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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6-2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已进入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战略也由单纯追求数量向质量数量并重转变,由于一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也使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食品农产品认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重点对常见的一些产品认证制度进行分析。
1 相关产品认证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农业部和认监委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于2002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主要为解决国内初级农产品“吃了不倒”的问题,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政府推动,认证不收费”的原则开展认证。目前认证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程序》等,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截至2012年底,已颁发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76686个,产品证书7452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以安全为目的的,要求产地环境良好,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禁限用农药品种,要求按说明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时注意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就能达到相关要求,实现安全有保证、产量有保障。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政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2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是由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证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实施认证,认证依据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要求等都是农业部的行业标准。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核准、管理、监督的强制性要求。截至2012年底,有效使用的认证证书为17125个,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绿色食品拒绝使用转基因产品和技术,允许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合成农业投入品,但限制使用品种和使用次数。只要措施合理、管理到位,这些要求在生产过程当中还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能保证产量和提升品质,所以虽然绿色食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但国家在政策层面还是提倡发展绿色食品产业,近年绿色食品认证也保持着平稳健康发展的势头。
1.3 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种类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是90年代引入的有机农业,初期的有机产品认证是国外(如欧盟、美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并发给国外有机证书,认证的产品主要供出口。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拥有23家合法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的监督下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并颁发了一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国际合作,已经从国家层面确定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列为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重点,同时还在努力提高我国在APEC成员内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地位,为实现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创造条件。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如农业部所属的“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COFCC)”,目前已与德国BCS,日本JONA等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认证业务合作关系,并拓展了海外认证业务,目前已有德国、法国、瑞士、丹麦、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有机农业项目通过了COFCC的有机认证,提高了我国认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有机产品的生产过程当中不许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并拒绝转基因产品和技术,是以环保为目的的一种生产理念,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对生产的要求,使得可供选择和使用的投入品面很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产量相对而言也偏低,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是最好,从严格意义上讲,有机产品不在安全农产品之列。但目前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提交合格的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报告,所以被纳入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国家的政策是适度发展有机农业。
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GAP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实际上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它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起源于国外,1997年在欧洲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简称GAP)”。2004年起,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先后了24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1~.24《良好农业规范》),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还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作为认证依据。属于与国际要求接轨的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国有15家合法的GAP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了六百余张证书,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和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 A. P)以及智利良好农业规范(ChileGAP)已经实现国际互认,这非常有助于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际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1.5 其他两种产品认证制度
