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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现状;原因分析;新时期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1-0084-01
一、引言
为加快两化互动,顺应城乡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发展,城乡规划工作应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不断的创新新的途径,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局部利益、与经济发展、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真正有机融为一体,实现后期地方城乡管理更能体现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的优越性。因此,笔者凭借多年城乡规划工作经验,在此对目前规划工作存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概要性指出,并提出了肤浅实践对策意见,供同行参考交流。
二、城乡规划目前存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尽管《城乡规划法》颁布出台,近年也促使规划工作取得实质性进步,但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现状与产生原因如下:
1、城乡规划统筹理念深入不够。目前,地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规划远不及城市规划到位,编制指导思想和实施过程都需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表现在对乡镇规划管理上,规划人员常用城市规划思维习惯性去解决农村规划发生错位,也尚没形成对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效管理方法,还由于人手单薄,对规划农村地区的生活形态与经济发展方式等调研不够深入充分,导致规划定位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现状与发展规律等。
2、规划面对资源与环境的考验。构建生态环境已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个地区的城乡生态环境是否优美与健康直接关系到人们享有高质量的良好生活环境,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城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大多地方都是原有遗留问题还没得到基本解决,规划产生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致使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失衡恶化。
3、城乡交通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在城乡道路规划上,综合协调性差,实施建设重复性多,常有实施的规划道路被移位或取消,从而无相应规划执行技术要求与规范,也与周边生态环境关系不协调、不配套,为后期城乡建设留下隐患。
4、公众参与规划广度拓展不够。虽然近年一些地方对城乡规划通过积极探索,让公众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大,参与的形式也是多样,但是,一方面公众对规划了解不深,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未能真正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时有矛盾发生,反而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规划上吸引公众参与的操作上规范程度还不够,对公众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加以吸收,同时在实施中监督作用也未能充分体现。
5、专业规划人才出现短缺匮乏。目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普遍短缺,特别是基层规划部门和乡镇更为突出,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规不用,有规乱用,甚至不会用。
导致上述现状的因素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规划管理不得力,一些地方对规划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不舍得投入经费,一些软件投入如制度订立与执行不到位,或者实践操作不科学,不严谨,未能发挥出有效监督效能;二是城乡规划社会舆论导向差,虽然大多规划方案都吸收有公民参与,但因宣传不到位,参与公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出于私心杂念争论不休,对不涉及的,表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忽视整体与长远协调,导致矛盾层出不穷,问题不断出现;三是规划机制管理不科学,许多规划部门配置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中统筹引导地位差并在管理手段上缺少创新,执行难以到位等。
三、新时期下城乡规划实践的对策措施探讨
城乡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城乡规划人员要站立在新的历史起点,在建设总体目标指导下,面对存在的实际问题与产生原因,积极探索一条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两化互动” 要求实践途径,确保城乡规划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需要。
1、提高城乡规划统筹能力,盘活城乡一体化建设水平。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特别是农村规划工作,重新梳理评价现有规划实施体系,构建起总-分或总-分-再分层次分明体系,将乡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一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整体编制,体现在一张图纸上,。要认真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改革规划内容与成果形式,将城乡用地布局、空间管制和城乡功能发展作出安排,在按照规划公共政策向农村福射、倾斜,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导控制,突出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地方特色,放眼目光,因地制宜,不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尊重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生态和农民意愿,进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布局,促进城乡间前后连贯,基础对接等。并对编制好规划方案,经反复论证后方才进入到建设实施阶段,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2、全面开展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城乡自然与生态环境。根据区位用地规模及交通等条件,加强城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积极鼓励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力争建成“疏、高、退”空间模式,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要广泛吸引各方投资,盘活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闲置资源,发展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相协调新型工业园区;要在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规划布局上,集中以城区为核心拓展城镇辐射,进一步整合乡村选址布局、空间资源和生态要素,尽量依托自然生态格局实现城镇空间发展。同时以城区充沛交通网络为基点,强化周边交通走廊配套建设,实现与市政设施“一盘棋”。
3、健全法律制度建设宣传,畅通渠道公众参与和监督。在《城乡规划法》纲领性指导下,一方面加快对城乡法律配套法规出台,完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建设出更多合理、科学、符合当地文化特色的城乡功能。同时加大对城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对规划工作重视并积极参与,树立起《城乡规划法》法律观念,牢固法律意识,并严格遵守。另一方面要形成良性互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和拓展公众参与深度,保持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参与途径扩大化,除原有规划草案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外,进一步通过听证会或互联网手段,让公众参与活动渗透到城乡规划中来,确保规划的民主性。并对信息后的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等每一过程增加透明度,提高除常有监督机构外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纳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特作如下通告。
