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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美国著名教育家泰勒提出了一套以教育目标为核心和依据的课程和测验编制原则,试图以此把社会的要求、学生的需要反映在课程与测验中。为了把这一思想与早期的教育测量区别开来,泰勒正式提出了“教育评价”的概念。根据泰勒的理解,教育评价就是衡量教育活动达到教育目标程度的一种活动。由泰勒等人发起的“八年研究”实现了从测定到评价的转化,标志着现代教育评价的开端。泰勒认为,教育评价就是对教育结果进行客观描述,判断教学方案是否达到预期教育目标的过程。
1967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哲学家斯克里文率先提出形成性评价的概念。所谓形成性评价是指“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所反映出的情感、态度、策略等方面的发展” 做出的评价,是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其目的是“激励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有效调控自己的学习过程,使学生获得成就感,增强自信心,培养合作精神”。形成性评价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形成性评价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估和评判,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收集、综合和分析学生日常学习的信息,了解学生的知识、能力、兴趣和需求,着眼于学生潜力的发展。它不仅注重对学生认知能力的评价,而且也重视对学生情感及行为能力的评价。形成性评价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不断自我完善与提高的机会,有助于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斯克里文和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提出应该把教育目标作为教育评价的研究对象。斯克里文的《评价方法论》标志着美国教育评价理论发展的转折点。到了70年代,人们把目光转向了对过程的评价,强调评价中的个体差异。布卢姆的《学生学习的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手册》(1971)和《教育评价》(1986)都强调评价对个体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的教育思想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他们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鼓励探索,以学生的发展为评价的主要目标。
作为教育评价制度的发祥地,我国的教育评价研究水平正逐步赶上世界先进水平。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委员会”,并参加了由该会组织的各类教育评价活动。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会议的胜利召开和新课程标准的确定加快了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体系建设步伐,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形成性评价在高职大学英语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采用形成性评价可以激励学生学英语的兴趣,保护学生学英语的自尊心,树立其学英语的自信心。目前运用较多的形成性评价形式主要有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高职学生英语基础普遍比较薄弱,激励学生学英语的兴趣至关重要。如果教师不能紧紧抓住课堂45分钟的时间激发学生学英语的兴趣,学生的新鲜感很快就会消失,从而失去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来激励学生学英语的兴趣,其中激励法经过众多教师验证屡试不爽。教师应对学生的进步具备较高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并提出表扬和鼓励,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学生学好英语的信心。
教学中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法能有效地促进课堂教学任务的完成,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发展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学生自评法侧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在自评过程中教师应重视培养学生诚实做人的道德品质,通过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学会反思,改进学习策略,明确学习内容和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自评设计的内容可以包括学习情感与策略方面,如是否带好学习用品,上课有无迟到、早退,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是否大胆发言等;知识和技能方面,如是否能采用正确地语音语调流利地说出所学的词组、句子,是否能准确地唱出所学的英语歌曲,语音语调准确等。
学生互评可以通过学生小组活动实现,培养学生合作学习的精神。教师应培养学生虚心的品质,特别是听取批评意见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诚恳友善对待学习伙伴的品质。互评考量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学习情感与策略方面,如是否高高兴兴参与小组活动,是否认真听同伴发言,是否能公正评价同伴在英语学习中的优点与不足,能否虚心接受同伴的评价等;知识和技能方面,如能否快速看图说词,能否分角色扮演不同的对话角色并积极地参与表演等。
教师评价应重点强调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和指导。在情感与策略方面,教师应考察学生能否不懂就问,能否认真听讲,能否准确地用英语表达;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可重点考察学生能否听懂教师的课堂教学指令,能否掌握所学内容等。
对种种环境伦理学理论稍作推敲就会懂得,“内在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构成了其所有者即那些物种或生态系统作为“道德关爱对象”(moralpatient)balanceofnature的“道德资格”(moralstanding)换句话说只有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才是需要我们最终并直接给以尊敬的。同时如果不能证明自然物的内在价值那么环境伦理学就没有超出传统伦理学的全新视野及理论意义。可见内在价值问题对于环境伦理学有多重要。而在我看来情况未必如此。
事实上自然界或其中的各个物种即便不具有内在价值也应该而且可以得到保护。反之一定要将“内在价值”赋予自然界的物种或生态系统如果不是属于概念的误甩那么或者将陷于理论和实践上的窘境,或者走向神秘主义甚至导致伦理观念的倒退,总之未必有益于环保事业,因此我希望在这里把一些具体问题暂时放一放专门考察一下“内在价值’概念的问题。
环境伦理学家是如何使用“内在价值”概念的?
按照J?奥尼尔的归纳我们知道环境伦理学家们对这个概念起码有三种不同用法。第一种用法,“内在价值’等于“非工具价值’(non—instrumentalvalue)其具体含义是说“如果一个对象自身就是某种目的(end)它就具有内在价值。”“内在的善(goods)就是作为其它的善之所以为善的原因的善。”奥尼尔举着名生态学家奈斯为伊i奈斯说:地球上非人类生命的良好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独立于有限的人类目的的工具有用性之外的。”①在第二种用法中,对象的“内在价值’是就其“内在属性、特征”(properties)而言的。奥尼尔举伦理学家G-E。摩尔的用法为例:“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intrinsicn^rture)”②奥尼尔意识到“内在性质’的说法并不足够清楚他认为还有必要把“内在性质”定义为一事物所具有的“非相关的属性”(non—relationalproperties)即一事物与其它事物所不同之处第三种用法“内在价值”是“客观价值’(objectivevalue)的同义语。这里的意思是强调事物具有的不依赖评价者评价的那些价值。所谓不依赖评价者的评价又有两种意见弱的客观价值论认为这种价值在评价者不在场时仍存在;强的客观价值论则认为这种价值根本就与评价者的态度、偏好等无关。
奥尼尔认为,环境伦理学家与这三种含义的关系是这样:主张有环境伦理就要承认非人类生命存在具有上述第一种含义的内在价值。而为了给这一论点进行辩护,则需要引用上述第二或第三种意义的内在价值观。因此这几种含义的重叠使用或相互渗透也是不可避免的。
国内一些环境伦理学家也主张承认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如陈昌笃先生认为,沃斯特(Waster)所说人类必须加以尊敬的、自然界的秩序(order)格局(pattern)就是非人类生物的内在价值。④又如余谋昌先生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并表示说:“我们就要承认不仅人是目的而且其他生命也是目的;我们不仅要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在这里价值主体不是唯一的,不仅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形式也是价值主体’。⑤这里作为“目的’或“主体’的价值显然是指内在价值依我看奥尼尔提到的“内在价值’的三种用法第一种是问题的关键第二和第三种则是对第一种用法含义的进一步说明、补充或强化:既然你承认内在价值是自然物也具有的那就必须说明它是什么和我们如何可以了解它们。在对它们进行分析以前我想提示的是所有这些用法都具有一种自然科学的倾向,或者是在那种话语系统中才好理解的。而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里似乎还有一种特殊的“禁忌,他们尤其怕与“唯心主义”划不清界限所有的“事”不弄到“物质”层面心里就不踏实。所有这些使他们在谈论价值问题时不太得心应手。
刘易斯的价值分类法可以给我们什么帮助?
有了前面的分析,我们就大致可以揣测环境伦理学家们在说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时可能是什么意思但这些说法是否合理我们还需再拿出一个分析框架,以对环境伦理学家的概念使用是否合适做出检验。我们先来看哲学家是如何处理价值概念的。
价值的基本含义当然就是“善”或者“好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但要进一步说明什么是“好”或“善’甚至“至善”,却的确不容易。哲学家们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如刘易斯(C.I.Lewis)就把价值分为五种。⑥在刘易斯的划分中,第一种价值是“功利性”(utility)或事物“相对某种目的而言的有用性”(usefulnessforsomepurpose)不妨称为“功利价值第二种价值是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extrinsicorinstrumentalvalue)即对于某种被欲求或好的东西具有手段意义的善;第三种是“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或“善f生’(goodness),对其的进一步解释是“例如当一件艺术作品被审视或倾听时导致美好经验产生的审美价值”;第四是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或者作为一种目的或者就其本身就是善的或被欲求的事物(beinggoodordesirableeitherasanendorinitself)这种价值也是被前面第二和第三种价值所假定了的;第五种是辅助价值(contribu-toryvalue)或“一种经验或一部分经验对于其所属的整体奉献的价值(但不是作为一种手段或对象)。
保罗?爱德华兹(PanlEdwa4)主编的《哲学百科全书》“价值和评价’词条不仅介绍了刘易斯的分类法,还举例说明道:“一块木头对制造一把小提琴有用’(因此木头具有实用价值),“一把提琴作为手段对于一段美好音乐具有外在的善’(因此提琴对于音乐具有外在价值)“一段使人听上去陶醉的音乐具有固有的善’(由各种形式要素构成的完整音乐作品对于审美的人具有固有价值)“而听音乐的经验具有内在的善或假如这经验本身是惬意的它因此就是有价值的’(人的审美经验才是内在价值是善本身)“而如果它还作为一个部分为一个夜晚或周末增色它就具有辅的善”(人的幸福感即内在价值是可以在量或质的方面给以强化的)这儿括号里的话是我的夹叙夹议或我的理解。
在刘易斯价值分类法的参照下我们现在就可以知道自然物除去经济价值之外的其它价值并非一定就是内在价值仅仅证明自然物具有非实用功利价值还并不等于证明其已经必然具有内在价值了。比如不少环境伦理学家提到过森林有益于人类身心健康的休闲价值和审美价值这时森林就像一首乐曲,但它还不等于内在价值。可见奥尼尔所举某些环境伦理学家在“非工具价值’意义上的第一种“内在价值”的用法是不恰当的。
奥尼尔所举第二种用法同样是有问题的。所谓“内在属性’如果是指某种物理属性、化学属性一类的属性那么就与价值无关而只是一些事实问题而如果与人的感受、利害等有关它至多还是刘易斯所谓“固有价值’。例如我们把森林比作音乐那它必定含有某些与人类健康及审美心理相对应的规律或要素。而奥尼尔所举第三种用法即“客观价值”如果存在显然也只能被理解为某种“固有属性’。我们不得不承认按照刘易斯的分类法,所有环境伦理学家的“内在价值’概念的使用都是某种误会。对自然物具有非工具价值、非功利价值、非经济价值的强调无非是要人们更全面,更完整地认识这些“物,认识其外在价值结构的复杂f性而仍然无法使人相信它们具有内在价值。
语义的澄清可以消弭许多无谓的争论,也才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讨论。如果所有的分歧都在含义的梳理、用法的统一后消除了,不仅讨论可以停止而且结论就是环境伦理学的崭新出发点根本就不存在。
刘易斯价值分类法的局限
刘易斯价值分类法的优点是比较全面,它考虑到人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的大多数情况与之相比环境伦理学家们在使用内在价值这个术语时有些简单化当然这里还不仅是一个概念内含“错置’的问题即环境伦理学家们将某些意义的外在价值误认为内在价值这里还有思维深度的问题因为刘易斯对价值分类时已明确表明第二和第三种价值是以第四种价值为前提的其实第一种价值又何尝不是以第四种价值为最终依据的呢?这就是说,在价值的几种用法间是有一种逻辑结构或相互关系的。甚至在我看来只有刘易斯所说的第四种价值即内在价值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所以有关的环境伦理学家如果离开了上述第四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谈论问题,那么他们的理论注定是有缺陷的、缺少说服力和感召力的。
当然,刘易斯分类法只是一种语言用法上的分类其中说的“目的”或“善本身”并不是对(内在)价值的定义而只不过是它的“同义谞’。在对刘易斯分类法的解释性例证中可以看出,内在价值即一般所说的价值就是指人的审美体验一类的积极心理感受这才是对价值所做的一种例证式定义。这种观点在现代思想家当中,尤其是英美的伦理学家中居主流的地位。
人们也许会不赞成上述对内在价值的定义我们也不在最终的意义上赞同它,但是离开人的好恶利害谈论(内在)价值的确是件离谱的事。
应该说在环境伦理学中,“动物解放论”(如P?辛格等)与刘易斯的理论最接近因为他们是将动物具有的感觉能力,尤其体验痛苦的能力与人的类似能力相比照希望人也能将心比心慈悲为怀。这种想法的确与佛教的思想有近似之处,但是这种伦理学的基础依然是很脆弱的。即使是在被广义地称作享乐主义(hedonism)的伦理学当中,也有一些理论认为,纯粹的(pleasureorenjoy?ment)不足以作为善的标准或规定性,只有幸福、满足(happinesssatisfaction)等更高级的情感体验才可以作为价值的底藴而幸福或满足涉及更多社会生活内容,涉及更加社会化的评价尺度。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除了刘易斯外还包括杜威、帕克(Parker)、赖斯(P^B^Rice)等并且这些新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近论传统(休谟、边沁、J°S。穆勒等)的修正。这样一种修正已经使享乐主义的伦理学与反享乐主义的某些理论(如F°H°布拉德利的“自我实现”论)在一定程度上靠拢了。
也许,一种经验主义的哲学只能以一种经验作为价值、善或好的定义无论刘易斯还是上述词条的撰稿人弗兰克纳(W。ICFrankena)以欣赏音乐获得的美好经验来论及内在价值的确是相当聪明的。但对我们来说经验论哲学的心理主义局限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无论是以还是幸福、满足等对善或价值进行最终的规定都是不够的这里或初级或高级的个人情感只是一种伴随性的心理活动。
在经验主义哲学之外观念论的哲学提供过关于价值、至善的其它一些方案。如亚里士多德认为至善是“卓越的活动”(eu^daemoniaexcellentactivity)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纳认为至善是“与上帝的沟通,斯宾诺莎认为是知识;布拉德利认为是自我实现;尼采认为是权力等等。
还有的哲学家认为最高的善或价值是多元的(pluralistic)这些并存的至善可能有、知识、审美经验、美、真理、美德、和谐、爱、友谊、正义、自由、自我表达等等。这些相互冲突的理论导致了认识论上的怀疑进而其中的大多数被今天一些主张“分析”的哲学家当做“形而上学”加以拒斥。然而无论在私人生活还是在公共生活中,这些价值观念显然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国内许多环境伦理学家甚至价值哲学家来说,主张“内在价值”在经验或观念当中是危险的;在他们那里一切重要的东西首先都必须是“物质的”,内在价值也不例外。人的创造、幸福与尊严在他们那里不能成为最高的价值;他们也难以参与国外学者在价值哲学方面的对话。他们比较容易承认刘易斯分类法中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意义上的价值并因此甚至没有考虑过真正的价值即内在价值的问题现在我希望正面地谈一谈自己对价值本质的看法。
到底什么是内在价值?
