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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历程与效果评价
(一)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改革试点阶段
1980年,苍南县金乡农村信用社在全国率先实行部分存贷款浮动利率改革;1987年,温州市被正式确定为全国利率改革试点城市;1990年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上浮50%;2002年3月份,利率改革在瑞安市和苍南县的131家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实施。确定定期存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活期不上浮;2002年6月21日至10月20日,试点社的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由10%分别提高到15%和20%,允许活期存款利率浮动,浮动幅度分别为5%和10%;10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农村信用社网点,存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30%;2004年11月,国家宣布停止存款利率上浮试点。
温州的多年利率改革试点结果,首先是提高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并有效调动农村居民的参储积极性。其次是对支持“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末,温州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2.19%,农业贷款增幅为217.3%,远高于贷款总额36.31%的增幅。同时创新了支农服务方式。如苍南县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通过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创建信用村,评定信用农户,实行农贷优惠利率政策、简化农贷手续、设立农业贷款办贷大厅等措施,进一步方便农户贷款。再次是平抑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据统计,1987年之前,一般中小企业的借款中民间借贷占2/3以上,使得高利(月利率为3-5分)融资的各种“呈会”层出不穷,数额巨大,诱发诈骗性社会融资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利率改革后,加强了正式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扩大信贷辐射面,制约了民间高利贷需求。最后是提高了农村合作机构的经营效益。无论是1990年以前的存贷款利率同时浮动还是此后的贷款利率单方面浮动,利率改革试点都趋向于扩大存贷款利差。特别是在贷款利率双轨制阶段,行社积极向乡镇企业和私营业主发放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相应较高。在农村资金总体上供小于求的宏观环境下,利差扩大显然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效益。
(二)温州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改革阶段
1、“两社一会”的兴起与消亡。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市开始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准正式小型金融机构,扶持对象主要是“两小”(小型企业,小型个体经营户)。1984年出现了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府前信用服务部),1988年出现了第一家金融服务社,前者主要出现在市区或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后者主要分布在靠近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乡镇,但均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设立。1992年政府部门审批设立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到1999年,全市共有城市信用社50多家,金融服务社56家,民融资金服务部33家,农村合作基金会156家。经营后期,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及政府因素,一些机构缺乏政策规范和约束,违规经营严重,出现了不稳定因素,导致市场经营失败。1999年,政府部门终于下决心予以清理整顿,直至“两社一会”被取消及归并。
2、初期自发的民间金融市场改革,既有积极的一面,也留下了一些经验教训。由于“两社一会”产权性质以私营(名义上是股份制、集体)为主,适应温州农村多元化经济结构、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类型经济成份并存的需要,不可否认,发展初期对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一,有效缓解了当时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供需矛盾;第二,弥补了当时农村信用社因经营体制因素而导致的局限性。“两社一会”以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灵活方便,服务态度好的竞争优势,取得了市场效应。第三,以半市场化利率手段进一步拓展了业务,并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由于“两社一会”的贷款利率介于民间借贷与信用社贷款利率之间,这样就把资金运用推向市场。但是,由于“两社一会”从成立之初就显得先天不足,如经营者的素质较低,市场准入的宽松,监管不到位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等等,出现了诸如帐外经营,股东贷款过多等严重违规行为,进而导致市场经营的失败。
(三)国家主导的农村金融深化改革阶段。
这主要是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2003年,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一是实行“零资产”启动。即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实际资不抵债的,通过政府扶持和资产适度增值的方法,使资等于债;实际资大于债的,通过提高计提风险准备金额度的形式,实现资等于债。二是在管理体制实行“5-5-1”形式。全市11家信用联社中,市郊、龙湾、瓯海、乐清和瑞安5家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苍南、平阳、永嘉、文成、泰顺联社实行一级法人,洞头联社实行两级法人。三是央行发行专项票据。全市10家联社共发行专项票据9739万元。简称“花钱买机制”。
通过“花钱买机制”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经营实力得到增强。2007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9.6%,比改革前的2002年末提高了3.6个百分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472.1亿元和345.3亿元,在全市银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3.6%和12.5%;实现账面利润9.5亿元,是2002年末的6.3倍;信贷支农力度有所加大,资产质量不断改善。2007年末农户贷款226亿元,是2002年末的8.9倍。不良率1.34%,比2002年末下降4.32个百分点;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法人治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健全,内部管理不断强化,经营机制日趋完善。目前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9739万元专项票据已经全部兑付完毕,兑付率及速度均名列全省前茅。
二、温州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带来的几点启示
第一,温州农村存在供给型和需求型两方面的金融抑制。
第二,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只是解决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三,当前条件下仍须重视政策性农村金融制度,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农村金融体制。
第四,必须通过利率市场化来实现资金向农村的转移。
第五,“两社一会”的“繁荣”与清理,使我们必须正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问题。
三、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农村正式金融组织
1、以政策性金融为依托。
2、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
3、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
4、加快邮政储蓄体制改革。
(二)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1、加速实行利率市场化。
2、大力推进农村投融资改革。
3、允许在农村设立放贷人公司。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以正规性金融为主导、非正规性金融为补充的体系结构,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互为补充,共同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一)正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既经营商业性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4.农村邮政储蓄:吸收储蓄,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二)民间金融形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
2.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属于互助资金性质;
