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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理想与现实不符,甚至错位,失去了原本的效度。那么,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问题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一、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认识不清
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对教育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他的制约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在这种大“公”无“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计划”、“越公越好”便变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民办教育一开始就被视为“异类”,长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这种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下,大家不但对民办高等教育不关心、不重视,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无所谓、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现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认为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只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临时的、过渡的应急措施。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总是“政策跟着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随意性大、系统性差,而且制定时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统、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导价值。
2、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清。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足,最初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政府分忧。所以,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压力相对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就忽视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质所在——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这种认识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出现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总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应和落实,而相关的管制和限制却很多,并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从勃兴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改变了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官尊民卑”、大一统等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受到国家的重视,反而被政府视为另类,处于“二等公民”的尴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发挥。
二、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
1、政策目标不具体、不明确。一项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标具体明确,政策措旄和行动步骤非常清晰。而那种政策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政策的随意变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实体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的规范,还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因而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政策执行者有了更多“灵活变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严重失真。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产权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产权,而民办学校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究竟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明确。正是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导致许多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者、举办者出现了营利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2、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国家明显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考虑,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缺乏具体、有效的发展措施,主观经验决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办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总是有了问题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方案论证、颁布实施等。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立法技术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时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没有翔实的方案论证,从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度,在实施中失真,甚至名实不符。
三、没有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独的一项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公共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命题,他的解决必须依靠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政策法规。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政策巨系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统化建设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反馈不客观等问题。民办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达它们对政策的意见,不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无法很好地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系统化的不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口径不一,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碰撞与冲突。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和确认,所以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着现实跑”,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种做法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四、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之中。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也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读和贯彻民办教育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在实施中难免失真,甚至背离政策的预期目标。
五、政策执行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
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还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因为没有有力的监督评估体系,一些政策执行者我行我素,将民办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对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扬,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人为“篡改”、“替换”,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此,同样的政策,在十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眼中,就有十种版本,从而产生十种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政策的监督不力,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活动状态进行监督,以深入调查、分析政策运行过程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和偏差,以及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人给予惩罚,旨在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建立一个针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从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缺乏对政策制定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监督,是指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体选择、政策制定程序、政策决策等政策活动状态的监督,以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减少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由于政策决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导决策的理论存在一些不正确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难免出现错误和偏颇。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体成员的选择、政策方案的选取等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数,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听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对于可能违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谋利行为都缺乏必要的监控。
