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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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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意见

第1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年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为法律依据,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为重点,严格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模式,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管理环境,通过不懈努力,达到提高我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全市县市区粮食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构、配齐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2、每个县、市、区查办2起以上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3、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检查,要求情况清楚,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4、切实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统一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要求达到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重点抓执法,查处粮食流通违法案件。加大对粮食收购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及粮食经营活动违规条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案件,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促进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履行义务,守法经营。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粮食法规的宣传力度。今年要向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户)发放粮食法规宣传手册,明确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抓监管,认真开展各项粮食流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粮食局的安排部署,今年一季度在全市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二季度在全市开展政策性用粮,包括地方储备粮、军粮、救灾粮等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实到位。三季度在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同时,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专项检查,确保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真实完整;四季度在全市开展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管体系。

(三)着眼抓提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严格执行粮食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二是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采取外学内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三是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教育,督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六个原则”,即: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敢抓敢管、不畏艰难的原则;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原则;坚持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的原则。通过逐步培养一支思想好、业务熟、纪律明、执法严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推动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发展。

(四)着力抓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管理细则》、《案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做到知法守法,文明执法。各县、市、区粮食局要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及“案审办”,把案件的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事项以程序形式固定下来。案件的审理,处罚以后的减免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建立案件审理制度,预防办错案、办人情案现象的发生,从源头杜撰行政执法腐败漏洞。

(五)努力抓配合,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水平。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与工商、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行政执法效应,开展1-2次大规模、有影响的综合执法活动,以拓展粮食行政执法的影响,提高粮食部门的执法能力,锻炼粮食执法队伍。

第2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全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13年3月27日-2013年11月10日

三、工作分工及检查频次

(一)工作分工

1、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网格化监管分工,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与各稽查队共同负责上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市局对全区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检查频次

1、生产环节:

以下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检查覆盖率100%。对列出重点品种的单位及其他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加大检查频次。

(1)产品列入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企业;

(2)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

(3)上年度国家、省产品质量抽验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件的企业;

(4)上年度信用等级被确定C级的企业。

2、经营环节

以下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检查覆盖率100%。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2)上年度信用等级被确定为C级的企业;

(3)经营省重点监管产品的企业;

(4)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3、使用环节

以下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检查覆盖率100%。

(1)市级医疗机构;

(2)2012年度因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被查处的医疗机构。

四、工作内容

(一)生产环节

1、质量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质量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转状况;

4、企业原材料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

5、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家新的强制性标准后,企业是否及时执行的情况;

6、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特别是净化车间的控制情况;

7、产品检验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检验报告是否规范等情况;

8、医疗器械安全分析例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9、其它需要关注的情况。

(二)经营环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

2、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3、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健全,能否做到票、账、货相一致;

4、产品质量跟踪情况,产品追溯性如何;

5、有无超范围经营或降低经营、仓储条件;

6、有误擅自变更经营、仓库场所、质量管理人等许可事项;

7、现场抽查2-3种产品,查看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8、查看有无建立质量手册(三类企业),是否建立重点环节程序控制文件。

9、其它需要关注的情况。

(三)使用环节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按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监督表的内容进行检查。

五、工作方式

所有日常监督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做好资料整理上报及档案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可结合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质量体系考核、调研、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工作一并开展。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并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标准、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市局组织重点督导检查时区局根据区域划分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并接受现场指导和培训。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现场填写《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评定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级别评定结论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表》,《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检查时根据工作安排,或根据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稽查队将现场检查报告录入医疗器械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市局进行重点督导时我局要提供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市局根据现场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缺陷整改情况,评价我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由药品安全监管科于6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半年工作小结,11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上报内容应包括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信用评定等级、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分析,风险评估及建议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廉政规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按规定存档并上传监管数据平台。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下达警告或限期整改,到期后跟踪检查。对生产假劣医疗器械、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3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摘 要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医疗服务收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这对于医院的管理而言也是一项重点和难点。本文从自身的实际工作出发,结合管理中的一些措施来探讨医院内部物价监督检查以及医疗服务收费规范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监督检查 医疗服务收费 规范

