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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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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第1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整合市、镇(街道)两级监察力量和资源,通过创新协作监察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基层监察组织力量薄弱,业务单一,信息不畅等问题,保证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协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监察工作区域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协作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

三、区域划分

按照就近整合、方便联络、优势互补、增强合力、有利工作的原则,全市12个镇、街道设立3个协作区。

第一协作区:许村镇、长安镇、周王庙镇、盐官镇;

第二协作区:丁桥镇、袁花镇、黄湾镇、马桥街道;

第三协作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斜桥镇。

四、协作范围

下列工作,镇、街道监察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协作监察:

(一)市监察局统一立项镇(街道)负责实施的监察项目;

(二)镇(街道)监察组织自行立项实施的监察项目,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实行区域协作的事项。

五、工作程序

(一)镇、街道监察室根据监察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开展区域协作的项目可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请,经市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协作监察应当建立工作组,负责人一般由申请协作监察的镇、街道监察室主任担任,并负责方案制定、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监察总结。

(三)工作组以申请协作监察单位的名义开展监察工作,成员除基层监察室人员外,还可聘请特邀监察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参加。

(四)工作组成员在开展监察工作前,应在申请协作监察单位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专门业务知识。

(五)工作组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工作组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七)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开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解决。

(八)监察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监察局报送监察情况报告。

(九)工作组成员开展区域协作监察时享有《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并严格遵守有关的纪律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参加协作监察的人员由申请协作监察单位负责衔接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不得借故推诿。

(二)后勤保障。开展区域协作监察所需工作经费及所需车辆,由申请协作监察单位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镇、街道监察组织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区域协作整体功能,扎实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第2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以规模化生产为平台,以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按照“全面推进、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插秧机,培育各类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巩固提高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形成“标准化育秧、机械化栽插、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确保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

二、奖补政策

1.对育供秧进行补贴。鼓励发展专业化育供秧基地,实行集中育供秧,育供秧基地按标准秧池面积,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800元,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0元。对采用基质育秧的,每亩标准秧池再补贴1200元,采用基质与营养土混配使用的,按基质使用比例进行折算。

2.对机插作业进行补贴。按实际机插面积每亩补贴作业费35元。

3.严格考核奖惩。将水稻机插秧推广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村(社区)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完成实绩给予适当奖励。

三、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水稻机械化种植的优势和效益,宣传我区推广机插秧的目标和要求,营造有利于水稻机插秧推广的浓厚氛围。

2.落实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制订水稻机插秧技术推广工作方案,落实插秧机具数量和机插秧面积,每年4月底前要把机具落实到合作社和机手,机插秧面积落实到农场和农户;要认真抓好育秧培训和机手作业培训,及时做好床土、种子、秧池、物资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机插秧推广顺利推进。

第3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2006年上半年,县工商局监察股在县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和市局监察室、县监察局的指导下,围绕年初制订的工作目标,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在廉政建设和日常行政监察工作方面都较好地完成了任务。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狠抓廉洁自律工作

一是根据市局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提出了今年纪检监察工作意见。《意见》的制定,对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廉政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二是认真抓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继续在全系统现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建立年度廉政档案和所长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

(二)狠抓纠风治乱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禁令”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着装规定》、《禁酒令》和《禁赌自律书》落实的督查。上半年对违反“禁令”、“规定”的人和事下达《整改意见书》4份。

二是对日常上下班和农村所夜间住所情况进行督查。按照机关和工商所《岗位目标管理及考评细则》,加强了对全系统人员上班在岗和农村所夜间住所的明察暗访。

三是对市场、公路“三乱”继续加强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工商所在市场监管、规费收缴和案件查办工作中,自觉地规范行政行为。

