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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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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与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质分别。“应当提示”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提示旅游者,而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就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了对游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应当由旅行社进行举证。同时,旅行社在进行提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参团者签署确认提示的通知,以防范日后发生纠纷。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旅行社;挂靠经营;市场监管;博弈

收稿日期:2005-11-27

作者简介:梁智(1955-),男,天津财经大学旅游系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5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29-04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旅行社,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利益,不惜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擅自向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让后者用其名义在旅游市场上开展旅行社业务,并使双方都得到各自的利益。这种行为被称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那些未进行挂靠经营活动的其他旅行社的合法利益和旅游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为此,我国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些措施,以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治理,并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是,总体上看,挂靠经营现象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蔓延的势头。挂靠经营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旅行社行业的一个顽症。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挂靠经营现象的旅游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并提出一些应对建议,供相关的管理部门参考。

二、旅游市场监管的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的描述

(1)模型的假设。在本模型中,共有两个参与人:监管者G和被监管者W。其中,监管者G包括在旅游市场上能够对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管权力的各个政府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纠风部门等)。这些部门同属于市场监管者,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被监管者W则包括旅行社和挂靠者。他们同为监管对象,并且都能够通过挂靠经营获得经济利益,属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挂靠经营被监管者W挂靠经营不挂靠经营监管者G监管-C, -L-C,0不监管-P,E0,0图2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监管的博弈,实质上就是监管者G与被监管者W两个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博弈。

(2)监管者G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1={监管,不监管};被监管者W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2={挂靠经营,不挂靠经营}。

(3)G的支付为:对W进行监管,将付出一定的监管成本C(含调查取证的成本和对检举揭发者的各种奖励等);在W未进行挂靠经营而采取不监管的行动时,G无须付出监管成本,其收益为0;在W进行挂靠经营而未采取监管行动时,将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为P(P>C)。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我国旅行社业挂靠经营现象的市场监管博弈分析(4)W的支付为:进行挂靠经营,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E;采取不挂靠经营策略而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无额外收益,其支付为0;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受到监管者的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所蒙受的损失为L(L>E)。

2.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由图2可以看出,这不是一个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然而,由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可知,此时必然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1]。

三、模型均衡的指导意义

1.被监管者W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明,γ*为W实施挂靠经营的最优概率,亦为监管者G能够容忍其挂靠行为的底线。如果W越过此底线,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为G将所不能够容忍。在此情况下,实施市场监管,制止并处罚W的挂靠经营活动将成为G的最优选择。反之,如果W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则能够为G所容忍。在此情况下,G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对其实施监管。当W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时,G对其行为的容忍程度已达到了极限。从G的角度看,此时实施监管与不实施监管所得到的利益相等。因此,G的最优选择是随机地对W实施监管或不实施监管。由此可见,在市场监管的条件下,当W以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时,可能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

从(1)式可知,W的最优概率γ*与G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C正相关,而与G因失职而受到上级部门惩罚的代价P负相关。因此,降低G的监管成本和加大对G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能够刺激其实施市场监管行动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降低W进行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

2.监管者G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给定W实施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为γ*,G将选择以θ*的概率对其实施监管,并得到最大化的期望收益。如果G以θ>θ*的概率实施监管,则W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反之,如果G以θ<θ*的概率对W实施监管,则W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挂靠经营。当G以θ=θ*的概率实施监管时,W的最优选择是随机地选择挂靠经营或不挂靠经营。

另外,从(2)式可知,G的最优概率θ*取决于W因被监管和处罚所蒙受的损失L和W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所得到的额外收益E。其中,θ*与E同方向变化。当E增加时,θ*将提高。当E减少时,θ*将降低;与L反方向变化。当L增加时,θ*将降低。当L减少时,θ*将提高。因此,降低W的额外收益和加大对W的惩罚力度,将降低G的最优监管概率。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受到政府部门惩罚所承担的损失程度,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最优概率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当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预期到他们因挂靠经营所蒙受的损失大大超过其进行挂靠经营的收益时,可能会对挂靠经营产生一种得不偿失的判断,从而减少甚至放弃进行挂靠经营的企图。另一方面,当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减少或放弃挂靠经营的企图时,政府部门无须象挂靠经营活动猖獗时那样进行繁重的市场监管工作,从而使监管的成本和概率随之下降。

(2)政府部门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对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的挂靠经营活动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显示,政府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实施挂靠活动的最优概率正相关。因此,当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成本增加时,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进行挂靠经营违法活动的概率必然会上升。反之,则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将下降。所以,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必须设法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经济的手段,降低监管的成本,以达到遏制挂靠经营现象的目的。

(3)上级部门对失职的旅游管理部门的惩罚力度,也是制约挂靠经营违法活动一条有效途径。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显示,政府部门因在监管挂靠经营方面失职而受到上级惩罚所付出的代价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的挂靠经营最优概率负相关。作为理性人,政府部门同样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上级对其失职行为的惩罚力度,直接影响到该部门自身的利益。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旅行社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活动中的失职行为做出较为明确和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当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挂靠经营活动的监管出现缺位或监管乏力时,其上级部门不能依法进行惩罚。这大概也是导致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旅行社挂靠经营活动监管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予以纵容和包庇,造成当地旅行社行业挂靠经营的违法活动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2.建议

(1)加强旅游法制建设。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指出,旅行社的挂靠经营行为为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2]。但是,这部法规并没有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为此,建议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增加关于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失职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刺激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对挂靠经营现象进行监管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降低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进行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和提高旅游市场监管的效果。

(2)加重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即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由于上述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选择是否进行挂靠经营时,通过对挂靠经营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与因此可能蒙受的损失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能会得出值得冒险的结论,并做出进行挂靠经营的决策。因此,适当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处罚规定,加重对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惩罚,使其预期到因挂靠经营可能受到的惩罚超过预期的收益,从而打消挂靠经营的念头。这样,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旅行社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减少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

(3)改善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造成较高的监管成本,直接制约了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针对这种情况,作者建议,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条件,改善旅游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测网络,精简市场监管队伍,降低市场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4)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我国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对旅行社挂靠经营现象的监管效果。因此,应通过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以承担繁重的旅游市场监管任务,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的旅行社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建祖. 企业内员工间知识互换的博弈分析[J].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网刊,2004(12).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司编.政策与法规[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