3.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达到温饱,正在向小康迈进,但GDP的增长速度较为缓慢,与大城镇的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农村金融体系未能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其自身发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造成了农村资金匮乏,使其不能充分发挥潜在优势。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金融机构匮乏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共存的局面。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单一,专门行使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业务空间日益狭小;本来“重农”的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投入相对较少。因此支持“三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
(二)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从心
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又受到资金规模、硬件设施、业务品种、结算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欠佳和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力不从心。
(三)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机构撤离加剧
农村政府指导下的政策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等机构更多的成为名义上支持农村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更多的将农村资金流向上级城市,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除此之外,大量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金融体系中撤离,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达到4万个。农村金融机构中有限资金的外流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撤离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四)农村贷款利率偏高,利息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金融贷款利率偏高,加重了农民的贷款利息负担。尽管中央规定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区间,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其贷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农民贷款优而不惠。
(五)非正规性金融服务活跃但问题突出
与农村中正规性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相比,农村中非正规性金融服务非常活跃,主要是民间的、地下的借贷需求增加,规模不断增大。这些金融服务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易、补充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活动风险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只需,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六)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积极性低。
(七)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
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八)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尽可能地发展多层次的网点。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适当发展农村互金融组织和互担保组织,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继续推动和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其合作金融功能
积极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渠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和开发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加速推进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
适当降低担保机构设立门槛,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四)建立农村利率定价机制,降低农民贷款成本
制定符合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特点的利率管理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优惠贷款利率,以降低农村居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融资成本。
(五)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组织要执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
四、总结
农村金融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但是,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自身各方面的调整,农村金融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与健全,将会为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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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对于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罗宾逊、卢卡斯),有的观点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金融发展(单俏颖),还有的观点认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消极作用(戴蒙德、库格曼),等等不一而足。在中国特殊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下,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农村金融的发展有所助益。根据利用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和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探讨,在我国,农村金融主要通过储蓄银行的存款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规模特别是存款规模的扩大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资源,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农村地区的存贷结构比例失调使得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可用资本相对减少
农村投资的产出效率也不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
(三)农村投资效率一直不高
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外流导致的,资金外流致使农村的整体投资额增长缓慢,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的资金肯定也会减少。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金融要更好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就必须对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一定的调整,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应该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明确农村金融的角色定位
以前,农村金融的定位通常是为城市经济输送农村的剩余资源和资本,在农村经济高度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今天,农村金融的作用更多地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方面的保障,还要吸引城市资金参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当中去。所以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等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使农村金融市场更加有活力,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结合。
(二)选择正确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
农村金融目前的发展重点不在量的扩大,而是质的提升,目前农村金融中的资本利用效率底下,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颇有不利,为了提升农村金融的资本利用效率,应该使用较为合理的手段与政策提高农村市场上金融机构的贷存比率,从而有效防止农村金融机构造成的资金外流,从而使资金流向实现正确的导向,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展效率,有效吸引和巩固农村的可用资本。