一、违法建设对象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整治范围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违法建设整治原则
(一)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主动从轻,不主动从严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处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六)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和阳光“处罚”的原则。
四、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一)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在20**年**月**日前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按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
(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未主动申报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其违法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封或强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关处罚。凡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县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已申报但不接受处罚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实后,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追究纪律责任。
五、违法建设整治时间
从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阻挠或妨碍查处违法建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违法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二)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
(三)拓宽搭棚、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一、统一思想认识,将城乡规划融入全县发展大局
龙江县地处黑、吉、蒙三省区交汇处,幅员5 887平方公里,有耕地546万亩,总人口62万,其中农业人口50万,县辖5镇9乡,158个行政村。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省粮食高产创建先进县、全省畜牧业生产大县,黑龙江省西部农副产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近年来,龙江县秉持“工业强县、特色立县、开放活县、科教兴县”主体思路,以工业“倍增计划”和农业“五个大县”建设为重点,倾力打造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新型工业,通过新型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在这一思路的引领下,作为承担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能部门,及时转换思维,对制定的每个建设规划都要分析是否符合全县发展战略要求,能否影响全县整体发展布局,做到审慎思维,科学规划,从根本上澄清了思想认识的误区,切实将规划工作融入到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规划工作要求
抓好城乡规划工作,人是第一要素。几年来,龙江县城乡规划局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甘落后的危机感,迎难而上的闯劲和干劲对照工作找差距,直面问题找不足,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锻造了一支叫得响、过得硬的规划团队。首先是整章建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档次。他们秉承“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出效益”的工作理念,相继出台了10余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工作格局。由领导班子带头,在全局大力提倡 “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 的工作风气,倾力打造“依法行政的规划局、清正廉洁的规划局、高效务实的规划局、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规划局” ,营造了“谋大局、干实事、敢负责、勇创新、讲团结、严律己”的氛围,全局上下真正做到知责、明责、施责、尽责,团队的格局已经形成。其次是培育人才,通过增强技术力量上水平。城乡规划局在扩建办公用房,增添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的基础上,以开展提高全员素质活动为载体,将加强业务学习作为第一手段,将发现和用好人才作为第一目的,通过抓学习、抓考察,将学习成效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第一线,调整到重要岗位,并以此促进全局上下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同时,根据现实发展需要,经过汇报沟通,经县政府批准先后录用了5名本专科专业毕业生充实到规划队伍中,技术力量的显著增强,为规划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再次是强化创新,通过更新规划理念上层次。要创新就要有先进的理念作引领。近年来,城乡规划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由局领导带领中层以上人员先后到秦皇岛、大连、鄂尔多斯、松源等地学习好的规划风格,小区规划和管理经验,聘请省内知名的规划专家专题授课,现场指导。对重大规划事项,聘请专家评审把关。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开阔了眼界,更新了理念,拓宽了思路,提高了规划质量,实现了规划层次的整体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城乡规划、审批、管理“一盘棋”
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依靠的是各环节的相互支撑、相互促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规划工作赋予了新的职能,城乡规划的一体化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抓好城市规划管理的同时,应如何统筹抓好农村的规划管理工作,是摆在龙江县城乡规划局面前的新课题。为此,他们及时解放思想,转变思维,从统筹联动入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面抓好城市规划管理的同时,为切实抓好农村规划管理,规划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多次组织中层以上干部专题讨论,认真反复学习《城乡规划法》,准确领会新法的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沟通,争得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县城乡规划审批由县规划局统一审批、管理的通知》,并在各乡镇配备了规划助理,年年签订工作责任状,为开展农村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和人力保证。二是全面增强乡镇规划工作力量。针对龙江县农村点多面广,规划管理业务量很大现实情况,仅靠各乡镇规划助理,很难承担繁重的管理任务。为此,城乡规划局科学设置机构,经过研究决定,在全县乡镇分五个片,设立了五个农村规划管理审批所,所长和工作人员由局里派出,副所长由乡规划助理兼任,并为每个所配备一台业务用车,保证了工作需要。同时,城乡规划局每年都举办乡镇规划助理及全局规划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系统学习农村规划审批业务知识,并聘请律师讲解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常识及执法程序。三是实行规范化管理。为了搞好农村规划管理,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龙江县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审批实施细则》、《规划审批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一整套管理办法,并对《乡村民建房审批注意事项》、《县镇、乡、村屯公建项目规划申请表》、《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卷宗》、《现场勘测记录》等涉及农村规划审批的内业资料,做了全面完善,使农村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临岐镇、大墅镇建城区管理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配建停车场(库)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县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应加强对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工作的引导。
