员方双边谈判承诺中同意按一定的条件开放我国的金融和电信服务市场。目前,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在我国仍禁止外商投资,而全球范围内的电信自由化已渐成趋势。1997年2月15日,68个WTO成员方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其他成员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的垄断地位;协议还涉及语音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等诸多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涵盖了全球电信业务的90%以上,全球电信市场自由化程度将进一步扩大。
在我国加人WTO的议定书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列入这些开放承诺。作为履行有关承诺的准备,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际上已在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和电信市场。例如,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协议中,我国政府承诺:电信业向美国开放,允许外商在电信服务领域持有49%股份,并于2年后增至50%;在中欧谈判中,欧盟要求与中国企业的合作能拥有50%以上的股份,并希望在固定线路服务、移动电话服务、寻呼服务和卫星电话服务方面得到控股水平。在2000年5月19日中欧达成的协议中,欧盟的上述要求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从以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等文件有关内容的说明中可以看出,WT0成员方只按承诺要求开放市场是不够的,成员方还必须采用相应的竞争政策,规范金融和电信服务市场,防止WTO其他成员方在有关承诺下的利益被金融和电信领域的某些服务提供者的反竞争行为所损害。
注释:
[1]GATS的附件共有8项:即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2,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讯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讯谈判的附件。
[2]参见WT/WGTCP/M/8
[3]该清单所列出的项目有效期为10年,由服务贸易理事会5年审查一次。10年后是否允许延长需经谈判才能决定。
[4]具体条款请参阅陶凯元:《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88-90页。
[5]有关“国内法规”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可以分为4种情况。其一,直接的或明的歧视。如规定某些行业不允许外国人经营,或限制外国人控股比例;其二,间接的或暗的歧视。如某些服务领域限制外国因素。例如,限制服务生产要素(人员、资金、信息)的国际流动;其三,直接的或明的中。如对某些领域(比如铁路或电信网络)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阻止外国同业者的市场进入。这种国家垄断行为排除了国内外竞争者,因此谈不上歧视,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其四,间接的或暗的中。这是指国内行业中的种种规章和制度。例如,专业服务中人员的资格认定,包括学历或证书的承认问题。这些规定国与国之间差别很大。
[6]例如,该谅解B部分的第一段和第二段规则。第一段要求每一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列出金融服务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尽力废止这些垄断权或减少其范围。”第二段则规定成员方应确保其境内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购买或获得该成员方境内公共实体金融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据此,成员方显然应制定和实施金融服务领域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特别是应制定和实施要求境内公共实体非歧视提供金融服务的竞争政策。
[7]该框架书对反竞争交叉贴补未加定义,但一般认为,具有市场力量的一个或一组供应者利用从分割地方获得的超常利润、租金维持存在竞争市场区块经营损失的,即构成了反竞争的交叉贴补。
[8]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373页。
[9]有关金融方面的改革,在最近的第35届亚行年会上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负责人在研讨会上指出,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根据亚行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评级显示,中国得分为1.6分,而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得分是3.8分。为此,他建议中国金融方面应进行7个方面改革:1、通过快速解决不良贷款来强化亚行体系;2、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实行所有权的多元化;3、建立一个独立的央行和监管机构;4、实行合理的、分步骤的利率开发政策;5、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6、资本项目开放要有度,要合理,减少货币的不匹配;7、要采取更有灵活度的汇率机制。见《上海金融报》,2002年5月11日。
[10]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17条,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以下限制: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可见,外资保险公司在财产险方面,只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在寿险方面,只能向个人提供,不能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这种限制使外资保险公司无法与国内保险公司公平竞争。
[11]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海南设立了分公司,这有十分特殊的原因,并不表明这两个地方的保险市场已对外开放。参见余永定、郑秉文主编:《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2]我国在A类承诺中允许外商通过合营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外方可控股。最迟在2003年底前取消相关限制。在B类谈判中最后谈定:外方可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西、西安开办中外合营旅行社,最迟在2003年1月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最迟在2005年底前,允许外商办独资旅行社。但有两个附加条件:一是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是该旅行社每年每收入超过5000万元。此外,我国承诺在2005年底前,取消对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但合资旅行社仍不能经营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
[1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资企业税率是33%;在地方税收上,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等都很低,有的还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由地方政府决定减免。
[14]关于GATS成员方在这方面的义务,可参见WT/DS69/AB/R.
