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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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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1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第2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 以土地换社保 分类分层管理 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反社会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 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3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第4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国企职工,社会保障,改进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一种城市现象,而落实社会保险的主要组织基础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此,在某些意义来讲,国有企业中的福利行为取向会对于国企工人获取福利的内容和方式上产生直接影响。20世纪80年代一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产权调整的阶段以后,政府、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之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化。而对于政府来说,这种自上而下制度改革,不仅仅能够让企业的负担得到大大的减轻,让企业血脉鲜活起来,这样也能够让社会制度的安排稳定起来。从企业方面来讲,企业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其自身利益已经同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分化,而国有企业都是采取各式各样的策略来逃避应该对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国有企业所采用的非法手段主要有瞒报少报工资基数、隐瞒企业的实际利润等。这样不仅仅会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还会让企业职工的自身利益收到损害。对于企业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企业产权关系的转变,更重大的变迁在于国有企业职工自身身份的丧失,同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就意味着社保从以前的企业承担转变为个人承担,职工的个人生活风险的不确定性也会随之增加。

我国早在1999年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已有二十多个省市成为老年型地区,且其进程不断加快。但我国的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即典型的“未富先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老年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自1993年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养老保险统筹一直是政府、学界及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1995年,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1997年,为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国务院在总结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8年,铁道部等11个部门或企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中央移交地方管理,进一步深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加快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进程。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其中达到省级统筹标准的有25个省级单位。

在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主要由四个层次以及职工省级统筹的标准养老保险,其中职工省级统筹指的是养老保险的基金是由省一级的相关政府部门所统一进行管理的,并且在省一级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调剂费用、征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都是由省一级部门所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统筹由低到高分为:企业(个体)统筹、县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四个层次。

(1)企业(个人)统筹。主要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所颁布的相关规定来发放养老金,管理退休人员,而企业的职工个人是不承担缴费义务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会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给付保障水平。

(2)县市级统筹。县市级统筹主要是指在县市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管理、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剂及管理都进行统一标准实施。

(3)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管理、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剂及管理都进行统一标准实施。而在我国目前已经有25个省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4)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是指在全国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保险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试管理等制度都要统一的管理。

贵州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是始于1998年9月18日贵州省劳动厅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企业(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省社保局委托办事机构的通知》的出台,这个文件的颁布是基于国务院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自此贵州省社保局开始全面接受包括铁路行业在内的多个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的统筹行业的移交工作。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无论在缴费工资申报的规范性、退休待遇计发的科学性、基金征缴的及时性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可操作性上都得到了十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虽然省级统筹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过程大势所趋,但是并不能说我们实行了省级统筹就可以高枕无忧,随着参保单位数量的增加、参保人员情况日趋复杂,各个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自身改制都直接影响着单位缴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明显,个人账户信息安全、退休审批待遇计发的准确性等问题无时无刻不困扰着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从业人员,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1)虽然在全省范围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由于各个企业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因此有的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费,以致全省统筹基金账户运行的困难,每月全省几十万的退休职工待遇发放几尽停滞。同时,上级缺乏监督和治理力度导致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各参保单位的参保行为,对于逾期缴费且没有蒸蛋理由的单位,必须予以严惩;同时,可以多到各参保单位了解单位自身经营状况,加强到基层宣传调研的力度,帮助参保单位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参保单位的后顾之忧,促进省级统筹的良性运转。

(2)省级统筹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正面临严峻考验。贵州省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均由贵州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此庞大的统筹覆盖面,如此复杂的个人参保情况和个人账户数据是否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值得我们去思考。一方面,需要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贵州省社保局经办人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以保证参保人员数据的准确真实;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各参保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基层等行为的发生。

