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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
(五)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笫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笫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社区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由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房屋、门面、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社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房地产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要如实上报到财政所,含资产名称、性质、资产地址、面积、结构、用途、有无证,并由财政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条:社区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划拨、移交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监督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资产处置是指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贷款、调拨、报损、报废、出借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社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社区资产的出售转让、变买或置换,应与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社区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社区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国有资产处置由办事处报区国资局,按照《武陵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需处置资产的社区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报联点领导同意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处置转让事由。
2、审核:财政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处置资产的社区在报财政所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纪工委、财政所的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办事处审批。
4、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所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报办事处党政联系会议通过。
5、进行交易。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财政所的指导下进行交易。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媒体或召开总支会议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财政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和补充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所根据支出报告拨付其经费,并按资产处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街道纪工委、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资产申报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政所对拨付的资产处置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
随着近年来本县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总额和占全县非税收入的比重呈历年增长的趋势。其中 2011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73.9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1.8%;2012 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81.7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2.1%;2013 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143.4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2.6%。
目前,全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和经营收入项目主要有:①计生局、卫生局、县医院、畜牧局、检察院、水务局、工会、公安局等单位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收入;②紫荆山管理所的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③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国有资产(资源)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管理范围和收入项目还比较窄。一是仍有部分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未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直接“坐收坐支”,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尚在规范和清理之中。如供销联社、县委党校、体育馆、云崖寺管理局、林业局朝那湫公园、水务局水上公园管理所、种子公司等;二是收入项目比较单一,目前纳入财政管理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等收入项目上。门票收入、广告收入、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等项目的收入相对较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收入,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同时也作为一种资产收益,也为本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从近几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管理情况及开展的年度财务检查所反映的情况看,对于这部分收入,在管理上存在的许多的漏洞,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1.部分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职能分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管理权在相应的财政部门,由各单位行使其使用权。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用”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局意识不强,私心太重,对经营性收入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的观念还未得到根本上的转变,造成相当一部分经营性收入脱离了财政监管,管理职能分散。
2.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导致资产严重流失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报废等处置时,要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按照申请、审批、处置的程序进行,并采取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和部门未经事前审批,进行直接定价、私自处置。随意将房屋、车辆、设备等资产进行处置、出租、出借或投资,造成了违规交易,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未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投入产出不匹配,处置收益低下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是由财政拨款购建(置)的,一些单位在有偿出让其所有权取得收入时,往往不计成本,资产未评估,价值被低估,项目未论证等,使国有资产的耗损得不到足额补偿;一些单位在资产出租过程中,未按合同及时、足额收缴租金;一些单位将未达到规定处置条件的资产提前强行出让或报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资产收益低下,投入产出不匹配。
4.收入管理不规范,直接“坐收坐支”
一些单位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未严格按规定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意隐瞒、规避、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仅将部分收入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这些隐瞒收入成了部门和单位中分配不公、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三、强化经营性收入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入管理
(1)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处置行为,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律许可的、有效的市场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处置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拟转为经营性用途的,不管是用于出租、对外承包还是对外投资等,都应首先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后,以评估价格作为确认金额的依据,评估报告交财政部门备案。
(3)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经营性收入,都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局依据缴库金额,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经县财政局批准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保证对收入管理的规范化。
2.加大监管理力度,实现保值增值
【关键词】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困境;内部管理;执业质量
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湖北省的资产评估机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资产评估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与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交流,发现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很难,目前,部分小微评估机构的生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大评估公司合作;一种是给大评估公司打工。
一、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1.竞争能力较弱
