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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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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

第1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第2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转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7]刘怀廉.《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N].《光明日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第3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摘要: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对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指出农民工医疗保险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城乡二元格局的制约以及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提出要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农民工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2]郝模.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问题政策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3,(4).

第4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民间工艺 保护 开发 工艺精品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没有自己的特色民间工艺,就不可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占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上讲,保护本土民间工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海南民间工艺不但历史悠久,而且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如:椰雕、贝雕、蝴蝶画、工艺藤器、黎锦、苗绣等特色民间工艺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是中华民族民间工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南民间工艺的现状令人担忧

目前海南民间工艺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部分优秀民间工艺面临失传的境地。如黎锦,即海南黎族织锦的处境便如此。海南黎族的织锦工艺历史上主要靠黎族的民间家庭织绣业维持,但是受现代工业以及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冲击,黎族家庭织绣业基本绝迹。海南黎族内部有五个支系,各个支系的黎锦在编织工艺、穿戴、图案等方面也有所不同。目前,除了相对发达地区支系的黎锦工艺得到较好保护和开发外,一些处于边远偏僻山区的支系的黎锦工艺,由于资金的紧缺和其他一些原因,随着掌握古老织锦工艺的民间艺人相继去世,而后继无人,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黎族织锦中的精华——龙被,因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其工艺已失传近百年。乐东大安黎族民间剪纸至今已有近400年历史。早在我国明代,当地黎族同胞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在汉族民间艺人的指导下,民间剪纸艺术得到良好发展并流传开来。wWw.133229.Com这里的剪纸艺术自成一派,反映出黎族丰富的民俗文化:飞鸟走兽栩栩如生,春华秋实洋洋大观,织筒、狩猎、种山兰的幅幅画面粗犷中见清秀。大安黎族民间剪纸以其清新、质朴、淳厚的山野风格,散发着独特的艺术魅力。由于黎族没有本民族文字,因而剪纸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并记录着黎族历史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黎族的民俗民风、生产生活等,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现也濒临失传……这种状况引起了关注海南民间工艺人士们普遍担忧。

二、保护和继承海南民间工艺的建议

在传统民间工艺的保护和继承方面,我们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民间工艺逐渐萎缩,甚至后继乏人,面临绝迹;现存的许多工艺产品制作粗糙、地方特色和时代感不够鲜明,缺少创意;民间工艺品研究、创作、制作、营销等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消费需求,等等。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海南省民间工艺事业的健康发展。尽管有关部门为民间工艺的继承保护和繁荣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这件事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笔者通过调研国内外先进地区民间工艺保护情况,借鉴成功的经验,对海南民间工艺保护工作建议如下:

(1)成立民间工艺协会,发挥带头人作用。目前,各省几乎都成立了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学会,发挥着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协会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护民间工艺的知识产权,为民间艺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帮助,通过合法渠道推广应用实用技术,并保障他们通过技术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因此,笔者认为,海南应尽快成立工艺美术协会,开展工作。

其次,成立工艺美术研究指导机构,凡热心帮助海南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聘请为专家组成员,为工艺美术事业出谋划策。协会和学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研究民间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探索民间商品化、市场化规律;积极进行民间工艺的研究开发、保护抢救工作,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2)制定适应海南省民间工艺的特点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技术队伍 到各少数民族市县搜集、考证散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将资料整理编印成书。开展对民间工艺美术现状的普查工作,摸清家底。了解民间工艺创作和生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重要的民间工艺人才及作品建立档案,建立起全面反映海南民间工艺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按照“抢救、保护、整理、革新、生产、发展”的指导方针,用数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间工艺保护制度和体系,在全社会形成民间工艺的保护环境。要规划建立一批民间工艺保护工作的有效载体,如民间艺术资料馆、民间艺术研究机构、在学校开设民间工艺课程等,吸引社会大众的参与,使海南省优秀的民间工艺得到有效保护。

(3)创建海南民间工艺文库。对民间工艺分门别类进行实地调查和记录整理,重要的可以用影视、录像、摄影、录音等手段如实记录下来,为科学制定有关抢救保护措施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同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系统出版《海南民间工艺图录》《海南民间工艺荟萃》《海南民间工艺大师》《海南民间工艺遗产名录》等。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将海南无形的、难以传承的民间工艺变为有形和可看的图片及录像,汇编出版,从而创建成海南民间工艺宝库,流传下去,永久保护。

(4)培养民间工艺人才。民间工艺人才是特殊的人才群体,要针对他们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宏观指导、政策引导为主,科学制定民间工艺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有计划地将民间工艺人员纳入海南省人才的培养之列。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工艺人才,可以探索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艺术精品,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尤其对身怀绝技的民间工艺大师,应列入各级政府保护名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充分发挥他们创新发展民间工艺的才能,从而使优秀民间工艺借助产品的载体得以复活,并通过市场的平台,流传国内外,让海南优秀的民间传统工艺不断发扬光大。

三、开发海南民间工艺的途径

1.打造品牌民间工艺产品,弘扬本土民间文化。海南的工艺品很早就进入市场流通,有的已发展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总体上产业规模还不大,有影响的品牌产品还很少。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并且越来越呈现出个性化和规模化的特点。所有的营销活动和市场价值都围绕品牌展开,拥有品牌就拥有市场,就可以获得最大的市场价值,市场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因此,在创新体制、机制和做大企业产品的同时,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出更多为当代顾客所喜欢的民间工艺品牌。海南工艺品创造品牌时,对目标市场必须进行细分,通过市场研究,确定品牌能够进入目标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目标市场的需求性质、需求状况,集中的消费群、潜在的需求和利润增长的机会等。企业通过市场分析,找出品牌创造的基点和品牌发展的市场空间。

