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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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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合同

第1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第2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甲方: 开发公司

乙方 : 项目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友好花园施工道路混凝土路面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友好花园项目内

3、承包范围: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包括粉石灰、拌土、压实、混凝土路面、切缝等) 4 承包方式:清包工(带所有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5 合同价款:每平方13元,(长约230m,宽8m,厚度20cm,约1840m2,据实结算),

总价款约计23920元

6、质量标准:合格

7、工 期:从8月16日开工,9月1日完工,工期为15天

二、路面施工工艺

1、路面平整:推土机平整路面,人工挂线配合找平;

2、3:7灰土摊铺分两步施工,每步15公分摊铺灰土:推土机摊铺3:7灰土,人工配合整平,用拌合机拌合灰土;

3、碾 压:用重型振动压路机静压或轻振动进行稳压,而后再强振实;

4、养 护:碾压检验合格后,洒水养护,养护期不少于5天;

5、混凝土路面:道路两侧20cm高槽钢支护,用C20混凝土浇筑,振动棒振实,后摊铺机振捣、提浆、摊平,机抹两遍;

6、养 护: 用薄膜覆盖养护,不少于6天;

7、切 缝:待混凝土强度达到80%后,进行切缝,缝深5cm,间距6m

三、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主要工作

1、负责场地三通一平,水电接入;

2、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主要工作

1、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乙方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2、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甲方进行质量检查;

4、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按实际面积结算,13元/m2;

2、路面平整完,灰土拌完,碾压完毕后付伍仟元,混凝土路面摊铺完毕后付伍仟元,工程完检验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三个月,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如乙方2天内不到,由甲方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六、竣工验收

乙方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时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2、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一项第七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按300元/天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3、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向甲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2、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3、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九、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三份,双方各执壹份,财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第3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一、FIDIC条款的解析与利用

1、FIDIC是法文缩写,中文常翻译为“菲迪克”。FIDIC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的简称,该会为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国际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99新版FIDIC合同条件体系包括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筑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通常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合同该选中通常监理为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施工承包合同多采用单价合同。新红皮书是在1987板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结构安排上相对老红皮书更加紧凑。内容上淡化了工程师的独立裁决人的地位,更加强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明确了终止合同的概念。

2、FIDIC合同起源于英国ICE合同,以英美法为法律基础,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补充,强调遵循先例极端重视程序保障。FIDIC合同适用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国内合同谈判、部分地区选择性使用。FIDIC合同以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机制,施工雇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三角框架关系,工程师地位相对独立和公正。工程师掌握控制资金、进度、质量的权利,其中投资控制权可谓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基础。在合同约定价格内,工程款支付审批与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争议做出决定等。FIDIC合同经征得雇主同意,承包商可以转包(合同转让),未经工程师同意而转包,雇主有权终止合同。FIDIC合同禁止转包和合同转让,非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有法律限制性规定。

3、FIDIC合同允许指定分包,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享有总包管理权,一般承包商应与指定分包商向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享有异议和免除雇用该分包商的权力。未直接规定指定分包事项,但司法解释实践是因发包人指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包商向雇主提供履约担保,想对应雇主在收到承包商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强化资金保障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相对应的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二、FIDIC工期安排与工期索赔

1、FIDIC合同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者)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国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回付款和延长工期,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力。

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地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工程合同常见的违约行为:工期违约、质量缺陷、变更索赔通知、逾期结算、逾期支付价款、逾期提交竣工图纸等。为了规范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额;(2)工期违约的注意;(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均应该约定违约责任的上限,往往发生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重新协商履约显得比较公平。

三、结语

第4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一、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以及任务

市政道路工程的甲方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就是想要提升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而道路工程的管理水平首先就是体现在质量、工作进度以及投入资金这三大目标之上。这三大目标的整体水平就是体现在合同之中。合同中规定完三大目标之后,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在进行道路工程管理的过程之中细化合同中出现的内容,采取科学性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道路工程建设。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时那么工程的质量就得到了保障,达到既定的进度并且资金的控制目标也能得以实现。同时市政道路建设作为公众项目每一个控制环节都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甲方管理单位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的内容、对外宣传的窗口管理、提升城市名片形象等内容放入合同管理环节,比如施工安全文明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控制绿色化等。当然在公共基础建设的领域也是我国经济犯罪频发的领域,为了避免在这一领域的违法以及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推进市政道路工程的廉政建设,做到在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尤其是建立健全道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现在的招标投标可以将市政道路建设置于透明的场景下,也是能够将交易行为置于全面公开的环境之中。这样可以约束权力滥用的产生,有效的克服在市政道路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合同来达到约束业主和承包单位的作用,拒绝行贿受贿的行为出现。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的管理一定要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对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小事必须抓好廉政建设。理解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管理目的之后才能加深对于合同的了解达到真正运用好合同的关键作用。

