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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论坛 民主监督 舆论监督
安徽省政协举办的“政协论坛”是由政协牵头组织实施,以政协委员为主要嘉宾,以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媒体为实现形式,融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为一体,较好地体现了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鲜明特点,彰显出“以人说事、以事立论、以点涉面、以微见著”的特色。政协论坛自2002年创办以来,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解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导向 特色鲜明
政协论坛是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职形式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政协论坛在选题上与政协其他形式的专题调研和专题民主监督一样,都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目的是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举办多媒体政协论坛,立足政协工作大局,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话题,以政协委员为主要嘉宾,以多媒体为实现形式,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从较为封闭的系统转为比较开放的系统,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政协论坛具有政协特色。我省政协论坛的整个筹备工作自始至终由政协组织实施,选题的指导思想与政协工作大局一致。政协论坛的选题主要从政协委员的大会发言、社情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提案中得到启发,有的选题则直接由委员提出。可以说,话题来源于政协委员,反映了委员的关注方向;嘉宾也以政协委员为主。8年来,政协论坛共邀请了100余位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做现场嘉宾,40多位政协委员作为场外嘉宾,涉及到全国、省、市、县(区)各级政协委员。
政协论坛具有民主监督效果。我省政协论坛的定位是:“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针砭时弊、坦诚建言、正面引导舆论和促进相关问题解决”。这一定位,使政协民主监督的范围向社会领域延伸,向普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延伸。政协论坛探索了以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民主监督,使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进一步增强。
政协论坛具有开放。政协论坛是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它融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为一体,在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政协的民主监督政治性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传播面广,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多媒体”传播,使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更具开放性,舆论监督的层次更高、更具有说服力。人民政协人才济济,与新闻媒体合办栏目,对政协工作和媒体来说是相得益彰。
政协论坛具有立体传播的特点。与其他形式的政协论坛相比,我省的政协论坛采用了“多媒体”传播的形式,使政协工作与媒体互动,政协委员与媒体互动,产生了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效果。
论得到位 议得精彩
政协论坛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论坛活动,又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新闻节目(栏目),关键在于以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独特视角,深入浅出地向受众表达观点,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论得到位,议得精彩,体现了政协论坛高层次、高水平、有深度和有价值。
做到“论得到位,议得精彩”,选题要热。政协论坛的选题是现实亟需解决的、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的、党委政府密切关注的问题,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政协论坛选择了《聚焦农民增收》《弘扬徽商精神》《呼唤全民创业》《聚焦高等教育》《剖解药价虚高》《纵论国防教育》《解读光彩事业》《科教兴皖人才为本》和《网络发展与青少年保护》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这些话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委员专家觉得有讲头,受众觉得有看(听)头。
做到“论得到位,议得精彩”,选人要准。嘉宾要了解实情,深入研究,这样才能论得好、论得准,才能论在发展的大局上、论在党的方针政策上、论在人民的心坎上。政协论坛选择的嘉宾以各级政协委员为主,大多属于专家型、学者型,对选题有较深的研究和长时间的关注。他们能既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百姓代言,又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党委政府分忧。