一是“饲料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2003年联合推出的,是针对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认证制度,主要依据为《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是“食品质量(酒类)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2005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侧重酒类加工过程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2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可将食品安全危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或可接受水平。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美国为解决太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逐步为当今世界所公认,现已真正成为国际性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和标准。HACCP体系提供了系统、科学、严谨和对食品普遍适用的控制危害的手段,通过对食品从原料、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显著危害,并建立关键控制点对危害进行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危害。
中国从较早的时候就开始研究和跟踪HACCP在国际上的发展,并于1990年开始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控制进行官方验证。HACCP体系认证则于2002年起步,认证先期认证依据不统一,直至201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HACCP认证实施规则,HACCP认证统一使用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T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目前我国共有25家认证机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颂发了6000余张有效的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HACCP作为一种与传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截然不同的崭新食品安全保障模式,它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它的独到之处是,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更重视食品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分析和控制,使之与食品安全相关联。HACCP的运作方式是以七个原理(或称七原则)作为体系实施基础,它们分别是:
1.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建立关键界限。
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这个食品链中的所有组织。于2001年提出,2005年正式,并被多个国家等同采用。
我国于2007年引入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认证依据是由ISO 22000等同转换的国家标准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专项技术规范。截止2012年6月,我国共有30家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八千余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认证;现状;对策;河南唐河
中图分类号F3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2-0259-01
1唐河县农产品质量认证现状
唐河县位于豫西南,属典型的季风型大陆性气候,气候温和,蕴藏着农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全县总耕地面积16.35万hm2 [1],是国家首批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常年粮食复播面积24.00万hm2,年产粮食150万t,瓜果菜面积4.20万hm2,产量140万t,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供了有利的自然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是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类型。实施“三品一标”战略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由之路,是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唐河县农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取得新成效。截至目前,全县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总面积逾5.33万hm2,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4个,另有6 个无公害农产品和1个绿色产品在申报中,无公害农产品复查认证3个,涉及粮食、瓜果菜、中药材等10余个品种。
2农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问题
2.1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足,认证后监管不严格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提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2],明确了政府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的关键角色。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仍缺乏对“三品一标”的产地认定和认证的鼓励力度,导致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农产品认证受到限制,且认证后续监管乏力,由于唐河县普遍存在重认定轻监管的现象,使认证后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记录、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大部分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尚未建立县、乡、村和基地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2“三品”的监测手段落后
当前,县农业局虽成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购置了气相色谱仪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高端仪器,但蔬菜、水果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仍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检测,缺乏农业环境、农产品定量检测,以致“三品”的专项检查仍处于低水平。
2.3认证农产品的总量规模小
目前,消费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广泛,而农产品种植特性和自身发展程度影响认证产品总量,导致总量小,抑制消费市场的扩大,反过来农产品认证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3]。
3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的领导,制订优惠政策,加大政策资金投入力度
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订长期稳定的认证资金扶持政策,要将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认证主体,使无公害农产品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检测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唐河县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4-5]。
3.2扩大认证产品的规模总量,培育认证农产品消费市场
在发挥唐河生态环境条件优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协调“三品”结构。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建立认证农产品专销区,积极推动认证农产品进超市,支持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促进市场贸易和品牌增值。