要理解内在价值并不仅仅是要理解人们说“好”的时候的内心感受也不仅仅是不断地了解“好”的种种形式而是要回答最终什么才是“好的”?从根本上说人为什么可以说“好”?这时你才是在谈论价值或内在价值的问题上述刘易斯,或亚里士多德、阿奎纳、斯宾诺莎和尼采的谈论是关于内在价值或价值本质的。
对价值进行说明和进行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两件事。前者是要说明、描述价值的本质;后者只是应用特定的价值尺度具体评价、度量事物。尤其价值判断是一个可以不断外推的过程呈一种辐射状的结构。所谓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分别也适用我们现在的讨论。内在价值是无条件的就是目的本身,就是至善就是终极的价值或价值的源泉、价值尺度就是所谓价值的本质;而外在价值则是有条件的是需要说明原因的相对价值或内在价值是有直接间接、远近亲疏之分的也可以说是价值的表现。
外在价值有容易讨论的一面。它的判断往往表现为一种条件句(“因为P,所以Q”)如:马是一种食草动物所以草对马的生长有利;由于“马不吃夜草不肥’,所以夜里的草价值更高;蚊虫叮咬使马无法安宁、休息,影响第二天耕地所以蚊虫是不好的等等。但这里也有困难的一面假如我们再给出一组价值判断说:“蚊虫靠吸人或动物的血才能生存因此人对蚊虫的生存是有价值的“浓烟、蚊香或各种杀虫剂使蚊虫正常的生物功能无法发挥甚至是致命的因此蚊香等等是不好的”,人们听上去总会感到不对劲这是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判断总是尽可能简洁的并不用把每一个价值判断都推到底比如草对马的“好’是建立在马对人的“好’之上的我们今天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臭氧层归根到底是保护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更何况事物的(外在)价值属性也是复杂的难免碰到两难处境如杀虫剂可以杀灭害虫但不免也杀灭益虫甚至在蔬菜瓜果上残留,对人产生危害。而在听到上述后一组价值判断,人们稍加思考就会感到其中的“基本立场”出了问题。
内在价值的讨论与外在价值的讨论很不同:外在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是逻辑推导问题,而内在价值则是约定问题、说服问题我们这样说明显有一种意思即不赞成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不认为偏好问题甚至趣味问题是完全属于私人性质的问题价值作为社会的约定俗成不仅势必具有历史性的特征,而且其约定形式也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冲突和战争。詹姆士有一句话叫:“文明是在屠宰场上建立起来的。”①这的确令我们在回顾历史时感到赧颜。然而文明和历史毕竟是逐渐成型了,人们也就基本价值形成了一些共识。
但必须承认在对价值进行描述和解释时人们又可能有不尽相同的认i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价值或最内在的价值实际上是人对自身及其历史的认识、总结和断定;就是对人之成为人社会成为社会,历史成为历史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这一基本条件就是一种意志和相应的行动能力,即实践能力或者叫主体性。或许我们可以说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人的实践能力(创造)及这种能力的自我肯定(幸福)具体地说,这种主动性或意志行为是人所独具的。迄今为止只有人打破了自然的进程将自己的意志加在了自然之上他在自然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当中进行选择让自然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他筹划了一切实施了一切也充分体验了其中的甘苦与幸福。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在人际交往关系上取得了一些经验。
我们把这种价值称之为内在的,这是因为我们看到这个意义上的价值具有终极的、普遍的和历史地构建的特征而且也因为价值在这个意义或层面上还过于抽象需要依赖人们理性的思索和充分的对话,而不是说它仅存于人的意识或脑海里。对于从全部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这一点点精华人们才说它自身就是好的就是目的,就是至善。这样说很“绝对”,很“独断’吗?不。这种具有内隐特征的价值是一种真正的内容而所有真正的内容一定会以特定的形式呈现出来人们可以看到(内在)价值有其表达自己的三种方式。
首先它表达为广义的外在价值(功利价值、工具价值、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等)。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对象化物是人的创造,也是人的创造性的确证与象征一旦人具有了某种实践能力,对象世界就具有了相应的外在价值不论人是否真的触动了这部分外在世界;这时外在价值就是人生活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是整个属人世界的创造者;历史是一个创价的过程;属人的世界因此是不断增值的;如果说事物真的有某种承担价值的客观属性那么它就必然是不断增加着的、逐渐丰富着的。与此同时外在价值是可衡量、可量化和比较的,相对于终极的价值(至善)它们是有远近亲疏可分的既有比较直接一些的功利价值也有间接的功利价值。
其次,从(社会)现实性的角度看,这种价值将在其所属共同体所有个体之间进行分配或共享表现为(每个个体对于所有外在价值和所有其他成员所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它采取的是道德和法的形式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内在价值(其实它只是分享的内在价值)。这时每个个体根据资格受到绝对的尊重;一些法则是绝对不可违背的违背了的话将对整个共同体的实践能力造成缺憾或灾难一些重要的权利甚至是不可让渡的让渡了的话这个个体作为人的资格和其余个体的尊严将受到冒犯。
第三,内在价值在实践和交往过程中通过符号化的形式展示为可认知、可理解、可体验和可解释的所谓“价值观”。这就是人们在狭义上所说的文化或精神文化包含了人的语言、神话、宗教、哲学、艺术、科学、历史等各个方面。这是人类对自身实践能力的自我意识。
对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以及外在价值自身的复杂结构我们只能另外讨论。简单地i兑价值是历史地形成的,从其不断被否定了的形式中,人们觉悟到其肯定的内容从对历史悲剧的勇敢回顾中人们意识到其生活中未来、理想或目的的维度;原本由外在价值承载着的“生活的意义’也改由哲学、科学与艺术的方式来表达对话与交往成了人类生活中比生产更重要的方面或叫生产的前提。
同时(内在)价值就像一把尺一方面它是有内容的(是正值的)即所谓以人为本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同时它又是一种形式它向所有事物赋值给它一个或正或负的标示尽管这个尺度是历史地变化着的(辩证法)在历史性的生活中,尤其是一种有思想和理性的生活中,人们完全可以感受到并且确信有这样一种尺度的存在,它的长度就是“一米,而且他们可以也乐于断言它作为“一米’是件很好的事。有了它,人们可以知道人类是靠着什么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才使我们每一个成熟的人如此珍惜自己的生命眷恋这个远不如“天堂’的尘世上的生活。
从我们的价值观看某些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缺陷
一些环境伦理学理论主张承认非人类存在和自然界各种事物的内在价值而根据我对价值的认i只觉得他们这样做有两个比较主要的麻烦。其一是对他们自身来说有个认识论的困场其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是否会造成道德上的倒退我们来看看这是两个什么样的麻烦。
首先上述价值的三种外在化方式实际是缺一不可、相互联系的。价值是社会借助符号使其在个体层面被意识到的,是以反思的形式加以认定的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超越和进步着的。这也使文化具有了选择性特征和不同文化发展中的差异。这种差异更是首先表现为语言的差异上这里符号化、可反思和不断超越的价值外在化过程的特征是我们在人以外的所有物种那里所看不到的。尽管动物学家和一些符号学家也在动物种群中发现了某种简单的信号现象和信息传递行为,但无论如何在任何动物物种中都无法找到意识活动、反思和符号系统的存在;尽管也有一些动物社会学家对动物的所谓社会性行为进行研究但在动物物种的长期繁衍过程中也迄今未见到进步现象的发生。以为人的实践与动物的行为能力只有量上的区别而无质上的差异实在只是一种固执。
借符号进行反思从而造成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异与张力和价值观的超越,造成发展目标选择和生活意义解释的差异就使人类历史具有了目的论特征。而无论在其它物种或是生态系统、自然界或宇宙,我们均无法实证地看到或逻辑地推论出这方面的特征与迹象。我们无法知道这些动物或整个自然界以为什么是好或者善无法知道它们行为或运动的道德含义如谁能回答恐龙的灭绝究竟是一种牺牲还是一种天惩?!又如人的产生是否出于天意;人大规模地改造自然是自然自身的安排还是将人引入歧途从而达到最终审判人类的目的?这些问题都与基督教关于亚当夏娃被逐出乐园的神话、一个针尖上可以站几位天使等难题一样只能导致许多经院哲学的无谓争论。
我们可以看到1无论是动植物或生态系统它们的内部没有什么“目的”的存在自然界及其物种总是随遇而安的。人们在对动植物的研究中虽然也以“喜.…?”、“耐……”、“趋……性,描述其对象的习性,也谈论“……对于……的生长是有利的”,等等。但所有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都远无法和人的栖息地之广泛相比。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调节温度获取能源追求幸福从而生活在地球的各种环境当中并还在探索在外层空间生活的可能。这时我们才可以懂得什么叫“选择,而“物竞天择’是十足的宿命。
从比较令人惭愧的方面说恶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从负面说明了价值对意识、反思等的依赖一位哲学家曾提出过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狗为什么不会撒谎?’一个物种是否拥有内在价值也可以以一种负面方式(“恶”)加以验证即看它是否可以对自己的兴趣、目的等加以“掩饰”。如果我不那么人道地说,有限的暴力有时也是一种符号行为,即传达某种信息希望制止某种行为的话人对动物的“暴力”却起不到这个作用。你打死一只蚊子,其它蚊子置若罔闻;你一下子没打着这只蚊子,它也决不思改悔。所以我总说“大自然的报复”是一种比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希望向动物授予某项“权利’的建议也将毫无意义。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想一下,为什么环境伦理学家们在说明自然界或非人类存在的内在价值问题时那么困难。当人们问他们自然界或动植物物种的内在价值怎样可能被人了解时他们的说法总不外乎两种。一是诉诸专家判断(expertjudgement)二是诉诸直觉(intuition)。而我们在文章开始的地方已经看到一些专家用比较清楚明白的语言讲出来时不过是将自然界的某些“属性”当作它们的“内在价值’。至于“直觉’的说法更像是某种神秘主义这种认识论的要求真是让不少环境伦理学家头疼。
第二点神秘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也许不是靠说理所能立刻解决的,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某个群体或某种文化具有某些神秘主义的信念而这些信念的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妨听之任之但如果任意向自然界“授予’内在价值会造成道德上的倒退人们就需要认真对待了。同时我们还要看看这种新的伦理规范是否现实可行。
比如为了证明某种“动物解放”的环境伦理观的合理性就将人与某些动物的共同性下放到“有感觉能力”或所谓“对苦乐的体验能力”的水平这就忽视了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也极大地贬低了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又如当相当多的动植物物种被放到同一个伦理地位上之后,又难以解决它们在“食物链’上相互“蚕食”的道德问题,于是进一步将“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当成这个放大了的“共同体’中的道德法则或者将某种形式的“等级制”重新合法化这势必造成人类社会内部道德水准的退步和社会失范,尤其是在今天这个市场经济日益对生活占据主导地位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南北方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亟待进一步调整的时代有意无意地鼓吹“弱肉强食”的原则都是不应该得到鼓励的。要知道在今天这个世界上,人的尊严还并没有在多大的范围里得到尊重。
其次又比如有的理论主张在不降低人的尊严的前提下对某些物种给予高规格的待遇。这种做法的不现实性就在于,我们本来就面对的是一个资源匮乏、生态平衡被破坏的自然界,在这样的现实中再将某些物种放到与人一样的“优先地位”,只会造成更大的环境问题按照自然法则,任何一个生命物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总是尽量多地再生产出同类的个体。这就好比我们人要养殖某种动植物,而这时我们并不是将它们作为我们的食物或工业原料而是有意地或“善意地’甚至助长这些物种的无限增殖而这些物种自身又没有任何“节育”意识(或别的什么意识)这种景象的想象也是令人恐怖的。而当一些环境伦理学家因此主张将全体物种或整个自然界、生态系统作为人“照顾”的对象时这除了意味着人放弃做人的地位又意味着什么呢?!除了拿人可怜的尊严和他的存在我们还可以做出什么奉献以表达我们的善意呢?