(一)制定停车场(库)发展和鼓励政策,引导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加强停车场(库)与公共交通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出行,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停车场(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库)。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县规划局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物价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人防办、各中心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规划局会同建设局、交警大队、有关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根据淳安县县域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是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依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停车泊位达200个以上的,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应当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
公共停车场(库)或单建的地下停车场(库)或建设在敏感区位、风景区、港区(含规划区岸线)、车站附近、公路两侧、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方案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照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要求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停车设施应设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时统一规划、统一报批。
第九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县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镇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由政府确定的代建单位承建。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异地补建;特殊情况下,老城区范围内同一控规单元内异地补建停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该单元内公共停车位总数的20%,且不得跨控规单元安排停车位的异地补建。县规划局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明确异地补建的停车位个数。
城镇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责令限期恢复,对老城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恢复的,经县政府批准,补交异地补建资金。
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以及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经县规划局、建设局、交警大队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部分应缴纳异地补建资金。
需缴纳异地补建资金的,在项目建设前一次缴清后方可动工建设。异地补建资金标准根据项目所处的分区(在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四类分区范围),按照分区地下停车场(库)建安标准的4倍、3倍、2倍、1倍测算。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制定,县财政设立专户,由县建设局统一收取异地补建资金。
异地补建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1-27(7)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条例》的落实工作得到不断深化,各项制度化建设在有序进行。《条例》颁布两年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司组建了历史名城处,开展了一系列围绕制度建设的政策研究,并取得初步成果。2010年年初,《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要求》文件正式下发,为各地积极开展的申报名城、保护名城等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同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研究专题均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地方层面,围绕《条例》的深化落实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有价值的经验。整体观察2008年到2010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域,《条例》对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起到了统领作用,《条例》颁布前出台的诸如《紫线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都在陆续进入修改的程序,各类制度建设的加强无疑将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向前跃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全社会保护规划实践的认识也在继续不断提高,各方面社会力量也逐步在保护工作中显示出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影响。
当然,在现实工作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周干峙院士在2009年9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年会上指出,当前时期规划工作的困惑和难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干预过多,二是土地开发机制混乱,城市用地开发实际上常常由开发市场主导,开发规划随着“市场”转。因此,旧城改造的压力一直很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性建设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问题已经困扰我们多年。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2010年1O月刚刚公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中再次明确提出文化事业大发展和大繁荣的重大课题,这将意味着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正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对于保护工作者来说,及时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本文将重点围绕《条例》的深化落实,对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简要的经验总结和进行审慎地反思。
