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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
开户申请书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3部分组成,多用表格式。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4) 开户单位使用银行账户时应遵守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取款、收付转账等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规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他人使用,开户单位应如实向银行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服从银行的监督管理。
江西理工大学2018年考研初试成绩(自命题科目)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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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课成绩:公共课成绩预计于2月上旬公布,具体公布时间待省教育考试院通知。
二、成绩复核: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向我办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的考生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复核的时间:1月26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复核的要求:须将成绩复核申请书(申请格式见附件)发送至QQ邮箱(303528685@qq.com),并附身份证或准考证扫描件。邮件标题为“**专业**科目**同学成绩复核申请”;
3.自命题科目由我办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答卷复查。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不得查阅答卷。
4.复核内容:是否存在漏改及统分、登分错误。评卷宽严程度不在复核范围内。
5.如成绩有误需要更改的,我办会在1月27日前电话告知有关考生。
特此公告。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渡瘫曜⒉嶂な椤返氖毕匏逞樱?br>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费: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附件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委托书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人某某,男,回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续延(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案的原告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案的申请人。原贵院依某某的申请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尚在诉讼审判阶段)和2012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慕某的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车等相关财产,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续封,特此申请。请依法继续保全。
此致
郑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层、楼龄等因素,准确的判断出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原件、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论文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实是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笔者认为可以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论文关键词]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信息 程序
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阶段,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与过去相比进步很大,但从总体上看,它的上升空间还是很大的,因为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还存在较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会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最终影响到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本文从两个依法行政案例入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础。
一、依法行政案例简介
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诉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该市规划局邮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以纸面快递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对北京东路88号房屋(以下简称“88号房屋”)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件、附图)及其申报材料等六项政府信息。被告规划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快递邮寄公开了六项政府信息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内容,其余四项未予公开。对于未公开的四项内容,被告仅仅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能公开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请的事项等,但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单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内容描述不准确,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单位提供部分可以确认的信息,……现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更改后的申请内容,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确认被告规划局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予公开的内容未给予告知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张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0日,原告张某所有的位于该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被拆除。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予以调查了解。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作出书面情况汇报。因原告向市纪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为,同年8月6日,被告将相关情况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汇报。由于一直未能联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后,原告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就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某的申请予以答复。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浅析
(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机关都应作出回应,都有告知的义务。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所作出的回复,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本案中,针对原告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了其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对于其余四项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中的申报材料能否公开以及相应理由,被告未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但原告经法院依法释明,仍坚持诉讼,故应确认被告不予告知行为违法。案例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处申请书》,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查处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未签订拆迁协议即被强行拆除的行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对原告予以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能或无法公开部分,被告未能予以书面告知或答复,而仅仅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修改相关申请事项,显然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须给与申请人书面答复。
综上,县(区)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执法目的有利益化趋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推进;三是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正当性关注较少,审查程序把握不够严格;四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等。
三、对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从司法审查层面看,建议行政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行政矛盾纠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上访及涉稳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和解是首选的解决途径。因此,行政机关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重视法院提出的协调建议,作好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共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综合调处机制,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体学法等形式,使领导干部掌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尤其是案件多发和败诉较为集中的部门,要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的同时,加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履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例如:县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新上岗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等。通过各项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案件审查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把关机制的作用。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审查关,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还要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发现错误及时加以纠正。
(四)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实践表明,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案件庭审和协调的情况下,原告方更愿意心平气和地在法院主持下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同时双方实质争议焦点能及时得以解决。建议党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定期予以通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培训工作,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行为常规化、作用实效化和效应最大化,使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真正成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一)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二)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六)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七)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者文件。
第七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开始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后要求经营新航线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新航线的经营许可。
外航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可不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八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规定航线或者在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民航局或者在提交新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时书面通知民航局。
第九条外航委托机构代表其向民航局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委托具有办理相应业务能力的机构,并应当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三章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民航局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外航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外航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航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三条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外航申请延长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需延长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二)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航线表。
第十六条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七条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经营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允许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
第十九条外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防止损坏或者遗失。
第二十条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外航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的经营许可无效。
第六章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航依照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航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夏秋和冬春两个航季申请航班计划,并在每个航季开始前六十日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向民航局提出。民航局根据本规定对航班计划进行审核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外航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航班计划申请的,按照停航处理。
第二十三条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次、班期、航班号、机型、是否使用湿租航空器及是否利用代码共享的方式经营航班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外航在每个航季的航班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航班计划。因商业原因需要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在拟更改日三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立即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外航应当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外航因商业原因计划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规定航线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航局并说明理由。外航擅自停航的,民航局对其提出的新航季航班计划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第七章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航涂改、转让、租赁、卖卖经营许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外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事窗口值班计划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计划原则上一年一订。按值班计划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到综合办事窗口与上一班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衔接。
轮值期间,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时,应提前一天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由轮值的部门指派备选人员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备选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将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处室、联系人员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示。
第九条轮值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在窗口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在当日内移交本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对非本部门的受理事项,轮值人员在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取件,该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迟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
轮值人员对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受理困难时,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窗口与轮值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其它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履行好审查员职责,并及时移交责任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派驻到本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受理各类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综合办事窗口工作列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服务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考评部分打分的主要依据。
黄浦会考报名现场确认
2019年1月上海黄浦会考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报考后,须进行报名报考信息的现场确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视为本次报名报考无效。2019年1月上海黄浦会考现场确认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至12月7日(9:00至11:00,13:00至16:00),请考生与家长持网上报名所用的有效证件和初中毕(结)业证书[满18周岁的考生可不提供初中毕(结)业证书]报名的区招考机构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地点详见附件1。考生和家长应仔细核对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上的信息,并签字确认。
已参加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其他考生如需更改系统内的姓名和证件号码,需向区招考机构提供变更申请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