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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定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检测活动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质量监督是反映和衡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要素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检测结果报告准确可靠,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举措[1],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最直接的质控手段。
1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建立和运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检测检验机构实现良好质量管理的基础,而质量控制可以通过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程序来实现。内部质量控制有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统计总结等;外部质量控制包括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测量审核等。这些都是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关键。其中,质量监督是通过质量监督员对日常检测活动的现场、操作过程、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制止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确保检测结果的最终准确性,是管理者对日常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能有效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第4.2.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拥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2];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2]虽然新版《评审准则》关于质量监督的要求不像旧版的描述详细,但随着资质认定评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对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也应该是愈加严格、全面,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更为重要。
2质量监督员的设立
质量监督员是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其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效,对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有双重要求,应由检测工作中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占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数量的10%,左右为宜[3],也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范围、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人员数量灵活掌握。2.1质量监督员应具备的能力。监督员应该是本检测领域内相对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识别出其他检测人员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之处,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和水平。[4]除了技术上的要求以外,监督员还应熟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能够全面掌握全过程及各阶段的质量要求。2.2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识别质量体系运行及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问题,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纠正和预防,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①负责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有效性、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②具有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操作活动的职责。
3质量监督的实施
在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中应遵循“工作必须有程序,有程序必须执行,执行必须有记录”的体系运行要点。[5]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就是为了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机构的各种检测活动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没有限定和固定时间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是随意的、没有计划性的。“连续的”即是指它是持续的并具有一定频次的。它需要有工作程序(程序文件)、监督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监督记录作为执行依据和指导。3.1质量监督工作的步骤。①工作程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监督应遵循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应该收编在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②质量计划。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并下达至质量监督员,确定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等。此外,在做出年度计划的同时,还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安排,针对某些具体的检测工作,下达专项质量监督要求。③质量监督员根据所监督的领域工作特点及重点、要点,将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细化,确定重点监督内容,保障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④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员应详实记录活动的内容,监督记录应该真实反映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以及整改过程,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的验证评论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以统一规范的表格形式,记录备案。⑤质量监督员应对监督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评价,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相关文件输入到管理评审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向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反馈的途径和由整改、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组成的完整措施体系,在管理评审质量监督汇报中应加以说明。3.2质量监督工作的环节。具体内容应围绕“人、机、料、法、环”等重要环节,如图1所示。3.2.1人——监督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人员,重点监督新上岗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他们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实验记录。3.2.2机——仪器设备。监督检测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是否按规范如期保养以及是否进行期间核查,仪器的运行、维修、检定、期间核查、保养记录是否完整。3.2.3料——检测样品和实验所用材料包括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等。抽样、委托检验样品标识清晰,具有唯一可识别性。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是否符合质量体系要求,样品记录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留有备样,备样封存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所使用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符合实验要求,保管、领用、登记是否规范。3.2.4法——检测标准方法。监督检测标准方法是否适合样品检测要求,是否现行有效,是否进行受控管理。对于已经变更后的检测标准,是否进行标准变更申请,是否还具备检测能力、验证实验、作业指导书等。采用非标方法时,是否经客户同意,是否进行过技术判断及确认等。3.2.5环——检测环境。监督检测环境温湿度控制等条件是否符合试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控记录。3.2.6其他环节。除上述检验检测现场操作监督以外,还有必要进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等资料信息方面的监督。原始记录书写格式是否统一,填写是否规范,数据处理是否准确,是否使用国际单位;检测报告的检验信息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正确等。
4质量监督记录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统一格式的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可分为质量监督记录、不符合项记录以及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从质量监督实施至不符合项纠正实施及验证的全过程,内容真实。
4.1记录内容
质量监督记录应包含监督对象、地点、内容、方式,监督评价及处理意见。可对监督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正确予以评价。如未发现问题和异常,可以不做处理意见;如有问题,应填写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和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
4.2不符情况的处理
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生不符合项的时间、地点及监督对象,对于这个过程应详实记录,通过分析过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属性,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纠正措施,并为杜绝此类问题重复发生制定预防措施。
4.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主要是分析不符合项存在的原因,结合做出的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进行验证,通过实际验证结果给出验证结论,以确保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得以实施,并行之有效。
5结语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总目标是纠正和预防不符合工作。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应分解和细化目标、要求,形成阶段目标和要求(例如:季度目标和要求)。切实做好效果评价与改进,是实施质量监督的关键,它能够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形成科学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有效地实施质量监督,还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工作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并不断提高,提供的检测、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同时也将提高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和运作成本。所以检验检测机构应重视质量监督,并督促质量监督员认真做好各项监督工作,提高机构整体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作者:周怡 杨威 刘翠微 单位:石油工业油井水泥及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考文献
[1]周红,葛陈勇.浅谈如何有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J].中国纤检,2015,32(17):67.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北京:国家计量认证石油评审组,2015.
