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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其他税种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在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的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通过本案例可看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小,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少。
关键词:税务筹划;纳税成本;成本控制
一、税务筹划与纳税成本概述
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部分,其内涵是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提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量减少企业所负担的税费,并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实现合理节税。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广泛应用的一种手段,其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纳税的过程中所应当支出的费用。
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纳税成本的控制
税务筹划最直接的意义是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多种税务筹划方案,企业还要从多种决策方案中进行挑选和决策,以实现合理节税、避税的效果,使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减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并且不能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不能够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增加一些本没有必要的支出的税款,甚至某些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受到处罚。可见,对于纳税成本的控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合理的税务筹划则是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的途径。
三、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税务筹划方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要的前提就是以法律为前提,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违反法律,税务筹划首先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选择税最优的收纳税决策方案,最大化的实现税收利益。偷税、逃税等不合法的逃避税收的行为能够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但对于企业来说,采用这样的方式是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另外,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各种方法也要符合国家制定税法的立法意图;当前我国在企业税务筹划的立场上还不明确,因此企业是可以做的。
(2)成本效益原则,因为税务筹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但是在税务筹划本身的运行也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所以在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筹划的成本和效益,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只有在取得经济利益大于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时才是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
(3)事前筹划,稳定性原则,纳税筹划应当是一种事前的管理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安排,然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产生常常都晚于应税行为,在企业的经营、投资等活动完成,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后,除非选择逃税、欠税的方法,否则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不太现实了,也失去了税务筹划的实际意义。
(4)税务筹划应当贯穿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从企业的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联系起来全盘考虑。
2.企业必要的税务筹划过程
(1)直接纳税成本的筹划。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支出的税款,也是是企业纳税成本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部分,国家对于税收的征管是无偿、强制的,并且在税款债务中可以优先受偿,税款支出对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成本造成的影响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与企业的经营相结合,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根据自身的企业性质和经营活动,关注税收环境的变化,以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企业的投资、筹资等方面的筹划。在企业的筹资决策中,要考到虑资金的需要量以及筹资的成本,筹资方式的不同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以及不同的资本结构,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债权筹资和股权筹资,债权和股权筹资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股权筹资可以在税后分配利益给股东,因此,在控制纳税成本上债权筹资不及股权筹资。对于股权筹资企业要尽可能地控制资产购建期和筹建期,尽可能的加大计入财务费用中的筹资利息的份额,对于当期损益直接冲抵,以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来说,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指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带来的影响,并要从投资方案中选择税负负担最小的投资方案;企业的合营联营、合并重组等是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税负水平会因为企业投资方式、投资地点以及投资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就必须要对多种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企业可以从投资的行业、地区以及选择投资的方式、规模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投资的税收筹划。
(3)对于企业利润及收益进行分配的筹划。对企业利润和收益进行分配,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差异并从中选择最轻税负负担的方案,可以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对纳税项目如不征税收入的纳税项目、免税收入的项目和应税收入的项目的规定,并结合亏损弥补等政策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其次企业可以自主的分配税后的净利润,税收筹划出发点是保证投资者能够增加分回的利润,同时相应的减少应补缴的税款,因为任何的利润分配政策,都不可能影响到企业本身的税负负担,但是会对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从利润分配角度,企业要降低应纳税额要通过以下方法如在确定收入总额的情况下,最大的增加税法准予扣除的纳税项目的金额;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工资薪金的筹划可以通过将职工收入福利化,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等灵活的安排,均匀发放工资奖金等方法。
(4)纳税资金成本的税务筹划。企业的资金具有很高的时间价值,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将纳税时间递延,就能够在总体纳税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相对节税的收益,延期纳税相当于使企业得到了一笔无偿的无息贷款,如果企业能够合法的延缓税款缴纳的时间,就会使企业有一个相对宽裕的运营资金环境,对于那些资金紧张的企业就更为的重要;同时,延缓缴纳税款,增加了企业当期可使用资金,以有利于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又增加了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纳税资金成本。
四、结束语
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控制企业的纳税成本,在以合法为前提下,对于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作者单位: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束民.刍议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30期.
[2] 王会波.浅析企业纳税筹划以及相应风险防范[J].财经界.2011年第12期.