(三)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建设
针对三农问题,要通过政策和财税的扶持增强农村的技术设施建设,引入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法规上有一定依据,从而在农村市场站稳脚跟,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成长为新型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质的飞跃,其间要经过对多种金融制度投资功能和避险功能的优化整合。所涉及的金融制度包括: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银行储蓄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投资基金等。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种制度作分析和比较:
其一,产权属性。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福利性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统包,个人不具有产权。①储蓄存款、现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②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属于个人资产,国家有可能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
其二,政策性质。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鼓励性个人储蓄款与现收现付制相结合的现行养老保险模式皆属于“社会政策”;但前者属于“收入社会政策”,后者包含“资产社会政策”因素。纯粹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看不属于“社会政策”。这是因为,从国家允许市场进入养老保险行业的政策的许可性上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也成为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渠道之一,但它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如果没有企业愿意进入,这一模式将不会发挥养老作用。纯粹储蓄存款尽管不排除用以养老的可能,但其目的的发散性太强。
其三,个人投资性。产权状况决定了制度的“个人投资性”,所谓“个人投资性”是指个人拥有投资选择权或投资委托权。很显然,纯粹储蓄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具有个人投资性;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目的是为养老储备购买力或消费力,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也进行了储蓄分红等制度安排,因而该模式也可以有个人投资性;投资基金具有典型的投资性;传统的社会养老模式和现行农村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则不具有“个人投资性”。
其四,个人投资收益的稳固性和风险性。不具有个人投资性的也谈不上个人受益问题。个人纯粹储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的收益均依据市场利率,主要是银行利率。有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则通过协议性存款安排锁定了收益。商业性养老保险模式可能有固定和浮动两种可能。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也可以投资于产业,是一种组合投资,收益高、风险较银行储蓄大,但可以通过组合消解非系统风险。
其五,共济程度。以往对于共济性概念的理解存在模糊性,本文此处特别予以分析。共济可以细分为“市场化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转移支付性共济”三种类型。为了分析方便,在共济“专业化”条件下,文章将“市场化共济”等同于“自愿性共济”。③“市场化共济”通过大数法则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并与专业机构共同分担“系统化风险”。“强制性共济”由国家(或行政机构)强制要求辖区内的合格对象加入共济组织。一般来说,“强制性共济”在风险消除方面与“合作互助式共济”有共性,“系统性风险”不能转移,但却节省了风险转移“对价”。“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是“强制性共济”的深化,当共济制度中存在“政府兜底机制”安排时,“强制性共济”就演化为“政府转移性共济”。显而易见,个人纯粹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不具有共济性;④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只具有“市场型共济性”;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和现存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现收现付制安排具有“强制型共济性”或“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性”。
其六,功能分析。只要能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国家应当都是支持的;但如果个人或市场不能有效加以解决,国家将亲自成立相关组织。纯粹储蓄存款模式、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⑤国家没有参与组织;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现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政府不但组织,而且从监管、管理到操作性过程,都由国家统揽,甚至有财政兜底机制。纯粹性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存在较强程度的专业化分工,企业参与了投资和消解风险过程,获得相应回报;现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下,只在保费增值方面有微弱的专业化分工;⑥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不存在分工和企业盈利。在传统社会养老模式下,个人只获得避险或养老保障效应;而在储蓄存款、现存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等模式中,个人皆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获得避险、个人资产、投资收益等综合效应。
其七,避险原理。这可以从上文的论述中有所领悟。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政府完全承担了养老风险;纯粹储蓄存款模式下,基本不具有避险功能;⑦现行农保制度在现收现付制下,存在代际风险共担机制,但在向个人累积账户过渡的条件下,未来给付压力最终将由政府兜底;⑧投资基金模式下,利用了集合投资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也利用专业化分工机制降低风险。
其八,公平效率评价。根据解决养老问题的程度和模式中基金的安全、管理、增值效率和功能复合程度,可以对这几种金融产品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及其效应程度加以客观评价。要说明的是,只有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才涉及公平性。若以“零”、“弱”、“中”、“强”对公平和效率加以定性化度量,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和现存农保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具有强公平性、低效率性;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只涉及效率,不涉及公平评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以上金融制度优点的优化整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坚持资产社会政策,吸取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存款、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资产所有权特点。除“调剂账户”外,“基本账户”和“机动账户”都归个人所有。其二,发挥市场性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兜底共济三重机制。共济的目的是消除、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养老资源的安全和增值。“基本账户”和“调剂账户”同时具有三重机制。“机动账户”拥有“市场性共济”特征。其三,吸收投资基金中信托投资功能和收益权功能。⑨由个人账户享有投资收益,采用个人决策投资、政府决策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如,借鉴集合投资的大数法则原理,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利用“强制性共济”节约保险成本,拓展保险广度,实施代际之间资源的最佳配置;保留政府兜底机制防止投资风险、保证保险资源购买力。其四,监管、管理、操作职能细分,行政管理和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以避免监管中的“合谋现象”,防止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安全和增值责任。通过对现存金融制度避险优势和投资优势的吸收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可以收到“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有机结合。