3.3宣传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扩大宣传手段,如悬挂条幅、开办讲座、印发技术小册子等,使无公害农产品知识深入人心,形成社会共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进程。
3.4加强证后监管
积极探索建立贯穿全程的认证后跟踪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获证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内检员的作用。加大产品质量抽检力度,重点检查“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和假冒行为。二是实地督导获证单位,重点检查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严格实行认证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认真做好到期复查换证和续展等后续服务。
4参考文献
[1] 李晓清.棉花红叶茎枯病的发生与防治[C]//河南省植物病害研究进展——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与现代农业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郑州: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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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夏远强.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问题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37-41.
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国发106号文),明确提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106号文提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原则——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此次明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正是对过去偏重GDP增长,而不顾环境保护,忽视人的身体健康的错误做法的纠偏。食品安全、环境治理是同一个道理,政府官员仅以GDP的增长为政绩考核标准,自然纵容了排污企业的肆虐,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只注重粮食产量是否达标超标,而不注重质量,也会“萝卜快了不洗泥”。现在农村种田种地,离不开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一些种植者还违规使用一些禁用的高毒农药化肥,这些农药化肥不仅影响农产品质量,还会给土壤带来污染,却能大幅度提高产量,有助于完成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自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镉大米”、“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与地方政府的这种纵容有关。
现在环境污染严重,雾霾侵袭大半个中国,攻陷多座城市,如阴魂般盘踞不散,这些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结出的苦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正是在执行“考核政绩不唯GDP”的原则。目前各级政府都已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峻程度,纷纷出招治理各自辖区的污染现象,如日前辽宁给省内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浙江兰溪市委书记立下军令状,担任兰溪污染最严重河流的“河长”等等,食品安全领域与环境治理方面都在走出唯GDP误区,最终都是为了百姓的幸福,为了人们的健康。
为了食品安全,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但食品安全犯罪,依然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其中缘由,有监管者不力,更主要原因,也是和目前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一样,是由地方官员扭曲的政绩观造成。试想如果大米产地的监管部门严格把关,也就没有“镉大米”流入百姓餐桌,造成大范围大米恐慌的事件。
农业生态安全,事关食品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污染问题,国家正是应该早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106号文可谓正中时弊,如果能够贯彻落实,定能很好地解决农村污染和农产品质量问题。“要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尽快让地方政府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产地农产品质量把关,这本应是地方官员的职责,现在要求,是一种责任回归。
农产品贸易逆差连年扩大引起人们对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广泛关注。笔者以Porter的钻石模型理论为指导,基于1986年~2010年中国及世界农业生产和贸易相关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协整与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了农业现代化、人口增长和贸易政策对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结果表明,中国农业现代化进展缓慢、人口持续增长和农产品对外不对等开放导致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中国应加大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力度;用好、用活、用足WTO规则,为发展中国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人口增长;贸易政策;农产品国际竞争力;VEC模型
作者简介:姚文(1973-),男,四川巴中人,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与流通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4)02-0050-07收稿日期:2012-09-21
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贸易大国,自古以来就有农产品外销海外。农产品出口是带动国内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越来越大,2009年达到创纪录的366.87亿美元,进口额超过出口额1.2倍。农产品进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内农产品的供给,丰富了消费者的餐桌,但长期的、巨额的贸易入超意味着国内市场不对等且被外国农产品占领,并将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农产品定价权问题、农业安全问题和农产品销售困难,等等。怎样解释中国农产品贸易长期入超且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的现象、如何才能扭转这一不利局面?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市场逐渐国际化,竞争跨越国界,竞争中的非经济因素逐步让位于经济因素,产业国际竞争力成为影响该产业进出口的主要因素。中国农产品的国家产业国际竞争力呈现出下降趋势(刘林青 等,2011),抑止了我国农产品出口额的增长,且抑止作用不断增强(李岳云 等,2007;赵亮 等,2012)。哪些因素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笔者将采用钻石模型理论予以解释,并进行实证分析。
一、文献回顾
