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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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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1.要有危机意识。

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

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

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

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二、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

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

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

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三、结束语: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一)教育部门责任的旁落和无奈目前,各地都基本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心,可是我们看到的是,这些非遗保护和发展中心恰恰缺失了教育部门的责任,或者说他们的工作主方向里缺失了教育功能。从申遗开始再到建立保护和发展中心,教育部门一直是旁落在外。其实,教育部门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渠道和责任体。申遗由地方政府负责,保护和发展也由政府负责,其主要目的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教育部门尤其是地方教育部门根本没有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研讨及利用阶段,从而导致非遗保护和发展成了这些中心的事,但没有纳入美术基础教育阶段的设计,教育部门责任的旁落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有效进入教育设计和教育改革,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受教育主体的认识和了解。

(二)基础教育规划和改革的落后当下的美术基础教育一直还沿用着多年以前的规范。多年来国家对与美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利用一直在向前发展,非遗项目和非遗成果越来越多,但教育部门并没有适应这些变化和发展,其教育规划和改革严重滞后。教育内容和课程改革进展缓慢,非遗教育的教师培养基本处于“谁有兴趣谁自行研究”的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更没有纳入教育内容和规划。没有对人的教育,尤其是对中小学生的非遗文化的美术基础教育,根本夯实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从长远的角度也起不到核心的保护作用,更谈不上将来的发展和利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美术基础教育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中国数千年文明的历史见证,更积淀了丰富的文化和传统。这些遗产记载着一个民族智慧的过去,同时也对我们的未来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但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面临着很大的冲击,甚至有被淹没的可能。现在国家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保护,比如正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编撰造册、历史记忆、传承人保护和培养、政府立法保护等,但绝不能忽略教育传承的极大作用。与美术这个类别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不能缺失美术基础教育对非遗保护和发展的作用。

(二)美术基础教育在与美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意义和作用首先,美术基础教育是与美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最好的方式。通过美术基础教育,把中国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教与学的实践,不仅能让广大学生了解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每一个学生身上得以延续。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来说,意味着一种责任、继承和发展。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中小学的美术基础教育,将是非遗保护和发展的重要阵地和渠道。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成了保护和发展的阵地,教师担负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责任,那么非遗保护和发展将有专业科学的创新方式,有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有持续稳定的科学规划,非遗保护和发展就有了根基。

三、如何让美术基础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起到特殊作用

(一)革新美术基础教育的内容和内涵首先,教育部门尤其是地方教育部门应组织人力及时梳理与美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把当地具有地域特色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美术)通过梳理,以不同的美术创作形式(如泥塑、面塑)探寻美术基础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契合点。其次,开发和形成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课程资源、教学案例、专业教材并加以推广。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新的美术教育内容走入课堂,逐步形成中小学、幼教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再次,创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教学方法。要遵循以认识、了解、研究、实践这种由浅入深的过程教育,要以欣赏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课内课外相结合,个人课堂学习和小组学习相结合,传承人进学校和学生访问培训相结合。

(二)加强非遗师资力量建设和非遗教学基地建设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民间以技艺传授,基本上没有形成具有教学功能的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多是以个人或小家作坊的形式存在的,正是由于这种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工业化时代显得极其脆弱。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该把非遗人才保护和大众教育培养相结合,把非遗封闭保护和非遗新基地建设相结合。应该建立起传承人授艺,大学和专业研究机构承接、规范、指导培养,中小学美术基础教育普及拓展的一体化系统。大学应该成为非遗师资力量建设的主阵地,首先应该在大学设置相应的非遗课程,进行课程建设和引导,逐步培养非遗师资力量。充实到中小学作为非遗传承和教育的火种。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划拨专门经费在校园建设非遗展示和教育基地,由学校申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应的人力资源、课程设计、配套政策等。引导教育系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进行承接和创新。

四、后续及结论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的活态文化的精华,是一个民族文化基因的体现。如何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文化战线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广大农村,非遗的保护传承要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相结合,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做到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农村文化礼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关于农村文化礼堂