简单的结论
我们当然主张更加积极地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平衡。为此我也希望人类能建立某些新的伦理观念希望人能变得更道德^但是我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确需要思考一下,它首要地是解决什么问题:究竟是人与自然(无论个别物种或整个生态系)之间的伦理关系或道德规范问题还是面对生态、能源和环境的全面危机时的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与道德规范问题?我强烈地认为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焦虑;职业期望;应对方式
一、前言
就业焦虑是个体针对就业问题表现出的不安、担忧、恐惧的心理,以及伴随着的一定的生理反应。适度的就业焦虑是必要的,可以激励大学生,使他们抓紧时间学习各种技能和知识以完善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但是过度的焦虑则会对学习、生活以及就业产生一定的不良作用。
新时期经济体制的改革和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高校学生人数急剧增多。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大学生担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
纵观大学生就业焦虑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就业焦虑的定义[1][2][3]、影响就业焦虑的因素、以及有效调节就业焦虑的对策探讨等方面。
影响大学生就业焦虑的因素有很多,应对方式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有学者指出,大学生倾向于采用解决问题的积极的应对方式,那么他们的就业焦虑水平可能相对会较低;倾向于通过逃避的方式来处理就业压力,即消极的应对方式,那么他们的就业焦虑水平可能会相对较高。[4]
一些心理学家发现,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先考虑的是经济收入和物质利益。[5][6][7]可以看出“经济收入”这一因素已成为大学生择业时最重要的条件。毕业生的就业期望过高,从而导致定位不准而坐失良机。[8]张思认为扩招后“就业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生还没有形成“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的“大众化”就业理念,对自我期望值过高,使得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9]杨绍文认为帮助毕业生将就业期望调整到适宜程度,是高校做好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关键。[10]研究的焦点集中在降低就业期望,提高就业率。
鉴于此,本研究以本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大学生就业焦虑的状况,职业期望在大学生应对方式和就业焦虑间的调节作用,从而揭示影响大学生就业焦虑的内在机制,为有效调节大学生的就业焦虑提供切实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测试对象来自山西省6所高校,共发放问卷1600份,回收1451份,得到有效问卷1397份,样本的有效率为87.31%。其中大一学生317人;大二学生332人;大三学生420人;大四学生328人。
(二)测量工具
1. 就业焦虑问卷:本研究采用的就业焦虑问卷是自行编制的“大学生就业焦虑调查问卷”,包括32个题项,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在就业过程中对社会背景、家庭影响、自身素质、学校环境的焦虑。探索性因素分析得到本问卷有较高的信效度,四个分量表的α系数分别为0.8148,0.5678,0.8402,0.8381,总量表的α系数为0.9084。通过验证性因素分析,四因素模型对于数据的拟合最佳,可以作为测查大学生就业焦虑的工具。
2. 应对方式问卷:本研究采用解亚宁编制的“简明应对方式问卷”,包括20个条目,分为两个维度:积极主动的问题应对方式、消极回避的情绪应对方式。[11]积极应对量表的α系数为0.89;消极应对量表的α系数为0.78。全量表的α系数为0.90,本问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
3. 职业期望量表:本研究采用吴谅谅、李宝仙论文中的职业期望量表,包含地位声望、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三个维度,共21题。[12]本问卷具有很好的信效度。
(三)数据处理
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就业焦虑的总体状况
从表1可以看到:大学生就业焦虑测查为4级评分,各维度均分及总平均分高于中等临界值2分。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就业焦虑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二)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及分层回归结果
由表2可见,调节变量就业期望各维度与自变量应对方式和因变量就业焦虑各维度之间相关较低,适合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
从表3可以看到,在就业焦虑的三个维度,即对社会背景的焦虑、对家庭影响的焦虑、对自身素质的焦虑上,大一、大二、大三三个年级学生的得分均比大四年级学生的得分高。
在就业过程中对自身素质的焦虑程度上,积极应对与内在价值存在显著的正向交互效应(B= 0.077,p
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环境的焦虑程度上,积极应对与外在价值存在显著的负交互效应(B=0.049,p
四、讨论
(一)大学生就业焦虑总体状况及年级变量对就业焦虑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到,大学生的就业焦虑总体程度偏高。从表3中可以看到,在对社会背景、对家庭影响、对自身素质的焦虑上,大一、大二、大三三个年级学生的得分均比大四年级学生的得分高。结合这一调查结果,我们还进行了大规模的结构式访谈。结果发现,对于一年级大学生,他们进入大学后,开始专业学习,但大一往往主要开设基础课,很多学生看不到专业和就业的关系;大二、大三的学生还在专业课的学习中,开始理解专业与应用、专业与就业间的关系。另外,非毕业班学生虽未直接面临就业,但是来自周围非正式渠道的就业信息的传播,特别是一些大四年级同学求职过程中阶段性的心态起伏,会增加他们的紧张、焦虑,让他们处于一种迷茫,不知所措的状态。总之,大一学生多因缺乏学习动力而迷失方向,他们尚处于一片懵懂之中;大二、大三学生往往因“专业还是就业”而矛盾,精神处于一种浮躁状态;大四学生虽然切实感受就业压力,但相比之下问题情境比较明确,他们经历的更多是一种状态性的焦虑。
(二)应对方式对就业焦虑的影响——就业期望的调节作用
从表3、图1、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应对方式与就业期望各维度的交互效应中,应对方式与地位声望不存在显著的交互效应,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与应对方式的交互作用显著。这说明地位声望作为一种长远的追求,一种结果,更多是大家努力的目标,而内、外在价值作为学生求职过程中的引导力量,直接起调控作用。内在价值主要指期望中的工作能发挥自己才能、交通便利、信息流通、自主性大不受约束等;外在价值主要指期望中的工作收入高、福利好、晋升机会多等。从图1、2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学生表现出低积极应对行为时,内、外在价值对学生就业焦虑的影响不明显;当学生表现出高积极应对行为时,内、外价值对学生的就业焦虑影响显著。综合上述分析,在影响大学生就业焦虑的因素中,应对方式对就业期望有重要影响,但这种影响更多来自于积极的应对方式与内、外在价值的影响。积极应对的大学生,如果看重将来就业中的内在价值,他们更容易体验到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和焦虑;如果看重将来就业中的外在价值,他们更容易从外在环境中找原因,他们更看重学校的声望、地位,希望得到学校方面的支持、引导。运用韦纳的归因理论,前者属于内归因一类,后者属于外归因。
五、调整学生就业焦虑的教育策略
(一)学校的教育引导
第一,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在高等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全面渗透就业指导、职业指导的理念和内容,全面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和创新。这样可以大大唤起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使其更好地树立积极的职业意识,把握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这里不是唯就业率至上,而是要提升大学生的生涯规划能力。
第二,将就业指导工作贯穿大学生活的全过程。针对不同年级的大学生,开设内容不同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创业指导等课程,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自我评价、职业定位与自主学习的能力,使大学生能自觉地将学习生活与未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有意识地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通过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来增强就业竞争力,即在学生入学之初开始抓,分阶段、分重点、分类分层地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学校通过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让低年级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认真对待当前的就业趋势,做到“不浮躁、不盲目、学专业、做准备”。对于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不应仅仅限于开设就业方面的课程,而应该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举办人才招聘会,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的心理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第三,运用共青团、学生社团的力量,提升同伴群体的社会支持作用。大学生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外界环境,特别是同龄群体的影响。运用共青团、学生社团的力量,吸引大学生实地或通过网络参加活动,利用网络论坛、专题辩论、专家或企业经理人讲座等方式,获取信息,交流经验,拓展社会视野,在潜移默化中使他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有效规划自己的发展生涯,形成合理的就业期望,厘清专业、就业乃至职业的关系,为自身发展作好充分的准备。
(二)大学生的自我教育
第一,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正如美国职业问题专家帕森斯认为,清楚地了解自己是影响明智地选择职业的主要因素。学生都是抱着美好的理想和愿望走进大学校门,他们追求美好的未来是可以理解的。大学生需要适应中学升学为主的学业学习到大学专业学习的转变和大学专业学习向未来就业的转换。但现实中大多数学生存在着“升学无意识、就业无意识、发展无意识、生涯无规划、学习无动力”的现象。学生应借助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学校的职业辅导客观地分析自我,调整自己的职业抱负,力求其与自身素质相吻合。在此基础上分析自身的能力和期望职业的匹配程度,从而避免学习与就业过程中的盲目与冲动,减少就业挫折与失败,做好储备,达到顺利就业。
第二,进行正确而合理的归因。从调查中我们看到,当学生表现出高积极应对行为时,内、外价值对学生的就业焦虑影响显著。积极应对的大学生,如果看重将来就业中的内在价值,他们更容易体验到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和焦虑;如果看重将来就业中的外在价值,他们更容易从外在环境中找原因,他们更看重学校的声望和地位。归因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海德认为,如果把行为原因归为外部环境,则个人对其行为结果可以不负什么责任;如果把行为原因归为个人因素,则个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负责。大学生的学习、求职纯属自我责任,理应主动承担责任。这一过程中,应善于协调自己的能力、需求、环境的关系,理性分析,对其进行正确而合理的归因。倾向于内归因的大学生全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应善于利用环境提供的支持;外归因的大学生应客观地分析外界条件,以积极的心态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来面对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晓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焦虑预测因素分析[D].江苏大学,2005.
[2] 蔡水清,李根平.大学毕业生就业焦虑及其心理指导[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7-8):61-62.
[3]张辉.大学生择业焦虑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 2008.
[4] 李琦,潘芳,江虹,刘强,龚明亮,李海.大学生就业心理准备中影响其应对方式的相关因素的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13(2):217-218.
[5] 于海波,张进辅.从职业价值观中分析当代大学生需要的特点[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9(2):68-71.
[6] 凌文辁,方俐洛,白利刚.我国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J].心理学报,1999,31(3):342-347.
[7] 丁雪红.大学生职业动机特点的调查研究[J].宿州师专学报,1999(3):14-17.
[8] 王晓红.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的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4(4):185-186.
[9] 张思.大学生就业期望值问题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科版),2004,21(3):114-118.
[10] 杨绍文,郑杰.关于降低大学生就业期望值的思考[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3:51-53.