2.创作民间工艺精品,拓宽发展空间。在现代社会,传统民间艺术受到多元工艺的冲击,市场疲软。但当今蜚声海内外的女子十二乐坊,硬是通过艺术创新和现代包装的手法,把原来不太景气的中国传统民乐的市场从亚洲扩大到欧洲和美洲去了。原生态的民族歌舞《云南映象》,在国内外市场已开始走红。近年来,海南文艺工作者对黎族文化进行了成功的挖掘,创作的人偶剧《鹿回头》、大型歌舞诗《达达瑟》在国内外引起轰动,足以证明精品文化艺术可以走出海南,走向世界。这些对海南的民间工艺的创作有所启发,海南的民间工艺在国内外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如海口地区一家民间工艺品生产企业,特别注重传统工艺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在设计创作上下大力气,不断开发新产品,在质量上下工夫,生产精品,在包装设计方面做文章,在实用性上动脑筋,逐步形成民间工艺制作生产、包装运输、展览销售一条龙的工艺产业格局。他们近期用椰壳开发出有现代感艺术品位的装饰板、椰饰品、椰雕家具,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由此可见,只要结合现代时尚,创作精品,海南的民间工艺就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以旅游为载体,开发民间工艺新产品。海南是旅游大省,旅游度假胜地已经形成。2007年,全省接待旅游过夜人数1845.51万人次,这为海南旅游工艺品的设计、开发奠定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笔者考查在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有几十家纪念品商店及商品一条街。 南山旅游纪念品品种繁多、形色多样。其中有金、银、玉、贝和木制的,琳琅满目地陈列在专卖店内,使人目不暇接。这些民俗小工艺品在经过工艺师的创意生产、精心加工之后,每件都成了高雅的精品,形成了具有南山标志性和民族特色的工艺品,受到许多国内外游客和名人雅士的钟爱,销售量很大。因此要加大旅游工艺品市场开发的力度,可考虑策划将产品有市场前景的小工厂改造成较为现代的企业,适当武装先进设备。用新技术、新材料,创新设计生产出大批民族服装、织锦、壁挂和旅游纪念品等,扩充和提升旅游产品,加快民间工艺企业规模化发展。

结语

海南作为旅游大省,有着其深厚的工艺底蕴,这片土地也因此更显出独特的艺术魅力和特有的工艺品位。加强海南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开发,既是对民族民间工艺的传承与发展,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传统工艺为基础,努力发掘民间资源,大力发展民间工艺,振兴民间工艺,改善旅游环境,增强工艺氛围,推动旅游产业开发与地方经济的同步发展,将民间工艺打造成海南最亮丽的“文化名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第6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 键 词 医疗保障 全民免费医疗 全民医疗保障 比较 论文下载

医疗保障是关系到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不仅能够使人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而且对于风险分担和经济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民生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我国的医疗保障有两种可选择的路径——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疗保障。全民免费医疗通过税收筹资,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全民医疗保障( 以下简称“全民医保”,注) 则主要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辅之以其他制度的方式提供医疗保障。这两种体制各具特色,各有利弊。正因为如此,中国究竟应采用何种形式,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论。

本文结合我国医疗保障发展的制度环境,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指出中国医疗保障发展的正确道路是建立一个公平、普惠、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而不是建立全民免费医疗体系;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正在朝这一方向发展,但是,从全民医疗保障的角度与要求来看,目前的医疗保障体制在资金筹集、制度整合、保障水平、覆盖面、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难点,这使得我国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与难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与难点,完善公平、普惠、多层次全民医保体制的对策建议。

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之比较和区别

一般而言,全民免费医疗是指免除缴费义务,通过税收筹资,由公立的、或者签约的私立卫生服务提供者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卫生服务。全民免费医疗使所有人能够根据治病的需要而非经济支付能力来获得医疗服务。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 NationalHealth Service,NHS) ,该制度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检到临终护理、从头疼感冒的小病到心脏搭桥等大病的各类医疗保健服务,一度被英国标榜为“西方最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而全民医保则是一种覆盖全体国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不仅包括以收入为基础、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构架,还包括针对少数弱势群体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及为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近三十个国家通过构建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制度达到全民医保,其中典型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

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选择上,人们之所以聚焦于在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之间取舍,主要是因为二者都满足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最初构想。无论是全民免费医疗还是全民医保都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非营利的性质,二者的目的如出一辙: 微观上,都是为了解决全体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改善人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 宏观上,医疗卫生是民生大事,免费医疗和全民医保都是为了逐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彰显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而让全体国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从制度属性来看,免费医疗和全民医保同属于强制性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权威,由政府集中领导和主办,理论上要求将制度规定的人群全部纳入医疗保障的体制之内。区别于自愿性医疗保障制度,二者的保障范围比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 对参保条件没有健康上的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的人还是患病的人都可以参与; 支付方式一般都是按照个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以全民免费医疗或全民医保为代表的强制性医疗保障占有主体性地位,可以有效避免自愿性医保制度因保险费负担过重或个人保险意识缺乏而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

