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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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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申请书

第1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一】

尊敬的领导: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需要,我校需购置教学用品一宗,共需资金4059.65元。

当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二】

XX部门领导:

我部门同事因工作需要,经常拷贝资料,且一直无U盘,较为不便。近日,因承担XX工作,工作量较大,因此,拟购置XX牌XX型号10个,配发我部门员工每人一个(此处列出所须购买的办公用品)。涉及费用XX元。

当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三】

XX领导:

我公司针式打印机(售票用)于XX年购置,到现在己使用XX年。近一段时间,经常出现故障(说明一下理由)。因此,急须购置打印机。当否,请批示。

第2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项目名称: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一百五十公顷有机水稻种植及优质大米精加工包装项目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项目负责人通信地址:邮编:132201

一、项目管理团队:

团队核心人员:

合作社理事长:

***在2008年3月创办了永吉县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当时合作社名称:永吉县鹏博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三一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前身。

***曾担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曾获得永吉县西阳镇“ 党支部书记”、“永吉县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优秀奖”、“吉林市文明个人”,合作社2011年获吉林省奖励资金壹拾伍万元。

***先生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知名肥料专家,他研发了“高钙富硒生物有机肥”获得了国家专利,现正领导东北三省土地修复治理的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新型生物有机肥、商品及农产品的标准制定,是我合作社高级顾问。

***是一名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40余年,现担任我们合作社财务总监。

***是我们三一合作社的基地负责人,从事水稻管理工作十一年多,现主要负责我们三一合作社水稻基地的工作,主要负责水稻种植、农机具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水稻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现正全力研究生态农业种植方式和标准。

二、项目的内容和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

具体研发的内容和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1、本项目是西阳镇狼头村全村水田全覆盖,在一个灌区内便于集中管理,重点解决稻米的质量即营养、口感、 度、米饭柔软不回生、有油性。关键技术是对土地治理、增加有机质。采用李树春老师高钙富硒生物肥专利技术,除草采取以生物农药+鸭田稻+机械除草+人工除草相结合模式。除虫以生物模式为主。用生态农业模式采用稻草喂牛,牛粪发酵制成有机肥还田等循环模式。

2、本项目的优势是狼头村的稻花香品种是我们合作社自黑龙江五常引进的品种,经过几年的发展,迅速在乃至全县铺开,我镇已成五常重要稻花香大米原料产地,苦于无加工、无品牌,我们现已注册了“麦泽源”商标,如果将全村整合到合作社名下,便形成基地+加工+品牌销售一条龙,家庭收入肯定大幅提升,新材料、新技术也绝大面积采用。

三、市场前景:

大米是口粮、是钢需产品,尤其是高品质大米,很难有大批量生产的,关键是生产人员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不强,最关键是农村生产资金严重短缺,没有资金来源,都是高利贷,农民苦不堪言。只有资金充足,高质量的大米才有保障,而且高质量的大米多少钱求不到,尤其是吉林大米,一个沈阳 市场满足不了。

四、商业模式:

种植采用生态循环模式,以基地+加工+订单销售,农民以土地入合作社,按股分红,二次返利,二次把合作社的利润60%返给农民,走新型集体化道路,量才用人,共同富裕。

五、初步预算资金:

1、有机肥生产:钩机30万元、铲车32万元、四轮送肥车20辆60万元。合计122万元。

2、育秧中心:70万元。

3、插秧机8台,收割机2台,总计100万元

4、大米加工厂380万元,厂房120万元,材料库200万元。

5、水稻烘干机25万元。

6、低温储藏库300万元。

7、收购资金400万元。

8、包装:车间150万元,设备300万元,包装材料110万元。

9、流动资金380万元。

10、装载设备150万元。

11、车库50万元。

总计:2997万元

六、发展规划:

第一年以基础建设及有机肥生产为主,动员全村全部加入合作社用1500万元,第二年建加工厂以及附属设施1000万元,余下做预备金,第三年全面建成生态型旅游村,返还资金1000万元。第四年打响品牌返还资金1000万元,第五年形成大米品牌影响力,围绕大米文化做成乡村品牌,将剩余1000万元返还。