二、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咨询类的合同。像委托类的合同更加主要的突出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侧重于工程在物资采购的方面的合同。承包收揽合同主要就是包括设备的采购还有在建筑方面的建筑艺术品的承揽合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想要解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需要与相关的单位签订协议,当然这些协议也都应该隶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现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是要严格按照专属的法律与合同的状态下进行的。《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与道路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它们都对于规范合同做出了强烈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将我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的关系阐述的十分明确,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的签订都要在这基础上进行并且遵守。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将通过竞争选择最佳的承包人的主要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就是为树立这种规则,用它来规范建筑市场的竞争的有效法律,在保证道路工程建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之下进行良性的竞争。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是国家进行投资与融资的项目也是属于必须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适当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正确的承包人。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建筑法》也是基本的法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也是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合同内容也要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

三、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关于合同的管理方式

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订立合同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方法进行规范依法办事。随着一系列对于业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颁布,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已经基本健全。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完成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时要严格的进行自身规范与管理,并且要监督进行施工的单位以及个人,与监管单位认真的进行合同的履行,认真进行规范工程建设的合理标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于监理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律效益,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上约束双方。只有依法进行合同的管理那么此管理行为才算有效,才可以高效率的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当然在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高效的管理人员。为保证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可以建立起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措施。相应的合同对应相应的流转单,并且在流转单上明确标注经手人,负责人,还有分管的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亲自审阅与签字的内容。将合同变成层层把关的透明合同,这样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以及种种违法行为,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当然这些合同也可以按照项目来进行分类,这些统计后的合同为日后业主进行资金分析与控制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和保障。它也是能够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的有利举措,进一步提升了道路工程管理的水平。

四、结语

第5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保险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全体公民都应当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每年的1月2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日。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严格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应当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及回收日期。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定期集中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

第十条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并建立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实行社会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或者保养;不得对机动车检验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条件。机动车检验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检验机构不得在收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检验。

严禁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门或者临近部位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核定的准载人数,并按规定配备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

公路客运车辆营运时,在普通公路上行驶单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单程6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第十二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喷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行驶记录设备所记录的数据是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证据。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选择购买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购买、安装特定型号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介入行驶记录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五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城区电动自行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属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其驾驶人员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民区、旅游区道路以及其他由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成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除设置机动车通行信号灯外,一般应当设置行人通行信号灯。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

农村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居民聚居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依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经常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改进措施。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改建或者扩建道路,应当采取机动车通行疏导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规划部门审批时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变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机构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改建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建设单位会商,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停车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停车站)、公路客运车辆停靠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交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定路段和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并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摩托车不得牵引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为非机动车助力。

第二十九条运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押运车、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的邮政车,可以在禁停地段临时停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禁行路段。

第三十条城市公交车辆和公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公交车辆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营运不得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在客运站、停靠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

划设公交车辆专用车道的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除公交车辆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辆和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客运班线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交通部门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并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畅通、便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告。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时应当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并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导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通行时,除执行救援、清障等任务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车道上依次排队停车等候或缓慢跟行,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停车或行车;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得在行车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匝道上停车检修车辆;

(五)除遇到障碍、发生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停车外,不得随意停车;

(六)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并在最右侧行车道靠右侧通行;

(七)通过施工路段时,不得违反禁令、警示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曳、牵引实行社会化服务。实施救援、清障的车辆应当服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警察的指挥,确保安全作业和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牵引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和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夜间还应当设置红色示警灯。

车辆在施工路段行驶时,不得穿越隔离设施进入施工控制区域,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作业车辆。高速公路流动清扫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清扫行车道时应当逆车行方向作业,并注意观察、避让通行车辆,通行车辆遇路面流动清扫人员作业时,应当减速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维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迅速处理。接到重大伤亡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运输时发生泄露等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接到救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实施抢救,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拖延。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转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

第四十一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即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或者垫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延时支付或者垫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急救期间确需使用的药品应予使用,确需进行的医疗技术检查应予进行。危险期过后的治疗阶段,用药范围和医疗技术检查项目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受伤人员是否应当出院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卫生主管部门及医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联合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对确实不需要留院治疗的,应当劝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期间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交通。当事人无法及时实施或者拒不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具体规则,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第七章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照相、摄像方式取得的记录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查看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质管理,依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拖拉机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道路上设置的或者流动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机动车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定。

第五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教育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制度,依法办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建立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客运站与客运业主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时,应当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客运站和客运业主应当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每个班次还应当对转向器、制动器、传动系、悬挂系、灯光、轮胎等主要机件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客运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修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通过电子信息卡等方式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查询系统,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免费查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条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拦车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车人不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不离去的,可强行带离。

第六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不离去的,可扣留非机动车强行带离。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

(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六)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七)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八)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载人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的;

(七)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十)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

(十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十三)非营运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四)违反挂车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六)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十一)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十二)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十三)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七)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

(二十一)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八)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九)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运载超限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十一)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十二)故意遮挡、污损牌号导致牌号辨认不清的;

(十三)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七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车道内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六)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一)救援、清障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或者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

(五)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百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识,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八)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七十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在夜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同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违法行为处罚窗口和罚款缴纳网点、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等多种措施,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及时缴纳罚款提供便利。