四是认真做好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来信来访两件(次)。都做到了妥善处理。

(三)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

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县局扎实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一是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使这项工作做到了局长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认真做。二是制定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从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强化领导等方面都详细地做出了部署。三是开展了效能建设问卷调查活动,印制了100份调查问卷,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行风监督员、个私企业和商户代表发放,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布置了《我为效能建设献一策》撰写文章或体会的任务,全系统共撰写文章12篇,体会120篇。五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活动开展以来,针对本局的具体做法,《××报》、《××人民广播电台》、《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工商简报》等媒体都分别进行了宣传报道,有力地推动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县局领导和市局监察室、县监察局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是:工作创新还不够,有影响、有亮点的工作还没有。此外,对机关个别人员上下班情况不正常,不能大胆的监管,有怕得罪人的思想。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要加强对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行政监察法》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及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力度,尤其对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以及监管不力,工作失职不作为行为,认真开展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4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检察事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才能承担起时代赋予的社会使命和政治责任。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运用理论武器解决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知情渠道不畅通,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不强,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不明确、不具体,对发生违法行为较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纠正不够等问题。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律监督工作,就是要切实转变过去“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克服监督信心不足、不愿为,追求监督质量,忽视监督力度,不会为,业务素质不适应司法需求,不能为的突出问题,不断规范法律监督工作,探索适应工作需要的监督方式方法,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活动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片面强调专业化而脱离群众的问题。加强专业化,既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检察业务发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但是,专业化强调的主要是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在工作方式上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和从当代中国的实际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观念与检察工作的有效对接

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深入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方针中的集中反映。因此,应把深入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作为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在实践中更新理念,把握规律,创新机制,破解难题,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5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关键词】 机制完善;检察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52-02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功能

目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就其性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建议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纠错功能。主要将执法机关在遵循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发生的违反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做法和行为,纳入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中,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和督促。二是整改功能。检察机关结合所办理的案件,针对案发单位在某个或某些方面的违反法律管理方式,或其在财务制度、经营管理、安全保卫等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等,帮助相关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管理,从而维护法制。三是预防功能。将检察办案与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主要针对同一系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方法、发案规律大体一致的情况,通过对已经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出该系统内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机制、规律,从而找出单位或系统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系统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缺乏明确的质量要求,某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仔细查,制作时也比较轻率,对问题把握不准,改进措施不够具体明确,检察建议的总体质量不高。这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让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从而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不够明确。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建议已明确规定,其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仅为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远远超出此范围,扩展到公安机关和法院,有的甚至还存在越级发送的现象。

3.检察建议的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这给其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相关机制、工作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建议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各内设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机制上,有的检察院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而有的检察院则是二级审批。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工作不够。因缺乏相关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不重视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在检察建议发出后,认为即完成任务,对其执行情况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也不主动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了解相关执行情况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客观上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得检察建议丧失实际意义。此外,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完善

1.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检察建议的对象单位应该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系的单位。一是发生犯罪案件的单位。就是作案地点在该单位,其中有可能作案者是该单位的成员,也有可能不是,该单位仅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因为主要作案者都有职务上的联系,一般都是该单位的成员。不管以上怎样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对这些单位有所涉及,对这些单位中存在的引起犯罪的各种原因有所了解,这些单位确实有加强防范预防犯罪的改进之处。二是与发生犯罪案件有联系的单位。该单位虽然不是犯罪案件发生的单位,但与发生的案件有一定的联系,暴露出防范方面的薄弱之处。例如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人单位,虽然没有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与发生贿赂犯罪案件有直接的联系,需要加强监管或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还有些单位既不是案件发生的单位,也不是受害单位,但由于疏于管理为犯罪作案提供了条件等等。三是与犯罪案件线索有关的单位。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之后,虽然因各种原因没有立案,但却发现线索单位确实存在监督管理等方面漏洞,有需要改进之处的。强调这一规则是为了防止适用对象上的“滥用”。不能对与犯罪案件或线索毫无关系的单位,也不能对行使检察职权时尚未涉及到的单位,更不能对情况尚不了解的单位轻率发出检察建议。

第6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一、登记阶段

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在11月1日至10日间进行。各级人普办、普查指导员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登记工作,加强检查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登记。