二、账户所有者的“贷款权”权能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账户的贷款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了诱导参与“基本账户”者的积极性,收到“尽力参保”的效果,法律规定,凡是有资格在“机动账户”中存款者,政府允许其以该账户为抵押申请生产性贷款和应急性贷款,并按照一定比率配款,利率优惠。二是由于大数法则和养老问题的公共性,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为了减轻政府在“基本账户”中的兜底负担,法律规定,投保者有权利按一定利率获得政府专用贷款,以充实“基本账户”个人额定余额。本文主要论述第一层含义。
设置第一层含义贷款权能的原因如下:
1.在现存条件下,所有者自行管理账户的时机还不大成熟。可以通过一定契约,将账户中的资产贷给个人灵活管理。一是制度运行初期,“政府一市场”双重管理模式尚无成熟经验,信息卡的运行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个人暂时不宜过早介入个人账户管理。二是个人缺乏证券投资经验,农民要学会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尚待时日,若自我管理账户,可能会增大账户“充实度”下降的风险。
2.证券类投资对象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方面经济主体尚未有足够的信誉积累期,以充分展示期信誉级别;另一方面人们缺乏信誉资源意识,毁誉现象严重。加之人们对金融经济的虚拟规律认识还不够深刻,造成股票市场的运行极其不规范;债券市场还比较薄弱;银行也处在深层体制变革时期,潜在风险逐渐显现。在个人投资知识有限的条件下,以这些虚拟资产为投资对象,会隐藏巨大的风险隐患。
3.个人投资成本太高。首先,个人投资由于投资额度小,无法进行有效种类或数量的投资组合,将失去集合投资下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其次,个人投资非专家理财,信息收集成本太高。
4.农民对贷款存在迫切需求。一方面,由于农民贷款额度小、风险大、缺乏担保等原因,农民存在贷款难问题,对于农民来说,贷款权是稀缺资源。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二元经济”安排,农民收入水平长期较低,在住房、教育(子女)、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缺乏社会政策安排。加之农民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紧迫性、频繁性、突发性,⑩贷款权能的配置有利于缓解农民的货币需求。
5.呼图壁模式的经验借鉴。呼图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个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从1997年到2004年,呼图壁县农保基金运营收益达980多万元,年平均利息收益达百万元,年平均增长达7%以上,基金从1100万元增加到2100多万元,基金几乎翻了一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6.防止“机动账户”激励过度。以免增加配款压力和支付负担,可以通过配款额度和收益率随缴费金额逐渐下降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1]三、账户体系的“代际”融资功能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推出一系列个人账户,有个人退休账户、个人训练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新加坡的公积金账户兼住房、养老、医疗等多用途消费,具有综合效应。[2]资产社会政策理论和实践启发中国建立“个人资产账户”。采用新加坡的综合模式,还是采用美国的分立模式?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暂时适宜于“分立模式”。这是因为:(1)根据“路径依赖原理”,中国旧体制下的各种社会保障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在向新制度过渡过程中,也应采取“先分后合”的模式,以便先把握中国环境中各种账户的运行规律,然后再分组融合。(2)代际资产转换理论的存在,也说明个人资产账户适度分立的必要性。有些账户单独存在,有利于代际之间的互助和资产转换,提高养老资源的效率。
“代际资产转换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内部代际间的契约“显性化”,有利于提高“抚养”、“赡养”的实施效用。根据人生融资需求规律,人的一生可以划分为“三次信用期”,分别对应“上接受期信用账户”、“给予期信用账户”和“下接受期信用账户”。中国的“教育储蓄”,相当于“上接受期账户”,养老保险的“个人累积账户”则相当于第二、三次信用账户。“三次信用账户”间的信用互助和资产转换,可以平滑代际之间的信用需求,有利于各代的成长或养老互助。
四、账户体系的“结构金融”功能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本账户”有稳定的现金流,“机动账户”和“调剂账户”在一定的信托契约下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可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当前现金流,以加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减少制度建立的摩擦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表现为两个方面:
1.“代际补偿理论”。上文提到的“资产转换理论”局限于家庭内部。代际互助产生于人类繁衍的需要和以家庭为纽带的生活生产特征,代际信用互助则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明晰、交换行为货币化、违约普遍化等因素。而“代际补偿理论”则超出家庭范围,在区域、行业、群体等多层次间展开。这里着重强调,在制度转轨背景下,新型农保制度实行过程中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相互补偿。在构建农保制度过程中,年龄较大者曾在旧制度运行中做出过贡献,经济体制转轨使得其既得福利遭到了损害,年龄较轻者则是新型农保制度的受益者。总体规律是年龄越轻者,农保制度越健全,受益越大。作为新制度的受益者,后期受益者应为前期受损者分担一部分制度转轨和制度建设成本。况且,随着经济发展,后来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会更高,货币的边际成本较小,鼓励下一代人向上一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是一种福利上的帕累托改进。其实现方式则是将后代参保者的部分账户或账户中的部分资产证券化,以获得现金流为前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
2.“代内资产转换理论”。该理论的本质是“代内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人的养老行为与养老前的建设和消费行为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理性的建设和消费行为应当遵循“代内资源效用最大化”原则,即:一方面人从生到死是资产的创造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消费过程。其中不乏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交织,但若能达到“临终时资源也刚好消费完”的状态,则是理性人假设下个人资源运用的最高境界。可以理解,资源的流动性越强,就越容易达到以上境界。而事实上,人们所拥有资源的流动性具有非均衡性:“非耐用品”的流动性较强;而“耐用品”的流动性则较差。人的一生中,房屋是最典型的流动性较差的资源,如果没有特别的制度安排,往往会出现临终时,存在“住房资源剩余”的难题。住房产权证券化,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的流动性,解决“临终住房余额”难题,还可以利用其现金流充实养老账户,缓解住房建设时期对养老资源的“挤出效应”。
五、结论
优化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保制度优化任务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和背景条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这要求制度设计者必须本着“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原则,拓宽思路才有可能有创新性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金融创新方面有如下特点:
1.将传统养老问题和个人资产建设进行整合。使消费和投资、政府和市场、一般养老和消除贫困在新型农保制度中融合。
2.对现存金融制度加以分析整合。构造“强避险功能”和“强投资功能”、“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农保制度。
3.通过“机动账户”的“贷款权”进行权能设置。诱导农民尽力充实“基本账户”,用激励机制放大农民尽力参保的积极性。
4.“代际资产转换理论”为家庭内部代际资源调剂和信用互助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养老效率和人类繁衍质量。
5.账户体系的证券化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代际补偿理论”和“代内资产转换理论”是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具体由各单位(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农村中的集体)实现。
②现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只给政策不替个人分担缴费;多数集体经济功能丧失,无力替农民分担缴费;农村养老保险演变为强制性或鼓励性个人储蓄。
③自愿共济包含市场化共济和非市场化合作互助式共济。这两者都强调自愿性,没有外界力量的强制。前者将共济中的部分功能外包,和“接包”公司订立契约,共同分担系统风险;后者则在自愿体内共济,系统风险无法转移。
④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是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现收现付制是现行制度的另一部分内容,具有代际共济性。
⑤但政府可能会给各种优惠措施。
⑥之所以叫“微弱的专业化”,是因为一方面只在投资增值方面有选择权;另一方面只能选择国债和银行。而且,国债和银行都是国有企业,这也弱化了分散政府风险的效应。
⑦这是因为,一是仅仅是预防性储蓄,目的不明确,存在太多的替代性用途。二是依赖于个人收入,收入低者,必然没有条件储蓄。三是不存在任何共济性,没有风险消解和风险转移机制。
⑧对于成立了个人账户者来说,鼓励性个人储蓄账户不存在联动效应,故不存在避险功能。