面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医疗卫生改革也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就医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问题,以减少医疗费用在生活支出中所占比重。这种社会矛盾的突出在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的同时,医院也从自身出发进行一定的改革,通过内部的监督检查来发现本院物价是否存在虚高或者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内部的调整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具体而言,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第一,从收费方面讲,严格贯彻执行政府政策及文件要求,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中的价格标准。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在政府规定文件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该种政府文件的落实通过医院组织培训及宣传等工作来实现,以此提高各科室服务意识及法律意识,对于收费的合理性有充分认识,从而实现由个人到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的规范化。

第二,从组织方面讲,成立了物价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本院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该物价管理委员会是由审计科、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财务科、器械科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遵循物价管理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主任对本科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物价管理的审计科对院长负总责,兼职物价员对本科室主任负总责,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而审计科通过物价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定期研究解决医院的物价管理问题。物价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使得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组织,而明确的责任划分则为物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从制度方面讲,完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使医院收费更加明晰化。

在门诊楼显要位置放置电子滚动屏和触摸查询机,滚动屏滚动公示主要项目医疗服务价格,门诊患者可在触摸屏上查询了解医疗服务价格;在住院处的显要位置放置触摸查询机,住院患者可以查询了解医疗服务价格,输入住院号即可在触摸屏上查询已使用的药品、采取的检查、治疗等项的费用;建立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公开制度,各病区医生将每日发生费用的明细清单及时交给患者核对,接受患者监督,兼职物价管理员解答收费疑问,如非本科室收费疑问,应协调院内相关科室予以解决,使患者更加明确的了解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及其合理性,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医院的合法利益。

第四,从退费方面讲,完善相关退费管理工作。

医院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发现的不合理收费现象以及患者反映的一些问题应该予以及时的解决。我院在内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了医院的退费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核,对认定为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进行退款,并且以相对完善的流程操作来加快了退款的速度,以此来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第五,从具体措施上来讲,加大了医院物价检查和抽查的范围和力度。

我院的物价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以出院归档病历作为检查对象,通过长期和大范围的抽查来加强各科室的自我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以病人的出院病历和费用详细清单为基础、以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为依据进行检查,对照医嘱、清单和检查检验报告单,要求三单一致;门诊、医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单等,分别与收费核算联核对,查看其收费情况。这一检查的贯彻执行,有效的保证了医院的内部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

第六,从外部服务而言,建立了患者投诉接待处理工作制度。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院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热情接待投诉人员,认真听取投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投诉的内容认真记录,认真落实。其及时有效的服务能够化解一些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纠纷和矛盾,从而为医院树立起“患者为中心的”良好形象。

通过上述措施,对于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管理工作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它使医院的物价管理从事后处理转向事中的控制,有利于患者权利的维护。在不断贯彻执行物价内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同时,我院还针对实际情况,通过兼职物价员的设置、医药费用复核制度的完善等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将病历的事后处理转化为事中控制,这样便建立的一种科室、审计、复核、整改等过程相对完善的物价监督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医院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证了患者与医院的利益。

其次,设置科室兼职物价员实现了临床科室与专职物价人员的双赢。近期我院设置科室兼职物价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解答科室患者疑问,组织协调科室收费,负责科室新增医疗项目的成本测算及申报工作,规定了医药费用复核六项内容,各项费用核查完成后,通知患者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手续。这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收费中的一些问题,也保证了专职物价员与科室的交流与沟通。在这过程中信息手段的应用及相关提示信息的增加等都有效的减少了失误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合理收费现象,保证了监督工作与一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监督检查工作与临床工作的共赢。

参考文献:

[1]王丽华.医院内部物价审查检查措施.致富时代:下半月.2012(5).

[2]陈红湛.医院内部物价检查的方法与成效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11).

