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工作情况的汇报
×
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年我院审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件,得到特别保护案件件,占总数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编妇女案件件,强迫案件件,虐待妇女案件件。保护妇女案件件,占总数的。
一是设立了妇女维权席,聘请了九台市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聘书。九台法庭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聘请市、乡妇联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年,我院聘请人民陪审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维权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生与被告李艳红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岐较大,为了审理好此案,确实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切实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公开开庭三次,并在审理中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查明事实,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将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住宅楼判给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体现了照顾女方和孩子。在女方处的共同存款万元,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法院依法判处照顾女方和孩子万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财与被告张淑华财产纠纷一案,二当事人已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住宅万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过公开审理,合议庭查明,请求住宅万元中,有债务万元,供孩子读书花费万元,但证据不够充分。经过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认为,债务和花销的万元,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考虑女方领养孩子的现实,给予认定,其余万元财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万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女方给男方退付万元。通过审判工作,我院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了实处,做到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年,我院审理离婚案件件,其中判决离婚件,调解离婚件,调解率达%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诉被告李景军离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归各自耕种。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院坚持以调解为主,依法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审理原告季某要求与张谋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同意调解,但我院主审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当事人言语表情,没有轻意即刻下达调解书,而是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双爱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随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想离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写好了遗书。为此,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终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热心,化解了矛盾,换回了原、被告重新树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使原、被告重归于好依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是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做到了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公诉机关诉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卖妇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为名,在山东省临邑县买一名河南省郑州市通许县妇女周某某,领回九台市莽卡乡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将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钱卖给九台市胡家乡罗古村村民么某赃款被分掉挥霍。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判处王守王守君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李景新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罪犯,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法制宣传,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使当事人的纠纷在法院及时解决,是促进人民安定团结,保证辖区社会稳定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大庭,电视台《法制空间》等栏目就案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守法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措施。“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院坚持把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聘请义务执法监督员,弥补法院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监督性等特点,推进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实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三是处理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首先要提高对维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最基本、最切身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该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土地承包问题。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四是当事人自我依法保护观念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自诉,不能及时请求依法保护,导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有个别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院刑事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为有效遏止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加大究追与处罚力度。
Q:我的前夫成某是个无家庭责任感的男人。上班之余,就是“搓麻将”,只要在牌桌前一坐,老婆孩子全都不要了。连孩子发烧住院似乎都与他无关。孩子从入托到上小学,接来送往都是我一个人。我为此还上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来他表示坚决悔改,我也就心软撤诉了。可惜好景不长,他旧病复发,不光骂人,还动手打人。日子实在没法过,我坚决要求与他离婚。这回他倒是同意了,但条件是要孩子。而法院居然按照他的意思将孩子判给了他。孩子如果跟着他,会有好口忆日子过吗?
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依照《婚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院会依据上述原则,再结合审判实践,对不同个案作出不同判决。至于本案中你认为法院凭什么把孩子判给男方,因为我对具体案情缺乏了解,还不能妄加回答。至于你不服判决,准备上诉是对的,你应抓住二审机会,把要孩子的理由和证据摆得充足些,说不定孩子就能改判。万一不行,还可走另一条路,即离异双方轮流带孩子或半月,或半年一换。这样孩子既能得到父爱,又能得到母爱,对孩子的成长也有益。如果在上诉中提出这样的请求,也许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会更大些。
应该指定谁为孩子的监护人?
Q:我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女人。3年前,通过婚姻介绍所我认识了仪表堂堂的李某,被他的外表所迷惑,不久便与他结婚。婚后才知他有吃喝赌的恶习,婚后本性难改。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他性情残暴,动不动就拳脚相加,常常把我打得半死,我早就想跟他一刀两断,但一想到尚不满两岁的儿子将会缺爹少娘,就一忍再忍。去年春节,他在一个朋友家喝了不少酒,回到家后又没事找事地将我打了一顿,差一点送了命。这次我说什么也不想跟他再过下去了,在妇联和居委会的大力帮助下,办了离婚手续。本想这下苦日子到头了,谁知他以看孩子为由,隔三岔五到我的住处进行骚扰,一天晚上他又闯进我的房间,威逼我与他同床,我实在无法容忍,就趁他不备,用切菜刀将他砍死。如今我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将终身与牢为伴,我想委托我的大姐监护并抚养孩子,但被我前夫的表叔李某拒绝(孩子已被他抢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该法以宪法为依据,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妇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1994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4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我会积极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为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婚姻家庭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以加强妇女问题系列理论研究。积极提交提案议案建议,督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具体落实。
一是建设“四好”女职工,强化工会职责意识。加强妇女工作机构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去年底,我会召开了__区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会主任(女工委员)工作会议,把“四好”女职工组织标准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全区女职工工作围绕大局,目标明确,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是把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建设“两个全覆盖”纳入到“两个普遍”工作同部署同开展。截止目前,我会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61份,覆盖全区女职工近万人,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配合妇联等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我会建立了__区法律援助站工会工作站一个,从而改变了依靠妇联单一维权的局面,提高了妇女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优化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我会做了大量的工作,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到“六六”普法规划当中,营造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舆论氛围深入人心。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紧紧抓住“三八”、“六一”、 “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每年突出一个主题,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广泛宣传《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知识竞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了宣传教育覆盖面。