截止2013年7月,湖北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123家(含分所),除排名前十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外,其余资产评估机构年收入基本都在百万元左右,从业人员也不到一百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虽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数量较多,也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验,但是整体上看,发展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弱,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统计资料,湖北90%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大量资产评估机构实际从业人员只有十余人左右。
2.兼职人员较多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调查数据,大量小微型资产评估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专职在评估机构执业,其社会保障费用在学校以及国有或者民营等其他单位缴纳。例如,位于武汉市的某资产评估公司,其所属资产评估师的社保关系全部不在该评估机构,而这并非个例。
3.生存危机较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合理确认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目前,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相比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的吸引力明显不足,承接的业务量非常有限,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有的机构甚至通过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来吸引或维持客户,一些实力不够的公司因为无法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而选择退出,也给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执业质量不高
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数少,出资规模相对大中型机构少得多,而且其综合实力、社会声誉以及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方面远远不及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2013年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底稿的抽样检查结果,相当部分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公司存在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甚至不及格的问题,其三级复核制度基本上也是流于形式。这种质量上的缺陷可能造成恶性循环,使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逐渐丧失客户,面临更加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小微资产评估机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导致湖北省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问题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部的因素。
1.评估机构设立门槛偏低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规定设立条件较低,导致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产生。
2.主管部门监管不严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是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非专职从业人员,却顺利通过了审批,得以设立成功。
3.评估机构业务单一
目前大量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局限于依靠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进行传统的机器设备、房地产、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业务。在传统评估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异性,使得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结构单一、产品易于替代、市场供大于求的过度竞争模式下举步维艰。
4.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由于专职从业人员很少,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控制风险等均是同一团队甚至是同一人负责,造成项目利益最大化与评估风险最小化的冲突。另外,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人力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到位,导致员工不断流失。此外,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很多评估程序没有执行到位、复核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使评估程序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质量。
三、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出路
1.明确市场定位
对于“以生存为第一要务”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而言,业务范围广泛将更好生存。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市场,长久以来,资产评估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拉关系、给回扣、低价竞争等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核心竞争力,不能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自己的业务专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明确市场定位,打造拳头产品和服务,在差异化市场中立足。
2.开拓新型业务
从资产评估服务市场来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管理职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评值、评价服务在信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逐步下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新的需求不断涌现,新的问题不断产生。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努力把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管理、财务咨询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咨询和业务领域拓展新兴业务。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把重点放在新业务、新行业、新企业上,不能仅仅着眼于“分蛋糕”,更应该主动“做蛋糕”。
3.建立机构联盟
有人认为应该促进小型评估公司的合并,促进评估机构做强做大。但是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明确表示,宁愿关门也不愿意合并。合并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实现评估机构的规模扩大,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纵观以往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道路,事务所合并后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和风险。资产评估协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服务、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比如可以由评估协会牵头,建立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联盟,发挥联盟优势,办出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带动评估行业发展。
4.完善内部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要注重以人为本,关心、尊重、理解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员工的主管能动性,进而提高执业质量。对于评估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构建逐级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在激烈竞争的评估市场中,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开拓新兴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的持续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银川.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
[2]孙红杰.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战略[J].经营管理者,2013(10).
10月23日,财政部消息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政手段规范《办法》只是一个过渡,不久必将出台法律来规范金融业国有资产产权转化问题。”脑库投资公司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里维宁预言,“法律监控太急需了。”
监管缺位
在新一轮的牛市中,金融业成为了贯穿始终的投资热点。金融股价格一涨再涨,金融股权也成为投资者争抢的香饽饽,以至于参股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也随之水涨船高。
根据已披露的2007年上半年报,净利润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为金融类企业;营业收入前10名中有4家金融类企业。比较业绩增长,沪市17家金融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更为显著,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上升28.4%和74.1%,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而参股金融机构也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法宝。截至8月30日,共有459家上市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投资,其中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共有273家。除对券商进行参股投资外,上市公司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参股数量也分别达到159家、37家、28家、24家和12家。另外,包括海通证券在内的6家上市公司也不同程度地持有基金公司股份。金融企业带来的赚钱效应使得各方资本对金融股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