[3]李阳.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J].科技博览,2015(4):184.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
(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现在申请都是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申请部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局中的行政许可栏目中,并且自主的选择相应项目操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相关受理后会给申请部门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部门可根据受理的通知书向国家授权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相应的约请,现场评审的时间确定,是由申请机构和协会共同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的,并经过严格的现场评审后,申请部门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符合项的工作,并把整改的资料提供给相应的评审部门,评审部门确认都以做到整改后予以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4年。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是在2006年2月,它替代了1987年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条例,并在2006年的7月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此来代替2000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国家实验室与国家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都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来实施,省级实验室资质的认定都是由省级的质检部门认证相关的认可管理机构组织来实施。
(三)适用的范围: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四)性质:市场准入条件。
(五)意义:实验室资质的认定是检测部门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的国内,从事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都要通过实验室资质的认定评审。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检测机构可以登录认监委或省级质检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向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地方的质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后相应的实施部门会派出评审组来对申请部门现场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3年。
三、检查部门的认可 、实验室的认可
(一)依据:检校实验室的评审主要依据是CNAS―CL01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查部门公认的评审依据为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二)实施机关:实验室的认可与检查部门的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来组织并实施的。
(三)适用的范围:可与国际实验室的认可合作部门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来实现互认,避免重复评审。
(四)性质及原则:都为自愿申请原则。
(五)相关的意义:第一,表明具备了必须要按认可的准则来深入的开展校准及检测服务,不断的开展检查服务的相关技术能力;第二,可以很好地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及社会各界信任;第三,能够获得双方互相签署互认协议方地区与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第四,能够被很好地列入获准认可机构的名单,提高相关的知名度。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实验室能够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中下载申请书,再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就会派出评审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的相关有效期:3年。
(八)实验室的检测和检查部门的区分: 第一,工作方式不同。通常,检测要在环境条件好的实验室中进行,需使用比较复杂设备、及检测工艺,不需对检测的结果判断。第二,业务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不同。实验室检测的相关物品,一般都是接受了客户进行委托才检验的,实验室也只对产品实际检测结果负责。检查部门不单要检测抽取或者是委托的物品,还必须要有相应检查行动,并作出正确的判读。第三,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是不同的。检测报告只是给出了准确、科学、客观的最终结果,在有需要时并可以对结果做注释及相应的说明等,检测报告是委托方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而检查报告则包含所有的检查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对符合性所作出的判断。第四,对工作人员要求不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机构的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具有分析和综合判断力,对人员能力、监督、培训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四、“三合一”认可
(一)依据:实验室的认可的依据是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计量认证和授权的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实施。
(三)适用的对象: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
(四)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我国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够在认可委的指定官网下载实验室的相关认可申请书与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再向认监委实验室部提正式的交书面申请后,并接受相应的受理后,国家认监委会派出评审组来对国家质检进行现场的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五)证书有效期:3年。
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机构假如只做法定检验与政府委托检验,那么只需申请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就可以了, 申请前所建立和运行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的取证后在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限定范围内来深入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伴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货物的重复检测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正常货物通关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明确规定承认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结果。相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法定检验资质或许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就需要已经通过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建立一套能够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管理系统,并向认可委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陈英红 CNAS认可准则在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的应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
[3]乔东 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际发展趋势: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7
[4]TSG Z 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
[5]TSG Z 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TSG Z 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和《*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评审合格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等规定,经研究,定于*8年9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开展现场评审。现将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综检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动车综检机构检测能力定期评审的重要性。要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来抓好这项工作,在人力、物力和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评审对象