3、缺乏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指为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而实施的监督,以防止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常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误解、曲解、滥用和抵制等现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意愿就很容易演变为政策,致使民办高等教育层次和种类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教育的公益性,把民办高等教育办成了单纯赢利性的机构、从而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不高、特征不鲜明。
六、政策执行中,辅助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国内外许多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把政策资源列为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肢解政策,选择性执行,还是搁置政策,象征性执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换性执行,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高层次专门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仅是在教育部教育发展司中设有一个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由于机构不全,普遍缺少编制,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一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职管理干部仅为1~2人,甚至1人兼职,管理人员奇缺,管理任务繁重,不少地方处于只批不管的状态。像陕西省设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正式的编制也只有4人,然而要面对20所民办高等教育和80多所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1.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产权制度逐步完善
民办教育历经20年发展,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从《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再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教育在“取消”“限制”“鼓励”和大力支持的过程中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为解决或缓解民办高教发展中的问题清除了很多障碍。本着“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理念,《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高校产权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的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选择,在产权制度创新上迈了一步。
2.民办高校具有很大管理自
民办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还得益于民办高校运用了与公办高校迥然不同的“四自”运行机制,即“自我管理、自我调控、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与现有公办院校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无法自主办学、学校办大社会、习惯于等和靠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在管理体制上做到了精简、高效、自主办学。“四自”运行机制体现出三大优势:一是享有较大的办学自和管理决策的自主性。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充分的人权、财权和教学管理权。二是机构设置精简、高效。民办高校中一般没有重叠机构,各部门都有自己明确的职责,有较为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三是真正实行公开聘任制,使全校教职工在竞争的机制下工作,激发了学校的生机与活力,形成成本优势。
3.民办高校能以需定教,合理设置专业
民办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方面也进行了大胆的创新,瞄准细分市场,侧重技能型、实用型、市场面向型的专业。民办教育的特点和优势就是与市场紧密相联,一开始就具有市场观念,根据市场需要设置或调整专业和课程,紧紧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针对性地设置和举办定位于优势产业、朝阳产业、前景职业的专业,保证学生学有所用,毕业有路,不仅满足了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同时也使民办高校办出了自己的特色,赢得对社会的吸引力,形成了目标市场优势。
4.其他方面
民办高校以其办学自和灵活办学机制,体现出较强的市场适应力,民办高等教育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社会上的可利用资金越来越多,民办高等教育积极寻求国内外资本市场支持,把更多的资金吸引到教育中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物质、精神文明和谐发展。同时能够增强高等教育内在活力,满足公办教育无法满足的多样化的群众教育需求。随着人们思想观念转变,民办高校质量提高,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成熟,我国民办高教以活力和稳健兼备的姿态,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亮点”。
大力发展民办高教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正确处理内涵发展与外延发展关系的基本要求
高校发展既要走内涵发展之路,又要有适当的外延发展,从高校个体看,由于经费限制,高校外延发展受到制约和局限,决定其要坚持内涵发展,充分挖掘学校内部的潜力,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内涵发展以充分挖掘潜力为基础,当潜力挖尽后,在量的发展方面就应该稳定下来,必须设法增加新的教育资源,否则原有机构将土崩瓦解。从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角度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可持续发展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办本科院校特别是重点大学来完成,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由其他高校或新的高教资源来共同完成,必须采用新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实现扩大外延发展,实现多途径、多层次举办高等教育,将高等教育这块“蛋糕”做大。民办高等教育“生逢其时”,恰好成为高等教育外延发展的“重要支点”。
2.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正确处理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关系的基本要求
高校发展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这是由高校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由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决定的。高校的基本使命是培养人才,它不同于企业生产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它不能都按市场规律运作,不能急功近利,要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战略眼光,更多的是按教育规律办事。但是,我们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办高等教育,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些方面又不可能不受市场规律的制约,高校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它既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使办学效益最大化;又要使培养的人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要提供优质服务,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而这些正是民办高校的优势,它以市场为依托,是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
3.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增长”和“发展”是两个密切联系但不同的概念,发展包含增长,但增长不等于发展,高等教育发展不仅包括数量增长,也包括质量与效益的提高,结构的合理性。因此,必须把单纯数量增长的传统教育发展观转变为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合理的结构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前提,推进教育结构的战略调整要求改变单一的办学模式,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和多途径的办学模式。虽然我国的民办高校与世界其他国的民办高校相比,无论是数量和规模上,还是质量和水平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但它蕴藏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4.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节支增收和合理利用资金的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利用和配置教育资源,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在我国现有投入资金是有限的现状下,节支增收是“少花钱,多做事”,即利用现有有限资金多办教育的根本途径。在节支方面要求除加大精英教育经费投资力度外,发展低消费水平、周期短、见效快的多种办学形式,包括高职教育、成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在增收方面,可把高等教育看作一种特殊产业,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以吸收教育消费与社会投资。换言之,节支增收和合理利用资金要求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5.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培养适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实现就业,是国家的长期战略和政策,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当前,高校毕业生面临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适用型人才。社会需要是多样性的,要求适用型人才具有多样性,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求培养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具有不同的社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既要有普通高等教育,又要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既要有公办高校,又要有民办院校,还要有成人高教和现代远程教育。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构想――“四取胜”办学理念
1.意识取胜:明确定位,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质量观、健康人才观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是保证主体自身自觉成长的主观动力,具有决定性作用。民办教育也不例外,必须树立正确发展意识,主要表现在:
首先要科学、准确、客观地定位,确立自己的办学理念。明确定位是民办高校制定规划、配置资源乃至发挥优势和办出特色的前提,要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明确学校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格局。总体而言,我国民办高校的主流在今后15年应重点发展专科和本科两层次的应用型、技术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国家培养大批行政、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一线工作的技能型人才。
其次,树立科学发展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是硬道理,以充分发展为前提,只有充分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有基础,也才能够尽快形成与公立大学相抗衡的竞争态势。在现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应有新思路、新举措,抓住机遇实施超常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理性的盲目发展,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规律、坚持按规律办事的基础上,以理性的态度审慎地处理好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力求使其在健康成长的总目标下相互协调、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再次,树立正确质量观。教育品牌是靠教育质量创出来的,民办高校应树立素质教育质量观,把实践能力、特色专长作为重点,致力于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始终把学生的安置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把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的满意程度作为学校教育质量优劣的衡量标准;把学生毕业后有无用武之地作为办学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保证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建立IS09001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使教育服务实现高效、严格、科学的全程化管理。
还有,树立健康人才观。转变传统高等教育人才观,重视人的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高。既要重视现代生活中必需的基本知识技能,又要重视其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既要培养科学精神,也要培养人文精神;既要培养完善高尚的人格,又要发展其强健的体魄。还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创新专业和课程设置,专业设置不是一般适应社会热门的发展需求,而是适应整个可持续发展要求;课程设置要以人本主义课程观和社会改造主义课程观融合的课程观来代替功利课程观,既注重实用的专业技能型课程,也注意拓宽知识面,为学生奠定宽厚知识基础,培养出多向度、厚基础、复合型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人才。
2.创新取胜:抓住机遇,增强活力,避免未来风险
一是人才培养。坚持以能力为核心的培养模式,分流分段培养,按需施教,实施“2+1+1”模式,通专相结合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前二年为通识教育,重在打好必需的理论基础;第三年为专才培养,重在专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应用能力;最后一年实施分流培养。即实行“专业必修课+专业拓展课+现代技能课”模块化的特色教学模式,设置多个模块,让学生自我选择。按照“基础适度、突出特色、加强实践、市场导向”的基本思路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走产学研合作之路,做到实践基地网络化、功能多样化,融实训、科研、就业等功能为一体,实行“一本多证制”,确保毕业就业零距离对接。
二是办学模式。生源是困扰民办高校的重大难题,不少民办高校患有招生“饥饿症”。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招生市场,谁能明确细分市场,找准生源定位,发掘潜在的目标群,并借此突出自身优势,谁就能赢得生源竞争,获得更多生存与发展资本。民办高校要解决生源问题关键是将民办高等教育通向农村,开辟广阔的农村高等教育市场,探索一条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优化农村教育体系、满足农民学习需要、提高农民素质、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选择。
3.管理取胜: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一是在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以家族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管理方式和学校管理机构,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社会价值,但也必须看到家族管理的局限性。一所现代化的民办大学,要有法制的基础,严密的组织,集体的智能,民主的管理,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规律,才能保证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地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将为改变政府过多干预学校和学校管理者权力失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通过制定学校章程确定学校决策、执行、监督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民办高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在对教师、学生的管理上要实行“人性化”的管理,以形成一种感情融洽、团结一致、共同关心学校发展的集体意识,重视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热情,让学生有效地开展“自我管理”。
二是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是教育资源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没有一支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就无法实现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必须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兼专比例、职称结构等方面是科学合理的,能充分体现出层次性、梯次性、持续性的特点。而据民办高教委的调查,我国民办高校的教师中56%是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近80%的民办高校没有专职教师或专职教师很少,而聘请兼职教师的却占97%。优化师资结构,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大力引进中青年教师,形成一支以专职教师为核心,中青年教师为骨干的专兼教师队伍,组建一支有实践经验和高教理论水平的教师队伍,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加快建设一支能够适应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做好客座教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聘请由一批长期在公办高校从事教学与管理的专家、教授,担任学院、系、处领导,指导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选派优秀教师出国进修,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短期培训,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构建具有长远的持续不断的和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4.品牌取胜:提升“特色三力”,打造民办高校“品牌旗舰”
市场化。民办高校在办学实践中应做好市场调研,紧贴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形成“根据市场设专业,突出特色办学校”,校企结合、产学结合的多专业发展格局,为实现“零距离就业”创造条件。在专业建设中依托功能较齐全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受到实际锻炼,培养实践型、应用型人才,并面向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突出像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服装为代表的重点专业。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立法。
一、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法案的发展历史。
美国1867 年通过《教育署法》,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也是第一个与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的机构。1944 年的《退伍军人职业调整法》为第二次大战中的退伍军人提供受教育的便利。1950 年的《全国科学基金会法》
创立了国家科学基金,此基金由联邦政府资助,使学者可以在各个学科领域从事研究和调查,加强数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学、工程学、社会学和其他科学的研究和教育。1958 年的《国防教育法》,增拨大量教育经费,提出“保证一切有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还设置了“国防学生贷款”,支持学生完成高等教育。1963 年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加强和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并通过资助扩大职业教育机会。1964 年的《国防教育法及受影响学校补助法修正案》延长了原国防教育法资助的有效期并扩大资助范围。1964 年的《经济机会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向贫困宣战”的法案,法案创建“就业团”和美国志愿服务队,批准教育的扶助贫困规划。1965 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为发展高等教育进一步提供经费援助。1968 年的《高等教育修正法》修正了《1965 年高等教育法》、《1958 年国防教育法》、《1965 年全国职业学生贷款保险法》、《1963 年高等教育设施法》以及相关的法规。1972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延伸和扩展了原高等教育计划,对低收入的青年提供基本的和额外的教育补助金,提出在高等教育的学生入学和人员雇用时,禁止性别歧视,并在卫生、教育福利部内创建一个教育处。1974 年的《家庭教育权利和秘密法》规定教育机构不能否认或阻碍家长检查或审查子女的教育记录的权利,教育机构泄露学生的教育记录必须取得家长的同意。1975 年的《纪念哈里S 杜鲁门奖学金法》规定,为了对前总统杜鲁门表示纪念,授权建立哈里S 杜鲁门奖学金,资助那些有明显的潜力并计划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人,使他们能够完成他们的教育。1976 年的《教育修正法》扩充了《1965 年高等教育法》,扩充并修改了1963 年的《职业教育法》。1978 年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补助法》保证继续对贫困学生的补助,并把补助和贷款扩展到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1979 年的《教育部立法》通过了建立教育部的法规,使其成为一个内阁级的机构,该机构掌握150 多个现存的教育行政机构。1986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增加了佩尔助学金的支持力度,确定了独立学生的概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助学生的比例结构关系。1992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的调整内容主要是确保所有的学生,不论其家庭收入如何,都可获得某种类型的资助,并规定统一使用“联邦大学生资助免费申请表”。1993 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扩大了直接贷款的试点范围,要求至少60%的贷款在五年内都要转为直接贷款。1993 年的《国家与社区信托法》提出学生可以为其大学教育或职业培训借钱,而以社区服务项目的工作进行偿还。1997 年的《减税法》,包括《希望奖学金减税法》和《终生学习减税法》,提出通过税收减免资助学生。1998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提出提高学生贷款的条件和标准,维持基于校园的资助模式等。2007 年的《大学成本降低与机会法》对美国学生资助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削减了超过200 亿美元的学生贷款机构补贴,将这部分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学生。2008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促进和改善入学机会、可负担和问责等高等教育财政理念。2010 年3 月的《2010 年医保与教育协调法》与大学生资助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FederalFamily Education Loan Program,FFELP),确立威廉·福特直接贷款计划(Willian DFord Federal Direct Loan Program,FDLP)为学生唯一的政府贷款项目,由政府取代私营商业金融机构成为贷款发放方,以及改革佩尔助学金制度,规定佩尔助学金全部为强制性支出等。