然而,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各具特色,将二者进行比较,其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从体系特征来看: 第一,两种体系下的制度类型不同。实施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往往通过建立统一的医疗体系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全民医保往往通过建立多样化的保障制度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如,日本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不同职业将居民分别纳入到不同的医疗保险组织,整个国家的医疗保险由雇员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和老人保健三大部分构成;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除了包含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以外,还包括私人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第二,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同。全民免费医疗体系从制度设计之初便覆盖了全体国民,所有基于国民身份的人群,无论是 60 岁以上的老人、儿童,还是低收入人群、农村地区人群一律享受免费医疗; 而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不可能一开始便覆盖到全体国民,其覆盖范围有一个不断扩展的发展过程,通常由某一类群体逐步扩大到不同人群,最终随着体系的完善才能实现全面覆盖。第三,公平性程度不同。全民免费医疗的获得与个体收入无关,只依据医疗需求为国民提供全套建立在公共基金之上的医疗服务,公平性程度高; 而全民医保的主体性制度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据是否参保来决定医疗服务的提供与否,再加上区域差异、行业差异、收入差异的存在,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之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制度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其公平性程度较低。

从实现条件来看,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总体上全民免费医疗要求有更为成熟的实现条件。第一,要以雄厚的财政实力为基础。全民免费医疗意味着由国家来提供医疗保障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建设医院、引进医疗设施和技术、扩充医疗资源、负担医务人员工资以及全国所有患者的就医费用等,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有足够的税收以保证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的运作。第二,要以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为保障。全民免费医疗易导致医疗服务与医疗技术缺乏竞争性,为保证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需要各级公立医院、或签约的私立医院都要具备良好的医疗卫生资源,特别要求作为第一层次的社区诊所拥有为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第三,要以平衡的国民经济和医疗卫生发展现状为依托。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待遇差距明显等都是全民免费医疗发展的壁垒。比较而言,全民医保也有其特殊的实现条件。第一,全民医保的主体性制度,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由“多方买单”,所有具有支付能力的个人和单位都有缴费的义务,从而将国家的财政负担分散到单位和个人。第二,全民医保需要通过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风险的分担可以在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进行,以避免医疗保障职能的缺位。第三,在多样化的制度设计上,既要求根据不同的保障人群而有所区别,又要在整体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进一步整合的空间。当然,具体的缴费和支付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收入相关。

从保障水平来看,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全民免费医疗覆盖面广,公平性高,并且其保障水平整体通常高于全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这是因为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多数是发达国家或者福利国家,强大的经济基础和较高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是其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前提与必要保障。欧洲发达国家如英国、瑞典、瑞士、丹麦等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2009 年,上述国家的医疗费用支出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 9. 3% 、10% 、11. 4% 、11. 5% ,可见,发达国家有能力提供一个保障水平普遍较高的医疗卫生制度。与之相比,由于全民医保体系的子制度比较多,各项具体制度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 例如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的报销额度在95% 以上,而新农合的报销额度只有 30% -40% ) ,具体制度之间的差异使得全民医保难以达成一个相对统一保障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全民医保经过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其整体的保障水平一定会不断提高。

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之道——“全民医保”

全民免费医疗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这使得许多国人对其心向往之。究其原因,“全民免费医疗”天生就具有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人人都希望国家能够为自己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然而,世界上并没有“免费的午餐”;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完全免费的医疗制度,所谓的“全民免费”是相对的。

一方面,免费医疗与其他医疗体制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疗费用的来源上。全民免费医疗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及地方的财政,这些主要依靠公民纳税的财政资金说到底还是参保人自己缴的钱。因此,可以说,免费医疗的资金是将医疗保险中参保人缴费换成纳税人纳税。另一方面,免费医疗并非意味着公民不花钱即可获得免费治疗。根据《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全球 193 个国家的卫生费用支出中,个人卫生支出为零的国家一个也没有。那些通常被认为向民众提供免费医疗的国家,如英国、瑞士、瑞典、加拿大、巴西等,2007 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 分 别 为 18. 3%、40. 7%、18. 3%、30%、58. 4% ,免费的只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险目录以外的诸如门诊处方、牙科门诊费以及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仍需自行付费。

除此之外,国内少数地区实行的“全民免费医疗”( 以陕西神木模式为典型代表) 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真正的全民免费医疗体制不用参保,所有户籍拥有者或者所有居民都可以自动享有免费医疗。而根据《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试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享受免费医疗。”另外,神木模式也有各种费用控制方式,门诊服务只有在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后才能免费享受。住院费设有起付线,也有自费的项目,起付线以下费用由患者自付。事实上,“神木模式”只是一种保障水平较高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鉴于绝对的“全民免费医疗”根本不存在,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宏观社会经济条件,我国于2009 年颁布的“新医改方案”最终摒弃了全民免费医疗的发展路线,选择了走向全民医保的战略方向。我们认为,这是结合多方经验与现实国情而做出的正确选择。

首先,全民医保更加符合我国的财政现状。一般来讲,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比重要高于社会保险制的国家,以英国为例,近年来英国医疗开支占GDP 的 9% 以上,用于 NHS 的预算高达 1000 亿英镑( 人均 1980 英镑),可见,全民免费医疗需要依靠雄厚的财政能力为支撑。就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国民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覆盖 13 亿人口的全民免费医疗体系如此庞大,必将造成沉重的税收负担,就像西班牙等部分发达国家一样,易出现财政负担过重,财政赤字高涨,免费医疗体制难以为继的情况。所以说,我国并不具备英、美那样的经济实力,“多方负担”的全民医保体系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想在全社会尽可能做到公平的分配,使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只能通过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发展多层次的全民医疗保障,从而满足公民基本医疗权利的实现。