第3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旅行社行业问题;《旅行社条例》;疑问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0-02

1 旅行社行业问题

中国旅行社行业先后经历了政治接待、民间外交、创汇外贸和产业经济等多个发展阶段。无论从经营范围、接待人数、旅行社数量还是外汇收入上来说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旅游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在以一种粗放的、规模不经济的方式发展,并且出现了一系列市场问题,主要表现在旅行社企业之间低价恶性竞争以及“零负团费”现象充斥旅行社市场,严重危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我国旅行社市场面临的侵害旅游者利益,不健康的价格策略,使“零负团费”等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顽疾”退出市场成为行业面临的迫切问题。本人认为低价竞争、“零负团费”等现象根源于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运作模式,图1为旅行社运作关系图,无论在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产生现如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图1旅行社运作关系图

从旅行社方面来看,各旅行社在业务上从产品开发到组团乃至接待全方位出击,并无批发、零售的主营差异。加之旅行社产品的特性和市场主体过多,面对同一目标市场开展经营的旅行社多是在低层次上展开价格竞争,而服务质量却在直线下滑。旅行社为了维持生存采取“零负团费”等低价策略,当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时,旅行社却未把质价不符、产品线路和具体服务标准在合同上明确说明,而基本上是含糊其辞、蒙蔽消费者。且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旅游者维权意识薄弱,违背合同的条款、利用合同漏洞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旅游合同纠纷不断。另一方面,旅行社在“零负团费”这种价格策略下,将风险转嫁给地接社和导游,要求导游垫支团款,出现了“买团卖团”的现象。

从导游方面来看,导游基本处于无工资、无福利,却有很多支出的状况,旅行社在“零负团费”的运作模式下,旅行社拉拢游客,为保证收支平衡,要求导游支付人头费,而导游从自身来讲,只能将目光投向旅游购物企业、旅游景点、增加自费项目,诱导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非常”手段来获取回扣,获取自己收入,最终危害旅游者的切身利益。

从旅游者方面来看,旅游者不能理性消费,维权意识薄弱。旅行社价值链的最底层是导游,在游客面前导游代表整个旅行社的形象,而其为保证自己的收入只能做出危害旅游者的行为,导致游客的投诉数量不断增加。

旅行社运作过程中的复杂关系,每个环节都需要改进,只有运作模式发生改变才有可能遏制旅行社市场上的诸多问题。旅行社运作方式的改变需要两方面的压力,旅行社产品是有一系列元素组合而成的,只要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产品,政府方面可以制定一系列针对上述环节的服务质量标准,让旅行社产品的服务质量可以有标准可依,也便于旅游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旅行社要尊重游客的知情权,通过合同形式将旅游行程,购物次数,住宿用餐标准明确说明并清楚告知游客。同时,需要游客自下而上的维权意识的增强。

当然,我国旅行社投诉处理程序复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当高,而赔偿限额相当低,这两方面的落差也会致使游客选择放弃维权,放任侵权行径。

旅行社改变运作过程还需要动力,旅行社作为企业,是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只有未来模式能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促使旅行社主动做出改变,使“零负团费”等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退出市场。

2 《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变化

《旅行社条例》相对于《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主要亮点表现在极大地降低了旅行社的进入门槛以及加大了旅行社管理、处罚力度。这些修改是在总结我国旅行社业发展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行业内现存问题,为更好地适应、规范行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

针对低价竞争、零负团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旅行社条例》专门作出了扭转旅行社低价模式的相关规定。我们按照上文的旅行社运作关系图来看《旅行社条例》相关条款,从旅行社方面来看,《旅行社条例》在旅行社经营方面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对旅游合同解释有争议的,要做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这些规定是从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即业务的第一环节进行的规定,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低价模式。另外还在合同、委托、导游服务等业务过程上做出了严格规定,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由于游客投诉的主要问题就是导游增加购物次数获得回扣,因此《条例》规定必须就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做出明确约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条例》也规定旅行社要支付给导游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缓和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进一步可以减少导游做出有害于旅游者的行为。

从导游方面来看,《条例》规定导游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等。针对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接待低于成本报价的团队。从旅游者方面来看,《条例》较《管理条例》对于旅游者投诉的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说明。

对于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旅行社条例》做出了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运作。

可是,我们何以认为《旅行社条例》可以根除旅行社的行业问题,推动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呢?在《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能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但是早在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就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难道只因为《条例》对于这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行业的低价运作模式就可以消除吗?除此之外,由下表我们可以看到《条例》与《管理条例》在经营和处罚方面的内容,在大多数对照点上都有涉及,也就是说在《条例》上的禁止性规定《管理条例》上也有说明,可是并没有产生效果,这不得不让人们产生疑虑――《条例》是否可以依靠这些稍显细致、惩处严厉的规定根治行业问题?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是否能够贯彻彻底也是值得探讨的。虽说《条例》较《管理条例》对于各项违规行为的惩处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说明,但是在现实的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说明,比如说处罚的执行方是谁,处罚的具体程序等。况且旅行社产品是体验性产品,旅游产品的质量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的,而对于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应该有具体的标准的,否则无法进行惩处,也会产生某些旅行社与政府官员勾结的现象。即使是可以明确判定旅游产品质量有问题,《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条款有出入。因此《条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也成为新条例的问题。

3 《条例》的实际效果

3.1 旅游产品涨价

为避免触犯《条例》,旅行社部分线路产品价格大幅涨价。如北京神舟国旅2010年1月泰国旅游线路价格为2780-4180元/人,并且承诺价格为2880元/人的线路不强制购物,但是会有自费景点,价格为600元/人。而在2009年5月前此线路报价大致为2000元/人左右甚至更低,可见旅行社产品线路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

旅行社规范旅游产品报价,合理涨价,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竞争,为消费者提供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旅行社涨价或许无法避免,但是各旅行社旅游产品报价具有差异性与竞争性,为了应对《条例》,如果旅行社结成价格联盟,谋划集体涨价,显然又会侵害旅游者的利益。