入户登记要把握好先慢后快的工作节奏。第1-2天普查入户登记之初,普查员要控制进度,多检查登记质量,每天登记户数控制在5-8户;第3天以后普查员登记业务熟练了再逐渐加快登记进度。争取在8日前基本完成入户登记,9日至10日查漏补缺、攻坚克难,全面完成普查登记任务,按时转入复查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巡查指导,对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级普查机构把握不定的,要及时向上汇报。同时,要及时总结登记中的工作经验和好人好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大宣传力度。普查指导员要每天组织所指导的普查员集中,交流入户登记情况,指导普查员互审互查普查表,每天汇总工作进度;各级普查机构都要按上级规定表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工作进度表(具体表式见嘉人普办字[2010]97号文件)。

要严肃普查登记纪律。普查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严禁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完成普查登记任务。镇级人普办必须将普查员手中的户口整顿资料、清查摸底表等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存在镇(街道)人普办,县(市、区)人普办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管工作的检查,确保不发生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现象。一旦发现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问题,各级应严肃处理。

二、登记复查(11月11日—15日)

复查工作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登记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登记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从11月1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在复查阶段对登记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全面组织复查,把差错降低到最小程度。各县(市、区)人普办要切实加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镇(街道)人普办要加强对普查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普查指导员集中精力组织普查员认真搞好复查,决不能走过场。

(一)复查的组织形式。普查登记结束后,各镇(街道)于11月11日应组织普查指导员集中交流登记工作情况,并布置复查工作、提出复查要求,及时返回清查摸底表、户口整顿资料等相关调查摸底资料,供普查员核对。复查工作原则上以普查区为单位集中进行,普查小区数量多的普查区可分片组织复查;普查员是登记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普查指导员是复查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者,镇(街道)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县(市、区)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领导和督查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复查工作。

(二)复查的方法。复查采取三种方法,即自查、互查和议查。

1、自查。从11月11日至11月12日,安排二天时间进行自查。

(1)普查员首先要根据《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校对是否应该登记的户已全部登记,有无遗漏和重复,特别要检查可能有外来人口居住的地方是否查到。

(2)检查自己登记的普查表有无差错、漏项。普查员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长表或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要逐户、逐人、逐项地进行检查。

(3)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或疑问应重新入户核对,要据实更正。

(4)认真比对摸底等相关资料。普查登记户数、人数特别是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来人口要与摸底等资料一一比对,差异原因要逐个说明。

(5)要认真清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有无丢失,清理正确无误后,普查员应将自己登记的普查表填写完封面后,装入规定的包装袋中。

2、互查。互查在11月13日至14日进行,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相互检查。互查主要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普查指导员将普查员分成若干组进行专项检查。

长表检查组:主要有镇(街道)人普办同志组织长表普查员集中进行互查,主要检查长表的户记录与底册是否一致;长表人记录中的基本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分不同年龄段填报的项目是否漏填和多填;

短表检查组:以普查区为单位,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集中审查,主要检查短表的户记录和人记录;

死亡表检查组:检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境外人员表检查组:检查境外人口普查表;

普查员在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要认真做好记录,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联系核实或再入户核对,据实更正。自查和互查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对每个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抽取10户进行审查。对互查中发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小区,要组织重新核查后无误后才能进入数据汇总。在核实过程中要注意入户的次数,做到既保证普查登记和复查的质量,又不干扰住户。

3、议查。在自查和互查结束后,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议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召开由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老村(居)民或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人口数、有无重、漏、特别是普查对象外出人口、空挂人口、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经进行了登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登或漏登。对议查发现的问题,应经过核对据实更正。

复查的时间安排只是一个大致时间,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条件具备的普查区可结合登记工作进行复查工作。

(三)复查的内容。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总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应重点核查:

1、集体户有无漏登;

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和重登;

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7、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