其次,全民医保更容易把效率和公平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萨缪尔森的“公共支出纯理论”,如果把全部医疗卫生服务都划归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高成本、低效率等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看似公平性提高了,但是医疗效率问题已然成为医疗保障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个人不付任何费用,肯定会形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与低效率,典型的例子是: 英国的医疗服务出现的排长队现象,等待免费住院的患者不断增加,特别是外科病人及慢性病人,有的地区要等待几个月、甚至几年,这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除此之外,看病不花钱还可能造成小病大养,重复医疗,重病患者得不到及时医治,住院率上升等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最终导致医疗体系疲惫不堪。比较而言,全民医保通过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将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具体化、明确化,可以更好地把效率和公平两者统一起来、平衡起来,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全民医保有利于在实现公平性的基础上,提高医疗效率,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使医疗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再次,全民医保更加适应各类人群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过大、收入差距明显、两极分化严重等现象,使得我们不能像英国那样有较为统一的制度环境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提供支持。全民免费医疗差异小、层次少,勉强实行很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财政负担过重,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设计多样化的保障制度来适应全社会各类人群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全民医保在发展过程中允许多种制度的同时存在,即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各自保障对应的人群。此外,全民医保灵活性较强,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央总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还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制度和政策。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有能力的地区已经直接建立了“二元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些地区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针对特定人群适当发展医疗救助制度或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

全民医保发展面临的问题与难题

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全民医保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我们也正沿着“人人都能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道路不断探索。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处于体制发展初期,经验不足,现阶段的全民医保仍然是不完善的全民医保体制。这是因为我国所要实现的全民医保是一个公平、普惠、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制,其真正的内涵不仅在于要无条件地满足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权利,而且要保证医保费的缴纳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只与参保者的支付能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应当主要与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挂钩,以此来实现医疗保障在医疗筹资和服务利用方面的公平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体制离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目标还相差甚远,全民医保在进一步发展中仍然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和难题。

( 一) 财政投入不足,保障水平低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1》,2009 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占 GDP 的比重仅为 5. 15%。其中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 27. 2%,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自 1978 年以来由 20% 左右提高到 50%左右,政府的医疗卫生财政支出无论是从比重上还是从绝对数上都低于社会和个人的卫生投入。而在欧洲发达国家,医疗卫生费用约占GDP 的 10% 左右,其中的 80% - 90% 由政府负担,可见中国卫生总费用中的公共支出部分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都偏低,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居民看病就医的个人负担水平仍然较重。个人支付比例过高,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是导致民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严重的影响了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可获得性。

( 二) 制度“碎片化”,既有损效率,又有失公平

尽管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是必要的,但是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之下的多种子制度最终应随着制度的完善而走向整合,形成统一、高效的医疗保险体系。单就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各地都有至少四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公务员免费医疗制度,不同医保人群之间差距明显,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再加上医保统筹层次目前主要还停留在县市级,每一个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各自为政”,其具体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有较大的差异。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是一种“碎片化”的体系,不仅有损医疗保障的效率,而且将造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障碍,阻碍社会融合,有悖于“公平性”原则。

( 三) 补偿模式与补偿机制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除了常见的报销比例过低,参保人自付比例较高之外,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弊端。一般而言,常见病的发病率远远高于重大疾病,以“大病统筹”为主要补偿范围的制度设计,不仅对门诊的报销相对较少,而且弱化了对常见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视,最终会加重医疗体系的治疗负担。后付制的补偿方式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尤其是在患大病、需长期住院的时候,垫付医疗费用成为一个难题。不仅如此,后付制的补偿方式还会引起报销时手续麻烦,补偿限制过多的问题。具体来说,起付线过高使得报销门槛过高,部分基本医疗风险得不到分担;封顶线使得大部分穷人在患大病时医疗负担仍然过重; 报销药品的目录范围较窄使得多层次的医疗需要得不到满足; 对于异地就医的人群来说,报销程序的复杂更是阻碍了医保的转移支付。种种补偿机制设计上的不合理使得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窄,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 四) 对医疗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一般而言,收入越低,社会保险的参加率也越低。基于医疗保障制度最初形成的原因和现在遇到的困难,存在着一类“医疗弱势群体”,主要包括: 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农民工,以及被排除在“医疗体制”之外的人( 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和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医疗弱势群体大多是位于极端贫困人口之上的大量边缘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人口,他们在遇到较大的疾病风险时,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很容易陷入极端困难和贫困的境地。我国的医保制度尚不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式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本应最需要医疗保障的“医疗弱势群体”得到的保护却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风险保护的错配。较典型的是农民工群体,一方面新农合的制度设计针对农民工保护不足,在该制度下农民工通常要承担高额的自负费用,且必须向籍贯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申请补助,不但补助金额很低,而且补助申领程序耗时很长; 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易造成漏保,且流动性差,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致使其基本医疗权利得不到保障。

( 五) 城乡二元分割致使医保缺乏公平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平。长期以来,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医护人员、药品供应处于短缺状态,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农民医疗的可及性远比城镇居民差。把有限的医疗资源优先满足少数优势群体的需求,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公平。据统计,2008 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为 14535. 4 亿元,其中城市医疗卫生费用为11255. 02 亿元,占总费用的 77. 4% ,农村医疗卫生费用为 3280. 38 亿元,占总费用的 22. 6%,农村居民在人均医疗费用筹资标准、参保人数和报销比例上远低于城镇居民。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农村医疗保障待遇太低,使得很多参保人群在遇到疾病风险时仍不敢就医,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险中的逆向收入分配。