做到“论得到位,议得精彩”,立论要深。论坛要有前瞻性、指导性、科学性,要充分展示政协委员建言立论的风采。政协论坛是以一种专家的视角来审视、剖析一个个复杂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思辩色彩。2006年政协论坛“话说红色旅游”专题中,在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问题上就有观点的碰撞:一种观点强调保护第一,开发必须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必须要有保护规划和措施,以防止开发可能带来的文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开发优先,开发不仅可以发挥红色旅游资源的功能作用,可以带动老区人民致富,也可以促进保护。读者、观众从中认识到开发与保护的辩证关系。
做到“论得到位,议得精彩”,建言要实。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措施要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政协论坛不是简单地反映问题,而是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且要提供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需要嘉宾和媒体大量的实际调查和深入的分析研究。8年来,省政协还组织媒体记者深入全省十多个市、县(区)进行了补充采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有力推动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立体传播 形式活泼
以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媒体为实现形式的“多媒体”政协论坛,仅我省政协一家。立体传播,形式活泼,是我省的政协论坛区别于其他地方政协论坛的主要特征。
“多媒体”政协论坛的实现形式有一个创新发展的过程。2001年,省政协在总结全省各地政协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提炼出两种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政协论坛是其中之 一,并被确定为省政协的一项创新性重点工作。在学结的基础上,与省各主流媒体进行了沟通协商,提出了整合新闻资源,形成合力,开展“多媒体”政协论坛的设想。
2002年,面对我省大力发展旅游业和加快省会城市建设步伐的大环境,省政协就《安徽旅游业如何面对入世》和《如何加快合肥大城市建设》问题,邀请20多位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为嘉宾,并邀请部分观众到现场与嘉宾互动,与省电视台合作制作了6集电视论坛专题节目,每周1集,每集30分钟,连续在安徽卫视播出。同时,还将电视嘉宾的观点整理成文稿,在平面媒体连载,并改写成广播专题在电台播出。
为增强政协论坛的可视性、可读性,从2004年起,省政协把每年一两个主题多集制作的模式,改为每年选择广大群众关心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邀请2至3位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深层次分析和解读。为充分发挥不同媒体的优势,体现各家媒体的特色,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让平面媒体、广播媒体与电视媒体在启动阶段同时介入,针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形式,深化主题,挖掘内涵。同时将网络媒体纳入政协论坛的宣传体系,使政协论坛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政协论坛从本质上说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方式,政协论坛的内容通过媒体,既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又面向大众释疑解惑,共同探讨,形成互动。因此,政协论坛在实践中十分注意尊重新闻规律,强调可视(读)性,深入浅出,在口语化、生动性和故事性上下功夫,在操作过程中又要求各媒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的形式,选择各自的角度,反映嘉宾观点,剖析问题,使内容相互补充、丰富多彩。
近年来参加“政协论坛”的新闻媒体都注意发挥各自特长,强化编辑手段,提高收视(版面)效果。电视充分利用画面切换技术,把场内与场外、嘉宾观点与社会民声结合起来,增强节目可视性与贴近性。电台突出语音表现力,将嘉宾访谈与记者调查进行对比和补充,提高了节目的丰富性和立体感。平面媒体注意挖掘思想深度,同时增加图片使用和相关链接,兼备了深刻性与视觉效果。
建言广泛 以论促进
政协论坛 “建言要实”,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措施要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作用要好”,发扬 “以人说事、以事立论、以点涉面、以微见著”的鲜明特色,达到以论促进、推进工作的效果。这也是政协论坛这一品牌走向名牌的必然要求。
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一种规范的民主程序和渠道,当好参谋,促进问题得到现实解决。省政协委员陶玲说,通过论坛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同时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了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与政协履行职能的传统形式相比,政协论坛这种新的议政方式同时有两个途径来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一方面可以直接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与公众互动,反映民情,集中民智,通过社会舆论间接表达诉求。政协论坛的这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和鲜明的开放,将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融为一体,在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政协的民主监督政治性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传播面广,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再通过“多媒体”传播,使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更具开放性,舆论监督的层次更高、更具有说服力。据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观众收视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政协论坛收视率在安徽卫视12个专栏节目中居第6位,2005年政协论坛收视率在安徽卫视14个专栏节目中居第5位。政协论坛的这种开放和社会影响,提高了决策部门的关注度,加大了办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力度,从而推动了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的智力成果向现实成果转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
