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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合同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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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合同管理

第1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各个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视。科学有保障的劳动合同既能有效维护普通员工的切身利益,也能保证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法律风险,在新时期下如何有效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业界人士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概述

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种类众多的合同需要进行管理,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合同形式,通过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劳动合同管理则是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过程,其属于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大组成部分。与其他合同管理形式相比,劳动合同管理具有以下的几个主要特征。

(一)重要性

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只有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才能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实现“双赢”,让员工在一种和谐积极的氛围中工作,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

(二)复杂性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过程,其中有很多需要值得注意的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企业全局的发展。例如,如何合理处理劳动纠纷、如何有有效进行成本控制等都是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内容。

(三)全过程性

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时候应该具有大局观,而非仅仅将眼光局限于眼前。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相应的管理工作都应该认真到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实施全程监控能够有效降低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实施。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

(一)劳动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签订形式上的风险。具体包括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企业没有按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而带来的风险;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三方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上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等三种类型。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企业未能分清三种期限的具体使用范围,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条款上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存在加大偏差,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点内容的约束不到位可能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雇佣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未能给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等。而在劳动合同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时候而未按程序进行变更,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需要相应的步骤,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作的话,法律风险随之而来。在具体的操作中,不管是企业或者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承担支付赔偿金、负责举证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四)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不同的风险分类,例如,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赔偿的话,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签订合同,后雇佣员工的制度。只有严格执行这项规定,才能使得一旦出现的劳动争议或者是纠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出现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劳动合同的文本必须按时返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后,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副本。这也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一大有利措施。最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各项条款内容。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重中之重。其中,对于试用期、竞业禁止、违约金等方面都应该重点有所规定,如果规定不明确或者是条款不明晰的话,带来的法律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于这几方面的内容应该格外留意。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足够数量的薪酬;其次,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切忌让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加班或者是额外劳动。如果确实需要进行额外加班,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足够的加班费等。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任意一方发生变化的时候,凡是牵涉到劳动合同变更的,都必须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的,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必须保留足够的材料以作为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佐证;其次,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够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同时,对于一些履行随附义务也不应该随着合同的解除或者是终止而停止,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的证明的、移交档案的、转移社保资料的等都需要企业配合处理。换言之,这些随附义务的履行才能有避免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争议和纠纷处理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相处。对于各种不得不进行的裁员行为给予及时关注,避免由于沟通不畅或者是赔偿不到位而造成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其次,当一些劳动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的时候,相应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随之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必须明确争议和纠纷的立案范围、仲裁时效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争议和纠纷,能够采取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最后,企业还必须重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的举证工作。举证工作不到位的话,企业也会蒙受一些不必要的各种损失。

四、结语

在企业管理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企业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有效规避各种风险,进而让企业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作者:郝猛 单位: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姚腾飞.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D].武汉理工大学,2014.

第2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5-0068-02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行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了建设行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工程建设行业应用广泛的执业资格有: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拥有这些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方能从事相关专业活动。

各种执业资格的具体岗位不同,但资格认定的法定流程是一致的。①建筑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等单位,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通过审批后,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③在相应专业领域执业。

各种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中,均列入了《建设工程法规》。可见,国家对建筑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要求。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院系,也应领会行业的教育理念,开设《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并加强其课程建设。

二、《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有:①形成了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②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优胜劣汰。③工程价格符合价值基础,有利于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择优选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企业认真编写投标文件,结合运用各种投标技巧,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实施承包的工程任务,进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的四大控制目标上,这四大控制目标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四大控制目标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有:①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④对合同变更进行管理;⑤及时做好索赔管理和反索赔管理。科学做好合同管理,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因此,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项目能不能承包关键在于能否中标,项目赚取利润的多少关键在于合同管理。因此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有两步关键,招投标是第一步,合同管理是第二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建筑行业企业运营的关键,也必然是建筑专业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教学整合

为了加强学生的顶岗实践,我们建筑工程系进行了多项教学改革。课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项。我们将《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由两门课程整合成了一门课程。

四、课程整合后的切入点

整合,不是单纯的合并。如何使两门课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是整合成功的关键。目前,各大出版社尚未出版我们适用的教材,因此我们仍然采用《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两本书。《法规》中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有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如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技巧、评标的方法,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如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的执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虽然是两本教材,但并不是讲完一本教材,再讲另一本教材,而是改变原教材中的章节顺序,使两本教材自然融合。切入点体现在以下两部分:①先讲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再讲解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②先讲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再讲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然后讲解合同管理具体内容。

五、教学内容与顺序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人制度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法律责任。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注册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第3章招标投标,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教学内容与顺序: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合同管理方法索赔计算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环境保护制度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第6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第7章质量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8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六、授课方法

由于法律条款较为枯燥,且晦涩难懂,又或者简单明了,但不宜掌握其精髓,所以授课过程中应该引入案例加以讲解,并利用习题,加深对条款的全方位理解。采用多媒体教学,便于引入大量案例及习题。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看似简单的一句法律条文,我们该如何理解透彻?授课中,可引入以下案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案例】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分析:不可取。混凝土强度提高了,但其他性能可能变差,比如脆性增大,容易造成构件脆性破坏,或抗裂度不能满足要求,影响构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设计单位考虑混凝土标号时,综合了设计规范中的各种因素,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即可,如需变更,须经得设计单位的认可。所以,虽然是提高了混凝土配合比,但也属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七、总结

第3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摘要: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的意义着手,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王洪会.入世后我国企业争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3,(3):54-55.

第4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law the risk is bigger, dissolve the legal risk is building enterprise i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problem.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correct the risk evaluation and take the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ntracting 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合同主体不合格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2.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2.5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而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3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3.1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如投资方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可考虑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3.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3.3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不仅是经济责任,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4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3.5 建立预警机制,对合同进行创新性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但是,市场千变万化,风险无时不在,为此,下列四点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具有创新性和全程监控的作用,一旦发生与监控有所偏离,就马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无收发货记录或合同收发记录有瑕疵,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货款清收等负面影响时,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向具体业务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最晚在收到货物两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货款的,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企业要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诉前保全、等权利谋求司法救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第5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关系

一、前言

由于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在无形中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使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的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

1.概述

现在劳动者个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加上新的法律出台,人力资源的工作也越来越专业化了。简单的说,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的五大变革:人力资源管理是所有管理者的使命将成为现实;人员招聘和解雇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成为留人的关键;主动管理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用工方式要因时因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劳动政策等也需要关注。因此,本文主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述。