论文摘要:儒家道德文化对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尤其是它所提倡的传统美德,对改善特区的社会风气、净化特区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深圳特区的现代化需要儒家道德文化,吸收和弘扬其传统美德和伦理精神,提高特区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实现儒家道德文化在深圳特区的现代转化。
千百年来,儒家道德文化与社会礼俗相结合,共同造就了中国人温柔敦厚、和平礼让的东方古典主义的人文品格,给传统中国人提供了稳定的价值支撑和理想认同。这种道德文化和伦理精神为特区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道德资源。
深圳是我国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是体制改革的试验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圳特区的现代化建设正以其“深圳速度”突飞猛进地发展。然而现代化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包括精神领域,即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如何实现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是当前特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儒家道德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是特区思想道德和伦理精神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特区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
儒家道德文化对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究竟有何影响?关于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笔者拟概括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所谓内在价值是指儒家道德文化对现代道德主体心性的修养、人格塑造的作用,是为了满足主体的内心需要和精神追求,因而是“内在”的;所谓外在价值是指儒家道德文化对协调和规约现代社会人际关系,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作用,是外在于主体自身的功能,具有工具性,因而是“外在”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共同构成了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
儒家道德文化的内在价值具体表现在:首先是理想人格的追求。孔子主张,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情况下,把追求崇高的理想人格,作为人生需求中一种高层次的需要。他甚至认为,即使在物质生活条件极端困苦的情况下,只要抱有一种高尚的追求,仍然可以生活得乐观愉快、奋发有为。他说:“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0。孟子进一步将这种人格理想具体化为“大丈夫”的人格楷模。他说:“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正是这种人格力量激励着无数中华儿女,在完善人格的道路上坚贞不屈、矢志不渝。现代人将从这种重气节、重操守的道德观中受到启迪和教益。其次,仁爱品德的养成。孔子强调仁爱,指出:“仁者,爱人”。他认为,判断一个人有无道德或道德觉悟的高低,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他能不能“爱人”。“爱人”主要体现于:“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吾不欲人加诸我也,吾亦无欲加诸人”;“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为仁矣”《论语·阳货》。在这里,孔子把仁爱看作一种最高的道德准则和道德品质。而现代社会最需要的就是:让世界充满爱。再次,自强不息的精神。自强不息是一种自我超越、不断进取的品质,它体现的是一种不屈不挠、顽强奋斗的道德力量。孔子提倡并努力实践“发愤忘食,乐以忘忧”《论语·述而》的精神,鄙视“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论语·阳货》的人生态度,强调“日新”、“革新”,如《礼记·大学》称赞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强调天天有进步,日日有创新。《易传》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像天体运行,周而复始,刚健有力,君子应当效法这种精神,不懈努力,持之以恒,力求进步,改革创新。正是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了民族的向心力,孕育了中华民族自信、自尊、自立的精神和反抗压迫、不屈不挠的品质以及不断学习、不断改革、不断进取、不断开拓的决心。
儒家道德文化的外在价值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天下为公的价值取向。儒家道德文化强调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性,主张个体生命的存在与发展,必须同群体、同整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统一起来。这种整体主义精神,本质上是先公后私,个人私利服从社会公利的精神。《礼记·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正是这种“天下为公”的价值理想,培育了人们对社会、民族的义务感、历史感、责任感、使命感,造就了一批批“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仁人志士。其次,重义轻利的处世原则。孔子说:“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区分小人与君子中,孔子提出的“重义轻利”的处世原则,要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超脱功利,追求道德仁义。他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他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到孟子那里,发展成为“舍生取义”的精神,即当物质利益(乃至生命)与道德正义不能兼顾时,宁愿舍去物质利益(甚至生命)也要维护道德正义。孟子提倡的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激励着一代代的志士仁人,为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为了国家的尊严,为了坚持真理,奋不顾身,大义凛然。再次,普遍和谐的社会理想。《论语·学而》说:“和为贵”,主张人与人之间、人与家庭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在家庭中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实现家庭和谐;在与周围人的关系上,要“和长幼”、和邻里、和朋友,实现人我和谐;在人与社会群体之间,提倡“舍个人而就群体”、“舍小家而顾大家”,实现群己和谐;在民族国家关系中,提倡“四海一家”、“和谐天下”,推崇和平外交,反对不义之战,以实现民族国家的和谐。达到这种普遍和谐的境界后,人便能“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论语·为政》",实现与道和、与人和、与天地和,使社会成为理想社会,使世界成为完美的世界。
深圳的现代化需要儒家道德文化
深圳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的前列,取得了内地所没有的辉煌成就,同时深圳特区在现代化过程中也遇到了内地所没有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对特区的社会风气、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一是重金钱,轻做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深圳特区经济的迅猛发展,有些人短期内变得富有,对金钱特别看重。他们衡量人是以金钱为主,不是以智慧和人格为主。这种“重金钱、轻人格”的思想观念对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比如,在学校里求学的学生竞相购买名牌货,互相炫耀,以满足其虚荣心。更可悲的是,在金钱挂帅的情况下,有些学生把自己当成雇主,把同学当成雇员,出钱雇同学写作业,刻苦攻读的精神已荡然无存。而儒家道德文化十分注重人禽之别和做人的道德准则。孟子说:“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公孙丑下》"以此为出发点,进而提出做人的问题,他指出:人的生活不能只限于“食色”本能的物质生活欲望的满足,仅限于此,则与禽兽无异;要真正实现人的价值,就要学会做人,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追求理想人格。显然儒家道德文化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指南。
其二是重利益,轻道义。在商业气氛浓重的特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普遍把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生活的驱动力,金钱、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秤砣”;人们热衷于讲“经营之道”,而“做人之道”日益被淡忘;是非善恶,道德良心却被抛诸脑后,“良心能值几个钱”?成了不少人的口头禅。依此,为获利可以不择手段,能挣会捞就是能人;坑蒙拐骗,贪污受贿,走私行窃,杀人越货,等等,只要有利可图,只要物欲得以满足,便肆无忌惮,不以为耻;甚至暴利之下,铤而走险,无恶不作,如此种种,严重败坏了特区的社会风气。而儒家道德文化强调“知耻”,孔子提倡为人要“行已有耻”《论语·子路》。孟子则从人性上强调人皆有羞恶之心,“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义”就是要有所不为,不做那些会使自己蒙受耻辱的事。这就是说,我们要懂得道德的是非善恶,在自己心中立起一杆秤,以自己的道德良心为秤砣。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特区的社会风气,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弘扬儒家的良心道德,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教育人们突破“值与不值”的狭隘功利眼界,在谋取利益之时,为自己树起一个道德标准。
其三是重自我,轻他人。自信、自爱、自我奋斗、自我实现本是一种良好品质,但如果过分强调自我,而轻视他人,则可能导致个体中心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其后果十分严重。改革开放以后,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深圳特区“重自我、轻他人”的现象不在少数,尤其是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中最为突出。有的企业主和老板,只顾自我价值和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无视员工的基本权利,强迫员工超时超负荷地干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置之不理,不负任何责任地把员工赶走;对不服从自己的员工,任意呵叱、殴打和侮辱,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经常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是企业主和老板只顾自我,缺乏仁爱之心的表现。而儒家道德文化强调仁爱精神,认为“仁者,爱人”,“爱人”主要是爱他人,即对他人表示仁义和慈爱。仁爱精神的具体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要改变当前的不良社会风气,就要大力弘扬儒家道德文化的仁爱精神,培育特区人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仁爱之心。 转贴于
可见,在深圳的现代化过程中,儒家道德文化所提倡的传统美德,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对改善特区的社会风气、净化特区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儒家道德文化可以为深圳特区的现代化建设,尤其是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对儒家道德文化中传统美德的教育和弘扬,将有助于提高特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思想道德素质,这是特区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儒家道德文化在深圳特区的现代化从前面的论述来看,一方面儒家道德文化具有巨大的现代价值,蕴含着丰富的人道主义和整体主义成份,蕴含着如何做人和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学问,为我们提供了导向现代化的重要资源,因此儒家道德文化的传统美德完全可以和传统制度相分离,与现代社会相结合。并且儒家道德文化只有与当代社会的道德实践相结合,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弘扬和发展。另一方面深圳特区的现代化需要儒家道德文化,它是中国社会的延续,而不是中国历史的断层,是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前沿阵地,因此它本身就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包含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化。同时,深圳特区的现代化需要与儒家道德文化相结合,吸收和弘扬其传统美德和伦理精神,从而更有效地克服和遏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社会腐败现象。因此,儒家道德文化在深圳的现代转化是特区现代化和思想道德建设所面临的重大任务。笔者认为,要成功地实现这一转化,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研究工作,即对儒家伦理和深圳实践的研究。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首先要深入研究实际问题,即研究深圳人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实践。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与试验场,同时也是一个新兴的移民城市,经过20年的发展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毫无疑问,这是离不开文化底蕴与伦理精神作为支撑的,换言之,深圳人肯定已形成并实践着自己特有的移民文化与道德观念。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对这种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移民文化和道德观念进行研究和整合,从而把握特区人的道德实践和精神需求。其次,要对儒家道德文化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使其充满仁爱精神的思想精华与有关封建等级制度的思想糟粕相分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总之,我们既要从现实生活的道德需要来研究,也要从儒家道德文化的影响、利用和改造的角度来研究,只有把这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从儒家道德文化中得到精华,成功地实现儒家道德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第二,普及工作,即对儒家道德文化中的传统美德进行宣传和普及。其一是社会宣传。借助社会传媒的新闻报道,宣扬传统美德;在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超市、公交车等)张贴和宣传美德标语,使人们随时注意传统美德,使自己的言行合乎传统美德。像新加坡把孔子语录带进人来人往的地铁站,以W培育人文素质,边走边受教育”为旨意,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方式。其二是学校教育,这是普及传统美德的主渠道。学校可以开设传统美德课,编制传统美德教材和课外读物,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传统美德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如新加坡把《儒家伦理》放到中学课堂、首都师范大学开设《中华伦理》课、广东编写传统美德普及读物《新三字经》等,都是值得学习的做法。其三是家庭熏陶。家庭是普及传统美德的第一场所,父母是最好的启蒙老师。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的表帅作用将使子女在温馨的家庭生活中感受到传统美德的魅力,在耳濡目染中受到传统美德的陶冶,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案例: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
(1)帕累托的20/80法则,企业营业收入的80%是来自20%的顾客。如果能对这部分顾客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他们就更有可能成为公司的忠诚顾客从而持续不断地为公司创造利润。
(2)争取一位新顾客所花成本是维系一位老顾客的6倍。
(3)如果我们比以往多维系5%的老顾客,我们就可以让利润提升100%。
(4)如果你只为顾客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那么顾客与你维系关系的几率为15%;如与你与顾客维系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增加到两项,那么顾客与你维系关系的几率上升至45%—60%;而如果有三项或以上的产品或服务作为与顾客之间的桥梁,那么顾客与你维系关系的几率将高达90%以上。
所以,针对客户进行市场细分,研究并分析20%有价值的客户,企业营业收入就能增加80%。
80%的收获,来自于20%的付出;80%的结果,归结于20%的原因。如果我们能够知道,产生80%收获的,究竟是哪20%的关键付出,那么我们就能事半功倍了。这就是帕雷托80/20效率法则。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依存关系有二大关键需要把握 (1)、赢利/绩效:赢利能力与绩效提升我们与客户必须要兼备。
赢利是一个企业生存的第一前提,无论是从我们自身考虑,还是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都是如此。一个企业的赢利水平,必须建立在具备并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离不开企业自身内部客户与外部客户的齐心协力。进一步说,内部客户就比如企业赢利的‘基石’,这个是前提,也是根基所在,企业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不过,企业要想成长、赢利,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外部客户的“砖与瓦”。一个企业没有自己坚实的外部客户资源,无疑是无源之水。所以说,一个企业要想具备并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必须牢牢抓住客户。尤其是大客户,区分开砖与瓦,差异化的对待他们,让他们为企业赢利能力持续提高。当然帮助客户提高盈利能力也是我们的任务。
绩效是企业在考虑问题的第一出发点,也是公司内部员工、外部客户联系的第一纽带。