农村文化礼堂,是指根据农村行政村人口规模、人员构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开发建设的农村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它可以利用既有的空间设施,如祠堂、旧校房,也可以根据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主要设施包括文化礼堂、讲堂和文体活动场所。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五有”为基本标准,按照“两堂五廊”,两堂即“礼堂、讲堂”,五廊指“村史廊、民风廊、励志廊、成就廊、艺术廊”设计,可建成综合一体式,或者分散组合式。农村文化礼堂应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有利于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从设施建设向内容建设提升,从资源分割向资源整合提升,在传承优秀文化、弘扬乡风文明、培育农民素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重要载体,是巩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保障,是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构建农民精神家园,提升农村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2013年1月,李强代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将建设1000个农村文化礼堂列入了今年省政府十件实事之一。义乌市也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一批集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等“三型”于一体的农村文化礼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遗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近年来,政府部门通过开展非遗普查、开展非遗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遗文化、制定保护名录等措施,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意义

(一)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提升内涵、丰富内容

一是农村非遗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内涵。农村非遗含有许多精神、礼仪层面的文化内容,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能够传承下来的精神、礼仪方面的内容,肯定是文化精华所在,这不仅丰富且提升了礼堂的文化内涵。同时,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的良好研究、传承提供阵地保障。二是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展示展览功能增添亮点,农村文化礼堂是农村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重要展示平台。农村文化礼堂的展示展览是其中一个重要功能,通过挖掘历史,对村内的非遗、特色文化进行展示展陈,建立档案,也有助于对非遗的保护。如大陈镇的马畈村、赤岸镇雅端村对古时的农耕用具、纺织机等非遗工具进行展陈。三是农村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重要活动载体,非遗的特点是活态的流变,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俗文化等,非遗也大大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活动内容。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交流和传播的提供良好阵地和活动空间。非遗只有不断演练、传承,才能不断创新发展。

(二)农村非遗文化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提升层次和魅力

通过农村文化礼堂这一平台,使非遗文化在农村得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将大大提升农村文化的层次和魅力。(1)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了解村史变迁、了解乡土文化,进而增强归属感,促进爱家、爱民族、爱国家的热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村落,历史究竟有多长,地域有多宽,有历史记载以来的人文现状、文化底蕴究竟有多深?我们常说难解乡音乡情、叶落归根的情怀,归根到底是我们对国家、民族、家乡的热爱,是对家乡文化的依恋,非物质文化遗产默默记录、承载和见证历史,它是我们历史文明的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历史,保护历史就是保护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家园。(2)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使农村民间工艺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是古老越有价值,越是古老越是深奥、巧妙,技术性越强,工艺性越高。这些工艺技术性遗产,不仅令当代人长久地深思不解其术,而且有许多工艺仍然可以继续采用或者直接使用。对现代化的高难度现实,仍然具备着现实意义和使用价值,使古代遗产为当代服务。(3)通过弘扬非遗文化,可以陶冶情操,净化心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许许多多的构思、设想、设计到制作都具备其美妙的观赏价值,美轮美奂,百看不厌。尤其是那些古代民乐和古代器乐的制作,不仅娱乐了一代又一代的古人,今天的人们仍然能够享受到古风古韵、古色古香的艺术味道。

三、目前影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取得了良好发展,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阵地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领导重视,纳入了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奖励等措施,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临安市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是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典型模式。但是,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把农村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有机结合,部分地方甚至把这两项工作截然分开,致使两者的作用都得不到发挥,影响了农村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农村文化的巨大乡土魅力得不到展现。

(一)重视不够,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薄弱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把这两者的建设和保护都没有放在应有的位置。许多经过旧村改造的村,面貌全非,农村文化气息破坏全无。许多农村文化阵地被商业店铺所取代,一些祠堂、旧校址、老厂房多用于出租谋利,仅有的一点活动室就是老年活动室,农村文化得不到保护发展,非遗也逐渐失去生存的环境。

(二)结合不紧,农村文化阵地缺乏和农村文化生活单一问题并存

各类文化阵地都比较单一,宣传部门主打“乡风文明村”建设,文化部门搞的是文化示范村(特色文化示范基地)、体育部门弄的是小康体育示范村(社区),创建的门类众多,没有形成一个统领,同时面对农民群众越来越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传统的基层文化阵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文化礼堂建设解决了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管理杂乱,但相对薄弱的文化模式,还需要更多的创新、丰富;而另一方面,非遗没有很好的平台和载体来传承。

(三)资金不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文化礼堂建设缺少足够的投入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对于村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来说,启动建设的资金就让人望而却步,更别说长期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了。而对于非遗保护来说,由于农村文化的丢失,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经费更得不到保障。