3.2 投诉数量

2009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公示的15件质量投诉,《旅行社条例》实施后,2009年第二季度(3-5月)正式立案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有效投诉15件,共涉及14家旅行社。游客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导游员擅自压缩旅游行程、频频增加购物次数、引导游客进入“老乡店”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9件;反映减少游览景点、导游不尽职责的2件;反映由于组、地两社导游员之间发生肢体互殴进而侵害游客权益的1件;反映出境游购物问题的2件;反映出境未成行的1件。可见《条例》开始实施投诉数量并未大幅度减少。

4 疑问与思考

4.1 与相关法的衔接

《条例》的法力效力层次偏低,一旦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或其他赔偿问题,会根据相关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因此《条例》各条款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是引发问题的导火索。如上文提到的产品质量问题赔偿金问题,《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金额不一致。

4.2 可操作性

《条例》一些条款过于格式化,缺乏弹性不灵活,实操性不强。法律责任一章内容,处罚力度甚至可以大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当然这可以使企业规范经营,令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在我国投诉程序复杂、成本过高、监督检查方和处罚方不明的环境下,这样的处罚条款是否真的能起到预期的目的呢?

4.3 法律公平性

合理的分工体系是旅行社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分工体系下的各类旅行社的法律法规责任也不尽相同,笼统地说旅行社经营商的法律责任要大于旅行社商,因此,要想我国旅行社市场尽早形成合理的分工体系,《条例》应加以引导,将各类旅行社的法律法规责任区别对待。

5 结语

不可否认,《条例》修订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顽疾,可以说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但是《条例》毕竟是规则性条款,未通过市场检验就开始实施,不免会发生侵害旅游企业利益或者让不法旅游企业有机会利用条款漏洞危害旅游者的行为,因此要彻底走出行业困境,一方面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制度化环境,另一方面,旅游企业要有自发形成合理分工体系的动力和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环境,杜绝危害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晨.旅游业“柠檬市场”现象及其规避对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5):20-21.

第4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旅行社 挂靠经营 利弊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

1.内涵

挂靠经营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允许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牌子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1]。

2.挂靠经营旅行社的特点

(1)挂靠旅行社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被挂靠旅行社缴纳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即作为这一时期的挂靠费用,一般为3000元~5000元不等的挂靠费。

(2)挂靠旅行社对外多冠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业务部等名称。挂靠旅行社为了逃避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在挂靠时通常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等名义存在,这样既可以逃避检查又可以利用旅行社的品牌赢得旅游者的信任。

(3)挂靠旅行社不受被挂靠旅行社经营管理规章的约束,在财务、人事、业务网络上相对独立甚至完全独立。一般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对外使用旅行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并且独立操作团队,而正规的旅行社对服务网点、营业部等实行统一的管理、财务、招徕和咨询服务,团队必须交由总部操作。

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利与弊

1.挂靠经营带来的益处

(1)设立更简单。旅行社挂靠经营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团队操作,不用为了因交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后不再有流动资金而愁眉不展,而且减少申请设立正规旅行社的繁琐条件。只要以设立门市部或服务网点为名进行申请即可,更简单、方便。

(2)运营灵活,易于生存。挂靠旅行社因不受被挂靠旅行社规章制度的束缚,因此整个运营体系更灵活,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变化。虽然其生存能力较弱,但面对冲击时,因其成本小,所以在某些程度上比大旅行社更适应环境的变化。

(3)扩展业务,提高效率。旅行社对其挂靠社严格管理,进行整体操作,积极设计、研发新线路新产品。挂靠社统一价格,提高服务质量,这样不仅使挂靠社灵活操作,被挂靠社获取收益,而且可与其他大社相竞争,达到双方获益。

2.弊端

(1)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挂靠经营,虽说给挂靠社带来了很多方便,并且表面上减小了压力,但实际上却加速了企业的灭亡。旅游者寻求低价位商品,而挂靠旅行社为了吸引旅游者,一味降价,甚至低于其成本进行操作,渐渐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而挂靠社最终的结果则是倒闭。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对被挂靠旅行社自身来说,出租本企业业务经营权,必然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运行不利,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搞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命运往往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初期,旅行社业务和规模扩张很快,表现为一派兴旺景象;

第二种是时间不长就会出现麻烦,如被挂靠旅行社业务逐渐下降,待收款项逐渐增多,财务状况走下坡路,挂靠旅行社状况混乱等。

第三种是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状况急转直下,因为挂靠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使得企业品牌高度受损。质量纠纷、债务纠纷日渐增多,使企业举步维艰[3]。

而被挂靠旅行社最终的命运只有两种:一种是悬崖勒马,下决心清理挂靠部门,积极扩展旅行社业务,使企业洗心革面;另一种则是一蹶不振,艰难度日,甚至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权债务难以处理。一方面,挂靠社不确定性高,组团旅行社经营者担心团队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拖欠地接旅行社的团款,使得地接社零团费或负团费操作。另一方面,挂靠社因流动资金少,在业务繁忙的旺季往往资金周转不灵,这就迫使地接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不拖欠酒店或旅游车队的款项。这样就形成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地接社拖欠酒店、车队这样一种三角债的局面。而因为挂靠社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组团社在收取客人团款时很难一次性收回,使得三角债问题越发严重,债权债务难以处理[4]。

三、解决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措施

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恰当的措施解决此种问题。

1.宏观上使旅行社业积极向垂直分工体系演化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指的是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各个市场区域和旅游产品流通环节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要解决中国旅行社水平分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对水平分工体系进行改革。应向旅游产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将我国旅行社的水平分工体系转向垂直分工体系,让大中小旅行社各尽其职,真正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化。

2.中观上修正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

(1)按旅行社规模大小制定不同层次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按旅行社经营场所的面积、从业人数等确定不同等级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并对新旅行社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如查到旅行社规模有所变动又未及时予以上报的给予重罚。

(2)制定更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老社、强社、大社及新社、弱社、小社的差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单纯凭业绩定输赢。要使业绩与服务质量作为共同的指标,且针对旅行社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进行较公平的评比。让旅行社专心提高服务质量,只有服务搞上去,业绩才会跟上来。

(3)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简单地指出挂靠行为属于出租、出借及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处罚方法。因此,需定出单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什么是挂靠经营,此种现象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处理,以避免旅行社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经营行为。

3.微观上加强旅行社内部、外部的管理

(1)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上文的法律条文中指出相关惩罚办法,但此种处罚对挂靠旅行社及被挂靠旅行社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因此应加大惩罚力度,此种现象一经发现便处以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做到杀鸡儆猴,使整个旅游市场规范化。

(2)改善旅游市场监管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仍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手段相对落后,造成较高的成本,直接制约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因此,应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手段,做到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作的隐性问题。并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内部加强管理。旅行社挂靠经营这一手段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被挂靠社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宣传自己的品牌,但由于挂靠社的不确定性强、流动性大,因此长期下来毕竟会给旅行社带来损害,并且影响其声誉。因此,为了旅行社的健康发展,内部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门市部、服务网点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杜绝挂靠现象的发生,确保旅行社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旅行社门市变脸三问.四川日报,2009-9.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2.