(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策划,选择其中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合理筹划,尽可能实现“节税”的税收收益。因此,对纳税人的税务进行筹划符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对学校纳税筹划部门及其工作存在误解对于高职院校的教师来说,由于专业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他们对于学校开展的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着误解。在很多教师看来,工资奖金是由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财务部门承担。实际上,根据相关制度,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来承担的。在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管理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只是执行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收入支付方式可能造成教师个人税负的增加高职院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涉及面广,涵盖面广,支付方式多样。就其内容来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支付方式也有很多种,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等。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要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因此,如果按照自然支付模式就可能造成适用税率不一致,导致个人税负显著增加,税后收入明显减少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对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将工资和薪金进行福利化,以达到节税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制度,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教师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以及安家费等要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和差旅费津贴等。因此,要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和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一方面,适当降低教师名义工资收入,合理增加各种补贴,包括公费旅游、发放住房补贴、报销一定数量的通讯费用等。另一方面,积极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配齐办公设施,包括电脑设备以及生活用品等。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学校要为他们提供开展市场调研、科技成果开发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二)科学制定教师课时收入发放方案,努力减轻教师的税负一般来说,高职院校教师的课时收入的发放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在学期末发放,也有的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而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课时收入采用按月方式发放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而一次性发放的应作为奖金计算。可见,采取的发放方式不同,教师所要交税额有很大差别。采取期末一次发放的方式,教师税负较高,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那么对于月收入较高的老师来说,税率也会很高。因此,应当采取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教师的工资薪金,努力减少教师的税收负担。
(三)对教师的劳务报酬进行转化,不断降低教师征税额度高职院校教师在向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教学等服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费用支出,这样就可以降低名义报酬,为教师节约较多税款。一方面,可以将教师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等分类计税,并进行转化,以降低税负。因为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转化为教师工资薪金,可以有效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获取劳务报酬的次数进行调整,增加支付次数。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集中发放教师的劳务报酬,会显著增加教师的税负。而高职院校教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指导的过程中获取的收入或酬金,一般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通过增加支付次数的方式,可以达到减少教师税负的目的。
三、结语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路桥企业;作用
一、税务会计师
税务会计师是指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点培养项目,是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二、税务会计师在路桥企业中的作用
1.实现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例如:我公司是路桥企业,需要购置的机器设备金额很大,例如企业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购置费为75万元,安装调试费15万元,设备总支出为90万元。
方案一: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费7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0.90万元税款,安装调试费开劳务发票15万元,设备入账价值为80.1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90万元。
方案二:我们在设备进行招标前就进行纳税筹划,招标价格含安装调试费用,并且是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合同签订注明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交付。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总费用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3.08万元税款,设备入账价值为76.9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3.08万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税款2.18万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知道纳税筹划有助于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了企业的权益。同时,随着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配备精通税收业务的税务会计人员,能够正确合法地处理有关涉税事宜,避免因违反税法而遭受处罚。
2.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手段,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税务会计应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核算和反应企业的纳税活动,加强对企业纳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检查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收法令、制度规定的错误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收益分配关系。
案例:我路桥公司2009年职工1200人,实发工资、奖金2500万元,福利经费支出360万元,计提并缴拨工会经费40万元,开支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
解析:企业的某些项目如借款利息,工资薪金和三项经费等,在财务会计规定上可以全部扣除,但在税法上必须限额扣除。因此,当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度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利用“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的方法选择,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在上述事例中,要计算年末该企业工资和三项费用的应纳税额调整额,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①按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据实扣除2500万元;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2500*14%=35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的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③缴拨的工会经费40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据实扣除;④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62.5万元,超过标准的8.5万元留在以后年度扣除;⑤本年度工资薪金及附加扣除总额为:2500+350+40+62.5=2952.5万元。 确定税率、选择税率和制定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与否,只有通过企业自觉执行税收法规及税收政策才能有效体现出来,而这项任务正是通过税务会计对应缴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来实现。
3.增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1)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税务筹划,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利益,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得先机。
(2)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额时,也要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税务会计师正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合法手段达到合理减税的目标。
(3)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师必须熟悉税法,了解涉税资金运动规律,尽可能地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务会计师在路桥企业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逐步形成了重财务管理、轻税务管理的局面。而且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无法及时、完整地了解税收政策和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应有的纳税义务,所以在客观条件下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随着税务管理的发展,为了达到科学、精细、规范管理的目标,大、中型企业需要塑造一批较高层次的能独立进行税务管理的专家,确立他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以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所以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在对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执行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路桥企业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但是,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税务机关征管措施,企业的纳税问题变得越来越烦琐、多变,纳税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经营风险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稍有不慎,纳税风险将吞啜企业的利润,甚至让企业无法实现它的商业目标。了解企业税务检查,把税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企业该如何降低和避免税务风险,是所有企业管理层和纳税人都非常关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我路桥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加强企业的涉税行为的规范性,建立健全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日志台帐,做到有章可循,有备无患。
2.扩大企业税务信息渠道,注意涉税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及时查询涉税信息,注意与税务机关和税务机构、审计机构及时交流,沟通获取有关的内部信息。
3.强化企业涉税实务内部审核,加强公司企业自律性管理。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哪些是重点防范的风险控制点,哪些做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相悖,哪些可以改进以降低税负,做到心里有数,心知肚明。
4.通过税收筹划和法律手段防范涉税风险的发生。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事先积极的税收筹划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风险形成后再去处理所花的代价,在经济上是最合算的。
公司企业做到了以上五项的要求,面对税务稽查可以说基本上从容不迫了。因对税法的理解不一致与税务稽查产生意见分歧,要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映,及时交流,沟通,以求税企双方的共赢。如果受到税务机关错误的处理,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税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会计师是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税收制度关系着我国的民生、国家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本着一切税收取之于民的同时,也同样坚持着一切税收用之于民的政策,因此,在当今企业中,税务会计师的设立,不仅能全面系统的帮助所在企业分析管理所存在的税务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信誉。随着依法纳税,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观念逐步为企业接受,企业税务管理逐渐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我国加入WTO后,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税务会计师作为掌握财税法律法规、企业运营知识技能的人才,能够自觉地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成本,是现代企业的生力军。
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企业的经济目标也在发生转变,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完成目标产量转变为现在的利润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和多层次的运筹,以实现在获取较多收入的同时,减少成本费用的支出。众所周知,税收是成本费用中的一部分,其数额大小将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深刻影响,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因此凸显出来。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被看作重点。本文主要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期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尽可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一)合理安排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120倍时,业务招待费能最大限度地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安排当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时,尽可能地靠近该比例。
(三)合理安排对外捐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四、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一)税额抵免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涛.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研究[J].财会通讯,2012.8.