二、奠定美国高等教育资助发展的理念和框架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1.1943 年的《军人权利法》。
1943 年,正是二战的艰苦时刻,由于大萧条的影响,大批美国退伍军人生活无着落。罗斯福总统此时指出,不能“让退伍军人复员到陷入通货膨胀和失业的环境中”。因而,美国政府设计了以教育资助的形式安置退伍军人的办法,并于1944年制定了《军人权利法》。法案关于退伍军人的教育问题的主要内容指出:任何有资格的人都有权在一所得到批准的教育或训练机构接受教育或训练,时间为一年至其在1940 年9月16 日之后服役至战争结束时间,但总共不超过四年;合法受资助者可选择一所能够接受他们的、局长(退伍军人管理局)认可的教育或培训机构,根据自愿进行全日制学习培训或相当于全日制的培训;局长应向每位学员所注册的进行全日制或兼职学习的教育或培训机构支付通常的学费、实验费、图书费、保健费、医疗费等诸如此类的必要开支。《军人权利法》的实施,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里程碑,在思想与实践等多方面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次。它在增进美国的教育民主观念,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方面有重要的意义。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法律保障的免费高等教育,使一些原本不可能进入大学的士兵圆了大学梦,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平民化和大众化的发展,树立了教育公平的资助信念。
2.1958 年的《国防教育法》。
1957 年,苏联的人造卫星率先上天,极大地刺激了美国人。美国人将国家的落后归结为教育的落后,随后很快做出教育改革的坚定决心。总统艾森豪威尔向国会提出了要在4年的时间内投资约10 亿美元,用于鼓励提升教学质量和增加学生就学机会,为国家的安全服务。总统的资助法案得到国会的赞成。1958 年,总统签署了《国防教育法》。对学生提供资助是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法案确定的主要学生资助方式是奖学金和国防学生贷款,其中,国防学生贷款项目是法案的突出内容。法案规定,贷款资金由国会直接拨给高校,国家与学校以9:1 的比例共同出资,高校自己根据学生的需要来确定其贷款期限方式,优先照顾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等专业的学生。《国防教育法》的意义在于这是美国联邦历史上对全国承担的最大的一项教育义务,也开创了联邦最早的教育资助体系,其中学生贷款成为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发展的开端,学生贷款项目是第一项得以持续发展的美国联邦大学生资助项目,对后来《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有重大的历史影响。
3.1965 年的《高等教育法》。
1965 年美国通过了《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规定,根据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联邦分别确立助学金、学生贷款和勤工俭学三种资助方式。
同时,法案还创立了教育机会助学金和担保学生贷款两个项目,保留并延长了《国防教育法》中的国防学生贷款项目和《经济机会法》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项目。教育机会助学金主要资助一些有才能的“特困生”,担保学生贷款则为中低收入、有一定经济需求的学生提供贷款项目。这样,联邦政府就建立了包括助学金、学生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多种资助方式相互结合的大学生资助体系。1965 年《高等教育法》的意义在于它使学生资助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拨款的基本形式,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带动了州政府对学生的资助行为,开创了联邦大学生资助的新时代,标志着美国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建设最终完成。
三、立法对美国学生资助发展的重要意义。
美国联邦学生资助立法对促进学生资助发展乃至美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首先是通过立法途径实现了联邦对教育的调控,从宏观上控制了教育事业的进程和方向。美国的各项联邦资助立法都有明确的目的和较强的针对性,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导向性。如《国防教育法》开创了联邦教育资助体系,为联邦资助发展奠定了基础,扩大了联邦的教育权限;《高等教育法》使学生资助成为美国教育拨款的最主要形式,并以配套资助的形式带动了各州的教育资助。其次是以法案带动资助,推行资助项目。美国联邦的每项资助计划都以立法的形式形成国家的法令,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及其相关法令的不断修正,以便它们能更好地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促进资助方式的规范化。
总之,美国学生资助发展过程是一个资助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意义得到了从政府到学校机构等的肯定,使联邦对高校学生的资助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99-316.
[2] History of student financial aid[EB/OL].finaid.org/educators/history.phtml,2009-06-09.
[3] 魏建国.《大学成本降低与机会法》和美国学生资助体系的重大改革[J].比较教育研究,2008,(5):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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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章伟.美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改革及启示[J].高教探索,2011,(1):74-78.
关键词:海南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政策制约;对策研究
一、引言
海南办经济特区近30年,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走出一条海南特色的发展之路,主要体现在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竞争力持续增强,为海南培养和输送了大量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激发学校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界取得较大影响力。然而,海南民办高校在身份瓶颈、财政支持、税费优惠、教师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政策和法律障碍,使得民办高校社会资源获取不足,办学自落实受限,持续发展动力缺乏,如不及时扭转,将导致整体拉大同公办高校之间的差距,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将受到抑制,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按照新修订的民促法精神,亟需海南地方政府制定和落实相关公共政策,扶持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1]
二、海南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政策制约
第一,制度落实障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民办高校只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尚未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事业单位法人,因此与公办学校法人属性仍存差异。海南省尚未针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相关对接和配套政策,使民办高校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得优惠政策难以落实。[2]第二,资金支持障碍。自2002年起,全国已经有20个省市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海南至今尚未设立。事实上,是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与民办教育发展水平无关,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无关。[2]海南公办高校已经实现了办学经费生均不低于12000元的标准,而同样是非营利办学,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海南民办高校只能靠学费收入和自筹贷款维持办学,很难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由于投资主体不同,导致海南民办高校与政府部门事务上的沟通不畅,增加较多不合理成本。[3]第三,落实自障碍。海南民办高校办学自未能充分落实,主要体现在高校招生规模受招生计划总数限制,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广大考生来海南就读的愿望和政府市场的人才需求;在申报质量工程项目方面,民办高校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学校申报的项目往往排名靠后,很难得到经费支持,由于项目数的限制,自筹项目也极为有限;民办高校高级职称教师评选艰难,学校极少专家入选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造成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被动;民办高校科研项目分配数额相对较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建设政府支持不足、重视不够,对于民办院校的科研立项支持极少;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不能自主定价权,在选择非营利高校后,学校收费将更无自主可言。自本是民办高校体制机制优势的集中体现,由于不能充分落实,导致海南民办高校发展动力缺失。第四,公共服务障碍。由于海南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不合理定位,一方面造成外部环境和管理职能多头管理、多头检查,让培养人的高校疲于应付。