1、名城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2009至2010年是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制度化建设关键之年。依照相继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名城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轨道。在《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统领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着手对已有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梳理,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得到更好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使《城乡规划法》、《条例》的严肃性得到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对于一系列重要的部门规章有机会地展开前期的课题研究,下面我们列举完成的两项重要的政策研究课题。
1.1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内容研究》
《条例》颁布施行后,城乡规划司为了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使审查的行政工作更加透明,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名城所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内容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研究》以建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的具体评估要求,规范名城申报工作,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地方政府积极展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为目标;把坚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正确导向性作为研究的核心,着重强调把对名城认识的全面性,对历史文化街区质量的重视,对保护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作为评价名城的重要价值标准。
《研究》从真实性、完整性、历史文化价值的独特性、管理的有效性出发,依据《条例》第七条的四个方面“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存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价值”和保护管理措施要求分层次地进行深化、细化,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定性、定量的综合性评价。《研究》中提出的基础数据内容和要求为名城保护管理信息化和建立备案制度奠定了基础,向提高管理有效性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此外,《研究》还对申报文本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做出了研究,这样可以使名城申报、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也有利于促进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在进行行政决策工作中确立正确的保护思想和工作方向,在保护和整治的行动中采取正确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保护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本节简称《管理办法》)的研究遵循“以《条例》为基准,适当扩展和延伸”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研究针对目前规划审查缺乏,难以保证规划质量和可操作性:跟踪监督及濒危确定缺乏,对命名后过度开发或破坏没有控制等主要实际问题,重点在审批及备案管理要求、实施及保护措施管理、保护监督管理及濒危评定等方面进行深化。《管理办法》还对监督管理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多管齐下的长效监管机制,以及完整的濒危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中规院名城所等机构还有多项直接针对政策制定的科研课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范》等均在同步开展,《条例》颁布后名城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已经成为一个显明的趋势。
2、地方层面落实《条例》开展的保护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的保护工作。地方结合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的要求,制定深化落实《条例》的各项实施细则、保护管理规定和办法,编制保护规划,成立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的各项保护与整治工作,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1 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
在过去的两年中,尽管经济危机的阴影尚未消散,但国内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发展却是逆势而上。2009年年中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进一步坚定了地方政府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决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地方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报要求的城市数量是空前的。
截止到2010年年底,有16个城市进入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程序,申报数量之多申报时间之集中是1982年公布首批国家名城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这些城市包括:陕西省佳县、湖南省洪江市、四川省会理县、江西省瑞金市、新疆维族自治区伊宁市、江苏省宜兴市、山西省太原市、安徽省桐城市、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泰州市、新疆维族自治区库车县、山东省蓬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省中山市、河北省蔚县、云南省会泽县等。
从申报城市的情况看,申报城市能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特色和传统风貌,确实应当采取及时措施,积极地加以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1980和1990年代、甚至于最近10年,将较高价值的历史地段以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为名拆毁掉了,或者为了发展文化旅游,采取了不当的改造和整治手段,破坏了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使历史文化价值大打折扣。一些城市过去的建设已经使高品质的历史文化街区遭受了严重破坏甚至荡然无存,现如今希望能够用实际的保护行动加以挽回,从中也令人深刻地意识到文化遗产是无法再生的资源。历史文化街区是承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的关键载体,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和规模固然重要,但街区的品质才是关键中的关键。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热潮中可以看到,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并不困难,但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加强对正确保护方法的学习才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2.2 保护实践的一些进展
随着系统保护和依法保护理念的深入,地方越来越重视保护立法工作。越来越多的省市陆续出台或修订相关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技术导则等地方性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一些省市逐步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门管理机构,特别是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更大范围的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国名城保护近30年的实践证明,历史文化街区是名城保护的重点,有无完整和一定数量的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成为申报名城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护名城的基本要求;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始终是名城保护的难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牵一发而制千钧,存在着认识上、方法上、政策上的诸多难点需要破解:同样,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名城保护的亮点,越来越多的名城意识到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是彰显城市特色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因此,历史街区保护是实施名城保护与衡量保护实效的核心问题。