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人员从水利局调配。各乡(镇、区)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配备工作人员2名,从现有正式人员中调配,主要负责本乡(镇、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各行政村成立用水者协会,配备水管员1—2名,水管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程管理
(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制度、措施,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搞好安全用水宣传,管理使用好维修基金,组织培训管理队伍,指导各乡(镇、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和各村用水者协会的工作。
(二)各乡(镇、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单村饮水工程管理,协调处理各村用水者协会及水管员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水费征收、使用和公示,加强工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搞好集中供水工程与村委会、用水户的协调工作。
(三)各行政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汇集群众和用水户意见,监督水费征收及公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各村水管员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水费的征收、维修基金的上缴、使用及公示等。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各乡(镇、区)农村饮水管理站和各村用水者协会、水管员,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办理宣传栏、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知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饮用水质不达标的水容易引发腹泻、霍乱、伤寒、肝炎、痢疾等传染病和氟中毒、砷中毒等地方病,全面提高群众对安全饮水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高度重视水管员培训工作,每年定期举办水管员培训班,加强对水管员业务、技术、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严格进行水管员知识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会同市卫生部门核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实施部门联动,发挥综合效益
要大力推进联动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发挥效益。市水利部门要做好对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指导和服务,管理使用好维修基金;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定期做好水质监测;供电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规定,严格农村生活用电价格,保障供水用电;发改部门要做好水价核定、项目监督,确保项目发挥效益;财政部门要做好维修资金筹措、使用监督;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低保户、困难户用水予以照顾;税务部门要落实上级相关规定,优惠水价税费;教育、林业、农业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积极对接,切实保障职工、学生用水安全;审计部门要做好对收取水费、维修基金的监督审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供水工程、无故阻碍工程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理。
五、实行民主监督,提升服务水平
(一)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作用,搞好协会监督。农村用水者协会是基层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重要监督组织。要努力搞好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建和运转工作,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使其职能得到全面发挥。新晨
聚焦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贯彻执行以及“十三五”时期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科技创新、精准扶贫、“263”专项行动、民生实事等重点任务,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思考,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开展专题视察调研30多次,提出《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我市科技贡献份额》《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等意见建议,得到xx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采纳。