三、海南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强地方立法,清除歧视政策,切实保障海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办学平等。民间资本办教育不容易,民办教育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不管公办民办都是党办。地方政府应向支持民营企业一样消除实际大量存在的偏见歧视,废除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平等发展环境。因此,要在海南教育系统内部逐项落实非营利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同等身份和待遇,特别在学校建设、生均拨款、学生资助、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立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一视同仁。在学校法人属性平等、学校税费平等、教师保障平等方面清理政策和法律障碍。第二,拓宽经费渠道,创新财政扶持,建立海南民办高校政府奖励机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至今已过6年,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只有说法,没有做法,公共财政资助缺位。因此,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完善海南民办高校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畅通社会捐资通道,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成立海南民办教育基金会。建立财政差额补偿机制,制定海南民办高校办学补助办法。政府设立海南民办高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高校按照同类公办高校生均拨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同时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民办高校一定办学补贴,如人才培养、科研扶持、科研孵化以及高端智库建设补贴等。政府建立海南省民办高校政府奖励机制,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办学优秀的民办大学,特别对办学质量高、内涵建设好的民办高校给予奖励、生均补贴、科研补贴等财政扶持。第三,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摘要:海南建省近30年,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民办高校积极发挥机制优势,办学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已经成为海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政府应从制度保障、政策支持、服务落实等方面加大扶持民办高校的力度,加快消除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从而促进海南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海南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政策措施,理顺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目前海南省通过签订协议,推动省市共建优质民办本科院校三亚学院并在此基础上筹建三亚大学,有效加强了政府及部门和民办本科高校的互动与联系,该模式作为海南特色应该予以推广。
四、结论
十以来,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项鼓励政策振奋人心,给民办教育事业新的希望,特别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获得通过,让社会各界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满信心和期待。公共政策好坏能够直接导致公共产品品质,国家对企业政策好,就会培养出像吉利集团、华为集团等一流企业。如果海南教育公共政策能够更加科学开放、公正公平、精准落地,那么海南民办高校通过不懈努力,必将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样能够产生双一流民办大学。
参考文献:
[1]毕振力.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资助——现状、障碍与突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王旭.辽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反思[J].中国成人教育,2013(11).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困境
一、成人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
对于成人教育来说,存在着广泛的定义。这里用《学会生存》里的描述来介绍成人教育。“对于今天世界上许许多多成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代替他们失去的基础教育。对于那些只受过很不完全的教育的人们来说,成人教育是补充初等教育或职业教育。对于那些需要应付环境的新的要求的人们来说,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延长他现有的教育。对于那些已经受过高级训练的人们来说,成人教育就给他们提供进一步的教育。成人教育也是发展每一个人的个性的手段。”①由此描述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不能只限于对少数人的文化教育,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初级阶段了。成人高等教育应该成为成人教育的重要方面。
“成人高等教育是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在业或非在业成年人实施的属于高等教育水平的教育,属继续教育(含职业培训)性质。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对。旨在满足成人提高自身素质或适应职业要求的需要,也是扩大高等教育机会,培养专门人才的途径之一。”②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特点是办学形式和教学内容的多样化。教学形式分为面授、函授、远程教学等,教学内容包括职业培训、专业教育或专门课程等。
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由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各类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等组成的庞大体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军。到2013年,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达600多万。但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地位较低,生源不足,质量下降等,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二、新时期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困境
当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面临停滞不前、饱受争议的现状。认识的偏颇、政策的滞后、质量的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本文试从认知层面、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来分析当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
1.认知层面:地位尴尬,视野狭窄
首先,成人高等教育面临角色定位的困扰。在我国,无论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都有自己特定的教育任务和教育对象,彼此之间分界明显,并得到《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的合法性保障。然而,成人教育,特别是成人高等教育却很难找到清晰的定位,其合法地位也一直饱受争议。成人高等教育长期迷失在对自我身份的探寻和期盼国家专门立法确认的尴尬困境。“1998年教育部实行机构改革,长期独立存在的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司被撤并,原有的管理职能被一分为三:一部分划归高等教育管理部门,一部分并入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还有一部分被统合于基础教育管理部门。”③这一改革解决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重叠问题,但对成人教育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冲击。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教育地位更显尴尬。
其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面临认知视野狭窄的困境。经济和科技的全球化对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提出了新要求。国际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更强调的是对人的文化和技能等实质性能力和综合性素质的培养,强调的是成人在市场需求和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自身的发展。在我国普遍认可以文凭的高低来选拔人才的机制,造成了成人高等教育片面追求学历教育的后果。由此看出,我们缺乏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审视中国的成人高等教育,走出发展的困境。
2.政策层面:重视不够,监管不严
一方面,国家虽然在政策文件中提及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正如上文中提及的,成人高等教育缺乏相应的国家专门立法保障其合法地位。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在办学资格、专业课程设置、质量标准、检查评估等方面基本上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对其应有的特殊要求没有明确细化,似是而非。而且,对于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给予的支持不足。这一问题在经费投入方面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政府虽然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出台过若干文件,但在实际监管中是明显缺位。对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监管中要么依据陈旧的政策,与现实问题不相适应;要么针对爆发问题出台文件,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办学秩序混乱,质量下降严重,社会认可度持续走低。
3.实践层面:主体单一,质量下滑
首先,成人高等教育的主体单一主要表现在办学主体单一和教育对象单一。办学主体单一,主要是颁发学历的高等院校。虽然高校与社会机构也有合作,但还局限在招生领域,还未做到协同办学和多主体办学。教育对象单一是说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对象还局限在想要获取学历文凭的青年人群,成人高等教育还没有普及为面向所有成人,对所有成人的知识、技能、素质提高都有帮助的教育活动。
其次,由于一些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条件不足导致教育质量下滑。主要表现为:有些学校把学历、文凭当作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与价值,在实践环节上缺乏能力、素质培养,学历文凭造假;有些学校违规办学招生,办学质量达不到最低要求。质量是教育的生命,没有质量保证,教育将很难维系下去。
新时期,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正确分析当前我国成人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对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注解:
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47.
②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3卷)[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349-400.
