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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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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论文

第1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市政道路施工组织的设计内容不够全面、不够细致,工程的设计人员和工程的施工人员缺少必要的交流,设计师们在进行道路设计的时候,只是依据自己的想象来完成,没有把工程施工的具体问题放在首位,对于工程后备量的情况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十分大意的。由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没有较好的衔接,造成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出现了分离,致使整个工程好像就没有设计一样,使工程受到影响。

2施工管理经验匮乏

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工程的管理者没有充足的经验,这是十分关键的影响因素。在市政道路施工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协调工程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协商。但是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经验比较的匮乏,导致许多的问题随之产生,有时候工程的施工质量会因施工管理的散漫而受到制约。

3提升施工管理的方法

3.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依据市政道路的实际状况,工作人员要事先做好勘察、检测工作,把勘察得到的数据作为基础信息,有目的、有计划的做好各项计划,例如组织施工、原材料的选择、工程的施工速度以及工程的施工器械等等。第二,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为环境繁杂、不稳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各项预测工作,对于工程的施工速度进行合理的掌控。第三,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企业一定要了解工程施工图纸的详细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图纸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控,对于工程施工的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提升施工管理有效性[2]。第四,市政道路的所有管线的性能和埋设地点要了如指掌,注意施工的先后顺序,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

3.2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的管理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费用占整个工程的一半。换句话说就是合理的使用道路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科学合理的掌控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深远的影响。整个工程的关键环节就是科学合理的使用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择优选取,从而使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得到科学的使用。

3.3施工技术和工序科学的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施工技术制约着工程的施工质量,首先要有合理的施工办法,方能开始施工,因此在工程施工以前一定要掌握技术指标。施工的时候,工程的施工方想要变更施工方案就要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变更,科学掌控工程的施工技术,只有这样方能出台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技术[3]。对于工程的工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较好的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缘由,进而使市政道路的整体施工水平得到提高。所以一定要对道路的施工工序进行科学的掌控,创建和工程施工工序相协调的监督检查机制。

3.4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出台以控制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的质量管理标准,才能使市政道路的施工质量得到优化,把工程的质量标准放在核心地位,以质量监督标准为依托,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督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定时的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真正地得以实现。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工程的质量,以工程的质量自检、自控系统为基础,全方位的掌控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如果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矛盾,要以质量为核心,认真执行道路质量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4结论

第2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原则

1.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市政工程在施工前进行大量调查分析,在资料准备与数据分析层面满足工程施工的条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再到最终交付使用,会在各个阶段做出一系列系统、科学的规划,不同阶段的重点存在差异。因此,在市政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项目的推进而逐步转变,只有在最终交付使用阶段达到前期规划设计的功能性要求,才可创造出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施工前进行科学分析。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稳定,但各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要想使工程目标符合预期,须较为透彻分析不同的施工阶段选择科学合理的技术,既减少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又在使用功能上获得更大的提升空间。1.2政策性原则。当前市政工程施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基础建设过程中,每项工作开展均须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完成。若出现了偏差,或者在执行上出现了违背,将会直接导致市政工程的管理形成隐患,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功能上都将产生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2各阶段技术管理问题

2.1缺乏健全管理。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整体缺乏健全管理,导致很多技优势未较好地发挥,各项任务落实偏差较大。目前管理工作表面化现象严重,一些工程为通过验收,使用不良技术手段,造成很多质量缺陷。2.2技术选择相对落后。很多市政工程在技术的选择上未达到合理、科学状态,而是应用成本较低、落后的技术。市政工程的建设形态和建设效率表面较高,但自身质量根本就达不到预期的要求,一旦开展运行,易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对市政工程本身造成严重的破坏,瞬间坍塌的现象在以往也有所出现,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对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的技术管理而言,技术落后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的运行过程中,本身功能可以抵抗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但是由于技术上的落后和管理工作不到位,直接导致项目运营阶段在各种外界因素影响下造成坍塌、损毁等现象。2.3缺乏健全制度。缺乏健全制度,主要是表现在如下方面。(1)市政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在制度遵循上直接选择固有的制度,或针对成功工程的模式进行全面套用。该模式执行后,易造成与现实工作的冲突。(2)制订制度时,未考虑到一些突发因素的影响。目前的城市基建力度不断加大,自然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严重,自然危害都会对市政工程造成一定的影响。

3技术管理对策

3.1施工准备阶段。市政工程在落实的过程中,明确相关原则与问题后,各阶段的技术管理工作须采取针对性的手段进行执行和改善。现阶段发展中,在速度与效益上均应不断提升技术管理;倘若长久保持在传统的层面上,将会造成很大的滞留问题,易引发其他变故的出现。为在各个阶段的技术管理上得到预期成果,建议在施工准备阶段,加强一切可以执行的技术管理措施,打造坚实的基础。3.1.1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在市政施工阶段,深入分析施工技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和问题,从而不断加强、完善、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良好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工程施工环节的顺利开展,保证工程管理的所有内容可有效地在各施工环节得以落实;充分合理地执行技术管理职责,从而保证施工现场的所有技术活动可顺利开展等。3.1.2制订完善的技术交底制度。创建并落实完善的技术交底制度,可以充分满足施工技术及工艺的各项标准,帮助相关技术人员更加了解施工的基本特征与任务等。从而保证诸多分部分项工程能够规范化、合理性的实施。而技术交底重点涵盖的内容有安全措施交底,施工材料、图纸及工艺交底等。3.1.3制订完善的施工日记制度。此项制度能够系统、全面的记录总过程中施工现场以及施工活动状况等,其中重点含有施工活动与队伍、气候及日期等。此制度能科学有效地评定工程,并实现工程完工的最后验收。而且还要对施工状况给予准确与完整的记录。3.2施工过程阶段。市政工程各阶段技术管理落实进程中,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保证在整体的施工过程中,将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的把控,减少各种问题的重复发生。在进行实际施工时,科学合理管理施工组织、流程及现场技术操作的工作即为施工技术管理,此管理质量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总体质量。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应从根本上控制施工图纸质量,从而保证在施工阶段避免出现设计变更的现象。应深入、全面、系统综合工程项目的所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选取最佳的施工方案。在落实方案时,要不断地完善施工方法与技术,合理控制成本,从而保证工程建设充分符合项目预期的基本要求。3.3控制技术经济成本。(1)在技术的选择过程中,应该以性价比为主,将适合市政工程的技术进行综合的考量。当下的很多市政项目的工程量均较大,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较多。在不同的施工阶段,需将技术联合应用,选定主导技术的同时,还应该在其他的辅助技术上投入较多的努力,进而将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处理。(2)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或因某些因素造成突发事故,则须在技术应用上重新设定,将技术问题降到最低,减少对工程本身的威胁。如果该阶段的技术不影响下一阶段工作,则后续施工技术无需变动;若该阶段工作恶劣影响较为突出,则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后续的施工技术作出变更处理,观察是否符合施工标准,减少损失。3.4施工竣工阶段技术管理。市政工程在现阶段的发展中,仅在前期阶段和中期阶段开展技术管理并不足,还应该在竣工阶段更好地开展,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保证最终的收尾工作可更好地开展。在市政工程的竣工阶段,技术操作原则及技术操作规范必须要更加严格地执行,不能在该方面出现任何的损失和不足;应用相关技术体系时应针对中期、前期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观察是否在技术操作上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否需要进行改善;竣工阶段的技术管理还须详细记录,将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充足,便于进行核对和检验。3.5技术评价。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为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需要及时的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如选择市政工程的重点部分、关键工序,对实施的技术进行总结分析,检验技术的安全性、可行性是否与理论上相符合,且还可改进优化。技术评价是市政工程技术管理后期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后续项目的开展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作用,故对此项工作应有足够的重视。