(3)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于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缺乏一个统一、可操作的政策。目前,我省在退休审批过程中,职工的出生年月的认定主要依据本人人事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材料涂改、逻辑错误、缺失等情况时常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职工的出生年月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规定,造成“各抒己见”的情况,标准的不一致可能会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待遇。对于这种问题,笔者建议我省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切实将这种问题出现的概率到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4)贵州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2006年7月做出了重大改革,统筹后使用了十年的[1998]34号文件基本完成了它的使命,虽然没有完全被废止,但是[2006]20号文件已经走上历史舞台。较[1998]34号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计发参数的使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也按照退休年龄不同,做了不同的规定,这些改进相比较[1998]34号文件更体现科学、合理。但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出台,是否科学合理且有说服力,没有谁可以保证。比如:2008年的岗平工资就连续公布了两次,从原来的1555.17提高到1722.33,较2007年岗平工资提高了400多元,直接结果就是2008年退休待遇较2007年退休待遇涨幅过大,退休职工反映十分强烈,对整个政策的实行起了不小负面影响。就此,笔者认为对于省平工资和岗平工资的统计、,必须加强相关政策的出台监管和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培训,使退休待遇计发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晓义.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十六届三种全会《决定》学习札记之二[J].中国社会保障,2004(1)

[2]王凡,孙玉臣,沈继红.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之我见[J].山东劳动保障,2004(11)

[3]郑秉文.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的战略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04(4)

第5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就难以和谐,而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会健全。本文通过分析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寿险公司如何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

    一、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

    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

    发展企业年金是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升行业地位的历史性机遇,动员行业整体力量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树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条件一,从2003年起,在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工作,促成中国第一笔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条件二,全国已经有8家寿险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资格,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运营服务;条件三,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及风险管理、账户管理与服务以及资金运营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四,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成企业的现实需求。

第6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陈旧工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1978年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1月至1996年5月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6月至1996年10月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规定执行;1996年10月至今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7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金 养老保险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指出,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农村)养老保险,这些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本文主要谈的是职工养老保险。总结和分析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比较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90年代随着改革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到2005年养老保险才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对国家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制工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是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养老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也进行了探索、调整。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全国先后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国务院正式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旨在建立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公平。2012年出台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一些省市率先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的并轨

经过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还是在两个并行的没有联系的轨道上分轨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只能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了同一种模式。由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数不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远高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严重破坏了社会养老制度的公平性。我校在人员的用工制度上就存在着多种类型:有传统的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还有人事人员,在他们退休时,由于相关退休制度的不同,就出现了同职务级别的人员退休待遇不同的情况,从而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公。

2、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保险基金社会互济功能不能得到发挥,使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容易酿成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也在迅速增加,人才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时,就会遭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困难,影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校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工作中,只能使他们中断原来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或重新在我校所在的城市建立新的养老保险。

3、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它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强制性,发展比较缓慢。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大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仅仅靠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处于较低的待遇水平,必将影响职工的晚年生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4、养老金计发因素不完善

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因素是: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企业一般把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看成是一种负担,往往采用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当职工退休时,只能获取最低的养老金。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专业人士,受教育程度高,工作时年龄偏大,若按现在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考虑他们退休前职级和工龄,势必会降低他们的退休待遇。如我校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就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发放了养老补贴,即补足社会养老金与单位退休费的差额。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人员把一生的精力贡献给了国家,为使他们幸福的安度晚年,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要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养老保险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完善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养老金公平合理的分配。近几年国家逐步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还是较大,要继续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缩小其差距,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走向并轨,为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打下基础。

2、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从开始缴费到待遇领取有较长的积累时期,积累期内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由此看来,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至关重要。由于有严格的投资限制政策,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是投资在安全稳妥、风险较小的项目上,如购买政府公债、存入银行获利等,其收益率难以跟上通货膨胀率。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国家制订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险基金投资的多元化组合。参照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的管理经验,让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可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采取多元化的社会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要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把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规范化、制度化,要使企业将一定规模的企业利润直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切实维护参保单位职工的利益,使单位的年金多少成为竞争优秀人才的条件之一。同时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纳采用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对待,在一定范围内鼓励个人缴费,多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给职工发放部分股权作为奖励,使企业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把企业的兴衰与职工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差距,同时又体现同一单位中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单位两方面获得养老金,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我校对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补贴,实际上就起到了职业年金的作用。