(四)人气不旺,文化吸引人、凝聚人、教育人的作用没有难以施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文化建设只注重娱乐、休闲,而对村民的道德教育有些忽略。从前,村里唱社戏、办庙会、闹社火,群众劳动之余享受著文化的滋润。如今,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大批进城务工,这些村落文化在农村得不到传承,传统民俗逐渐消亡,特别是一些非遗项目面临灭绝,新的民俗却没有形成。本土化程度不够,无法打造本土品牌。传承人日渐减少,出现“人亡艺息”现象。

(五)开发不力,没有很好地利用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发展文化产业

一些村庄旧宗祠被长期闲置,文化礼堂建设却没有场地。如凭借农村良好的生态和乡土环境,利用文化礼堂和非遗项目,开发乡村旅游、开展特色产品。

四、今后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作用的建议

农村文化礼堂是非遗传承发扬的舞台,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的灵魂,农村文化礼堂只有融入非遗才有生命力和独特性,而非遗需要依靠农村文化礼堂这一载体、平台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扬。

(一)强化意识,政府主导

(1)挖掘特点,突出亮点。各村在文化礼堂建设中,首先明确各自的文化主题,打特色文化品牌;其次在品牌、特色的选取上,要因地制宜,注意挖掘本村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一村一品,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一类是特色明显、单一的,确立主题可打非遗特色牌,比如: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根据村内曾有个婺剧站历史,确定了戏曲之乡为主题,成为独具特色的一大亮点。一类是历史上贤达人物较多,或者特色较多的,应该注重挖掘期间的关联性,找到共通点,确立本村的主题,如稠城街道下娄店村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村是骆宾王的后裔,而且史上村里还有参观过远征军的革命烈士,村里建有革命烈士墓碑,他们抓住骆宾王曾一腔爱国热情,从军边塞的历史,结合远征军忠于国家,远征救国的革命情怀,该村把爱国热情、红色革命两者结合,将忠勇孝义、开拓进取确定为礼堂建设的主题,并将这个主题融入到礼堂建设的每个细节,形成的特色鲜明。(2)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和村级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制订工作目标和规划,强化措施。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文艺专家联百村”、文联志愿者等活动载体,积极开展“送文化、种文化”服务,丰富文化礼堂活动内容。努力打造村级、镇级文体交流平台,培育特色、精品,整合升级。农村文化礼堂的主体是农村,村两委高度重视是基础,村两委思想认识到不到位、直接关系着文化礼堂的运作发展,也是必影响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必须确定一位村干部分管负责文化礼堂工作,只有充分认识“文化礼堂”对推进新农村建设、非遗传承、农民素质提升、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建好、管好、用好文化礼堂。(3)多形式、多渠道投入资金。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出台农村文化礼堂、非遗保护传承的财政扶助政策,给予一定经费保障,确保“有钱办事”。建立农村文化项目资助机制,对有特色的农村文化活动、艺术形式,通过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激发农村文化创新活力。义乌市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实施意见》,部分镇街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补助政策,最高达到1:1补助。同时,各村也要通过村级配套、民间集资等方式多渠道集资筹款。村级要树立节约办会、开源节流,坚持花小钱办好事、办大事的理念,让每分钱都能发挥出最有效价值。与此同时,提高非遗保护传承和农村文化礼堂结合紧密度,对于特色鲜明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建设档次,走股份制开发旅游、产业化发展道路。(4)加强工作交流,典型引路。组织各村之间开展各类文化交流,能进一步强化村民的认同感,还能凸显各村的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村、镇、市范围内的各类非遗比赛,如包清明果比赛、包粽子比赛、农民画比赛、戏曲演唱大赛等;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如各类球赛、排舞大赛、广场舞蹈大赛;各类农村书法、武术、绘画等艺术大赛;发动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增加村民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带动基础薄弱的村挖掘自身特色文化,加强文化培训,逐步提高艺术水准,激励村民对特色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村农村文化礼堂的档次水平。(5)加强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农村文化礼堂能够持续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建管同步”运行机制,健全市、镇街、村三级管理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有人办事”。市级层面建立考核办法,镇街制定管理办法,村级建立管理制度。镇街要建立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活动档案,对各村文化礼堂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村级要建立文化礼堂管理制度、活动安排,对全年活动进行周密细致安排,精心编排每月文化活动主题,让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真正发挥作用。