⑨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在收益权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收益契约”,强调结果,回报相对确定,缴费者以收益契约获得回报;后者则是一个“投资契约”,强调的是过程和行为,回报不确定,基金持有者以实际投资效果为准获得收益。
⑩婚丧嫁娶往往是一笔较大、较急的需求。对于农民来说,这些消费带有低弹性特征。同时这些消费对于自身和家庭来说都相当于是一种“人力资本”或“家庭资本”的积累。
1.广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实践,广西农村金融体系已逐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局面。目前,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共同为广西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正规性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有高利贷、民间自助借贷、合会等形式。
2.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通过实证统计,2012年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3490.72亿元,2003年为1030.89亿元,增长了2.3倍。其中,2012年广西农业产值为1724.05亿元,2003年为500.82亿元,增长了2.4倍;2012年广西林业产值为245.26亿元,2003年为53.80亿元,增长了3.5倍;2012年广西牧业产值为1072.77亿元,2003年为342.83亿元,增长了2.1倍;2012年广西渔业产值为331.74亿元,2003年为115.53亿元,增长了1.8倍。通过上述数据的计算,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农业经济发展势态总体良好,尤其是2003年以来,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较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个百分点。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广西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西农林牧渔业产值逐年增长,广西农村金融深化指数也逐年提高,广西农村金融深化与农业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广西农村金融深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即农村金融深化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启示
1.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政府应该坚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重新整合已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使各部门、各机构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职责,引导和促使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上充分发挥作用;其次,引导多种结构和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实现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有效创新,进一步放开农村市场;最后,增强金融方面的保险市场对农业的保障作用。保险市场对农业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由于农业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稳定农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引导,明确各有关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大力实施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减税、免税等政策扶持,调动涉农行业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激励其对“三农”的服务行为;再次,建立政策性金融支农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的“三农”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最后,完善农村消费信贷的政策,拓展农村费消信贷产品,提高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活跃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重要的手段。金融机构应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产品、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还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管理制度,保证农村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推动农村金融深化的进程。
4.建立农村信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坚决打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快农村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建设,为农村和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广泛、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保驾护航。
5.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
1.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经营模式。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金融政策调整对农村金融加以扶持,对农村金融提供政策性支持,同时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发挥支农功能,鼓励商业金融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开展服务。另外一方面,对现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造调整,鼓励农村信用社突出农村金融专门化特点,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一线主力。同时,还要让农村股份制、合作制商业银行发挥农村金融特点,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允许金融机构自主调整利率浮动幅度,并且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新趋势,鼓励金融机构探讨摸索新的商业模式。2.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农村政策性金融具有直接面向农村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同时还要做好引导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开展支农的职责。对于农村金融需求中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需求,涉及国计民生,各级政府应当直接加以支持;对于准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各种政策引导,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商业金融部门的经营优势,有效提供各种金融供给,既满足公平价值,又满足效率价值,并缩小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提高农民满意度。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信贷领域。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要考虑把农村经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需求都纳入扶持领域。目前主要问题是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与农业资金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现有银行业经营机制转换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力,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作为保障。3.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小额信贷的存在和活跃是农村金融市场非常明显的特点。金融管理部门要正视小额信贷的存在,尊重市场规律,做好引导和规范工作。可以考虑引进民间资本,按照市场规律,用市场法则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要甄别政府扶贫功能与小额信贷功能,把小额信贷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单一扶贫功能,过渡发展到新型金融形式。小额信贷发展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应准许小额信贷机构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决定利率。小额信贷的活跃和发展可以转换政府的扶持方式,如可以用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代替政府贴息政策,鼓励资金需求方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可以发挥扶贫政策具有的导向功能,鼓励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开展商业经营。4.提高农村金融制度核心竞争力。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有效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对价值进行的引导。农村金融体系通过资源配置,在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建立流通渠道,调剂农业生产中的资金不平衡状况,最终达到对资金和实际经济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服务大多带有政策性质,农村保险业的兴起以及多种经济成份进入农业领域,势必促进证券、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发展和扩张,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信用关系的变革对现行金融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升农村金融组织的核心功能效率