[3]张伟.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第4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危害告知制度,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建立组织

镇成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办。

三、工作重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对全镇所有存在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的化工、冶金、建材、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及毒源普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名录》、《植物毒素目录》、《动物毒素目录》及作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底数及毒源分布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毒源数据库。

(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引进、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

(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14)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台帐资料。

(四)明确职责,全力搞好整治和普查工作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危害鉴定工作;

(4)负责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产及使用企业的调查工作,完成动植物毒素中毒的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完成毒源数据库的建立。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调查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以及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职责:

(1)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整治普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排查自查,认真填写好《市生产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情况调查表》。

2、整改提高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整治情况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达标。

3、考核迎检阶段

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我镇专项整治达标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5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为努力实现禁绝种植原植物的目标。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于年月至月集中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禁毒委关于做好禁种铲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宣传教育、专项行动、责任倒查的办法,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从严从重查处非法种植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使该项行动既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目的,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禁毒意识,确保实现辖区无非法种植原植物的目标。为确保禁种铲毒有效开展,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部长、综治办主任,街道副主任、农办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负责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行动保障,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各村、社区要把禁种铲毒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履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责任制,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踏查铲毒工作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种植行为。各村、社区要在年度工作的基础上,与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禁毒办加强沟通联系,协商确定重点范围,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发挥协同作战优势,提高联合防范和打击能力。街道禁毒办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林业、农业等职能办公室的优势,联合组织开展大面积拉网式的踏查行动,将禁种铲毒与农办森林防火检查,农业春耕备耕工作有机结合,深入林区、桑园、田野深挖细查非法种植涉案人员,摸清非法种植原植物违法犯罪情况。同时街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从严、从重、从快处置,对规模较小和零星种植的原植物要随时发现及时铲除,对具有一定种植规模的集中地,要报告街道禁种铲毒集中行动办公室,统一铲除。

三、加大禁种铲毒宣传力度,开展活动。要立足防范,争取主动,围绕禁绝非法种植原植物为目标,大力开展禁种铲毒宣传工作。根据原植物的生长规律,适时开展“不让原植物种籽落地”宣传教育,发挥共青团、妇联、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宣传,切实使禁种铲毒行动深入社区、村、农户,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宣传禁种铲毒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张贴宣传画、公告、致村民公开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针对小部分群众对原植物种子藏匿、非法买卖、转送与种植的违法性缺乏了解,仍抱有罂粟能治病、能喂养家畜不算问题的错误观念,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禁种意识。要在农贸集市、交通要道和每个村庄进行公告张贴,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种毒违法犯罪活动,群策群力抓好禁种铲毒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街道将加强对禁种铲毒、“不让原植物种籽落地”等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办法。各村、社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成立禁种铲毒工作小组,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措施,对开展踏查铲毒、“不让原植物种籽落地”等活动开展情况上报街道禁种铲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月日前将行动总结、行动战果统计报表和行动期间的影像宣传资料等上报街道禁种铲毒工作专项行动办公室,对重大情况和重特大案件及时报告。街道禁种铲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6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服务全市新一轮大发展,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完善督查网络,创新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推动督查工作从被动督查向主动督查转变,从一般督查向督查问责转变,推进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和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主要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委属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把督查督办工作当作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办部门要主动提供督办事项,如实贯彻督办方案,及时反馈督办信息,提出督办建议和意见。

2、依法督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进行督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3、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例,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的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的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4、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失职问责,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贯穿督查督办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行动不快、落实不力,甚至敷衍应付、塞责拖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主要内容

1、市委、市政府和省农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上级文件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2、上级机关转来的交办件落实情况,上级机关重要会议决定由我委承办的事项。

3、我委负责办理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4、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办理的有关事项。