[15]1999年4月8日美国的《白宫文件》指出,中国有关服务的承诺可与大多数WTO成员国相似。在1999年11月中美达成协议举行的新闻会上,美国贸易代表CharleneBarshefsky说,有关服务问题,我们达成的协议覆盖了所有的服务领域。如银行、证券、电信、销售、职业服务、导游业、旅游、运输等领域。可见,这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领域。
论文关键词:技术扩散,贸易竞争优势
一、宏观角度分析技术扩散对我国贸易竞争优势影响
(一)国际技术扩散有利于改善贸易条件
指出贸易条件是指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同种产品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价格越低其比较优势就越大;反之,其比较优势就越小。决定产品价格的因素很多,而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其最基本的因素。企业的生产成本越低,其产品的价格才能相应制定的越低,产品的比较优势也越大。而技术扩散则是企业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根本途径。因此,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逐步增加对出口产品的技术投入,是改善贸易条件,促使一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国际技术扩散促使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结构的优化
在国际贸易中,产品按加工程度的高低可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一般而言,加工程度与技术含量成正比,要提升产品结构就必须依靠国际技术扩散。通过国际技术扩散的积极效应可以增加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加出口需求。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对技术含量多的制成品的需求相对扩大,而对初级产品的需求相对缩小免费论文,因而国际技术扩散有助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通过有关国际贸易结构的数据可知,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我国进出口贸易产品结构均有所改善,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稳步增长。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和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程度的加深,原先被计划经济时期所扭曲的贸易产品结构逐渐得到纠正,并向符合充分发挥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方向发展。而且,随经济发展以及资本尤其是技术要素的积累,中国贸易产品结构特别是出口产品结构也随之得到调整和改善。
(三)国际技术扩散有利于提高国际贸易经济效益
国际技术扩散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往往具有单位产品资源消耗低、技术附加值高等特点,因而在生产成本方面有比较优势。技术水平还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需求:技术水平越高,产品单价越高,需求弹性也越高。因此,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需求收入弹性一般较大,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高技术含量产品的需求会随之增加,高技术含量产品往往还具有规模效益特征,以规模生产满足不断扩大的需求,使成本不断下降。因此,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获取利润的空间大,经济效益高。
(四)国际技术扩散提高一国产品国际竞争力
一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主要由它与贸易伙伴间的相对价格和产品优势等因素决定,前者是由该国的要素禀赋及其使用效率所导致的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其贸易对手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后者则是指一国出口产品能够比其对手的相关产品更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所形成的优势,而决定一国出口竞争能力的相对价格和产品优势都在不同程度上与技术扩散相联系。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产品因新颖独特、质量优良与技术含量高所引起的垂直差异,还是产品因品牌不同所引起的水平差异,都必须凭借技术扩散才能实现。
(五)国际技术扩散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结构表现为一定的生产技术结构,生产技术结构的进步与变动都能够引起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动,一旦技术发生变革,产业结构将会发生与之相适应的改变。因此,技术扩散对产业结构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奠定了对外贸易竞争优势的坚实基础。
技术扩散能够刺激需求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变化。国际技术扩散带来的技术进步会大大降低产品成本,扩大市场范围和市场容量,使得需求结构随之会发生改变,最终促进产业结构的变化。例如免费论文,随着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在国际的扩散,特别是半导体材料和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快速地降低了电视机、冰箱、空调、微波炉、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计算机等家用电子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使得这些原来被视为少数人才能消费得起的高档奢侈品也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与此同时,也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迅速崛起。
同时,技术进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业结构的变化。技术扩散会不断一国的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减少生产领域对劳动力的求,促使劳动力朝着其他产业部门移动(如从农业一加工业一服务业)。另一方面,产业对其他部门具有前向应、后向效应和旁侧效应等“扩散效应”,并能通过这种“扩散效应”带动各产业的发展,从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
(二)微观角度分析国际技术扩散对我国贸易竞争优势影响
就产品角度而言,通过国际技术扩散带来的技术进步不仅可以改进和提高原有产品的性能、结构和质量,加速品的更新换代从而创造出全新产品,而且能够有雄厚的实力创造名牌产品并确立和保持名牌品地位,使产品更具成本优势与别具一格优势。由此可见,国际技术扩散会对一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
(一)技术扩散提升贸易产品竞争力
国际技术扩散是改进和更新原产品、设计和生产新产品,提升贸易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国际技术扩散可以使企业接触先进的产品和最新的技术,从而带动本企业的技术创新,使产品更有竞争力。通过国际技术扩散的途径获得技术进步建立产品差异型竞争优势,使产品更具差异性。使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或销售产品过程中的条件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具有可以区别的特点。通过技术扩散获得的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融入产品之中,不仅可以加大本企业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使得产品拥有差异型竞争优。
(二)国际技术扩散可使贸易产品获得低成本竞争优势
当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竞争时,它比竞争者更能有效率地设计、生产和营销产品,即若产品销售价格相差不多时,成本越低也就表示利润越高;而企业采取差异型竞争的目的则在于提供客户独特而优异的价值,经由产品的质量、专业功能或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出来。“低成本竞争优势”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方式才能获得。由于技术进步和创新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活动效率,实现规模生产,节约材料和能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根本途径,所以,生产厂商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利用国际技术扩散越多,所采用的技术越先进免费论文,其产品就越具有低成本竞争优势。
(三)国际技术扩散可以使贸易产品获得品牌竞争优势