一个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内部员工的绩效带来的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是最根本的。而外部客户的产生的绩效,则是最为关键的。要想外部客户产生和提高绩效,必须切实给他们一些政策、一些支持、一些标准、一些更多。这里面有个特别重要的环节是,不要忘记了帮助客户产生绩效。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绩效的持续提高和改进,那么这个企业的发展就是滞后、后退,甚至导致灭亡。 (2)、满意/服务:客户满意度与服务水平互为促进。
我们的服务水平促进客户的满意度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提高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上面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外部客户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就要换个角度关键考虑到客户的赢利能力、绩效的提升。这个就是提升客户满意度的最关键地方,也时客户的要害所在。这是很多销售顾问容易忽视的。
客户满意度提升促进我们的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水平的改进依赖客户的评价,服务水平有很多层次,我们不能只看到简单层面上的服务。真正的服务还要讲究服务点的数量与深度。服务点的把握随着满意度的提升在增加。因此,只有客户满意度提升了,我们才可能更加进一步改进我们的服务水平。
二、评价客户三指标
评价一个客户属于哪个类型,一般有以下三种指标:
1、单一指标
单一指标就是企业单纯从销售额、利润、回款金额、交易次数等数据指标来确立大客户分类标准。单一指标存在很多弊端和副作用。
下面是一些企业确立分类标准,常用的价值指标(以供参考)
这些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筛选,从而选择1-3个指标来进行确立细分客户的标准。
2、金字塔模型(权重分析)
客户价值金字塔的应用是根据价值指标和指标权重为每个客户计算出综合价值状况,然后按照价值等级将客户划分为价值金字塔的不同区段,并进行可视化展现,从而形成量化的客户价值体系。
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价值指标定义多个价值金字塔模型,例如利润价值金字塔、模版价值金字塔、潜在价值金字塔等,从不同的视角评估自己的客户群和每一个客户,明晰客户的价值取向、价值分布及不同价值区间的客户构成特征等。下面举例,具体介绍一下如何应用客户价值金字塔进行客户价值评估、分析和管理。
根据设定的价值指标及权重,我们可以设置客户价值等级的区段
3、客户价值计分卡
这是最新的划分方法,因为目前划分客户的价值大部分都是现实价值,举例销售金额或者收款周期等,然而有些企业的发展潜力比较大,举例:十年之前没有人认为互联网行业的价值,现在许多门户网站像SINA、163等公司都已经上市了,可以没有综合的衡量标准。
因此,根据客户的价值分为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现实价值包括财务指标与销售指标,这二个指标非常明显直接可以看到;潜在价值包括客户指标与服务指标,这二个指标可以根据客户本身对我们企业的潜在价值来衡量,最后透过四方面进行加权平均来计分,所以,未来客户计分卡一定会是一种趋势。 三、经营大客户五个误区
有了20%的大客户,衣食不用愁。因为20%的大客户,能够创造80%的利润,所以,只要掌握20%的大客户就可以了。但是,企业在大客户营销过程中,必须谨记以下五个区分大客户的误区。
1、单一指标风险高
企业在区分大客户的时候,有单一指标、金字塔模型、客户价值计分卡三大指标,上面已经提到。企业不能因为这些指标太复杂或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单一拿出一个指标来判断,这样是很危险的。
大客户不能片面从任何一个指标来区分,因为客户对于企业很可能具备了某一个指标的要求,但是可能其它指标都不合适。如果我们只是拿单一指标来衡量,就会判断错了客户类型。这不是简单的分类问题,后续的大客户发展与管理,就会出现很多风险。因此,综合指标评价大客户,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抓“大”放“小”
大客户一般都实力雄厚,有自己的市场全盘考虑和战略思维,而且大客户拥有众多的企业资源,它绝对不会为了某个企业而改变自己的整体策略,每个企业都只是大客户手中的一颗“棋子”。企业则不然,一旦企业认定大客户利益至上,抛弃了其它中小客户,那等于是将自身身家安全系于一仞间,所冒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了。
不要因为客户“大”,就丧失管理原则。企业为“维护”大客户而过度地让步、丧失商业利益原则,就会把大客户变成企业的“包袱”,这个包袱甚至比竞争对手通过竞争导致客户分流危害更为严重。
更不要因为客户“小”,就盲目抛弃。在做出客户取舍前,绝对有必要研究小客户的潜力,或者说潜在价值,如果具备潜在价值就有必要培育,力争把其培养成大客户。否则,看似丢了一个“芝麻”,实际上则是丢了一个“西瓜”,这也是客户管理的大忌。
在大客户营销中,企业应该切记厂商之间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害关系!
3、大额产品等于大客户
企业在区别客户大小的时候时常还犯这样一个错误,大额产品等于大客户,其实不然。的确,大额产品是大客户的特征之一,但是,大额产品并不等于大客户。
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比方说单次销售金额大,例如:泵车、客车、飞机、工程机械等,这是只能说大单销售、大额产品销售,销售过程非常复杂,周期非常长;再就是一次性大额销售,你想如果一个企业2005年2月交易了一个200万的产品,但是,直到2006年12月还没有第二次交易,就连一点耗材、其它服务都没有。我们却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在维护和他这个所谓大客户的关系。得不偿失。
这种客户只能被称作一次性大额客户,是伪大客户。
4、大客户营销获量,中小客户营销获利
许多企业为了博取大客户的‘芳心’,往往将自己的总体营销思路定为:重视大客户营销,但目的并不在于获得利润,而在于提高销量,扩大市场份额;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中小客户。
这个思路表面看来是没有错。据悉,在家电行业等许多领域,大客户会对企业提出这样那样的无数的苛刻的条件,许多企业甚至根本进不了大客户的卖场,即便进入,也很难获得现实利润。但是,一旦企业进入这些大客户的卖场,那么销量往往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不进入,等死;进入,找死!企业经过综合考虑,往往最终会选择进入大客户的卖场,但是企业对利润是没有任何指望的。许多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利润寄托在中小客户身上。
企业在大客户营销过程中,应该转变以往那种靠大客户获量、靠中小客户赢利的观念,毕竟时代不同了,社会在不断前进。企业转变不了这种观点,必定只剩死路一条!
5、企业给大客户的优惠政策愈多愈好
企业非常清楚大客户规模大、实力雄厚、销量惊人,因此大客户对企业的重要性要远超出一般的中小客户。于是企业在大客户营销过程中,大客户会要求获得比一般中小客户更佳的营销政策,而企业也会提供这种更优惠的政策。
但是,企业在给予大客户营销政策和市场支持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并不是优惠政策愈多愈好,“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优惠政策不是越多越好,越多只能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再不满,要清楚测算出利润的空间,更不能太放纵大客户的变性。
大客户营销代表了未来商业流通领域发展大势,但是,一个市场无论发展到哪个阶段,总离不开少数势力强大的大客户和大量的中小客户。企业重视大客户无可厚非,但是,“一切为了大客户”,抛弃所有中小客户,这样的做法是非常欠缺思考的,也是不应该的。
因此,无论是大客户还是中小客户,始终还是企业的客户,企业只需要给予客户适当的利润,保障客户经营风险,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就完全可以取得更好的市场业绩。
四、三类大客户
工业品行业的大客户在类型划分上大致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型大客户、外在价值型大客户、战略型价值型大客户三大类。
1、内在价值型客户——价格敏感
内在价值型大客户,即交易、产品价值型大客户。对这些客户来说,价值是就是产品本身。他们注重价值中的成本因素,并对产品有很深的了解。内在价值型大客户知道如何使用产品。他们将产品或服务视为可以被竞争产品轻易取代的同质产品。他们希望费用价格能够尽量合理,或在采购方面获得便利。
内在价值型客户往往比销售人员还要熟悉购买的产品,是一个成熟的买家,所以他们认为销售队伍没有增加任何价值。他们甚至为把时间花在销售人员身上感到不快。销售工作是客户必须承担的额外的费用,而且他们相信,如果没有销售环节,情况会好些。
典型的内在价值客户是那些购买原材料或供应品的传统的商。
在销售中,类似这种“利益共享”的现象普遍存在。交易型大客户寻找的利益是更便宜的、更方便的购买。
案例:IBM反方向推动交易型客户需求
阿梅里奥说,在中国,交易型客户(也就是指到专卖店或者商店去购买电脑的那一类人群)占到中国市场的70%以上。而在中国以外市场,交易型客户只占到我们业务的30%左右,因此在国外发展交易型客户会是我们未来一个关键增长点。
大家都知道,IBM一直关注的是大客户和中型客户,没有花很多的精力来照顾中小企业客户,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拓展将来会在交易型客户里成为我们的一个重点。我们原有的IBM大客户和交易型大客户的需求已经很稳定了,加上中小企业的增量,我们就能向上游供应商提出更稳定的需求。中小企业大客户大多产生的是1到10台电脑这样的小订单,在这些对性价比要求比较高的客户身上,我们还可以很灵活地通过价格调整手段,来从反方向推动客户的需求。
交易型的模式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实践,我们有一个团队,正在研究在中国这个模式的流程是如何组成和运作的,然后力图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复制过来。作为实验,我们已经把这个模式的精髓和具体的做法,在印度和香港进行了几乎完全一样的复制,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比如说,在印度,我们的增长率是行业的两倍,并且取得了盈利。在香港,也是如此。接下来,我们会在欧洲和美国也进一步推行同样的策略。
2、外在价值型大客户——产品增殖
外在值型大客户,即附加价值、顾问、咨询型大客户。这些客户不仅注重产品,还包含产品的增殖服务、产品的价值或解决方案等等式外部因素。对他们来说,价值不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存在于如何使用产品上。附加价值型客户对产品方案和应用感兴趣,认为销售队伍能为他们创造出大量的新价值,而他们也会为建议和帮助额外付费。他们希望销售人员能为他们的需要和方案提供新的见解,并愿意为找出客户化的方案而与销售人员合作,并投入时间、精力和费用。
外在价值型大客户往往与供应商建立起超出直接交易的关系。与那些认为将时间花在销售人员身上是没有意义的交易型大客户不同,附加价值型客户经常想要销售队伍投入更多的时间,以确保潜在的供应商对其业务上的需要和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供应商过早地推销他们的产品或解决方案,而没有了解客户企业的情况附加价值型客户通常会拒绝他们——即使某个供应商能以极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优质的产品。对附加价值型大客户来说,销售人员能创造出真正的价值。
外在价值型客户寻找的是更多的双方能共享的利益,也就是说,用为客户创造的额外价值换取供应商更多的利润。
案例:让客户全面感受无差异、全方位的最高等级服务
2006年8月18日,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新加坡伟创力公司已签约准备入驻望京电子城西区。北京伟创力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420万美元,首期办公面积为7000平方米,为客户提供包括生产工艺设计、制造、测试、采购和配送等诸项业务在内的专业研发设计服务。
此前,中国电信大客户事业部与北京电信分公司携手合作,快速反应,针对伟创力通信需求量较大、通信安全性、可靠性及稳定性较高的特点,向伟创力提供了双路由的光纤接入、带自动迂回路由保护的SDH传输系统等整体通信解决方案。9月12日,北京电信与伟创力北京公司成功签约,为其提供DID语音、ATM数据等业务。
伟创力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电子产品制造服务供应商,分支机构遍布四大洲29个国家,近几年扩大生产规模,先后在上海设厂、北京投资。伴随客户的发展步伐,中国电信铺路在前,全力为伟创力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签约后,中国电信集团大客户事业部将积极协调各地电信公司,为伟创力各地分支机构和新进项目提供贴身服务,使客户全面感受无差异、全方位的最高等级服务,零距离为客户在信息时代的发展提供助力支持。
3、战略价值型大客户——资源互补
战略价值型大客户,即战略伙伴、企业、资源互补、合作伙伴型大客户。这些客户要求非同一般的价值创造。他们想要的远远超过了供应商的产品或建议,还想进一步利用供应商的核心竞争力。战略价值型大客户对其组织内部进行深度变革保有准备,其战略是与选择的战略型供应商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并得到最佳利益。在战略价值型关系中,几乎不可能分清谁是买方,谁是卖方,地位平等的双方之间存在着更多层次的关系。双方共同工作以创造超常水平的价值,而这种价值不可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创造出来。
而战略型客户寻找的是方方面面的利益——比产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利益多得多。与供应商提供的其它形式的价值相比,产品显然是次要的。每一方都会借用另一方的竞争优势增加自己的竞争力。实际上,他们重新设计了他们之间创造新价值的界线。
案例:战略同盟是这样来的
2005年9月6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京签署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田文果副总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孙康敏副总经理出席了签字仪式并致辞,大客户事业部梁志平总监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销事业部曾学忠副总经理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面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签定,标志着两大公司正式确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也是双方取得更好合作和更大发展的开始。
中兴通讯是中国电信重要的合作伙伴。长期以来双方建立了密切、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合作经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直将中兴通讯作为重点大客户进行服务。
根据此次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竭诚为中兴通讯提高全球内部通信水平和建立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通信支撑服务,在美洲、欧洲、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22个国家,为中兴通讯海外分支机构构建国际网络。同时,在资源共享方面,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利用各自在海外的机构和网点,为其它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提供本地通信延伸服务,从而进一步增强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
2005年是中国电信推进企业战略转型和实施精确管理的一年,中国电信加快了从传统基础网络运营商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转型,继续致力于全面提升大客户服务水平,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全方位高效快捷的端到端一站式服务。
中国电信愿意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认真落实协议的相关内容,全面推进和中兴通讯各级部门的合作,支持和保证中兴通讯信息化应用,共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外在价值型大客户往往与供应商建立起超出直接交易的关系。与那些认为将时间花在销售人员身上是没有意义的交易型大客户不同,附加价值型客户经常想要销售队伍投入更多的时间,以确保潜在的供应商对其业务上的需要和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供应商过早地推销他们的产品或解决方案,而没有了解客户企业的情况附加价值型客户通常会拒绝他们——即使某个供应商能以极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优质的产品。对附加价值型大客户来说,销售人员能创造出真正的价值。
外在价值型客户寻找的是更多的双方能共享的利益,也就是说,用为客户创造的额外价值换取供应商更多的利润。
IMSC语录:
案例引申:
主题词:民事诉讼 抗诉程序 价值重构 程序设计
抗诉乃是民事检察监督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司法体制以及审判实务背景下,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本属不容置疑,但就是这样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近些年来却不断地受到非议和责难,有观点甚至主张从根本上将其取消,[1] 故而不仅由此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理论混乱,而且也使得民事抗诉工作处于一种日渐被动的“颓势”状态。[2]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原本不应该出现的尴尬局面?罗列起来,原因颇多,既有理论阐述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还有具体理解上的偏差与实务操作上的失当。
但我们认为,在以上诸种原因中,民事抗诉制度现有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乃是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因为,价值取向所反映的乃是主体实践活动所欲追求的目的或目标,它是一项制度获得正当性的基础所在。因此,若某项制度所蕴涵或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那么不论这项制度的设置初衷多么美好,其之实施效果均会差强人意,甚至“南辕北辙”。鉴此,我们拟就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以及完善该项程序的大致设计略作探讨。
一、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现有价值取向之检讨
程序价值,通常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也不例外。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取向在内、外两个层面都存在偏差。
但从有关抗诉规范和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乃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即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重视不够和对该项程序价值实现的评价标准有欠科学。
过分强调“有错必纠”,明显忽视内在价值