完善我国全民医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全民医保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想最终实现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全民医保,不仅需要加强政府、医院、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的支持与配合,还需要从整体上完善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根据目前的形势和相关情况,结合上文分析的问题与难点,我们分别从覆盖面、制度整合、政府责任、医疗卫生体制以及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 一) 坚持强制性原则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继续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

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自愿参保”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因经济贫困而无力参保的人,或者因缴费年限不够,制度体制漏洞而被排除在医疗保险的体制以外的人群,这使得全民医保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我们要把诸如广大非正式就业人口、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老知青以及农村低收入农民等“医疗弱势群体”作为医疗保障扩面工作的突破口,促使政府积极地发挥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的作用,不仅要从政策层面上规定所有人群都要强制性参加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有针对性地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逆向财政补贴问题。总之,要将全体国民都无条件地纳入到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中去,这在目前阶段是可行且必要的。

( 二) 加快制度整合,走渐进的全民医疗保险之路

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人群分割严重阻碍了我国全民医保的发展,医疗保险逐步从“多元制”或“三元制”过渡到“二元制”,最终实现“一元制”已经势在必行。我国应该选择渐进式全民医保道路,对于城乡经济差距不太大的地区,应优先考虑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这两种制度合并,然后逐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目前则要认真考虑不同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不同制度合并。具体做法是: 首先消除制度间存在的明显不平等; 然后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医疗筹资和服务利用方面的公平; 最后要逐渐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体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增进国民福祉。为此,需要中央出台相关政策,完善顶层制度设计,鼓励条件成熟或基本成熟的地区( 最好是以地市为单位,条件合适时也可以以省市为单位) 进行医保制度整合及医保共同体建设的试点。我们认为,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江苏省的苏南地区,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区可以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这种试点,可以是医保共同体建设的试点,即建立在区内“无障碍”参保与就医的体系; 也可以是制度整合的试点,即将三种制度进行合并,或只先行合并其中的两项制度。总的来说,医保共同体建设的难度相对较少,可以较大范围的开展试点,并不断扩大和联通这些共同体,最终实现全国的统一。目前,国内的不少地区已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还没有形成全国的联动态势。

( 三) 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全民医保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必须付出一定费用,事实上,对于家庭收入水平很低、确实没有能力付费的人群,国家应该破除按照市场经济效率先行原则的做法,大力发展医疗救助制度。立足于让所有社会群体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甚至是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政府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低价格辅助贫弱人群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此外,还可以通过财政制度安排,开办医疗救助医院和福利医院,把医疗弱势群体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像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医疗卫生财政开支集中在关注贫困和老年人口等弱势群体的保障上,而让一般的人群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机制得到保障; 法国也专门推出了公共财政共同分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的计划,明显减少了专家服务偏向富人的倾向。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建议国家对一定收入标准以下的人群设置较低的起付线和较高的共付比例,减轻他们的负担,减少和防止有病不愿看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 四)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医疗保障是一项涉及多种关系、多个部门、多方主体的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有利于医疗保障效率的发挥,是全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全民医保的发展过程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问题。按照中央的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 即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简单地说就是健全医保、规范医药、创新医疗。从这个角度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关于“健全医保”,要注意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与管理制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在未来建立起国家统一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关于“规范医疗”,一方面要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能免费或低价向病患提供“基本药物”; 消除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大处方”的诱因; 改善招标过程,以取得性价比更高的药品; 另一方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业,促使基层医疗机构由逐利性转到公益性的运行轨道; 关于“创新医疗”,要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 五) 鼓励商业医疗保险的介入,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第7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1 导言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力进城谋取生存和发展已成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的社会现象。农民工在对城市经济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这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2 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目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程度却比较低,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发育滞后,其合法利益实际上也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2.1 工伤保险需要强烈,但参保水平不高

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采掘业以及制造业等,这些行业的职业风险都较高。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已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许多省市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南昌市的调查中发现,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而有76%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更有甚者竟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忧。[2]

2.2 医疗保险制度缺陷,导致流动人口就医难

青壮年是农民工队伍的构成主体,尽管如此,生病就医在所难免。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但对于农民工来说,作用却不明显。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没有实现更大范围的区域统筹,这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存在矛盾,加上城镇保险不能和农村保险实现有效对接,导致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3]此外,医疗保险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异地就诊手续繁琐,很不方便。

2.3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且参保中断问题严重

就目前农民工收入而言,农民工还没有具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同时,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养老保险难以在农村推广。一项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

在低参保率现象存在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高退保率”现象的存在。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每天都有农民工“退保”,甚至出现了“退保”人数比办理参保的人数还多的现象,农民工“退保”俨然已成“风潮”。[4]

2.4 失业风险最大,但社会保险程度最低

浙江工商大学40多名学生对浙江杭州、温州等7个城市的农民工进行了普法宣传和问卷调查。在718份样本中有过失业经历的有600人,占了83.57%。[5]可见,失业在农民工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农民工在失业后,大多只能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就借钱或得到亲友的资助,靠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最少。即使靠个人积蓄生活,大部分农民工只能维持不到半年的生活,另外有12.3%的农民工失业后根本没有住处。可见,城市农民工失业后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其生活境况非常困苦,有的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计。

3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对策建议

为了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加快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要整体深化配套改革。从根本上解除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别,最终在法律上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平等参与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的权利统一和明确地规定下来。

3.2 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3.2.1 建立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应强制性地推动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在受到工伤时可得到相应赔偿,并促使用工单位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坚决贯彻“无过失补偿原则”[6],即农民工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不同的费率,费率的高低与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的大小成正比。[7]