国际技术扩散可以使贸易产品获得外贸竞争力的物质基础——品牌竞争优势。在利用国际技术扩散的过程中,可以接触学习先进的品牌理念。作为产品注册商标的品牌是一种产品的区分标志,可以将同类产品别开来,同时也是产品质量识别的重要媒介。品牌的知名度越高,其产品的质就越值得消费者信赖。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品牌了解和获取产品质量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品牌特别是著名品牌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拥有品牌竞争优势的产品,就能够占有和保持更大的市场份额,并获得强大贸易优势。
(四)国际技术扩散可以提升企业对外贸易竞争优势
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体现对外贸易竞争力的主体是是企业。一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强弱最终要由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竞争力加以体现。企业竞争力的大小不仅在于能否有效利用己有的生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来提升生产要素的质量。
在当前世界经济与贸易新的格局中,一个现代企业己经不能单单通过使用低技能、低工资的雇员和其他便宜的生产资料来重复生产商品以保证增长。只有不断地走在技术前沿,不断地进行技术进步,注重开发新产品,才能创造并保持其长兴不衰的企业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之,从根本上来讲,培养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保持和培育其技术进步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紧密联系的经济决定了国际技术扩散的途径而很大程度上可以很好地促进技术进步获取企业对外贸易竞争优势。
一、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从生产业的理论入手,对生产行业的概念、特征作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要素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目前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国个成熟的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及目前国家新推出的产业政策带来的新机遇。重点阐述提高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策略和办法。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h.c.reenfield最早提出生产业的概念,认为生产业是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我国学者钟韵、闫小培(2005)认为生产业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而非直接向消费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生产业行业分类有不同的界定标准,香港贸易发展局认为生产业主要包括四大行业,分别是专业服务、信息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贸易相关服务。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中生产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流通六个方面。
作为生产企业的竞争力是由很多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单一因素无法产生竞争力。一般来说,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政策和行业要素。主要指企业在国家政策、市场壁垒、行业要求、产业链位置等方面是否占有优势和利处,由于国家政策和行业要求,会形成一些市场壁垒;二是市场竞争势力要素。主要指企业在市场容量、市场控制力、资金实力、核心技术等方面的能力;三是运营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自身经营中的运营模式、人力资源、内部管理、创新能力、品牌文化等方面的能力。
研究生产企业竞争力提升对于推进和完善国家产业政策、壮大企业实力、盈利国内国际市场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生产业的理论入手,对生产行业的概念、特征作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要素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目前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国个成熟的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及目前国家新推出的产业政策带来的新机遇。重点阐述提高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策略和办法。
基于对生产行业和企业的认识,分析出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扶持缺乏,区域支持实效不明显;二是发展模式单一,竞争力不强,合力不足,有待向集聚模式过渡;三是专业性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四是信息程度化不高,与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不相称;五是服务内涵缺乏标准化和差异化,品牌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针对这些现状,拟解决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主要策略。这些策略是用好政策优势、导入集成模式、引进培育人才、实施信息系统、提升客户管理、注重品牌服务六个方面。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重点与难点:
基于对生产行业和企业的认识,分析出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扶持缺乏,区域支持实效不明显;二是发展模式单一,竞争力不强,合力不足,有待向集聚模式过渡;三是专业性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四是信息程度化不高,与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不相称;五是服务内涵缺乏标准化和差异化,品牌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拟采用的方法
1、科学发展法:利用生产行业的基础理论,以及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推出的生产企业的政策,进行科学地看待生产企业的竞争力策略;
2、案例分析方法:如文中用到的郑州物流、民生物流的案例;
3、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研究,提出生产企业竞争力提升的策略。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选题构思。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选择相关的论文题目,题目确定后要并充分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该题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现实意义和作用。
2、资料搜集。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积极收集四个方面的素材资料。一是要收集生产行业的基础理念知识;二是要收集普通企业以及生产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三是要收集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要收集为提高生产企业的竞争力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收集资料素材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一是直接在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书刊杂志和报纸;二是网上数据库和企业管理类网站的文章介绍;三是通过上门采访请教相关生产企业(如:物流公司)的实际运作和经营经验。
3、论文撰写。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信息,进行撰写论文。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按照论文相关要求进行;二是认真细致撰写,力求准确客观反映主题;三是把握进度时间,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撰写,避免拖延。
4、修改论文: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根据指导老师的初步审阅,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5、论文答辩: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进行论文答辩。
五、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
[1] 程大中:中国生产业的水平、结构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8(1).