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含*6年4月至今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评审公布的综检机构)均为本次评审对象。今年新评审公布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免予参加本次检测能力现场评审,以当时公布的检测能力为准在*8年度中予以重新公布。
三、职责分工与评审组组成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委托*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从“*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调15名专家组成5个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3名,指定1名担任组长,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评审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现场评审采取分片交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名单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评审组组成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
1、各综检机构应于*8年8月15日前向辖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申请书》及随附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书范本可从“*省运输管理局网站”“车辆管理处”的“文件公告”栏中下载。其中申报的检测统计报表要提交表一至表五、表七和表八7种表格,统计数据应分别按*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两个时间段进行汇总统计。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上款要求,对符合要求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的申报资料于*8年9月1日前转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评审组于*8年9月15日至25日分片对A、B两級机动车综检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要严格对照《*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表》的内容对其进行逐项评审后形成《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对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评审组应出具《现场评审不符合项确认表》。各评审组完成片区现场评审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8年9月26日评审组全体成员集中到省运管局汇报现场评审情况,并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的评审时间可延长到10月份,具体评审时间由各地自定。
五、评审结果公布与备案
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8年12月以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名单的同时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评审合格的综检机构重新颁发企业标志牌。
六、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方可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评审基本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限2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后应及时向负责组织现场评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评审员进行复审。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其他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各机动车综检机构,督促他们及时做好材料申报和评审前准备工作。逾期未申报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按评审不合格论处。
2、机动车综检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派维管人员作为联络人,以观察员身份了解评审工作。
关键词: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检测的公正性、检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2005年国家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两类,其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重要证明资料。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各种不良反映和违规现象频发,检测行业的现状令人担忧。
一、工程质量第三方控制的公信度不能保证
检测机构的定位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作用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实施第三方检测,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为工程质量把好重要一关。按照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2005年以来按照部令就位的检测机构,大部分由原施工企业试验室改制而成。部分隶属于科研院所,还有一部分为新成立的民营企业。这些检测机构大部分虽已注册为独立法人,但管理模式上存在很大差异,有相当数量的检测机构与施工企业存在从属或利益关系,特别是从企业转型而来的检测机构,与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存在许多微妙的关系,实际不能起到应有的质量验证及控制作用。个别检测机构在利益趋势或被动操控下,出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降低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信度,检测结果失去了真实性。
二、检测市场竞争激烈,重效益轻质量行为制约检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前各地检测机构数量偏多,市场竞争激烈,虽然各地在检测市场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控制手段,但僧多粥少,检测机构为承担检测任务而相互压价。无序竞争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如我市现有检测机构30余家,工程建设常规项目检测对应检测机构数量基本上处于过剩状态。据了解,全国各地类似情况占很大比例。反映在市场竞争上,检测机构不是以技术优势取胜,而是以打价格战或采取一些非正常经营手段来竞争检测任务。如2010年我站曾召集我市所有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开过一次自律公约大会,在会上我站强调了常规项目的最低收费标准,这样即保证了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在价格上可以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与会代表全体通过,30余家检测机构都签署了自律公约,并签字盖章。与会代表都郑重承诺,今后承接检测任务时一定严格按照自律公约的内容,决不任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做出了严格执行自律公约的郑重承诺,但承接检测任务时拒不执行自律公约的各项要求,这些企业不从管理入手找差距,仍然采取过低的价格或一些非正常经营手段来承担检测任务。自律公约如一张废纸,形同虚设,不言而喻,过低的包干价格必然使工作质量大打折扣。这些检测机构不惜以牺牲企业信誉和行业道德为代价,顺应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更有甚者为了今后承接更多的检测任务,讨好委托方而随意修改、编造检测数据来换取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委托方也常常以此来衡量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公平、公正、规范操作、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自律公约的检测机构反而没有检测市场。严重影响了其他检测机构的积极性,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并对检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三、工程责任主体的行为不当,影响到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检测市场仍然存在“假、乱、低、缺”等现象。假,指检测的试件假、过程假、数据假;乱,指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低,指检测人员素质低,检测技术水平低,检测管理层面低;缺,指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其次,在检测工作中,委托方送来的样品,或者现场抽样检查的样品没有代表性,不能反映施工过程中各成品的真实情况。检测工作不过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根本没有按照检测试验的要求去认真检查施工质量问题。第三,部分监理工程师对抽取的样品监督不严,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而见证取样检测的监督者均为监理单位。2012年,本人参加新疆优质工程(即天山奖)的复查工作,从部分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资料中发现,有些见证取样记录中加盖的是空白见证取样专用章,既没有取样人签字,也没有见证人签字,见证取样形同虚设,样品封存送样落实不到位,造成检验的样品与实际所使用的样品不一致,这是监理单位严重的失职行为,失去了样品检验的作用,同时给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