第5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然而,我国旅游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保险业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旅游保险产品结构、数量方面与游客实际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单一的保险宣传形式、营销方式与多层次消费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保险经营者对于旅游保险都存在认识上的问题。这其中关键问题在于解决保险经营指导思想问题,促使旅游保险由低效益型转变为高效益型险种。

为了使我国旅游保险市场蓬勃发展,就必须走出旅游保险的误区。目前,在旅游保险中主要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误区之一:旅游消费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风险不大或无风险可保。

旅游是一种由实物和服务构成的特殊产品,其消费既包含物质要素、又包含非物质要素。旅游产品的丰富多样性和涉及行业的众多性,集食、住、行、游、娱、购六种具体消费形式于“一体化”,使旅游具有综合性特点;旅游产品在空间上的不可移动和不可储存性;旅游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发生和同时结束的特性;旅游因能满足游客外出游览所追求的真正快乐和情趣,作为一种精神消费产品具有娱乐性。

旅游产品的特性决定旅客旅游期间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如从保障的风险责任方面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又有人为因素导致的责任风险,甚至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保险业作为特殊服务领域,旅游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包含有形的财产、人的生命或身体,又包含无形的责任、费用、及利益。从保险人承保的空间和时间范围来看,既有乘坐运输工具的运输阶段,又有住宿期间;还包括旅游景点以及娱乐场所等。保险品种涉及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

误区之二:游客误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可替代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现行旅游保险为游客提供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旅游救助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为确保旅游保险业务的实施,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在与旅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根本区别在于:

(1)保险业务的属性、实施方式、保障对象不同。前者属责任保险,以强制方式实施,由各个旅行社自行投保,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为直接保障对象,旅客为间接保障对象;后者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自愿方式实施,通常由旅行社代旅客以团体方式向保险人投保。

(2)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间不同。前者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为一年,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对所接待游客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致经济损失和费用(医疗费、交通费及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后者限于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致死、或有关医疗费用。

两个险种的责任范围既有交叉、又有重合,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不能替代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团体旅游的情况下,当游客离开旅行社自由活动期间等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倘若旅客采取非团体方式出游,旅客在旅游期间的有关风险,如旅客个人过失或身体疾病引起的经济损失,若没有投保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则其经济损失的结果必须自己承担。

误区之三:旅游保险经营微利或无利可图

辨证看待旅游保险盈利问题,应正确处理好保险业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之间以及保险经营管理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一,保险经营者应从整个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到发展旅游保险不仅对于发展旅游业、维护整个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而且对进一步寻找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开拓保险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是建立在以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前提的,只有把市场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作为保险企业开发和研究产品的源泉或动力,把为客户服务作为经营的最高宗旨,才能够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多的市场,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

第二,正确认识旅游保险经营效益与保险经营管理之间的内在关系,是转变保险经营理念、改变旅游保险现状的前提。保险经营管理者在管理和决策上应高度重视旅游保险市场的开发和研究,并强化管理意识,以提高旅游保险经营的实际效益。一旦主观上对保险赢利缺乏正确认识,经营者没有内在动力,就会造成旅游保险险种、展业方式、营销渠道单一化,从而导致客户少、业务量小,在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高赔付、低效益,经营者就更没有积极性。由此循环往复,使得旅游保险陷入一个怪圈。

以上这些问题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都将迎刃而解。旅游保险的黄金发展期已经来临,相信旅游保险的火爆也将为期不远。目前,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尤其是对短期意外险,这为保险公司加快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春意盎然的今年“五一”长假,良好的出行天气再一次激发了又一轮旅游到来。由于长假期间出行人群的猛增,无疑是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时机,每家保险公司自然不会错过这样的机遇。其实,每年的这个时候也是保险公司最忙碌的阶段,各家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主打险种,希望在假日经济上好好地分“一杯羹”。

来自北京市场的一项统计显示,近几年,北京市民每年出游的人数高达数千万人次,而出游者中有7成游客还没有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尽管目前“假日经济”的“火热”并持续升温和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温不火”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从各家保险公司老总的言谈话语中依旧能感受到,他们对旅游保险市场的一份期盼和对旅游保险发展那份坚定的信心。面对“五一”黄金周,不仅外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新型旅游险拼抢黄金周保险市场。像人保财险的“综合性自驾游保险”,太平人寿的“中联车盟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太平洋寿险的“世纪行B”综合交通工具险、“逍遥游”旅游险、平安的“一路平安春之旅”保险卡等等,这些产品在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的同时,在营销手段和服务上也大胆创新。目前国内投保方式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旅游者除了在旅行社及其门市可以购买旅游意外险外,还可以选择很多新的渠道,如手机投保航意险、手机钱包投保意外险。太平洋寿险有关负责人介绍,用户只要通过发送短信,就可以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手机钱包”的保险金额分为10万和30万两种,保险期间从1天至30天共有8种,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费从3元至90元不等。这种新型的投保方式超越了传统投保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短期出行的游客只要拥有“手机钱包”,就可以随时随地为自己的旅途增加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6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旅游业;高职毕业生;现状调查;职业道德培养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是“无烟工业”,是“投入少,回收快,回收高”的经济产业……。从改革开放起,旅游产业被冠以各种各样的头衔,全国各个地方都在发展旅游经济,要把旅游业建成当地的支柱产业,而且有好多地方也确实吃到了甜头,例如早些年的周庄,近几年的西塘,都是由一个不为人知的小村庄变成了旅游者的梦中水乡,当地人均收入也大幅度地提升。同时,旅游教育也遍地开花,基本上每所高校都会开设旅游专业,在为旅游市场提供了大量的人才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旅游经济的高速发展存在着很多不良因素,如:旅行社恶性竞争、导游素质低、星级旅游酒店服务不达标等等。有学者认为,学校教育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但我认为学校教育可以提高旅游业人才的整体水平,却并不能改变旅游业的不良现状。