全区女职工的卫生保健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每年的“三八”节,我会针对全区女职工开展“两癌”检查,女职工免费体检等活动。同时向广大妇女职工普及了妇女保健知识,增强了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会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有待加强。私企女职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偏低、生育保险不缴纳等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有待提高。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而女性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三是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低技术职位劳动力供大于求,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下一步,我会将严格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创新思路,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__,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强化宣传,营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通过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爱妇女儿童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
以“三个代表”重量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常熟市妇联“关于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96周年的通知”精神,举行庆“三八”系列活动。旨在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教职工爱岗敬业,乐意奉献的精神,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二、活动设想:
1、组织广大女教职工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
2、举行2005·感动石梅巾帼风采石梅“十佳”事例评选活动。
3、2005·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板面展出。
4、举行2005·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报告会。
5、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
6、组织女教职工“迎着春光,我们相约去踏青”沙家浜一日游。
7、组织部分老师参加教育局举行的网上知识竞赛;文艺会演。
三、活动安排:
1、2月20日至3月10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2、2月20日至3月2日评选2005·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评选。
4、3月7日2005·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板面展出。
5、2月28日组织部分老师参加教育局举行的网上知识竞赛,3月4日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文艺会演。
6、3月12日组织全校女教职工“迎着春光,我们相约去踏青”沙家浜一日游。
为增强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干部维权能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年市妇联工作思路,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9、督促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完成两个规划达标(全年)
10、继续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抓好实事项目完成(全年)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自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妇女劳动权益法规,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人人知晓、人人保护。一是抢抓时机集中宣传,增强影响力。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同步考虑安排、同步宣传教育,紧紧抓住春节、“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劳动监察周、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机,在广场、小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女职工禁 忌劳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良好风尚。二是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强化渗透力。依托企业、社区(村)“妇女之家”、“职工之家”、“家长学校”、 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等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家庭”的“三进”活动,组织维权示范岗创建、法规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并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穿插纳入“文化走亲”、企业文艺表演中,将集中学习教育和日常潜移默化渗透相结合,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用工单位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平等就业权、劳动合同签订、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护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点,联合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对切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联合劳动部门强化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3.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权益保护触角。以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举措,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中维护妇女权益、实现妇女发展。一是开展扶贫帮困保障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两新妇女组织的作用,调查排摸单位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通过开展贫困母亲帮扶结对、微心愿认领、大病临时救助等形式,关心女职工的生活状况,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如,振兴阿祥集团已连续六年开展了贫困母亲捐助活动;久立集团、美欣达集团、红鹰集团等两新组织专门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业、结对村困难妇女的临时救助。二是组织教育培训提高竞争水平。立足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女劳动力的就业致富需求和城镇创业妇女的发展需求,加强同人力社保、科协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协调合作,重点办好妇女创业小户素质提升实务培训班、城镇下岗失业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农村4050失地妇女充分就业培训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讲堂”、“青年女农民大讲堂”等平台,扎实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三是助推创业就业提升发展能力。以“春风送岗位·妇女得实惠”为主题,组织女性用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妇女提供就业岗位、畅通就业渠道;联合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巾帼创业创新贷款”,为有创业意向的妇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与浙江大学妇女组织项目合作,以人员互派、项目互接等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指导,帮助妇女实现创业增收;着力推进“以‘培养优秀女经纪人、培育规模加工点、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与,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
二、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甚至还加入延缓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条款。
2.部分劳动权益时有侵害。虽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作了大量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仍然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无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时常以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等理由,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或让女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措施。
3.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针对两个群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源头保障。要以妇女为主体,通过开展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各项劳动权益的认识,引导妇女有序提出合理诉求,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要以企业为重点,通过广泛、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了解,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知晓率明显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280名农村妇女中,有108名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197名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198名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56名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依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为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因为土地问题闹得手足分离的也不足为奇,等等现象也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弱点。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鉴于我县土地承包制度以及顺延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在调查的280名妇女中有71%的妇女其承包的土地在娘家;有54%的妇女没有耕种自己的田地;有35%的认为出嫁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要积极争取。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调查的280名妇女中,有55名表示曾被配偶打过,占20%,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结合这次调研以及我们接待的来信来访案件分析来看,存在诸如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二是在体力上处于劣势,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先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也有一部分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拒绝做家庭暴力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2、婚姻问题存在的原因。受传统婚嫁习俗影响,在农村男女双方结婚一般为女嫁男家,男方地域方面明显占优势,而且受农村不良习俗的影响,婚前的财礼也常常成为两个家庭或夫妻双方矛盾的导火索。再者暴力侵犯与文化素质的高低息息相关,在农村村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也导致了家庭暴力频频出现。而且农村妇女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男性,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影响,广大农村妇女即使受了委屈,往往保持沉默,维持婚姻现状。
3、土地权益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农村土地顺延政策,导致广大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广大农村妇女的承包田在娘家,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二是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大都是男性,这也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者是丧偶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土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能随妇女的住所、户籍等变化而发生改变。三是长期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收益,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理所当然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属于兄弟,而不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