2.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关系管理模块下的一个分支内容。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等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个研究领域和方向,人力资源说到底就是研究人的,研究人就离不开关系,当然要用到用人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有:(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规定,对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保障。(2)工资及加班费用计算。这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项,加班对劳动者来说就是需要补贴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是一种完全的保障。(3)女职工保护及未成年工人保护。这两种劳动者相对于男性职工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情况下禁用童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依据劳动合同对童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女性员工有很多特殊情况,如每个月的月经期、怀孕以及生小孩等情况,对此劳动合同中有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假期规范。(4)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除技巧。在面对公司和劳动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就要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人力资源策划、招聘、考核等,是参与决策层的管理工作。目前中国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还没有上述功能,所以人力资源专业目前的就业方向仅仅是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一般学术界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模块或者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核心思想,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

4.把握二者的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的一般关系,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决策。对于规划和战略来说,要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是在职员工的有效保障,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2)人力资源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对员工的福利和保障的职责,处理好成本核算管理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关系是人力资源的重要步骤。(3)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拔与录用。招聘时要与应聘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人力资源招聘的一个凭证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4)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让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习劳动合同,使管理者有劳动合同方面的基础,有利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5)人力资源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效绩是直接和劳动合同挂钩的,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帮助。(6)人力资源的薪酬福利管理与激励。福利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像人与饭的关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连接。一切都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方可进行处理。(7)人力资源的保障。保障主要是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基础保证,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没有劳动保障,所以这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关系。(8)人力资源的职业发展设计。职业发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公司在职业认定方面的重要依据,所以是二者之间关系的必然产物。(9)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的主要政策都是依据劳动合同制定的,二者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具有必然的联系。(10)人力资源管理的诊断。诊断的基本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都有着重要的联系。

5.二者的重要性关系

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分析如下:(1)劳动合同法对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特点,要求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表现,对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都是一种带控制的关系,因此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选择都是要以达到人人平等为基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这样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报酬计算都是由其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的,而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应拿到报酬的基本保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相应保障,对于执勤时间段出现的人身伤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规定判断是否为工伤,然后进行相应的资金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福利,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一些工厂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每位劳动者必须具有的一项权利,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岗位技术符合工作需要。(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社会中为数最多的工种,因此有相对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使其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袁平娜 单位: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第6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伴随20世纪的到来,意大利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进入垄断的发展阶段,跻于欧美帝国主义之列。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南北地区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资源的严重匮乏,决定了意大利具有“贫穷的帝国主义”的特征。政治、经济领域的急遽变化和转折,对会计研究领域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意大利会计研究呈现出纷繁歧异的局面。而相比于德语、英语、法语以及其他语言国家或地区,20世纪上半叶更是意大利本文由收集整理会计和管理学术研究的决定性时期。这一时期,似乎只有一个学者主导了意大利学术研究,他是gino zappa(1879~1960)。zappa的名声盖过了其他学者,但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其他学者的名字及作品更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诸如giuseppe cerboni(1827~1917)和他的学生giovanni rossi(1845~1921),以及zappa的老师fabio besta(1845~1922)等人在20世纪前期也有很多著述。本文有两个目的:一是总结gino zappa对于会计研究的贡献,并对cerboni 、rossi和besta在20世纪的一些成果作出评介;二是展示其他知名意大利会计学者在会计史、成本会计等领域的著名研究成果。

一、cerboni、rossi与besta的晚期作品

19世纪后半叶意大利会计研究由cerboni、rossi和besta所主导。而且,此三人对随后二十年的学术出版均有贡献。cerboni主要有一本专著,即“对记账法研究的自我反思”。cerboni(1902)的这篇论文一度成为他的“天鹅之歌”;这段时期记账方法研究非常流行——不光在政府会计领域,而且在企业会计领域也很受重视(见cerboni1901,1902;rigobon 1914)。canziani(1994:144)解释道“由于这段时期意大利经济发展引起企业业务的日益复杂,cerboni复式簿记系统的内在复杂性发展迅速。”

rossi(1901a,1901b;1907a,1907b)一度也是记账方法研究的倡导者,表现出类似的倾向。他的专著“nuovi studi di ragioneria e battaglie critiche(1907a),流露出传统与现代思想的碰撞。现代思想是指besta的思想,而不是zappa的思想,尽管besta在那时还并非会计理论的主流。

besta自19世纪的最后十年才崭露头角,而且一直到1925年之前仍是学者中的佼佼者。这一时期,他完成了三卷巨著——magnum opus(见besta1922,以及besta1880)。besta同时代表了另外一种“天然”的风格:从人文风格向非人文风格(物质风格)的转变。但是besta的思想仍然桎梏于“个体理论”(proprietary)框架,而未考虑到“主体理论”(entity)。总之,其理论体系仍然建立于资产负债表及其估价上。besta 的magnum opus(1922)的第一卷出版于1891,另外两卷则出版于1909年和1916年。besta认为会计的核心是“资金”,由主动(正的)和被动(负的)资金组成,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组成。设置第一类账户是为了反映不同类型的实账户(资产与负债),第二类是为了反映虚账户(即资金总量的变动)。资产与负债的变动决定了相应资金的变动总额;因而分录必须是双重的。besta把“实账户”称为“存量账户”,而把“虚账户”称为“衍生账户”。

besta把所有的交易看作业主权益的变动,并因而只确认两类交易的影响:会引起单一账户资产的增加,或者资产的减少。总结为:正向变动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净资产增加的幅度;负向变动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或净资产减少的幅度。复式簿记系统要求总资产及其变动账户与总资产要素(资产、负债)账户应反方向,从而,第一类账户,正向变动记入“credit”(贷方),负向变动记入“debit”(借方);而第二类账户正向变动记入“debit”(借方),负向变动记入“credit”(贷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esta是将会计与经济理论建立联系的第一人。besta将会计定义为“经济控制科学”,适用于任何性质企业或经济体——个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或公共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他所谓的经济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这意味着“控制”不仅包括计算、估计、推测以及最终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日常管理工作;且涵盖敦促经理、员工履职的“管理规定”。他建立了一个组织框架,将组织设计作为经济控制的前提。此外,besta清晰地阐释了“业主理论”。他的magnum opus是对“产权基础会计系统”的最好论述。通过借鉴ricardo的价值理论,提出了重置成本,并提出房地产和租赁计价采用现值的思路。

除了以上会计理论研究的贡献,besta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学生,正是他们将besta的思想发扬光大。其中,他最有名望的“门徒”是gino zappa,zappa在1921到1949年间是威尼斯大学的会计泰斗。