(二)因地制宜,挖潜搞活

(1)立足本土。从设施层面说,我们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充分挖掘地域资源,要积极收集整理史料,特别是非遗资源,用这些散落于民间的文化元素,整合资源,形成鲜明的村落文化,成为农民群众自我教育、陶冶情操的教材。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因地制宜原则,利用原来祠堂公共空间,盘活动闲置资产。(2)结合嵌入。义乌外地人口多,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还要注意文化的多样性。在充分挖掘本土文化的基础上,重视文化的传播和接纳,积极引进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积极向上的外地先进文化进农村文化礼堂。譬如,周边村落文化、同根同族的外地同宗文化等,都可以成为农村文化的新亮点。(3)融入生活。生活与文化密不可分。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要把非遗作为切入点,把礼堂不仅建成农村文化空间,而且也是生活空间,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民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发挥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功能。如向红白喜事、入学礼、成人礼、新人礼外延,加强礼尚往来,重视道德教育,提升村民素质。

(三)培养人才,建好队伍

农村文化礼堂管理实施“市―镇街―村”三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镇街统筹推进,各村是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及使用。农村的非遗保护传承亦是如此。要发挥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抓好:(1)文化礼堂管理员队伍。负责任、懂非遗的文化礼堂管理员是关键,他是联系村两委、组织活动者、参与者的桥梁和纽带。村里要挑选一位热爱宣传文化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一些非遗传承、会使用礼堂设备,并且热心服务群众的专职文化礼堂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2)非遗传承人队伍。非遗包括各类民间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各种传统技艺等,多数靠口授和行为传承,必须以人为载体才能够传承下去。为此,一方面要对保护传承人,对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如养老、生活的补贴,许多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以前的家传变为今后大众共享的资源,政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要让非遗传承人走进文化礼堂,成为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活动、交流等形式,加大传承人的培养,扩大传承范围,让更多的非遗走进农村文化礼堂。(3)文化骨干队伍。要组建一批善于组织活动的文体骨干队伍、挖掘一批非遗传承人、培训一批农村宣讲员队伍,通过发挥村内“草根艺术家”的作用,协助开展文化礼堂各项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4)群众团体。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团、妇等群众团体在文化礼堂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四)礼堂搭台,非遗唱戏

要围绕“文化礼堂、精神家园”的要求,以活动为支撑,一方面促进非遗传承,另一方面为农村文化礼堂注入“活力”,进一步提升文化礼堂的功能与定位,把它打造成传播现代文明、弘扬主流价值的新平台。要善于把思想引导与文化娱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活动引导农民价值观的转变。(1)要保持原汁原味、展现独特风味和魅力。非遗开发进入文化礼堂,要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活态化呈现,将其引入我们的生活,使人们从生活中强烈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常化、民间化、审美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活动时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特性,原有表现形式,原始地点,尽量减少人为的雕琢和仿造,比如民间的习俗、民间节日、民间工艺等。 (2)要注重“思想性”与“娱乐性”的结合。农村文化礼堂注重精神、礼仪活动,不仅有家族祖训、村规民约、贤达人士、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妇的展陈,还有春节祈福迎新礼仪、婚礼、七岁开蒙礼、成人礼(即为冠礼)、重阳敬老礼仪等,这些礼仪活动,每项的活动开展都是非特质文化遗产的一次传承。这些礼仪活动与每个村每家每户、每个村民息息相关,要让这些精神引领、礼仪传承成为村民的一种自觉的需要,从而产生对村庄的归属感、荣辱感,凝聚人心,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引导每位村民主动投入到农村的发展建设上来。(3)要利用民间传统节日开展活动。我国节日众多,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建党节、七夕、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冬至、腊八节、除夕等等,如春节以迎新纳福为主题开展活动。迎龙灯是正月里最盛大的活动之一,人们通过迎灯,以示驱邪除瘟,祛灾祈福,祈求丰收、祈求平安。每个节日都有其不同的来历、含义、特点以及相对应的文化活动,特别是传统的节日,都是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节日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更能引起村民的共鸣,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围绕这些节日主题,开展各类与之相应的活动,让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中发光出彩。

