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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回顾了作为代表人物的厉以宁教授和张维迎教授对中国经济的新古典和新制度阐释,接着指出他们理论上的失误的根源在于新古典和新制度的缺陷:新古典的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假设和新制度依然继承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在指出中国改革需要自己独立的建立在深入分析人类制度演进历程和中国经济形势上的理论之后,尝试提出可以深刻解释中国改革和弥补新制度缺陷的“制度核”理论。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一、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支持;二、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失误;三、中国需要自己独立的经济理论;四、制度核理论。
一,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支持
自去年的郎顾之争以来,中国的企业改革遭遇了国人空前激烈的批判,因为我们的产权改革似乎已经滑入一个错误的方向:窃取国家财富。象“MBO”一样,“产权改革”一词也仿佛成了一个令人忌讳末深的盗窃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中央政府在经济改革上出谋划策的“主流经济学家”也深深陷入了被纷纷指责的尴尬境地。中国开始了对以往改革历程的大反思。是的,我们的确要深深的反思了。我们做错了什么?我们该做什么?我们该怎么做?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中国企业改革的失误也是源于指导理论上的失误。
以往中国企业改革政策设计凭借两个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而在中国诠释这个两个理论的代表人物就是厉以宁教授和张维迎教授,也许是偶然,这两位教授均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厉以宁的对中国企业的新古典诠释体集中现于《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新古典理论把经济行为主体分成两类:消费者(个人)和厂商(企业),并假定个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消费者和厂商以价格为决策变量,采用边际原则,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利润为目的,去决定自己的产品或要素的购买或生产量。从而,从总体上来看,价格机制就是构成配置社会资源的体系。当社会达到充分竞争状态(价格机制充分运转),社会经济也会达到福利最大化的一般均衡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一般均衡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假设状态,由于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等现象的存在,市场常常陷入失灵状态,价格机制将无法运转,所以社会经济往往达不到帕累拖最优的一般均衡状态,这就是厉以宁所说的市场经济所存在的第一非均衡状态。厉教授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他认为中国经济除具备一般市场经济所拥有的第一个非均衡之外,还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所特有的第二个非均衡。第二个非均衡是由于中国的企业并不满足新古典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引起的。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而是政府的隶属单位,它们的管理者是政府委派的官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非这些管理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它们预算约束是“软性”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这些特征导致它们的采购和生产决策对价格完全是不敏感的,,也就是说采购量和生产量的价格弹性几乎是零。所以,价格机制几乎完全失去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所以,厉以宁当时认为,中国改革的重心应该是企业改革,而非价格改革,应该首先把中国的企业变成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这也是早期中国经济理论界著名的“吴厉之争”,因为吴敬琏先生主张以价格改革为重心。厉以宁为捍卫自己的主张,为当时的“吴厉之争”下了著名的评断:中国的改革将不会因为价格改革的成功而成功,却会因为企业改革的失败而失败。
新古典把厂商看成投入产出的黑箱,把他们抽象成一个生产函数,假定企业的内部制度安排不影响生产效率。这种假设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科斯愤怒地将武断无视现实的新古典称为黑板经济学。正是为弥补新古典的这些缺陷,使其更能有效地解释现实中的经济现象,新制度经济学诞生了。这首先要归功于上世纪科斯的两篇文章:《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告诉人们使用价格机制是需要成本的,这就是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就是为减少交易费用而对市场的替代,或者说是指令机制对价格机制的替代。而指令机制也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当企业内部的边际交易费用等于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时企业便达到最优规模。科斯的追随者干脆把《社会成本问题》浓缩成一个科斯定理。
科斯和张五常均认为很多人并没有完全理解科斯的意图。张五常说科斯定理就是说产权明晰是市场存在的基本前提,我同意这个诠释。《企业的性质》告诉人们,企业不是黑箱,不是最终的经济行为主体,是可以再分的。就象分子并不是最小的物质单位,是要分成原子和电子的。或者说这篇文章是一个放大镜,教导人们去探测企业的内部结构。同时,交易费用的提出也对人们的“成本”概念和“生产性”观念产生深远的变革性影响。科斯定理则告戒人们不同产权制度的安排将导致不同的经济行为和效率。这些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凭借这些基石衍生出了企业治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约理论等分支学科。新制度经济学抛弃了新古典的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的假设,认为只有个人是经济行为主体,而企业只是个人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而签定的和约安排,也就是说企业是个人的经济行为表现。但是新制度依然采纳了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于是建立了一定产权制度约束下个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分析范式。
张维迎并没有象厉以宁一样写专著诠释中国经济,他对中国经济的新制度诠释集中体现在他的论文集《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中。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张教授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剩余索取权,进而提出所有者缺位的概念。相对应,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他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仅存在理论上的明晰,而实际上是不明晰的,依据科斯定理,这种混乱的产权安排必然导致经济上的无效行为,所以,他坚决主张中国企业改革的重心应该是产权改革。他对没有产权改革的股份制批评道:在白马的背上画道道是不可能制造出斑马来。象俄罗斯的经济学家一样,张教授把私有化看成是产权改革的捷径,从这一点上来说张非常象丘拜斯。他坚决主张私有化,而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家也就成了他这一理论主张上的现实行为延伸。在理论主张上,张维迎对厉以宁明显的表现出继承关系,这种继承关系的根源在于新制度对新古典的继承关系。二,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失误
厉以宁的关于中国经济存在两个非均衡的理论,以新古典理论为分析工具,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经济的微观特征,无疑,这是一次中国经济学界为数不多的经济分析上的创新,借一句套话就是把新古典主义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但是,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的理论分析是不完整的,是需要进一步延伸的,但厉教授却未能延伸,而是仓促的得出结论。
由于认为中国的的企业不是企业,这种情况导致价格机制失效,所以厉断定中国的改革重心是把中国的企业变成企业。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企业为什么不是企业?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只是一个现象,而厉却认为这是结论和原因。造成厉教授当时“理论短视”的原因在于他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新古典理论。新古典采用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假设,把企业看成了基础的不可再分的经济单位,或者说经济原子,厉以宁也就当然地认为,中国的企业也是最小的经济原子了,不可再分了。而厉正是凭借自己并不完整的理论分析来给中国的改革提供政策建议的,从承包制到股份制,这个不完整的理论也当然地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
其实,企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按厉教授的理论,延伸下去,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的根源在于中国的个人不是“人”,也就是说中国的个人并不满足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只有且仅仅“个人”才是经济行为主体,这一点也是新制度所坚持的。中国改革的中心也就应该是以“个人”改革为重心,把中国的个人变成“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个人要能够真正做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假设:他的正当个人欲望是被法律承认的;他拥有为满足自己欲望而追求财富的权力,即他拥有明确的被法律所保障的产权。
我在人民大学听过一个社会学家讲课,他说张维迎所有高深的数学公式和深奥的博弈论分析可归结为一句话:把中国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这种评价虽然显得偏激,但却也道出一个事实,张教授把产权改革简化成私有化,依据这种简化的理论给出政策建议也当然地会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事实也证明如此。其实,不仅仅张维迎把产权明晰简化成私有化,几乎所有的主流西方经济学家都存在这种简化倾向。著名的新制度创始人之一的张五常教授甚至更为极端,俄罗斯的政策建议者显然也是简化倾向者。