作者:彭纪宝 单位:济南舜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童鑫刚.深度探讨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2(7):210,256.

[2]程佳雯.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管理研究[J].门窗,2013(12):69.

[3]宗志忠.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管理[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9):228–229.

[4]杨良春.浅析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4(13):58.

[5]张涛.市政工程施工各阶段技术管理探析[J].江西建材,2014(15):251–252.

第3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1、点染

点染,本是国画的术语。绘画时,有的地方点,有的地方染,从而绘出一幅和谐统一的画面。借用到古典诗歌中来,指的是作者在有些地方正面点明旨意,有些地方侧面渲染。这在写景抒情诗中比较常见,一般用景物来染;用一句话,一个词来点出要抒发的感情。渲染是为了突出旨意,旨意引导渲染,相互依存,和谐统一。如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其中的“断肠人在天涯”是点;其余各句均是“染”,渲染相思之情的伤悲。这样的例子在中学语文课本中还有很多,如柳永《雨霖铃》:“多情自古伤离别,更哪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其中第一句是“点”,点出“伤离别”;其余各句是“染”,渲染伤别之情。李清照的《声声慢》就用了“乍暖还寒”、“三杯两盏淡酒”、“晚来风急”、“雁过也”、“满地黄花”、“梧桐更兼细雨”来渲染伤心的心绪,最后用“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点出自己“愁”的主旨。王实甫《长亭送别》中的[正宫][端正好],前面“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是染,后面“都是离人泪”是点。也是用的这种手法。

2、虚实

虚实结合是古典诗歌重要的艺术手法之一。所谓“实”,是诗词中可以通过视觉、听觉等感觉捉摸到的部分;所谓“虚”则是指诗词中表现的存在于人的思想意识之中的部分。换言之,就方法而言,详细为实,简略为虚;具体为实,抽象为虚;有据为实,假托为虚;有行为实,徒言为虚。就对象而言,景为实,情为虚;眼见为实,想象为虚;有者为实,无者为虚;显者为实,隐者为虚;当前为实,过去和将来为虚;已知为实,未知为虚等等。虚实结合,可以给人以无穷的想象和回味,也可以使诗人的感情表达得更深沉而充分。如李白的《蜀道难》,以虚写实,从蚕丛开国说到五丁开山,由六龙回日写到子规夜啼,天马行空般地驰骋想象,创造出了让人惊叹不已的蜀道形象。李商隐的《锦瑟》运用“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四个典故,以虚写虚(过去的经历、梦想、挫折等),让后学者畅想不已,被喻为古代“朦胧诗”。而李煜的《虞美人》中“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却又以实写虚,将抽象的“愁”化为具体可感的江水滚滚,新鲜美妙,让人回味。

3、疏密

诗歌的疏密手法,主要是指描写人、事、景、物的密度。密度小者为疏,密度大者为密。疏者大笔勾勒,重在传神;密者多为工笔细描,重在铺写渲染。在诗歌中,疏利于写大景,密利于写小景;在词、曲中,婉约者较密;豪放者较疏。但在一首诗歌中,诗人们也时而采用疏密结合的手法,构成一定的意境,如杜甫的《登高》中“风急天空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四句,前两句“风急”、“天高”、“猿啸”、“渚清”、“沙白”、“鸟飞”一句三个意象,显得绵密急促;后两句“落木”、“长江”一句一意象,显得物象稀少而疏阔。从美学角度看,因为密就产生了一种紧促感,因为疏就产生了一种弛缓和开朗感,一紧一缓之间,给欣赏者带来了心理的愉悦;而作者营造这一密一疏的艺术形象,又将秋天特有的景物放在了宏大的背景中,相互映衬,给人以丰富的想象空间。又如王维的《山居秋暝》“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四句,也是深得疏密之妙。前两句交代“雨后空山”、“秋天傍晚”,一写环境,一写时间,可谓疏朗简洁;后两句却写到“明月”、“青松”、“月光”、“清泉”、“石头”、“水花”,意象十分丰富;一疏显得宏观开阔,一密显出局部的清幽,的确让人心旷神怡。

4、动静

客观事物的动静之态,给了诗人们许多创作的灵感,他们常常将事物的动、静结合起来描写,做到静中见动,动中见静,动静相生,动静互衬,妙趣无穷。如查慎行的《舟夜书所见》:“月黑见渔灯,孤光一点萤。微微风簇浪,散作满天星。”前两句写静,后两句写动,给人美妙的遐想。王维的《鸟鸣涧》:“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以动写静,花落、月出、鸟鸣的动,突出了春涧的幽静。杜甫的《绝句》:“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前两句写动,绘出一幅绚丽的图景;后两句写静,一言空间之广,一言时间之久,但也静中见动,是诗人在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的动。李白的《望天门山》更是高妙,以“天门中断楚天开”写出了水神奇的动,力量巨大;又用“碧水东流至此回”写出了山雄奇险峻的静,强大力量的静;然后又用“两岸青山相对出”写静,静中有动;“孤帆一片日边来”写动,动中有静;动静相衬,即有力量的对抗,又有宁静与和谐,真可谓运笔如神!