七、项目风险分析:

第3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为保障我镇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隆回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隆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隆民发〔2013〕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6月15日开始在全镇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年审对象

三阁司镇辖区内正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

二、年审内容

坚持“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的原则,按照“从最困难的群众保起”的基本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一定要确保重点对象保障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停止保障,对应保对象保障到位,确保应出即出、该退尽退。主要审查低保对象家庭的年收入状况,及其劳动能力、身体状况,住房、日常消费等情况。

三、年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此次低保年审工作从2013年6月15日开始至2013年7月10日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 6月15日—6月17日)。各驻村干部将《隆回县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查公告》张贴到村(居),积极宣传低保年审工作,营造氛围,确保低保户家庭主动配合此项核查工作。

2、本人申报(6月18日—6月19日)。低保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享受或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如实填写《隆回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简称申请表)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批表》(简称年审表)。

3、入户调查(6月20日—6月22日)。驻村干部和村(居)支两委成员要100%入户调查,逐户核对低保对象家庭相关情况。

4、民主评议及公示(6月23日—6月29日)。各村(居)必须召开由驻村干部、村(居)支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对申报对象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5、镇人民政府审核( 6月30日—7月4日)。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资料等形式进行复查、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至村(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报送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审批( 7月5日—7月10日)。县民政局根据呈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确定保障标准后,反馈到村委会第三榜公示。

四、低保对象“进退”要求

(一)必须“进”入农村低保对象的:

⑴残疾类:

① 一级残疾人(未吃五保的)必须无条件享受农村低保(资料上必须有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② 二级残疾人(未吃五保的)原则上要解决农村低保,因家庭条件优越而没有解决的必须向镇社会事务办提供书面形式予以解释(资料上必须有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③ 未分家且有两个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的贫困家庭(只需登记残疾人信息)。

⑵其他因年龄问题暂时不能享受五保的:无儿无女年龄不足60周岁的孤寡“老人”(50周岁以上)。

⑶父母单方死亡且年龄不足16岁的“孤儿”(不能同时享受五保)。

⑷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必须附上清晰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⑸其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

(二)必须“退”出农村低保对象的:

①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②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现金的。

③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④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的。

⑤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⑥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尚未改正的。

⑦非因拆迁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调整住房,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⑧家庭实际生活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用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⑨无特殊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

五、程序上要规范

1、各村(居)驻村干部和固补干部为该村(居)低保评定和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吸收党员骨干、组长、群众代表等成员参加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团,驻村(居)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低保对象必须通过党员组长会议民主评议逐个确定,以确保农村低保评定和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2、加大宣传力度。低保年审工作中,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低保政策,明白低保申请条件及申办程序,使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社会救助观念,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3、各驻村(居)干部、村(居)支两委要强化责任,镇下达的到村(居)指标数,不得再将指标分解到组,低保对象只能在评议会上根据政策和家庭困难情况逐个产生,必须坚持“个人申报—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公示)-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的工作程序, 1500人以上的村(居)必须至少有两处醒目公示处。同时,做到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和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字。

六、注意事项

1、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要坚决杜绝“合户保”、“平均摊派”和“低保轮流吃”的现象。农村低保是保障农村最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一种政府救济制度,不是社会福利,不能平均享受,更不能人人享受和轮流享受,不能把动态管理,人员有进有出错误地理解为轮流保障;决不允许以一户挂名保,而后将低保资金再重新分配或挪用做为村组公益款项使用。

3、镇下达的到村(居)指标数,不得再将指标分解到组。各村(居)按照镇安排的指标上报低保人数,不得突破指标(指标安排见附表3)

4、严禁现任村干部及其家庭、直系家属享受农村低保,确因突发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5、各村(居)务必对无劳动能力或因病、因残、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及因自然条件恶劣无法生存的家庭实施重点保障,首先纳入保障范围;对重点保障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额纳入保障范围。