二、以提案督办为手段,拓展民主监督深度
换届以来,提案工作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收到各类提案595件,立案461件。开展“提案督办月”活动,坚持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界别提案和重点提案,综合运用视察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等方法,使督办提案的过程成为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促进了一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三、以专题监督为重点,加大民主监督强度
加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专题监督力度。今年以来,紧盯15件为民办实事项目60个分项目的责任落实、项目进度和经费保障,通过走访、视察、座谈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助推民生实事办好办实。把 “化工、印染行业”整治工作作为专题监督的重中之重。制订《“化工、印染行业”整治专题民主监督工作方案》,政协主席挂帅,分管副主席牵头负责,按月督查,有效促进了化工、印染行业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以民主评议为渠道,体现民主监督精度
围绕xx职业教育、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范围。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评议工作,搭建群众与评议组的平台。开展“回头看”,进行回访视察,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会计监督意义会计监督机制会计监督延伸。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相继8年历程的体制改革,截至2010年底由原国有或集体所有转变为民营的已达63122家,约占全国建筑企业(包括国有及其控股企业)70061家的91%,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产物。多年来,民营建筑企业中的多数走上了平稳有序健康发展道路,为社会创造千百计的就业岗位,政府税费增加,为城镇各项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许多贡献;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营建筑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效益低下,总产值和增加值虽逐年增长,可是在剔除已纳应纳各种税费后,实际利润额平均仅占营业收入3%左右(除少数企业外),其中还包括其他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餐饮等所取得的较高利润在内;经分析施工生产利润只有2%上下,个别项目甚至是“赔本赚吆喝”;这种状况除去受到外部大环境影响,如低价中标、垫资施工、收不回工程款、税费负担较重等外;这里需要探讨的是企业内部管理,如何从管理中去消化和回避这些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实际。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缺乏应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其整体或个别管理往往是无效或效率低下甚致可能滋生不良行为,久之企业可能被市场淘汰。
限于篇幅,笔者仅从民营建筑企业亟待加强会计监督这一角度,发表些意见。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内部各项管理本身就需要强有力的会计监督,这是因为:一方面借助会计监督使企业经济活动情况能做到客观、准确、真实的反映出来;另一方面不做假帐、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再一方面通过会计监督更好地去配置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人、财、物资源效应,防止和减少企业员工贪污或侵蚀经济效益的发生,并竭力在节约支出上进行精细管理化,将会计监督成为企业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目前,民营建筑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却不尽人意,它主要表现为:
1、因多数民营施工企业投资人(股东)较少,且“一股独大”普遍存在,也就生成一个人既是董事长(最高决策者)又担任总经理(或称总裁成为生产经营最具权威的执行人(下简称为“高层”),由于决策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自然被淡化了实施会计监督作用,企业高层叫会计人员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能去记帐算帐提供些不完整的会计信息,甚至还承担了些行政事务,成为“算盘珠”,使会计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中。事实上,会计人员在第一时间就能接触到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原始凭证,在审视判断活动引起支出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如果会计监督到位就能进一步查禁违纪违规行为,将企业非正常损失扼杀在萌芽状态。另从企业生产经营运作层面观察,企业高层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亲力亲为,如会计人员发挥着一定的监督权,不仅不会削弱其权力,相反有助于对企业全面管理的掌控但一些民营建筑企业高层至今仍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一点。
2、民营建筑企业的诞生、成长,必然逐步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国家政府不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下,使企业有了更多的自,同时企业会计服务对象不再限于对政府机关(除税务部门);这种体制的转变,企业高层为了自身利益,会做出一些损害投资人权益,及很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顾及国家利益;而会计人员绝大多数为聘人员,在企业中所处地位低下,缺失应有的话语权,使一些民营建筑企业会计监督被虚拟化,名存实亡。