这种私有化简化倾向的根源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缺陷,或者说西方经济理论的缺陷。新制度虽然纠正了很多新古典的不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但是,依然坚持“经济人”这一新古典核心假设。而“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理论的一个基石性前提假设,就是西方经济理论的开山之作〈国富论〉也是展开于此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不是所有时代,所有地区的社会都满足“经济人”假设的。从时代上来说,文艺复兴以前的欧洲社会是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的,经济人特征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才在西方出现的。从地区上来说,一切非市场国家都是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的。其实,改革的过程或者经济转型的过程、市场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由非经济人向经济人转型的过程。也就是说,我改革所需要的恰恰就是西方经济理论所作为前提假设的“经济人”。其实,欧洲同样存在一个改革、经济转型、市场化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比中国早了200多年而已。到亚当.斯密动手撰写〈国富论〉时,英国的主流价值观念已经具备“经济人”特征,所以,“经济人”特征的形成过程并没有构成亚当.斯密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没有进入以后的西方经济理论家的研究视野。相反,现在的经济理论家企图用以“经济人”为假设的分析工具,去解释人类的所有时代和所有地区的所有社会行为!这就是目前的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譬如雄心勃勃的诺奖获得者斯诺教授,就企图以新制度分析范式去解释罗马兴衰史。尽管没有拜读诺教授的这部著作,但可以肯定地说他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因为经济人假设在古罗马时代的欧洲是不成立的。
如果充分具备“经济人”特征的社会中,产权明晰可以简化成私有化,而在不充分具备“经济人”特征的社会简单私有化只能制造经济灾难。俄罗斯和中国的私有化经历都充分证明这一点。
三、中国需要自己独立的经济理论
当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遭遇激烈批判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属于自己的原创性理论严重缺乏。把这种局面单纯地归罪于经济学家本身显然不是很公平的,这更多地是由他们的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造成的。以往,我们改革的理论支持是摇摆于两个极端:和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其实,西方主流经济理论也是吸取了的精华的,就象吸取〈国富论〉精华一样。我们固执坚持把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科,是过去的意识形态斗争的延续。当然,经济学已经被“边缘化”。但是,网上流传甚广的流国光的文章似乎要重新捍卫经济学的主流地位。无论单纯地依赖西方主流经济学,还是单纯地依赖马克思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摆脱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和在理论上给我们的思想束缚,认真地深刻地研究人类制度演进历史和中国经济的实际状况,探索能够为中国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的属于我们自己的理论。四、制度核理论
为解释中国改革,弥补西方经济理论的缺陷,本人在深入考察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个诠释人类制度演进的一个崭新框架假设:制度核理论,期待各位理论爱好者的批评。
本理论认为在人类历史演进的进程中,存在两个“制度核”,第一个制度核形成于欧洲的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帝国建立,也即中国的春秋战国到秦始皇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第一个制度核的明显特征是在相互隔绝的东西方同时形成。第一个制度核形成后西方便进入了以此制度核为基础的基督教制度时代,即中世纪;而中国则步入了2000多年的以此制度核为基础的封建儒教时代。
自文艺复兴开始,西方开始反思第一个制度核进而否定之,开始建立第二个制度核,这个制度核就是现代社会制度基础,第二个制度核形成的标志就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中国自1840年开始,在已经处于第二个制度核下的英国的强迫下,开始了自己对第一个制度核的反思和第二个制度核的建立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处于这一历程中。
人类的社会制度是一个逐渐形成并不断演进的过程,这个产生和演进过程又呈现出阶段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制度核特征,所谓制度核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形成制度基础,制度核形成后,人类的社会制度便以此为基础和内核进行演进,从而表现出连续性,直至下一个制度核的形成。用数学语言描述,人类历史是一个存在两个间断点的连续曲线。这两个间断点便是制度核形成时期,而这两个制度核形成后的历史时期则是以这两个制度核为核心的制度连续演进,而第一个制度核形成之前,则是一个漫长的“制度核”前时期。
德国历史哲学雅斯贝尔斯在考察了古希腊、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及同期印度所同时出现的文明繁荣现象后,提出一个人类历史的“轴心时代”假设(《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对这三个同期的但相互隔绝的繁荣文明的很多相似性特征进行解释,改假设认为这一时期是人类的轴心时期,此后的人类历史都是在这一时期所形成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的指引下进行演进的。雅斯贝尔斯看到了这三个地区同时的文明繁荣,但却忽略了紧接而来的历史现象,就是这三个地区在历经了当时的文明繁荣后几乎同时又进入了一个文明萧条时期:西方是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而中国则进入了漫长的“吃人的”封建社礼教时代。人类从乐观走向悲观,从自我肯定走向了自我否定,怎么解释这一历史现象?其实雅斯贝尔斯所说的“人类历史轴心”期就是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时期,这一时期人类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对自己所走过的历程进行大反思。反思的结果是人类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就是意识到自己欲望的存在。欲望能够满足便是幸福,而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便是痛苦。人类意识到自身欲望的存在,便意味着意识自己的痛苦和幸福的根源。但当时,由于人类的知识和物质资源有限,人类又意识到自己无力去满足自己仿佛无限的欲望,欲望不能够满足便是痛苦。规避痛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获取财富去满足欲望,另一种便是否定欲望。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人类不得不采用后一措施,即通过否定自己欲望去规避痛苦,这就是第一个“制度核”。第一个制度核是人类对自己欲望进行否定,对自己欲望进行否定便引申出对人类追求满足自己欲望的东西的权力进行否定。这里作出定义:能够满足欲望的东西是财富,获取财富的权力是产权。那么第一个制度核的特征便是:第一、对个人欲望进行否定(即对人性进行否定);第二、对个人产权进行否定(从而导致对个人人权的否定)。第一个制度核形成后,人类制度便以此为核心基础进行演进。尽管在不同低于有不同表现形式,如欧洲表现为基督教制度、中国表现为封建礼教制度、印度则是佛教等级制度。这些不同制度现象的最深处都是第一个制度核。以第一个制度核为内核的人类制度又有一些共性特点,我们可把这些共性特点称为“制度次核”:1)繁杂的礼仪;2)强调集体,否定个体;3)个体不具备“经济人”特征,表现为“非理性”;4)强调节欲;5)重农抑商;6)集权等级制;7)财富按特权标准分配;8)零和搏奕。
尽管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对人类本身进行否定,并衍生出了后来的摧残人性的形态各异的社会宗教制度,导致人类文明进入一个萧条期,但这仍是人类的巨大进步。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标志着人类彻底摆脱动物性,具备了人的特征。所谓人的特征便是意识到自己的欲望的存在,并调节控制这种欲望。动物也有欲望,但动物并意识不到这种欲望的存在,只能受本能的驱动,更遑论调节控制了。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实质上是人类意识到自己欲望存在后,为避免痛苦(或追求幸福)而为自己设计的调节手段。由于当时知识和物质极度贫乏,这种控制方式就是否定。所以在此给“制度”下出定义,制度就是人类为规避痛苦(或追求幸福)而为自己设计的调节自身欲望的方式。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时期,是人类和动物的真正分裂点。第一个制度核的形成实质上是大大减轻了,而非加重了人类的痛苦,人类也是在以此所形成的制背景架下缓慢的形成了知识和物质的积累,直至第二个制度核的出现。
关键词:银行产权;产权改革
一、引言
在WTO下,银行业已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关于银行业的改革,在国内基本可分为两派:一是银行产权改革论。这一理论的赞同者众多,其中易纲明确提出银行的竞争优势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这正是中国银行业所缺乏的,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刘伟则指出中国改革的侧重点不能从行业结构的调整为起点,而是相反,要充分利用进入WTO的过渡期,坚决地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二是银行产权改革无关论。这一理论主要以郎咸平为代表,他认为外商银行的引入无法改善中国内地银行的经营绩效,因此要解决银行的经营低效和坏账问题,不能靠引进国外金融机构,而需要进行整体经济质素的改进,银行业绩与产权无关,并认为银行改革是一个次于经济改革的课题,而且和产权结构无关,绝对没有可能在一个不良的经济体系素质下先行改革银行。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以及存在信贷市场失灵问题,对银行产权改革产生置疑。总之,学术界围绕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产权改革的原因分析
