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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淮安市银行机构网点的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增加,银行机构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价差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手续费与佣金等逐年增加,营业税也开始“水涨船高”。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为5.09亿元,较2008年增长2.35倍,年均增长15.3%。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达到银行业总税收的57.6%。从纳税主体来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银行机构缴纳营业税,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机构。其中,法人机构缴税0.78亿元,占15.4%;非法人机构缴税4.31亿元,占84.6%。分机构来看,由于网点众多、业务量较大,淮安市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缴纳营业税较多;而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农村银行机构市场份额较小,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税收负担来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银行营业税综合税率略高于名义税率。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通常会对银行业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如对银行业以营业税额为税基,除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附加费外,还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银行业营业税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易导致重复征税。目前,银行业是按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全额征收税费,未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服务成本等因素,整体税负较高。同时,银行购进的设备、信息服务等支出所含税款也无法进行抵扣。
(二)税基确认不科学。目前,贷款利息收入仍是银行业营业税税基的主要部分,银行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核算模式。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应计税额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下银行业获取的收入,当贷款出现不良且无法获得利息收入时,银行不但要承担贷款损失,还要支付损失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根据我国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劳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而对营业税纳税人则无此规定。显然,银行业因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在向境外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便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银行享受不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无法向接收其产品服务的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评估
(一)两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路
现行增值税计税法包括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法是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做法如下:
1.简易计税法。2011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没有进项抵扣部分。简易计税法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在该方案下,银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发票,抵扣链条未打通,重复征税依然存在,与现行营业税无本质区别。
2.一般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税率的方式确定销项税额,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银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来源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二是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该方案打通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
1.简易征收法。是以营业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增值税的简易征收主要适用于财务报表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试点方案提出简易征收法只是一个过渡方案。改革对银行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上升,低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下降。由于目前对农村银行机构和非农村银行机构征收的营业税率分别是3%、5%,在简易征收法的条件下,若改革后银行业采用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农村银行税负基本不变,非农村银行税负有所减轻;若改革后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基础税率,即使按最低档6%的税率计算,银行机构税负也会全面增加。对简易征收法而言,原营业税弊端无法根除,银行却要承担征收机关变更、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简易法只是短期过渡方案,银行将来还要负担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简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内容,不是最优的选择。
2.一般计税法。对所有销项业务征税,对所有进项业务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税计税基本原理的计税法。目前,淮安市各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方面,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占绝大多数,这两项收入既是营业税的主要税基,也将是改革后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依据。为简化计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抵扣率与增值税率相同,应纳税增值税额将等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净收入与增值税率的乘积(见表1)。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6%、11%、13%、17%四档,依据四档税率可以计算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淮安市银行税负变化情况:6%的税率下,农村银行机构税负略微上升,非农银行机构税负下降;11%、13%、17%三档税率下,所有银行的税负均不同程度增加,税率越高税负增加越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实行一般计税法,允许利息支出按实际税率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建议银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对全部业务收入征税,除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允许按实际税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推动银行业发展及公平税负。税率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在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银行业税负略有下降或基本不变。
(二)合理延续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银行机构税收负担在6%税率、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下,非农村银行税额均有所下降,但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均显著上升。为保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目前营业税提供的税收优惠在增值税中也应延续,建议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银行机构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进项抵扣率。
(三)给予充足的改革准备期,减少不利影响目前银行业电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银行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对业务系统的改造面临风险高、影响广、周期长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在业务流程、人员配置、新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都将增加相应的技术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建议给予银行及财税部门至少一年改革准备期,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银行的不利影响。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
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
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
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
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
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
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