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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包含相关的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1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表1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存货11001000
固定资产-设备57005000
无形资产-专利权600400
合计74006400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0
(2)2006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00-(5700-5000)÷10-(600-400)÷5]×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3380000
(5)2008年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5160000
贷:投资收益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3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贷:银行存款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投资收益影响数计算表单位:元
时
间成本法下
投资收益权益法下
投资收益税前
差异所得税
影响累计
影响数
200610000019000090000090000
200702900002900000290000
合计100000480000380000038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小于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10%)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1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4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一、初始投资成本及其调整
(一)初始确认 影响程度为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为非控股合并形成的,其初始入账成本表达为“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直接费用”更容易理解,这里的“相关直接费用”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代价”可以是货币资金可非货币资产,也可以是承担的负债和发行的股票。当该“代价”为存货时,以存货的含税公允价值加相关直接费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以存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该“代价”为固定资产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的情况,需首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并以该固定资产含税公允价值加相关直接费用(不含清理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该固定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作为清理收入,最终还应结转清理净损益;该“代价”为承担的负债和发行的股票时,以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直接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以一批库存商品购入乙公司40%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对乙公司形成重大影响;该批商品账面价值为7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不含税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此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审计、评价等费用1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1000×(1+17%)+1=117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17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银行存款 1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 700
[例2]丙公司、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以一批生产用机器设备购入丁公司40%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对丁公司形成重大影响;该批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700万元(不含税),已提折旧100万元,不含税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在向丁公司移交该批机器设备时发生由丙公司承担的运杂费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日,丁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此外,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审计、评价等费用1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1000×(1+17%)+1=117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7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17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银行存款 1
借:固定资产清理 0.5
贷:银行存款 0.5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9.5
贷:营业外收入 399.5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为更客观地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在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购买日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进行调整。在此,假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为A,购买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的金额为B。则:
当A>B时,其差额可以理解为所花费的“代价”大于所获得“价值”形成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当A
[例3]承例1,A为1171万元,B为3000×40%即1200万元,A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9
贷:营业外收入 29
作以上调整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71+29即1200万元。
[例4]承例2,A为1171万元,B为2800×40%即1120万元,A>B,其差额51万元为商誉的性质,在该情况下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一)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所造成的每年折旧或摊销的差额;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内部购销商品所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减值准备的影响等。
(1)基于折旧因素的调整。假定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提的年折旧分别为D1和D2,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为R,被投资企业在某年形成账面净利润额为E,不考虑所得税纳税调整因素。
当D1>D2时,其差额为被投资企业按照账面计提折旧大于按照公允价值计提折旧的部分,其实质为账面利润相对公允价值下利润的少计部分,则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增该差额后乘以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E+(D1-D2)]×R
当D1
[E-(D1-D2)]×R
[例5]承例1和例3,购买日,乙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180万元,乙公司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应计提的年折旧额分别为60万元和70万元;乙公司2010年实现账面净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调整。
结合上述分析,D1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6
贷:投资收益 76
确认该投资收益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00+76即1276万元。
(2)基于内部未实现利润及减值准备因素的调整。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内部转移可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两种情况,其中顺流交易为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的销售,逆流交易为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的销售。但无论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购买方未向两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销售部分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均为未实现的利润,该差额应结合持股比例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其实质相当于“自己人赚自己人的钱”,就两企业整体来看,整体财富并没有增加,所以双方均应按照成本计量。
若假定内部转移货物的售价为S,成本为C,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为R,则应在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基础上调减的金额为(S-C)×R。如果所转移的货物购买方作为固定资产,还应考虑折旧的影响。
对于减值准备因素,若为内部转移的货物,无论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如果购买方按照内部转移的售价计提了减值准备,而按照成本不应计提或计提金额小于该准备的金额,则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持股比例调增;若与内部转移无关,则只考虑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减值准备,如果被投资企业以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计提了减值准备,而按照公允价值不应计提减值准备,则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持股比例调增,相反,应调减。
[例6]承例1、例3和例5,乙公司2011年实现账面净利润为3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调整,2011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库存商品一批,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50万元,至当年末,甲公司已将该批存货中的70%出售给第三方,剩余30%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核算,折旧年限为5年,无残值,平均年限法折旧。
[300-(70-60)-(150-120)×30%+(150-120)×30%÷5]×40%=113.1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13.12
贷:投资收益 113.12
确认该投资收益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76+113.12即1389.12万元。
若例6中,甲公司将剩余的30%作为存货核算,至当年末,该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为40万元,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了5万元(150×30%-40)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300-(70-60)-(150-120)×30%+5]×40%=114.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14.4
贷:投资收益 114.4
在例6中,若为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调整方向仍一致。
(二)投资损失的确认 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时,投资企业在考虑上述折旧、内部未实现利润、减值准备等调整因素对被投资企业亏损调整之后,结合持股比例确认应承担的投资损失应按照以下三个顺序处理:(1)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损失;(2)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权益,应减记该长期权益,确认投资损失;(3)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若仍有额外的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确认投资损失。若按照上述顺序冲减后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投资企业应在备查薄上登记,待被投资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盈利时,先扣除该部分后,再以确认投资损失时相反的顺序依次冲回预计负债、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例7]承例1、例3、例5和例6,2012年,甲公司和乙公司间未发生内部转移,至2012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0万元,乙公司在2012年发生巨额亏损,账面净亏损为3500万元。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3500-(70-60)+(150-120)×30%÷5]×40%=-1403.28(万元)
借:投资收益 1399.1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89.12
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10
至此,2012年末,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为1403.28-1399.12即4.16万元。
[例8]承例1、例3、例5至例7,2013年,甲公司和乙公司间未发生内部转移,乙公司2013年的账面净利润为100万元。则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
[100-(70-60)+(150-120)×30%÷5]×40%=36.72(万元)
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6.72-4.16=32.56(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1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2.56