关键词:税收筹收;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0-02
1 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1.1 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 准确把握税法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1.3 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 保持账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 健全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 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 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 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 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高校个人所得发放与税务处理的不同步,加大了税务计算的难度和纳税的不合理性。
1、个人所得收入的不定时发放,导致不能合理累加计税。高校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在发放当月工资时便计算出来代缴代扣,但是每个月教职工还有其他的收入所得,这部分收入不是定时发放,比如评审费、加班费等,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还不止发放一次,需要与当月工资和本月先前发放的薪金收入一起计税,而先前每人已发放的薪金数据难以统计,因此每次报销其他收入时,只能与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务部门检查时,学校的税务管理风险。
2、统一税率导致不同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纳税。各个学院,职能部门不定期发放的等额加班费、评审费,由于人数较多,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采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使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教职工的工资级别不同,所使用的税率也不同,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整体的纳税额势必会导致应多纳税的人少纳税了,不应纳税的人纳税了,产生纳税的不合理性。例如:某个学院30人,教授10人,适用税率为10%,讲师10人,适用税率为3%,助教10人,工资未达到扣税标准,如果当月均发放福利费1000元后,三者适用税率不变,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10*10%+1000*10*3%+0=1300元,如果采用统一的最低税率3%对总体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额=1000*10*3%+1000*10*3%+1000*10*3%=900元,平均下来这样便使教授少纳税了700元,助教多纳税300。
3、集中发放个人所得,加重纳税负担。由于高校课时费计算的依据是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各学期期末或年底才能汇总出来,因此课时费等的发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学期期末或年底,而税务处理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按发放当月计税,使得教师的一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发放当月集中扣税,从而造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不合理增加。
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只是按照确定的标准完成各项课时费、津贴的发放任务,并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分配标准以及分配时间,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纳税筹划的主体应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以及发放时间的部门,这主要涉及到能够统计工作总量的教务部门,制定和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人事部门,及执行发放并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的财务部门,但由于教职工工作量,工资等级等相关信息没有共享的资源库,因此这三个主要部门很难相互配合和及时沟通使税收筹划得以实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的不断改善,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纳税方案。
1、提高高校教职工对作为纳税人的认知
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着纳税人的权力,而在当今中国这种义务和权力存在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在纳税后,并不清楚税款的去向,不清楚我们所缴纳的税款在为谁买单,也正是因为人们大多数缺乏这种纳税人维权的意识,才使得这种不对等性的延续。因此,不能只是单方面的提高教职工的纳税意识,而是应该提高教职工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认知,只有在清楚了自己享有的权力后才能更好的实现自觉纳税。高校可以通过不定期的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及时公布更新的相关法律政策,增强教职工的税法意识。此外对于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应当进行追溯,由未缴纳的个人补缴,不应再由学校承担税款的补缴,这样既减轻了学校的负担,还提高了教职工自觉纳税的意识,消除了逃税的侥幸心理,实现了对其他教职工的享有学校公共资源的公平性。
2、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有序的税务代扣代缴机制
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部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扣缴的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才能减少高校的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因此,首先要加强高校内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以及各院系之间的协调,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把各个环节的工作衔接起来,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这种协调沟通可以借助高校税收信息化管理实现。其次,加强对高校执行代扣代缴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出外学习,以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的工作机制。
3、加强高校税收系统信息化管理
资金流循环和信息流循环是高校内部进行日常管理的全部核心,两者密不可分。高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现二者的协同管理,因此高校的财务软件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当前很多高校的管理体制仍旧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得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相孤立,不能即时获取使用,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造成了同一数据统计上的不一致,因此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越发重要。针对于个税系统管理建设,通过借助信息化管理,把教职工信息共享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建立连接人事、财务、教务等有关部门的高校教职工信息数据库,完善个税管理信息系统,使得个税的扣缴工作可以通过几个部门网络信息的沟通得以实现,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扣缴中的错误。但这种全面运行办公自动化,完善、升级现行软件功能模块,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磨合,因此对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的改进,要逐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