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第七十七条应当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没有及时变更,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错误,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客运专线;隧道;综合排水;施工技术

1 工程概况

XXX铁路客运专线XXX隧道全长1800m,20‰单面下坡,覆盖层厚度50~90m。设计为时速250km/h的有砟轨道,线间距4.6m。隧道区域以砂岩为主,夹泥岩,地下水总体不发育,砂岩段基岩裂隙水发育。该隧道中心里程附近地表有一灌溉水库,占地面积约4800,水深2.0~3.0m,影响长度约100m。

2 隧道排水设计

隧道防排水设计遵循“防、排、截、堵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构筑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作妥善处理,达到防水可靠、排水畅通、经济合理及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水设计措施主要有排水沟、排水管和引水盲管等。

2.1 排水沟

线路中心线设盖板矩形沟,净宽×净高为600mm×790mm;双侧设置侧向排水沟,净宽×净高为300mm×940mm。

2.2 排水管

边墙设横向排水管,出水口距轨面高度为390mm,间距不大于10m,采用Ф80mmPVC管,将纵、环向盲管通过接头引入侧沟;道床排水管位于填充混凝土内,出水口距轨面高度为1.18m,一般间隔40m设一道,采用Ф100mmPVC管,壁厚5mm,其作用是连接侧沟和中心线矩形沟,使其形成排水通道。

2.3 引水盲管

隧道初支表面与防水层之间设环向盲管,间距不大于10m,采用Φ50HDPE双壁打孔波纹管,壁厚3mm,外包土工布,并以麻绳或透水胶带间隔捆绑,间距不大于200mm;纵向盲管设置于边墙内,间距不大于10m,采用Φ80HDPE双壁打孔波纹管,壁厚4mm,外包土工布;明洞衬砌背后竖向排水管及横向引水管采用Φ50HDPE波纹管或PVC管,将积水引入侧沟。

3 现行排水系统常见问题

现阶段隧道工程渗漏现象广泛存在,久治不绝,潜在较大安全隐患,造成效益流失。常见问题主要有地下积压水引起道床不均匀升降或混凝土开裂、导致轨面起伏,影响列车正常运行;造成电气化、信息系统损坏,现代电气化铁路绝缘、防锈要求极高,不允许隧道出现渗漏;二衬混凝土表面或施工缝渗漏严重,四处漫串,一处治愈另一处复发,无法有效根治;仰拱施工缝出现涌流,处理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4 分段排水与分区减压工艺方法

分段排水是指隧道衬砌前,在初期支护表面间隔100~150m环向钻设一排Φ34mm孔,间距1.5~2.0m,于孔口处环向并列设置3根Φ50mm打孔波纹管(外包土工布),波纹管通过侧沟与中心线矩形沟连通,当衬砌背后长时间积水产生一定压力,将积水分段排除,避免在二衬背后串流,从混凝土不密实部位或施工缝处渗出。

分区减压是指在隧道中心线水沟内,间隔20~30m,预埋1根Φ100mmPVC管,使隧底基岩与沟底之间形成排水通道。当隧道地下水汇集在下部并产生压力时,可直接排放,避免了仰拱施工缝渗水现象。

4.1 分段排水工艺方法

4.1.1 根据排水带规划里程,防水板台架就位,并作好临边防护和照明措施;

4.1.2 在初期支护表面沿环向断面用红油漆大致标示出钻孔位置,间距1.5~2.0m;

4.1.3 连接风水管,调试设备,保证凿岩机正常运转;

4.1.4 在标示出的孔位处钻孔,钻孔深度一般为300mm,以钻至基岩面为停止标准;孔径一般为Φ34mm,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4.1.5 在孔口处并列安装3根Φ50mm打孔波纹管(外包土工布),波纹管采用硬塑胶带或土工布带固定,用水泥钉或射钉固定在初支面上,间距约1.0m。

4.1.6 按设计图纸要求敷设土工布及防水板;

4.1.7 道床横向排水管施工时,在对应排水带位置,增设1~2根Φ100mmPVC管,将线路中心线矩形水沟与侧沟连通,形成流水通道。

4.2 分区减压工艺方法

4.2.1 仰拱浇筑前,在线路中心线水沟范围内预留一根Φ100mmPVC管,管底紧贴隧底基岩,管口高出水沟底约80mm。管底与管口均采用土工布或胶带密封,防止水泥浆进入。

4.2.2 紧靠PVC管设1~2根Φ16mm定位钢筋,防止混凝土冲击导致管道倾覆。钢筋锚入隧底基岩60~100mm,增强其牢固性。

4.3 控制要点

“分段排水、分区减压”属于隧道排水探索型综合施工方法。操作简单,质量易于控制。

4.3.1 初支表面钻孔深度应保证与基岩面连通,否则将影响排水带效果;

4.3.2 三根波纹管并列设置,互相紧贴,中间一根波纹管尽量位于钻孔中心位置;