二、zappa的学术贡献

zappa不仅拓展了besta的研究,而且革新了意大利会计研究(甚至于管理理论),部分是基于mach的实证批判思想;部分则受益于哲学家giovanni valilati(1863~1909)与federigo enriques(1871~1946)的实用主义思想。zappa的理论折射出经济学家与哲学家的深远影响。zappa的巨著:la determinazione del reddito nelle imprese commerciali,i valori di conto in relazione alla formazione dei bilanci(zappa1920~29)等是创新性的。这些研究著作体现出zappa的两大核心贡献——估值、收益计量的经济观念。他的这些观点受到新实证主义、实用主义与经济思想的影响。具体而言,zappa的学术贡献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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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zappa(1920~29;1937)提出,企业会计的核心主题是收益确定。这一论断构成所有会计程序的解释基础——尤其是会计理论以及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zappa强调收益表与会计动态方面特征的联系。犹如schmalenbach的动态会计理论,zappa在其体系中将资产负债表看作收益确定的一种手段。收益体现了价值的流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时点以及两个不同的价值存量来计量的,分别为期初与期末资本存量(zappa 1920~29)。从以上对于收益的界定,不难看出,zappa寻求一种通过收益能力保全,从而实现“实物资本保全”的方法,计量方式是期间资本经济价值的变动(不考虑派发股息或追加投资)。进一步地,zappa将会计账户作了四维划分:将两种实账户加以区分,一为资产,一为负债与业主权益,有意大利人翻译为“存量账户”(status accounts);同时将名义账户分为两类,即收入、费用账户(有意大利人译为“成果账户”)。借方分录被视为期初资产,记录资产增加,权益与费用的减少。贷方分录记录期初权益、权益的增加、资产或收入的减少。利润与损失账户用来测度由于特定交易引起的收益要素增减变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资金存量变动对未来收益确定的影响。收益的构成要素是基于资金交换,被视为“交换价值量”。本质上来说,收益是价值与价值的分配,因为收益的确定存在于交易过程,为交易而确定。

其二,zappa基于折现的思想,创立了估值理论,认为单个要素价值的简单相加并不等于资产总量,企业的整体价值取决于其未来盈利潜力。以资本价值量形态表现的“资本”,仅仅是未来收益的折现或“资本化”(zappa 1937:306,307)。更准确而言,任何资源的价值都可看作其未来回报的折现。资源的分配方式,乃至于资本的整个体系配置都是为了收益的创造。资本的价值必须由预期未来净收益的价值确定;但是收益的价值不能由资本的价值来确定。收益是许多因素结合的产物,源于可获资本的经济交易(zappa,1937)。未来收益的折现是资本价值确定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资产负债表与资本的“重新估值”,这是预测未来净利润的一种方法。

其三,zappa 将收益计量与估值建立联系并发展出自己的资本保全思想。zappa(1937)认为“预期未来净利润”是“资本经济价值”估计的根本,因为后者可以被视为预期未来“收益流”的价值之和(按照特定“风险修正”的折现率折现)。资本利得和资本损失并不作为财务年度收益的正项或负项。它们构成前一期间实现收益的“调整项”——这些是基于未来预期的收益计量的前提。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资本利得改变了收益自身的特征(zappa 1937)。收益计量与资本价值变动的计量密不可分。根据zappa的观点,企业收益包括超过资本保全部分的利得。资本保全是收益形成的前提。虽然zappa倾向于估值的多重目的与周期估值,但他的资本保全观,既不是真实的财务保全也不是实物保全,而是一种基于现值与收益能力的资本保全。当现值低于或超过取得成本时,需要采取广泛的重新估值方法。尤其对于长期使用的项目,它们的资本利得不作为实现的收益。然而,资本损失被视为特殊损失,并相应地做出处理。

其四,关于会计功能定位、会计计量与经济环境的互动关系等zappa有深刻见解。就会计而言,zappa(1920~29,1927)不仅是一个主角,更是一个重要的开拓者。他认为自己的“估值理论”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密不可分。会计是对主体(如企业、机构和其他主体)的结构和经济生命的诠释,这种诠释是基于货币量的确定,目的是有效实现企业的“经济与管理控制目标”。因此,组织理论、管理理论与会计理论密不可分(zappa 1927:20,1956-57:第一卷,106)。zappa同时指出对所谓宏观经济现象的考察离不开微观经济行为提供的信息。同时,企业需要考察市场环境,因为与经济体的管理和组织有联系的市场环境对经济决策有影响。对于收益、资本、生产成本等的计量应该区分市场价格的相关变动;并参考企业生产、消费、交换等环节的特点。

三、20世纪前半叶意大利会计史研究

除诞生了前述四位著名会计学家之外,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意大利会计史研究可谓精彩纷呈。曾几何时,会计史研究受到意大利会计学者的钟爱,学者们通过第一手资料的发掘、整理、考证,为意大利乃至世界会计史研究留下了无数的瑰宝,本文只能提及最有名的专家及其著述。

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作品包括:brambilla(1901)的“意大利会计简史”;sanguinetti(1901,1902)的“rossi作品的历史考究”; brambilla(1905)的“雅典政府会计研究”;cantoni(1905)的“会计附录史”;palumbo(1906)的“当铺会计史”;以及(世界闻名经济学家、意大利此前总统)einaudi(1907,1908)的“十八世纪savoy会计与金融的研究”。massa(1907)的“自罗马时代,至中世纪再到当代与现代的会计发展史”。pellerano(1909)的“cerboni作品的历史考究”;ceccherelli(1910,1913,1914)的“意大利中世纪企业会计,和地中海银行经济学与1本文由收集整理4世纪佛罗伦萨复式簿记系统”;guidetti(1910)的“意大利城市14世纪复式会计”;tofani(1910)的“佛罗伦萨会计”;marchi(1911,1912)的“会计演进、会计社会功能的历史探究”;bossi(1912,1914,1917)的“教会会计与财务”;rigobon(1912)的“复式簿记考究”;bellini(1914a)的“美国复式簿记中日记账与明细账的融合”;以及bellini(1914b,1927)的“cerboni的成果与生活的历史考察”;alferi(1915)的“古代至20世纪会计发展史”; besta(1922)的“复式簿记大典:起源、演进,实践与文献”。

转贴于

一战后,以下出版物值得一提:corsani(1922)的“一个中世纪意大利商人信件与手稿的会计与管理意义”;caprara(1923)的“复式簿记的文化分析”。此外,sapori(1923,1928,1931,1932,1934,19

40,1943,1944-45,1947,1952)的“中世纪意大利企业与商人国内、国际贸易中的会计账册与复式记账”。bellini(1924a)的“意大利会计回顾与总结”;bellini(1924b)的“会计人职业调查”;ruffini(1924)的“拿破仑时代政府会计研究”;chianale(1926)的“教皇会计研究”。

此外,vianello(1932)的“纪念fabio besta并向他卓著的学术贡献致敬”;ceccherelli(1933)的“besta成果的赞歌”。fanfani(1935)的“一个14世纪商人的活动”;masi(1935)“关于意大利商业与会计原则争议作品的编撰”;rossi-passavanti(1935)“政府会计的历史考察”;zerbi(1935,1936a,1936b)的“一个14世纪商店会计分类账描述”、“14世纪milan市场经济调查”。

belardinelli(1936)的“cerboni、besta与zappa研究成果对比”也值得一提;ceccherelli(1938)的“古代会计账簿描述、分析、解读”;riera(1938)的“论帕乔利的簿记论”;chianale(1939)的“古希腊会计”;salvatore sassi(1939)的“复式记账法下同类账户的解读”。