3.2.2 实施针对性医疗保险方案

农民工因其流动性较大,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日常的医疗开支由个人承担,如果愿意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应确保该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鉴于农民工无法承担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可以选择住院统筹保险作为推进医疗保险的突破口,确定较低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缴纳,实行基金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连续缴费时间与医保待遇挂钩。

3.2.3 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为改善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可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建立多层次的缴费基数,允许农民工根据自己的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档次。这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还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预留了一个“接口”,为将来实现有效对接奠定了基础。

3.3 推动相关制度进行协调性改革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遵循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在土地市场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的效益,又可以增加放弃土地的农民工收入,使进城农民有能力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制定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4 结论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等方面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要勇于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切实步骤,使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真正得到改善和解决。

参考文献

[1]罗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J].中国博硕论文数据库.2006

[2]石宏伟,张仁传.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践与思考--以上海和广东模式为例[J].理论探索.2007(1):92-94

[3]陶志勇.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忧思与求解[J].社会保障制度.2005(4):50-58

[4]廖红丰.发达国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借鉴与我国的政策建议[J].社会科学研究.2006(1):47-55

[5]崔传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J].理论探索.2006(7):34-42

第8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关键词] 医养结合模式;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B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止2015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提升至10.5%,同比增长0.4%,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并呈现加剧趋势。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城市已经突出,同时在年轻劳动力输出较多的贫穷农村也相当严重,“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护”已成为今后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又连续多个文件指导发展医养结合模式,以此来破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但医养结合模式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政府层面上缺乏立法保障与制度安排,在研究层面上专家学者只针对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1]-[4],亟待需要一套配套的政策制度支持。从国内外发展医养结合模式的实践经验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较好的解决老年人护理、医疗照顾等一系列问题。

一、医养结合模式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构建的必要性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是一种对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意外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庭成员或者护理机构提供康复与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5]。

(一)适应老年人日常医疗护理需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升高,老年人日常护理需求也持续上升。伴随年龄老化,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呈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老年人的疾病谱也在发生变化,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提高,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及残障老人对专业的日常医疗护理需求更为突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下,不论居家或机构养老都需要把医护老年人常见病的功能凸显出来,才能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因此,对老年人常见病的医护环节进行保障,构建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当老年人需要预防调理或康复治疗时,可及时享受到专业的针对。

(二)减轻家庭养老照护的压力

家庭成员间的照料,在养老护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家庭结构不断小型化,传统三四世同堂变为“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家庭结构呈现“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型,人口抚养比持续上升,独生子女需要承担更大的赡养责任。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城市群体中居民工作压力增大,很难抽出更多照顾老人的时间、精力;农村中伴随务工、求学群体的外出,造成“留守老人”问题不断严重。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护理保险的需求不断升高,需要社会来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以应对老龄化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巨大风险。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旨在提升居民的养老质量,减轻家庭养老照护的负担,这就需要社会更多的参与到养老照护中,构建完善的护理保障体系。

(三)提供专门的护理保障资金

老年人日常医护费用不断升高,但当前老年人护理费用并没有完全列入医保报销目录,给老年人享受医养结合养老模式造成了较大经济压力。许多老人在治疗完疾病后没能及时进行正规的康复护理治疗,从而留下不同程度的后遗症影响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保障资金的帮助支持。然而在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护照料费用超过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调研天津市医养结合模式机构发现,收费多在每月4000元以上,入住老人多为退休的高级干部或企业经理家属,普通工薪阶层退休老人及广大农村老人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在居家式医养结合模式,上门提供医护服务发生的费用,同样也需要统筹解决。因此,建立发展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专门的医养结合保障资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我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

(一)我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构建的基本思路

1.立法先行。德日两国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都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保障基础之上,在实施之前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与监管市场运作行为,推动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青岛在推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之前,出台相关试行规定发挥了指导规范作用,但是缺乏法律保障使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我国推行护理保险制度,一定要立法先行,给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基础。

2.广覆盖、保基本、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老龄化程度与特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与补充。伴随农村生育率快速下降及年轻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中“留守老人”问题不断严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60岁以上老人农村占比为14.98%,城市为11.69%;65岁以上农村为10.06%,城市为7.8%[6],可知农村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问题比城市更为突出,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定要覆盖更广大的城乡居民,使制度在建立之初就考虑到起点公平。德国模式与青岛经验中,护理保险先“依附”于医保,覆盖全民,再逐步提升保障层次;制定我国护理保险制度时,可以借鉴“依附”医保强制参保,覆盖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护理保险保障,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保障层次。

(二)参保对象与护理对象

考虑到覆盖人群的广泛性,受益群体的公平性,借鉴德国模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象均强制参加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平行的基本护理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管理经验基础上,对基本护理保险进行运行管理。

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护理对象明确定义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7]。借鉴青岛经验,将护理对象主要定位在因正常衰老及病理性衰老导致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入院及居家医疗护理照料服务的老年人,同时兼顾身患重症、瘫痪在床、需要特殊医疗护理服务的群体。

(三)保费筹集

从长期护理保险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保费筹集应该建立专项的筹资体系,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缴费为主,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社会福利基金、非盈利组织及个人捐助为补充。同时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赋税能力有限,普通居民保险缴费的意识及能力不足,政府应该先承担主要的保费筹资比重(有学者测算,国家有机划地筹集护理保险基金,国家财政有能力保障护理保险的顺利运营,政府用于护理服务的公共花费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7%-0.8%[8])。通过大力宣传与政策引导,提升个人的缴费意愿与缴费水平(专家测算,15年的护理保险缴费基本能够满足老年对护理服务的统筹需要并有部分积累,个人缴纳费率以不超过个人收入或者养老金的0.6%为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企业的发展转型,企业建立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从企业年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筹集医疗护理保险基金。