4.3.3 排水带处预埋的波纹管应全部与隧道侧沟连通,严禁漏接、堵塞。

4.3.4 减压孔PVC管应与隧底基岩连通,土工布或胶带封口应严密,采用细钢丝捆绑,如被堵塞,应重新设置;管道埋设牢固,防止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出现倾覆等。

5 分段排水与分区减压应用效果

“分段排水、分区减压”综合加强型技术是在总结隧道排水施工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实施效果良好,衬砌混凝土表面及施工缝处未出现渗水、涌漏等。

6 结语

“分段排水、分区减压”综合加强型施工技术,具有施工简便、费用投入少、实际效果明显、潜在影响大等特点。在施工阶段并不会立即产生经济效益,但远期价值较大,一是可有效减少隧道衬砌混凝土表面和施工缝出现渗漏现象,减小运营后治理难度及损失;二是对提升企业形象和产生良好社会效应起着重要作用。在今后隧道工程建设中,需进一步拓展思路,不断进行探索、研究,总结有效施工方法,如降低侧沟底标高,减小施工缝渗漏机率等,确保防排水施工质量可靠,运营、使用有保障。

参考文献:

[1]《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7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1、设计情况

禾洛山隧道出口端有463m三线车站隧道,其余为单线隧道。除进口9.45m、出口226m位于曲线上,其余均位于直线上。该隧道穿越的地层岩性均为二叠系玄武岩夹凝灰岩,从全风化W4~未风化W1,围岩级别从Ⅴ级到Ⅱ级。地下水以基岩裂隙水为主,预计最大涌水量4万m3/d。隧道内路肩平均高程2038.16m,最大埋深220m。施工组织为进口工作面承担3020m,出口承担2828m的施工任务。

Ⅳ级、Ⅴ级围岩段长台阶法开挖,Ⅲ级、Ⅱ级围岩段短台阶(等同全断面)法开挖,风动凿岩机钻孔,人工装药爆破,挖掘机扒碴。出碴方式:出口端采用无轨运输,装载机装碴,自卸汽车运碴至弃碴场。进口端前700m为无轨运输出碴,700m以后为提高工效,改成有轨运输,采用挖掘机装碴,电瓶车牵引梭式矿车出碴。

二次衬砌进出口均采用液压整体式衬砌台车,砼搅拌运输车运送砼,输送泵浇注。

2、通风方式的确定

通风方式的选用,与施工方法、机械配置、掘进长度、开挖断面及污染物质的含量与种类等因素有关。

该隧道中,在开挖断面、开挖及出碴方法已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掘进长度、洞内污染源的特性及产生的位置,进口的有轨运输方案,除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爆破污染源外,其它为柴油机(挖掘机从距工作面较近的大避车洞至工作面行驶段排出的废气及二衬施工处砼输送泵排放的废气)排放的废气,污染物质的量基本不随开挖长度变化。出口的无轨运输,除上述进口产生的各种污染物质,出碴车、砼搅拌运输车等排出废气的污染,发生在整个隧道运输段内,由于隧道内的自然风速低于运输车辆的走行速度,废气浓度将发生重叠,愈往下风侧浓度愈高。

经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确定该隧道进、出口均采用压入式通风进行隧道内供风。

3、隧道内施工通风计算

3.1 通风量计算

①按洞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Q=3•k•m

式中:3―《隧规》规定每人每分钟供应的新鲜空气标准(m3/min);

k―风量备用系数,取1.1~1.25,本式中取为1.2;

m―洞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本式中取为40人。

则Q=3×1.2×40=144m3/min

② 按洞内同一时间内爆破使用的最多炸药用量计算

采用a•B•H•伏洛宁公式:

Q压=7.8/t•(A•K•S2•L2)1/3

式中:t―通风时间(min),取为30min;

A―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kg),根据Ⅱ级围岩钻爆设计,一次掘进长度2.5m时,炸药用量为107kg;

K―淋水系数,取0.3;

S―巷道断面积(m2),本隧道Ⅱ级围岩(W=0)开挖断面为41.38m2,取为42m2;

L―通风区段长度,取较大值,进口3020m。式中当L大于L极限时, L应用L极限代替,

L极限=500K′A/S=500×0.8×107/42=1019m

式中: K′―紊流扩散系数,K′=0.8;

L用L极限代替,则L=1019m,故有

Q=7.8/30×(107×0.3×422×10192)1/3=1011m3/min

③按最小风速计算

Q=60•S•v

式中:v―允许的最小风速,全断面开挖时应不小于0.15m/s,但均不应大于6m/s。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则Q=60×42×0.15=378m3/min

④按柴油机的废气污染计算风量

Q=Q0∑P

式中:Q0―柴油机单位功率所需风量指标,《隧规》规定:1Kw的风量不宜小于3m3/min;

∑P―同时在隧道内作业的各种柴油机的功率总和,取180KW;有间歇性工作的乘以时间百分数,本式中取为70%。

则Q=3×180×0.7=378 m3/min

由上述计算可知,洞内最大风量由洞内同一时间内爆破使用的最多炸药用量控制,取Q=1011m3/min。

⑤高海拔地区风量修正

由于高海拔地区大气压力降低,故对总风量应进行修正:

Q高=760/P高•Q

式中:P高―高海拔地区的大气压力(mmHg),海拔2000m时,大气压力P高=596mmHg;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则Q工=Q高=760/596×1011=1289m3/min

3.2 风机风量及风压计算

①风机应供风量Q扇

漏风系数P=1/((1-β)L/100)

式中:β― 通风管道百米漏风系数,取1.5%;

其它符号意义同前。

则P=1/((1-0.015)3020/100)=1.578

风机应供风量:

Q扇=P•Q工=1.578×1289=2034m3/min

② 风阻计算

风管内摩擦阻力h1=λ•(L/D)•ρ/g•(V2/2)=4077pa

λ-摩擦系数,取0.015

D-风管直径,采用D=1.5m

ρ-空气密度,取ρ=12N/m3

g-重力加速度,10m/s2

V-风管内平均流速,取15m/s

其它符号意义同前。

风管内局部阻力h局=ζρ(V2/2),通常按风管内摩擦阻力h1的5%考虑,则总阻力h=4077×105%=4280pa

③ 风机需提供压力Ht计算

Ht=H/Kr=4280/(596/760)=5457pa

式中:Kr―高海拔地区修正系数。

4、风机、风管的选择

该隧道进、出口均采用长管路独头压入式通风,风机选用山西省侯马市鑫丰康风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DF(B)-№13型隧道施工专用轴流通风机,其最大风量3300m3/min,最大风压5920pa,电动机功率132×2Kw。通风管选用直径φ1.5m、长10m/节的新型拉链接头软风管。满足独头掘进3020m施工通风要求。

5、注意事项

①洞口处风机安装高度适当,基底稳固,空压机站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

②为了安装及维修方便,通风管尽量不与进洞电缆设于同侧。其安装高度应位于拱脚及拱脚以上。

③为保证排烟质量,风管末端至掌子面的距离应小于32m(5•S1/2)。

④风管应全部用新管,安装时做到平顺、挺直、紧扎。有破损及时修补,以减少接头、破损漏风和降低局部阻力。

⑤二次衬砌施作处,在衬砌台车上专配一节与风管同直径的硬管,两端与软风管相连。

⑥风机、风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安装及维修。

6、结束语

第8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地铁施工 道路交通 交通组织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道路交通引起的各种矛盾越发突出,如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缓解城市机动车的交通压力,提高城市居民出行的生活质量,当今世界各国均在以不同的速度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起步较晚,但轨道交通建设已引起国内许多大城市的重视,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已有地铁营运,并在进一步扩建,完善轨道交通网络;大连、深圳、南京、武汉、重庆和长春的地铁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成都、杭州、沈阳、西安、哈尔滨、青岛和苏州等城市的地铁建设也在蕴量之中,以上城市均属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城市中心区的道路交通问题均较为突出,如何合理组织城市中心区地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处理好地铁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矛盾,确保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把地铁建设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值得大家探讨。

本文以广州市地铁三号线施工期间天河区的道路交通组织为例,对城市中心区地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进行分析。

1.背景

天河区是广州市新的cbd地区,建有天河体育中心、天河城、广州购书中心等大型建筑,同时天河区也是广州市高校的主要聚集地,有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大和华南农大等高校,地区经济、文化气息浓厚、商贸活动频繁,是广州市人流吸引和聚集的重要地区,广州火车东站也位于天河区,其建设规模位居我国第二,是广州市除广州火车站之外的又一主要对外客运枢纽站,接驳公交线路有24条,尤其是春运期间,客流量非常大。

广州市地铁三号线北段位于天河区,全部为地下铁路,设有天河客运站、五山站、华师站、岗顶站、石牌桥站、体育西站、林和西站和广州东站,线路主要沿着城市交通干道通过。这些道路的人流、车流量较大,交通负荷沉重,特别是东西向交通干道是广州市过境交通和东部出通主要通道,承担着地区交通和过境交通双重功能,天河路─中山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和广园东路高峰时段的交通负荷较大,而地铁施工占用道路资源,容易形成交通瓶颈,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如果交通组织处理不当,将给天河区的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走向及车站区位见图1。

图1 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走向及车站区位图

下面主要从地铁施工方法、施工场地占道程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交线路调整方案和交通管理措施。

2.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分析

2.1 施工方法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地铁线路可分为地面铁道和地下铁道:地面铁道直接铺设于地面上,一般位于城市边缘区或郊区,施工直接在地面作业,工程造价低,投资小,对城市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的影响较小;地下铁道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和规划新建区,区域土地开发强度大,人口密集,道路交通功能显要,施工主要在地下作业,工程造价高,本文探讨的地铁主要指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实质为地下隧道,从对城市交通影响的角度考虑,其施工方法主要有矿山法(新奥法)、明挖法、地下连续墙法、盖挖法、暗挖法和盾构法。根据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施工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明挖法。此种方法在地面直接敞口开挖,待隧道主体结构建设完成后回填基坑或恢复地面,如果开挖范围占用道路,将造成交通断流和瓶颈,并且施工占用道路历时最长,对交通的影响最大,施工容易产生噪音,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也最大,但其造价相对较低。