诺思提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产权作为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无可替代的激励功能,它能激励人们努力工作,激励决策者作出合理的决策,采用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从而能使组织在高效率的状态运行,所以说产权界定清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就“产权无关论”而言,笔者认为,首先,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产权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可能是该学者仅仅把产权理解为财产的所有权。其次,该理论没有把握好产权与公司治理的内部逻辑,应当说正是产权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绩效。再次,该理论存在分析方法上的错误,也没有证实是否存在着产权无关的可行区间,而中国显然处于端点处,同时也没有考虑各国的具体国情的差异。最后,该理论混淆了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之间的关系,而银行业改革与整体经济素质的改进是否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呢?总之,产权无关论是站不住脚的。而国内学术界所热衷的“产权改革论”,尽管有着很强的理论依据,但没有把银行产权改革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从银行自身出发就产权论产权,即仅从事物的内因进行分析,而忽视了制约产权改革效果的现有制度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外在因素,因而让“产权无关论”乘虚而入。有的学者还从银行脆弱性和信贷市场失灵的角度否定产权改革,则是对市场与政府监管的各自功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的国有产权普遍存在,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制更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还有3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有控股银行占银行体系总资产比重超过50%。针对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当前存在两种看法:一是以Gerschenkron为代表的发展型观点;二是以Kornai、Shleifer与Vishny为代表的政治型观点。这两种观点都认为政府拥有银行产权有助于促进政府目标,但是前者认为这种产权安排有利于政府集中储蓄并投向战略性长期项目,通过这种融资,政府克服了破坏私人资本市场的制度失灵,从而通过产生总需求和其他外部性来促进经济增长,而后者认为国有银行能够使政府为无效但政治上需要的项目融资。然而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显示:国有制既不利于金融部门的发展与稳定,也有损于经济增长,根据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得出,政府对银行所有权程度较高的国家存在以下的缺陷:(1)通过降低竞争性。更高的国有制倾向于导致更高的存贷利差、更少的私营部门信贷、证券交易活动不足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不足。(2)限制信贷市场准入。(3)提高危机发生的风险概率。同时他们证明了国有产权对银行危机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在激励机制方面,在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市场对良好的信息结构和其他金融基础设施需求不足,因而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在银行业的宏观层面上,Barth、Caprio和Levine发现在银行国有产权高的国家,市场监控显著弱化,同时政府的监管也面临着激励机制的冲突。就银行的微观层次而言,国有银行的真正所有者缺失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低效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国有银行倾向于压抑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提高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及其成本,同时造成银行自身的不良业绩和高度的脆弱性,因而要进行国有产权的改革。这一理论与当前世界上许多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正在出售国有银行产权的行为相一致的。我们国家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就验证了这一观点,由此我们认为产权改革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三、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
如果独立地仅从银行产权改革还是不够的,同时必须认识银行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并在实践中加以关注,方能使产权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1.银行产权改革面临政治上的约束。金融部门中的特定利益集团与政治舞台的关系往往非常密切,原因很简单,“金融意味着钱”,银行国有制毕竟可以频繁地为政府财政赤字提供便利地融资,又可以充分利用储蓄实现政府既定的社会目标,正像前文所提到的银行国有产权的“发展型”和“政治型”理论。同时银行国有制也是一种政治性馈赠资源。许多国家,银行产权的改革是令人失望的,大型国有银行占据银行业的垄断地位,在经历了数十年的行政管理和软约束后,很难进行重组和产权改革。这也正是“产权无关论”能够得到我们国内许多人认可的根源。
2.银行产权改革面临经济制度环境的约束。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着很高的国有银行比例,产权改革是一项迫切的任务。我们上述对降低国有产权的收益是在假定“所有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金融基础设施和监管环境的质量等因素没有纳入改革速度和顺序安排的考虑范围。所以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而进行的产权改革设计失误,就会导致银行危机。薄弱的监管环境应该是导致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导致欺诈、资产流失甚至危机。因此政府部门在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要尽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提高监管质量,同时又不能使产权改革停滞。
3.银行产权改革面临银行自身业绩的约束。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迫切需求往往是由于银行自身的业绩已影响到当前或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甚至有产生危机的可能,此时政府往往想通过产权改革摆脱困境。而由于此前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国有银行的业绩低下,尤其是不良资产率过高,这为国有产权改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来说政府注资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政府注资一方面可能面临着财政上的拮据和政治力量的左右,而Clarke和Cull(1999)认为,应该避免在银行产权改革前注入资金,因为这可能放慢银行产权改革的速度,且注入的资金可能被挥霍。如果通过上市进行产权改革,也面临着一个悖论,准入条件和银行已有业绩的矛盾,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困难,同时上市还时常受到国内资本市场和对外开放的程度的影响。
由以上原因决定了进行产权改革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国情,慎重地处理好改革的次序和速度问题。根据有关国家的成功的经验表明:在解决总体激励机制缺陷并做好产权改革的各项工作的同时缓慢而审慎推行改革,应该是较好的战略。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从不同国家选择实力雄厚的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开展业务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案。良好的外资银行不仅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金融产品,而且还可以培训本国银行家的作用,所以存在着很强的外溢效应。
总之,一国能够实行产权改革之前应该做好哪些工作,以及在已有约束条件下其银行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行私有化,都必须根据具体国情进行,这项工作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结合。
四、启示
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银行改革的成效不大,还没有涉及深层次的产权改革,这也是最难进行,并由此导致种种弊端的根源。中国加入了WTO并承诺在2007年解除所有的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使得国有银行存贷流量规模的收缩是不可避免的,进而影响国有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并最终导致国有银行支付问题的出现,因而国有银行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产权改革;采矿权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108―06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地报道,矿难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话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煤炭行业矿难之多,发生频率之高,造成人员伤亡之惨重,令人震惊。以2003年为例,2003年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其中近80%是在我国,为6434人;该年我国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同年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尤其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短短几个月,河南大平煤矿、陕西陈家山煤矿和辽宁孙家湾煤矿相继发生死亡人数均在百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使得矿难一跃成为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公共事件。为此,国家先后采取了多项整治措施0,但矿难依然是此起彼伏,频繁发生。
因此,如何治理矿难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文献认为,只有启动以产权改革为标志的煤炭行业深层次改革,通过招标、拍卖与挂牌等公开竞拍方式有偿转让煤炭资源的探矿权与采矿权,彻底理顺煤矿企业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矿产权制度,才是治理矿难的根本之法。即矿难治理的“产权改革”论。
遵循这一思路,在一次特大的矿难事故之后,素有“煤海”之称的山西省于2004年5月起,在临汾、吕梁地区启动了以“明晰产权、整合资源、有偿使用、强制采改、确保安全”为主要特征的煤矿资源产权改革试点。改革者期望通过产权的明晰和资源的有偿使用,解决煤矿投资者对其长期利益的关切问题,使煤矿法人更加珍惜煤矿资源,变掠夺式开采为集约式经营,变短期行为为长远规划,大力改进采煤方法、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进而达到根治矿难和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的目的。