核心功能效率是指农村金融组织对资金赤字和盈余之间进行调剂,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程度。农村金融组织还可以通过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经济效率更高的领域或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使用率。1.引入利率竞争机制,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利率是个有效杠杆,可以调节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同时利率本身也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价格信号。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设,浮动利率试点,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决定权。商业性金融机构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后,利率才能真正反映资本市场的贷款风险水平。这样可以从优化资金配置的角度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引导外流资金回流农村;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降低风险和运营成本,扩大盈利空间。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也包括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构建农村资金回流导入机制。商业资本不愿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闲散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游离农村,使得农村金融处于无源之水的困境。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法律、经济、行政各种手段应综合发挥作用,但根本还在于国家政策和利息补贴、税收、担保等经济手段,吸引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向农村回流。国家可以考虑实行地区性差别化税率政策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特别是对待农业大省,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减少税赋等方式引导资金流向农村。3.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在完善信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协调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在经济学意义上,广义是指信守合约,狭义专指信贷活动。信用是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随着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农村征信系统也会随之建立起来,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三、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扩展功能效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发展中,资本投入作为主要因素的作用已经为许多学者的研究所证明。我国的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资本形成不足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源,只有加速农业资本的形成,“三农”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十一五”规划也提出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可财政转移支付毕竟有限,在中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信贷资金投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但目前农村贷款异常艰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信贷支农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就目前来看,还没能很好的解释此问题,也没有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另一方面,早在上个世纪初,西方学者就注意到了信贷市场中这种借款人愿意支付现行利率,却不能按照这种利率获得贷款的现象,将其定义为“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并从信用可获性、风险与利率因素、隐含性信贷合约、不完全信息、信贷合同的执行和法律制度等角度进行了解释,但这些主要以完善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仅一定程度上适合中国农村,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还需要结合其特殊的经济、金融情况进行解释。
本文借鉴信贷配给理论,运用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农村金融理论等,采取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功能分析与机构分析相结合,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金融特征,对中国农村的信贷配给现象、原因和为解决此问题而需进行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思路作一些探讨。
在分析中国农村信贷配给问题时,多数学者侧重于分析宏观层面,分析政府约束和制度性问题,如政府的偏向城市和工业化的宏观政策导向、规定利率上限及资金短缺等。但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情况是:在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强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却是农村贷款在整个贷款中的比例逐年下降;一方面政府发放支农再贷款,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却通过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大量流出;一方面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另一方面却是金融机构难贷款,大量信贷资金闲置甚至亏损。这说明仅从宏观层面分析不能解释农村信贷配给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信贷交易系统的内部出发,以不完全信息理论和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行为特征为基础,将产生并影响信贷配给的各种因素融入一个模型,分析银行信贷配给的原因、配给的标准和方法,及市场竞争结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基础设施等因素对信贷配给程度和范围的影响。
在对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及配给程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上述模型说明中国农村信贷配给虽然根源于信息不均衡使商业银行只能用一定的标准来分配贷款,而中国转型时期的“二元经济”导致的信贷市场分化使农户和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目标。但中国农村信贷配给之所以如此严重,主要还在于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信贷资源配置功能的失效,包括金融机构由于内、外因素导致的对经营目标的偏离,中国银行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以及由此造成的近似完全垄断的农村信贷市场,金融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欠缺,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进一步加深了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的程度和范围。