1940年代卓著的会计史成果有:adamoli(1940)的“德国会计研究”;castagnoli(1940)“罗马世界会计研究”; salzano(1941a,1941b)的“15世纪意大利小镇上一个企业和一个银行的会计与组织”、“15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会计、财务与经济”; botarelli(1945)的“意大利会计史研究”;antoni(1946)的“一个15世纪意大利企业使用资产负债表情况研究”;masi(1946b)的“fabio besta会计史研究的历史贡献”。

1950年代,以meils(1950a)的具有里程碑式的会计史研究作为开端,其研究跨度则涵盖公元前3000年一直到20世纪初期。(见meils1940,1946,1947,1948,1950a)。此外,还有onida(1951)的“意大利会计与外国会计与企业理论比较研究”;最后,zerbi(1952)则系统研究了“复式会计的起源”。

zerbi(1952)关于“复式会计起源”的研究是该领域更为相关的研究。该书展示了私企和公共企业的会计研究,尤其举例说明了从单式记账法向更复杂的记账方法演变的过程。该过程发生于14世纪前半叶到15世纪中叶。zerbi研究的很多分类账和日记账要早于1494年luca pacioli出版的“簿记论”。最具原创性的是zerbi基于分类交易(借方和贷方)对复制记账萌芽的研究,zerbi称为表式分录。该书系统探讨了“表式分录”的方法特征及其历史,以及在总账中开发“表式分录”的主要原因,并向人们展示了“借贷记账法”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损失表”的使用。

四、20世纪前半叶意大利成本会计研究

相比于会计史研究的累累硕果,意大利学者对成本会计研究则单薄的多。可能的原因是:这一时期意大利成本会计研究面临不少阻力,分别来自于zappa和会计界的其他权威。对zappa而言,“企业内部的所有运作以及管理层的所有决策是相互关联的,没法区分作业间的财务影响与后果。对每一个作业的边际影响与耗费进行分解是一种误导”。在这种教条下(zappa),对企业研究形成路径依赖,对管理细节信息(如成本)的研究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工业的需求,英国与德国成本研究文献的影响,促使敏锐的学者对成本问题的关注。这其中lorenzo de minico及其门徒domenico amodeo值得一提。de minico的主要学术观点有:(1)关注成本所带来的潜在服务能力(即现金流入),而不仅仅把成本看作收益的抵减;(2)工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工厂经济复杂性逐渐加大成为推动人们寻求一种费用分配程序和方法的推动力;(3)企业尤其重视对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而这需要娴熟的专业判断以及对具体环境的充分认识;(4)对“成本与收益”充分的因果分析是成本分配的基础。这不仅对“成本动因”的识别是适用的;而且对于收益相关的“成本分配”也有影响;(5)成本分配的时间观——尤其是对诸如折旧费用的分摊,不光要考虑特定产品,还要考虑期间问题。

de minico还认为许多成本项目能被看作是“直接的”,并举了很多例子阐述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作为对zappa的回应,de minico认为,仅仅依靠别人提供的“假造”数据,成本研究问题没法解决,甚至会进入“死胡同”。此外,de minico(1946)对成本项目未按其特征进行“归集或分配”提出了质疑。

其他成本会计研究的重要学者有:jannaccone(1904),argenziano(1910),battarra(1911),tognacci(1925),onida(1926),pacces(1934),giannessi(1935,1937,1943,1944),sassi(1940),amodeo(1945a,1945b),maecantonio(1942),riera(1942,1949),guatri(1951),salzano(1951)等。

五、结论与启示

意大利20世纪前半叶会计研究呈现四大特点:第一,对会计史研究的极大兴趣深深扎根于意大利传统会计研究。此类研究是如此的广泛,以至于仅能列举代表性的一二。第二,呈现出对成本会计的研究兴趣,但不及德国浓烈。第三,对会计科目表及总账账户研究兴趣颇少。第四,与德、法相比通货膨胀会计研究较少——尽管通胀更加间接地影响到了意大利会计。

第7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一、Cerboni、Rossi与Besta的晚期作品

19世纪后半叶意大利会计研究由Cerboni、Rossi和Besta所主导。而且,此三人对随后二十年的学术出版均有贡献。Cerboni主要有一本专著,即“对记账法研究的自我反思”。Cerboni(1902)的这篇论文一度成为他的“天鹅之歌”;这段时期记账方法研究非常流行——不光在政府会计领域,而且在企业会计领域也很受重视(见Cerboni1901,1902;Rigobon 1914)。Canziani(1994:144)解释道“由于这段时期意大利经济发展引起企业业务的日益复杂,Cerboni复式簿记系统的内在复杂性发展迅速。”

Rossi(1901a,1901b;1907a,1907b)一度也是记账方法研究的倡导者,表现出类似的倾向。他的专著“Nuovi studi di Ragioneria e battaglie critiche(1907a),流露出传统与现代思想的碰撞。现代思想是指Besta的思想,而不是zappa的思想,尽管Besta在那时还并非会计理论的主流。

Besta自19世纪的最后十年才崭露头角,而且一直到1925年之前仍是学者中的佼佼者。这一时期,他完成了三卷巨著——magnum opus(见Besta1922,以及Besta1880)。Besta同时代表了另外一种“天然”的风格:从人文风格向非人文风格(物质风格)的转变。但是Besta的思想仍然桎梏于“个体理论”(proprietary)框架,而未考虑到“主体理论”(entity)。总之,其理论体系仍然建立于资产负债表及其估价上。Besta 的magnum opus(1922)的第一卷出版于1891,另外两卷则出版于1909年和1916年。Besta认为会计的核心是“资金”,由主动(正的)和被动(负的)资金组成,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组成。设置第一类账户是为了反映不同类型的实账户(资产与负债),第二类是为了反映虚账户(即资金总量的变动)。资产与负债的变动决定了相应资金的变动总额;因而分录必须是双重的。Besta把“实账户”称为“存量账户”,而把“虚账户”称为“衍生账户”。

Besta把所有的交易看作业益的变动,并因而只确认两类交易的影响:会引起单一账户资产的增加,或者资产的减少。总结为:正向变动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净资产增加的幅度;负向变动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或净资产减少的幅度。复式簿记系统要求总资产及其变动账户与总资产要素(资产、负债)账户应反方向,从而,第一类账户,正向变动记入“credit”(贷方),负向变动记入“debit”(借方);而第二类账户正向变动记入“debit”(借方),负向变动记入“credit”(贷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esta是将会计与经济理论建立联系的第一人。Besta将会计定义为“经济控制科学”,适用于任何性质企业或经济体——个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或公共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他所谓的经济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这意味着“控制”不仅包括计算、估计、推测以及最终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日常管理工作;且涵盖敦促经理、员工履职的“管理规定”。他建立了一个组织框架,将组织设计作为经济控制的前提。此外,Besta清晰地阐释了“业主理论”。他的magnum opus是对“产权基础会计系统”的最好论述。通过借鉴Ricardo的价值理论,提出了重置成本,并提出房地产和租赁计价采用现值的思路。