一、从高职旅游毕业生现状调查探索旅游业存在弊端的原因

(一)我校高职旅游毕业生现状调查及结果分析

首先对我校旅游专业近三年50名毕业生进行抽样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1.毕业后的第一份本专业工作是什么?工资待遇如何?2.到现在为止换过几份工作?3.在工作中觉得自己的能力和待遇对等吗?4.与同行业其他工种相比有优越感吗?5.职业道德问题遭到客人投诉的频率。WWw.lw881.com6.如何看待旅游行业职业道德?7.会在本行业奋斗终身吗?

调查结果显示,30%的毕业生对现在的状况比较满意,个人能力得到了团队的认可;40%的毕业生对现状不满,但变动可能性小;10%的毕业生已经考虑转行,感到在公司没前途;20%的毕业生没有从事旅游业。根据结论显示,旅游毕业生现状不容乐观,除了专业技能过硬、热爱旅游业的学生,50%以上的学生认为旅游业行业竞争激烈,生存困难,很多情况下很难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二)旅游行业职业道德问题产生根源分析

1.导游行业

(1)旅行社恶性竞争,导游做替罪羊

旅行社多如牛毛,再加上不少旅行社又钻空子,而“旅游蛋糕”就这么大,结果必然要引起恶性竞争。恶性竞争的结果就是“零团费”、“负团费”的普遍出现。旅行社仅靠计划内行程,所获利润很低甚至无利可图。在这种形势下,旅行社要生存,就只能把危机转嫁给导游。因此,现在很多导游在旅行社带团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更不用说其他补贴了。有些旅行社还要求导游交钱买团,即所谓向旅行社交人头费。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带团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就不是让游客吃好、住好、玩好,而是如何能把买团的钱挣回来,把工资挣回来,把补贴挣回来。导游似乎是情势所迫,一接到团就开始掉到钱眼里了。于是,旅游团游览景点的时间压缩了,购物的时间增加了,甚至计划内游览的景点减少了,计划外购物和游览增加了,旅游团变成了采购团,导游变成了导购。总之,在这样的旅游中,游客得到的服务降低了,花出的钱增加了,导游的职业道德也丧失殆尽了。

例如,北京发团到九寨沟的双飞三星团价格在2000元左右,这2000元也只能买个往返机票及3晚的3星宾馆食宿,剩下的包括门票(九寨沟门票310+黄龙200=510)、导游服务费、司机车费等等,已经远远超过了游客所支出的团费,那么这么大的差价这么办?导游来补上空缺,每个人100~150元的人头费。导游没有工资、没有医保、没有社保,有的只是无尽的人头费充当旅行社的替罪羊,赚钱的同时背负着极大的风险和极坏的骂名。比如说旅游购物,这不是导游决定的,早在游客出行之前的“旅行社运行计划表”里面就要求了必须去哪些购物点。导游不过是严格按照计划表办事,同时也要在抹平自己3000—4500的“人头费”同时再赚点生活费。

(2)导游收入稳定性差

导游的收入时高时低,有的时候一个台湾团全程也会有消费十几万的,但那只是凤毛麟角。更多的导游是怀揣着带游客游览家乡名山大川的美好愿望,背负着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的恶果,一趟一趟奔波在弯曲盘旋的山路上。靠自己的辛勤劳动,靠自己优质的服务,靠自己全面的讲解,靠自己的人格魅力,去努力挣取自己该得的钱。

不同地区的导游收入也有天壤之别,欧洲游导游最挣钱,旺季有5万元左右收入,东南亚游导游旺季的月收入大约为欧洲游导游收入的1/5,大部分在1万元,我国高收入导游月收入旺季可有1到2万,淡季在1到2千,一般带出境游,需要精通两种以上的外语。中等收入导游月收入旺季可有5千到1万,淡季在1千元左右,一般是热点境内旅游线低收入导游月收入旺季可有2到3千,淡季只有400元基本工资。

导游的收入非常不稳定。近些年来,随着旅游信息透明度不断提高,客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旅行社大打价格战,甚至出现了“零团价”、“负团价”、“零综合服务费”等恶性竞争现象,旅行社将这种价格压力和经营风险又转嫁到导游身上,通过导游“无工资上岗”、“支付团费”等方式来降低旅行社的支出风险,而导游则通过“诱导顾客购物”、“增加自选景点与活动”等不合理方式寻求“回扣”、“佣金”、“提成”等来获取收入,导游的职业角色也慢慢产生扭曲,从单纯的服务角色变成了复杂的中介或角色,造成导游服务内容的变味、导游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导游队伍的腐化,引发了许多行业争议和游客投诉。

2.酒店业

到饭店去食宿,游客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那就是接触到的饭店服务人员年轻人居多。据调查,到饭店工作的基层服务生,一般超不过2年,符合人们常说的服务员吃青春饭、“临时工”的说法。我觉得,饭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相当一大部分原因与这个“临时工”现象有关。因为,服务员干的时间不长,业务和技能就不可能十分娴熟;服务员既然认为自己干的时间不会长,就会产生临时观念,就会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就会经常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就会很容易产生职业道德问题。那么,饭店服务员的“临时工”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呢?