因此,要解决农村信贷配给问题,必须在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同时,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其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普遍现象,但这个问题已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他们的做法可以为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思路是:运用机构观和功能观相结合的方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多层次信贷需求,构建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形式农村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监管有力、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有限,以间接性融资为主且绝大部分农村经济主体不具备直接融资条件的情况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具体包括:通过国家信用的退出、建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打破信用社地域和业务限制等来建立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以增加信贷供给总量;通过深化商业银行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来加强利润的激励和约束力,提高以高风险获取高收益的积极性,增强对风险较大的农村信贷市场提供信贷的能力。采用税收和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农村的信贷供给;通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信用社支持农村信贷的能力;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除了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金融机构风险,以提高金融机构提供农村信贷的积极性;通过确立稳定与效率并重的银行监管目标,减少监管对银行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副作用,增强对信贷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来扩大信贷市场的规模和深度。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不同于以往大多数学者在分析中国农村信贷难问题时,侧重于宏观层面,分析政府约束和制度性问题,本文试图从信贷交易系统的内部出发,以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主要是信贷市场非均衡信息下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为基础,来解释中国农村的信贷配给现象。
二是已有的信贷配给理论在解释信贷配给原因时,基本上都只从一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将产生并影响信贷配给的各种因素融入一个模型,阐述这些因素的相互联系,以微观基础分析为重点,同时分析宏观环境对微观主体行为的影响。
三是首次对信贷配给的过程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信贷配给的标准和方法,抵押物、银企关系、资产规模、社会信用、贷款利率管制、法律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在分析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时不是就现象而分析现象,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如商业银行限制对基层机构的授权、上存资金、“惜贷”等行为。
四是运用一些方法如部门分析法、调查法和计量经济模型对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和配给程度进行了实证检验。
五是指出农村信贷配给根源于信息的非均衡使信贷配给作为一种长期均衡而存在,而中国转型时期的“二元经济”导致的农村信贷市场分化使农村整体受到信贷配给。同时,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金融机构由于内、外因素导致的对经营目标的偏离,中国银行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以及由此造成的近似完全垄断的农村信贷市场,金融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欠缺,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信贷资源配置功能的失效,加重了的农村信贷配给的程度,扩大了农村信贷配给的范围。
1.1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的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是在农村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以及发展的,由于农村市场不同于城市居民那么密集,所以在部分相对穷困落后的地区,主体居住对信贷的需求十分分散,从而导致金融机构需要扩大范围来进行服务,使得监管这些金融机构信贷的难度增大,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进行的,因此其相当一部分员工都是农村来的,且整体素质和水平都不高,从而限制了农村金融的进步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知识结构无法满足活动经济的需求,尤其是部分人员思想观念比较保守,且知识老化,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经济前进和发展的需要了。
1.2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缺陷问题
农村的金融发展与城市的发展水平相比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在我国目前的城市金融市场中,部分资本产品已经融入到了城市各类主体的生活当中,有的还包括了衍生类的金融产品,比如期货和期权等,它们算是经常见到的金融工具,不过在农村市场中,资本市场才起步不久,且发展不完善,部分农民甚至对这些金融工具都没见过。目前在农村市场中,除了信贷作为了农村的金融工具,还有保险,不过我国目前的农村保险市场也才起步不久,还没有完善的保险服务网。金融工具还没有进行一定创新,且金融电子化的产品相对缺乏,使得存户以及农村企业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益处,并且农村的金融市场不符合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因要发展农产品市场需要要求农村进行多种渠道的融资,但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都很单一,并且其主要方式都是通过间接融资,小部分是通过直接融资,但这些都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降低,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
2.1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
要想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就应该使农业和农村的供求关系保持平衡。农村金融的发展使农村的生产要素获得了更加合理的配置。农村金融随着农村经济逐步的寻求发展,其需求也正逐渐地增加。但就目前来说,我国农村的金融供应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还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中。所以,我国农村目前还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支撑其发展。因为农村的各地区的分布状况非常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要想农村经济得以发展就应该发挥农村金融的支撑作用,不过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金融融量在不断地减少,且从头到晚都都追不上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对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的金融供应不合理有失平衡,而造成失衡的原因又是因为农村的信贷资金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使用需求,这些都是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缓慢而跟不上经济增长的因素。
2.2农村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
在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金融结构能对其的实际状况体现出来,优化金融结构可以有效地推进金融的发展,同时金融结构还能促进经济的增长速度。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投资者通过减少费用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使投资的生产率得以提高。对金融结构进行优化还能使金融的功能得以提升,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从金融的发展角度来说,农村的发展速度与城市相比较而言更落后,农村金融主要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数量增加来得以发展的。优化农村金融结构可以给农户以及乡镇企业更多的渠道进行融资,从而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使农户的积极性更好的激发出来。
2.3农村金融效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
衡量金融效率在这里借鉴了周国富的金融研究成果,从以下3个方面对金融效率进行了宏观评价:第一是储蓄动员能力,第二是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第三是投资投向效率。在农村出现资金不平衡是经常发生的事,所以,农村的金融系统使资源得到了更好的合理配置。所以要合理的运用金融手段,把闲置的资金有效地分配到缺少资金的地方。在农村金融充分发展的体系中,资金的供求状态对利率的多少有决定性的作用,投资者想要获得更多的效益,一般都会选择收益比较高且风险低的项目。在这个期间,农村金融体系调配资金不但让资金得到了更好的利率,还对资金流动创造了更好的道路。农村金融在发展期间往往都会伴着金融制度的改革和更新以及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地完善,还有多样的金融工具种类,这些因素都更好的为农户提供了多样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投资和储存。金融的功能主要在于使成本降低,使农村能够更好地对储蓄以及投资者资料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解决,使储蓄资金的情况能够透明化,从而提升农村储蓄转化为农业投资的数量。