除了以上会计理论研究的贡献,Besta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学生,正是他们将Besta的思想发扬光大。其中,他最有名望的“门徒”是Gino Zappa,Zappa在1921到1949年间是威尼斯大学的会计泰斗。

二、Zappa的学术贡献

Zappa不仅拓展了Besta的研究,而且革新了意大利会计研究(甚至于管理理论),部分是基于Mach的实证批判思想;部分则受益于哲学家Giovanni Valilati(1863~1909)与Federigo Enriques(1871~1946)的实用主义思想。Zappa的理论折射出经济学家与哲学家的深远影响。Zappa的巨著:La determinazione del reddito nelle imprese commerciali,I valori di conto in relazione alla formazione dei bilanci(Zappa1920~29)等是创新性的。这些研究著作体现出Zappa的两大核心贡献——估值、收益计量的经济观念。他的这些观点受到新实证主义、实用主义与经济思想的影响。具体而言,Zappa的学术贡献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Zappa(1920~29;1937)提出,企业会计的核心主题是收益确定。这一论断构成所有会计程序的解释基础——尤其是会计理论以及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Zappa强调收益表与会计动态方面特征的联系。犹如Schmalenbach的动态会计理论,Zappa在其体系中将资产负债表看作收益确定的一种手段。收益体现了价值的流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时点以及两个不同的价值存量来计量的,分别为期初与期末资本存量(Zappa 1920~29)。从以上对于收益的界定,不难看出,Zappa寻求一种通过收益能力保全,从而实现“实物资本保全”的方法,计量方式是期间资本经济价值的变动(不考虑派发股息或追加投资)。进一步地,Zappa将会计账户作了四维划分:将两种实账户加以区分,一为资产,一为负债与业益,有意大利人翻译为“存量账户”(status accounts);同时将名义账户分为两类,即收入、费用账户(有意大利人译为“成果账户”)。借方分录被视为期初资产,记录资产增加,权益与费用的减少。贷方分录记录期初权益、权益的增加、资产或收入的减少。利润与损失账户用来测度由于特定交易引起的收益要素增减变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资金存量变动对未来收益确定的影响。收益的构成要素是基于资金交换,被视为“交换价值量”。本质上来说,收益是价值与价值的分配,因为收益的确定存在于交易过程,为交易而确定。

其二,Zappa基于折现的思想,创立了估值理论,认为单个要素价值的简单相加并不等于资产总量,企业的整体价值取决于其未来盈利潜力。以资本价值量形态表现的“资本”,仅仅是未来收益的折现或“资本化”(Zappa 1937:306,307)。更准确而言,任何资源的价值都可看作其未来回报的折现。资源的分配方式,乃至于资本的整个体系配置都是为了收益的创造。资本的价值必须由预期未来净收益的价值确定;但是收益的价值不能由资本的价值来确定。收益是许多因素结合的产物,源于可获资本的经济交易(Zappa,1937)。未来收益的折现是资本价值确定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资产负债表与资本的“重新估值”,这是预测未来净利润的一种方法。

其三,Zappa 将收益计量与估值建立联系并发展出自己的资本保全思想。Zappa(1937)认为“预期未来净利润”是“资本经济价值”估计的根本,因为后者可以被视为预期未来“收益流”的价值之和(按照特定“风险修正”的折现率折现)。资本利得和资本损失并不作为财务年度收益的正项或负项。它们构成前一期间实现收益的“调整项”——这些是基于未来预期的收益计量的前提。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资本利得改变了收益自身的特征(Zappa 1937)。收益计量与资本价值变动的计量密不可分。根据Zappa的观点,企业收益包括超过资本保全部分的利得。资本保全是收益形成的前提。虽然Zappa倾向于估值的多重目的与周期估值,但他的资本保全观,既不是真实的财务保全也不是实物保全,而是一种基于现值与收益能力的资本保全。当现值低于或超过取得成本时,需要采取广泛的重新估值方法。尤其对于长期使用的项目,它们的资本利得不作为实现的收益。然而,资本损失被视为特殊损失,并相应地做出处理。

其四,关于会计功能定位、会计计量与经济环境的互动关系等Zappa有深刻见解。就会计而言,Zappa(1920~29,1927)不仅是一个主角,更是一个重要的开拓者。他认为自己的“估值理论”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密不可分。会计是对主体(如企业、机构和其他主体)的结构和经济生命的诠释,这种诠释是基于货币量的确定,目的是有效实现企业的“经济与管理控制目标”。因此,组织理论、管理理论与会计理论密不可分(Zappa 1927:20,1956-57:第一卷,106)。Zappa同时指出对所谓宏观经济现象的考察离不开微观经济行为提供的信息。同时,企业需要考察市场环境,因为与经济体的管理和组织有联系的市场环境对经济决策有影响。对于收益、资本、生产成本等的计量应该区分市场价格的相关变动;并参考企业生产、消费、交换等环节的特点。

三、20世纪前半叶意大利会计史研究

除诞生了前述四位著名会计学家之外,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意大利会计史研究可谓精彩纷呈。曾几何时,会计史研究受到意大利会计学者的钟爱,学者们通过第一手资料的发掘、整理、考证,为意大利乃至世界会计史研究留下了无数的瑰宝,本文只能提及最有名的专家及其著述。

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作品包括:Brambilla(1901)的“意大利会计简史”;Sanguinetti(1901,1902)的“Rossi作品的历史考究”; Brambilla(1905)的“雅典政府会计研究”;Cantoni(1905)的“会计附录史”;Palumbo(1906)的“当铺会计史”;以及(世界闻名经济学家、意大利此前总统)Einaudi(1907,1908)的“十八世纪Savoy会计与金融的研究”。Massa(1907)的“自罗马时代,至中世纪再到当代与现代的会计发展史”。Pellerano(1909)的“Cerboni作品的历史考究”;Ceccherelli(1910,1913,1914)的“意大利中世纪企业会计,和地中海银行经济学与14世纪佛罗伦萨复式簿记系统”;Guidetti(1910)的“意大利城市14世纪复式会计”;Tofani(1910)的“佛罗伦萨会计”;Marchi(1911,1912)的“会计演进、会计社会功能的历史探究”;Bossi(1912,1914,1917)的“教会会计与财务”;Rigobon(1912)的“复式簿记考究”;Bellini(1914a)的“美国复式簿记中日记账与明细账的融合”;以及Bellini(1914b,1927)的“Cerboni的成果与生活的历史考察”;Alferi(1915)的“古代至20世纪会计发展史”; Besta(1922)的“复式簿记大典:起源、演进,实践与文献”。