一、山西临汾、吕梁的煤矿产权改革试点描述
1.煤矿产权描述
煤矿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常年占70%左右①。产权是新制度学派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的使用权利,产权的界定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的分配。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规则。煤矿资源产权是由煤矿资源所有权及其由此派生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
我国宪法规定煤矿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财产权,可以有偿取得、依法转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煤矿资源的产权界定十分不清。首先,长期以来,煤矿经营者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或者象征性地交纳一笔资源开采费的形式,就可以获得采矿权,使煤矿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其次,我国煤矿特别是集体煤矿,大多是承包经营方式,这其中层层分包、转包等变相承包状态很严重。例如一项对黑龙江的调查显示,80%的乡镇集体煤矿处于这种状态。这使得煤矿资源的归属非常不明确,权、责、利基本不对等;再者,我国煤矿资源产权转让市场机制很不健全,使得煤矿产权的流转相当不顺畅。
而此次山西临汾、吕梁煤矿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彻底理顺煤矿资源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体制,使煤矿资源的产权归属明确、权责对等、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2.山西临汾、吕梁煤矿产权改革试点描述
山西的这次改革试点首先在临汾市进行,随后扩展到吕梁市的中阳县。改革的具体做法如下:
(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煤矿转让给原来直接经营者,只有在后者不愿接手时才公开竞价。
(2)转让按储量一次性卖断。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交1000万元,余款按比例6年内付清。
(3)关于储量的确定,临汾在方案出台前紧急封存了所有档案,由相关人员在一个宾馆里闭关3天3夜计算得出。
(4)如何分配这些转让矿权所得价款?这是另一比较重要的问题。山西与国家之间的约定是,新增煤矿在试点期间的价款按8:2分成,以后调整为7:3,至于旧有矿,山西争取的结果是国家不介入。至于省内的分配比例,协议转让的省、市、县按3:2:5、公开竞价出让的按2:3;5比例分成。
(5)此外,临汾市对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进行整合或关闭,对尚有开采价值、资源位置相邻的煤矿实行资源整合,由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愿联合,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为单井年产15万吨以上煤矿。吕梁市的做法是将采矿权出让与资源整合相结合,通过技术改造建设了一批年产30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
(6)坚持强制采改。对全市所有煤矿强制进行了采煤方法改革,对积极进行采改的煤矿给予重奖。
二、“产权改革”论评析
煤矿产权改革试点后,山西临汾、吕梁在降低煤矿死亡率和提高资源回收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方面改革者期望的煤矿私开滥采得到有效遏制的局面,并未出现,而由此产生的巨大隐患,会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除了产权改革外,2004年山西省也采取了其他治理矿难的重要措施,最重要的就是2004年底,山西出台的安全新规,即:“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它使得煤矿死人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很难将试点地区取得的成绩归功于产权改革。
那么,“产权改革”论是否正确呢?或者说,产权改革是否真正能够实现从根本上治理矿难呢?这里至少有以下几个理由表明上述判断是不正确的:
1.“产权改革”论无法解释的现象
(1)从宏观角度来看,煤矿开采高事故率、高死亡率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特殊现象,而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国的普遍规律。
以代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高水平的美国为例,一直以来美国实行的都是私有产权制度,煤矿资源也不例外。在美国所有的州,享有地表权者一般也享有地下矿产权,可以随意处置埋藏在其所属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而且美国的这种私有产权制度以其产权(私有权)的独立性、明晰性、社会性(流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可靠的保障性)而闻名。
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美国的煤矿开采也经历了一个事故多发期。“当时是每年6%的矿工死亡,6%的残废,6%的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加起来每100个人里有18人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情况最严重的是1907年,那年死了3000多个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矿难也发生在这年的12月份,一次矿难就死了362人。”
后来,美国开始在制定和完善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加强监管,教育和培训矿工,推动矿工和工会发挥作用,加大安全投入,以及依靠先进科技手段保障安全等方面
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于是矿难在经历小幅波动后,于1951年前后开始稳步下降,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只死亡27人。实际上连续三年来,美国煤矿安全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美国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将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的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构成这三角的三边分别是: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
此外,澳大利亚、德国、英国、俄罗斯以及南非等矿业大国,煤矿由“高产量、高死亡率”到“高产量、低伤亡”的经验均表明,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和严格的执法监督体系,采矿技术不断进步和对矿工进行持续培训,强大的工会力量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的综合作用,独特的安全评估和矿山救护模式,才是各国煤矿安全纪录取得改善的根本原因。
(2)从微观角度看,无论煤矿产权清晰与否,即使在相同的产权制度环境下,不同的煤矿企业的矿难发生率和死亡率也大不相同。
首先,以我国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三种为例,三者的产权制度都相当程度受到人们的诟病。一般认为国有煤矿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缺乏国有煤矿资源的人格化代表,也缺乏代表煤矿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煤矿资源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煤矿资源产权转让市场机制更是很不健全等。同样,乡镇煤矿也被形容为产权归属不明确;权、责、利不统一;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等。但是,数据却显示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死亡率大相径庭。
其次,以产权独立、明晰、流转顺畅的美国为例,美国国家科学院在1981年对美国国内最大的19家煤矿企业,结果显示,不同煤矿企业安全记录存在很大差异(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这19家煤矿企业的工伤率差异很大。安全记录最好的3家企业的平均工伤率为5,而安全记录最差的3家企业的平均工伤率为20,二者相差了大概4倍。其中,最好的企业工伤率为4.4,最差的企业工伤率为21.8,数据相差近5倍。
2.产权改革与煤矿经营者是否主动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无必然联系
即使产权清晰,煤矿经营者主动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变短期经营为长期经营的行为,也未必就一定会发生。因为煤矿经营者是否增加安全、技术投入,不是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程度,而是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煤矿经营者的投资能力。众所周知,煤炭开采在安全、技术设备上的投入是相当高的。“像磨盘一样把煤刨下来的机器叫综合采煤机,据说价值7千多万元,这还只是一台机器的价钱,另外煤矿里的瓦斯抽放系统、皮带运输系统等设施,不管哪一样,动则都是上千万。”而且按照产权明晰、有偿使用的办法,煤矿经营者尚未开采就要缴纳一笔巨额使用费,一般均在一千万元以上。在这种双重压力下,煤矿经营者是否还有投资能力去加强安全、技术,是个很大的疑问。
(2)煤矿经营者的投资意识。当然有投资能力,还要看煤矿经营者具不具备进行安全、技术投入的投资意识。在他们习惯了无偿使用资源或只花费很少就可以开采煤矿之后,突然的有偿使用,能否使他们的意识从无到有、从差到好呢?显然这也是一个疑问。而尚未开采就要缴纳一笔巨额使用费,甚至有可能使他们产生逆反行为,即在最短时间内,置安全、技术投入于不顾,尽快开采以期收回投资。或许下面这段话,代表了这些煤矿拥有者们一些共同的心理,“我早就听说国家要出台这个政策,但对我影响不大。只要老天保佑我的煤矿不出事故,我照常挖煤、按时打点上面就好”,产权改革试点以后,山西当地一非法煤矿矿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3)即使煤矿经营者有了投资能力,也具备投资安全的意识,那么是否投资关键在于安全、技术投入的成本(以C表示)和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带来的收益(以R表示)之间的对比。如果R>C,则表明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有利可图的;如果C>R,则表明不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比较好的选择。由于安全、技术投入不仅需要煤矿投资者们在短期内付出,而且在煤矿整个的开采周期内,煤矿投资者们都需要在矿工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等方面付出成本和努力,才能确保煤矿长治久安。但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带来的收益(主要是事故率降低和回采率的提高)则需要在很长期的开采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于是,当煤矿投资者进行成本收益对比时,必须考虑收益的贴现问题。对于那些对未来缺乏预期或偏好(即贴现率高)的投资者来说,C>R,即不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是完全有可能的。