钻石模型理论由Porter(1993)提出,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决定因素。该理论认为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以及企业战略、结构和竞争企业的表现等4个基本要素决定了一个国家某种产业的竞争力。4个基本要素之外还存在2个变数:政府政策与机会。机会是无法控制的,但政府政策的影响不可漠视。该理论弥补了先前一些理论仅从某一个方面来解释国际竞争力的不足,更全面地揭示了国际竞争力的来源及影响因素,极大地提高了对国际竞争现象的解释能力。近年,学者们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对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Hobbs等(1998)从供应链角度分析了丹麦猪肉的国际竞争力,指出丹麦的猪肉生产合作社拥有先进的屠宰、加工技术是其猪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原因。Wijnands(2001)分析了荷兰和西班牙在西红柿、辣椒和黄瓜等蔬菜上的国际竞争力,认为荷兰的优势在于供应链的性能和有效性,西班牙的优势在于产品质量方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帅传敏等(2003)认为出口结构不优、市场结构单一是制约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的主要因素,应调整出口农产品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阮尹(2008)认为制约中国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因素主要是政府、企业和市场本身的问题。邓启明等(2011)基于浙闽两省的调查,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农业标准化以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周灏(2011)提出加强反对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权利,以维护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廖翼等(2012)认为国内产量、出口价格、人民币汇率、加入世贸组织、品牌和技术对中国烟草及其制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显著影响,必须改善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努力推动技术进步以提高中国烟草及其制品的国际竞争力。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上述文献要么局限于定性分析,要么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多视角实证研究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文献不多。正如Porter所指出的,影响国际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鉴于此,笔者将在Porter的钻石模型理论指导下,从生产要素、需求条件、贸易政策等角度对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进行实证研究。
二、方法与数据
(一)变量构造
1.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笔者借鉴许咏梅(2005)的方法,选择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来评价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RCA由Balassa(1978)提出,该指数既强调一国或地区某产业出口在世界同类产业出口中的地位,也强调一国或地区在世界出口中的总体地位。RCA指数将各国产品的全球出口市场占有率或在该国总出口的比例标准化,它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较好地反映了该产品的相对优势。从动态观点看,如果该系数上升,表明该国该商品的竞争优势扩大,反之则表明动态竞争劣势扩大。结合农产品贸易,RCA的计算公式为
RCA=Xc/XctXw/Xtw(1)
Xc表示中国农产品出口额, Xct表示中国货物贸易总出口额, Xw表示全世界农产品的出口额, Xwt表示全世界货物贸易总出口额。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论文摘要概述了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对策进行了探讨,供有关部门参考。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人们对农产品市场消费安全化、健康化需求日益增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战略举措。近几年来,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迅速,对推动滁州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很大地作用,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较详细的分析了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现状,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1发展现状
滁州市是传统的农业大市,自然条件优越,农业资源丰富,其粮油、蔬菜、花生、茶叶、猪肉、淡水鱼类等产量均居全省前列。我市无公害农产品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推动下,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强劲态势,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迅速增加,总量已具备一定规模。2004年,全市只有3家企业、3个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认定产地3个,面积300hm2,实物总产量仅240t。经过4年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有20家企业、47个产品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认定产地24个,面积2.46万公顷,实物总量9.96万吨,企业总数增长了5.7倍,产地增长了7.0倍,认定面积增长了80.9倍,产品数增长了14.7倍,总产增长了414.2倍。据安徽省农委“2007年度全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情况通报”显示:近几年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速度位于全省前列,这表明我市无公害农产品正走向快速发展时期。
2存在的问题
2.1产品少规模小
近年来,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但与省内外其他地区相比,差距还较大。目前,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较小,认定的产地面积只占耕地总面积的5%左右,认证产品数和产量也较少,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市龙头企业数量虽有不少,但大都是规模小、资金有限,缺少大型规模化、效益好的基地;在参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上存在着投入不足、产地面积小、产量少,产品不能精深加工,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达不到标准;机制落后,管理跟不上等问题,远远不能带动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需要。
2.2发展不平衡
从地区上看,产品认证数超过10个的只有2个县,产地认定数在4个以上也仅有3个县,截至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县(市、区)至今没有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主要集中在蔬菜和淡水鱼类上,而粮油、肉蛋禽类和一些地方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少之又少。较为单一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适应不了大市场、跨地域、多元化大流通格局的需要,制约了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选择,不利于开拓滁州无公害农产品消费市场。
2.3重申报轻管理
一些企业和农民认为申报的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产品也达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所生产的的产品就是无公害农产品。其实不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着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要求,部分企业疏于管理,不对生产人员进行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不按照标准规范生产,导致由于使用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不当和生产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产品污染,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此外,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检测能力不够,追踪服务欠缺,缺乏督查力度,检测设施薄弱,单靠现有的管理、检测、监督体系远不能满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需要。