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第7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正确把握统与分的关系,坚持服务发展。统是全局,分是局部。纪检监察工作既要着眼全局,与党委的中心工作相契合;又要着力局部,紧扣职能职责开展工作。实践中我市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围绕“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着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服务项目建设,促进民资回归。

正确把握纠与建的关系,坚持关注民生。纠与建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两种有效手段,纠重治标,建重治本,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构筑保护群众利益的屏障。实践中我市注意在构建立体诉求表达渠道、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方面下功夫,保证社情民意得以及时传递、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一方面,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或专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坚持一手抓“个案整改”以治标,一手抓“选题评议”以治本,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正确把握惩与防的关系,坚持统筹推进。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我市注重惩防并举,力求整体效能。一方面,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力度,着力查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商业等重点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另一方面,按照“三个更加”要求,通过创新载体、强化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等措施,深入推进源头防治工作,特别是注重以深化办事公开、打造“阳光工程”为主线,通过现场观摩、研讨交流、示范推广等方式,提升目标要求,规范工作运作,明确各方责任,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工作,促进有效预防。

第8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一、做好小区划分和绘图,确保普查登记中不重不漏

普查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小区划分和绘图是基础,为确保小区的划分和绘图工作不重不漏,我县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口普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为保证各项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我县指导各乡镇迅速成立人口普查小组,明确主管领导、统计员职责,要求他们充分认识普查小区划分和地图绘制的重要性,明确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全力配合普查办绘图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部门配合协调,依靠部门资源,调动各部门共同配合画好普查地图,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县人普办积极与派出所沟通,利用现有的地图资料,与乡镇工作人员梳理地图资料的完整情况,共同搞好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三是深入调研,合理划区。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县人普办多次深入各乡镇了解情况,考察地理信息资料的准确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小区划分的讨论研究,最终明确有利于统筹部署的按照村居委会辖区划分普查小区的方法,确保做到小区划分不交叉、不重叠、不遗漏。四是实地勘察,确保质量。切实做好边界线勘察,摸清地形,是整个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的重要环节。乡镇绘图人员及普查员坚持做到每处边界实地查看,对有疑问的地方向辖区村居委干部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时,做好文字说明。地图绘制完成后,要求各村居委主任到场校对,多方保障,确保地图绘制质量。

二、多措并举,破解普查登记入户难

1、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增加普查对象对人口普查的信任度,使调查对象消除疑虑,我县要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工作规划,保证必要的宣传经费,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利用宣传手册、电视、横幅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普查政策、要求和意义,切实搞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动员,打消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引导广大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

2、广开渠道,组建精干“两员”队伍。普查上来的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普查工作人员尤其是“两员”的素质、技能和责任心至关重要,当然普查对象对于社会上很信赖、诚信度比较高的普查人员更易接受,他们宣传的普查有关方面的内容也容易引起普查对象的共鸣,普查对象容易对这样的普查人员讲真话,填报真实的普查数据。普查员业务素质低,直接影响其普查数据,素质低,业务不熟的普查员,在普查中容易出现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甚至在普查中不按要求“入户登记”,而凭空设想、闭门造车,造成普查数据失实。对此,在“两员”的选调上,我县主要由从各村居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及一部分有影响力、为人正直以及技能和责任心强的人中产生,在普查中凭借其在社会上的威信来搞好工作。

3、攻坚克难,切实解决入户难问题。人口普查的工作重点,难度最大的就是上门登记,,因此,在调查方法上,询问技巧上,我们对待不同的普查对象,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方法。一是预约调查登记:针对个别普查对象由于事务多、工作忙,外出回家都没有规律的情况,普查员在《致人口普查调查户住户的一封信》中公布调查组电话,开展预约登记调查,随叫随到。同时,主动在不同时间上门,和这些普查对象见面预约时间,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普查登记时间,在方便普查对象的前提下完成普查登记任务。二是迂回调查法:针对个别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不开门,不见面的普查对象,普查员选择先避开这些户,到其邻居家进行登记,过一段时间再返回。同时,通过亲人、朋友的劝说,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宣传引导,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三是跟踪调查法:针对在登记工作中,一部分长期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普查对象,为确保这些调查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普查人员要通过各种方法摸清被普查对象的经营场所和活动规律,从而根据线索追踪寻找被普查对象,从而达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错项”的目的。四是等候调查法:针对没有登记过的调查户,普查员在户主每天上班前、晚上下班后在小区楼下等候,或预约时间、或现场登记,以便查漏补缺。