3.产权改革具体操作上面临的诸多难题
(1)准确确定转让价格和储量的困难。煤矿产权改革,其最大挑战就是:资源如何合理定价?储量如何清晰确定?价格定得太高,购买者无法接受,而且价格太高的话,即使购买了也无力再追加安全、技术投入。价格太低,显然也不合理,因为它背离改革的初衷――改变资源低价使用或无偿使用问题。山西临汾、吕梁的改革试点,在这两点上头做得不好,价格明显偏低,储量的计算方法也不尽如人意,受到了各方质疑。
这反映出我国权威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缺乏。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和系统的矿权评估体系,为矿业权有偿转让提供了条件。而我国煤炭市场化建设还在不断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尚处于不断健全的过程中。这是我国煤矿产权改革的技术。
(2)转让方式的弊病。这种交易方式为产权交易“双向寻租”的出现提供了便利。黄少安认为,在我国的产权改革和产权重组中,承包制、股份制、兼并、合并、拍卖、租赁等形式,存在“双向寻租”的极大可能。煤矿产权改革也不例外,一方面为遏制矿难的多发,政府寻求尽快将这些煤矿转让出去;另一方面,不同于政府的另一些主体(煤矿经营者)努力地希望获得这些产权,于是就形成供求双方相互间的产权交易。在这一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人为获得煤矿采矿权会向政府官员行贿,而政府则会廉价出售本属于全民的煤矿。于是产权交易“双向寻租”就会出现,其本质上是产权交易的不合理。
而山西临汾、吕梁采取的协议转让方式,更有可能产生腐败。政府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还是煤矿采矿权的原所有人,因此,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当然,这里不是说试点改革中出现了寻租腐败,而是作为首个的试点地区,临汾、吕梁的经验教训对其他地区的煤矿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非法所得合理化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以期能引入竞争,建立可交易的产权市场,这对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最优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但临汾、吕梁采取的优先转让给原经营者的做法,使产权转让只在政府与原煤矿的承包者之间进行,限制了外部竞争者的进入。那么从长期来看,这对保护国有煤矿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很不利。而且许多原经营者是政府官员或者官员在其中拥有股份,如果将煤矿卖给他们,不仅不利于打击官煤勾结,还为这些腐败分子瓜分国有资产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
(4)合理确定国家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难题。对于国家出让的矿业权收益,究竟是归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如果从“谁所有,谁收益”的角度来理解,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矿业权出让的收益应该全部归中央政府,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很明显,山西临汾、吕梁的试点中,煤矿采矿权出让的收益,给予县一级政府较多的收益权。这使得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中央政府的收益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三、根治矿难需要综合治理
虽然长期以来,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许多问题,确实是由于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缺少有效、明晰的产权制度等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所造成。但这也只是矿难频发的原因之一。而追根溯源,关键不在于我们缺少了什么制度,而在于我们为什么会缺少这些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我国煤炭行业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一直以来,我国的改革都是经济改革先于政治改革,市场机制改革先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煤炭行业也不例外。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煤炭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与市场化配套的行业管理体制并未建立起来,于是一些应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如严格市场准入、保护产权合理流转以及加强安全监管等,政府没有做好;而不应由政府直接干预的,如煤炭价格等,政府又不恰当的干预。凡此种种,均是造成矿难发生的原因。
人们很少思考互联网与产权改革的关系,倒不是因为互联网与产权没有关系。互联网是技术网络、社会资本是社会网络,前者是生产力,后者是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自然包括决定产权和所有制。互联网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资本的所有制问题。
互联网产权改革问题的缘起
当前产权改革滞后于科学发展要求,表现在只关心解放落后传统工业化生产力,而不关心解放先进的如新兴工业化生产力,无视互联网生产力可能改变包括产权在内的生产关系的趋势;而搞互联网的人,只是把网络当作“应用”,也没想到可能改变“体制”(如所有制)。
这个问题早晚得有人提出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由搞技术网络的人,提出社会网络问题;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人,提出变革生产关系特别是产权关系的改革要求,应该不为过分。
与互联网相适应的产权,主要是社会资本这种新型资本形态的产权。社会资本这个概念在国内外已经很通行,包括在经济学领域也有人从投资收益角度加以研究;奇怪的是,从产权角度进行分析的极少,更不用说从政策上加以考虑。
时间已等不及了,新商业文明中诚信建设,把社会资本的产权问题当作一个迫切问题提出来。社会资本与诚信,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如果说社会资本是投入,诚信就是产出。Knack、Keefer等曾以诚信值为单位,计量社会资本,得出诚信值上升1个标准差就会来超过0.5个标准差的经济增长的结论。但相对实证研究,社会资本的产权保障,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诚信的基础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互联网作为新商业文明才能在制度建设上得到最根本的保障。
社会资本是不是资本、其所有权适不适合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用来规范财产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从所有权来说,社会资本是不是资本,是不是所有权的规范对象,就是一个问题。肯尼思一阿罗就强烈反对社会资本这个概念,认为社会资本不是资本。主要理由之一认为,资本可以转移所有权,而社会资本不能转移所有权。但这是用生产关系论证生产关系的循环论证。
节点型的资本(专用性资本)是工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资本形态,可以在节点之间转移所有权;网络型的资本(如关系与信任)是信息化生产力条件下的资本形态,不可以在节点之间转移所有权。从资本到社会资本的变化,是生产力驱动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应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问题只能这么说:存在于节点之间,不可转移的资本,应如何设计生产关系,而不能不承认社会资本这个现实。
现实存在的问题是,价值网络与商业生态系统(linda S.Sanford,2006),正在成为新的产权单位。比如,阿里巴巴作为企业只是一个节点,但网商生态系统这种网络则是它的赢利单位。对股东来说,以阿里巴巴为单位投入,还是以网商生态系统为单位投入,是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阿里巴巴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模式的内在统一,就是一种所有制创新,是可转移所有权的资本与不可转移所有权的资本的一种结合。
从理论上说,社会资本实质是一种不同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崭新所有制形态。公有制与私有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以传统工业化的生产力为先决条件,表现为对不具共同消费性的对象(如有形资本)的规范,区别仅在于不具共同消费性的物质对象归于公有还是私有。举例来说,面包吃一口少一口,公有制是大锅饭形式吃,私有制是以小灶形式吃,但无论怎么吃,都不会改变面包吃一口少一口这一特性。
社会资本的特殊经营形态
社会资本在互联网产生之前就存在,但互联网使它成为主流化的实践。与资本相比,社会资本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具有公私统分双层结合的特点。
比如,游戏是免费的,表面看是公共产品;但道具是收费的,又象是私人产品。人们不可能把这里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分开。又比如,支付宝的平台是“统”的,但网店又是“分”的。但仔细分析,公与私、统与分,不是同一种业务;但又是不可分离的业务,彼此之间,存在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平台服务与应用服务的相异与互补。
与集体所有制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区别在于,农村土地具有不可共同消费性,集体与家庭面对的,是同质的经营对象(土地与土地并无区别、公粮与私粮也没有物理区别),区别仅在公粮、私粮比重的划分。而互联网的所有制特点,在于共同消费并非公有,而是为私人消费创造的降低成本的条件;私人消费也无法单独存在,离开了共享平台,增值效果无法达成,往往什么也不是。
社会资本又不同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社会资本的经营主体,可以是企业(基肖尔,马赫布巴尼称之为“社会企业”,特点在于社会目标与经营活动的一体化),但由于上述双层经营约束,不存在搭便车之忧(例如淘宝与店主基于支付宝合作,利益相容),也不存在合作社激励不足的问题(例如每笔订单都有信用记录,有效降低了违约监督成本)。
当前,最值得经济学家注意的就是以价值网络、商业生态系统为单位的社会资本经营主体。当前他们的主要问题,是诚信产出与资本投入,存在产权单位不对称。要解决企业投入资本与超企业共同体投入社会资本在所有制上的矛盾。比如,支付宝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企业,还是社会企业?