5、浓淡

在绘画中,浓淡主要指色彩的深浅、明暗。在文学创作中,主要指语言的色彩。浓者,重笔浓彩,绚丽;淡者,素笔淡写,不尚雕饰。就作家个人而言,有的追求素淡,有的追求浓艳;有的浓淡兼施,两相映衬,收到鲜明生动的艺术效果。如王安石的《桂枝香·金陵怀古》上片写金陵的壮丽景色,用了“似练”、“翠峰”、“残阳”、“彩舟云淡”来写秋景,语言华美;下片叹六朝竞逐豪华,吊古伤今,语言素淡;以浓衬淡,有力地强化了政治家睹今鉴古的深远思虑。又如李清照的《一剪梅》,上片写“红藕”、“玉簟”、“罗裳”、“兰舟”、“锦书”、“月满”,色彩较浓;下片写“花”、“水”、“闲愁”,色彩较淡;浓淡相映,充分地渲染和抒发了词人的相思之苦;“浓”尚不可解其愁,“淡”更让她何以堪?

6、雅俗

雅俗是运用语言的一种艺术。“雅”是典雅,“俗”是通俗。在诗歌中适当运用雅语和俗语,就会雅俗共赏,增强诗歌的艺术魅力。如张养浩的《山坡羊·潼关怀古》,前七句“峰峦如聚,波涛如怒,山河表里潼关路。望西都,意踌蹰,伤心秦汉经行处,宫阙万间都做了土”,比较雅;结尾两句“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较通俗:这样以俗入雅,充分表达了词人关注百姓疾苦的情怀。又如白居易《忆江南》词,“江南好,风景旧曾谙”、“能不忆江南”,用语通俗;而“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用语典雅。不用雅,写不出江南之优美;不用俗,便失去了亲切感和独特的向往之情,可谓相得益彰。

7、巧拙

巧拙也是语言运用的艺术。“巧”是工巧,“拙”是朴拙,二者结合,常可收到别具一格、耐人寻味的艺术效果。如姜夔的《扬州慢》:“二十四桥仍在,波心荡,冷月无声。”前一句朴拙,后两句工巧。无前者,后两句失去依托;无后者,前一句失去了应有的表达效果:前后相合,一幅凄清之景顿生,一股兴叹之情流动。又如周邦颜的《苏幕遮》:“叶上初阳干宿雨,水面清圆,一一风荷举。”前一句写太阳初升,露水渐干,比较朴实;后二句写青青池水,风吹水动,晃动的叶子仿佛在不断高举一样,用笔很巧。

8、曲直

曲与直是诗人表达感情的两种方式。“曲”是婉曲含蓄,“直”是直率明了。一般来说,诗人心情平静时,喜欢含蓄委婉,感情激动时,便直吐为快。在现实生活中,作者的思想感情常常是复杂变化的,因而在作品中总是兼用曲与直两种手法来表情达意,力求做到曲直互补,妙合其心。如李白的《梦游天姥吟留别》,描写令人神往的仙境世界,明写了对仙境的向往,暗写了对现实的强烈不满,属于“曲”的手法;到诗的结尾处却大呼:“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这就是“直”,一曲一直间将诗人率真可爱的个性表现得淋漓尽致。白居易的《琵琶行》虽然也曲直兼用,但没有了李白的率真,而是以曲为主;他写琵琶女的身世遭遇,直接表明的是对下层歌妓和劳苦百姓的同情,曲折表达的却是政治受挫后,对现实的深刻认识和对世态炎凉的强烈不满。说自己的遭际属于“直”吧,可他还是表达得那么“曲”,不讲原委,只诉同感。曲折与直率的运用,与诗人的心境有关,确实耐人寻味。

9、隐显

“隐”与“显”,也是诗人表达感情的两种方式。“隐显”与“曲直”非常相似,常常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说,因为曲就是隐,直就是显。诗人在表达深藏内心而不便明言的思想感情时,往往隐约其辞,采用隐讳曲折的方式;其他的一般都表达得较直接明白。如朱庆馀的《近试上张水部》,明明是想说自己考前心里没底,又充满成功的期待,盼望张籍的帮助,却又隐讳曲折地虚拟新妇的口气问新郎:“画眉深浅入时无?”可谓隐讳而妙极。又如苏轼《江城子》(十年生死两茫茫),在明显地抒发哀悼亡妻之情的同时,也隐约地抒发了“尘满面,鬓如霜”的政治失意之情,可说是隐得深沉。

10、离合

第4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1.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思想根源。第一,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普遍存在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思想认识误区。如果将失业保险工作比喻成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他们会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看成汽车的动力驱动系统,是正能量,把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当作汽车的刹车制约系统,是副作用,而没有从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与行政管理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共同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运行的角度,去正确看待失业保险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规范运行和保驾护航的作用。第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习惯于原来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前的不受约束监督、直接对人社部门领导负责的思维模式,不愿意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好像接受了监督指导,就得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就成了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属,在二者机构规格和干部级别对等甚至经办机构规格要高于行政管理机构规格的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更不愿意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个别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在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运行上,思想认识站位不高,有的以为设立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就是为了增加几个行政编制,解决一个正科级干部级别的问题,对于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后干什么工作、怎样开展工作等问题考虑得较少,甚至很少关心和过问。第四,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在理顺管理职能、争取开展业务方面工作做得不够,怕得罪人,不敢触及矛盾和问题,不愿向领导建言献策,工作上维持现状、被动应付,有的甚至得过且过、甘于无为。