2.4认知程度不足
无公害消费意识还未深入扎根于每个消费者头脑中,广大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只有要求而缺乏需求,无公害产品消费群体仍十分有限,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并不大。无公害农产品产量少,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且产品档次不高,包装差,难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欲望。这就造成在较严格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无公害农产品没有获得相应的较高收益回报,价格低于价值,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部分农民缺乏安全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在选用农业投入品上不按标准规范操作,主要追求效果和价格,只要价格低、效果好就用,而不管是不是高毒高残留农药,也不管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2.5统分经营矛盾突出
标准化生产要求农产品生产、管理、采收、包装等采用统一的标准来组织实施。但是,目前农村实行的是以的经营体制,很难把千家万户的生产统一起来,按照一个模式组织生产。“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矛盾突出,单家独户的种养殖方式,难以满足标准化的要求,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实施、日常监管难度3对策和建议
3.1加大宣传引导,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及人们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转变农民群众观念,提高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使农民把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真正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要着力培育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带头人,带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提高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严格记录生产、加工、包装、生产资料使用和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等情况。同时,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业关键技术的开发,完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标准化生产的操作水平。
3.2做好试验示范,带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采取示范引路、逐步推进的办法,各级科研、推广部门要在突破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采用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推广与普及,通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验示范区,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目前,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规模还不大,严重制约了产品数量和市场有效供给量。要彻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只有大力拓展生产规模,努力增加产品总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工作,从而使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3.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一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及检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确保对产品质量的适时监控。同时要督促生产企业及基地制定并实施自检制度,共同把好产品质量关。二是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上市的农产品要有自己的“身份证”,标明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和检测合格证明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公布曝光。三是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环境和投入品的管理。防止产地、产品受工业“三废”和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农业投入品污染,真正实现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不是传统的一家一户农业生产模式,而是要有组织地统一农业生产行为。要通过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来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引进、改造培育、政策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组织的带动作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加快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的销售网络,积极培育营销队伍,让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要通过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基础组织、行业协会,重点培育个体私营大户等措施,提高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
3.5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建设
大力推广“猪-沼-菜”等循环农业模式,以沼气池作为种植养殖业的纽带,将人畜粪便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的同时,人畜粪便通过沼气池的厌氧发酵技术变成了无公害蔬菜(粮油)生产中的优质有机肥,降低化肥、农药用量,减轻农药化肥污染,从而极大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农药化肥用量的下降,实现了生态农业降低农业环境污染的目的,能够有力推动生态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6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民心工程,是为人民办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实事、好事。各级政府要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要引导农业生产者积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帮助他们解决认证过程中的困难,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措施,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费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4参考文献