[2] 徐从才、乔均:生产业是打造国际制造业基地的保障[j].中国流通经济,2006(2).
[3] 傅京燕:国际生产业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8(3).
[4] 叶振宇、宋洁尘:国际城市生产业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滨海新区的启示[j].城市,2008(9).
[5] 包晓雯、曾刚:北美大都市区生产业区位研究述评[j].城市问题,2008(12).
[6] 邱灵、申玉铭、任旺兵:国内外生产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的研究进展[j].世界地理研究,2007(9).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4 月 日
教研室(学术小组)意见
论文关键词:贸易 产业 结构 研究
论文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面对不同的机遇与挑战,不断调整国际贸易发展政策,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继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国际贸易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结构之间的联系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快于世界贸易增长的平均水平,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的份额逐渐提高。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占全球总额的6.1%,货物贸易出口额占全球总额的7.3%,均大幅超越位居第四的日本,跃居世界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中国始终是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7%和11.13%;201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10.32%和11.74%。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为30%,在1995年上升到40%,2011年则达到了50.1%,2013年外贸依存度虽然出现回落,但仍高达46%。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外需拉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十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均超过2个百分点。可以预计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更离不开国际市场,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带动。
二、中国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产业结构,即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构成以及产业间的联系和构成比例。中国的产业结构分配不太合理,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农工商发展不均衡,基础产业实力较为薄弱,重工业发展不协调,服务业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中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第三产业发展。目前,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有小范围的波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有大幅度提升。第二第三产业现在已经代替第一第二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整个产业结构呈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趋势。
虽然中国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在产业机构调整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实力的增强。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效益低下,优质产品率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行业较少且对第一产业贡献较小。第二产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企业精神,生产效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迟缓,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较快的传统服务业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现代服务业则没有充分发展,这对第三产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
三、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关系分析
产业结构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水平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水平。国际贸易是建立在本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贸易的产品要受国内供给结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产业结构相关因素的制约。
中国对外贸易论文范文一:提高对外贸易经济论文
一、关于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
(一)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
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继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出口商品价格要全面反映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和资源环境代价。鼓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规范出口秩序,遏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抓住当前国际石油价格回落的有利时机,适时扩大原油进口,充实国家石油战略储备。进一步提高进口的便利化程度,适当减少进口自动许可目录产品。抓紧研究进口信贷、进口融资担保等政策,为促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创造条件此外,实施科技兴贸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有所增强。科技兴贸工程是商务部13项重点工程之一,通过建设一批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运用政府相关的特殊政策,如典型的技改贴息以及新型产品的研发和资助等,在最大程度上的鼓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以及再创新,进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外乎是外贸企业利润的提高,因此,在我国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转变期职能,即是必从过去的外贸经营者转变为外贸宏观调控者,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汇率、关税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进而通过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产品在国际的竞争力,简单而言,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职能必须有所改变,必须要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简单来说,政府在改变职能后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
1、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明确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一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推行股份制,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使外贸企业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3、开展工贸、技贸、农贸结合,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
4、抓紧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出口,提高外销价格,从而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5、加强经济核算,节省费用开支。
6、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7、提高企业素质,特别是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以竞争优势导向为主的平衡型发展战略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出口导向战略是我国的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战略,由于该战略使得对外贸易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与对外贸易数量同种程度增长,这也使得粗放型经济贸易增长方式容易出现,从而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竞争力。因此,实行平衡型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是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的自然资源、资本、技术等资源稀缺,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国外的优秀资源。同时,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强,我国对世界各国的依赖性和竞争性也在逐渐加强。所以,我国还要将竞争优势作为自己的导向,通过增加对外经济贸易,增大就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的以及国情,因地制宜的制定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也即是应该实际努力的去发挥出我们所具有的资源优势,通过优势导向,吸引国际投资,进而达到发展金融等相关行业的目的。不仅如此,我国政府应该鼓励各企业及个人去培植资本优势,从而去尽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的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论文范文二: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状况分析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现状