一战后,以下出版物值得一提:Corsani(1922)的“一个中世纪意大利商人信件与手稿的会计与管理意义”;Caprara(1923)的“复式簿记的文化分析”。此外,Sapori(1923,1928,1931,1932,1934,19

40,1943,1944-45,1947,1952)的“中世纪意大利企业与商人国内、国际贸易中的会计账册与复式记账”。Bellini(1924a)的“意大利会计回顾与总结”;Bellini(1924b)的“会计人职业调查”;Ruffini(1924)的“拿破仑时代政府会计研究”;Chianale(1926)的“教皇会计研究”。

此外,Vianello(1932)的“纪念Fabio Besta并向他卓著的学术贡献致敬”;Ceccherelli(1933)的“Besta成果的赞歌”。Fanfani(1935)的“一个14世纪商人的活动”;Masi(1935)“关于意大利商业与会计原则争议作品的编撰”;Rossi-Passavanti(1935)“政府会计的历史考察”;Zerbi(1935,1936a,1936b)的“一个14世纪商店会计分类账描述”、“14世纪Milan市场经济调查”。

Belardinelli(1936)的“Cerboni、Besta与Zappa研究成果对比”也值得一提;Ceccherelli(1938)的“古代会计账簿描述、分析、解读”;Riera(1938)的“论帕乔利的簿记论”;Chianale(1939)的“古希腊会计”;Salvatore Sassi(1939)的“复式记账法下同类账户的解读”。

1940年代卓著的会计史成果有:Adamoli(1940)的“德国会计研究”;Castagnoli(1940)“罗马世界会计研究”; Salzano(1941a,1941b)的“15世纪意大利小镇上一个企业和一个银行的会计与组织”、“15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会计、财务与经济”; Botarelli(1945)的“意大利会计史研究”;Antoni(1946)的“一个15世纪意大利企业使用资产负债表情况研究”;Masi(1946b)的“Fabio Besta会计史研究的历史贡献”。

1950年代,以Meils(1950a)的具有里程碑式的会计史研究作为开端,其研究跨度则涵盖公元前3000年一直到20世纪初期。(见Meils1940,1946,1947,1948,1950a)。此外,还有Onida(1951)的“意大利会计与外国会计与企业理论比较研究”;最后,Zerbi(1952)则系统研究了“复式会计的起源”。

Zerbi(1952)关于“复式会计起源”的研究是该领域更为相关的研究。该书展示了私企和公共企业的会计研究,尤其举例说明了从单式记账法向更复杂的记账方法演变的过程。该过程发生于14世纪前半叶到15世纪中叶。Zerbi研究的很多分类账和日记账要早于1494年Luca Pacioli出版的“簿记论”。最具原创性的是Zerbi基于分类交易(借方和贷方)对复制记账萌芽的研究,Zerbi称为表式分录。该书系统探讨了“表式分录”的方法特征及其历史,以及在总账中开发“表式分录”的主要原因,并向人们展示了“借贷记账法”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损失表”的使用。

四、20世纪前半叶意大利成本会计研究

相比于会计史研究的累累硕果,意大利学者对成本会计研究则单薄的多。可能的原因是:这一时期意大利成本会计研究面临不少阻力,分别来自于Zappa和会计界的其他权威。对Zappa而言,“企业内部的所有运作以及管理层的所有决策是相互关联的,没法区分作业间的财务影响与后果。对每一个作业的边际影响与耗费进行分解是一种误导”。在这种教条下(Zappa),对企业研究形成路径依赖,对管理细节信息(如成本)的研究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工业的需求,英国与德国成本研究文献的影响,促使敏锐的学者对成本问题的关注。这其中Lorenzo De Minico及其门徒Domenico Amodeo值得一提。De Minico的主要学术观点有:(1)关注成本所带来的潜在服务能力(即现金流入),而不仅仅把成本看作收益的抵减;(2)工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工厂经济复杂性逐渐加大成为推动人们寻求一种费用分配程序和方法的推动力;(3)企业尤其重视对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而这需要娴熟的专业判断以及对具体环境的充分认识;(4)对“成本与收益”充分的因果分析是成本分配的基础。这不仅对“成本动因”的识别是适用的;而且对于收益相关的“成本分配”也有影响;(5)成本分配的时间观——尤其是对诸如折旧费用的分摊,不光要考虑特定产品,还要考虑期间问题。

De Minico还认为许多成本项目能被看作是“直接的”,并举了很多例子阐述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作为对Zappa的回应,De Minico认为,仅仅依靠别人提供的“假造”数据,成本研究问题没法解决,甚至会进入“死胡同”。此外,De Minico(1946)对成本项目未按其特征进行“归集或分配”提出了质疑。

其他成本会计研究的重要学者有:Jannaccone(1904),Argenziano(1910),Battarra(1911),Tognacci(1925),Onida(1926),Pacces(1934),Giannessi(1935,1937,1943,1944),Sassi(1940),Amodeo(1945a,1945b),Maecantonio(1942),Riera(1942,1949),Guatri(1951),Salzano(1951)等。

五、结论与启示

意大利20世纪前半叶会计研究呈现四大特点:第一,对会计史研究的极大兴趣深深扎根于意大利传统会计研究。此类研究是如此的广泛,以至于仅能列举代表性的一二。第二,呈现出对成本会计的研究兴趣,但不及德国浓烈。第三,对会计科目表及总账账户研究兴趣颇少。第四,与德、法相比通货膨胀会计研究较少——尽管通胀更加间接地影响到了意大利会计。

20世纪前半叶意大利会计研究是一幅“传统观念沿袭与现论冲击耦合下的理论画卷”,无数会计学者以其严谨务实的学术品格,为这幅画卷泼墨加彩。这是一幅由Besta、Zappa师徒二人主宰了半个世纪的画卷;也是一幅会计史研究精彩纷呈的画卷;更是一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画卷。仔细审视、品味这长达半个世纪的会计研究历史画卷,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有价值的理论来源于实践,现代会计研究应向“现实”回归,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学者到政府部门、企业界观摩、调研、“蹲点”不失为一个好思路。二是会计学扎根于经济学、管理学,会计研究应服务于经济控制、管理控制,但对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研究的重视度可能历来不足。三是以史为鉴,理论才能走得“更高、更远、更快”,会计史研究意义重大。四是“继承与发展”、“批判与争鸣”是会计理论演进的宝贵经验。

[本文系郭道扬教授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会计通史系列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ZD145)与201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科研创新项目”(编号:2012B09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会计史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许家林:《西方会计学名著导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郭道扬:《21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会计控制、会计教育纵横论》,《会计论坛》2003年第1期。

[4]冯卫东、于小旺、喻灵:《瑞士、意大利的政府会计改革及其借鉴》,《会计研究》2006年第9期。

[5]Besta,F. Lezioni di ragioneia trattati speciali( lessons in accounting.Special treatises),Padua: La Motolitotipo,1910.