社会资本改革的政策重心
以社会资本为中心的产权改革,在政策上的含义,是以社会(而不是企业、国家)为产权重心,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的647号文件,是第一个体现社会资本意图的正式文件。核心词是服务体系。服务体系就是服务网络,是社会资本(社会网络)的另一种说法。其别提到四种形式的社会资本经营主体(“社会服务平台”),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和地区信息技术服务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建设的规模化服务平台。
自2003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年有余的历程。通过改革,农信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区域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服务“三农”的能力显著增强。
但是,一次改革并不能解决好所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会不断产生和出现新的问题。而改革本身也是没有止境的,改革的历程始终是漫长的。正因为如此,在全面完成前一轮改革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各省联社又相继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实事求是地说,正在进行的改革所面临的环境已与过去大不相同,要解决的都是深层次问题,目标和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重,需要处理的关系更复杂,需要有更长远、更前瞻、更宏观的战略思考。
顶层构架与各自推进的关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此轮改革顶层设计必须解决好如下问题:一是要强化农信社地方金融企业的主体定位;二是要坚持以建立现代化的区域性农村金融企业为目标取向;三是要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路径不动摇;四是要坚持以产权制度即股份制改革为核心,完善农信社的治理结构;五是要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县域、服务中小微企业方向不改变,增强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话语权”。
只有在这个总体框架下,实行顶层构架和各自推进有机结合,才能确保改革达到预期效果。
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从前段的改革实践来看,农信社经过前一轮改革,产权制度框架基本构建之后,改革的路径和重点已全面转向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是股权设置,其与治理结构的建立紧密相关。
一方面,股权结构是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和制约治理结构的设置,是构建治理结构的基础,对于企业的业务经营、内控管理、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股权结构要解决的是股本、股东的规模,股份的合理配置,对股东的限制,以及明确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而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是权限及其制衡的问题,是决策层、经营层、监督层如何设置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并不完全一致。农商行的股权相对分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也很难达成一致。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比较突出,股东片面追求高分红、高配股、高回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是竭泽而渔,而且也说明目前的股权结构并没有促进形成合理的、科学的治理结构,不利于促进农商行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保持内部治理的稳定。
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如何处理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仍是农商行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必须构成为有机整体。注重在外部与内部控制上寻求平衡,通过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促成农商行加快机制转换,真正与市场机制、现代商业银行接轨,实现内外部控制的有机结合、有效互补。
二是必须“同向”发力。要在经营管理目标、价值取向、近期与长远、内外部利益等四个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就无法促成内外部控制的有效协调。
三是必须最大限度地谋求共同利益。外部股东的利益需要通过内部人员的经营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两者的着眼点应放到有效防止和消除利益冲突上。
四是必须明确各自的侧重点。科学合理界定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的方式、重点和具体内容。一般而言,外部控制应重在完善法规制度和有效加强监管上,内部控制则应放在完善治理结构、确保稳健经营上。
行业管理与职能监管的关系
行业管理和职能监管都是推动农商行改革的重要力量,但二者的职能职责不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同,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目前,农信社及农商行的监管职责由银监部门负责实施;行业管理职责在省级政府,具体授权省联社实施。不管两者之间的职责、职能等有何不同,其终极目标是高度一致的。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行业管理与职能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在有效推动农信社的业务发展和产权改革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毫无疑义,推进农信社商业化改革必须充分发挥行管和监管的作用。一是必须明确行管和监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加强职能监管、强化行业指导,都是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强调一方面,轻视或忽视另一方面,都不利于改革。二是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中的权责界线。凡有关改革的具体事务,则由法人机构全权负责。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改革提出目标要求和规划。三是必须明确两者的侧重点。行管部门更多的应是具体组织、指导和推动法人行社改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让“成熟了”的行社加快改革转制;监管部门更多的应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把住准入“关口”,严格准入条件,从程序、环节、标准、质量方面把好关,设定改革的目标和条件,制定改制的流程和环节,明确审核的质量和标准,确保改革名副其实。
资产处置与资产质量的关系
一是必须明确两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手段、途径与目的的关系。通过多种措施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是全面消化资产包袱、改善和提升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而提升资产质量才是资产处置的真正目的。二是必须明确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资产置换与资产变现的关系。要提高农信社的资产质量,仅有资产处置还不够,还必须提高资产变现的能力,使沉淀资产变成活资产,处置资产变成生息资本。三是必须明确两者的关系客观上也是资产评估与资产真实的关系。在农信社改制过程中,需要通过清产核资等方式,对资产的真实性进行价值评估和确认。
股权投资与股权回报的关系
一是要明确有投资就必须要有回报,投资的目的就在于得到回报,这是由资本的本质决定的,是任何人的主观意志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二是股东应依法享有股权投资权益,依法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所有的投资及其获利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三是要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投资的回报应合理适度,尽可能保持稳定均衡,既要“一分投资、一分收益”,也绝不能“涸泽而渔”。四是要处理好股东与员工、与社会的关系,股东是农商行的投资者,员工是农商行的主人,社会是体现和实现农商行价值的载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密切相关。
农信社的商业化改革应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价值取向,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
法人治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一是必须合理设置法人治理与行业管理的边界,明确哪些职责属法人治理范围,哪些职责属于行业管理范围。法人治理应重点放在业务发展、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行社内部事务上,核心是规范管理、合规经营。行业管理则要重点抓好行业规范,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二是要明确界定投资人与决策经营层的权利。投资人应依法行使其出资人的权利,但决不能以此为由谋取不当利益,不应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应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具体的经营管理。
三是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省联社的行管职能。实践证明,对农信社和农商行实施行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是由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决定的,也是由其区域性定位、小法人企业、完全独立经营以及抗风险能力差等内在属性决定的。
改革条件与改革进程的关系
一、会计信息在产权改革中的作用
会计信息是借助一定的载体,遵照相应的规则,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会计描述。企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的,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等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在这种产权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现有投资者为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并考虑是否值得保持对企业的投资,就需要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运营状况。潜在的投资者也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确定是否进行投资。债权人在作出贷款或融资决策时,要评估企业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通过评估主要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经营者利用会计信息为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评价为实施目标而付出的努力,并在必要时采取改进措施。经营者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决策包括:购买哪一种不动产、保持多少库存货物、借入多少现金等。
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只要产权制度存在,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就不会被免除,会计信息披露就成为一种必然。例如,财产清查的依据是会计信息、价值评估的基础是会计信息、企业产权的界定有赖于会计信息、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也必须利用会计信息。