1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结构分析
从历年统计数据来看,浙江民营企业中以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的比重相比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这证明了浙江民营企业出口商品的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尤其应加大技术密集型企业比重。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的商品见下表[1]:表2.2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商品从表2.2可以看出,浙江省的出口商品以轻纺、服饰、鞋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约占总出口量的31%。这类商品主要是靠其低廉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国际化程度低,使其容易受到进口国反倾销等措施的限制。从下图2006-2010年浙江省主要商品出口情况看(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各类主要商品出口额均有上升趋势,且机电产品所在比例较大。虽然机电产品比重有较大增加,但所出口的机电产品产业链比较短或处于产业链终端,附加值比较低。因此,总体而言,在浙江民营企业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占较大比重。
2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贸易方式分析
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与全国及江浙沪等贸易大省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对外贸易形成了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独特贸易方式结构。浙江省出口贸易中一般贸易额的比重如下表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1993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出口贸易中,出口额和一般贸易额都呈上升趋势,一般贸易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75%~82%。一般贸易为主导成为浙江贸易的主要特征。因此,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贸易方式结构体现了浙江拥有发达的区域经济结构,也体现了长期以来浙江外资比例偏小的特点。一般贸易的产品附加值较高,出口企业的利润也比较多,同时有利于创立与推广出口品牌。从收益与成本分析来看,一般贸易更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创利于发展。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出口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出口产品发展到输出企业再发展到输出产业集群,已经有许多同行业企业组团前往国外投资,在国外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也能绕开出口国的贸易壁垒。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国际环境因素和国内人民币升值压力、企业融资困难、贸易方式、管理模式落后等问题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局面更加严峻,压力和风险也逐步上升,严重制约了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
1浙江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
浙江民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依靠廉价劳动力,控制产品成本以获取竞争优势,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很少。出口产品大多是档次低、科技含量低的产品,在越来越精细的国际分工面前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如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等均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产品科研和技术的投入,只计较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浙江民营企业产品品牌效应弱,竞争力不强。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2005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中,浙江有45个,品牌总价值为1463.17亿元,而青岛海尔一个品牌价值就达626.43亿元[2]。雅戈尔品牌价值为28亿元,是浙江省品牌价值最大的。在一些消费者眼中,浙江产品就代表着价格低廉,质量低下的产品,浙江的块状经济产品绝大部分还属于大路货甚至低档货。另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2007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的评估结果中,虽然浙江品牌上榜率为48个有所增加,成为全国第三,但是在品牌价值排行前65名中却没有任何浙江民营企业的品牌。浙江民营企业只顾降低成本,不重视其品牌建设以及品牌意识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浙江许多民营企业都存在对品牌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少,品牌文化设计推广度和深度不够,并且缺乏对企业品牌文化的核心价值的定位。另外,在品牌文化推广过程中推行的重广告轻品牌的营销手段,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传输品牌文化,造成品牌推广手段单一的局面。以上几种误区,均不利于提高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2浙江民营企业资金周转不足、融资困难
浙江民营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金不足,融资手段和工具还不规范和稳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一般来说都不愿意对民营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并且往往实行业务分批审批,这样以来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延误民企的商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浙江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难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还是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项目,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调查数据表明,有80%的浙江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其中11.15%的企业表示有很大资金缺口,急需融资在通过对企业现有融资主要渠道及各渠道的重要程度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仍是目前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民间借款正逐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补充。另外从重要程度来看,自有资金仍是企业融资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其次是银行贷款、民间借款。银行贷款虽然是对于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途径,但并非是企业的第一选择,可见贷款难的问题在民营企业中仍属于普遍现象。
3浙江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浙江民营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其盈利模式还是过于传统,依然是四低打天下,即低成本、低价格、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浙江省大多数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都是以仿造为主,遏制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创品牌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有句话说的好,一流设备、二流质量、三流价格,企业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和装备改造费用,有制造优质产品的能力,却无法在高端市场竞争,只好以中档产品立足于中端市场,最终导致奔驰轿车拉黄沙的现象,这就是浙江许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写照。由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科技含量较低,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存在诸如对外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融资困难等制约和限制性因素。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优化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实施品牌战略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向产品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保持优势,最重要的在于加快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在产品生产中的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更是浙江民营企业最有效的途径。浙江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主要依靠的途径,一是借船出海,接受国外企业的委托加工,从事贴牌生产(OEM);二是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但是,企业不能只停留在贴牌生产上,因为贴牌生产只能获得低廉的加工费。浙江民营企业要不断地做大做强,必须得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