第二类,暗挖法、盾构法和矿山法(新奥法)。从开挖地面程度分析,盾构法和矿山法(新奥法)实质为暗挖法,此类方法不开挖地面,全部在地下横向开挖和修建隧道结构,基本上是在地下作业,施工造价相对较高,很少占用道路资源,不干扰地面道路交通,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也较小,这是目前城市市区轨道交通施工采用的主要方法。

第三类,盖挖法。盖挖法即半明挖半暗挖法,是由地面向下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将顶部封闭,其余的下面工程和隧道结构均在地下作业,地面开挖时如果占用道路,也会造成交通断流和瓶颈,但历时较短,可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其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介于以上两类方法之间。

因此,城市地铁的施工方法应分析所经地区的用地功能、道路交通状况和城市环境,权衡施工造价,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沿线区间主要采用盾构法和矿山法施工,因此沿线区间的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较小,在此不作分析。沿线车站施工采用明挖法的有林和西路站、体育西路站、天河客运站、五山站和华师站;采用暗挖法的有广州东站和天河客运站拆返线;采用盖挖法的有岗顶站和石牌桥站。这些车站施工均以不同程度地占用道路资源,使得道路在施工期间形成瓶颈,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

2.2 施工场地占道程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地铁走向基本上是沿着城市道路的走向延伸,因此沿线车站的施工或多或少占用城市道路,根据车站施工占用道路的状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车站施工完全封闭道路。这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表现为:道路完全断流,车辆需绕道行驶,增加了其他道路的交通压力,并有可能导致相接道路成为断头路;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对外交通,包括停车库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影响两侧人行道行人的正常通行;需调整途经的公交线路,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改变现有的交通设施,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影响。此种情况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最大,道路交通组织需慎重考虑,地铁三号线施工需完全封闭道路的车站有:林和西路站、华师站和体育西路站,尤其是林和西路站,所处的林和西路现状为由北向南单行道路,是广州火车东站车流的主要出口,公交车和出租车所占的比重较大,并且春运期间的交通流比平时的交通流量大得多。

第二种情况,车站施工占用部分道路。这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表现为:道路部分被占用,容易形成交通瓶颈,道路通行能力减少;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对外交通,包括停车库机动车和行人的出入;影响两侧人行道行人的正常通行;公交停靠设施可能需迁移,增加了市民的出行距离;同样地铁施工对周边的交通环境会产生较大影响。地铁三号线施工需占用部分道路的站点有石牌桥站、岗顶站和天河客运站。其中石牌桥站、岗顶站位于天河路,此条道路是地区东西向的重要交通通道,也是主要的公交走廊,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对地区的交通非常敏感,稍有不慎会导致地区的交通瘫痪。

第三种情况,车站施工基本上不占用道路

此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可能会对相邻道路的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地铁三号线施工基本上不占用道路的车站有广州东站和五山站,这两个车站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对较小,但给周边建筑的对外交通会带来不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3.地铁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对策

3.1 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通过分析地铁施工期间封闭道路、占用道路资源等情况对区域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地铁施工方法的特点,在现有道路条件的基础上,尊重现状交通实际,从“点和面”两个层面综合考虑,制定科学的、实施性较强的交通组织方案。

3.1.1 车站施工周边道路交通组织

这主要是从“点”的角度,对地铁各个车站在施工期间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进行研究,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① 方案应与地区道路交通相协调,局部交通与整体交通相协调。

② 必须确保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并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干扰。

③ 充分挖掘现有道路资源的交通潜力,尽可能使流经路段和路口的流量与其通行能力相匹配,尽可能维持主要交通走廊的服务水平和交通畅通。

④ 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施工期间在须封闭的道路上应预留行人通道,通道宽度须满足客流要求,力求为行人提供方便、舒适和安全的步行环境。

⑤ 协调好施工段主要建筑物的对外交通。

⑥ 尽可能减少对现有道路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迁移、改建和扩建,减少建设投资。

⑦ 按照规范要求在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设置相应的施工标志和交通指引标志。

根据以上思路和地铁三号线各个车站的施工方法和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下面举例介绍完全封闭道路的林和西路站和半封闭道路的石牌桥站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

林和西路站(详见图2):① 采用明挖法施工,施工期间封闭林和西路南段(天河北路-中信广场横路),建议驶出火车东站的车流经林和西路、中信广场横路右转进入林和中路后汇入天河北路;② 驶入火车东站的车流的交通组织:公交车行驶路线不变,天河北路西向来车可经林和中路/天河北路路口左转进入林和中路,东向和南向来车经林和东路、紫荆路或林和东横路驶入林和中路后进入广州火车东站;③ 考虑林和东路、紫荆路和林和东横路现状流量较小,林和中路南段由原南向北单行5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车道改为双向六车道,其中北向南4车道,南向北2车道;④ 铲除中信广场横路部分中央绿化分隔带,南半幅路由原3车道增加到4车道,使之与林和中路南段北向南4车道相匹配;⑤ 施工段预留两侧建筑物对外机动车通道,如有必要,可设人车混行通道;⑥ 对林和东路、紫荆路和林和东横路进行交通整治,取消路边停车,在林和东路/紫荆路路口采用信号灯控制,并设置标志、标线。