4、依法普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使人口普查得以顺利进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执法,严防弄虚作假,严防虚报瞒报,严防迟报乱报,对于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部门要依据《统计法》给予教育、惩处,提高政府普查的权威性。

三、入户登记的重点、难点和询问的方法技巧

入户登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入户进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成份复杂,人口流入流出十分频繁的情况下,能够顺利的进门入户就相当于完成了调查登记工作的一半以上。对此,我县针对在调查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门难进、难入户”状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技巧予以解决。

1、礼貌入户。首先,在入户前要做到衣帽整齐,举止端正,按规定佩带普查证,具有较好的仪表和精神面貌。其次,到了家门口,要先按门铃或轻敲几下门,要面带微笑迎接开门,要虚心稳重的与对方讲话,如“您好!”“对不起”,“打扰了”,“耽误您一点时间”,并出示证件。使普查对象得到信任感。第三,进门后,要介绍身份,说明来意,普查对象主动参与普查。

2、积极引导。一是要积极引导调查对象增强普查意识,提高配合程度。在全社会采取多形式宣传人口普要性的同时,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要向普查对象讲清楚人口普查是国务院统一安排的一项利国利民的调查,是每个家庭住户及人的权力和义务,必须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二是要通过实地观察的方式,从侧面引导调查对象如实申报。如对死亡人口的调查,决不能直问“你家里死了人没有”;如家里没有看到老人,可以这样询问“大爷或奶奶都不在家,没有和你们生活在一起?身体还好吗?”这样被调查对象就会不轻意的随口说出情况,如果说出己去世,即可询问死亡的时间。

3、把握时效。人口普查调查登记阶段的工作任务大,难度大,时间紧。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普查员必须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入户登记时间。如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岗位固定,如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普查对象,应利用星期天休息时间入户登记;对于那些长期以来职业稳定,如在本普查区从事职业的普查对象,入户调查登记的时间应放在中午的12:30—2时左右;对于那些从事商业经营、销售货物、销售肉菜的普查对象,入户调查登记的时间应放在晚上8—10时左右;对于那些从事饭店、酒店等从事餐饮业的普查对象,入户调查登记的时间应放在上午的7—9时左右。

4、先易后难。这种入户调查登记的技巧既能节约调查时间,也能保证调查质量。不论是从访问普查对象的项目上看,还是从访问调查对象的内容上看,先询问简单性问题,一般性问题,调查对象不容易引起情绪反应,不会产生任何顾虑。而且调查项目较为熟悉,能够理解容易回答。而复杂性问题、敏感性问题往往都是涉及到个人的机密和利益,不愿意或不便于公开表态或陈述,如果一进门就直接询问,往往会被调查对象拒绝提问或回答不实。对此,普查员在调查访问中,不应按普查表的次序去访问,应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去询问。涉及到人口指标应先询问总人口,男女性别,然后再询问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涉及到婚姻状况的项目要先询问是否有配偶,然后再询问是否离婚、丧偶。涉及到受教育程度的项目最好应由高向低进行询问,如果被调查对象有一定文化程度,对一些敏感性问题,最好让普查对象看表后自己进行圈填。这样,既不会引起调查对象的反感,也能保证调查项目真实准确。