所谓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其各项程序规范背后所蕴涵的“优良品质”和“抗病基因”,譬如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安定性等等。尽管这些“品质”和“基因”并不一定都能直接反映抗诉程序所欲追求的外在目标,但它们却是形成该项程序制度的正当性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要素。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却没有对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现行立法来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4 个条文(即第185 条至第188条)分别就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诸种情形、抗诉的法律效力、抗诉的提起方式以及抗诉后法院应通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问题作了概要的规定,但是,我们从这些条文中基本上看不出抗诉程序在内在价值上有什么明确的斟酌取舍。2001年9 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的有关内容,倒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已经有所考虑、有所斟酌。譬如,依照《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的决定。我们认为,《办案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说主要就是基于对程序效益的明智考虑。
尽管《办案规则》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属同一“位阶”之规范,故而无法而且也不应简单地以《办案规则》来取代《民事诉讼法》有关抗诉的程序规定,但若仅从这些具体规范的实质内容来看,前者已在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准确定位上较之后者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改善。当然,客观地讲,《办案规则》中能够比较鲜明地体现出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规范也只是孤立分散的、不成体系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规范充其量只能被看作是对“民事抗诉程序否定论”的一种零星“抵抗”和被动“应战”。而且,从检察理论层面来看,极少有学者能够自觉地站在维护民事抗诉程序正当性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和系统阐述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相反,面对“民事抗诉程序否定论”咄咄逼人的质疑和挑战,主流检察理论翻来覆去一再强调的就是4 个字——“有错必纠”,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就在于“有错必纠”,[3] 从而在“论战”中将“纠错”作为论证民事抗诉程序(制度)必要性的主要论据。我们认为,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固守“有错必纠”理念的做法似乎“理直气壮”,好象“一句顶一万句”,但若仔细分析来看,则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错必纠”并非是用以证明民事抗诉程序(制度)必要性的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对“有错必纠”的过分强调,才导致了立法上和诉讼实践中对民事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普遍忽视。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领域中有一些独特的原则和机制,[4] 用以体现和维系私法领域的“私权自治”以及由此出发在争议解决方面所具有的独特要求。在此基础上,“有错必纠”口号的提出和对民事抗诉实务的普遍指导,便成为一个略显“武断”的要求,乃至颇为“霸道”的操作。道理很简单,一味坚持“有错必纠”在不少场合是与民事诉讼的某些原则和机制直接冲突的。这方面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就是:某些生效民事裁判虽然在对事实的认定和(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尽妥当之处,但这些裁判并没有危害国家、集体以及案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均对其不持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硬是要去“有错必纠”,不仅不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程序应有的安定性,有违民事诉讼程序效益原则之要求,而且显然有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嫌疑;换一个角度来看,则民事抗诉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与效益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事实上,笼统地就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生效裁判而言,其之所谓“错”,也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宽泛的概念。具体分析起来,应有以下三个层面性质截然不同的含义:(1 )因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所造成的枉法裁判;(2 )纯粹因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上的限制而导致的失当裁判;(3 )因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所谓“错误裁判”。具体来说,由于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有时检察机关与审判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或)法律适用上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裁判也就有可能被检察机关认为是一种“错误裁判”。
我们认为,对以上三种有“错”裁判应作严格的区分:对于第一种即枉法裁判,毫无疑问必须依法提出抗诉,对其实施严格的检察监督,以便坚决地予以纠正;对于第二种即失当裁判,原则上不应提出抗诉,而应通过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依法纠正该项裁判中的失当之处(也即错误),但若检察机关斟酌具体情况后认为,该项裁判之内容不仅有失当之处,而且已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法院又不主动加以纠正的,此时则应作出抗诉的决定;对于第三种即完全是因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所谓“错误裁判”,则应一概不抗诉,否则便有可能危及审判权之独立行使。由此可见,如果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不作具体区分,笼统地强调所谓“有错必纠”,那么,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将很难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空间。
失当追求“改判”结果,评价标准有欠科学
所谓评价标准,是指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评判时所应遵循的尺度或准则。关于民事抗诉质量好坏的评价标准,虽然在理论上迄今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5]但就目前的抗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所实际看重的主要就是抗诉以后“法院是否进行了改判”。[6] 由此可见,“是否改判”不仅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程序基本功能的直观认识与普遍理解,而且构成了当前检察机关评价民事抗诉程序自身价值的“尺度”或实际“标准”。但我们认为,这个“尺度”或“标准”本身并非十分精确,因此其之衡量结果也就并非完全科学。
首先,“是否改判”并不足以准确地反映出民事抗诉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因为,“是否改判”(也即改判或不改判)虽然是民事抗诉最终引发的两种不同结果,因此对于认识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它们决不能反映出民事抗诉活动的全部。申言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这些情形的落脚点均在于“原裁判确有错误”。
但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对于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的认识不可能总是准确的。有时候,原裁判本身实际上是正确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检察人员却有可能会认为其存在错误,从而对之提出了抗诉,并导致法院进行了再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最后改变了原裁判,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开启和利用就是正当的;反过来看,法院最终没有改判的,也未必就说明民事抗诉程序的开启和利用本身一无是处。
其次,将民事抗诉质量好坏的衡量标准及其最终把握系之于法院的“是否改判”,直接使得检察机关及其民事抗诉工作“自惭形秽”、“自陷被动”。这是因为,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将人民检察院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故其“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与人大和党委不同的是,检察院与法院相比,目前在实际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另外,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法、检两家在民事抗诉问题上相互“沟通”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将民事抗诉质量好坏的衡量标准及其最终把握系之于法院的“是否改判”,无疑会导致民事抗诉工作陷入“看法院脸色行事”、“由法院评判优劣”的尴尬境地,并使得检察人员普遍在监督“底气”和抗诉的决心上均明显不足。
最后,片面地以法院“是否改判”作为民事抗诉质量好坏的衡量标准,并将这一标准的最终把握“拱手”送交法院“独揽”,极易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略民事抗诉程序的固有价值。也就是说,在以上所述之背景下,不少检察机关往往将“改判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考核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业绩好坏的重要指标,从而进一步诱发了检察人员在民事抗诉工作中一味追求改判的“蔓延性”效果。我们认为,这种片面追求“改判率”的做法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方面,为了达到改判的目的,并借以体现自身工作上的较佳业绩,检察人员“难免”会在民事抗诉工作中形成对某方当事人“一边倒”的错误倾向,以致抗诉程序的开启和监督机制的利用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失去公正性;另一方面,片面追求改判的偏颇意识一旦在监督实践中“受挫”,便有可能会“情绪化”地演变成一种“偏执”,从而使得民事抗诉“沦落”、异化为“专门与法院过不去”的意气用事和赌气活动,这样也就使得民事抗诉从根本上失去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本来意蕴。
上面我们粗略地分析了以“是否改判”作为民事抗诉工作质量之评价标准的诸种不足。客观地讲,对于这些不足,检察机关并非全然没有认识。但迄今为止的监督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似乎并没有能够在“是否改判”之外找到更好的评价标准。鉴此,我们认为,要想使这一问题得到相对彻底的合理解决,根本的途径还在于转换思路,即:检察机关应该努力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开启和运作本身之角度去规范、评价抗诉活动,而不是象目前这样单纯从抗诉的结果出发来“反推”民事抗诉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民事抗诉程序的应然价值取向
民事抗诉程序如欲获得充分的正当性,就应使其价值取向在总体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相契合,而不是与之相背离,这也是我们重新构建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取向所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民事抗诉程序的外在价值
所谓民事抗诉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程序的开启和利用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毫无疑问,这个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当然,司法公正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从不同的视角可以给出不尽相同的界定。我们认为,作为民事抗诉程序的外在价值,司法公正的特定含义应该是指法官的公正廉明,亦即法官不存私心、不谋私利,忠诚于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
之所以应将此一层面的司法公正界定为“法官的公正廉明”,是因为法官本身公正廉明与否与其所作裁判的公正与否有着异常密切的联系,在相当意义上,它甚至是决定裁判是否公正的最关键因素。申言之,在诉讼实践中,法院裁判的显失公正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法官受业务水平的限制所致,但若法官不能做到公正廉明,而是存有私心、谋求私利、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则必然有违司法公正,而且必然导致枉法裁判。[7] 鉴此,我们认为,民事抗诉程序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之枉法裁判的监督与纠正上。
除此以外,是否应将纯粹因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所导致的不当裁判纳入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范围之内,显然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和慎重对待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只能粗略地谈一下我们的观点:首先,从审判实践来看,仅仅因为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而导致裁判失当的案件确实存在,但此类案件在全部“错案”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至于仅仅是因为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而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案件,在所有“错案”中所占的比例就更小了。其次,对于仅仅因为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而导致裁判失当乃至显失公正的案件,一般通过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通常即能达到弥补或纠正的目的。当然,我们应当承认,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确实令人担忧,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近些年来已经开始有了明显而普遍的提高,故不应以法官素质不高为由来全盘否定法院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最后,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业务上并不具备令人信服的优势,故对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而言,检察机关所作的判断未必就比审判人员更加高明。因此,基于维护民事抗诉程序正当性的考虑,我们认为,原则上不宜将此类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范围,至少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抗诉的重点。
至于对审判人员因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法、检两家对生效裁判正确与否有不同认识的案件,检察机关显然应该尊重法院的裁判,不应对之提出抗诉。
由以上分析可见,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主要应该针对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
其实,《民事诉讼法》及《办案规则》的有关条文均已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能够为这类案件的抗诉过程提供具体而有力的程序保障,这也使得诸如《办案规则》第18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因无所依托而形同虚设。
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
我们认为,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公正;二是程序效益。
1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设计和运作的过程中所应当实现的公正价值目标。从民事抗诉程序的特有结构来看,其公正性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必须严守中立。民事抗诉之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必须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而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之严守中立具体又包括以下几项要求:(1 )在抗诉程序的启动上,除非“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未经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诉之申请,[8] 检察机关不得主动提出抗诉;(2 )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均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检察机关之整体也好,检察官之个体也罢,他们均不得接受和办理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抗诉案件,这是他们保持中立的前提和基础;(3 )检察官须在情感上公平正直而毫无偏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检察监督之抗诉权所特有的运作模式所致,很容易使检察人员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无形中成了该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良抗诉权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该摈弃片面追求“改判率”的偏颇做法。