有机农业是要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素、添加剂、转基因及其衍生物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养平衡的一种可持续性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世界农业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农业时代,随着工业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现代农业带来高度生产力的同时,也造成自然资源过渡开发、水土流失与荒漠化、生物物种多样性减少、农产品劣质化等一系列生态安全问题[1],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农业应运而生。大陆有机农业是从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1990年,荷兰有机认证机构SKAL对浙江省茶园和茶场的有机认证,标志着中国大陆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的正式起步;1994年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成为中国第一个有机认证机构;2005年4月1日国家标准《有机产品》开始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随着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实施,规范了有机农业生产、检查和认证,中国有机农业进入规范化、快速发展时期。福建省有机农业起步较晚,“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为福建省发挥与台湾的“五缘”优势,借鉴台湾的“三生”(生产、生活、生态)和“三化”(生产企业化、生活现代化、生态自然化)的成功经验,加快有机农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2]。
1福建有机农业发展概况
1•1现有基础
1•1•1生物资源优势福建省倚山傍海,资源丰富:粮食作物9191种,其中经济作物1709种、蔬菜作物70多种;果树品种3000多个,其中以龙眼、荔枝、香蕉、枇杷、菠萝、橄榄尤为著名;福建省也是全国的重点茶区之一,拥有400多种茶树品种,安溪和武夷山素有“茶树品种资源宝库”之美誉。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为发展有机食品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1•1•2生态环境优势福建省气候温和,四季常青,雨量充沛,生态环境优越。在“八山一水一分田”的耕地上,大部分地区采用传统的农业栽培模式、技术,如精耕细作,用养结合、农牧结合等,为有机农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1•1•3科技人才优势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和福建省农林大学在生态农业建设、高效低毒农药研制、抗病虫良种选育、生物防治等方面培养了大批的农业科技人才,为有机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科技人才基础。
1•2制约因素
1•2•1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品种少据2008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全省73家企业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其中16家通过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认证,27家的27个品种通过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有机茶与发展中心认证,5家企业通过南京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这些通过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茶叶、笋、山茶油、食用菌等几个有限的品种。2009年的统计数据有所减少,只有57家通过认证,品种与2008年相似,这与有机农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北部各省区悬殊很大。
1•2•2有机认证机构比较薄弱省内目前尚无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有机食品认证有效期仅有1年[3]。
2台湾有机农业发展概况
2•1台湾有机农业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60年代的台湾是“农业培养工业”的时期,在农业发展的带动下,经济快速增长,可是,由于未能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工农业废弃物的污染破坏,使台湾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4];基于对自然环境恶化的反思,20世纪80年末,台湾农业学术界开始探索与尝试有机农业。从1988年的有机农业可行性观察试验计划开始,1999年台湾有机耕地面积达1000hm2,有机产品专卖店250多家,103家农业经营协会接受认证,1000多人专门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工作[4]。经过20多年发展,2005年台湾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已是1986年的7倍多,“经建会”表示:根据有机监视机构(OrganicMonitor)2006年的研究,台湾有机食品与饮料销售额由2003年的9•2亿元新台币增至2006年的18•1亿元新台币。预计至2012年,有机耕地面积将增至5000hm2,2013年将达到51•3亿元新台币,2003~2013年间的年复合成长率为16•1%。
2•2台湾有机农业发展的主要策略
台湾有机农业的健康快速成长与其有机农业发展策略密不可分,台湾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策略主要有四点:第一,制定有机农业发展政策,引导乡村农民规范生产。主要是针对有利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及农田保护等方面拟定许多补贴措施,鼓励农民发展有机农业;第二,健全有机农业验证机构,确保产品认证工作质量,以此实现优质优价,维护有机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第三,通过互联网建立有机农业生产履历管理咨询系统,以加强有机农业信息服务。2004年台湾就开始推动农产品生产履历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个人数字助理(PDA)及格网(Grid)等信息与通信技术,建构一套农产品从田间生产管理至消费者餐桌间(fromfarmtotable)所有流程的全面记录,并逐年完善台湾农产品的安全农业信息网络(FoodSafetyChain),以达到生产安全农产品的目标,进而促成台湾农业的永续发展;第四,加强产销过程中农产品卫生安全、水产品质量抽验、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用资料等安全管理,确保有机产品质量安全[5]。
2•3台湾有机农业的主要推广模式
台湾有机农业推广模式对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有效执行起着重要作用。其推广过程包括教育训练、信息传播、行政服务、问题解决协助、营销等,由公部门推广和私部门推广两部分组成。公部门的有机推广是从安全农业的推广开始,包括有机农业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吉园圃(GAP)农产品生产。台湾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动CAS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迄今已办理的优良食品合计13大类,涉及228家厂商的5723项产品,年产值近400亿元新台币;2004年台湾“农委会”实施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作业办法,并整合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体系组织架构与验证流程,加强推动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吉园圃标章验证工作方面,农业行政部门透过各种媒体及说明会,鼓励蔬果产销班申请吉园圃验证,办理吉园圃产销班辅导,加强吉园圃产品营销,考评表扬及强化质量监测工作,提升农民申请意愿。私部门的有机推广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如“中华永续农业协会”、各地乡镇与农会等,对台湾有机农业推广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私部门是以“消费者取向为诉求”来组织有机农业教育推广,并促成台湾有机农业的加速成长。其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组织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农民取向组织”如台湾省有机农业生产协会等,其主要职能是以从事有机农业的农民或有机农产品流通、贩卖业者为主要工作对象,以生产、生态技术辅导和少部分销售技术为主;第二类是“消费取向组织”如佛法山有机推广中心等,其主要职能是以有机农产品消费者及一般大众为工作对象,主要推广有机农产品食品安全、检验、消费和烹饪等知识,在消费者教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充分对话、沟通,从而达到生产和销售均衡发展的双赢目的,在未来的推广工作,这些组织将逐渐取代公部门组织成为主要执行者[5]。#p#分页标题#e#
3启示
3•1加大农业政策的引导与扶持力度