二、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会计信息的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博得投资者信任、自身得以在市场经济中长久发展的根本。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关键取决于三个方面:披露是否真实可靠、披露是否及时以及披露的对象之间是否公平。在企业的产权改革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企业的会计信息中可能包括企业的资产质量、营利能力、财务预测、重大战略调整、
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等内容,而这些都是对竞争对手极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企业一旦对这些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就会使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会尽可能的不披露或少披露会计信息,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低下,造成资本市场的极度混乱。
除此之外,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MBO)在我国兴起,整个收购过程基本上处于企业高层的控制之中。管理层为了达到低价收购的目的,往往对国有资产作价不规范;部分企业转让产权不进入市场或进入市场但未实现竟价转让。经营者的这种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的不良动机,导致其不充分披露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存在虚假性。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求真实、可靠,但在现实中,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却时常发生。企业会计信息产权主体为企业自身,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他们有动机和机会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另外,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导致会计信息供给上的不足和需求上的“搭便车’’现象,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产权改革中会计信息虚假性表现为,国有股无偿转化为集体股或个人股;通过账务调整缩减国有资产账面数额;隐匿或事先变卖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得资产评估范围不全;产权交易价格不合理。
三、从会计信息产权安排和保护角度提出改善建议
(一)使会计信息生产专业化、经营商品化.企业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政府可以组织某种中介机构,企业以有偿的方式向这种中介机构提供原始会计信息;由中介机构的会计人员生产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专业化生产和商品化经营;投资者自发的加入到这种中介机构中,以交纳会费的方式获取企业相关会计信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通过外部审计来进行鉴定。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可以付费消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实现会计信息的供求平衡。以有偿使用会计信息取代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会使会计信息的产权更加明晰;此外,企业有偿提供会计信息可以弥补会计成本,降低了企业因会计做假带来的社会成本及由于会计做假所产生的审计监督成本。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理人对现行的激励方式不满意,在对其业绩考核期限和指标选择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短期化观点。在产权改革中,管理层收购(MB0)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导致了操纵财务报表、高比例分红、隐匿或低价变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短期化行为,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而,为了避免因经营者以权谋私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有必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例如,实行多元化的薪酬制度;引入股票、高额退休金等长期激励措施,激励经理人的长期化行为:培育经理人市场,规范经理人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会计信息披露受到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的制约。内部制度是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夕部制度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各种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个强有力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企业吸引资金,维持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会计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因此,要将会计信息披露纳入法制轨道,加强规制和规范,加大处罚力度,完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体系,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和审计标准披露企业信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关键词】交通 产权 改革
我们高邮交通运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99年10月,为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90年代初期特别是中期以后,恰逢国内经济走势低迷和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复苏乏力,与全市其他国有、集体企业一样,交通运输大部分企业经济滑坡,效益低下,资金回笼难,职工工资难兑付,经营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各类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参照周边县市企业改革成功示范,1999年交通局一班人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响亮提出交通企业实施以“资产出售,买断工龄”为主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同时在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关心指导下,加上全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辛努力和辛勤付出,历时5年左右,在全市率先顺利完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和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
全系统原共有13家企业,其中工业企业5家,运输企业8家,职工总数近6000人,都属于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退休职工近2000人,净资产近-4000万元(不含两家客运企业),1998年底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机制原因,经营僵化,活力不强,管理弱化,举步维艰,除汽运公司和长途公司(后合并为道路客运有限公司)因企业公益特殊性质正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资不抵债,职工欠薪,导致上访不断和矛盾激化,根据形势要求和实际情况,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如剑在弦上,势在必行。
二、主要问题
(1)国外因素:1995年世界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复苏乏力,回温过慢,对国内企业产生严重冲击。
(2)国内因素:计划体制影响:由于企业性质和计划经济束缚,受到市场经济影响,企业活力难以释放,经营自受到限制,职工积极性不高,内生动力严重不足。经营体制影响:生存挑战。企业对内管理混乱,经营粗放,对外业务萎缩,客户锐减,资金回笼慢甚至导致呆账发生。职工欠薪。职工工资连续多月不予发放,社保资金缴纳不及时,多年欠费,职工生存环境恶劣。债主催债。企业应对银行、债权人的债务已焦头烂额,筋疲力尽,更无心思考虑长远经营发展问题。上访激访。职工无力从事生产经营,到主管局和市政府上访,堵门堵路时有发生,冲突司空见惯,纷纷要求解决企业生产、个人生活问题,政府及交通部门整天疲于应付,导致无力从事中心工作,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改革进程
进程是艰辛的:交通运输系统企业改革开始于1999年10月,市航运公司是全市企业改革第一家,11月在秦谷大B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标志着交通企业改革正式启动,创造低成本改制典型,为交通乃至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树立标杆,闯出血路。整个改革大致分为宣传发动、清产核资、制定方案、正式实施、遗留扫尾四个阶段,参与改制服务人员达300余人,每个阶段都是一段可歌可泣血泪史,整个过程虽然有各种矛盾,面临着各种挑战,但在我们交通局一班人、执行科室和企业共同努力和艰苦奋斗下,不畏艰难,靠前指挥,舍小家顾大家,涌现出一大批改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他们表现出高度的行动自觉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令人钦佩,令人敬仰。
四、改革成果
成果是可喜的:历经5年顺利完成的交通运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一是给交通企业带来前所未有活力。它们有的就地重组、有的资产让售、有的转为民营,企业和职工分别成为社会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角和弄潮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有问题“不要找市长,要找市场”的良好氛围,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为交通局减轻巨大负担,减少基层干扰;二是给交通局聚焦主业--运输行业管理和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工作,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让“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成为交通发展主旋律,实践证明通过企业改革后十年,无论是交通工程建设,还是交通行业管理在全省都位于前列,如高邮县道养护管理连续7年在全省位列第一,交通工程建设多次受到省、市政府表彰嘉奖。
五、相关建议
妥处矛盾。针对涉企改革难免有些遗留矛盾问题,我们要谨之有谨,慎之有慎,每个问题要明确专人,及时对接,防止越级上访,确保工作落实到细微处,坚守改革胜利成果不动摇。
善于关爱。对企业改革有功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从个人、家庭等给予更多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帮助,体现组织大家庭温暖,切实感受到有功者终究回报。
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顺应时展和市场经济发展潮流,是交通人经历的一场波澜壮阔的圣战,虽然已成历史,但改革过程艰辛,改革成效明显,胜利成果长远,必将载入史册,成为高邮交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十三五期间高邮交通运输事业将在“共建公铁水,齐建大交通”伟大旗帜感召下,全体交通人将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书写高邮交通新的华丽篇章再创辉煌!
参考文献:
[1]张志明.当前道路客运业两大焦点问题及对策[J]. 交通企业管理,2008,(02).