通过对饭店经营者和饭店服务员的调查了解,可以看出二者各有想法。饭店经营者认为,饭店的服务工作从技能来说容易掌握,所以,不该给服务员过高工资。但是,饭店服务工作对服务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又是比较高的,因此,他们又不得不尽量雇佣有一定文化的大专毕业生。饭店服务员则认为,自己是有一定综合素质的人,年复一年重复一些简单的劳动,工资又比较低,长此以往,是不能被接受的。于是,除了部分可以升上去做管理人员外,一般的服务员就只好另谋高就了。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旅游从业人员身上发生的职业道德问题,主要原因是旅游业经济环境不规范、不成熟造成的。当然,旅游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不力,旅游从业人员本身职业道德素质或综合素质太低也是原因之一。

二、毕业生职业道德问题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高职旅游专业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应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个是学校的德育教育,第二个是从行业的改良人手,以免出现对冲效应,即“5十2=0”(五天的学校教育被两天的社会实践抹杀掉)。

(一)通过加强高校在校生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加强专业的旅游职业道德课程教育,这是进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在相关的课程中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对职业道德的理论和认识更加全面、深刻,有利于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

其次,加强旅游职业道德的实践教育。大学生职业道德的形成必须在实践中不断重复,才会成为一种习惯,从而内化为大学生道德信念,才会在将来的职业生活中化为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营造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教育环境。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类的校园文化活动,发挥学生社团的积极作用,重视对旅游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传统和阵地的建设与引导。

(二)行业解决对策

1.旅行社行业

(1)导游薪酬制度的改革

导游薪酬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为实现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和旅行社健康成长,必须探索合理的导游薪酬结构与公平的导游薪酬水平,提升导游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培育一支优秀的导游队伍。比如说可以借鉴国外的小费制度,“全职”、“自由职业者”与“兼职”的区分及其固定工资、最低小时工资的制定等等。

(2)导游管理模式的更新

监管导游私自拿回扣的现象,研究目前公对公佣金制实施的障碍,并建议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将该部分收入纳入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的征税范围,完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与落实,完善导服中心对“自由职业导游”与“兼职导游”的管理体系,完善对“全职导游”的管理体系等等。

(3)旅行社市场秩序的维护

旅游线路价格的制定,旅游线路的正常成本提示或者提供行业内高信誉度旅行社的线路价格,以杜绝“购物团”,大力宣传“纯玩团”,旅游合同格式的规范,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星级评定标准,以提高旅行社的知名度与信誉度。

2.酒店行业的解决对策

根据旅游专业近两年毕业生在本市酒店工作情况调查,普遍反映服务员的高素质、低收入“临时工问题”等。因此,解决饭店服务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可以按照如下途径:提高饭店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饭店服务员的工资是跟相关行业的同类员工相比工资待遇是偏低的,于是,就产生了以上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这样才能把人留住,把人才留住,把人心留住。

第7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一名合格的导游应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较强的组织应变能力,高度的责任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1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导游年审了,以往的每年,我都是在湖南进行年审,今年,却有所不同,年审地点不变,人却到了另一个省份,另一座城市,不变的是我还在继续从事着旅游,那下面我就来说说我的感受。

我学的是“旅游管理专业”,在大二时,我就开始学着带团,后来经人介绍,我来到了我们湖南最美丽的古镇——凤凰,做地接。当然,我以前也做过全陪,但全陪的工作让我觉得没有挑战性,所以我才选择地接,我认为做地接能让我更充实,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压力当然也更大,但我觉得要有压力才有动力,于是选择它继续走着。

我接待过来自全国各个城市的客人,有来自首都的,有来自山城的,有来自海拔最高的,有当官的,有做生意的,也有普通百姓,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漂亮的,有帅气的,也有长得寒碜的,有大方的,也有小气的,有暴躁的的,也有平易进人的,总之,各行各业的行行的,什么人都有,别的没学会,偏偏学会了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学对待,无论怎样的人,我认为,统一讲究两个字“尊重”,也可以扩展为“相互尊重”,“换位思考”那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

导游,是一个压力很大的工作,尤其是作为地接,那每次压力这么大,又怎么去解决呢?我想简明扼要的谈谈我自己的观点:第一:首先要学会尊重客人,尊重客人又表现在多方面,尊重他们的饮食习惯,尊重他们的个人隐私,尊重他们的美与丑,尊重他们一切的一切;第二:学会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想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人是一个复杂又简单的动物,再凶狠的人或是再善良的人都有自己的多方面的性格,不管他怎样,只要你站在他的角度上去说话,去处理问题,去解决问题,他就不会给你添麻烦,不给你添麻烦,自然就会给支持你的任何工作,支持你的工作,就会给你带来财富,那么一切又迎刃而解了;第三:心态放好,学会多表扬客人,多批评自己,哪里做得不对了,要先找自己的原因,再综合第二点站在客人的立场上去想问题并解决问题,如果团赚钱了,给微笑是自然,如果亏本了,告诉自己:没关系,下一个努力!也要给个微笑,所以心态要放好。最后总之要用心去对待每一个人,用心去做每一件事!

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一大部分,下面来总结第二大部分。

“导游”只是旅游行业一个非常渺小的一部分,旅游行业是一个链接性的行业,所以还有很多人,很多岗位是旅游行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景区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一个整体,小范围,带标着景区,大范围代表这那个县甚至那个市,态度好一点,客人就会觉得“这个景区真不从错,服务这么好,连工作人员都这么认真负责”自然而然就会给客人留下好印象,如果工作人员态度差甚至恶劣,客人就会觉得“这里景区的工作人员怎么会这样啊,这个景区都没有统一培训工作人员的,太没有服务意思了,这个景区太不行了”,虽然不说每个客人都会有这种想法,但绝不排除,所以,景区的工作的人员是旅游行业一个重要的环节,所以,我觉得,每个景区都要对景区的工作人员定时做好培训,这样的话导游在操作的时候,既简单又方便又轻松,自然也就能给导游的工作加分了。再举一个与旅游行业息息相关的岗位——开车的师傅。师傅别看那个岗位不需要说话,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但他起的作用确实无人能替代的,第一:每个景点与景点之间的路线,开始的师傅必须要清楚,熟悉,不能走错路,一旦路错了,轻则客人不满意,种则会给下面的行程带来很大的不便,因为很景点都是限时的,如果一但耽误了,结果将不堪设想,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第二:师傅不但要自己爱卫生,还要爱车上的卫生,时刻保持车内的干净和整洁,给客人留下好的印象;第三,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师傅不能乱说话,要配合好导游的工作,让客人玩得开开心。当然我只是简单的举了两个例子,还有其他很多很重要的岗位。总之,总结,又长大了,又成熟了,又学会了。