(五)合理开发,反哺文化

要将非遗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所打包成一个整体项目,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文化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的结合,也使非遗在开发中加强保护,在利用中加快发展。要加快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旅游。要充分利用民间文化艺术,以歌舞表演、精品展览、精艺体验、饮食文化等为看点,开发出能吸引旅游观光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出新的文化旅游品牌。通过产业化所得资金再投入文化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五、结束语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类文明的瑰宝,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漫长、悠久的文明历史中,产生了无数具有文化特性和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口相传的技能和民族文化遗产。这些鲜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见证,往往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国际社会认知的程度;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反映当今文明的标志。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代表着我们优秀文化传统的民间艺术并没有进入我们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会强势主流文化的边缘。在各民族发展历史中植根最深、影响最广,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体现。它们通过神话、传说、故事和史诗形式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喜怒哀乐和爱憎好恶,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华。文化形态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和环境,就会开始慢慢地走向变异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因为人口增长、城市扩张、环境污染、圈地运动、生活习性、甚至自然灾害、战争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日渐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风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一位社会学家曾说:“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的感情,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不仅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更是世界闻名的财富”。所以,笔者认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类文明,卫护共同的文化瑰宝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通过决议,设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度性荣誉,在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必要规定。在探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现在一般都要将其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联系起来,比如民间文化艺术:昆曲、剪纸、风筝、印染、雕刻、刺绣、蓝印花布等。《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界定要比我们一般理解的宽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质空间,如过去的皇城、庙宇和山。故宫是文化遗产,那么朝拜仪式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还有人类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各种不同方式,只要它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代一代传播下来的,都可以被纳入进来,所以它的范围很广泛。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虑和道德限定。有些仪式和习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所批评。传统中药里的一些工艺比如使用虎骨、熊胆等,也是受到广泛批评的。所以在进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首先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建立由专家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组织(或称保护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有关工作。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第一项措施:摸清家底,是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里,已提出保护工作的三个步骤,即设立“清单、目录、宝藏名录”。具体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个清单,把本区域内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进去,这个清单要报上一级教科文组织和保护委员会,最高层次是国际委员会。二是上一级保护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通过评审筛选,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特别的帮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胁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公约》的保护体系,编制宝藏名录。通过以上“清单、目录、宝藏名录”三个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保护机制,以此保证有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动所在区域的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项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须培育“根系”,这个“根系”就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耕文明之国,几千年的文化连绵不断,许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时期通过积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态、叠层和变体。当今的学生们、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们尚未来得及读它、了解它、研究它时,它们中的许多就已经消失了。这些民间的“瑰宝”一经消失,我们就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社会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感情底线,大学生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主要做法有:一是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举办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二是高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三是高校作为大学生专业与综合技能的培养主阵地,积极参与作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四是打破单一文本、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参与社会实践。据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相类似的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编入大学教育,填补了民间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项措施:改善区域环境,对经济落后地区,应特别注意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扶贫相结合

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主要的、较好的方式,这是各地区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使居民从旅游开发中受益,还要尽量使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影响,让当地的传统习俗完整的传承下去。由于大多数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都处于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协调,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扶贫项目结合起来,政府提供直接经济援助,组织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居民能够尽快地适应自己的新角色、新环境。吸收当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使当地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项措施: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主体的培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我们应当树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众文化传承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文化个性,为群文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是人性发现和理性传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过程。民众主体的培育,群文活动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现,是民间“瑰宝”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普查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的档案,在立法中将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这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核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与重点保护和重点抢救,培养传承人。在立法时,明确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遗产名录,并指定遗产保护者的方法,即保护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

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鉴于民族民间文化多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民族民间文化,侵害产生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立法应明确,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智力成果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群体乃至国家。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使用,应有不同的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同时对于国家相关法规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应予以限制,对于经审批允许改编、整理者,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利益、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某地区甚至国家极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内部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但其地区或国家可以限制其境外买断著作权。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划定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护在其所属地区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中应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以及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育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上述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与《著作权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条文相衔接;通过法定程序,挖掘、保护、抢救、开发、利用这些民间“瑰宝”;通过提高认识,按统一步骤、标准,发挥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开发与扶贫,树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过一代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中国民间“瑰宝”会永远根植于中华民族的肥沃土壤。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6-0255-01

泱泱中华,漫漫五千年,炎黄儿女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极其辉煌的东方文化,形成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多种文化元素并存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为全世界人类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怎么样才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的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眼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业内人士也纷纷发表极具见地的看法,但均未谈及这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群众文化工作者,积十余载工作经验和教训,获得深刻体会是:关键点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的正确认识。以下是笔者的一点粗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首先,不要以简单的政治概念和合二元对立的方法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作判决。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们周围的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多种文化现象,不是以科学态度和方法去探究其出现的合理性和传承发展的规律性,而是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等简单思维定式来进行判断,吧消极因素看得很重,重到看作诗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面,这显然不对的。比如说“出菩萨”这种农村里较为盛行的文化现象,就有很多人认为是搞“迷信”。当然,这里面不排除迷信因素,但我觉得我们更应把他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的任务是使其搞得更健康一些,迷信色彩更淡一些,而不是简单地给它带上一顶“迷信”的帽子一下子彻底废除了事。