2扩大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实力
浙江民营企业要解决融资困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小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因此,民营企业必须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民营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同时,政府也应该为保障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构造一个完善的资金扶持系统。只有构建完善的资金扶持体系,同时注重浙江中小型民营企业资金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浙江民营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渠道,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结构单一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民营企业自有资本不多、经营风险较大的环境里不仅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规模,而且难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使企业的破产风险增大,所以要想方设法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4]。
3转变贸易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浙江省科技厅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年底组织人力到省内各地企业进行了调研。其结果表明,那些常年致力于科研开发的创新型企业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不大,在经济大环境不利的形势下有着稳定的发展速度。这也验证了科研投入与产出,是呈正相关关系。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也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如果我们走出去主动与他们合作,实现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互补和整合,形成新的技术开发能力,这是发展跨国经营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浙江民营企业应改变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出口廉价的贴牌商品来取得微薄利润的现状,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档次,打造国际品牌,制订品牌发展的长远规划,抓好产品的提质创新。为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浙江民营企业必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属于自己的产品以及核心技术,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国际品牌[5]。
品牌一词的英文“brand”,原意为“烧灼、烙印”,最初人们用这种打烙印的方式,用于区别私有财产。到了中世纪,欧洲的手工艺人在自己的手工艺品上烙下印记,以便区别于其他产品和生产者,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商标。美国现代著名市场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PhilipKot-ler)指出,所谓品牌,就是指一种关于某种商品的名称、术语、标记、象征或设计,又或者是以上这些的混合运用,以区分于其他竞争者或卖者。品牌是由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组成的,包括文字形式以及图形标志。
二、品牌竞争力的特征
1.竞争的比较性。品牌竞争力是在品牌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比较能力,这种比较可以是产品质量、成本价格上的比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场能力的比较,还可以是人力资本、管理和经营,以及再生产等环节上的能力比较。在比较中,同一行业品牌表现出竞争的优势或劣势。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竞争最直接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顾客,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再生产的高效循环。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润的获取。
3.动态性。品牌竞争力的动态性表现为品牌竞争力随着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即品牌竞争的优势或劣势不是绝对持久的,优势品牌可能变为劣势品牌甚至消亡,劣势品牌可能变为优势品牌。
4.过程性。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竞争能力的消长是有一个过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竞争力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产物,也是企业运作系统和品牌管理系统整合的产物,缺少任何一种必要的资源或系统中某一环节整合不佳,都会影响
6.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企业的品牌管理能力还较弱,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
三、我国对外贸易现状分析及问题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所以对外贸易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2008年世界经济贸易将保持增长趋势,虽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但是中国将继续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居民收入将不断增长,城乡消费需求将继续扩张,投资过快增长将得到一定控制,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但同时也有诸多问题的产生:
(一)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与品牌竞争力不足共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得到了世界的瞩目,但与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称号不相和谐的是,我国的品牌竞争力相对落后。
(二)品牌价值较低,附加值差距较大
总体说来,中国品牌显然较多,但品牌价值与世界品牌价值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部分消费品市场国产品牌竞争力极弱。在这类消费品市场中,国外的一个或数个品牌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这类消费品市场,而国产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极弱。另外我国外贸品牌的突出弱点就是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附加价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的东西和产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品牌给消费者提供的信任感、满足感和荣誉感,它能通过其商品形式维持一种溢价。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四、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品牌竞争力的建议与对策
(一)营造有利于品牌竞争力提高的社会经济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宏观管理主体,它在促进企业品牌发展中的作用是间接地构建品牌竞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并非在政策上保护中国品牌,而是要在宏观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在微观上促进企业品牌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二)面向国际,制定品牌竞争战略
缺乏战略意识和战略管理是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向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制定品牌竞争战略是中国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三)端正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整合管理能力
品牌必须保持与消费者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超越了以产品功能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包含了以喜欢为内容的情感关系和以某种信念为核心的忠诚关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费者对品牌的某种信念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品牌的忠诚。
(四)重视核心技术,保障技术的持续创新