其次,当事人平等。此处所谓之当事人平等,主要有两层含义:(1 )各方当事人应该享有平等地参与抗诉程序的权利,且在抗诉程序中,不论是申诉人还是被申诉人,都应该享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2 )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抗诉程序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充分表达的权利和机会。
最后,程序公开。为了确保民事抗诉之程序公正,除极个别环节外,应该将抗诉程序的基本过程尽量向各方当事人公开,并避免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单方、私下的非程序性接触。
2 、程序效益与程序公正一道被并称为现代司法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通常来讲,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程序公正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天然地具有优先于程序效益而获得实现的必然性。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既没有脱离程序公正的程序效益,也没有不讲程序效益的程序公正。具体来讲,民事抗诉程序对于“效益性”的追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来看,自接受、处理当事人的申诉时起,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与抗诉之提出,以及因为抗诉的提出而由法院进行的再审,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即调动、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检察资源与审判资源)。因此,在抗诉案件所需列支的高额成本面前,检察机关显然有必要在考虑是否提出抗诉时作一番大致的“利益衡量”,既要考虑抗诉结果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也要考虑抗诉的社会效应,如果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均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机械地提出抗诉,则很有可“得不偿失”。
其次,科学控制审结周期。这是因为,抗诉案件的悬而不决,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效力的变相削弱。在此问题上,虽然《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仍然司空见惯。[9]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立法上有必要就抗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作出更加明确的限定,并应为之配备相关的保障措施。
最后,努力提高整体效应。此处所谓之整体效应,即指应该将民事抗诉程序及其具体运作放置到整个社会治理的宏观框架中,而不是仅仅在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相互关系的微观考察下,来衡量其对维护司法公正之实际效应的大小。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效应并不理想。就现阶段民事审判领域中的裁判不公乃至司法腐败而言,其直接原因固然在于审判机关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但外部监督疲软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这其中,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对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效果方面,与社会的预期和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鉴此,为了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进一步科学地确定民事抗诉所应针对的重点,将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对象,以尽快提高此项工作的整体效应。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程序的大致设计
众所周知,程序设计乃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到某项程序在相关理论层面上的自圆其说(也即所谓“理论自治”),而且更要注意到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基于上述对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认识,同时兼顾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实践,我们对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大致的设计思路: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文化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36-0017-03
我们这里所说的“校”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与非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有着重大差别。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目前,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形式或模式在现实中有许多版本,诸如“引企入校”“订单培养”“半工半读”“工学交替”“校企互动”“产教融合”等。这里,我们既不必探讨这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形式或模式的内涵或外延,也不必研究这些校企合作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只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历史演进、价值基础与文化基础。
一、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历史演进
(一)职业教育都应是校企合作的教育
从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校企合作的历史悠久。我们可以想象,企业早期的存在形态或雏形应该是小生产作坊,与小生产作坊相适应的技术技能工人培训培养形式是古代学徒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小生产作坊进化为企业,企业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更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工人,这个时候师傅带徒弟的培训培养方式就不适应了。于是,就出现了早期的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企业与政府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公立的职业技术学校、私立的职业技术学校。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无论哪种性质的职业技术学校或机构,技术技能工人的培训培养都是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或合作的,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都是校企合作的教育。
(二)职业教育与企业关系的三个阶段
职业教育原本就与企业有着不解之缘,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因为技术技能工人要掌握职业技术技能,就必须在企业里学习实践,只有在干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学到生产所需要的职业技术技能。也就是说,职业教育仅仅靠教育部门来做是不充分的,企业参与或介入是必要的,由企业和职业学校开展全面深度合作是最合适的,无企业深度介入的职业教育是难以直面职场的。我们同样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职业技术技能工人的培养培训经历了这样的演进过程:第一阶段,企业兼职业教育功能于一体;第二阶段,学校职业教育形态出现,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学校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畸形”并逐渐暴露出其弊端――远离企业;第三阶段,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形态出现,“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典型形态。这大致经历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二、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基础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为什么会出现企业不愿参与或不深度介入的现时代“怪现象”呢?为了从根本上认识这样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基础问题。
(一)价值的概念与价值的性质
价值是标志主体与客体之间利害关系的一种哲学范畴。价值不仅有大小之分,而且有性质之别。在性质上,价值可分为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通常将正价值简称为价值。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被创造,还可以相互转化。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
所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是表征作为客体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与相应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通常是指二者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我们可以将肯定关系称之为价值,而将否定关系称之为负价值。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既无明显的利也无明显的害,我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零价值。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分析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我们可以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在价值规定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身对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价值,这种价值表现为前者对于后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外在价值规定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于合作主体双方(职业学校与企业)的价值,这种价值表现在:对于职业学校来说,这种合作是必要的;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合作是有利的,基于战略的眼光来看,也是必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的本质就在于这种合作能够给作为合作者的职业学校或企业带来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价值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价值活动,是有价值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并不排除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之下产生的无价值和负价值的情形。因为从唯物辩证法来看,任何企业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壮大、衰亡的过程。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其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是不同的,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也是有区别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合作是有利的;在另外一些条件下,这种合作可能是有害的(不合算、亏本);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可能既无利也无害(虽无利可图但也未亏本)。当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还表现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教师、学生、行业组织、政府等。
现在我们经常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吸引力问题,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问题。只有弄清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根本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合作双方不仅能看到这种合作的价值(合作的可能性),而且需要看到这种合作的可实施性(现实性)。此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价值基础之本义。
三、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文化基础
(一)文化的概念与文化的功能
谈及文化,人们总是觉得熟悉又亲切,但是又难以说得清道得明。在笔者看来,所谓文化,就是为一定的人们所拥有的关于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自身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自然与社会的关系的知识、技术、经验体系,表现为一定的人们普遍认可的获得性的价值观、信仰、知识、技术、技能、制度、习俗、礼仪、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以及蕴含这些文化存在或表现形态的物质性的存在的总和。文化是社会主体在各种需要的驱使下创造的,人们创造的文化又反过来驱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文化程式去思考和行动。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与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出现的“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以及校企合作深度与广度不够的难题,必须站在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校企合作,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来设计和培育合适的校企合作文化体系,形成一种企I自主介入和深度介入职业教育的机制。所谓“机制”,是指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过程或方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应该是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互动、互促、互利的合作共赢的运行过程或方式。
正如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潘东标所认为的那样:我们通过与德国企业的多年合作,发现“双元制”成功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机制的建立。潘东标认为,德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到深度介入职业教育,是因为具备了三个基本条件:他们的文化告诉他们,这是应该做的;他们的法律告诉他们,必须这样做;他们的政策又告诉他们,这样做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才是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之所以成功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基础分析
生态审美教育的提出并非概念的简单置换与组合,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与学科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在“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维的影响下,一直将自然视为人类的征服对象,所谓“人为自然立法”、“人定胜天”、“让自然低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在这种妄自尊大的想象与政治口号的影响下,科学技术和人类财富虽然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但也带来了工具理性泛滥、环境污染严重、心理疾患蔓延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如今,人类已到了生死存亡的路口,这正如莱切尔•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所指出:“现在我们站在两条路的交叉路口上,这两条道路完全不一样。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行驶的这条道路使人们容易错认为是一条舒适的、平坦的超级公路,我们能在上面高速前进。实际上,在这条路的终点却有灾难等待着。这条路的另一个又路——一条‘很少有人走过的’又路——为我们提供了最后唯一的机会让我们保住我们的地球”¨。
于是,处于经济狂热中的人们开始冷静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反思环境之于人类的价值与意义。1972年6月5日,国际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发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为了当代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当今历史阶段的人们在计划行动时,应该更加谨慎保护好地球上的各种自然资源。”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生态哲学的浪潮。当代环境理论家阿尔伯特•施韦泽于1915年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强调“敬畏生命”绝不只是敬畏人的生命,而是敬畏所有动植物的生命。美国生态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于1995年出版《哲学走向荒野》一书,提出了关于哲学中的“荒野转向”(WildTurningPhilosophy)的概念。受其影响,我国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生态美学”的建构主张。在这些伦理学家、哲学家们的阐释下,“自然”、“伦理”、“价值”等概念开始慢慢越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视阈而走向“生态整体主义”。如在传统的美学中,“自然”是自在无为的,其自身无所谓美丑,而在环境美学家艾伦•卡尔松看来,“全部自然界是美的”。