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2又是一年导游年审时,除了跟往年一致的网上课程之外,今年还新增加了微信平台这个新颖的年审方式,将导游员的年审工作与导游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让导游在工作生活之余都可以学习到各方面的知识。经过了四天的看视屏时间,确实感觉到导游的知识好比是文化大超市,要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只有你学不完的,没有你完全掌握的的。真想那句话所说的,知识就像海洋,无边无际,你可以尽情遨游。通过这几天的课程培训和学习,自己的知识面得到进一步扩宽,我清楚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应具备的素质:丰富的文化知识,较强的组织应变能力,高度的责任心。通过学习以及结合自身的经验我总结出,要做一个好导游必须:

第一、要丰富自己的内涵。通过自己的学习与实践,我深深的体会到,取得了导游证,并不代表你就永远是一个合格的导游员,而是要不断的学习、充实、提高。在旅游者的眼中,导游员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万事通”。导游服务是知识密集型的高智能的服务工作,丰富的知识、广博的见闻是做好导游服务工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否则会让客人产生反感。每个导游在工作实践中都会越来越感觉到“知识就是力量”的重要性,而我自己还是懂的很少,知的很少,远远达不到游客对我的要求。

第二、要有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在学校学习还没从事导游行业时,就有学姐跟我们说做导游有多么的辛苦,会不停的发生突发状况等着你来解决,有事还会遭到游客投诉,你的好意也许也不会被游客所理解,但是我们依然要时刻牢记导游的职责,努力的实施好旅游计划,作好联系、协调、讲解等服务工作。坚持“宾客至上、服务至上、为大家服务、合理而可能”的四大服务原则,细致、热心、周到的作好导游服务工作。一切工作以旅游者为出发点,以服务为出发点,时刻考虑旅游者的利益和要求,绝不能拒绝游客的合理合法要求。游客提出的不合理的、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和意见。

总而言之,旅游业本来就是以服务为主的行业,无论何时,本着服务至上的原则,跟游客多沟通,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导游经验,给游客一次舒心的、愉悦的旅程。

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导游证年审时间。我是一名新导游,年审对于我来说很新鲜,也是对于我导游工作的一种检验,这次的年审是通过网络视频学习完成的。仔细看完各位位专家的讲解,让我感触颇深,体会到了导游工作的内涵与精华,以及需要注意和学习的地方,充分补充了自身的欠缺。这不仅是对我们从事导游行业者的上一年总结和对下一年的展望了,更是一次发现自身不足和学习的机会。无可否认我们导游人员的工作是辛苦的:在风吹日晒的时候,在别人休息的节假日,在人们呼呼大睡的凌晨,可能我们正忙碌着。我们的职业幸苦是必然的,但我们苦中一样带着甜。我们可以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我们可以广交良师益友,同事还能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更重要的是能给客人带来快乐,同时让自己也收获了一份职业的.满足感。

通过这三天的听课学习让我明白懂得了好多道理,要做一位合格甚至优秀的导游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平常都认为只要客人不投诉,自己能挣到钱,带完团就可以了。却不知其中有多少地方存在着不足。在接到计划直至最后的送团结束这个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可能会被我们忽略。如果你态度不端正,就不会很认真的带团只是敷衍了事,如果你做事不拘小节完全一个马大哈,游客怎么可能信得过你呢。给我们自己找好一个定位,要有服务的意识,游客是我们的上帝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但我们又得做到不卑不亢。我们导游员应该做到:谦逊礼让,待人热情,举止端庄,文明讲解,遵约守时,尊重他人,善始善终。导游是一个杂家,在提高自身修养素质的同时对文化要求也比较高,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历史上下五千年……就拿讲解来说,我们即使肚子里没什么货,导游词可以不完整,但我们要有自己的亮点和特色。在语言方面要做到:现场感、讲故事;导游要贴近游客、贴近生活、与游客互动。

时间匆匆过去,通过这一年的时间,我决定在接下来的工作情要做到如下标准:

1.在带领旅游团游览景点过程中,不再只是单一的讲解景点历史,而是应该穿插各种名人掌故,风俗习惯,不断提高本人的服务理念。

2.加深与游客的交流,在最短的时间内融入到游客当中。

并像陪伴家人一样对待全团每一位游客,尽量满足游客所提出的要求,虚心听取游客的建议,以最好的服务让每一位游客开心而来满意而归。

3.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向别的前辈学习,借鉴先进的带团模式,充实自己文化修养,进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4.在接到接团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做好行程计划,与全陪或领队及时沟通,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本次团队的第一手资料,从而更好的安排时间与行程,以避免因沟通不及时导致的时意外状况的发生,而导致游客的不满。

以上几点是我个人在这一年工作中学习和总结出的经验,同时经过这一年的工作也锻炼了我自己的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我相信在接下来的时间中我会很好的提高自己。

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和《四川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导游年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全市207名导游进行了审查,并从导游业务、扣分、接受行政处罚、游客反映以及年审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评,其中191名导游通过2007年年审,16名导游暂缓通过年审。于20--年-月--日圆满地完成了对全市导游的20--年度年审工作。现将年检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确保导游服务质量

20--年,我局有机地把导游管理工作与我市倾力打造攀枝花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工作相结合,在全市各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在推行标准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持证上岗等方面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我市导游服务质量,全市参审导游无一人被扣分,无一人被投诉。除此外,我们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依法进行监管。目前我市导游属于各家旅行社管理的有112名,属于导游服务公司管理的.有95名。

二、强化导游培训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20--年,我局先后举办了各类培训11期800余人次,组织完成了255人次的--年度导游考试报名工作,对全市所有在岗导游人员进行了较系统全面地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导游人员从业素质,提升了我市导游服务质量。

对于不参加培训、不服从行业管理的导游,我们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了暂缓通过年审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导游年审工作的通知》川旅发〔2011〕1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我局于20--年2月18日至2月27日,组织开展了20--年度导游年审工作。此次年审共有178名导游人员参加,全部通过年审。通过年审,有效地提高了以导游为主的旅行社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文化素养,全市导游人员队伍法纪观念得到了增强,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安排

一是专门召开局务会,对年审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上,市旅游局局长李霞要求,年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密组织,努力提高我市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2月18日,市旅游局副局长王维同志对参加年审培训的导游进行了开训动员,向组织和参加年审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市旅游局相关科室和旅行社负责人高度重视。为认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质量规范管理科和人教法规科把导游年审工作作为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对年审工作进行严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年审工作的通知、培训方案以及年审培训通知,下发到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各旅行社。各旅行社及时将年审的要求和规定通知到了每个导游人员,确保了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样形式,突出培训重点