四、技术人员匮乏,检测技术发展受限
目前,检测机构的过剩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使检测行业人力资源相对匮乏。由于检测市场管理混乱,检测机构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社会的认同度及公信度偏低,风险承担能力较差,专业队伍建设所需要的投入不足,基本的社会保障得不到保证,加之各企业之间相互争抢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导致检测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使一些有一定专业基础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频繁跳槽,高端技术人员很难留住。各地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过每年对乌鲁木齐地区所有检测机构进行的行业检查可以看出,部分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较低,对标准规范掌握不熟练,理解深度不够,试验过程粗放,对检测标准的理解及检测方法的掌握上存在较大偏差。出现数据异常情况解答不清或根本不知道形成原因,试验前不检查环境,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试验条件,部分试验室专业搭配不合理,分工不明确,内部培训计划、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培训学习缺乏系统性,有的试验人员身兼数职,检测技术知识储备不足,一些检测知识匮乏、技术职称较低、任职条件不够的人员承担报告的审核甚至审批工作,检测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不能有效地为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有限
由于检测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项目繁多,检测手段复杂多样,检测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众多,监管难度较大,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偏重于资质审批,日常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于各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当前建设任务量越来越大,监督管理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管理部门的监管经费及技术力量又十分有限。例如: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9年成立了检测监督科,对乌鲁木齐地区所有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及实物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从当前的运行情况看,编制不足、新人较多,精通检测业务的管理人员短缺等问题已制约了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监管技术手段上侧重于综合性检查;日常巡查,对检测机构的实质性工作内容涉及不深,监管力度不足。按照建设部令141号文件规定,行政处罚权均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质量监督站是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政执法,只有下达整改通知书,记录不良行为的权限,而停业整改、行政处罚等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客观上已造成各地质量监督站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给违法、违规的企业有机可乘。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与现场监督管理脱节,监管过程只能涉及到试验室内部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督,而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对检测报告无法进行连续监管等。根据对乌鲁木齐市质监站所监督工程调研得出结论,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见证取样专用章随意加盖,见证取样形同虚设,已失去了见证取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41号部令截止到目前已近8年,检测机构几乎没有把以上情况向上报告。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关键词:能力验证;化学需氧量;结果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我区政府主管部门提高了对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视,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技术服务能力。水质中化学需氧量和汞及水质/空气中苯系物是环境检测领域常规检测项目,在我国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等标准中均规定了限值及相应的检测方法,这在客观上要求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稳健统计技术是基于检测结果服从正态或近似正态分布的假设统计技术,利用其对水质化学需氧量监测的能力进行验证,可判断和监控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并借以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措施,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
1 材料与方法
1.1 项目及样品
本次比对监测项目水质中化学需氧量,其能力验证样品为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样品按照说明书和其他要求去储存、流转、发放,其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要求。
1.2 样品发放
所发放的样品为20mL安瓿封装浓样,2个浓度水平,其中含有CODCr被测组分。各检测单位收到1支考核样,样品编号由EXCEL随机生成,要求检测单位按照所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对样品进行检测和数据上报。
1.3 检测方法
本次比对试验,各检测机构采用重铬酸盐法、快速消解法。
1.4 结果评价
评价结果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采用四分位数稳健统计方法进行统计,用Z比分数对盲样测定结果进行判定,Z分值的公议值来自所有参加检测机构。Z的大小代表某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与中位值的偏离程度,符号“+”与“-”代表偏离方向。Z比分数越接近于0,表明该数据与总体样本的一致性较好。结果评价为:|Z|≤2检测结果为满意结果;2
|Z|
1.5 y计方法
对能力验证中的所有检测结果进行统计计算,得到7个统计量,即结果总数,中位值,标准化四分位距,稳健变异系数,极小值,极大值和变动范围。Z比分数: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减去中位值除以标准化四分位距。对两组浓度分别计算出每个检测单位相应的检测机构间的Z比分数,并据此评价出每个参加检测机构的能力。
2 结果与讨论
2.1 检测结果统计分析
(1)基本概况
在此次能力验证活动中报出比对试验参加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有48家,完成并上报检测结果的48家。
4家单位检验结果为非满意,其余44家为满意,占参加检测单位的91.7%。
(2)CODCr检测方法分布情况
本次参加单位使用的检测方法分布情况见表2,使用《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11914-89)》的单位最多,比例为95.8%。
(3)CODCr仪器设备分布情况
本次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分布情况见表3,使用的仪器有:节能油浴CODCr恒温加热器、CODCr自动消解回流仪、六联电阻炉、智能CODCr速测仪共4种。其中CODCr自动消解回流仪、节能油浴CODCr恒温加热器所占比例高达92.8%,分别是50%、42.8%。
(4)水质中化学需氧量能力验证Z比分数图(如图2)
2.2 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从不同样品浓度水平考核结果来看,低浓度样品比高浓度样品满意率低,应提高低浓度样品的检测水平。原始记录和结果报告单发现以下问题:
(1)检测报告中三级审核不到位,存在数据填写不规范、校核人不签字等情况,建议各检测机构加强三级审核,保证检测数据的质量。
(2)某些检测机构原始记录设计内容信息不全。如原始记录中无检出限信息;COD无标定记录。各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原始记录的信息,保证溯源。
(3)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信息填写不全。如未填写检测机构空白信息;检出限单位报错;COD未填写重铬酸钾浓度;前处理填写不清楚。
(4)数据保留位数不满足要求。如测定值有效位数保留不对;a、b、r值保留位数不对。
(5)数据不合理或无法溯源。如个别检测机构COD原始记录硫酸亚铁铵5次标定结果完全一样;无质控样数据,但结果报告中填了质控样信息等。