石牌桥站(详见图3):① 采用盖挖法施工,施工期间需占用天河路南半幅路,需铲除快、慢车道之间分隔带,保证机动车双向六车道;② 北侧人行道作为行人及非机动车混行道;③ 施工围挡西北角相应向内退缩,增加进口车道机动车的交织长度;④ 南侧人行道需相应南移,并作为南侧建筑物对外机动车通道,通道宽不应少于4米,并避开车站南侧风亭以及新国际广场地下室通风口;⑤ 取消石牌桥公交停靠站,将天河路部分公交线路调整到天河南一路、天河南二路,减轻天河路的交通压力。

3.1.2 区域道路交通组织

通过对各个车站在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研究,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现有道路的潜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铁在施工期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但由于现状道路交通负荷过大,近期道路交通流量也会有所增长,而区域道路设施近期又不会有太大变化,天河路和中山大道西段等部分道路仍然难于承受繁重的交通压力。因此,必须从“面”上对天河地区的交通加以考虑,采取交通疏导的分流策略和交通总量控制措施,减轻相关道路及整个区域的交通压力。

交通疏导

根据现状路网结构和道路交通功能,天河路─中山大道、黄埔大道、广园东路是区域东西向的主要交通走廊,均承担区域交通和过境交通双重功能,方案采用交通引导措施,在高峰时段将天河路─中山大道的部分过境交通分流到黄埔大道和广园东路,减轻天河路、中山大道的交通压力(详见图4):

图2 林和西路站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图

图3 石牌桥站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图

① 中山大道东部来车可通过车陂路分流到广园东路进入老城区,或绕行天府路经黄埔大道进入老城区。

② 天河路西部来车均可通过广州大道经广园东路或黄埔大道向东疏散。

另外,天河路、中山大道是地区的主要公交走廊,途经的公交线路密集,方案对天河地区部分公交线路进行了调整,同样可以减轻天河路、中山大道及其他道路的交通压力(详见公交调整方案)。

交通总量控制

通过交通疏导分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天河路、中山大道的交通负担,但增加了广园东路、黄埔大道的交通流量,考虑区域现状道路整体交通压力较大,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区域的交通总量进行控制,具体措施如下(详见图4):

① 货车禁行时间延长为7:00-20:00(节假日除外),货车禁行范围扩大:东到华南快速干线、西到广州大道、北到广园东路、南到黄埔大道(包括广园东路和黄埔大道);

② 在高峰时段7:00─8:00和17:00─19:00时,禁止私营小中巴进入天河路和中山大道(广州大道-华南路段)。

图4 交通疏导及交通总量控制范围图

3.2 制定公交线路调整方案

3.2.1 调整原则

根据地铁施工期间对现状公交的影响,从尽量“不扰民”的角度出发,地铁施工期间公交线路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① 保证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公交调整与施工交通协调,优先满足施工要求。

② 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公众利益,体现公交优先。

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实现公交分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④ 尽量保持公交线网结构,原则上不对公交线网结构作较大调整。

⑤ 尽量体现“就近”原则,减少市民出行步行距离和出行时耗。

3.2.2 调整思路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地铁施工对地区交通影响程度和公交线网布局实际,公交线路的调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① 从减轻道路交通压力的角度考虑,调疏高峰时段交通流量饱和度偏大而公交线路密集的道路上的公交线路。如天河路、中山大道因车站占道施工,道路通行能力减小,不堪交通负荷,而现状公交线路多达30多条,故需调疏这两条道路(车站施工段)的公交线路。

② 由于地铁占道施工,部分道路需完全封闭,导致途经的公交线路需改道。如体育西路站施工时完全封闭道路,途经体育西路的公交车需绕道行驶。

③ 地铁施工场地占用公交停靠站或影响公交车出入停靠站,使得该公交停靠站需迁移或取消。如天科路的天河科技街站和中山大道的岗顶站需迁移。

3.2.2 实施方案

根据天河地区现状公交线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地铁三号线施工期间对公交的影响状况,公交调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公交站点的调整:线路走向不改变,根据施工的需要对站点位置进行调整,方案取消了3个公交停靠站,迁移了6个公交停靠站。

公交线路的行驶区间调整:线路功能不变,仅局部改变线路中间行驶路线,方案对13条公交线路进行了调整。

3.3 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

地铁施工路段大部分均为交通繁忙路段,而地铁占道施工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为了提高道路的服务水平,交管部门应加大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的整治力度,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设置固定的出租车上、下客区域,严禁在人行道摆摊叫卖,避免影响行人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同时在道路交通负荷较大的路段和路口分派专人负责,尤其在高峰时段应加强交通管理,达到净化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的目的。