6、不得出现死亡未报和“吃空饷”等现象,死亡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未报及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必须追回有关人员所冒领的保障金。

7、重新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户必须填写《隆回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一式两份),报镇社会事务办;继续享受低保的农户必须填写《隆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年审表》(一式两份)。低保对象必备资料:

①低保对象本人申请书;

②低保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及复印件;

③低保对象最近2寸照片3张;

④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需出具相应证明。

每次负责评议和年审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人情保、亲戚保、自己保、合户保等违规现象。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三个不能”、“四个100%”,即:该有的年审程序一个不能少;该走访的对象一个不能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能保。村干部应对申报对象逐户走访,走访率达到100%;完善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台账完善率达到100%。 民主评议到位,民主评议率达到100%;三级公示到位,张榜公示率达到100%。

七、奖罚措施

在低保年审期间,镇党委政府将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对各村(居)低保评议程序、公示等内容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且严格按镇绩效考核扣分到村:

1、未按程序确定低保对象的,扣2分;

2、不符合政策享受低保的,每例扣2分。

3、凡因低保确定不当引发到省、市上访的,每例分别扣3分、2分;

第4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站)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助,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医后救助尽量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详细资料清单附后)。由村(居)委审查确认,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居委会负责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五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对存在疑议的提请分管局长及时入户核查。十日内业务股室将审查后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并会同分管局长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十五日内由分管局长组织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救 助资料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拿出具体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之后,民政局业务股室作出预算报告和汇总表及其花名册,经局长审查签字后,送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

2、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城管委)审核、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3、医前、医中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村(居)委会专管人员入户审查,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城管委)审核、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

4、门诊救助程序。与医前、医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的前提下还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证明。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资金发放

民政局制作相应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财政局、基层政府和指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医疗救助资金在每季审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申请救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附: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一、填写“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包括对患者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况和前后治疗过程

3、家庭困难原因和困难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主、患者户口簿复印件

第5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区域内(不包括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

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应保尽保、及时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区、乡镇负责制。

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审批与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核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规划建设、工商、统计、审计、农林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或因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七条根据救助需求和困难程度,救助对象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一)低保家庭

1.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

2.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

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区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三)其他困难家庭

1.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自负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补偿)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的150%的困难家庭。

2.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是指因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灾难,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八条生活救助类别主要包括:

(一)低保救助;

(二)临时救助;

(三)慈善救助。

第九条生活救助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造成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3.因重症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慈善救助范围:对本区孤、老、残、贫等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众的生活、教育、康复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

第十条加强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帮扶,开展领导干部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结对工作。努力使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救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个人申请书;

(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城乡居民生活救助申请。城乡居民生活救助应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理由;

(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等程序后报乡(街道)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核查工作后,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具体救助数额及有关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区民政部门审批或区慈善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或区慈善部门终审后,对符合救助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或救助物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生活救助保障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生活救助提供的捐赠资金;

(四)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6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一、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出资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5、参战退役人员。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五保对象(含孤老优抚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对象为慢性病患者,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门诊和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3、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个人自付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长时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1)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

(2)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化疗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再生障碍贫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维持的;

(6)患重症脑血栓、脑出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患重症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旗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2级以上)和65岁(含65岁)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根据患者的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可分别上浮10个百分点和2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限额可适当放宽。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所,旗医院、旗蒙医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民政局。

(三)审批。旗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还(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民政局留存复印件一份归档。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担任,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局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情况可享受适当费用的减免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旗级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基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3、旗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4、社会捐赠基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为上级补助和市旗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本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分别按每人2元计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旗级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帐,开展救助工作。

(二)旗级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节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医疗服务机构先垫付规定限额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与旗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七、组织实施

(一)旗、(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患者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过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7篇:五保申请书范文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使农村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扶贫开发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扶贫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地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识别机制;

(二)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监测管理机制;

(三)建立针对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的分类帮扶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对贫困人口实行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全覆盖。