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在于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因此台湾省农林厅针对这关键问题把发展有机农业列入各县市需要大力推广的农业项目中。这条措施在福建省值得借鉴:福建省山地多、平原少、气候复杂,也就决定各个县市农产品的特色多样:福州、建瓯的绿色蔬菜基地,安溪、武夷山的绿色茶叶基地,莆田、平和的绿色蜜柚基地,漳州、泉州的芦柑基地等都是发展有机农业的良好基础。此外,有机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机肥料的供给,对有机肥的要求十分严格,台湾为此制定了“农田永续生产力的培育计划”,对“堆肥舍”建设给予补贴,为推行水稻田轮作经营,对维护地力的农民实行补贴,如奖励宿耕和种植绿肥的农户等。因此借鉴台湾农业政策,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堆肥舍”和“冬闲田种植绿肥制度”,实施补助政策,引导绿色农产品基地逐步转化为有机农产品基地。
3•2加强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
福建省目前的有机产品认证工作薄弱,这关系到有机产品的市场生命力。台湾有机农业验证机构共有5家,对认证制度的实施非常重视。企业把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当作一种荣誉。因此福建省必需加强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完善农产品有机验证制度,确保有机农产品的市场秩序和安全。
3•3加强有机农业科研与推广应用
台湾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合作,强化技术优先,并通过各级农业改良农场积极推广、示范。在这方面全省除了有强大的科研队伍,还有福建省农业厅管辖下的健全的省、市、县、乡四级的农技推广机构,因此应加强科研单位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强化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有机农业技术的普及。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人们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量也在逐年提升。同时,最近几年的农产品产量安全问题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随着染色馒头、红心鸭蛋以及毒胶囊事件的发生,使得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业增产增收的必然历史选择,因此,在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将质量问题放在战略位置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认识不足
从生产主体角度分析,首先,最底层的农产品生产者多数为家庭分散式的种植和生产方式,他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理念不足,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模式执行不到位,在产量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很难得到有效地保证,在销售和购买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个生产环节,其产业链比较差,生产出的农产品的种类多样。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者的组织程度较低,生产经营方式十分落后。农民群众就在生产过程中安全质量意识不足,就导致了质量安全问题经常发生,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最后,在农业生产中,少数的农业生产者和经销者低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方式依然正常使用,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和非食用的添加剂,造成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1.2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不健全
首先,农业生产基地、企业层检测还是一个空白,需要我们在未来及时的建设。其次,专业进行农产品检测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检测设备落后,不能应付日常的检测需求,还有就是检测过程中还采用人眼睛判断的主观检测方法,检测手段十分落后。再次,基层的农产品检测方式多数都是以快速检测为主,深度检测工作做不了,普遍存在检测不了、检测不出、检测不标准的问题。最后,检测的范围较少,其检测的质量和水平较低。在基层的农产品检测部门由于设备和检测力量不足,导致了对农产品检测的主要涉及到农药残留的检测,而其他方面的检测不足,检测范围不广泛,最终不能实现全面覆盖。
1.3管理体制建设不健全
在对农产品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其会涉及到很多环节,而现阶段很多农产品检测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少,缺少比较的经费和手段。在机构设置过程中,基层缺少明确对农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其监督管理职能多数都是挂靠在农业执法部门、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单位中,这就不能全面体现出行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
2.1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立足本地区农产品发展的趋势,逐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有经费作为支撑。农业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的转变自身的职能作用,不断对工作的方式和工作的思路进行调整,并培养一批能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专业检测技术和骨干力量,并积极的打造一支技术力量过硬、工作专业化、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专业工作队伍,并积极的建立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还要积极的推进农业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首先,应该严把农业投入关,积极的实行投入品的整治制度;其次,做好农产品生产关,落实好生产管理制度;最后,落实好农产品市场关,积极的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首先,要积极的从国家和农业部门争取检测各种农产品的项目,不断扩大市场、超市、重点农业生产基地的快速检测网点的建设,并积极的构建县、乡镇检测体系。其次,要强化检测能力,提高本地区的农业产品检测的水平。对本地区的农产品检测人员进行集中的专业培训,不断对检测人员的技术和行为进行规范。最后,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资金建设,为本部门购置大型的仪器设备,从而增加本地区农产品检测的数量,提升检测的质量。
2.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在该地区要认真、积极的组织无公害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农产品认证过程中应该以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为导向,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有机农产品的认证为发展趋势,积极的实行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种认证方式,从而全面实现对本地区农产品认证和鉴定。同时,各乡镇政府将农产品认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工作考核中,年终进行考评。
参考文献
[1]龙新.农业部进一步强化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业),2010,(06)
[2]王可山,王芳.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行为影响的调查分析.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09)
[3]马雷,张洪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效能分析.中国粮油学报,2010,(01)
[4]夏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分析.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07)
[5]贾树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05)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