这次年审,我们以培训一批政治思想强、业务精良、一专多能、品质高尚、素质全面的复合型优秀导游人才为目标,以导游人员服务规范及礼仪为主要内容,对全体导游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了相关拓展训练,进一步提高了导游人员综合素质。

三、加强导游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参训人员的管理。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尽可能地为参训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严格作息制度和课堂纪律,培训期间将参训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作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年审工作中,确保了培训人员、内容、时间、效果的落实。

当前,导游工作已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导游素质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地方旅游业的品牌形象和水平。为此,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旅游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大导游管理力度,提高全市导游人员的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导游证年审个人总结范文520--年导游年审培训结束了,参加培训总的感觉是,走出去,可以知道自己能力与水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长与短,有助于完善自己,丰富自己,提高自己。导游的知识好比是文化大超市,要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如果一个人有一桶水的知识和能力,再去做一杯水的事情,我相信就会做得很出色。通过这一阶段课程培训和认真学习,使自己知识面得到进一步扩宽,清楚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应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较强的组织应变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回顾这几年导游工作,今年是我出团率高,还得到游客一致好评。下面我根据本次培训结合自己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才能迅速实现自己成为合格导游这一质的飞跃。

一、明确使命,为游客着想

刘艳红老师-《旅游危机管理》中讲到,导游要一切以游客安全为中心,强化导游自我管理和旅游团队管理,真诚对待每一位游客。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旅行社的利益和信誉,维护旅游社的信誉是每一个导游义不容辞义务,但是,当你维护游社的信誉同时也要维护好游客

的权益,只有你为游客利益着想时,为游客制造快乐,当客人意见不统一或遇到不测问题时,客人也会尊重和理解你和旅游社。记得有次带团去南山,我是第一次去哪里,对那里具体情况不是很熟悉,到哪里后我没有想到山里羊肉那么贵,只是知道那里羊肉好吃,还比较有特点,在路上就给客人介绍那里怎么好玩,饭菜怎么好吃等等,可是到了那里不是这么回事,比我想象的差远了,怎么办呢?我不能让游客扫兴而回吧,我通过一些小游戏引导他们,让他们参观牧民家里并介绍牧民生活习惯和风土人情让他们对牧民有所了解,知道山区里的牧民生活艰辛,这里许多东西运到山里都是很不容易,尤其是蔬菜日用品等等。后来我的客人体谅牧民生活,吃的东西贵点也觉得还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没有计较那么多,度过开心的一天。因为他们知道我对他们是真诚的,真心的让他们在旅游中得到快乐,所以才配合我的工作为我着想。从此我得出导游工作是和人打交道的行业,要想和人打好交道,就必须了解每一位游客此行目的,每一位游客的性格爱好,采用不同办法对待,把游客集体利益和圆满完成带团任务放在首位。做到时刻鼓动游客不畏困难艰险,能在气馁时刻使游客面带微笑,能在困难中获得必要的外援,使游客始终对自己充满信心。加强游客的团结与协作精神,才能赢得游客的支持和帮助。不过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真诚,把他们当朋友而不是我的客人,以最真最诚去关心他们,照顾他们,你真诚付出就会有回报。

二、调整心态、充满激情

刘艳红老师-《旅游危机管理》中讲到,几万元钱一个团和几十元钱一个团,对我来讲是没有什么较大区别。要学会换位思考。把他们假想为你的亲人,使很多僵硬关系发生微妙变化,那样你肯定跑前跑后嘘寒问暖,把很多事情简单化,使游客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高昂的兴致。让他们觉得不虚此行,让他们留下难忘的印象。如果心态没有调整好,就会失去了激情,对客人的宣传不够,就会使他们在游玩中拾获不到快乐。导游从接到游客开始,就和他们产生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你必须把自己打进这个角色。我们必须把他们快乐高兴,遇到不快乐事尽量自己调整不要影响到游客情绪。这样你才能被他们接受。

要想提高游客满意度,导游自己必须做到;

一)是要讲解生动。要安排多彩的节目、动听的故事和运用感人至深的情感来凭吊古迹文物,要充分考虑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游心理和个体细致生活服务。

二)是要详细了解旅游全过程的各种情况,掌握及时与旅游团队进行有效沟通的方法。成功地带领、组织和引导团队,需要导游工作团队(全陪、领队、地陪、讲解员等)、司机和旅游者的互相支持,要详细了解旅游过程中的情况,掌握如何将了解到的情况告诉司机、团长和旅游者的渠道和方法,多采取鼓舞、激励等积极的办法引导大家顺利完成旅游活动。

三)是要经常关心游客生活。要与游客打成一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激发游客的旅游热情。要有自知之明,努力克服个人的缺点,充分发挥优点。

三、组织有序,合理控制

实践后的经验告诉我们, 游客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对新事物的开头, 而不是在末尾。导游员对某一景点的讲解最佳时间控制在 15 分钟之内, 如果天气异常冷热,那么讲解时间还要缩短。经验丰富的导游时常有这样一个感觉, 在对新的景点讲解或介绍时, 时间过长, 游客的兴趣会大打折扣,就是在听讲的游客注意力也会下降。由此可见, 导游员的讲解内容一般要以短小精悍为宜, 时间过长只能让游客产生疲劳和厌倦情绪。 那时,导游员辛勤的劳动只能在游客这种感情中付诸东流。为此, 导游员面对游客进行讲解时,应当尽可能地简短精练。而内容因人而异。张骏老师-《导游专业,专业课程教学》所指出,导游自己必须做到讲解内容根据客人的层次、兴趣、繁简适度,有计划性的算时间。比如走什么路,多长时间、应讲什么;什么样的客人适合搞什么娱乐活动,选择什么样讲解方法,确定什么样讲解主题,并将客人关心历史人物和事件引入到讲解词内,这样才能提高游客满意度,激发旅游者的游兴,使游客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高昂的兴致。介绍和讲解时一定要注意和讲究控制,任何长篇大论和不切实际的做法都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换言之, 导游员要善于控制讲解的时间, 要尽可能地精练简洁和恰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