2.3 结论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中,绝大多数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满意”,少数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不满意”、“有问题”。建议有“不满意”、“有问题”的检测机构应认真检查、查找原因、制订纠正措施,有效整改从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进一步提高技术能力水平。同时,从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分析后认为:
(1)能力验证计划是一项技术性较高的工作,需要由专门机构组织和严格管理,其结果可信度高才能促进检测机构自愿参与的积极。
(2)在结果判定时,首先应判定本次能力验证结果是否正常,并注意量值的溯源性,利用样品的标准值和不确定度,以及该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全面考虑,会更合理、科学、准确地对每个检测机构作出判定,更能被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认可。
参考文献
[1]倪京平.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分析和比较[J].现代测量与检测机构管理,2006,2:38-39.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雷电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害显得越来越重要。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支持市气象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努力提高我市防雷减灾能力。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2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气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
(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并根据施工进度,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申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参与分段结构验收。防雷检测机构应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隐蔽工程在掩埋前,未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隐蔽。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申请市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市气象部门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出具验收结论,市气象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并建立验收档案。
(四)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防雷装置所属单位进行整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把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越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协助市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市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雷电灾情。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国内外环境技术贸易的发展,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经认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
第四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岐视的原则。凡列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的产品,境内外生产企业或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认定指南、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式样,指导并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七条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二)符合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和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认定种类名录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及用户意见;
(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七)其它申报资料。
境外企业或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应在30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决定受理认定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定申请通知。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组织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或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向认定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对通过认定的产品签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机构应在30天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使用认定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一)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机构投诉,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范围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认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九条从事认定及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若有、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与认定相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三)认定机构、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四)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计价格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完善措施
前言
改革开放30多来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26451亿元,比2009年增长12.6%。在我国建筑市场繁荣的背后,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2009年6月27日,上海在建13层住宅楼整体倒塌1人死亡;2010年3月14日,在建的贵阳国际会展中心模版支撑体系局部垮塌事故7人死亡等,建筑质量安全形势对有效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所以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必须积极探索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与安全治理体系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围绕建设主体质量安全行为,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实施监督。然而,由其性质定位为经济来源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导致监督管理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可能背离政府委托它保障、增进的公共利益。另外,作为法人的市场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身份相矛盾,角色定位模糊,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工程质量监督作用有限。
1.2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施工单位和业主法制观念淡薄,逃避监管
如建设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或非法转包等。
1.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平衡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或落实不够,导致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和重大危险资源监控制度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