5、间接询问。普查试点发现,个别普查对象不如实申报有关普查资料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个人利益,有的是怕罚款,有的是怕收费,有的是怕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间接询问的方式,如对出生人口特别是超生人口的调查,事先要了解一年内附近医院出生婴儿记录情况,乡、村生育记录情况,乡村接生婆的接生情况,卫生部门注射疫苗及发放免疫药物情况,再如死亡人口,特别是婴儿死亡人口的调查,事前通过村委会、街道知情人,以及亲朋好友了解情况。从而间接掌握这些基本信息后,在《户主姓名底册》和《清查摸底表》上标有记号,在做到入户普查登记时心中有数。

同时,采取侧面询问的办法加以核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辅助资料比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为了保证普查信息的准确性,我县在普查入户的同时,收集公安部门的户口整顿资料、计生部门出生、死亡资料、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与普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有出入的,反复核查,能过重新入户或间接调查,确认调查信息的可靠性。

五、认真负责、反复核查,填写好普查表

我县有50多万人口,普查表的填写任务量大,时间紧,为了填好各种普查登记表,做到“工整、规范、真实、准确、完整、清楚”,我县采取了严把三关的措施。

1、普查员通过自查把好填写基础关。入户前,在乡镇培训的基础上,由各村居委会重点对入户登记的长、短表的填写再次深入浅出的讲解,统一印发普查登记模拟题,全体普查员进行长、短表试填,然后结对阅对方的卷,进行纠错和交流,确保每一个人员对普查表中每一个填项都能理解透彻。

第9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

关键词:井下机电;煤矿运输;现场检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8-0107-01

1 确保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

员工在煤矿现场进行供电工作时必须谨遵《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每个供电系统必须安装防止电流短路、电压超标等安全装置,确保现场供电的安全;每天必须对电路的低压检漏进行一次跳闸实验,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整定、调校、核算和一次预防性试验;严禁在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线上装设自动重合闸。企业除了需要严格执行停送电的工作票制度,还需要配备可靠的绝缘设施。一般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应严格控制充放电的频率,当设备达到维修或者更换年限后,应立即更换或者检修。

2 明确煤矿井下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应该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机电、运输的安全工作,整个系统的安全工作需要合理地进行分割,每个过程的工作需要任命专门的负责人进行负责,每个岗位要配备足够的相关技术人员来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必须建立完整的报废淘汰、保养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检验、巡回检查、安装交接验收、入井验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和机电、运输装备制度,并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所在。对《煤矿安全规程》要严格执行。

3 加强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

运输系统在整个煤矿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完善和提升其系统的安全装置可谓至关重要。在大型传动设备的边缘处必须配备护栏或者缓冲带,煤矿企业的升降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严禁超重装载,并且需要安装相关的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保证功能完整,运行可靠。升降机的连接装置应配备保险绳,整个装置的电控系统的运行和电路操作必须精确,升降机的制动能力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并且定期更换,否则保险绳老化失效。采用钢丝绳牵引运输机运行时,人员和物料的运送不能同时进行,严格执行“运人不运物、运物不运人”的规定。煤矿现场的机动车和其他运输车辆的照明功能必须正常,定期进行检查。

4 加强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使用带有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应严禁使用违规的机电设备、电缆、运输设备等产品。产品的安全性能应得到充分的保证,定期检查和维修是必须的。工作中,员工使用的防爆电气、斜井人车、提升容器、钢丝绳、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需要按照要求更换或者立即停止使用。只有合格的设备才能在相关人员签发证件后进行使用,严禁没有使用资格的设备入井。

5 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意识

新员工刚上岗应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相关作业,直到熟悉工作流程才可以自己上岗作业。加强机电、运输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于采掘机组的相关技术人员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相关考试才能持证上岗作业。在有危险隐患的作业中,企业需要放置单独的警示牌进行提醒。企业应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检查。

6 加强机电、运输设备安检的管理

煤矿现场的机电、运输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钢丝绳和电缆、防雷接地装置、供电系统保护、压风设备、主排水、主通风、主提升等进行定期的检验。相关的检验检查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查机构承担,相关部门要做好质量检测检验的工作,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