2.2.1 北京旧城保护
北京旧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深化,虽然对旧城保护的方法依然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论,但在什刹海地区、南锣鼓巷地区、前门鲜鱼口地区和大栅栏地区多种模式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多种经验,由此,北京市政府在2007年开始的“修缮、改善、疏散”的政策,也开始发生微调,提出了“疏散、修缮、改善”的新思路,既是针对北京旧城保护核心矛盾的一种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向,同时反映出政策对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风险的考量。
在北京旧城保护诸多研究与实践当中,清华大学吴良镛院士领导的科研团队以“北京-2049”为题拓展北京旧城保护方面的研究,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和更加长远的时间跨度上,对北京旧城的保护与发展进行分析研究,所提出的“积极保护、有机更新和整体创造”旧城保护思想值得关注。
2.2.2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是苏州古城内保存最为完整、规模最大的历史街区,是我国最早开始保护的历史街区之一。自2003年实施街区保护以来,坚持“政府主导、渐进改善、永续发展”的保护思路,贯彻了正确的保护理念与方法,建立了街区保护实施与管理的机制。由于街区的保护整治在历史风貌保护、社会结构维护、实施操作模式等方面采取了正确的方法,受到专家和社会的共同认可。2009年苏州平江路被评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平江街区保护实施的主要经验在于:一是探索新形势下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重点,以解决街区自身的问题;二是在历史环境整治中以正确的保护理念决定和指导保护工程技术;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实施合作模式,以此贯彻正确的政绩观和保护观,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遗产保护的广泛共识。
从总体上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步认识到,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不仅仅意味着一种荣誉和文化资源,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念在逐渐转变,从以往单纯将历史文化遗存视为包袱,到现在将其视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一种公共利益和公共资产,对其进行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是历史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和条件,应“强调对旧城和村镇的更新,不能大拆大建和大撤大并,要采取有机更新的办法,避免各种利益驱动的改造活动及其所带来的建设性破坏,才能够实现历史传承、经济繁荣、环境适宜与社会和谐的目标。
3、配合名城申报的规划实践
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受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等力量的推动,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和编制工作在全国推开,这些城市包括了宁波、保定、荆州、桐城、北海、太原、伊宁、佛山、中山等。我们观察到,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和编制工作,依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城乡统筹、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历史建筑等),对如何协调文物保护规划(尤其是大遗址、古城墙、文化线路等)和解决开发压力等方面,在理论方法和实施操作层面展开了具有一定深度的探讨。
3.1.1 《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该规划实践的特点在于重新审视北海保存较为完整的中西合璧特色的老城区,通过研究分析其城市起源、自身的发展演变、历史文化遗存状况,及与中国近代城市发展史、同期同类型城市在城市功能、形态、风貌等方面的比较,认识到北海老城的历史文化价值不仅在于保存有历史建筑集中连片的“历史文化街区”,更重要的在于它是近代通商口岸城市的珍贵实例。其城区范围区别于传统中国城市明确的城墙围护,是开放生长的滨海地区近现代商埠格局的范例。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进而对其城市历史格局的整体保护、展示和风貌延续做出保护规划,重在表现出这座历史城市发展脉络清晰、演变时段完整、要素保存完好的宝贵特点。这个规划有力地支持了北海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可喜的是,2010年11月初,国务院批复北海成为我国第1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3.1.2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太原这座历史城市在从1980年代开始,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上一波三折。早期城市决策者担心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桂冠会成为城市发展障碍的 正确理念和方法。
4.2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
2010年5~10月我国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展示、论坛与活动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三大组成部分,三者都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世博会核心主题展开,历史文化保护与展示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留有大量近现代工业遗产的世博园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展示的内容随处可见。展示主要是各展馆举办的关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展示,如捷克布拉格城市案例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例、以“古城保护与更新”为主题的苏州案例馆等。论坛有“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主题论坛、“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开发”论坛、“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功能再造”论坛、上海石库门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论坛、俄罗斯馆举行。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视频会议等。此外,园区还开展了各项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的活动,如各项以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国家馆日活动、表演等。这些内容丰富、引人入胜的展示、论坛与活动借助世博会这一特殊平台,组成了一次难得的国际历史文化保护交流与合作的盛宴,其作用和影响相信极其广泛和深远。
早在2005年,我国山西平遥古城与法国普罗万市缔结为友好城市,首开两个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合作交流之先河,中法双方还共同发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平遥・普罗万》宣言。继2008年4月浙江乌镇中法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和2009年7月中法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之后,2010年10月,首届中法文化遗产保护交流活动周在平遥举行。交流活动包括梁村、西宁堡生土建筑保护和创新工作营、梁村中法建筑与城市遗产保护联合设计成果展览等,中法两国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领域展开广泛的交流。
4.3 媒体和民间人士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各类媒体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报道、关注也在逐渐加强,同时也对各类威胁保护的不当开发建设活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南京老城南”和“天津五大道”便成为社会的焦点。