4、完善养老金计发因素

目前,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因素是: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这是在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将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使用现行公式计算养老金显然是不适合的,并存在许多缺陷。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按退休前的工资和工作年限确定的,也就是说退休费与退休前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有关。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受过高等教育,对于他们在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国家是认可的,并把读书时间计算工龄。如果把职级和工龄等因素也考虑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中,应该更合理些。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除了基本退休费外,国家和原所在单位还按退休人员原职务级别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使得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得以保障。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要建全公平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第8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9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从制度的形成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对不同身份、职业等的排斥性,如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传统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发放为财政全额支付;企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事农业的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可以在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根据务工常住地的有关要求,参加当地的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群体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差异,使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结果。Samuelson(1958)认为当人们对其未来的效用赋予一定的权重,而非十分短视,那么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是必要的,而且这种代际转移的最优规模随着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从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这是社会保障可以维持的基础。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叠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际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才能实现其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诉求,即: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实证研究了美国不同社会阶层在养老金收益方面的状况,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明显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计了意大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英国养老金财产的作用,认为公共养老金财产比私人养老金财产更加具有均等效应。对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学者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王晓军(2006)认为,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地区统筹,缴费负担与制度结构的不同,地区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胡巧红等(2009)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制度内与制度外两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制度内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养老金缴费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肖艳(2008)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导致了养老保险收入的不公平,在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龄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应。一些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测算。何立新(2007)利用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城镇参保职工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发现旧制度下逆向收入转移效果明显,而新制度下的代际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亚柯(2011)利用200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基于精算估计方法测算了居民的各种养老金财产及其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发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存在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国较低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社会养老保险财产并没有明显改变居民财产的分布差异。这些研究为文章评价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养老金缴费和待遇办法设计,不同的目标人群界定,以及参与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文章着重比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制度类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对该制度公平性进行评价。

二、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我国目前设立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而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替代率设计也是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用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由于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国务院调整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度将所有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对于“新人”而言,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设计成“统账结合”、“缴费与工资挂钩”的模式,此项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可以实现代际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从2009年起针对农村居民开展此项保险制度的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此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是“统账结合”,但是缴费档次可由参保者自行选择,因此,其制度设计更侧重于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及养老金待遇类似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面对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因此参加该保险的主要是个体户及其他一些自由职业者。不过这类人群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表1从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计发办法两个方面比较了这几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类似,并且刚刚开展,因此文章没有列入比较范围内。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比较

1.再分配效应测量公式

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是通过终生的再分配机制产生出终生的再分配效应,因此,对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应以终生的再分配为主。由于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长期性,一个人一生养老金的费用和待遇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预期寿命、市场利息率、通货膨胀水平、工资增长率等,因此,为了控制种种不确定因素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来测量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如果养老金缴费累计精算现值小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入;如果大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出。终生缴费额和终生领取额的差就是养老金受益额。

2.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比较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从业人员的工资比例来进行缴纳,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农民会参照其纯收入水平进行选择。比较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人均工资发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工资增长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资11年间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0.1519;企业职工的人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0.1433。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则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3,增长速度相比较也很慢,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0883(见表2)。

3.测算结果

(1)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间的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作为工资变动数据,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投资回报率、贴现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分析。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测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来测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为最低档次100和最高档次500进行测算。如表3所示,假设贴现率为2.5%,缴费年限15年的条件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由财政给付,给付标准由职工退休前一个年度的工资水平决定,因此,养老金收益额与投资回报率无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终生受益则为负,即为养老保险利益受损的人群,不过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受损的程度有所缓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受益要大于选择500元的受益,不过无论选择什么缴费档次,受益都会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缓慢减少。如表4所示,假设投资报酬率为2.5%,缴费年限为15年不变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益额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逐渐减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的终生受益额是正的,并且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资水平的人群在贴现率水平为1%时,终生受益额是负的,在贴现率水平为2%时,终生受益额才转变为正的,并且也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则成为终生亏损者,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其亏损程度会减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终生净收益则较少,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净收益会相应减少;当贴现率水平为5%时,选择缴费档次为500元的农村居民将会出现终生缴费多于终生给付,即出现了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

(2)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假设不同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经过统计部门测算,一般我国各年的工资增长率在8%~15%的范围内,因此上文选用的14%的工资增长率相对是比较高的。而且未来的工资增长率也很难说会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接下来在投资报酬率为2.5%,贴现率为3%,缴费年限为15年的假设水平下,模拟不同的工资增长率对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终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资增长率越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额也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和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的终生受益额也会随着增加,如果工资增长率比较低时,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终生给付额会不抵终生缴费额,而出现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工资增长率只有比较高时,即达到12%时,才可能出现终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终生亏损会随着工资增长率的提高而加剧。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不是按收入进行缴纳,所以工资收入的变化不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

四、结论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