2.职能配备不具体、职责权限不明确,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体制症结。目前,各地市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大多是在2009年机构改革中原人事局和原劳动保障局合并为人社局后成立的。其职能配备大多是在借鉴省人社厅“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沿用省人社厅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而来的。但是,由于省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偏重于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地市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沿用省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明显不符合地市级的工作实际。一是因为失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权限主要在省级,地市级拟定政策的空间和权限很小,把失业保险宏观管理和政策拟定作为地市级机构的主要职能内容明显不符合地市一级的实际情况;二是因为省级人社部门没有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行政管理机构根本就没有对同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而这恰恰是地市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职能规定“大而空”、不具体,职责不清晰,权限不明确,直接制约地市级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发挥,影响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3.工作机制不健全、业务运行不规范,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方法诱因。在思想认识不重视、职能职责权限不明确的前提背景下,要开展好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就只能依靠现有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许多的管理事项和权限。比如:《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监管工作,分别是: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核备案、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审定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支出、审定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审定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出、核准失业保险拟接收失业人员的资格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建立明确谁受理、谁审核、谁批准等内容的工作运行机制,没有建立明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内容的规范业务流程,致使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找到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没有把握好管什么、管多少等行政监管的深度和幅度,没有找准行政监管与业务经办之间的业务平衡点,以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束之高阁,不能落到实处。

二、相关建议

1.摒弃传统思维,走出认识误区,切实提高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是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两个不同的侧面,具体到地市级来说,行政管理侧重于行政监管,业务经办侧重于经办执行,二者工作性质不同,管理各有侧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稳健运行。当前,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与行政监管的相互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是地市级失业保险维护基金安全、规范业务管理的核心和重点。为此,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和行政机构的负责同志都要站在统筹全局的高度,把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放在同等重要的高度,正确看待二者工作的重要性,既要摒弃传统思维,走出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认识误区,又不能因过分注重行政管理而让业务经办感到处处掣肘,不能正常方便快捷地开展工作。其次,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还要站在维护基金安全、保证干部安全的高度,去正确认识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应该说,当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总体队伍状况是好的,是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成绩不能代替约束,任何一项工作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会失控;任何权力如果不加约束,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绝对的腐败。按照底线思维的要求,凡事都要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加强行政监管就是贯彻底线思维要求、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方法。大量工作实践告诉我们,管理规范,基金安全,干部就会安全;加强监管,保护基金,也是在保护干部。再者,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还要在业务管理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正确处理好与经办机构的业务关系,不能越俎代庖、事无巨细,大事小事都要插一竿子,做到监管工作到位但不能越位,工作及时补台而不能拆台,保证成事而不能误事。

2.理顺职能,明确职责,赋予职权,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理顺职能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必须理顺其管理职能,明确其管理职责,赋予其管理职权,推动行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为此,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主动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撑腰做主,从理顺职能、明确职责、赋予职权方面确立行政管理机构正式的行政监管地位,保证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行政管理机构都能获得具体的职能、明确的职责、明晰的职权,切实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管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能交叉、管理错位等问题。具体来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核备案、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审定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支出、审定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审定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出、核准失业保险拟接收失业人员的资格等六个方面的行政监管权,明确要求上述六个业务事项未经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相应的业务经办手续,不能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5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1.1合理采用路基压实技术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对路基的压实是非常关键的步骤,然而路基压实的设备种类较多,每一种路基压实设备的性能都不一样,都有各自的特点。碾压机器和施工方法的不同会对路基压实的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对路基碾压设备和压实技术的选择至关重要,在施工中,必须根据路基填料的性质和要达到的要求来选择合适的碾压机械设备,确定好碾压设备后,还必须选择适当的松铺厚度。首先要先使用平地机来调整材料(土或其他材料)的松铺厚度,以使松铺厚度达到设计要求,控制好路基填料的含水量,以使路基填料的含水量达到最佳,然后在对其进行一遍静压,最后再进行振动碾压。完成后还必须对路基压实度进行检测,检测达到标准后再由监理对其进行验收,只有确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在压实度检测中,可以采用灌沙法。

1.2砂垫层的充分应用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路基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其中铺设砂垫层的方法在路基施工过程中经常使用,铺设砂垫层主要是针对一些水量较大、且土质较薄的软土层。在软土层上铺设砂垫层,可以使软土层和路面层隔开,与此同时,还可以固结软土层,可以当成填土内的地下排水层,降低填土内的水位,为机械设备的通行提供了便利。

1.3加强路桥过渡段路基施工建设

路桥过渡段是道路和桥梁的交接处,也是路基施工过程中的难点,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路桥过渡段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此部位最容易出现沉降,因此,路桥过渡段的质量非常重要,必须加强对路桥过渡段的施工质量控制。为了避免工程使用用产生沉降差,首先要保证搭板和桥面的厚度和结构层是相同的,其次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地基处理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的软基处理技术有很多种,日趋成熟,在施工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地基处理技术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地基处理技术,以提高地基的承载力使之达到设计要求。以此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到降雨量、渗水量及台背填料类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排水方式,以使台后填料水分被彻底的排干,使之达到施工要求。

2市政道路路基施工的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道路施工的质量,对于市政道路路基施工的管理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对市政道路路基的施工进行严格的管理,必须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加强对路基施工的管理,本文笔者就从最主要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机械化施工设备

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发展,机械化设备在施工中使用的越来越多,已经逐渐的取代了人工施工的地位。机械化设备的使用不但可以提高路基施工工程的质量,而且还可以使施工效率得到大大的提高,减少劳动力,增加施工企业的收益。虽然机械化施工设备的优势有很多,而且机械化施工设备有很多,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机械化设备并合理使用,才能使市政道路的施工质量和施工销量从得到保障。目前,有很多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味的使用高技术施工设备,一味的追求高技术设备反而会对路基的施工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机械化施工设备,以使路基施工的质量得到保障,并最大化的提高施工效率,使企业的效益得到最大化。

2.2制定施工程序并严格遵守施工程序

施工程序是规范施工企业施工行为的指导性规范,不但能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进行指导,而且还能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其是施工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市政道路路基的质量,并使工程施工能有条不紊的进行,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施工程序,并按照施工程序的标准进行施工。当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每个地区的地质和实际施工情况都不一样,在施工过程也经常会遇到与施工程序存在偏差的情况,所以不能完全死板的遵循施工程序,而应该根据当地的地质情况及实际施工环境,在实际施工中做出适当有效的调整,制定出详细的应对方法,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