2006年16位学术界和文化界著名人士曾吁请停止对南京老城南的最后拆除。2009年4月底,29位南京当地学人再次联名签署题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的信函,对在金陵古城内仅存的几片历史街区启动的大规模改造工程提出批评,认为:“再这样拆下去,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就要名存实亡了!”新华社主办的《隙望》杂志两次报道了南京老城南的事件,引起社会和专业界的关注和议论。
而天津五大道拥有1920~1930年代建成的英、法、意、德、西班牙等不同国家建筑风格的花园式房屋2000多处,其中风貌建筑和名人故居有300余处,被公认为天津市最具特色的建筑文化景观。2008年开始的“聚客锚地”开发工程使五大道核心保护区的大量珍贵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相继面临灭顶之灾。2009年5月,10位文化遗产保护界著名人士,联名签署《关于整体保护天津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的紧急呼吁书》,对“聚客锚地”工程提出质疑,呼吁立刻停止对天津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的破坏。
两个事件都惊动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制止了拆迁活动。这是文化遗产幸运的一面。但从另一面我们也看到,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此外,2009年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了“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评选活动不仅有专家评审,还有网上的公众投票环节。媒体积极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活动的组织中,充分唤起了公众认知历史文化价值、积极参与保护的热情。2009年6月选出了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包括北京国子监街、平遥南大街、哈尔滨中央大街、苏州平江路、黄山市屯溪老街、福州三坊七巷、青岛关、青州昭德古街、海口骑楼老街、拉萨八廓街等。2010年,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揭晓,包括了无锡市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传统历史文化街区、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文化名人街、扬州市东关街、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苏州市山塘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罗西亚大街、北京市烟袋斜街、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古街历史文化街区和福建省泉州市中山路。从两批名单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在这项由媒体发起、专家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中,除了一些已经很知名的历史文化街区外,第二批开始将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但保护整治行动尚未展开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或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多少少起到促进的作用。
村镇建设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2009年,村镇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09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夯实基础,重点抓好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小城镇建设,促进生态文明下的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
一是科学制定乡镇村庄规划。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强化对农村居民点有序调整与优化的科学引导。依据乡镇村庄规划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民自建住房。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尊重基层实践,便于农民直接参与,成果直观易懂。
二是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是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是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是调研总结贵州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7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是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是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是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09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是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是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
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是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二是组织编制全国村镇污水、垃圾治理规划研究,编制《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是建立农村专项实用技术推广机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节能工作。
指导小城镇建设
一是建立全国重点镇统计分析系统。
二是推进“生态宜居小城镇”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活动,编制《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标准》。
三是研究进城、进镇定居农民住房来源及原有农房处置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推动“农家乐”多种形式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统筹推动农村建设质量安全制度建设
督促各地落实《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配合有关司局全面加强以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和技术服务为中心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
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纪律与制度。严格执行农民参与、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小城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按照要求,通过收集资料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小城镇建设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城镇建设概况
㈠调研范围及小城镇概况:
1.小城镇调研范围:
含集镇规划区内的x个小城镇,共辖x个行政村
2.人口及资源基础资料:
镇域总面积x平方公里,镇区建成面积x平方公里,耕地面积x万亩,林地面积
亩。小城镇共有人口x人,其中,从事农业 人,工业 人,建筑业 人,交通运输业 人,商饮服务业 人。
3.能源使用情况:
小城镇镇域共有沼气池 个,年使用秸杆 吨,煤气 吨。
4.主要工业企业情况:
小城镇镇域形成以纺织、米面加工、建筑建材、摩擦材料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共 家,职工总人数 人,年工业产值 万元,年利润 万元。企业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x平方米,年用电量 KW.H,年用水量 吨,每年排出废水 吨,废渣 吨。
5.主要交通道路情况:
小城镇镇域主要交通道路x条,总长x千米,总面积x平方米。
6.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教育机构:共有幼儿园 个,共有幼儿 人;小学 个,在校学生 人;初级中学 个,在校学生 人;高级中学 个,在校学生 人。