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国品牌参与全球竞争的最根本弱点。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在全球竞争和技术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国企业必须不断实现技术创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鉴于中国工业化起步比较晚的现实,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在未来的5-10年还应是采取引进、模仿、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但应逐渐走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创新为辅的战略,实现从“引进利用再引进”到“引进消化吸收输出”的战略转折。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世界市场竞争的焦点已转向了多样化、系列化、优质化、国际化和名牌化的竞争。名牌竞争已成为市场营销的焦点、核心问题,也是市场营销的新亮点。因此,我们要占领国际市场,从政府到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外贸出口中品牌的建设,增强品牌的竞争力,为进一步扩大出口提供保障,从而更进一步的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袁辉,品牌营销对外贸易新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7年11月(下旬刊)总第522期
[2]丁建军,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品牌营销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5年第11期
[3]李世辉,中国企业品牌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选择[J],消费导刊,2008年第1期
[4]年小山,品牌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5]宋永高,品牌战略和管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
论文关键词:贸易结构,实际有效汇率,协整检验
一、引言
2010年福建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87.8亿美元,年均增长21.13%,总体规模比1985年扩大了121倍。其中出口额达到714.93亿美元,年均增长21.43%,扩大128倍;进口额372.87亿美元,年均增长20.62%,扩大109倍;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从1985年的1.3%上升为2010年的3.7%,2010年进出口总值位居全国第七位,其中出口名列第六,在全国对外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①进出口贸易是福建省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动会对全省经贸产生较大影响。
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以来,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从汇改前的1:8.2765到2011年9月30日的1:6.3549,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30.24%。②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外贸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许多企业本来就很低的利润率被汇率升值侵蚀殆尽;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国外需求的锐减更使这些企业雪上加霜,出口企业面临整体“洗牌”。但人民币汇率升值也降低了我国进口的成本协整检验,强势的人民币增强了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其带给我们的增强的国际购买力如果利用得当,也许能够成为我国贸易结构升级的动力。在这种形势下,福建省出口贸易结构与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关系如何,人民币汇率变动特别是人民币持续升值究竟会对福建省的出口贸易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无论是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都是值得分析和研究的。
二、相关文献综述
汇率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他国货币单位的比率,是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最重要的综
合性价格指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它的变动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平衡与国内经济活动的波动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它将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相互联系起来,使得世界经济贸易发展顺利进行论文服务。目前国际上检验一国和地区的汇率波动与进出口之间的关系比较常见的研究方法是运用“弹性分析法”——马歇尔一勒纳条件是否成立,即进出口的需求弹性之和大于1,则本币贬值可以改善贸易收支。大部分学者以此条件为基础,进行研究。
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的贸易结构取决于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变动,在产出水平受制于贸易竞争力的状况下,贸易竞争力成为推动贸易结构调整的根本力量,如果汇率变动对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就会带来贸易结构的变动。目前国内学者对人民币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关系影响的研究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刘传哲、陈寒凝和贾彦利(2004) [1]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江苏省出口贸易额的增长与汇率变动明显正相关。沈丹红、寿志敏(2007) [2]认为人民币升值将激励出口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和提高附加价值,一些只靠低成本竞争,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可能因为人民币升值被挤出市场,从长远看,人民币升值有助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向高质量和高效益的集约型,这会带来出口结构的改善。第二,两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马丹、许少强(2005) [3]认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贬值能够改善中国贸易收支;而中国贸易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化。郭晶、洪诗茜和应汇康然(2010)[4]通过Granger 因果检验以及协整检验等计量分析方法,发现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贸易为负向关系。第三,一些学者认为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的影响并不显著。欧元明、王少平(2005)[5]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以及协整、误差修正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中国内资企业出口与汇率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实际有效汇率与中国企业内资出口间没有因果关系, 并且无论在长期和短期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内资出口的变动,说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对内资出口影响非常小。林筱文、黄劫、宋保庆(2010)[6]在对汇率的基本概念、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影响关键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协整分析的方法协整检验,对福建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和福建外贸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以往学者的研究结果存在较大分歧,且大多集中于汇率和贸易流量的关系,汇率变动对贸易结构的影响只是作为附带结论,缺乏对这个问题深入的实证分析。本文从出口商品结构角度出发,采用协整分析等计量经济学方法深入考察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省贸易结构的影响,进而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三、 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设立
根据一般经济理论,影响一国进出口贸易最主要因素是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而影响进出口商品相对价格的关键因素就是汇率。除此之外,由于在1985年~2010年的几十年间, 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郑月明、吴青青、程雅思(2009)[7]采用实证的方法,认为FDI对于我国初级产品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而FDI对于制成品的出口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且这个效应因地区和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本文在协整分析时考虑三个重要变量:贸易结构,汇率和FDI,为避免经济数据时间序列的异方差性,对各个序列取自然对数,建立模型:
lnYt =β0+β1lnFDIt +β2lnREERt +μt
其中,t为时间,Yt为出口贸易结构,FDIt为外商直接投资,REERt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β0为常数项,β1、β2为回归系数,μt为随机干扰项。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1.本文采用的数据是年度数据,样本期为1985—2010年。福建省出口总额、工业制成品和FDI均来自《福建统计年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国际金融统计。