(四)服务内容

不论是德日模式,还是青岛探索经验,都先依据老年人具体的健康程度与自理能力划分不同等级,然后再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同时,根据医护服务资源配置情况,划分为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两种不同的服务方式。我国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之初,提供服务内容与水平应当与保费筹资能力相适应,与老年人实际需要相适应,在考虑老年人特殊生活习惯基础之上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提升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水平与服务内容。

(五)运营管理

从政策制定、保险费筹集、基金运行到机构监管、服务评估等管理,都可以先依托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营管理经验,同时借鉴德日等国运营管理的可取之处,初步建立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管理制度。在运营管理的具体实际中,不断丰富完善运营管理模式,使其更好地推进我国老年护理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构建我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

(一)注重居家与社区护理保障

近年来,全国各地探索适合当前国情下的养老服务方式,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葛丽英等组织的老年服务情况调查显示,成都市金牛区1000个被调查家庭,99%的老人住在家里,有92%的老人希望社区能够提供各种养老服务[9]。提供上门的居家护理服务也是德日及青岛模式中最主要的护理服务方式,老人对自己生活的环境比较熟悉与适应,从情感上更能接受与认同。同时,对有一定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又可以减轻机构资源配置的负担,减轻子女心理方面的愧疚感。社区作为老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要充分认识社区护理的平台作用,构建社区护理的配套制度与设施,形成居家与社区为基础,专业人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模式,增强服务的多样性与可及性,切实满足老年人实际养老护理需求。

(二)鼓励志愿者队伍的参与

充分调动起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事业中去,补充政府与家庭在养老事业发展中人、财、物投入的不足,同时促进形成“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养老志愿服务制度:探索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的模式(服务累计的时长可以抵换自己父母或自己年老后的服务时间),鼓励让更多有时间、精力的年轻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成为养老服务的奉献者与受益者;探索医护专业人员对所在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志愿服务时长可以与绩效考评及职称评定相关联;探索医护及养老机构与附近社区对接,进行志愿指导服务的制度,服务的规模、内容与机构等级评定等相关联;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切实降低养老护理费用负担,提升养老护理水平,注重对老年人的心理慰藉,构建一个更为优质高效廉价的老年养老护理体系。

(三)传统中医药的融入

传统中医药在老年人医护及养老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很好地提升老年人的保健康复水平,且具有安全廉价的优势。2014年卫计委《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的优势作用。探索将针灸、拔罐、推拿按摩等中医药特色纳入到上门居家护理及机构护理项目中,建立相关的中医医师招聘、考评、激励等管理制度,为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发挥特色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黄佳豪,孟P.“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必要性、困境与对策[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6)

[2]孙雯芊,丁先存.公立医院医养结合模式可行性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5)

[3]郭冬等.医养结合服务老年人的可行性探索[J].改革探索,2005(21)

[4]杨景亮.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究[D].沈阳: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J].保险研究,2010,6(4)

[6]蔡茜,向华丽.我国老龄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16)

[7]袁彩霞.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路径研究――以青岛市为例[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第9篇:民工医保论文范文

一、夯实资金投入,实现教育经费均衡配置

1.保障教育经费投入。莲花县是一个国定贫困县,但在教育投入上坚持按照标准优先拨付、足额拨付,实现了财政穷县创建教育强县的目标。莲花县委、县政府对教育工作非常重视,切实保障了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了“六个增长”。近三年来,在保证预算投入逐年增长的同时,县财政投入配套资金430万元,定期拨付用于全县中小学教学仪器、电教设备、音体美器材、图书资料的购置补充。教师的工资、奖金、培训费、医保金等都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在教师中发放了绩效工资,做到“待遇与公务员一视同仁,发放优先安排”,使农村教师安心从教、乐于育人。

2.落实以县为主经费管理体制。县财政设立教育资金专户,由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凭县教育局的审核数直接下拨公用经费到各中小学,资金封闭运行。莲花县成立了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建立了“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独立账户、独立运作,并全面掌握和了解农村学校资金运行情况,为均衡全县学校的资金和教师的福利待遇发挥了重要作用。

3.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益。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莲花县建立了扶贫助学机制,重点关注困难家庭学生的生活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近两年来,通过“两免一补”、结对帮扶、国家助学金、食宿补助、“春蕾计划”、减免学费、成立县助学基金会等措施,扶助贫困学生38630人次,扶助金额达1878万元。该县争取到上海德仁基金会的资助,投资40万元新建了琴亭镇“德仁苑”托孤学校,基本解决了孤儿入学问题。托孤学校的建立开创了莲花县扶贫助学的新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在县明珠中学设立了留守儿童“爱心所”,面向全县招收留守初中生。为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无条件确保农民工子女入学。多年来,全县进城务工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二、优化布局规划,确保办学条件均衡配置

1.优化教育网点布局。针对全县城镇化建设发展迅猛、农村人口逐步减少、山区学校成班率低、教师配足配齐难的实际,莲花县进行了学校布局调整。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实现均衡”的原则,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坚持“撤、扩、并、建”的思路,制订了《莲花县调整学校布局实施方案》。近年来,共撤并“麻雀”学校8所、教学点10个,建立“九年一贯制学校”3所,设立完善寄宿制学校12所。2011年,该县无偿划拨土地300亩用于新城教育园区建设,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教育园区建设任务。