贷:投资收益 32.56
当年末,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2.56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0万元。
[本文系陕西理工学院2012年度科研基金项目(编号:SLGKY12-3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
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2]A公司2006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贷记投资收益处理,增加当期利润总额;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作借记投资收益处理,减少当期利润总额,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三、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调整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在会计核算上作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那部分,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等。无论哪种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的应收股利或利润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
[例3]2007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份,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2000万元,2007年度分配利润3000万元;甲企业应收股利或利润1200万元因在会计核算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或利润总额,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200万元;如果2007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5000万元,甲企业应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超出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万元,但未超过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甲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超出投资收益部分400万元已作投资收益处理,因此纳税调增金额是1600万元。
四、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
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这具体表现在:
(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比较
不论是初始投资还是追加投资,不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主要考虑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确定。在确定了初始投资成本或新的投资成本以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反映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二者在核算上的区别是通过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来实现的。下面通过图示简要说明。
(一)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只设置长期股权投资一个科目核算,不设置明细科目。
如图1,3条曲线a 、b、c分别代表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及净利润。由a和c两条曲线围成的区域1 代表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按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部分,区域2代表累计按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投资年度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也可以由区域1表示(这时其累积应享有的净利润为0)。我们用S1表示区域1面积,用S2表示区域2面积:
若S1= S2,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S1〈 S2,确认S2- S1为投资收益,并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S1〉S2,S2部分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从图1可以看出曲线b(长期股权投资)随着冲减和恢复已回到原来的初始投资水平,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过程。
(二)权益法核算
由于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设置了4个不同的明细科目,因而在确定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时与成本法的处理不同。这4个明细科目是“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其中“损益调整”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盈亏和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股权投资准备”核算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如图2:曲线a表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曲线b表示投资企业按照占表决权股份比例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享有的权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长期股权投资也发生相应变化。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是通过调整各个明细科目来实现的。通过明细科目的核算,既保证了整个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可以得出由于不同原因而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化的各个明细科目的具体金额。曲线b是随着曲线a的波动而波动的,但它们的波动幅度是不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若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则应冲减“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而不通过“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可见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二者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三、通过比较分析后的结论
(一)两种方法核算的侧重点不同
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因此只设置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因而设置了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成本的调整、损益的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而成本调整与其他权益变动这两个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没什么区别,下面就“损益调整”中的“投资损益”进行分析。
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和净亏损;二是被投资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问题;四是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抵销。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时,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和净亏损;二是被投资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两处权益法之问存在着差别,而且区别主要集中在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中,根据新会计准则。在企业集团内部,若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发生内部交易,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其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
[例1]假设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表决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乙公司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直相同。2007年8月,乙公司将成本为8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且至12月底一直未售出。在不考虑当年实现净利润及所得税影响时,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000
第二,企业合并中,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购销交易的情况下,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在采用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对内部交易进行抵销,这样的话,内部购销交易不会影响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2]假设P公司持有S公司80%的股权,2007年8月P公司向S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0万元。s公司购进形成存货且至年末未售出。在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的条件下,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00000
贷:营业成本
10000000
借:营业成本
2000000
贷:存货
2000000
可以看出,两种权益法的核算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后者主要着重于调整利润表。
[例3]假设A公司2006年1月1日以6000万元作为对价购入甲公司80%的股权,购人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100万元,该差额是由甲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2006年获得1000万元的净利润,2007年发放现金股利6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7960000
贷:未分配利润
7164000
盈余公积
796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9560000
贷:投资收益
9560000
[例4]承例3,2007年A公司将成本为5400万元的商品以6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存货且于年末累计销售了40%。A公司还持有乙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于2007年盈利900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是向A公司销售获得的内部利润(假设A未对外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00000
贷:存货
600000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损益 纳税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
(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第二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仅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的,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最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在会计处理上需特别注意,但税务处理与一般损益处理相同。
(三)被投资单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确认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相应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开盘股价会由于派发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价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我们可推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当被投资企业作出股票股利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上作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且该调整处理与现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异。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 5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以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全部对外出售;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50万元的某商品以2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
(2)2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甲公司已将内部交易的存货全部对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200万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资出现重大失误,发生净亏损6 000万元。
(4)20×6年度,乙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获利1 000万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20×3年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基础上,根据被投资单位购买日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未实现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损益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万元)。
甲公司20×3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0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0万元。
(2)20×4年度。