(二)坚持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县级组织、乡镇负责、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客观公正、阳光作业的原则。做到评估核定人均收入客观,对象确认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坚持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工作中既要做到科学规范、减少遗漏,又要便于实际操作。

四、范围对象

(一)工作范围。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在全县12镇4乡353个行政村全面开展。

(二)标准确定。

农村低保标准,省上以维持全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的测算,确定为1196元;农村扶贫标准,继续执行国家1196元的贫困标准,同时,按照我省的扶持能力和扶贫工作的长期目标,再以1500元的标准识别长期徘徊在脱贫与返贫范围的低收入人口。

(三)扶持对象。

根据全省贫困监测结果和省统计局的测算,我县低收入人口确定为10.8万人,扶持对象约为全县27%的乡村人口,包括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含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一次确定,多年扶持,定期动态调整。

五、主要内容

(一)对象衔接。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由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对于农户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识别指标分别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办审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

对象,县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办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项目直接到户(产业项目、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等)、资金直接到户(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等)、帮扶措施到户(党员干部帮扶、社会各界扶贫)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三)管理衔接。

县扶贫办、民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档案,要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两种对象的调整同步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稳定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致贫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农村扶贫对象。

六、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一)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召开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四)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

第二阶段:核定扶持规模(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

首先按照县级和村级登记表(详见附表1、2)要求,认真调查全县和所有行政村的基本贫困状况,填写登记表,并录入贫困户管理软件系统。其次,根据全县总的扶持对象规模,县上按照统计局贫困监测数据及各行政村的贫困状况,将扶持对象规模分解核定到村。

第三阶段:识别扶持对象(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采用参与式群众评议方法,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告公示的工作程序,将低收入人口按照既定规模识别到户:

(一)户主申请。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1),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初评申报对象收入并对各户收入排序后,交村民委员会审核;

(二)民主评议。村民个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确定的识别对象规模,按照统一的收入调查指标和住房、家用电器、农机具等直观指标逐一核实各户贫困状况后,进行集中民主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在全村张榜公示(第一榜),再由村“两委会”调查复审,初步确定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扶持户,经张榜公示(第二榜见附件2)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逐户核查,全面核实各类扶持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情况、贫困状况、受扶持情况和扶持项目需求情况,经审核并公示(第三榜见附件2)5天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审批。县扶贫办和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在一定媒体或公开场所公示(第四榜),最终确定各类扶持户。

第四阶段:扶持对象建档立卡(2010年11月21日—12月20日)。

对确定的扶持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详见附表3),录入到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此后,将有关档案、资料逐级汇总整理,做到户有卡、村有册(见附件3)、乡(镇)有薄、县有电子档案,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对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实行逐年和定期审核,适时调整。通过抽样调查统计监测,根据扶持对象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进入或退出扶贫、低保对象,动态调整和完善档卡资料。

总的时间要求是,12月20日之前,完成对象识别,信息录入,年底回顾总结和查漏补缺。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专业性强,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完成任务。成立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村至少保证一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乡镇干部参与这项工作;要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进入行政村填写《行政村登记表》,逐户登记《贫困农户登记表》;审核各村确定出的贫困农户;搞好本乡镇的宣传,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各村由村民大会推选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受理农户申请、核查和评议家庭收入,按照标准初步选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

县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各乡镇目标管理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启动后,县“两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乡镇工作开展严格的阶段检查验收和考评,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办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牵头工作,重点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长效机制和扶贫开发对象的到户帮扶政策,同时对扶贫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局要积极配合扶贫办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局要提供工作经费等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局要及时提供统计技术支持和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对象识别的直观指标。残联要及时核对残疾人情况,对扶持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监察局负责监督识别程序公正合理。

(三)大力宣传培训。“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要有广大贫困农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分发宣传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宣传动员,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要根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需要,县级部门、和各乡镇都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开展工作,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要配备现代办公设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完善、整合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健全网络管理,做到信息共享,为各部门提供通用的工作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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