3结语

第6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认真、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降低了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是否完成计划。计划既是行政管理的指南,又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定约形式。定约的执行情况就成为评价行政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否合理。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了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了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理想的行政管理效能。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第7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内容摘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所以研究竞争情报、知识管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尤为重要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流经济,市场竞争成为重要的时代特征,企业为了提高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及时洞察国内外宏观趋势和发展动态,规避政策和竞争风险,监视竞争对手,制定正确的对策,最终赢得市场和得到市场份额,开始逐渐重视经济信息、市场动态、对手情报的收集和利用。随着信息量的剧增使得企业难于在信息的海洋中及时找到准确的信息,所有这些因素都加速了竞争情报的快速发展。

进入21世纪,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知识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知识经济正成为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一方面知识经济倡导创新、合作、学习、共享和重视知识资本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知识的迅猛增加,也增加了人们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知识和学习知识的难度,这些客观变化都无疑要求加强对组织知识和个人知识进行有效地管理,使人们快速找到正确的知识,并快速学习、共享需要的知识,以提高组织和个人的竞争力,知识管理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产生和发展。

知识、信息的快速更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使得整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所以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和谐运作与发展就成为制定正确的竞争策略,协助企业保持和发展竞争力的关键。

一、竞争情报

(一)关于竞争情报

美国匹兹堡大学JosephM.Katz商学院的John·E·Prescott教授认为,“竞争情报”既是指一个操作过程,也是指一种产品。我们可以理解:竞争情报是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战略决策为目的,系统地和科学地收集和分析有关竞争者活动和总体经营趋势以实现企业自身目标的过程,是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工具。

(二)竞争情报作用

将数据、信息、知识转化为有利于企业战略决策的情报是竞争情报成果的核心。其主要作用与效果体现于:

1.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与行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情报支援

例如:为企业制定未来的战略计划提供情报支持;在新产品开发和推出阶段评估对手的反应行为及其反制计划和措施,等等。

2.机会和威胁的早期预警

包括预测竞争者的早期行为、技术动向和政府行为。例如:预测和规避可能的技术突破对企业现有和未来竞争优势的影响;预测和规避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等等。

3.参与者的评价与追踪

包括竞争者、客户、供应商、管理者和潜在的合作者。例如:提供参与者的评估,以鉴别各类潜在的竞争者、合作者及客户群,等等。

4.支持企业战略规划和执行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二、知识管理

(二)关于知识管理

知识是由信息而来的,它通过对信息的提取、识别、分析和归纳转换而来。知识管理是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提高组织机构管理能力而提出的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使组织机构通过知识共享、获取和利用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知识管理的作用

企业的成功主要依赖于企业在关键的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知识的质量。在创造竞争优势、保证企业可持续的发展中,成功使用企业的知识资产至关重要。在各个行业中,知识管理的任务多种多样,但其基本的职能作用却是保持不变的,主要包括:为联机和非联机的知识建立知识地图,向用户提供知识利用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知识检索工具,监视企业外部知识源。

三、旁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系

(三)竞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的相同点

1.产生的背景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都是在物资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生的。

2.研究对象都是知识和信息

竞争情报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内容重组、信息深度加工、以及对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分析。知识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获取、处理,知识的挖掘、重组、转移、创新、共享和显化。由此不难看出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是高度交叉,彼此融合的。

3.都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相关联

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是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重要基础,缺乏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的支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是不能生存、发展的。

4.都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

竞争情报是一种特殊的高度浓缩人类智慧的产品,人的经验与高度综合的判断力起着关键的作用。竞争情报要求鼓励每位员工积极主动为企业收集情报,共享情报、利用情报。知识管理考虑的是如何转化人的观念使其愿意提供知识和共享知识,以及如何方便人们交流、学习知识并最终产生新知识。成功的知识管理需要企业建立以知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企业员工能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和学习的重要性,并重视个人经验、专业技术和创新,从而为知识的交流、学习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5.最终目标相同——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竞争情报本身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即提高活动主体的竞争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知识管理,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企业的竞争力无关,这是知识管理的缓效性造成的错觉。事实上,企业实施知识管理战略是直接为企业竞争力服务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企业知识能力的竞争,而企业知识能力的提升又有赖于知识的有效管理。归根结底,知识管理旨在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6.实施策略的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属于信息活动的范畴,因而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共性。表现在:

(1)对显性信息的收集方式相同。对于诸如专利、技术、会议资料、管理文档之类的显性信息,可以采取相同的收集方式。

(2)部分信息交流方式相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注重加强信息在活动主体内部的流通,如竞争情报机构和知识管理机构都会采用BBS公告牌的方式加强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

(3)对人的协调机制相似。两者都涉及到人力资源开发的问题,因而在对人的协调机制上也存在相似性。比如,竞争情报所采用的头脑风暴法、德尔斐法等,有些类似于知识管理为实现知识共享而开展的研讨会、讲习班等。

f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不同点

1.研究范围不同

竞争情报是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的一个信息的转化过程,信息既是这一活动的原料,又是最终产品,信息是竞争情报的灵魂和实质。

竞争情报研究范围可以概括为

3个方面:

(1)竞争主体情报,主要包括竞争主体能力的评估,诸如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

(2)竞争环境情报,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

(3)竞争对手情报,包括竞争对手的现行战略、竞争对手的SWOT分析、竞争对手的未来目标等。知识管理的对象是知识,它的活动是围绕着知识的有效识别、获取、开发、分解、转移、使用、存储和共享而展开的,信息和信息技术只是知识创新的工具和原料,其核心仍然是知识。知识管理主要关注知识获取、转化、传递、共享和创新等问题。

2.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

竞争情报以企业内、外部的知识为主,其目的是有效的组织知识,使其发挥作用。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虽然强调人员的主观作用,但是人的经验知识是作为一种方法而不是对象来对待的。

知识管理则是对企业内部知识的组织、管理,强调挖掘存在于人脑中的隐性知识。从而建立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网络,形成知识的管理体制。:

3.外延差异

竞争情报工作只是信息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目标、任务和对手都比较明确,主要是为科研、生产和决策者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支持和对策建议。而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知识创新和共享的激励机制及保护制度的确立等。

4.时效性不同

竞争情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它能对外部环境变化、条件变化等做出快速反应,并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报告、建议、对策等,一般不具备可重用性。