然而,在这一系列的参股、并购等活动中,由于一直缺乏一套针对金融行业特色的规范或法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没有专门的规范措施,导致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严重。这类型的个案不胜枚举,比如,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再比如,前不久南方的一家银行,普通柜台人员就悄无声息的挪走了1000万元。”提到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象,里维宁一口气向记者述说起诸多案例。
实际上,多年来,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仍然依据多年前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资产管理一分为二,国资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负责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些规定有些已经明显不符合市场的要求。
里维宁认为,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增多,大量的兼并和重组成为了需要,而一套完善的兼并收购法是不可缺失的。目前,信息不透明,矮化国有股份,盈利的国企包装成不盈利出售以便从中渔利等诸多损害国有资产现象屡禁不止。“实际上,大部分兼并是在高层进行,不像国外必须经过工会,国内大部分都成了暗箱操作,缺乏一套系统化的游戏规则,外资企业来中国对这点也深有体会。”里维宁说。外资企业在中国就深刻体会到中国是没有规范的游戏规则。
另外,里维宁认为,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监督冲突体系是很亟需的。“目前还有很多咨询机构做完咨询之后,看准收益跟进投资。另外,一些证券公司号召员工跟投,实际上,这在国外都是不允许的。”里维宁说,“金融资产都是速动资产,与实体资产不一样,不好监管。比如,证券公司与外资合资,如何建立合资实体,出纳股份,以及如何解散,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措施来规范。”
铁血监管
目前,金融企业的产权(包括国有产权部分)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也有部分采取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所。但是,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一方面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另一方面也给盗取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的滋生制造了“温床”。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报道称,财政部将考虑严格控制协议转让,在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关键词: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9-02
1 资产评估人才现状的调查
1.1 资产评估人才数量状况
目前我国评估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对资产评估人才的数量需求也越来越多。截至2013年底,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13万多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3万人。
1.2 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距今不过20多年历史,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在评估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对具体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等)和参数选取等问题讨论研究较多。而对评估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出现了评估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脱节,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和框架,严重影响了统一评估准则的制定。
1.3 资产评估人才层次不高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我国现在的评估师培养存在很大的问题,老一辈评估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解决许多突发性问题,但是年龄趋于老龄化,由于记忆力衰退等原因,不具有参加资格考试的能力;新一代的青年虽然具有超强的记忆力,但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众多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新一代的青年对待考学欲望不大,面对高层次的学历没有更高的追求,导致我国的评估师学历普遍不高。
1.4 资产评估人才流失严重
面对我国就业压力紧张的局面以及资产评估考试的严格性,很多专业性人才都转行到其他的行业;面对评估行业的紧张压力,就业人员需求量少,迫使专业人员流失到其他行业;其次是行业对资格证书的要求严格,让更多的考生失去对考取专业证书的信心。作为刚刚兴起的评估师行业,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对行业内部改革。
2 资产评估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 对资产评估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起步,与其他的中介行业如会计行业、服务行业、律师行业等相比时间相对较短。社会上许多企业对评估行业并不了解,由于我国出现的评估失败案件,让社会不能更好地认识评估行业。面对这些不利于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很多人对评估行业失去了信心,对资产评估师的认知程度远远不够。
2.2 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缺失
当前,我国高校开设资产评估专业的少之又少,这限制了评估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重点培养,不利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的组建,更不利于资产评估业务的稳定发展。我国高校开始设置资产评估专业起源于2005年,目前全国只有20多所学校开设了资产评估专业,每年大学培养的资产评估专业学生人数只有几千人,这些专业人才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2.3 独立、客观、公正的从业原则尚未真正形成
1989年美国通过立法成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评估师培养体系,英国将自己制定的行业标准推广到世界范围中。许多国家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从业原则,并取得显著的成果。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无序、混乱”的问题出现,阻碍了行业的发展。限制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对评估机构的自由选择权利,形成对该行业的垄断,这一现象造成了评估机构的不公平竞争,部分评估机构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如降低评估收费等,严重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基本原则。
3 我国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
3.1 重视资产评估人才的地位
我国CPA协会和CPV协会都是由自己的协会进行管理,2000后,国家对经济鉴证类机构统一整顿,按照“一个协会、一套机构、两种资格、两个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将CPV与CPA合并进行统一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间的恶意竞争,拉帮结伙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CPV的地位也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薪资和重视程度都不如从前。既然都从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应将CPV与CPA同样对待,放在一样的位置,这是提高其地位的前提条件,才能保证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
3.2 加强高等学校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
3.2.1 强化高校的师资力量
以应用型教学模式代替学术性教学模式,以追求能力、引导学生的开拓性学习思维能力为目标,这样才能较好的提升个人能力。所以积极引进社会各行业精英,加强高校师资力量是关键。通过人才引进的模式,从企事业单位聘请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表达能力强的专家作为评估培训的师资力量。国内高校应该与国外高等院校建立合作的开放办学关系,使得学生融入国际学术大环境,并以国际企业合作为桥梁,积极引进复合型外教,每年选派师生到国外合作学校参加学术交流。以“自我主导,积极引进,吸收丰富,让我所用”为特色,加强学院管理与建设。
3.2.2 完善高校专业化资产评估教学
具备科学的课程体系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础,是学校开展实践与理论结合的依据,也是教育的核心目标。故此,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的探究。在建立适合我国的课程体系中要充分注意到课程设置的影响因素、原则因素以及评估师素质的培养和评估行业务的特点,考虑学生未来从事的行业特点,在课程体系中应该加入基础课程教学、专业课程教学、道德培养教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内容。
3.3 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
①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管理法》,取代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资产评估行业业务开展的法律依据,让资产评估更具有权威性。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的宗旨应该不仅保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各类非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管理范围是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管理法》应包含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等。
②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法》,依据法律保证资产评估机构为更多的人群服务,对各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法》应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3.4 综合培养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行业涉及很多领域,本身具有的素质可以完成赋予的任务,可以出色的完成资产评估任务。吸引更多与评估行业相关的人才是尤为重要的工作,评估行业涉及经济、会计、财务、法律、机械等领域。培养行业中的佼佼者,构建等级分类制度的同时将这些人才按个人特长进行分类,参与不同的评估工作,可以让评估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熊伟.基于胜任能力的专业学位教育问题研究――以资产评估应用型研究生(MV)为例[J].会计之友,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