3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200 0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但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4年确认投资收益为:[400+(200-150)-(120/6-60/6)]×30%=13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320 000
贷:投资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3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12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2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4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20万元和13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12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20万元和252万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会计处理,但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税法上,甲公司应确定60万元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股利分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 560万元。同样,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 500+180-120+132=1 692(万元)。20×5年乙公司亏损6 000万元,则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6 000+(120/6-60/6)]×30%=1 803(万元)。公司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1 692万元,超额损失111万元进行备查登记。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6 9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920 000
20×5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 69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6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6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 75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6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 752万元和60万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万元),先弥补在备查簿中登记的未确认的111万元投资损失,然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6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6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6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6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6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6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使用范围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原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可见新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权益法不再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其变化原因,首先是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时便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作为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将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合并,在合并报表中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为了避免会计信息的重复,作为母公司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及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上应当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其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因此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第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以上规定来与原会计准则前相比,有以下的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比较基础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再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项规定推断投资后对其差额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例1:A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入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2007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假定B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00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220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32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资本公积 20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4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4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
三、投资收益确认是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由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因此,在未来期间,投资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对投资企业的成本即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产生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而原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利润或亏损,并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分摊,以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新旧会计准则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方面有着较大的变化。
以前面例1为例,由于取得投资当日,B公司账面价值5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假如,除下表所列项目外,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B公司于2007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A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A公司与B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
按新准则规定,A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B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 对取得投资时B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000-750)×80%=20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2240÷16-20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200÷8-1000÷10=5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00-40-50=610(万元)
A公司应享有份额=610×40%=244(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4
贷:投资收益244
原会计准则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0×40%=360(万元)
假设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摊销,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1000÷10=100(万元)
确认的投资收益=360-100=26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0
贷:投资收益26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00
除上述变化外,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调整,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讨论。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财税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税法上将企业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都作为投资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应比照投资性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做了如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权益性投资性收益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视为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税法是以实际购买的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因而对于追溯调整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税法上不作处理,因为追溯调整时涉及的是以前年度损益,对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无影响,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投资收益;其余部分,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变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其它资本公积。税法上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处理类似于上述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追溯调整的处理,不涉及调整当期损益,不会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只是对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这块是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税法不予确认,因而在计算缴纳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或调减,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其余部分,因为会计上调整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和其它资本公积,不涉及损益所以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无影响,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新增持股比例部分,其会计处理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同,即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新增持股比例部分不调整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与税法相一致不需调整。对于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新增投资部分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税法对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调整减少,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根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处置部分,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对处置部分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为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若要进行追溯调整的和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其相关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与上述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相关处理相一致的。
综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所涉及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体现在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体现在经处置的部分和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问题。这些差异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于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损益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司宇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J].河北企业,2011(02).
[2]冯秀娟.浅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