知识管理则没有很强的时效于企业的长远战略、计划,通过长时间的运作能促进企业整体能力的提升,是可以为企业全体人员长期共享的。

由上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和融合的问题,两种理念互相交叉、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和互相融合。当概念上升到理论层次的时候,其边界已很难界定。虽然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侧重点、操作步骤和实现方法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是他们在产生基础、内容甚至研究对象上,又都存在着很大的关联。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无论竞争情报还是知识管理都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寻找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激励绩效,将是企业能否迅速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四、正确理解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

f一)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互补性关系

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处于主导地位,收集竞争对手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情报人员的加工、整理、分析,最终转变为企业可综合利用的情报。这一过程由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发挥主导作用。其后,由于情报的分散性和无序性,使之利用和吸收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用知识管理的方法建立企业机制,改善企业信息系统的吸收和消化,提高吸收利用率及深度,并将分析后的情报内化到员工的认知结构及企业的工作流程中,以改善企业员工的知识状态,形成企业的专有知识和专有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在这一过程中知识管理则明显占据主导地位。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本身就是融合的。它们没有明显的分界,既相互融合又相互涵盖,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缺一不可。合理地利用二者的关联性,可以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发展,由此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系统才能拥有治理资源上的优势,并展开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形成新的竞争力、生产力和竞争策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协调促进竞争力的发展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的积累和在企业内的释放和共享,都将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即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知识的挖掘和管理,从企业各个层面渗透知识,建立专有认知结构和特定工作流程,从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知识管理是一种可以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它属于企业核心能力的范畴,在这一点上它与竞争情报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知识管理是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来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所以由此产生的效果不是一时的而是长久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低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主导权和优势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精确的规划和长期有效的实施。这就需要企业的各种资源及竞争情报系统与知识管理充分衔接、合作。然而也只有在强大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支持下,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才能更好地、更完善地执行其搜集、整理、分析情报的职能,才能更准确地抓住环境变化,才能完成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等等的研究,也才能将更准确的情报递交给企业高层管理者,以辅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三)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人是知识的载体和来源。“人”在竞争情报系统中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是通过“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出全体员工关注企业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营造一种“全员重视竞争情报”的企业文化。即发动企业中所有的人都做“情报员”,鼓励每个员工为公司收集情报,并利用情报。例如,摩托罗拉公司的每一个人,不管他处于何种职位,都被鼓励为公司提供情报。

知识管理考虑的则是如何转化人的观念使其愿意提供知识和共享知识,以及如何方便人们交流、学习知识并最终产生新知识。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不断将外部信息源提供的信息转化为情报在企业内部加以消化,以此为基础,企业的知识管理构建了一个以人为主导,以技术为手段,以信息、情报、知识和智慧的联合应用为主体,能够集体共享和交流的学习网络,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8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经过20多年的改苹开放.中困政府职能转变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以间接手段为卞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木建立.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直接化答理的方法有了很大的转变.政府决策民卞化的程度有所提高.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小加强。这对于在中困社会一直处于强势状态的政府来说.无疑是迈出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JlJ史意义的可喜的一步。

日前.从中央政府到民间社会.“政府转型”或“政府答理创新”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焦点话题。在表层的意义上.政府转型是中困改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论文百事通也就是说.政府转型是在中困经济改苹的背景下出现并为之服务的.它既是新的形式下执政党能力建设对政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究中困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政府作用的需要.更是中困改苹进入攻坚阶段的核心内容所在。正山于中困改苹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中困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卞导思想的影啊下.zo多年来.我们将卞要的精力与资金放在了发展经济上.而忽视了社会发展.形成了“重答理、服务.重经济、轻社会”的答理理念与格局.从而造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小协调.严重的后果是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小足.影啊了整个经济社会产卜态的内在平衡。这就迫使我们在实践中小断进行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迫使我们在实践中探索政府答理创新的发展路径.它是社会卞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卞义民卞政治的迫切要求.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

一、政府答理市场化

用市场的观点来看.传统,G僚体制存在的卞要问题在于它们无法提供充分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其组织成员有效率地做好份内}_作.囚而提高政府组织效率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法是用某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机制代替传统的,G僚体制。所以市场模式的倡导者提倡用市场机制改苹政府.在公共行政领域引进私营部门与市场竟争。他们寄希望于用市场模式解决传统公共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化改苹是当代各困政府市场化改苹的最大特点。其卞要内容是将困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私有化.通过承包和准市场的运作方式实现更有效的竟争以及消费者选择。实行民营化改苹的最初日标是借助竟争与市场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选择、降低服务成木;同时为政府解J+:,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政府规模与运作成木.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这种施政方式.改变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私人服务的一元分离格局。传统中困政府答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企小分.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都以行政命令为指导.严重室息了市场的空间与活力。新时期中困的市场化改苹和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这为我困政府答理市场化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但这里所倡导的政府答理市场化.只是对个别职能领域的私有化.小能把政府答理的所有领域都私有化。

二、政府答理弹性化

弹性化政府是指有应变能力.能够有效回应新的挑战。更准确的理解是.弹性化指政府及其机构有能力根据环境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而小是用}d.}定的方式回应新的挑战。弹性化理念的提出u}于对政府在人员任用上的铁饭碗和公共组织水久性的负面影啊的j’一泛忧虑。山于政府结构僵化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啊.带来了答理风格的水久性.而且对社会已经产产卜了严重的消极后果。于是.弹性化模式成为改变公共部门现状的可行方案.其基木设想是在政府内部采取可选择性的结构机制.以取代那此自认为拥有政策领域水久权力的传统部门和机构。囚此.用弹性的答理方法和设置弹性的组织将比定而水久的组织容易带来更好的绩效。也正是囚此.弹性化答理模式在新时期拥有较高的适用性与合法受到各困的一泛欢迎。

弹性化模式的具体措施是强调“弹性”.卞张小断撤消现有组织.以避免囚组织僵化所造成的困扰。结合中困政府的实际情况来说.可以从一此微观答理层面尝试入手改苹.例如推行“弹性化的人事答理”、“弹性化的职能答理”等.以帮助政府快速而有效地对所面临的危机或迅速增加的服务需求作出反应。然后再一步步推一到其他层面。