2.推进各类工程建设。莲花县始终坚持“穷不能穷教育、苦不能苦孩子”的原则,想方设法筹措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投资1292.4万元新建了升坊中学、清水中学等学校的校舍。结合中小学校校安工程、农村寄宿制工程等项目,投资1498万元新建了南陂中小学、清水小学、神泉中小学食堂,长埠小学、坊楼小学综合楼,高洲小学学生宿舍等。投资100万元完成农村学校配套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同时,采取“建设增容、分散扩容”的办法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一方面,扩大城区学校建设规模。投资230万元在县城学校新建了三栋教学楼,新增教室60间,缓解了县城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另一方面,提高城郊学校的容纳量。扩大城北小学、花塘小学等临近县城学校的招生规模,缓解了县城学校的招生压力。

3.完善学校各功能室建设。“农远工程”项目的实施,使全县学校拥有了现代教育设备。如今,该县的“农远工程”已经覆盖到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个学校,边远学校也拥有远程教学接收平台,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该县还进行了中学实验室的改造、小学综合楼的建设,近两年来,新建标准化实验室8个,新增图书1.8万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图书达到15册。同时,通过为各校补充必需的电教设备和音体器材以及启动全县中心小学多媒体教室建设工程等,彻底改变了该县中小学校“条件简陋、设施不足、设备落后”的现状,全县呈现出“环境美、设施齐、条件优”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城乡师资均衡配置

1.建立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一直坚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管全县教育编制,统一招聘、调配教师,真正做到从管理体制上来确保城乡师资均衡。为了进一步充实农村师资力量,该县通过国家“特岗计划”和“三支一扶”等途径,近两年来共向社会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特岗教师”和“支教教师”220人,确保了该县在编制范围内每年教师的补充数不少于上年教师自然减少数,以此逐年缓解并最终解决农村教师数量不足、素质较低的问题。

2.建立农村教师培训机制。为教师素质的提高搭建平台,设立专门的培训经费,制订定期培训制度。近三年来,共派送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人次达860人次,县教育行政部门还利用教师暑期休假时间积极组织了县级学历培训等活动,开展了“送培下乡”“送课下乡”“老带新”“城助乡”等多种形式的教学交流活动,增加了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培训的机会。通过开展学科大比武、评选学科带头人、申报省市级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等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和教研能力。目前,该县有4人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3人被评为省级优秀校长和优秀班主任,26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5人被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71人被认定为县级骨干教师。

3.建立“以城带乡”帮扶机制。莲花县启动“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工程”,开展支教交流活动,每年在县城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三年来,共选派了300名教师下乡支教。同时,在县城学校选派一些能吃苦耐劳又有培养前途的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担任一定的职务。通过县级支教和选派学校领导,将城里的优秀教师资源、先进的教学理念、精湛的授课艺术传递到农村学校,缓解了农村学校师资紧张的矛盾,促进了城乡教师之间的交流,提升了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4.建立全县教师激励机制。2007年以来,莲花县全面落实山区教师山区津贴发放制,共有720个教师享受山区津贴,每年发放山区津贴72万元。在职称评聘、评优评模、绩效考核中,该县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边远地区教师实行政策倾斜,让乡村教师“进得去、留得下、出得来”,形成了良好的激励机制和教师配置良性循环系统。为了建立长效的教师激励机制,2011年,莲花县委、县政府设立了 “教育贡献奖”,此后每年将奖励一批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在全县掀起尊师重教的热潮。

四、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均衡推进

1.德育工作有新内容。坚持学校德育工作首要地位不动摇的原则,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全面开展德育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千名教师访万家”“开课日”“校社共建”“警校共建”等活动,全面提高德育教育质量;实施了“班主任德育建设工程”,即每月组织班主任观看一部优秀班主任纪录片、每学期举办一次班主任德育论坛、每学年评选一批优秀班主任,提高了教师的师德水平;实施了“学生情感体验营”计划,通过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保护绿色生态家园、珍惜幸福生活等主题活动,培养学生爱国爱家、感恩社会、感恩父母的良好品格。

2.课改和招生制度有新举措。坚持以课程改革为主抓手,按照“整体规划、分层推进、以研究促实验”的原则,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在初中招生工作中全面实施德育评价等级制,将实验操作和体育测试纳入考核,对学生有了更综合全面的评价。在招生方面,从2008年开始,每年将20%的重点高中录取指标均衡分配到学校,实行均衡招生,特别是2011年将重点高中录取指标提高到30%,增加了农村学校学生考入重点高中的机会。

3.教育督导评估有新办法。将学校队伍教育教学、德育工作、办学条件、后勤管理、安全稳定、教学成绩等方面都纳入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注重对学校管理过程质量的评价,并分层考评,计分设奖。这些措施促使了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推行素质教育。

4.校园文化建设有新成效。以开展创建“名师名校”示范引领工程为载体,开展了一系列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在学校积极建设“四个校园”(文化校园、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和素质教育校园),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校校有亮点和校校有特色的目标。在教师中,推出了“一培二树三推”新举措。“一培”就是通过校本培训,让教师尽快掌握先进的新课改理念,锤炼教学技能技巧;“二树”就是树立教师中的优秀典型,让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起全新的激励机制;“三推”就是推出一批名优教师,让他们走出学校。开展创建“名师名校”示范引领工程以来,已有50%的学校参加了市级以上“法制教育示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校”等奖项的评选,其中莲花中学先后荣获江西省首批人民满意学校、江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江西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城厢中学先后荣获江西省第二届中小学教育科研先进单位、江西省阳光体育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