③ 余小波.我国成人教育的困境与转型[J].教育研究,2008(12):84―87.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2]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3卷)[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日本民办高等教育特色
日本民办高等教育萌芽于明治维新时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近年来,在政府政策支持下,日本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据日本教育机构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日本共有民办大学499所,占日本大学总数的75%;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人数也达到日本大学在校生总数的75%以上,为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民办高校成为日本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像日本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等民办大学,已经享誉世界,成为日本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代表。
从办学情况来看,日本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式比较多样,主要有短期大学、高等专修学校、民办大学等多种形式,各具特色,不仅满足了社会各方面、各层次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也适应了不同年龄、不同水平、不同能力、不同条件的学生对就业或者升学的要求,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也推动了日本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
立法机制健全 1899年,日本颁布了《私学校令》,这是日本第一个关于私立教育的法规,明确了私立学校的设置、办学和管理等内容。随着日本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1918年日本政府颁布《大学令》,民办高校从此取得合法地位;1947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整个高等教育体系;1950年颁布《私立学校法》,提出政府可以资助民办高校;1956年,颁布了《大学设置法》,规定只要具备校舍、设备、师资等相关条件,就可以批准设立大学。此后,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日本又出台了《私立学校施行法细则》《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民办大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提升民办高校教育质量,日本还设立了一些民间团体,包括民办高校协会、民办高校联合会、民办高校研究机构等,既保护民办大学的合法地位,也开展促进民办高校发展壮大的相关课题研究,这些团体和研究机构,对日本民办学校的发展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费渠道畅通 日本民办高校的经费筹措渠道比较多,这也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一是来自学生缴纳的学费。这是日本民办大学办学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二是来自政府资助。日本政府为发展高等教育,采取一般性补助和特别补助等形式,结合学校各自的资金情况,对民办高校给予资金支持。三是来自社会力量的资助。在日本,社会捐资助学比较普遍。日本的民办大学基本上都是由社会上的企业集团捐资创建的,学校后期的管理运作也接受大量的社会捐助,办得越好的大学吸引的社会捐助也越多。日本的一些财团、金融机构也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贷款等相关服务。此外,学校利用自身的技术、人才、设备、智力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承担研究课题、与企业合作、开展对外服务等途径,获得一定收入,作为学校经费的补充。多渠道的经费来源,为高校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持。
办学特色鲜明 日本每一所民办大学都有其与众不同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这也是日本一些民办大学能够享誉世界的根本原因。像早稻田大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在野精神”、勇于进取的品质,以政治经济学、医学、商学著称于世,培养了许多政界精英。玉川大学积极倡导“全人教育”,注重培养和谐人格,重视各类文化的融合。庆应义塾大学则注重继承和发展中产阶级特有的文化与教养,培养了一大批政界、学术界和文化界名流。亚细亚大学注重实学和个性教育,推行“一艺一技入学考试制度”,在日本民办高校中独树一帜。此外,明治大学法律专业、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专业等,都办得极富特色,极具实力,在日本在世界上都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注重办学质量 日本民办高校非常注重教学质量,政府积极倡导推行自我评价制度,引导民办高校通过自我评价,努力改善办学目标,优化教学方法,深化教学改革,调整专业设置,从而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民办高校注重课程内容的更新,按照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开设相关课程,并积极推行课程选择的自由化和课程选修的多样化,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了人才培养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形成了学校良性发展的内部动力机制。同时,民办高校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用灵活的师资管理方式,建立教师自由流动体制,不断完善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优秀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民办高校师资队伍中来,从而保证了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启示
因种种原因,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起步较晚。以1978年我国第一所民办高校――湖南中山进修大学成立为标志,民办大学开始登上我国高等教育的舞台。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校不断壮大,民办高等教育几乎占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还存在着管理体制问题、机制问题、经费问题、办学质量问题等,还需要花大气力认真解决。
完善相关法律 日本民办高校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成长发展的,其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通过立法,日本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与公办高校平等的竞争地位,获得了各级政府的支持,也得到了相关的资源和资助。
相比之下,我国在民办高等教育方面还缺乏相对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相继颁布实施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还比较少。我国要大力发展民办高校,应当抓紧制定全面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经营问题、政府资助等问题,进一步推动民营资本进入民办高校领域,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拓宽融资渠道 日本民办高等教育之所以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多元的融资筹资渠道功不可没,政府、民间团体、社会力量都积极资助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相对而言,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还是依靠学生缴纳的学费。政府支持、社会资金资助相对还比较少。在资金政策支持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民办高等教育。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从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高校,使民办高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关键词】高职教育;面临困难;发展对策
高等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职业分工及社会职业领域的不断拓展,职业教育已经从其内涵形成自己独有的完整体系。随着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高技能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技能型人才问题依然迫在眉睫。
1. 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1.1 政府主导力度不够。 众所周知,高职院校的主体是由“三改一补”而来,本身就先天不足,而国家规定的生均费要求各省市地方又大都未予落实,高职多年形成的许多老问题,如占地少、规模小、科类结构不合理、专业特色不突出、办学条件差等等,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人把这一现象比喻为“缺粮断奶”,而且这些问题是很难仅仅通过高职学校自身调整来改善的。
1.2 观念偏差是高职教育发展滞缓的重要因素。 对高职的认同度不高,是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种种现象似乎表明,就国家社会而言,高职是次等教育;就家长学生而言,高职是无奈的选择;就用人单位而言,高职毕业生是锅“夹生饭”。一言以蔽之,就是高职在现实中遭遇到了认可却不认同的命运。
1.3 “双师型”教师缺乏,阻碍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职业院校的教师主要来源是普通院校的教师他们有的虽然学历很高,但大多没进过工厂,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实际工作技能和经验,无法向学生传授真正的技能知识;由于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使职业院校很难长期稳定地聘请到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为兼职教师,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学习的机会也非常有限。同时,教师职称晋升只注重学历和学术水平,轻视实践能力,阻滞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4 教师的增长速度跟不上学生的增长速度 。 许多院校、许多专业教师数量严重不足。许多院校师生比达到1∶30,甚至更低。许多教师每周上课20学时以上,有些教师周六、周日都有课,没有时间认真备课和学习,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1.5 实训水平比较低 。高职要设精品专业,要创重点品牌.就不能回避实训基地的问题,就不能不涉及高职的产学研结合问题。可恰恰这方面是高职的痛处,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这是绝大多数高职校长必须面对且待解决可又力不从心的病兆。
2. 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对策
2.1 遵循有利于提高高职教育质量的原则。简而言之,是建立在对过程自觉控制的基础上.是一种科学的规范的快速发展。而现在规范高职教育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上坚持高起点准入、高标准建设原则,严格高职院校的审批和准入制度,对新申报的高职院校数量进行限制,严格控制其规模,促使我国高职由外延型 (规模、数量)转向内涵型(质量、特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
2.2 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或法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专门涉及高职的地方又不多,且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规定,不仅法律效力偏低,而且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实施细则,尤其是对高职教育的投入缺乏专门规定,致使地方政府面对高职院校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感到无所适从,其做法往往是参照类似普通高校的政策,具有极大的盲目性。目前我国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就法律层面而言,仅仅是《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但整个《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仅有一处“职业教育”字样,这就是第68条。而《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相比德国,19世纪政府就颁布了《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和《工业法典》,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学校教育结合。现在的实情是:我们分明知道法律法规是当前高职最薄弱的部位,但我们却希望它能给予高职最坚实的保护。
2.3 合理设置专业,积极进行课程改革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工作。第一,课程改革是高职教学改革的基本要求。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改革传统的学科型课程模式,根据生产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呈复合化的趋势,对课程进行科学、合理、有机地综合;把握好“职业性”,建立与普通高等学院有本质差异的教学体系。课程设置要充分体现高等职业学院的特色,注重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三合一”。第二,课程内容充分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体现实用性和先进性;实行模块组合,增强课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将课程分类组织成若干模块,进行课程的重组和调整;课程结构实行整体优化,认真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现代内容和传统内容、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关系,认真研究各类课程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权重,以满足学生从业、升学和个性发展的需要。