三、答理卞体多元化

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实现都是通过相勺_交往、信息交流、意向勺_换、彼此协调这此手段和途径来完成的。这意味着政府行政行为从单一向走向勺_动。困内学者俞可平<个球化时代的政府答理模式)一文中指出.“善治”实际上是困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困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他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与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小会有善治。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政府和困家.还小如说是公民或民间社会。要求政府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更多的权力.便于它们为社会自治性组织提供更多的公共答理机会和自山度。在新的参与式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答理的组织会迅速发展起来.有此组织在规模上也许会成t`到拥有同政府进行竟争的实力。结果.政府极有可能成为众多公共答理组织中的一个组织.政府与其他的组织之间在同一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展开竟争.整个社会在公共答理方面形成多中心的局面。原先困家与社会的分离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竟争伙伴”关系中走进一体化的进程之中。政府并小完个垄断切合法权力.政府之外.社会上还有一此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囚此.这种答理方式是有效政府答理的基础。这此组织通过政府之间、社群之间的勺_动.来达到答理的日的。

实行多元化答理.首先应以解除单一利益集团对政府过程的垄断为导向.以“多中心治理”为结构特征.让更为j’一泛的社会阶层一无论内是公民还是领导者一通过更多和更灵活的方式参与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过程.参与政府行为的{ir,督与检验.这是重构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最低限度条件。其次.应当鼓励那此一向被排除在决策范伟1外的组织成员.使他们有更大的个人和集体参与空间。小论是在问题的确立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来参与;政府应该更加开放.而小应仅仅局限在政策专家以及负责方案的官僚人员的意见上。最简单一的形式是公民投票.就是让公众通过直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政策议题所要采用的方法。在中困.山于丈力史上承袭下来的集中专制的文化传统.对推行多元化政府答理构成了一定障碍.并且已经在现实社会政治产卜活中造成一此困境。但这恰恰更凸显了推行多元化答理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在高度等级制度化的中困困内社会推行新的答理模式.让非政府组织CNGOB、非盈利组织CNPO}、社卜_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和私营机构与政府一起共同承担起答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一元化集中答理的弊病。

应当指出的是.政府组织在整个社会中依然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合法地使用暴力、决定重大的公共资u}分配方向和维护公民基木权力、实现公平价值等方面.政府仍然将发挥着其他组织小可替代的作用。只是.它小再是实施社会答理功能的唯一权力核心。

四、政府组织扁平化

知识经济引致了科层化政府产卜存环境的变迁。科层制作为一种“}_具一形式合理性”的组织形式.曾经是政府实施答理的最具权威性的手段。然而.在当代.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而深刻的变迁.科层制政府的有效性正在逐渐递减。不专统金字塔型的科层制政府组织结构正在逐渐被橄榄型的扁平化政府组织结构所取代。

第9篇:市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民事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实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开示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明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证据开示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来为我们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但也是处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阶段。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演恶作剧的把戏。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议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由此可见确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正是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证据突袭”。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玩证据游戏,在庭审中神不知鬼不觉的便出示一些证据,使对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对方借此优势往往能够赢得的官司。由此可见,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为他好象是对方律师辩论技巧的展现,而非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显然有失公正。而证据开示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前互相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能够使双方都在心里有数,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显著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不仅需要保证诉讼公正而且也要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证据开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证据突袭”其本身就能够避免诉讼拖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另外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前展示证据,这样就可以剔除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仅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质证,这样也是有利于法官尽早的把握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促进庭前和解。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和解无疑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他既可节省诉讼资源,又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经过庭前的证据交换,当事人之间的优劣势已摆明,对诉讼结果也很容易预料到,因此也就容易达成和解。

(四)有利于防止在审判中随时提出证据,拖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往往与举证时效制度相配合应用。也就是说,证据开示能够利用举证时效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能够尽可能交换所有证据,否则超过举证时效,法庭就不组织质证。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因新证据在庭审中随时提出而导致的延期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象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论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37条至40条中详细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方式、范围、次数等内容。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施行的所谓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因此,本文就将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作一些探讨,以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改良我国目前所施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证据开示制度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因此在我国施行这一制度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一)证据开示的建立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公正。

如前文所述那样,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能及时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突袭”尽管可以展示一个律师的水平,但它对对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司法公正却危害极大。首先,证据在开庭之前是对对方保密的,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够针对性的提出抗辩理由,在庭审中容易被动。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一些可能胜诉的关键证据,而等到上诉到二审法院时才提出来,这样一来,这个关键性的证据有可能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不仅使对方没有了上诉的机会(在我国走再审的道路是很艰难的),而且还使原审法官受到“错案追究制”的追究,无疑这对当事人、对原审法官来说都是不公正的。其次,如果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另一方很可能申请延期审理或因准备不足而休庭,这样的话势必会影响诉讼效率。而正如一句古谚所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果无休止的拖延诉讼,将无法保证法律真正的公正。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从而更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法院还享有很大的调查取证权,这种调查取证可能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也可能是当事人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们知道对于当事人难以获取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而这种证据对于庭审结果又特别重要时,法院参与证据的调取势必会很有效。但是对于其他一般的证据的收集,如果法院充当主角的话,就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其一,法官负责调查和提供证据,他们将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法官首先得站在一方的立场上,然后在站到另一方的立场上。法官的脑子里预先得有某种理论和模式,并以次来理解案件,取舍事实。采纳某一理论将使法官偏向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法官调查取证容易造成“先入为主”,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其二,法官的主要角色是审理案件,而不是收集证据,如果法官参与一般案件的证据收集,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三,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依职权主动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以此为根据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严重破坏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并有可能使民事诉讼的辩论程序空洞化,进而使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空洞化。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就是要将调查取证权更多地赋予当事人及他们的律师,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打证据,双方都有义务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建立证据开示,使律师拥有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的范围广了,机会多了,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取证了。除非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属于国家有关部署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而且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才能调查取证。

(三)目前我国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法院的庭前交换证据达不到证据开示的目的。

最高院于200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论据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对之前各地方法院试行的一些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提供了一个全国的标准,但是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对交换证据的具体程序、方法以及不进行交换所应承担的责任方面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仅仅是对西方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因此在一些法院,所谓的庭前证据交换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起不到固定争议焦点的作用,证据突袭的现象仍然存在,没有发挥证据开示所应起到的作用。