3、会计监督的另一层意思是会计(包括管钱和管物的)人员也要接受监督。可是不少民营建筑企业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很好去落实,只凭“某个人”说了算,利用控制实现有效地监督就成了“空话”。最常见的是出纳人员做了会计做的事,如审核报销各项费用支出,核对现金、银行帐单,有的支票所有印章统交由其保管使用;在施工项目现场材料人员既收料又负责发料,一个人既付款又管帐管料,给贪污受贿留下不小的空间,违背不相容职务应该分离和企业内部互相牵制的管理原则,这种格局虽已改制多年还有存在,少见会计人员对此作出反应,民营建筑企业缺失和改变样的管理活动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
结合现实,民营建筑企业会计监督亟待加强,其措施笔者认为应采取的是:
其一:提高对会计监督意义的认识。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的会计法规制度,我国《会计法》第3章就明确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要实行会计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民营建筑企业当然不应该例外,应充分发挥它的监督职能。
强调会计监督目的在于:将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不致放松到发生发展并铸成事实,去损害国家或企业利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以消除企业高层的后顾之忧。其实会计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服务,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除尽到国家和社会责任外,总是围绕经济效益来进行的,会计监督也正是利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作出分析判断去进行监督来减少或杜绝企业财物“跑、冒、滴、漏”现象,增效减损殊途同归。
其二、创立良好的会计监督环境
在许多涉及企业经济活动时,民营建筑企业高层认为自己是“老板”,包括会计份内的事也要由他决定,即是不正确的一些做法也会强令会计人员按他的意愿去办,出了问题后却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羊”来规避责任。
根据我国《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高层在日常工作中放手让会计人员去开展必要的监督管理,参与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评价,支持他们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建议,纠正管理偏差,承担起会计主体责任来,不断将“人治”转变为法治,创立起良好的有利于会计监督环境,使民营建筑企业得到长治久安。
其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民营企业所能承担的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较弱,权力和约束的失衡也会逐渐形成企业高层个别人的私欲膨胀,普遍发生有的收入不入帐而中饱私囊;有的私自对外投资设“帐外帐”;有的个人消费由企业负担;逃漏税收及携款潜逃等,解决这些问题从保障企业投资人利益出发,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无疑是个必要举措。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即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在董事会大力支持和率先遵守垂范下按章办事,使企业内部单位形成合力进行监督方能更为有效。
其四、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
能否强化会计监督与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及职业道德素养有着直接关连;相对来说,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越高,发现和分析问题能力就会越强,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就越大。在少数民营建筑企业中常见“任人唯亲”,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既不懂财经法规,又不熟悉财会制度和核算规则,基本上不具备实施会计监督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个别会计人员还大开“绿灯”,一味地迎合企业高层,甚至同流合污,给企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为此,要选派任用以诚信为本,操守良好、具有一定政治和业务水准尤其是能遵守职业道德的人才担任会计,从而做好会计监督工作,推动民营建筑企业向现代企业迈进。
关键词:宗法制;等级秩序;白族民居;建筑
1.前言
白族是我国西南地区中历史悠久、文化发达的少数民族之一。白族的先民在3000多年前从我国西北逐渐迁移,在苍山洱海以北的地区定居下来。白汉两族的文化交流极其深远,由于中原文化较为先进,大理本土文化出现汉化现象,建筑也出现了 “汉式”民居系列,宗法制度作为古代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建筑也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宗法制度所推崇的的礼、注重的等级秩序等等在白族民居都有所体现,本文从白族建筑的平面布局,大门设计和照壁三方面做了深入的分析,来研究宗法制度对白族民居的影响。
2.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一种西周以来形成的,以嫡庶与血缘亲疏来确定名分和继承关系的制度。它起源于父系氏族社会的父权家长制。后发展为以宗族为中心的族权和政权结合的政治制度。宗法思想对整个中国历史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经过历史的洗礼,逐步演变为强调“忠孝、仁、义、礼、智、信”,成为礼教思想的精髓。同时宗法思想又起到了维护封建礼教伦常的作用。宗法制度注重体现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兄良弟悌、君仁臣忠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文化、民族精神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3.宗法制度在白族民居的体现