[6]Edwards E.O. and Bell P.W. The theory and measurement of business income, Berkeley,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1.

[7]Bianchi, T. ‘The foundings of Concern economics:The thought of Gino Zappa’ Economia Aziendale,1984.

第8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字:节能, 电能效综合管理系统 , 电能单耗 , 厂用电率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electric energy efficienc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and user show complete and legible factory with the system equipment energy consumption network diagram, help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 convenient electricity measurement equipment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et up perfect energy-sav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effectively develop production index competition, will bring the long for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

Key words: save energy, energy efficiency, the electric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power consumption, factory electricity rates

中图分类号:TM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节能减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的关键词汇之一。发电企业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既是响应国策的客观需要,又是降低自身发电成本,提高盈利能,在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环境下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出路。发电企业中辅机电能耗偏高,有效降低综合厂用电率是节能增效的关键环节,开发建设电能效综合管理系统,通过主要辅机电能耗进行统计、分析、对比、电能量平衡计算等技术手段,为企业进行耗能诊断并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确切、详实的依据和明晰的节能改造方向。

2发电厂目前厂用电系统电能效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发电企业厂用电系统主要辅机电度表配备情况大致分以下三类:(1)大多数较老发电厂装配有机电式(感应式)电度表,该类型表计易受外磁场影响,功能单一,设备电能耗统计只能依靠人工进行定时抄表;(2)也有较多电厂采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该类表具备分时计量、跨月结算、事件记录等功能,部分电厂还配置了相应的自动抄表系统,该类系统均不具备计量回路PT、CT实时参数显示及数据分析、对比等综合功能,仅用于代替人工定时抄表;(3)还有不少新建电厂在工程建设阶段没有为厂用电系统主要辅机设计和配置相应电能计量表计,仅用保护测控装置自带的电度测量功能来代替,对设备单耗的统计和管理较为粗放。

发电企业要想降低厂用电率,首先必须以机组为单位摸清厂用系统主、辅电机、主要变压器的电能单耗及电能耗厂用电占比等情况,并持续不断进行数据比较分析(包括环比、同比、与设计值对标等),确定主要耗能设备及其电耗增高或下降原因,为制定下一步节能降耗方案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最终为发电厂开展厂用电率与国内先进指标进行对标管理奠定基础。

但上述三类电能效管理现状因存在诸如人工抄表误差大、不具备电能耗参量实时数据查询、无法分班、分时、分机组、分线路进行负荷分析、不具备厂用电分析、电能量平衡分析等功能,管理人员只知总的厂用电率而无法准确知道电能都用在了什么地方、有没有电能量浪费、哪里有节能空间,无法准确判断机组内的电能量是否平衡,影响厂用电率计算的准确性,较大的局限性使其不能满足现代化节能管理要求。

3系统组成与应用前景

电能效综合管理系统主要由智能化电表采集终端、电能量数据采集器、采集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其相关辅助系统组成。

开发建设模式为:首先通过对发电厂重点耗电系统及其厂用电系统主要辅机、厂用变压器进行智能化电能表计改造,实现全厂电能量消耗信息的就地采集;其次通过FFC电能表处理器对终端电能量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加工处理后,通过多种通讯介质和规约将数据传送至电能量数据采集服务器;电能量数据服务器同时调取发电厂既有其它数据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连同自有的电能表终端数据经过处理后,送至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对所有数据进行最终编程处理后,向用户展现直观、丰富、功能强大的电能量报表或图示。

发电企业通过电能效综合管理系统在线监测重要能耗节点的用电状况,自动或手动形成报表,由电能管理专家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对发电企业现有用电方式和结构是否合理、用电负荷、功率因数如何动态变化等情况作出准确判断。有这些统计信息,通过精准化用电管理和技术改造,发电企业可以大幅降低电能消耗。发电企业所属集团公司也可以通过及时掌握下属企业的实时能耗状况,为制定全面营利能力优化策略提供参考。

4实际应用案例及其效果初步评估

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2号机组电能效管理系统由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协助进行开发建设。本项目包括2号机组6kV厂用系统2A、2B、2C、2D段电源系统、2号机组脱硫6kV系统、2号机组脱硝系统0.4kV系统总计新增73块多功能电能表及电能效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建设。

4.1系统模型

4.2项目建设效果初步评估:

4.2.1项目实施前状况:平海发电厂上述厂用电源系统的设备均未单独配备电能表,所有厂用系统设备电能单耗统计通过相应保护测控装置(美国GE产品)的电能计量功能实现。电能量消耗实时数据通过FECS(厂用电监控系统)读取并实时转发至SIS系统(生产实时监视系统)服务器进行存储、运行,需要时人工手动生成相关电能量数据报表。该统计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GE保护测控装置与FECS系统、SIS系统三者之间通信稳定性差,时常发生数据丢包情况;(2)GE保护测控装置内的电能量数据不具备保存功能,若三者任一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或重启时电能量数据无法补录;(3)GE保护中用于2000kVA及以上大容量厂用变压器的T35保护装置不具备电能计量功能。以上三点使得厂用电系统主要设备单耗统计很不完整、数据不准确,使得厂用电系统电能耗分析处于粗放状态。

4.2.2项目实施后总体效果:为用户展现完整、清晰的厂用系统设备电能耗网络图,便于运行专业生产指标竞赛、设备人员维护管理、节能人员建立完善的节能监督管理平台。例如:

4.2.2.1依据准确、齐全的电能量消耗数据的分析,建立与国内先进值、厂家设计值、历史寻优值,建立更全面、广泛的厂用电自动对标体系,提升电厂竞争力和整体效益;

4.2.2.2依据准确、客观的数据记录,可以有效开展本企业机组间、运行班组间指标竞赛,调动生产人员工作积极性;

4.2.2.3自动计算和统计功能可以使用户方便地以图形、图表方式对设备单耗、直接厂用电率和综合厂用电率完成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分析与比较;

4.2.2.4通过厂用电趋势、设备电能量单耗同比或环比分析、自动趋势图表分析等进行多角度的节能分析诊断,对电能量消耗信息进行实现管控;

4.2.2.5电能量状态监视模块可以对各设备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运行工况进行实时监控;

4.2.2.6通过电表参数越限分析、电能量实时平衡计算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设备计量缺陷。

第9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

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健康运营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保险法》也赋予了保险人许多法定的免责情形。