其次,要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中华文化五千年的传承。宇宙、自然、人事都是无限的,不管若干年后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也无法解释宇宙间和自然界的全部现象。我们只有有了只有的认识准备以后,才能对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有一个合理的把握尺度,如一些宗教习俗、祭神拜鬼的活动看成是人类精神领域的封建毒素和精神鸦片而一棍子打死。相反,只有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中所表现的所谓不为现代文明接受的东西和我们的现代科技一道看作是人类文化的共同构成因素,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是历史唯物论者,而非机械唯物论者。

第三,不要求全责备,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获取其积极的信息和健康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利用,保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精神,守护中国人的共同的精神家园。中华文化精神集中体现的就是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对于这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应该说都有表现,只是有的表现强烈些,有的不那么强烈罢了。诸如刚柔相济的地方民歌,粗犷激烈的民风习俗,好看动听的“采茶灯”,惊险刺激的“踩高跷”,还有俏皮诙谐的“舞狮”等等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向观赏者展示了其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毋庸置疑,如果我们能以这样的心态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肯定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伟大工程的。

第四,要从群众文化活动的功能角度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意义。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

准确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只有明确目标,才能有的放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以分为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活动与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六类。

从上述概念和分类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主要表现为技能、技术、知识的传承;在特定的区域内由创作成员世代相传(100年以上);与生活密切相关;是活态的遗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物质文化遗产中,注重的是具象的物,比如说“剪纸作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的是精神的、无形的,是通过固态载体和活态载体的相结合来为人们所认知的,比如说针对于剪纸而产生的“剪纸技艺”、 “剪纸相关习俗”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关系

在我国,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最传统的方式保留在农村。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加快,现代工业文明正逐渐取代古老的农耕文明,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壤正日益消亡。更由于一些地区对“新农村”的片面理解,认为一切都要新,搞一刀切,走极端,使得农村的文化生态环境恶化,传统的文化记忆不再。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一切新的民族文化赖以根植的母体和本源。珍爱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守住我们民族的根,维护我们民族文化的特异性,不被强势文化所侵蚀。

由此,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护、继承了“旧”,才能更好地发展、创“新”,二者并不对立,而是有机地融合、渗透在一起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如何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实践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摆在我们基层文化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秀洲区是浙江嘉兴市的一个县级区,地处杭嘉湖平原,是著名的鱼米之乡、丝绸之府。千百年来,秀洲人民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遍布乡间的灶画纯朴粗犷、造型夸张、色彩艳丽,是秀洲现代民间绘画的母体语言之一。

在过去,秀洲区农村每户人家一日三餐全都依赖灶头做成,家家户户都建灶画灶,因而造就了众多的民间灶画艺人,每个村都有三至四名,其手艺为前辈传授。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原先做饭的灶头大多都已经被现代煤气灶所取代,灶画也自然消失在城市化的进程之中;有些人家既保留了传统的灶头,又添置了现代煤气灶,但灶画已经部分或全部被印有图案的瓷砖所替代;只有居住在偏僻地方的农户,仍依赖着灶头过日子,传统灶画艺术得以保存。由此,秀洲区的民间灶画从艺人数日益萎缩,一些灶画艺术已经失去了传人。

为保护、传承和发扬这一江南独有的民间灶画艺术,近几年来秀洲区文化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围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16字方针,制定和采取了多项计划和措施,来打造民间灶画之乡。

首先,投入资金用于本区民间灶画艺术的挖掘和保护。早在2004年,秀洲区对全区12名优秀灶画艺人就进行了先期立档。在以后逐年的非遗普查工作中,对全区115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记录、拍摄了民间灶画制作工艺流程,搜集、收藏了民间灶画艺人祖传的灶画图案资料,制作了内容详实的系列档案。

其次,加强民间灶画艺术的研究工作。建立区民间灶画艺术研究专题组,负责制定五年保护发展规划,陆续建立民间灶画艺人的数字档案并发放从艺补贴。创建浙江省第一个民间灶画传承基地,邀请民间艺人传授灶画艺术,并在学校开展灶画艺术教学专课等等。

最后,与农村文化活动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弘扬传统的灶画艺术。通过开展 “百村文化长廊”――乡村艺术表演擂台赛之民间灶画比赛等系列活动,将传统技艺与新颖活动形式相结合,既丰富了农村老百姓的精神文化生活,又宣传展示了优秀的传统灶画艺术,并不断引导着广大农村群众的文化自觉,去发现和保护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