3.1平面布局
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是儒家讲究秩序的等级观念,包含尊卑有序、男女有别等等。在一个家族内部的尊卑则是长幼与辈分。在建筑中则以离中轴线近为尊,反之则为卑,由于白族文化深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这些思想在对[1]中国古代建筑的渗透不仅体现在汉族建筑上,在白族民居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白族民居讲究左右对称,强调尊卑有序,并且对外封闭,对内开敞,自成天地。这与宗法制度观念中要表达礼制思想、等级观念是完全一致的尽管大理白族的民居建筑形式比较多样化,但其中以合院式民居较多,住房多采取“三房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形式,而这些平面形式就是大理本土文化与中原汉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白族民居功能组织关系,体现出宗法制中的等级秩序。本文以“三坊一照壁”平面形式来说明。
白族民居最基本的构成单元是一个三开间、两层楼的房子,习惯性把这种房子叫做“坊”,楼下三间,中间的明堂最为尊贵,是待客和祭祀祖先的地方,两侧为卧室,左边为尊,是家中地位最为尊贵的长辈的卧室,右边则是长子居住的地方,正房地面比两侧的耳房要高,体现了长幼有序的礼制,楼上的三间一般是敞通的,中央明间的上部空间设置佛龛,供平日祭祀。楼上其余地方一般用来储物。两侧的厢房开间和进深较小,规模比正房要小,用做晚辈和次子居住的地方,在这种房屋的布局下,长辈和晚辈的住房区别明显,长幼尊卑的等级观念体现的淋漓尽致。
图1 三坊一照壁形式鸟瞰图 图2 “三坊一照壁”形式一层平面图
3.2 白族民居门楼
宗法制度中白族建筑的大门和北京四合院大门类似,同样是身份、社会地位的象征。这也是深受宗法制度所强调的社会秩序等级的影响。白族与游牧民族不一样,由于深受汉文化的影响,注重文化教育,不乏获得成功的读书之人和商人,他们为突显自己成为权贵之人的社会地位,大兴土木,自家豪宅的门楼则成了重[2]要装饰的对象。这种做法,正是受宗法观念中所提倡的光宗耀祖思想的影响。而平常老百姓,由于金钱地位等原因,他们住宅的大门就简陋得多,仅仅在门框安上可供开关的门板而已,由此可见,白族民居的门楼代表着森严的门第观念与社会地位,封建礼制的等级观念在门楼上得到了体现。
图3 三滴水门楼
白族民居的门楼分为有厦和无厦两大类。其中有厦式门楼又分为“三滴水”和“一滴水”的形式。“三滴水”门楼历史悠久,建筑手法成熟,形式固定,该大门门楼的做法是在门的两边砌筑两个突出于墙面的柱子,之后在大门上建一个大屋顶,柱上造二个小的屋顶,形成一大二小的立面造型,当地人习惯称之为为“三滴水”。三滴水门楼有斗拱装饰,华丽多彩、气势雄伟,“三滴水”多为富贵和仕宦人家的住宅。“一滴水”大门则只是在门头上伸出一面坡的屋顶,用做遮风避雨和装饰的作用,与三滴水相比则显得朴素、简洁,“一滴水”形式的门楼在农村应用较为广泛。所以从大门的形制上可以看出,宗法制观念注重等级秩序在门楼上得到了的体现。
3.3照壁
白族民居一大特点就是“三坊一照壁”中的照壁,照壁是受中国风水意识影响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建筑形式,白族民居的照壁除了在继承了汉文化照壁的一些基本特点外,又根据白族自身特殊的自然环境、民族差异,以及独有的审美情趣和人文情怀,重新塑造出自己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并成为白族居民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样照壁的形式也分为“一滴水”和“三滴水”的形式,“三滴水”形式分三段,中间高两边低,“一滴水”则不分。这也是宗法制观念影响下形成的两种等级形式。
白族照壁还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懂白族文化的人看到照壁上的题字,就能知道这家主人的姓氏。比如杨家写“清白传家”(或“清白家声”),缘于东汉宰相杨震的清白为官,严家写“山高水长”,这是范仲淹曾经赞东汉居士严子陵的话语,李家写“青莲遗风”,因为李白别称“青莲居士”的缘故,宗法关系的基本社会组织就是宗族,姓氏也是有宗法制中的大宗小宗演变而来,白族民居照壁上题字,体现的正是宗法制中最早的父系氏族中宗亲血缘观念。
4.结语
白族民居建筑的形成是多方面的因素,但文化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宗法制观念对白族民居的渗透是毋庸置疑的,从这个层面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层次的了解白族民居,宗法制也使得建筑具有了更为深刻的文化内涵。
参考文献:
[1]潘谷西,中国古代建筑史(第四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色,2009。
[2]杨大禹.云南民居[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评议的内容
l、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
2、副科以上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情况。
3、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二、评议方法
l、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2、报告执行情况。各科科长要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3、组织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并对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4、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有准备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5、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l、评议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2、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论文内容提要] 《读书敏求记》在版本目录学研究中历来颇受重视,但未见有学者对其中著录农书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研究,文章由此入题,考察了《读书敏求记》中农书的分布及其特征,以凸显其在研究我国古代农书中的重要地位。