3.4 加强地铁施工管理

① 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文明施工,树立交通意识、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交通管理的审查、审批程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

② 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对施工进度予以严格控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场地占道时间,施工完成后,尽快拆除施工围挡,恢复道路设施,从时间上减小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③ 避免施工车辆进出高峰与相邻道路交通高峰重叠,尽量避免增加相邻道路高峰时段的交通压力。

④ 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施工围挡,引导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环境。

⑤ 合理设置施工车辆的运输线路,尽可能设置在交通量相对较小的道路上。

4.结语

由于地铁施工历时较长,而大部分地铁所经区域均为土地开发强度大,道路交通拥挤的城市中心区,因此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交通、环境和投资等多方面综合权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交通组织方案。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协调、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交通组织方案得以贯彻实施,达到地铁建设与城市交通管理相协调的目的。

第9篇:道路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 通信光缆线路 质量检测 应对策略 关键技术

一、通讯光缆线路常见问题

光缆较易产生氢损;发生这种现象有两个主要因素:一个就是光缆几乎都是埋在地下,因此经常会发生进水或光线和其他一些材料发生反应所致;另一个就是对光缆施工过程必然会受到许多外力作用而引发氢损。氢损一旦发生,定会造成光纤在1310-1550nm之间发生递减趋势进行衰减。若衰减的幅度较大,就只能更换光缆,但光缆的价格之昂贵必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光缆对其周围的温度非常敏感,若处于正常环境中,在零下40度到零下60度之间光缆不会发生明显衰减现象。但是如果不能正常使用光缆光纤的余长,因光纤对温度变化非常敏感,当环境温度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信号强度较差或者中断等各种问题,就会影响光缆的正确使用。

二、光缆接续质量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光缆接续是光缆线路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质量、光通讯质量受光缆接续质量好坏的直接影响。因此在线路施工中提高光缆接续质量非常重要。

2.1光纤链路出现台阶或短纤

通信光缆线路施工中光纤线路的问题主要指在施工过程及使用过程中出现光缆的变形、扭曲、表面皮层划伤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通信光缆自身结构存在缺陷和施工管理上的限制,二是施工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不够高,责任心不强。有些工人责任心不够,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未引起重视,有些人则直接忽略了。这些都是通信光缆线路施工中的常见问题,严重时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2.2光纤外皮受到损坏

光纤外皮受到损坏会影响到光纤的性能。施工过程中拉拽不当、动物啃食都有可能导致光纤外皮受到磨损或破坏,好在多数情况下,磨损或损坏的情况都不算严重,但通信光缆部门就会纠结是否进行更换,若对全部损坏的光缆进行更换就会增加施工成本,若不进行更换就会存在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尽量权衡好经济性和安全性,从这两方面考虑是否对其进行更换。

三、通信光缆施工工程中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3.1环境因素方面

首先,确定光缆是否发生了氢损,发生氢损的程度,如果光纤中信号的衰减程度超出了规定范围,就必须立即更换此光纤;其次,如果光纤对于周围环境温度变化非常敏感,就必须依据窗口开通情况获得线路衰减的设计余量,之后看实际衰减程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不能就应立即进行更换。

3.2光缆线路的铺设方面

在铺设光缆之前,必须对铺设沟渠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沟渠中没有石头等各种尖锐杂物。若有地方需要防护,必须按要求铺设必要防护材料。还有就是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人员及时进行通信沟通,务必保持操作动作一致,掌握好力度,一些重点、难点区域必须安排特定人员看护作业。

四、通信管道光缆工程质量检查的关键技术

4.1加强人手井砌筑工艺的质量检查

通信传输的重要基础就是人手井砌筑,但是施工工序隐蔽,人手井主要分单页井、双页井和三页井三种。墙体设计厚度为24cm,外壁抹面必须到底。坑底的长与宽一般比人孔基础四周各大出40-50cm,有利于墙体外壁抹面到底和做井的基础。人孔基础浇筑中,浇之前应清理孔内杂物,挖好积水罐安装坑。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泛水;人孔上覆安装中,采用巡检和旁站相结合的方式。

4.2提高光缆敷设质量

城市通信管道光缆线路施工中最为关键的施工步骤就是光缆的敷设,它决定了通信过程中信号的稳定性。主要涉及光缆敷设、光缆接续等施工程序。质量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巡检和旁站。敷设光缆时,应按设计要求的A、B端敷设光缆;严禁弯折、扭曲光缆,一次牵引长度不得超过1000m。子管内径为光缆外径的1.5倍,多根子管的等效总外径应小于塑料管孔内径的85%。塑料子管在手孔内应在PVC管外露10cm。

参 考 文 献

[1]张守华.通信光缆线路施工常见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5.(7)

[2]任兵告.通信光|线路施工常见问题探讨[J].中国新通信.2013(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