3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促进关系
3.1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以此促进农业经济深化改革
农村的金融规模对农村的经济增长有主要的影响。首先,对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要合理的运用,早贯彻把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心的基础上,还要使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其次,要对农村信用社中的资金优势进行合理地运用,使农村资金短缺状况得到缓解。一直以来都是农村信用社都支撑着农村金融,它所起到的效果是另外一些农村机构不能达到的,不过农村信用社的运作过程也含有一些的问题,比如:不明确产权,既不算合作制也不符合股份制;信贷质量比较差等。所以,农村信用社需要在今后的经营中要明确产权,让农村信用社向金融的道路发展;农村信用社还应该有效地展开贷款业务,规范贷款制度对农村难以贷款的情况进行解决。
3.2优化农村金融结构以此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在农村经济的增长过程中农村金融结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效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的实体经济也能得到协调,也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金融经过长期的发展,只有多元化才能使国内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想要使金融的供给得到有效提高,政府需要激励农村信用社多采用各样的融资方式,建立和完善金融融资体系。从我国目前的农村融资方式来看,主要是间接融资与外源融资这两种方式为主,外源融资主要是进行银行贷款,而间接融资运用不太多。因为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且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对融资结构优化以及是必不可少的了。要积极开拓一些其他的融资渠道,减少贷款次数。同时,要尽量把融资的成本降低,通过优化农村融资结构,使农村金融结构得到调整。从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来看,大部分都是使用存款和贷款这种基础产品来实行融资的,不过这样不能使农户以及乡镇企业的需要得到满足。所以,对于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便捷灵活的金融方式是最需要的。根据农村的具体状况,政府可把农户的土地等转成资本。因为农村大部分都是处在比较偏远的地区,想要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就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的服务,及时给农户提供全面最新的消息。
3.3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增长
对农村金融的结构以及规模来说,虽然农村金融的效率给农村经济的增城带来的作用比较弱,但也体现了农村的金融功能。所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也是使农村经济得以增长的主要因素。从内部结构的角度来看,应该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设置互相制约的平衡制度。我国目前农村金融的发展关键是靠融量的支撑,所以应该完善和提高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借助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但可以使农村经济得以发展,还能使金融效率有效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4结语
1、交易费用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交易费用理论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等等。农户的借贷行为,是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一种以资金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同样要面对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签订契约、监督执行而付出费用的问题。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为与农户的贷款交易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宁夏农村自身具有的很多特点,如地广人稀、基础设施不发达、较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关系等,这些特点构成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较高交易费用。根据达尔曼和阿罗的交易费用理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的贷款交易具体要支付下列费用:①、客户信息搜集费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只有将贷款成功发放、按期收回才能盈利,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为了避免贷款不还的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必须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搜集优质客户信息费用。②、贷前调查费用。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象城市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会在贷前对贷款农户的财产、资信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尤其是在宁夏南部山区,这种调查费用是非常高昂的。③、签订贷款合同的费用。对于每一位贷款农户,无论其贷款数额大小,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层层审核之后与之签订贷款合同。由于农户贷款具有数额较小、分散等“规模不经济”的特点,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要为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负担较高的交易费用。④、贷后检查、监督费用。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发放的农户贷款按时、足额收回,就需要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居住地非常分散的宁夏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为此付出高额的费用。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农村信用社在与农户发生贷款交易时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而在国家对贷款利率实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较低的贷款利息与高额的交易费用相比,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效益的考虑,就会理性地选择对农户“慎贷”、“惜贷”或“不贷”,必然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短缺。
2、交易费用对农户借贷的影响
如前所述,现阶段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状况,是一种“卖方垄断”市场,农户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主体,为了获得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农户在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①、贷前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的费用。由于宁夏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短缺和农村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户必须主动去搜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加上宁夏农村闭塞的通讯和交通的不便导致的信息不畅通,农户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②、获得贷款的费用。农户在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后为了获得贷款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在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申请、合同谈判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户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各种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证明,这些无形中增加了农户的交易费用。③、其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可能会存在“寻租倾向”。目前,在宁夏一些比较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贷款发放的不规范操作,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腐败现象,农户为了获得贷款,还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寻租费用”,加重了农户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