《读书敏求记》是清初著名藏书家钱曾所作的一部善本书解题目录,在研究我国古籍版本,流传以及撰写善本书目方面都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作为一部私家编撰的善本书目,在对其中的农书归部与版本考证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加之该书在版本目录学上有奠基之功,因而其中所收之农书对后世研究我国古代农书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目前,尚未有学者对其中的农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本文由此入题,以抛砖引玉。
一、《读书敏求记》及其作者
《读书敏求记》作者钱曾,字遵王,号也是翁。生于明崇祯二年(公元1629年),卒于清康熙四十年(公元1701年)。钱曾之父钱裔肃,为明万历间藏书家,以藏书精善而闻名。钱曾既得其父之精本,又获其族祖著名学者钱谦益绛云楼烬余之秘籍,故所藏之书既富而精。钱曾尝以家藏四千一百余种图书分类铨次,编成三部藏书目录:《也是园藏书目》《述古堂书目》《读书敏求记》。这三部目录书,详略不同,体例各异,但均被认为是重要的古典目录书。前两者惟记书名、卷数、间载册数及版本,《读书敏求记》因所著录之书,为钱氏藏书中之精萃,专记宋元精椠或旧抄,每书之下标明次第完阙,古今异同,并加以详细考订,兼及作者,作品之评论。书成之后,更是名倾一时。后世学者亦认为该书在图书版本学方面独俱特色,开辟了目录学研究之新视野。《读书敏求记》所著录书籍的评价和考证,资料详实,极具价值,这些在著录的农书中亦有体现,值得农史研究者的重视与探讨。
二、 《读书敏求记》中著录的农书
《读书敏求记》全书四卷,具体类例如下:
卷一:经、礼乐、字学、韵学、书、数、小学
卷二:史、时令、器用、食经、种艺、豢养、传记、谱牒、科第、地理舆图、别志
卷三:子、杂家、农家、兵家、天文、五行、六壬、太乙、奇门、历法、卜筮、星命、相法、宅经、葬书、医家、针灸、本草方书、伤寒、摄生、艺术、类家
卷四:集、诗集、总集、诗文评、词
可见《读书敏求记》在分类上继承了图书"四部"分类法的基本框架,而又有所突破,以往四部分类法中的“经史子集”四大部类被分卷所代替,各卷又以经、史、子、集作为首个类目,与其后诸类目平行而列,既是统辖又与其后诸目平行的关系。这体现了钱增对四部类以外的书籍的重视。特别是钱增将“时令、器用、食经、种艺、豢养”的书籍列于与史部相同的地位,体现了他对这些书经世致用功能的肯定。
“农书”一词,古今所言,范围不一,在此先明确农书在文中所指。王毓瑚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农学书目》一书中提出“以讲述农业生产技术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有关的知识著作为限”来划定农书之界,王先生进一步将中国古代农书划分为以下几个系统:①综合性的农书;②关于天时,耕作的专著;③各种专谱;④蚕桑专书;⑤兽医书籍;⑥野菜专著;⑦治蝗书;⑧农家月令书;⑨通书性质的农书。文中所言农书,以王先生精辟论断为是,其间涉及农书之分类,亦由此而来。
综观其中所收农书分布,可概言为:跨两部而散于四目之中。即跨越史部和子部,分散于食经、种艺、豢养、农家四目之中。将农书归于农家类目下,实属当然,而为何《读书敏求记》将部分农书归于史部之下呢?大致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古代将食货类的著作归在史部,其中就包括了那些记载关于农作物的加工制作(如《糖霜谱》)和禽类的饲养(如《禽经》)的书籍;另一方面与著书者对农书范围的划定有关,从《读书敏求记》中农家类著录的农书来看,钱曾基本上是以农桑为限来划定农书的范围,而将其他讲述农业生产技术的书籍归于其它部类。
从《读书敏求记》中收录农书之类型而言,涉及的农书类型多样。在类目“农家”中著录的四本农书中,除《便民图纂》为通书性的农书外,其他皆为综合性农书;《糖霜谱》和《俞贞木种树书》属于专业性的农书;“豢养”中收录的两书皆可视为畜牧书籍。从所收书数量上看,综合性农书以三本居首,一方面,可知当时对农书之收录偏重于农家之综合性农书;另一方面,亦可反映当时综合性农书著作相对较多。
三、《读书敏求记》在农书研究中的意义
《读书敏求记》中的农书在分布上跨越了史部和子部,散于食经、种艺、豢养、农家四目;在类型上,涉及到综合性、专业性和畜牧类的农书。而其中对这些农书的具体著录,在农书研究中更具有重要的价值。
农书著录格式。《读书敏求记》中对农书的著录格式不固定,更没有统一的著录项目,编者对书的考证与随感相间其中,尽显私家著录之特点,总而观之,著录项目大致涉及书名,卷数,作者,版刻,时代,书之内容,著录者观点等,但对各书具体情况,各事项或有或无,不尽一致。
其中著录项目包括作者,书名,卷次,版本,其间钱氏时而“惜乎”,时而“可笑”。行文随意,并未见固定之著录格式,通篇如此。而此种著录,对农书之整理校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农书版本考证。《读书敏求记》中对农书的版本考证,有着独到之处,为后人在研究农书版本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史料。在对《农桑辑要》版本考证以字体大小为据:“延祐元年,皇帝圣旨里‘这农桑册子字样不好,教真谨大字书写开板’……则只是板刊于江南,当日流布必广,今所行惟小字本,而此刻绝不多见,何耶?”钱曾认为,元朝延祐元年后,《农桑辑要》大字本应刊行较广,流传较多,而到他生活的年代,却“惟小字本”以此来断定自己所藏延祐大字本《农桑辑要》之稀善。今惟上海图书馆藏有元刊大字本《农桑辑要》,已是稀世之宝。
农书善本考辨。《读书敏求记》中所著录之农书,皆为善本,为后世农书版本考辨,农书整理与善本收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观全书,其中著录的农书善本有:
齐民要术:湖湘嘉靖甲申刻本
农桑辑要:延祐元年大字本
便民图纂:弘治任之戌夏镂板刻本
师旷禽经:元抄本
濮梁在其序中评价《读书敏求记》“考核极精,辩论极当。”在其著录之农书中,亦可见一斑。《读书敏求记》著录之农书,不仅版本精善,而且考评不失精细,因此为后世研究我国古代农书提供重要的参考,著名农史学家王毓瑚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农学书录》中,多次引用该书中的农书著录项目来考辨农书,如在考证《便民图纂》的作者是不是邝璠时就引用该书:“钱曾读书敏求记也说是不知何人所辑。钱氏所见的是明弘治壬戌(1502年)刻本,……从时间上推算,读书敏求记所著录的显然就是邝氏在吴县任内的刻本,可是那个本子上并没有载撰人的名字。这就证明邝氏并非本书的作者。”可见《读书敏求记》在农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姚名达.中国目录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