[论文摘要]科斯定理以交易费用为切入点,把产权效率性作为核心,区分交易成本为零和交易成本为正两种情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引申。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工具和思维方式,给我们进行国企产权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科斯定理首先发端于科斯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尽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也进行了阐发,但由于科斯本人对此没有直接具体地加以精确表述,学术界出现了多个表述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论基础
交易费用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整个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须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阐释。所谓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就是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代价。用科斯的话来讲:“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别于生产成本,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科斯指出交易费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企业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减去交易费用Ⅱ的余额。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实是告诉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Ⅰ会大于交易费用Ⅱ,所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再进一步讲,经济效率取决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同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能力有关:企业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作用多,经济效率就高;反之,则较低。
交易费用理论通过比较不同制度或合约的方法加以确定各自交易费用之间的差异,其提出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们重视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去研究效率问题,从而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体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种对交易费用进行绝对定量研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论内涵
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当然,这是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一步步推演出来的。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很低)时,只要产权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至同一个最优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这是对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费用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双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第二,权利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或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优的权利配置。
当然,科斯没有仅仅停留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价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交易不可能无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财产权利关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认为,人们对交易费用为零的实际现状,进而对价格机制运转的摩擦和产权结构的混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正因为状况如此,人们在怎样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结构下进行交易,对交易费用有极大的影响,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费用不同,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应”,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种表述:当交易费用为正(较大)时,制度或合约的安排,决定性地影响交易费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或合约安排,就能够提高效率。
其实,上面两种表述都是有意义的,它们从两个不同方面分别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论假定和理论引申上的思想。但是,这两种表述都不够全面,都没有触及科斯定理的实质内涵。笔者认为,正确的科斯定理定义,不但应跳出交易费用为零时的阐释,也应脱离交易费用为正时的具体表述,要把这两者串联到共同的价值实质: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效率性功能,达到产权效率支配状态最优。因此,对于科斯定理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费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标的一个比较方法和评价体系。
再回到具体阐释上来,正是科斯定理的这种实质内涵将产权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把法律、产权、交易费用等范畴引入扩展到资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认为,在既定的产权结构下,人们可采取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是企业制度,即对生产要素的直接支配,这要支付管理交易费用,但一般比市场机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场制度,即运用价格机制。它所需付出的是买卖交易成本,如果这里费用低于用企业制度解决冲突的管理费用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人们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外在性问题,但由于缺乏竞争,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时也是相当高的。
那么,社会究竟采取哪种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据在于产权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冲突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易费用又不为零,那么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联系、协调,交易费用不会很高,则市 场制度使资源配置趋于有效。第二,如果权利界区不明确,采取市场制度的交易费用很高,那么,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方法与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选择。第三,关于既定的产权制度要不要变革、怎样变革的选择。从总体规律上看,产权制度总是不断演变的。但在这种演变中人们必须面对的是:现存制度虽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通过交易费用及其意义的强调,把制度和产权因素纳入经济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费用是一个不为零的正数,并且为数甚巨,还影响产出和资源配置。那么,它也是节约的对象——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要实现这一节约,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质,同时也说明产权不只是仅仅具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产权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选择的标准和制度演进创新的经济性动因。
三、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科斯定理,以其分析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视角,以及对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强调,为我国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费用的产物。按照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交易费用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没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是社会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私人垄断占有大多数人利益的费用;一个是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虽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垄断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权责利模糊而产生的“偷懒”、“搭便车”、化私为公等费用包含进来。这两种层次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来代表。国企的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与交易费用Ⅱ之差。因此只有当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Ⅰ时,国企产权的界定状态才是合理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对国企产权进行界定。
首先是对交易费用Ⅰ进行界定。交易费用Ⅰ中不同的领域,由于其行业性质和产品性质的不同,需要作出明确的各自范围界定,并与一定的产权制度相对应。反过来讲,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尽管国有企业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都采取同一的产权制度模式。对于非竞争领域提供公益产品和具有自然垄断行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对于处于限制竞争领域能较大程度制约国民经济的具有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并允许部分产权交易变更;对于那些处于竞争性领域的不具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参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不一定非要控股,其产权可以完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至于界定途径选择的问题,按照科斯的观点,最基本方式应该是立法(当然是有效的立法,坏的立法只能加重交易费用)。当市场交易费用非常高时,立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改造原有法律确定财产权结构,使交易费用降低。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农村经济发展
1前言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农村的土地制度变革也在不断加快,而在这项特殊的改革进程中,关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则是很新,也是最为关键的“瓶颈”制约因素。如果做不好这项工作的话,不仅仅有可能会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关于“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2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研究
2.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分析
从当前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主要面临着如下困境:
2.1.1 土地的产权关系不够具体、清晰。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可以说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和关键所在,有了清晰的土地产权关系,就意味着行为主体与土地的财产关系之间有了清晰的界定。这种界定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同时在现实中也是可以实际操作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产权关系不明确,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说明: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但是并未就“集体”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这样就导致集体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组织,仅仅是全部农民的集合体,成为一个合成的名词,这样就很难有效发挥所有权的主体,进而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如果不尽快解决我国土地制度中的产权关系问题,土地产权的改革就无法顺利推进,更是无法真正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实际需求。
2.1.2 政府非法行为对农民土地产权权益的侵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就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明确地界定,具体来说,就是哪些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哪些建设项目用地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的一些非法行为,这也是现实中无论是国家的重点建设,还是个体的企业用地,从国家到企业,从单位到个人,只要是投资主体要进行项目建设,只要是需要占用集体的土地,就会动用国家征地权,这样就势必会对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
2.1.3 土地流转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本没有关于土地流转的中央立法,地方规章制度更是缺乏。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农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土地的重要价值,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逐渐形成了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隐形市场,形式的多样化,甚至是私下的土地转让行为,埋下了产权纠纷的隐患,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1.4 中介组织的不健全导致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尚且没有完整统一的中介组织,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有的农民有意向转让土地的一项,但是却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受让方,这样不仅仅增加了土地流转的困难,同时也导致土地流转成本的增加。
2.2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分析
2.2.1 土地的配置方式与土地增值。从整体层面来看,无论是资本,还是劳动力,亦或是土地或者是技术,都是可能Udine农业生产和工业的生产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土地是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不仅仅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工业生产而言,也是重要的载体,因此,明确土地的增值方式尤为重要。提及土地的增值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通过对土地用途的改变,使其在产值更高行业更好地发挥积极效能;另外一种就是土地的用途并不发生任何改变,只是用资本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方式代替传统的土地数量投入,根据现代经济活动及对现代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实现土地单位面积产值的提升,并最终实现土地的增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土地增值的方式,目前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由于受到传统小农经济局限性的影响,现行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效工业和农业深加工的发展。换句话说,要想实行第二种土地增值方式,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就要尽快解决土地的产权关系问题,用先进的现代化的公司经营制度对农业进行管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土地增值方式相比,第二种增值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更大,但是效果却更加理想。
2.2.2 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与土地的增值方式相比,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同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第一种形式就是国家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然后实现到国有建设用地的转变,使其产生一定的增值收益,这也是目前最为普遍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另外一种分配方式就是农民集体将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是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出租或者转让。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在农民生活中所占的地位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但是,我们依然要客观地认识到:土地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意义,进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赵得萍 单位: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1]许迎春,何雄浪,恩佳.新形势下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J].农村经济,2011,(6):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