文体科技:文化站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医疗设施:医院 个,可容纳 位病人,共有床位x个。
商业金融:信用所 个;保险机构 个,参保人数 人。
集贸设施:集贸市场 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7.生产产值情况:
小城镇镇域年国内生产总值为 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为 万元,第二产业产值为 万元,第三产业产值为 万元。20xx年财政收入 万元,财政支出 万元
㈡小城镇发展概况:
目前,x镇形成了以农业镇、商贸镇为主要发展对象的小城镇发展模式;发展概况如下:
x镇镇区规划面积x平方公里,已建成面积x平方公里,人口x万人。
xx是一个农业大镇,地处xx,土地肥沃,适合粮、棉、木耳等农副产品的种植。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完成了xx路、xx路等镇区主要道路的维修刷黑工作;大力实施国家安全饮水工程,改造完工后,可以使 个行政村 万人用上符合饮用标准的卫生水。目前,镇区道路硬化率已达x%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x%,排水管网覆盖率达x%以上。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不断加大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使镇区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二、我镇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建设和贯彻实施有脱节情况:
1)x年市政府统一投入资金,由市x修订了各村的中心村规划,但由于制定的规划标准较高,,时与村民的考虑的方便、便捷不能统一,村干部擅自表态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规划执行困难。
2)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工作没有跟上,落实不严格,村民建房报批意识淡薄。致使镇区农村不按规划建设无序建设的比较多,农村建设房屋高低参差不齐,立面效果差,建设品位较低。
2.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1月实施以来,省、市一直没有关于村镇规划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出台,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已退出了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服务中心没有执法权限,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切身利益难以保证得到长期解决,直接影响村镇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基础设施仍然是薄弱环节:
小城镇供水、排水、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绿化覆盖率低,部分道路高低不平,路况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停收,使可用的建设资金减少,配套设施建设速度缓慢,使小城镇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吸纳社会资本、人才的能力较弱,直接影响了小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财力匮乏制约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建设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业。而现行的财政体制使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仅够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无力再搞建设。城镇供水、排水、环卫、路灯、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明显滞后。
5.配套扶植政策有限:
小城镇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植配套政策不多,上级资金配套力量太弱。
6.企业带动效果不明显:
入镇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经济带动作用。企业入住镇区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的有效方式。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几乎没有形成规模大企业,而且大部分是私营企业,融资方式匮乏,发展速度缓慢。
三、小城镇建设的几点建议
1.高起点编制小城镇规划:
按照城乡一体化进行规划,拉大小城镇骨架,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档次。城市空间扩展步伐的加快,使城乡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促使城乡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要真正实现城区与镇区的城乡一体化,就要把更大区域内的镇区居民点、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网络同城市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2.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水平:
一方面加强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乡镇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各级小城镇建设干部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监督机构,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坚持走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经营城镇的道路。一是抓住国家重视小城镇建设的机遇,积极向上争取。二是把国有土地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有偿推向市场,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三是争取银行贷款。四是引导新上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聚,扩大城镇规模。
4.配套相应扶植政策:
城乡一体化建设离不开政府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应的引导、支持。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并配套相应扶植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鼓励镇街建设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实现小城镇城市化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我镇的小城镇建设今后要在完善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上下功夫,才能有效提高小城镇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
6.走企业带动战略:
企业的发展不但可以繁荣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加当地财政税收,通过税收可以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收入等,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在发展企业,特别是发展当地企业上下工夫,壮大我们的经济实体,带动当地小城镇的发展。
总之,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把重点中心城镇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具体范围为:东以集贤北路为界,南至22万伏高压走廊,西至*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理工学校,北抵集贤关与宜秀区接壤,总面积约7.37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及其还建点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设以及还建点内的建筑物、附属物的类型、结构、面积以区、乡、村三级实地摸底丈量登记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后公示无异议为准。被拆迁户在公示期内对丈量结果如有异议,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认证组和乡、村等有关单位复核,并以实际复核结果为准。