对于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是笼统提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限定自身风险的方式有很多种,大体上有三种理解: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都属于免责条款,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限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赔额(率)的设定,条件与保证的设定,保险人在特别约定栏的约定等,都属于免责条款。一种是较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通常仅仅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名义出现的条款。第三种则是一种较为折中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中的条款,还包括散落于各章节的限制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但是不包括保证与条件条款、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等条款。②我们认为,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立法目的与文义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旨在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的拟定权,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免责条款应该理解成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③。不应包括保险人不排除自身保险责任的承担,但限制自身赔偿金额范围的条款,典型的如免赔额(率)的设定,也不包括对于自身承保风险因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所做的限制。

(二)应注意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之分法定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其实质来源于《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2条、第61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 2009版新版财产险条款将绝大部份内容都规定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节中,并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2009版行业示范版《财产一切险》条款第19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上述免责情形的约定,虽然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但其实质却是基于《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这种免责情形,属于典型的法定免责情形。

约定的免责条款则是指保险人于法定免责情形外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设定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1.与承保风险本质相违背。如保险承保风险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风险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是否造成损失及造成多大损失的不确定性。如果是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与费用,保险人通常约定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2.巨灾风险。该风险,往往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需要特别的承保方案解决,一般条款费率精算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需要通过约定将其排除。常见的如地震、海啸等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战争、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保险合同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逆选择。故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列为除外责任。此种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险人在运用法律此项规定时,不时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下文另有专节论述。

4.基于与其他条款承保风险的划分。有些免责条款的设定,往往是其他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仍以上述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其除外责任中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等,则正是20095.保险人基于限制自身风险的考虑。如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除外)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对于由此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的约定。

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注意约定免责条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即如果法律规定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得另行约定高于法定标准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约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规定保险人在某种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权利,而没有规定保险人享有拒赔的权利,则保险人不应高于法律的规定标准而另行制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免责条款,典型的如《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在2009版之前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却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拒赔的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连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①,并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抗保险人的三大法宝,成为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出“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正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什么样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首先应准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因为虽然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如我国规定明确说明义务且规定一旦违反义务将产生免责条款无效的,则并不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项原则也是从严掌握,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书面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有法官明确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保险人对明确说明的对象和内容无所适从,并且一旦产生争议,往往做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②笔者曾收集近千份保险纠纷判决书进行统计,只要被保险人抗辩理由中提出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的,保险人基本上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单上印制“投保人声明”的方式,强调保险人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然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也被很多法院认为属于格式条款一部分而不被采信。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需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范围,宜从严掌握。其次,我们认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应当属于明确说明的范围。因为从法谚我们得知,法律的颁布即认为所有的人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定。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的判断标准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认为保险人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一种是实质上的判断标准,即保险人不仅仅要证明自己在形式上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投保人真的明白了全部免责条款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采用的是实质性判断标准。此项判断标准显然过于严厉,且实践中很难判断证明,此种解释显属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修订前公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采纳了上述观点。在全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8第10号文,《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则较为科学,如该《指导意见》第1条第8款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第9款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观点,较好界定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且这种判断标准较好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值得借鉴。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判断

在《保险法》修订前,曾有地方人民法院在判决某些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时,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判决。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9条借鉴《合同法》的规定,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此条规定对于有效制衡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主要提供者滥用权利无疑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握不当,则同样会被滥用。

(一)何谓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许多义务,如果仅仅从涉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看,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 (1)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3)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4)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及时核定的义务;(6)先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7)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8)及时降低保险费并退费的义务; (9)承担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义务; (10)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义务; (11)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时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承保范围的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明显的立法疏漏。保险人作为国家特许的风险经营单位,对于承保风险的选择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比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的规定,则可以更加清楚:我国现行台湾地区“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四节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对于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契约内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险人对于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过失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出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①这里明确了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必须包含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当然具体哪些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可以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但不能全部排除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承保。同时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损害也必须负责赔偿,只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可以除外。另外,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台湾地区“保险法”还规定了一些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第30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还明确了责任险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自身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及被保险人动物(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我国现行《保险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使得很多实质性免责条款在认定其效力上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实务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以二种方式表现:一是通过合同约定,间接免除了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主要义务,典型的如我国现行的车辆损失条款,顾名思义,车辆损失条款通常在保险责任一节中会约定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约定,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实际上却使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变换成了车辆损失责任险,将法律赋予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变成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从而也免除了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实务中此类条款的第二种表现方式,则是完全排除了某类承保风险的承保。如现行《建设工程一切险条款》,其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是在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则仅仅变成了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完全排除了自然灾害造成的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则可能涉嫌排除了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二)何谓加重了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被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的加重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排除这二者之间通常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如何判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有二个: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则保险人在制定免责条款时,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设置的免责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时设置过高的义务,且做出了对其不利的后果(主要是免责)的约定。第一种情形常见的情况,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如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无论是修订前或修订后的《保险法》,均只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 2009版之前的《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均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20条至第24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后果,仅仅是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却增加了“拒绝赔偿”的权利,这显然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类似情形在相关的保险免责条款中还是存在挺多。又如,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保险人享有拒赔权利的情形只有3种,分别在《保险法》第16条第5款、第21条、第61条第3款,但即便是2009版的财产险条款,保险人无一例外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界定为除外责任。这显然也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

为了准确及时核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法律对此界定的界线是其能提供的有关证明与资料。但哪些属于其能提供的,哪些属于其不能提供,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加以规定。这就要求保险人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理地设计提供证明与资料的范围与形式。提供有关证明与资料的目的,是便于核实、确认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如果能够达到这个要求,且是其可能提供的,则应该视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任务,而不能再增加其他额外的过高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①,法院就被保险人索赔时是否必须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的原件时,就认为在处理人身保险赔偿事宜时,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备条件。这实质上就是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时必须提供相关单证的原件,否则不予以赔偿的规定加重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负担,属于无效免责条款。

四、反思与结论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性,依法合理地确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范围、合理确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二个方面的平衡:一是注重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时,在举证责任证明方式上,只要保险人能提供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均理解、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原则上应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其明确说明义务。而不能再以此种声明属于格式条款而认定其无效。因为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排除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审核义务,且如果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每签订一份保险合同都要保留较高要求的证据材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惯例与交易便捷原则。二是要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与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如果一味加重保险人的义务,降低甚至免除投保人签订合同时起码的注意义务,有时也会无形之中为保险欺诈提供方便之门。这是不能不引起司法机关重视的事情。

(二)监管部门在审核条款、保险人在起草条款时应自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法要求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核应报其审批的保险条款。

我国保险法也要求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可否认,现行保险条款,包括其中的免责条款,仍含有一定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条款,保险人应在监管机关的指导下,自觉地实时修订。同时,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判决,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保险案例中提出的一些理念、观点应及时对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而不应像现在某些公司一样,一方面不断地败诉,抱怨法官“不懂”保险,另一方面拒不修改条款,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M].法律出版社, 2010.

[2] 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3] 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 2005.

[4] 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5]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