1.4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特别对于隐蔽工程,它需要连续性地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是,工程建设监理没有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监理工作力度较弱;同时,监理单位是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其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因而就会出现质量安全监督把关不严。比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监理通知单和监理日志缺失,旁站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等等问题。
1.5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大部分的安全监督机构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不够;检查力度不够,存在“查而不严,查而不处,重案轻罚”的现象。
1.6建筑质量安全检测市场比较混乱
我国当前的建筑检测行业市场信用机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健全。①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因此只是要求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而对真正的检测结果不感兴趣。②由于检测单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由于被委托方需向委托方收取检测费作为收入,而且委托方有多个检测结构可以选择,所以许多检测单位很难真正做到在质量安全上把关。
2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策略
2.1加强施工图的管理工作
(1)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管,重点是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管。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I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次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结果确定;对于乙、丙、丁类建筑工程,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不得采用低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的地震动参数。
(2)严格施工图审查和管理
加强施工图审查的管理,严格施工前审查,对重大变更及时重审,完善对审查合格图纸的管理和标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印章的,不得用于施工。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查,对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低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同时,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严格执行设计标准及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3)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的管理
严格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审查合格的图纸实施,核查设计图纸上是否加盖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章,核查实体施工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按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2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标准程序,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的权限,依法进行委托或授权,落实执法机构职责,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日常的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管理实效。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环节,经常性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效性。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是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加强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未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应由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实施,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监理单位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必须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五阶段重点监督、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支付使用、现场防护等情况,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明确施工准备、施工、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和效能。
(4)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管理
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参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客观评价。对不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不履行各自职责或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工程的各个专业建设工程验收,除有运行时间要求的,各个专业建设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完成,确保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严格审查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重新申报。
2.3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行为
2.3.1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定期检查和抽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3.2加强对进场材料质量的监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建立台账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施工单位必须从见证取样的试件总数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试件送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和检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
2.4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而人员的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要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应持证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重点开展以下几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到期的培训考核;②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⑤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2.5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效率
要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效率,就必须改善质量监督的工作方法,遵守国际惯例,做到监督工作行为法律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化。法律、法规、标准的国际化就是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建筑行业国际一体化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要更新质量观念,严格依据建筑活动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办事,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对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各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监督人员处于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环节,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廉洁执法的原则。否则,就会被利用,就会滋生腐败。另一方面,掌握着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不作为,执法不力也是一种失职、渎职。因此,监督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的思想,既廉洁自律,又勤勤恳恳,才能不断减少建筑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