2.4 构建开放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体现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特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可选择以企业为本位的模式,按岗位要求组织教学;可选择以学校为本位,由高等职业院校独立组织教学;可实行“双元制”模式,由学校和企业合作制定教学计划,使企业训练与接受学校教育相结合。在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上,推行学分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在办学架构上,横向扩展自身架构,包括培养目标和内部办学形式的多样性,如一校多制,允许不同培养目标在一个学校内并存等,形成中高等职业教育竞相争艳的多元化局面。
2.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职业教学提供保障。新的时代要求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组织者,成为学生的学习伙伴。担任这样的新角色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但要有丰富的知识,而且要研究学习方法、懂得学习的心理过程,要熟悉相关的信息通道、会使用信息工具,这样才能肩负学习引导者的重任。教学中强调创造出师生互动的社会交往的仿真情境,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诸如项目教学法、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中,教师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从知识的传授者、教学的组织领导者转变为学习过程中的咨询者、指导者和伙伴。
2.6 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针对我国高职实际现状,想在几年内有大的起色谈何容易。所以一要靠引进,高职院校在组建教师队伍过程中,不应把着眼点放在引进博士、博士后或教授、副教授之类上,而应当设法把那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实际操作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如农艺师、主治医师、畜牧兽医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工程师之类)吸引进来,让那些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都过硬的优秀人才来担任职院的教师;二要树立“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理念,一时可能引进不来,再说引进多了也不经济,捷径就是从企业中聘请学历高、工作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来校任教,做兼职教师。
总之,高职教育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推进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坚持把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并且它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并贯穿整个人类始终。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状挑战抉择
法学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作为研究权利的学问,法学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学校,采用何种方式培养高层次人才,则是法律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取得丰硕成果。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00多个法律硕士点,平均年招生在十一万人左右,在校生七十余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13192人,法律硕士8705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一千人左右,在校博士约有三千人,从招生规模上比2005年翻了将近一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数发展速度快、规模大的法学教育大国之一。
法学教育属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了普及教育阶段,而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些问题,法学高等教育中应当包含精英教育,并且要站在一个高质量、高水平、高规格的层面来考虑人才培养问题,应该由量的积累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人才培养的模式可以是多元化的、各具特色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
二、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
原有的教育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不足,表现在专业设置方向窄,学科存在交叉等,这就使得,在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只注重知识的讲授,而忽略了对素质、意识、能力的培养。原有教育模式培养的人才,因为欠缺适应性所以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对原有教育模式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经济的要求。知识经济指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一种经济。法律是社会科学的凝结,一个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渊博的知识。新社会新动向,随着一些新型学科的出现,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不但要注重观察力和敏锐感的提升,而且要积累理论素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教育理念更新的要求。为了较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高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广泛的知识面、较强的综合能力和良好的个人素质等基础要件。而作为法律人才培养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外,还要更加注重人文素质教育培养。法学教育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同时,还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在的特色,让两者有机的结合,达到高层次教育的目的。
三、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抉择
(一)注重教师队伍建设
法学教育是多方面综合知识的体现。要想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核心,而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较好的方法之一。目前一些高校,大多数教师属于知识型,非应用型。因为教师的来源多数是从高校毕业的博士中进行挑选的,实践经验少。要形成“双师型”教师队伍,就必须要求教师要进行司法实践,可以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请进来”就是可以优先考虑既有博士学位、又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教师,还可以从实习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找一些专家作兼职。“走出去”就是要求教师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同时可以兼职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来保持学术的敏感度。
(二)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紧张,大多数法学院不具备法律诊所的教育条件。结合自身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法条为轴心、案例为素材,运用学、练、评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授课,所举案例要与法条密切结合具有针对性。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在学完相关知识后,通过练习、课堂提问的环节,加强理解与记忆,老师要对学生的疑问进行解答,这样能够使学生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思路。
(三)渗入道德养成教育
道德养成教育是通过多方位多渠道来进行教育和引导的一种方法,它把道德规范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感情和信念,上升为一种行动习惯。在一个人的幼儿时期,就要进行道德教育,让这些道德感情和信念成为他的思想与品性。大学教育更要重视道德教育,让道德教育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要严格要求。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部分,涉及到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之间的关系,为了让学生真切感受到这些,需要为他们提供这样一个场所,来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养成。这种体验式的职业道德培养方法,是通过有组织的参加实际案例中道德取舍问题的评论,同优秀专业人士交谈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来逐步实现的。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光靠理论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学校应该有计划的安排学生定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去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学生真实的处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地位与当事人、律师、实习单位的人员等进行交流,这将有利于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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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体系
[作者简介]张晓红(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河南郑州450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JKGHAG-0338)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23-02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相关政策环境的优劣,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认真研究我国陆续出台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梳理并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真正贯彻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对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发展、法制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端正认识,准确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一开始就被贴上各种“标签”,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即使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办高等教育就摇头、讥讽,甚至“谈民色变”。有人认为,“政府认识不足是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为民办高等教育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彻底端正认识,准确定位,从思想根源、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还是姓“民”的问题,公众和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公众固有偏见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处于公办高等教育的阴影下,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发展,“唯公性”成为一贯坚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响,甚至以公办高等教育为范本,凡事先考虑公办高校的利益,使民办高等教育丧失了与公办高等教育公平竞争、发展的政策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树立“教育没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坏之别”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来划分教育的高低、好坏,因为民办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时,也要切实认识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资者、办学者帮助政府分担高等教育供给的责任,应该得到褒扬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办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公平竞争,从而形成公办、民办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内容,明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