5、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6、全委年度重点工作。

四、工作流程

1、拟定督办事项。根据委党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或收到需督办的工作事项,均由委督查组及时登记,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提出督办方案,具体包括: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经委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2、及时交办。确定承办单位后,委督查组将及时通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尽快安排办理,并负责督查落实。在办理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职能单位和在领导批示中靠前的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3、督促检查。督办事项通知下发后,委督查组和有关处室可采取不同的督办工作方式,如电话、函件催办、督办、召开协调会或直接督查等,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督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直接督办。根据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或委主要领导要求,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委督查组进行直接督办。

5、效能告诫。在开展联合督查督办中,对承办单位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委督查组下发《效能告诫书》。

6、跟踪问效。委督查组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办理情况,要开展回访调查,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7、反馈报结。督办事项的反馈报告由主办单位拟文,委督查组审核,报送委批办、交办领导或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对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以确保办理质量。督查组每年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重大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工作制度

1、专人负责的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2、督查报告、通报制度。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办通知单》或《任务分解表》的时限要求,认真总结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按时报委督查组。委督查组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定期编写《督查督办情况简报》,动态反映全委重点工作实施进度,及时为委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对重要工作或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委督查组通过《督查督办情况专报》适时向委领导反映。

3、督查调研制度。建立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从深层次查找原因,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完善决策和再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考核量化制度。为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将督查督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拖拉应付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六、结果处理

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惩。

1、对贯彻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坚强有力、执行到位、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因素,纳入目标管理,同评先、评优等相挂钩。

第7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为促进各地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已制订印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0号)和《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这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18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现就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印发的《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国办通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第8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关键词:公诉权;量刑建议;司法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9-0051-01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加强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力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行使审判裁决量刑权的监督,是有效防止法官裁判不公、罪刑擅断的程序设计。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过程中,以量刑建议形式的进行法律监督是必要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法官裁判过程中量刑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2.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抗诉权制度是我国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中,如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量刑的认识不一致就可能要启动抗诉程序。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抗诉程序的周期较长,严重损失了刑事诉讼的效率。相较于抗诉这样的事后救济,若能在诉讼程序中较好的执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必将提高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在量刑认识上的一致性,从而减少抗诉程序的启动,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3.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被害人救济实现的程度。具有较高法律业务水平并且对案情深入了解的公诉人员的建议,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的量刑,从而确保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实务界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充分

特别是在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受传统习惯影响,检察人员对量刑建议缺乏热情,认为判决量刑是法院的职权,不愿意也没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此外,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给予认可,有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侵犯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程序不规范

由于立法的缺失,制度的不完备,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多种方:有的是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给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呈报主管检察长进行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是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时,当庭向合议庭口头提出。由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差别和不规范,造成了审判人员对其重视、采纳程度也有所区别,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应有价值。

3.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够科学

我国量刑建议实践较晚,相关制度未完善,检察人员也缺乏操作经验,使得量刑建议的内容不够科学,特别是对刑期幅度等细节不够精准。相对于量刑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其建议显得不够成熟。这势必将影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加强公诉活动中量刑建议实施的相关措施

1.从立法上明确量刑建议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其法定职权,并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科学系统的制度建设,明确、细化量刑建议操作的程序和方式。

2.人民法院应建立量刑建议不采纳说明制度

量刑建议不采纳说明,是指审判机关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在判决书中做出书面说明。审判机关阐明不采纳原因,这样做不仅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视,使量刑建议在审判中真正发挥效用,而且对于提高检察人员量刑建议能力有很大好处,经过这样的讨论沟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能真正有助于准确量刑。

参考文献:

第9篇:监督检查意见范文

区社保局定期做好医保监督核查工作,现就情况汇报如下:

对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有选择、有重点的定期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每次重点检查一两个方面,对照考核评分表,做好做细相关工作。通过检查考核,查找不足,提升医院医保管理水平。同时也近距离观察定点医院运作情况。

核查发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协议,认真对照医疗服务协议,做好相关医保工作。

定期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重点针对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做好监督检查。现场解答购药群众的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定期抽查,维持对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力度,督促区内定点零售药店查找不足,做好医保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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