2.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贸易结构,即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论文服务。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和附加值的高低,出口商品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相比初级产品而言,工业制成品附加值高协整检验,竞争能力强,较高水平的集约型外贸增长方式和国内产业结构多以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为主。因此本文取我省工业制成品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衡量贸易结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划分,贸易结构有十类商品: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SITC0),饮料及烟类(SITC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SITC2),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SITC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SITC4),化学品及有关产品(SITC5),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SITC6),机械和运输设备(SITC7),杂项制品(SITC8),未分类的其他商品(SITC9)。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SITC中第61章、65章、82—85章和894章的工业制成品归入劳动密集型产品,将SITC中第5类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以及第7类机械和运输设备中的绝大部分门类归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因此,本文中我们将SITC 0,1,2,3,4类定义为初级产品,第6,8类定义为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第5,7类定义为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
3.按汇率是否经过价格调整,人们通常把汇率分为名义汇率和有效汇率。在实证过程中,又把有效汇率分为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与名义汇率、名义有效汇率相比,实际有效汇率不仅考虑了一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货币的变动,而且剔除了通货膨胀因素,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本文采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来研究汇率变动对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
(三)平稳性检验
由于实际汇率(1nREER),FDI(1nFDI)和出口贸易结构(lnY)为时间序列,为了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相关实证分析,首先需要对这些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否则可能导致伪回归。本文采用单位根ADF检验的方法,对各变量及其差分分别进行检验,利用Eviews5.0得到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表1ADF检验结果
变量
检验模型类型
ADF统计量
ADF临界值
是否平稳
C
t
p
AIC
SC
1%
5%
10%
lnY
原值
-2.62
-2.52
-4.44
-3.72
-2.99
-2.63
是
lnFDI
原值
1.87
1.97
-1.43 **
-3.72
-2.99
-2.63
否
一阶差分
1.42
1.52
-5.5
-3.72
-2.99
-2.63
是
lnREER
原值
-1.99
-1.9
-3.97
-3.72
-2.99
-2.63
是
注:检验形式(C协整检验,T,P)分别表示单位根检验方程包含常数项、时间趋势项和滞后阶数;**表示在三个临界值的显著性水平上不能拒绝非平稳假设。
(四)协整检验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虽然有一些经济变量本身是非平稳序列,但它们的线性组合却可能是平稳序列,这种线性组合反映了它们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长期均衡关系,称为协整关系。根据Engle和Granger在1987年提出的协整理论,检验因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主要是检验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是否是一个平稳序列。
使用Eviews5.0软件对模型回归估计,得到
lnYt=-0.480226+0.098838*lnFDIt -0.214771*lnREERt +
(-0.631779) (5.733194) (-1.596416)
R2 =0.73299对残差= lnYt+0.480226-0.098838*lnFDIt+0.214771*InREERt 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ADF统计值
-3.740000
1%临界值
-2.66072
5%临界值
-1.95502
10%临界值
-1.60907
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拒绝原假设,序列不存在单位根,因此可以确定序列是平稳序列,lnYt与lnFDIt、lnREERt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福建省出口贸易结构与FDI、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1985年至2010年的年度数据作为样本区间.实证研究了人民币汇率和FDI对福建省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人民币汇率与福建出口贸易结构为负向关系。人民币实际汇率每升值1%,以工业制成品衡量的出口商品结构(1nY) 下降约0.21%;由于出口汇率弹性的差异,汇率升值对初级产品的影响可能会大于对工业制成品的影响,这种对于不同类型产品的差异性的“汇率压力”长期影响可能将改变一国的贸易结构。其次,FDI流入对福建贸易结构升级有正向推动作用。我们了解到,FDI流入每增加1%,贸易结构升级约0.098%;可见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贸易结构升级具有促进作用,且其技术外溢、加快资本积累等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论文服务。
目前福建省经济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主要是建立在高资源能耗的基础上,整体看来福建省工业过多集中于低端产业,资源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以往我省资源利用过度会使得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因此,贸易结构升级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里,随着人民币汇率进一步的趋势性升值,我省出口必然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出口产品竞争力受到严峻挑战。虽然出口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但也得到了一个进行贸易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一个绝好机会。这种压力将迫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协整检验,降低生产成本,转移一些原来仅凭低廉劳动力成本获取竞争力的产业,放弃一些能耗高、污染大的低端产业,引进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能源消耗少的高端产业。
为促进福建省出口贸易发展和出口贸易结构调整的顺利实现,本文建议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以下三点:
1.目前,在金融危机尚未完全复苏的背景下,稳定人民币汇率对出口恢复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汇率升值不利于出口的恢复,因此,短期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有助于外贸稳定。但在制定中长期汇率政策时,要逐步适当放宽人民币汇率浮动的管理幅度,更多地发挥汇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导向作用。
2.由于外商直接投资能够促进出口贸易商品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因此,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招商引资的重点应该是能够促进福建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别是符合福建省产业政策的、能够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项目,从而提高福建省的产业竞争力。
3.在产业变革转型时期,政府应该做好引导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制度环境,支持引导企业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与技术,利用好人民币汇率升值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创造的良好发展机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注释:
①《福建统计年鉴》
②《中国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
[1]刘传哲,陈寒凝,贾彦利.实际汇率对江苏省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分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4(3).
[2]沈丹红,寿志敏.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阴[J].商场现代化,2007(10) .
[3]马丹,许少强.中国贸易收支、贸易结构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6).
[4]郭晶,洪诗茜,应汇康.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浙江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J].浙江金融,2010(2).
[5]欧元明,王少平.汇率与中国对外出口关系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5(9).
[6]林筱文,黄劫,宋保庆.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外贸影响的实证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