二、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凡与案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关联的,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资料原则上都应予以开示。具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证据资料、涉案信息等。但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当事人公平对抗,对开示对象在某些情况下须予以必要限制。从西方国家的立法看,也是如此。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第2款(1)项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标的有关联,并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英国的民事程序规则对证据开示范围提出“一般开示”的概念,指导称当事人赖以证明主张的证据资料,不利于该当事人或他方当事人抑或有利于他方当事人的证据资料,以及相关的应用指南要求该当事人开示的证据资料。可见,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英国和美国都没有规定完完整整的开示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借鉴美国的“保密特权”制度。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亲亲相隐制度,这和美国“保密特权”制度有相似之处,不过范围要比“保密特权”制度小的多。美国法上的保密特权是对证据开示范围的限制,包括证据法上的保密特权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证据法上的保密特权具体又可分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夫妻之间的保密特权,会计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对于此,在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时应予以吸收借鉴,笔者认为,限制开示的事项应该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资料,不应开示;2、涉及当事人一方的商业秘密,该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开示。如确有需要,经法院决定可以开示,但当事人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案外人泄露该资料,否则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应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戒,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3、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如秘密录音、秘密录像、擅自开拆他人信件或阅读他人日记、机密文件获取的信息,未经同意复制的他人资料等,都应禁止开示;4、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意见,质证、辩论时将发表的意见,诉讼人的词都经过分析、思考得出的成果,不予开示,以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庭审时充分质证、辩论的权利。

除此之外,有学者对证人证言是否应该开示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对证人证言进行开示。其认为证人证言主观性很强,易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是民事案件有些证人也不乐意出庭作证,如果经过证据开示使另一方面当事人知道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干扰证人作证,威胁利诱,可能使本来就不太乐意作证的证人更不愿意作证或者干脆倒戈。我想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原告在时必须在状上写上证人姓名和地址,也就是说即使不向对方开示证人证言,对方也有可能获知证人的有关情况。

(二)证据开示的主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一款中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也就是说最新的司法解释将证据交换的主持赋予了审判人员。对于审判人员我们可以理解为合议庭成员,也可以理解为书记员,在这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如果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虽然遇到当事人提出和解请求时可以很方便的予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还是缺点大于优点,因为由法官主持容易造成“未审先定”的后果,从而使以后的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有人提出增设法官助理职位,由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但就我国来说,这样做会使本来已经够臃肿的法院内部机构更加臃肿。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主持证据开示的以书记员为宜。首先,我们知道,证据开示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法院所起的角色仅仅是个指导者,主持者,不需要有专门负责审案的法官来主持。其次,法官主持,在上面部分已经说了容易造成未审先定的后果,而有书记员来主持恰恰能够克服这个最大的缺陷。再次,虽说和解,撤诉等事情在庭审前有法官处理更为合理,但是和解是双方意愿的表示,法院同意和解仅仅是个程序问题,书记员通知一下主审法官就可以了。撤诉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如果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况,法院对当事人的这种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法院是无权干涉的,告知法官同意即可。

(三)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制裁。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违反证据开示的处罚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应是强制性的证据开示,使不履行证据开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法院要行使这一强制开示职能,行使这一职能并非基于证据收集与提供者的地位,而是以一种隐在的力量做后盾,为当事人获取证据提供保证。所谓违反证据开示,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接到法院的证据开示通知后不愿意进行证据开示。因为如果进行开示的话,他们认为手中就没有了出奇制胜的王牌。他们也不希望把收集的证据拿给对方看,其实这些都是一种心理上的作用,我们说证据开示的目的主要追求的是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他们可以减轻诉累,从案件中解脱出来,而诉讼公正是维护正义的需要,对当事人也有利。因此为了达到这两种效果,就必须强制进行证据开示。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开示证据,他们必须承担责任。对于此美国法律规定了四种处罚:一为可判处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以藐视法院庭罚处以拘留、罚金等。二为不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时即认定对方提出的问题已被证实,并禁止再就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证。三为不经庭审即可能性以驳回不服从法院开示命令的当事人的诉讼或缺席判决其败诉。四为在开示阶段没有充分理由,不向对方出示其占有的证据的,庭审时该证据将被禁止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未开示非故意而是过失,法官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但此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审理,并可要求有过失的一方负担相关的费用。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可以采纳其中的第二、四点,作为当事人违反证据开示所应承担的后果。

三、民事证据开示的制度保障

在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制度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是靠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支撑的,就我国而言,要想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下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否则的话,即使建立了这一制度,也只能是空中楼阁,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之前必须建立它相应的运作基础。

(一)在法律上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明确有证据失权后果。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公示制度的基础,如果不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庭前准备程序功能将难以体现,而不再对开庭审理程序有多少实质性影响,并且使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构还原为准备+开庭审理准备+开庭审理’这种可逆性的审理结构。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就是指负有举证责任人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要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也就是说,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阶段和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就丧失了提出证据的权利。这是避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造成的恶果的最有利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2条36条对举证时限作了一般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的后果。可以说,这对我国目前施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很有利的。但是,我们还需要应看到,“规定”只是一个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要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仅靠司法解释的支撑是万万不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就必须由法律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明确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二)建立我国的证据制度证据开示作为证据法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脱离整个证据法则的运行是难以想象的。从一些证据开示运行良好的国家看,其证据法都比较完备。而我国关于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非常片面、不科学,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只有这样,证据开示制度作为证据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相对而言才能更加运转顺利。

(三)加大对律师素质的培养,证据开示主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庭审前进行,因而对律师的要求必然很高。而就我国而言,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农村更是如此,大量的法律服务所散见于农村各地,里面的一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其实大部分都没有法律工作者证,更别说律师证。可想而知,这样的话律师的素质也就没有什保障,他们打官司大部分靠的是关系,这一方面容易引发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如果以我国目前的律师现状来说,即使建立了,有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律师的素质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律师所应有的那种正义感,如果律师没有了正义感只是为了钱,他们可以蛊惑证人作伪证,故意利用证据开示,拖延诉讼,以达到拖夸弱势当事人的目的。我们知道证据开示也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制度,他对于未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力的,而且对于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职业律师而言,有可能为其提供了一个拖延诉讼、干扰他人参与诉讼的舞台,因此,建立一套良好的论据开示制度,更要特别注重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培养。

(四)继续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引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他追求的是庭前中的对抗效果。我国目前进行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引入到了司法实践中,逐步增强了庭审中的对抗效果,减少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赋予了当事人及其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说,这些都为在我国建立真正的证据开示制度定下了基调,打下了基础。总之,随着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必将能够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