第五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租赁当事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裁决处理。在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区相关部门、乡、村、拆迁承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法定建房批准文件所作的记载为准。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未记载的,或者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
(三)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定。
第七条经认定后,合法建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1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1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000元/㎡的标准;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40㎡的部分按8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但未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5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按47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的按3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400元/㎡标准,砖木结构按3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200元/㎡标准;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安置。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5、实行全部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解决安置;
6、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还建安置按搬迁序号确定。每户还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购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购置。偿还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内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还建房在规划许可的还建点内建设,按多层配套住宅建设;
7、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找付结构、楼层差价款(见附表一);
8、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8个月后,仍未得到还建安置的,该项费用按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
9、拆迁搬家,每户一次性发给300元搬迁补助费。单位(含个体企业)大面积非住宅房按2-4元/㎡补助搬迁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1500-2000元/㎡计算实行补偿:框架结构20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80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5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200元/㎡的标准;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确认为经营性门面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其他结构按90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生产、办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710元/㎡,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50元/㎡,其他结构按24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3、经确认将住宅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产经营证照并年检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拆迁费用: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550元/㎡计算;生产、办公性用房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500元/㎡,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400元/㎡,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其他结构按建筑面积200元/㎡。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4、经确认将住宅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三)拆迁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八条拆迁房屋符合建房条件,但无任何产权证明,且无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除人均还建40㎡产权以外,剩余货币补偿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10%递减;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20%递减;人均超过100㎡以外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在过去其他项目中被拆迁的拆迁户,如本次拆迁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拆迁还建面积人均不足40㎡的,则可在此次拆迁还建中补齐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迁还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其拆迁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应拆迁面积纳入人均40㎡以外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户口的,且在当地常住的;
2、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服刑劳教人员,以及一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其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及子女;
3、农转非后,仍常住当地务农的;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常住人口;
5、认证小组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分户认定
私房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计户;居民、村民户在同一户籍村内有多处住房的按一户计算。
被拆迁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领取结婚证并独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已达晚婚年龄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户安置。
第十一条实施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迁户在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完好,方可领取搬迁证。
第十二条搬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不论何种安置方式,水电增容费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在限期内完成搬(拆)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人口、人均面积、协议拆迁期限三要素确定奖励金额(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无故拖延,拒不搬(拆)迁的,责令限期搬(拆)迁。逾期仍不搬(拆)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搬(拆)迁,依法强制搬(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强制执行搬(拆)迁户承担;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辱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