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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1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第4、5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12、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3、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4、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5、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
1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7、年度会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专项审计报告;
8、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目录
Ⅰ.项目申请材料的组成
Ⅱ.北京在筛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做法
Ⅰ.项目申请材料的组成
一、 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请材料包括:
1. 企业的基本情况表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难点
3. 企业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凭证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4. 有关项目的文件:如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价意见等
5. 有关企业的文件:如法人执照、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完税证明、ISO9000证书等
6.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企业基本情况
3. 产品需求分析和实施的必要性
4. 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 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 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一)项目概况
概要性的介绍如下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方案;建设地点和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编写基本原则:
内容清晰、简明扼要、分条分项编写
突出总结项目说具有的亮点
(二)企业基本情况
应说明以下基本内容:
1. 企业注册资金、性质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历史沿革;
3. 企业规模、经营情况、人员说明;
4. 近三年来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税金等;企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情况;
5. 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说明;
6. 其他:根据专项申报要求及企业特点、特色所做的说明,如企业品牌、自主技术、企业认证等说明。
编写基本原则:
表明项目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资格、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实施的必要性
包括:
1. 项目政策符合性分析;
2. 产品需求分析;
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编写基本原则:
以项目本身或实施带来的效果/影响为基础,不可为迎合申报重点而拼凑,也不宜过分夸大、渲染。
(四)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技术方案;
设备方案;
工程方案;
项目实施的目标:
该目标的制定宜与专项目标相一致,如实现市场的扩展、增加就业、实现企业技术进步等。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项目总投资: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建筑工程费:一般按建筑工程量(平方米)乘以单位面积造价确定。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按项目设备方案清单,通过市场询价或者其他方式确定设备价格。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前期咨询费(可研、环评等)、设计费、招标及监理费等组成。各项费用可按实际合同额计入,也可按有关取费标准计算确定。
基本预备费用:可研阶段可按建设工程费、设备费、其他费之和的8%--10%计入。
建设期利息:按项目贷款合同计算。
资金来源和构成: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三类。
自有资金投入:报告须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材料。
贷款:明确项目贷款总额及其构成,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其他来源:对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股权投资等。
关于申请政府资金部分:根据专项“通知”,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资金来源构成了项目总投资,因此申请政府资金部分不计算在项目资金来源中。
每个专项通知均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有明确说明,申请资金支持应不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限额。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组织机构设置:说明企业现有组织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人员培训:提出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岗位、人数、培训内容、相关费用等。
技术来源:说明项目技术来源,如企业自我研发、合作开发、专利和技术购买引进等
人力资源配置:研究确定各类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和配置方案,确定项目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及人员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项目实施现状:说明项目起始时间,目前已完成的政府批复及其文号,如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核准或备案等,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已完成的主要工作量等。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要求项目应于201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项目申报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进度,并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图。
项目招标:项目拟申请政府资金补助或贴息,建议项目对涉及的主要内容,如土建、设备、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
主要财务指标:收入、利润、税金、项目投资回收期、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等。
财务评价方法:对于新建项目且财务相对独立的,可采取新设项目法人财务评价方法;对改造项目,应采取增量分析方法计算,即通过“有项目”和“无项目”对比计算确定。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和参数:
主要包括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品的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税费;计算期;固定资产折旧率;基准收益率的确定等。
价格测算:项目投入品/产品现有或可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计算期内的价格水平。
税费:财务评价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
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
财务基准收益率:财务基准收益率是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基准,也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
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估算: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总成本费用: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因生产和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财务分析常用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 FNPV、投资利润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是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动态指标。
投资回收期:是指以项目的净收益偿还项目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起始时间为从项目建设年起。
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设定的折现率(财务基准收益率)计算的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
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额)与项目投入总资金的比率。
社会效益分析: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心脏瓣膜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心脏瓣膜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心脏瓣膜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心脏瓣膜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心脏瓣膜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心脏瓣膜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心脏瓣膜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心脏瓣膜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心脏瓣膜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8号)、《*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数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递增。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二)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
(三)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节能表彰、奖励;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七)区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节能其他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较强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节能产品认证书、专利书、清洁生产单位证书、节能效果说明等;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安排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节能专项资金,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专项资金后,须按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节能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3年内不再为其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杨树蛀干害虫、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四条补助费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的种类;
(三)突出生态区位,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
第五条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助;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六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林业局,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请补助。
防治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自行治理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防治预案进行审核,灾害严重,确实需要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费分配建议。财政部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费,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补助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首先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害面积等系数确定中央财政是否给予补助,当总评定系数大于或等于55时,再通过相关系数计算补助费的安排数额(详见附1、附2)。
第九条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费数额,各地和有关单位可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费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费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