1.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政策。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和法人单位,享有充分的办学自,这是由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目前所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来看,民办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师聘任权(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权(第二十五条),但缺少自主决定专业设置权,这些自对民办高校的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但现在法律仅赋予民办高校部分的办学自。应该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对民办高校也是适用的。落实这些权利,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办学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实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收入和税收方面按照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减免学校税收”。是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结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尽快进行改革,主要围绕民办高等教育,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3.明细并落实“合理回报度”。分析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是“投资学校”,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回报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驱动。同时,投资者的回报也是解决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在“合理回报”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合理回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明确“回报的合理程度”,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出台细化的具体措施,使立法原则得到贯彻。
4.明晰并落实产权政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产权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生死,也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甚至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建议,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将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即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合理的法人产权制度,以明晰举办者(投资者)与学校法人的产权界限,保护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和民办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校资产监督与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法人的财产权。
5.增加评估政策。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都参照公办高校的模式和标准,没有制定单独针对民办高校的标准,也没有考虑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状况,造成评估工作的信度不够、效度不高。因此,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应建立质量的多元概念,确立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理念,注重整体质量和差异化的质量需求,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型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质量标准的评估和评价模型。
6.制定资助政策。“政府的资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体现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实质性接纳和深层次关爱。”③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从性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同属公益事业,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任务,应该由政府补贴。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没有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家还没有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国家资助的范围,拨款只停留在平衡层面,并没有直接资助。国外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是西方国家资助,而且这笔资金力度在不断加强。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给予民办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政策优惠、税收减免出发,逐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财政支持,将民办高等教育真正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不仅仅滞后于机构的发展,而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未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从而导致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鉴于此,在修订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政策时,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构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1.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着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应注意配套的设计和实施细则的落实,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有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的策略、产权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存在障碍。为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方政府也应采取行动,制定适合本地条件或实施条例的细则,并促进和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时,应注意收放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动态平衡和指导协调的作用。
2.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政策体系是指所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可以使体制内的政策与政策之间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习,从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纵横交错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维网状政策体系。(1)从横向角度分析,应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当前,我们执行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具体政策如发展政策、体制政策、组织和管理政策、师资政策、收费政策、评估政策、捐赠策略、审核策略等,很多没有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未来,具体政策应尽快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发挥政策的优势互补作用,增强前瞻性。(2)在纵向上,以政府相继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和促进地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加强执行监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种政策的实施比颁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和执行,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实现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严防误解、扭曲、滥用权力,也要严防借执行政策之名谋一己私利,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的执行质量,这就要有完善的监督执行的机制、机构、制度、措施。“我们必须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该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活动加以全面监督,以确保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全方位贯彻实施,并及时发现与纠正政策偏差。特别是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立体的缜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和完善以党的监督为先导、权力监督为主体、舆论监督为动力的监督体系,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透明度”。④
五、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当前环境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民办高校实行的是开门办学,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调整教育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想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必须在短时间内准确了解大量的资源。实践中,鉴于单个民办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资源的有限,短时间内整理大量完整的资料非常困难。在这种大的市场需求下,教育中介组织的专业作用就大大发挥出来了,专业化的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资料与信息服务。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总结分析各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民间的教育中介组织把这些信息及时输送到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参考。此外,由于民办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处理民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时,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不同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加快管理职能的转变,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给中介机构进行落实。比如,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硬件设施及软件环境、学校经费的使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教职员工的服务和管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对教育教学质量等评估可交给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
第二,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解决学校与社会、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社会中介组织及时将社区家长的建议意见反馈给民办高校,将民办高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和家长,从而获得社区和家长的帮助和理解。
第三,为民办高校提供信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相关理论重点、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素质教育,特殊教育、考试制度,以及全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教育评价和不同地区的教育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总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我国办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教育的宏观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不易,它已经以不寻常的方式谋求了自己的发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体系的政策法规,但在实践中,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相关争论仍然很激烈。以产权和政府管理为例,涉及合理回报、举办者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民办高校优惠政策的落实、政府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但对从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体,即一所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规定,仍较模糊,不够明晰,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并努力促进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也期望全面规范、调整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能够早日颁行。
[注释]
①岗本佳子.日中政府资助民办大学政策的比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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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②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