在传统的伦理学中,“平等”只限于人际权利之间的平等,而在生态伦理学中,“平等”是生物圈链环中平等,所有生物均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利。“荒野”在传统的哲学中是无价值的,而在罗尔斯顿看来,它是人类之“根”,是人类生命之源。这些哲学、伦理学思想虽不无偏颇之处,但警醒着人类的思维模式与教育模式,催促着生态审美教育的推行。生态审美教育的产生还有着艺术学科内部的发展要求。众所周知,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大众传媒的影响,艺术开始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内容。如今人们不必走进艺术馆、博物馆和画室,就能够欣赏到精妙绝伦的广告和服饰。在这种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浪潮中,环境就很自然地成为艺术而进入人们的审美视阈,当今琳琅满目的艺术园地里就有所谓的大地艺术、环境艺术、工程景观艺术等。美国著名的设计师帕特丽夏•约翰逊利用高低不同的地质结构,将一条周期性泛滥的河流设计成“洪水池和瀑布”,使这个工程既可作蓄水之用,亦可作喷泉景观之用。美国艺术家罗伯特•史密森利用玄武岩和泥土创造了一条长1500英尺“螺旋型防坡堤”,将一条汹涌澎湃的河流驯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大地艺术”。沃尔特•德•玛利亚用400根长达6米多的不锈钢杆,在新墨西哥州平原上摆成16根×25根的矩阵,接受电闪雷鸣,并称这尊“大地艺术”为《闪电的原野》。从这些景观艺术和“大地艺术”可以见出,它们已超越了传统艺术的界限。从创造媒介来看,它们是以自然大地为基质的;从创造目的看,它们超越了传统审美的无功利性,是以环境改造为前提的;从鉴赏的角度看,它们超越了传统审美的静观,是一种身体感官介入参与的动态审美。因此,在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拓展艺术审美的界域,正视人们的审美欲求,而不能为了迁就传统艺术观念的规训而将自然天地排除在审美之外。
二、生态审美教育对现代审美教育的超越
众所周知,席勒的审美教育思想体系是以康德的二元论哲学为基础而建构的。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现象界与物自体是根本对立的,人的认识能力只能把握现象界而不能认识物自体,物自体只能凭借理性的意志能力去把握。这样,在人的心理功能上就形成了“知”与“意”两个相互隔绝的领域。席勒批判地继承了康德这一哲学原理,提出了美育是沟通二者的中介与桥梁的观点。“要使感性的人成为理性的人,除了首先使他成为审美的人,没有其他途径。”在席勒看来,美育不仅能克服人性的分裂,恢复人性的完整,而且还是获得政治自由的唯一途径,他在《美育书简》的第二封信中写道:“这个题目不仅关系到时代的鉴赏力,而且更关系到这个时代的需求。我们为了在经验中解决政治问题,就必须通过审美教育的途径,因为正是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达到自由”。在审美教育的实现途径上,席勒受康德主观唯心主义美感论的影响而推崇艺术教育,在他看来,美与艺术是同一的,虽然美是活的形象,艺术是活的形象的显现,但二者的目的都是使人性完整。这样,席勒就把社会美育、自然美育排除在了审美教育的实施途径之外。
因此,席勒美育思想虽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光辉,但其思维方式是主客二分的,其出发点是想通过美与人性的教育实现政治上的自由,其美育思想由批判资本主义“人性”分裂现象为起始,最终又指归“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是十足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可否认,在工业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现代审美教育的确解放了人,提高了人的整体素质。世界各国竞相以之作为提高国民素质的手段。1988年,美国艺术资助部门对艺术教育的现状作出了评估,认为美国的人才荒芜问题主要是由于缺少艺术教育而引起的,并指出艺术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艺术感和创造力。为此,美国众、参两院在((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将艺术增列为基础教育的核心学科,并启动了“零点项目”和“多元智能”理论研究。在日本,小原国芳提出了“全人”的艺术教育理念,将艺术教育作为情操教育的组成部分,并吁求政府向全民普及美术馆的教育。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于1999年6月通过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将美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从学科理论上阐释,现代审美教育确具有培养和激活人的创造力,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功用,但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存诗性和道德神性日渐失落,工具理性和市场拜物日益盛行,全球自然生态加速恶化,现代审美教育的审美救世反而导致了世界非审美化的加剧。
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审美教育的“人类中心主义”在新的形势下已慢慢演变成了个人物质功利主义和民族本位主义。因此,从现代审美教育走向生态审美教育成了时展的必然选择。生态审美教育在哲学基础、审美范式与目标任务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现代审美教育的特点。从哲学基础看,现代审美教育思想是以康德哲学为逻辑起点而展开的。诚如席勒在《美育书简》第一封信中说:“我对您毫不隐讳,下述命题绝大部分是基于康德的基本原则。”_2_1。而康德的基本原则是物自体与现象界二元割裂。生态审美教育则突破了现代审美教育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倡导生态整体主义,主张人与世界的和谐统一。以自然审美为例,在现代审美教育中,“自然审美的基础是自然的人化。人在这个过程中是主要的、关键的、中一tL,性的。人是自然美的发现者、欣赏者和创造者。人对自然的欣赏是俯视的、高屋建瓴的、单向度的,是人对自然的情感投射和实践的创造。”而在生态美学的视域下,人与自然是一种“此在与世界”的在世关系,“此在”以及这个在“世界”之中的对象与世界之问是一种须臾难离的机缘性关系。自然不能独自成为审美对象,它必须依靠着人的参与,如果离开了人的参与,离开了“此在与世界”的在世结构,离开了人与自然紧密相联的“生态系统”,自然审美的价值属性将不复存在_4J。
从审美范式上看,现代审美教育在康德的审美超功利性的影响下,强调艺术审美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认为太远或太近都不利于审美。例如,一幅油画从太远处观赏只是一些斑驳的色彩,从太近处观赏则是一团混沌的颗粒。而生态审美教育由于将自然引入审美之维,就超越了传统审美的距离限制。我们既可以在自然界中随意走动,从中挑选任何事物作为审美对象,也可从微观层面上使用科学仪器进行审美。罗曼•维斯尼艾克说:“人类手工制作的每件东西放大来看都是很糟糕的——拙劣、粗糙、不对称。但自然中生命的一点一滴都是可爱的。我们越将其放大,细节越显现出来,完美地构造出来,象盒子套着盒子,永无止境。”在传统的审美中,视觉和听觉是审美的专属感官,而在生态美学的视域下,自然审美是一种目、耳、鼻、喉等感官全部介入参与的审美。这种感受,郑日奎的《游钓台记》有所描述:“山岗既奇,境复幽茜足不及游,而目游之。清风徐来,无名之香,四山飘至,则鼻游之。舟子谓滩水佳甚,试之良然则舌游之。返坐舟中,细绎其峰峦起止,径路出没之态恍间如舍舟登陆,如披草寻蹬,如振衣最高处盖神游之矣。舟泊前渚,人稍定,呼舟子劳以酒,细询之日:若尝去登钓台乎?山中之景何若,于是乎并以耳游。”传统的艺术审美是一种静观的审美,而生态美学视域下的自然审美是一种动态的审美。
比如在自然审美中,无论我们是否在动,自然都始终在变化着,我们也随之穿行于各种体量、质地、颜色、光和影构成的空问之中。“我们很难通过静观的方式,把环境当作与我们相分离的对象来欣赏;事实上,处于欣赏中的环境从来不作为一个对象。我们总是置身于具有各种指向性的动态环境之中,知道路指引我们向前,台阶暗示着向上或向下,人口邀请我们进入,长椅召唤我们坐下和休息,家和建筑意味着庇护或者至少作为给人以相对安宁的场所。”从目标任务上看,现代审美教育在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下,将“美”视为一种认知对象,执着于艺术知识的灌输和艺术技能的训练,妄图以艺术教育来克服工具理性社会对人性的扭曲和割裂,恢复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即便是当下颇有创意的生态式艺术教育,也是通过不同艺术门类之间的生态组合,通过经典作品与学生之间、作品体现的生活与学生的日常生活之问、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问等方面和层次的互补、互动与互生关系,提高学生的艺术感觉和创造能力。因此,从本质上看,生态式艺术教育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审美教育,只不过采用了有机整体的教育方法而已,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培养“文化人”与“智慧人”,仍带有“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而生态审美教育以生态整体主义超越现代审美教育的工具论倾向,将审美教育的重心转移到人的审美生存纬面上来,它着重培养的是一种“生态人”。这种人是那些“最深切地根植于地球和自然的幽深处的人,产生所有自然现象的‘原生的自然’中的人,同时,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人。”_8由此观之,生态审美教育的最终目标与任务是培养人的生态审美意识与生态审美理想,引导人类进入一个自然、社会与人自身和谐协调、普遍共生的审美生存状态。
三、生态审美教育的特性
生态审美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在现代审美教育中,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采取一种非功利的观照态度,审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审美主体自身情感的需要。而在生态审美教育中,审美情感则同时包蕴了伦理一道德情感和科学一认知情感,它不仅以情感人,而且还导向伦理实践和科学认知;它不仅要唤起人们的生态情感和生态伦理,而且还让人们在生态审美中感悟生态原则与生态规律,从而增强生态自我意识。从审美情感的对象上看,现代审美教育是为了激起人们对“美的艺术”的情感,通过艺术形象的感染达到“宣泄”或“净化”人之情感之目的。而在生态审美教育中,审美教育之情感指向自然、社会与自身,其目的是为了唤醒人的生态本性,激发人们审美地对待自然、社会与自我。生态审美教育是一种价值教育。在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导的价值体系中,所有价值都是建立在人与对象的物质关系基础上的,自然对人只有外在的工具价值而没有内在的价值。而生态中心主义理论家则认为自然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举例说,野生动物能捕猎和嚎叫,能寻到适宜的生境和进行,能养育自己的后代;植物能够生长、繁殖、修复自己的创伤和抗拒死亡就是自然“内在价值”的体现。但在面对“谁是自然万物内在价值主体,谁又是价值的承担者”这一问题时,“人类中心主义”者和“生态中心主义”者都拿不出较为公允的答案。
生态审美教育者则持“生态整体主义”立场,坚持自然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他们不仅承认自然具有外在的经济价值、审美价值与科学价值,而且还承认自然具有内在的生命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价值、稳定性与自发眭价值等。在生态审美教育者看来,地球上的人、生命和自然界是一个互相依存的生态系统,某一方的存在既有着自己生存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他方的生存。例如一颗松树种子掉在地上,天长日久,利用地上的泥土、空气和水慢慢生长发芽,最后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这是它自身生长目的的实现(内在价值)。同时,它又利用太阳能把水和二氧化碳等资源转化为碳水化合物,释放出氧气,供其他的生物利用,成为他物生存的条件(外在价值)。总之,在地球的生态系统网络中,一种生物的存在,既是它自身的目的,又为他物生长提供条件。生态审美教育强调这一点,意在告诫人们,人类要尊重自然的生长规律,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生态审美教育是一种伦理教育。在传统的伦理学中,伦理只局限于人际关系中,人对动植物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生态中心主义者则以人与动物智商同质为理由,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捕杀动物。英国著名小说家托马斯•哈代甚至主张应该将《圣经》中的“金规则”——“你愿意别人怎么样待你,你也要怎么待别人”运用到其他物种,特别是动物身上。
关键词:教育、学校管理;短期行为
一、前言
教育的本质在于塑造未来,而学校管理的本质在于促进教育的全面进步和学校主体自主发展。然而,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却存在着片面追求近期效应而忽视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是指在学校内部的管理活动中,学校领导为了追求一定的眼前利益或表面的教育效果,不遵循教育规律、违背教育目的而采取的给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的管理行为。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对人的管理方面,如对教师的管理方面只重“使用与控制”,轻“培养与规划”,对学生的管理方面只重培优抓升学率而忽视成绩差的学生;对物方面的管理,如只重物轻人;对事的管理方面大搞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官本位体制的原因和学校内外其他的客观原因以及学校领导素质等。要克服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必须做好官本位体制改革方面的工作,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校分开”;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体现政府教育宏观管理;改革校长的选任制度,消除官本位体制的影响;建立学校短期行为防范机制,具体而言即实施校长问责制。
二、产生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的原因
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是指在校内管理活动中,没有大面积的教育空间扩展,使教师和学生得不到更好的施展,从而降低学习效果和兴趣,很多中小学领导只为了追寻眼前的教育效果,而忽略了后期源源不断的教育硕果,罔顾了创新教育的理念,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与学校、与领导的名誉、地位、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偏失的教育价值观影响。教育价值观是对教育是什么、教育应干什么、教育能干什么、怎样干更有效等观点的理性认识,它犹如一只无形的手,左右着人们对教育的态度和行为,影响和调节着人们的不同教育需要,制约着教育实践活动。当前,学校教育价值观的偏失主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忽视、甚至否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把受教育者看成是被引导、塑造、改造的对象,从而混淆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关系以及社会是人的发展的大环境的教育价值关系;二是过于追求教育的外在价值,忽略了其内在价值的实现,即过于强调教育增进物的价值取向。由于主体不同,需求不同,因而出现了教育价值取向的多样冲突。当今我国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以及“分数至上”的管理行为,正是与外显的价值取向有关,从而导致学校领导在管理、决策活动中自然而然地去重视与考试分数有关的管理,使学校的一切教学工作都以此为重心,顾及不到学生的品德、身体、心理等基本素质的养成和今后长远的发展。在这种极端狭隘的教育价值观的支配下,“全面而丰富的教育价值,竟剩下几个孤零零的阿拉伯数字,这是多么可悲的事!”因此,教育价值观念的偏失是导致学校管理短期行为的主要原因。
第二,社会期望的影响。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要求每所学校的高考率要达到多少、中考数要达到多少,这些不切实际的行政性措施;势必导致消极的短期行为。而公众期望中的家长对自己子女的学习期望也是导致学校管理出现以升学为重点的消极短期行为的原因。
三、防范学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的策略
学校管理是一种培养人的使命管理,这一管理行为,不能仅仅立足现实的日常管理,而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突破当前局限指向未来的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应不满足于对当前管理的消极适应,不从“过去”来推演“现在”而是以“未来”的要求去设计、规划当前学校、教师、学生的发展,提高学校管理的层次结构,优化学校的发展潜能,使学校的教育事业和学校自身均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超前适应”的强大优势。学校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学校还未形成依法管理的体制,因而,在校长负责制下,无法避免“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个人说了算,有的是有心把事办好,有的则是为了把个人的事办好,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易出现违背科学管理规律,背离长远目标方向的自我功利行为,从而也导致短期现象的发展。此外,某些学校管理者素质不高、学校管理中的评价体系不合理也是导致短期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建立科学的管理工作评价方法和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受不正确的观念、方法的影响,在评价管理工作绩效方面缺乏科学的方法、制度。这样,不仅不能制止消极短期行为的产生,甚至还起了诱发作用,因此,要改变只注意外延发展的观念及相应的评价方法,要确立科学的评价制度,这样,学校管理中的消极的短期行为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一是成立中介性的教育评价机构。这一机构应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的主体主要由教育督导科的人员组成,还可聘请社会专家、学生家长等参加;二是在评价的范围上,应该是全方位的教育评价,包括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三是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真实,应科学地制定评价的指标体系,使指标体系能反映客观现实的本质;四是要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具有导向、激励的功能,其结果不应只为学校所用,还应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只要教育评价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并能经常地、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就会日益走向规范、有序,管理行动中的短期行为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1] 陈敬朴.教育的功能、目标及其特性[J].教育研究,1990,(10):8―11,48
[2] 赵敏,刘献君.学校领导行为探论[J].华南师范学校学报(社科版),2004,(8):113―116
[3] 毛亚庆,知识管理与学校管理的创新[J].教育研究,2003,(6):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