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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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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合同

第1篇:就业合同范文

甲方 (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 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就业合同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是XX大学XX专业的学生XXX,3个月前与贵公司签订就业合同,但由于本人已经成功考取XX大学研究生,需继续深造学习,因此需要与贵公司违约并提出自己的辞职报告,望请见谅和予以批准!

我深知贵公司是我国XX行业中占有非常领先的位置,公司的效益也是十分的好,是我们学生心目当中梦寐以求的好公司。我相信在贵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贵公司一定会成为我国XX行业中当之不愧的“领航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由于考虑到步入社会后的生计问题和人生的长期规划,所以我决定去研究生来提高自己的实力和竞争力,所以不能前往贵公司工作,望贵公司领导能够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也将会给贵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在此对我给贵公司带来的麻烦表示诚挚的道歉!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履行与贵公司的违约条款。

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希望您能批准我的违约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第3篇:就业合同范文

关键词: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经济过热充分就业

遏制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目标。单单控制通货膨胀并不过分困难,困难的是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又不遏制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理性上,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和币值的稳定,扩大就业,应当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增长的。一般而言,失业率、通货膨胀率作为对经济增长的扰动因素,与经济增长相伴而生。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相统一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或过慢增长给社会再生产带来的种种严重弊端,全面持续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但是经济快速增长和物价稳定是有一定的矛盾的。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为:失业与经济增长负相关,即经济增长率上升,失业率下降;反之,经济增长率下降,则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即高经济增长率一般伴有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会大量增加社会总需求,从而推动物价大幅度上升,导致通货膨胀加剧;如果降低速度过快,虽然价格可能趋于稳定,但同样会带来问题;一方面会减少供给,另一方面许多企业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部分职工生活失去保障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再一方面,物价上升,特别是物价大幅度上涨会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因为物价大幅度上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危害,国家会采取紧缩措施抑制通货膨胀。紧缩速度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的急剧下降,甚至出现经济持续低速增长。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由于经济运行自身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超前或滞后的关系,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相关关系不显著,但这一规律仍然起作用。

分析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与抑制通货膨胀的关系,并找到一条既抑制通货膨胀,又能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扩大就业的途径,对于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一定速度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难以为继。从2003年到2006年的中国经济增长率依次为10.0%、10.1%、10.4%、10.7%。200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延续了2003年以来两位数加速增长的势头,经济繁荣期不断延长。但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是投资增长型经济,经济增长仍主要靠投资来支撑,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占较大比重。2007年上半年,我国GDP总值106768亿元,同比增长1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4168亿元,同比增长25.9%。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要素分配偏向于资本、偏向于企业、偏向政府(因为政府通常是资源要素的最终所有者),而劳动要素的比重低下,劳动收入部分和资本收入部分的相对比重降低。此外,政府主导经济模式使得经济建设型职能替代公共服务型职能,政府必然将资源更多地用于竞争性领域,而保障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基础由于得到政府财力支持相对较少而建设严重滞后。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消费增长始终低于投资增长,由此陷入一个“高投资、高储蓄”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固定资产投资是经济增长的起点,没有适当规模的投资,经济就不可能发展。但是我国的问题常常出现在投资需求过旺,规模过大上。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可以引起基础产品特别是投资品价格的上涨,并最终传导到其他产品的价格上。加之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瓶颈产业的推波助澜,短缺现象严重,促使价格进一步上涨。而一旦控制投资增速过度,又极易引起明显的经济增长幅度下滑,失业人数增长,市场价格总水平下降等经济萧条现象。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同时进入“高增长期”和“高成本期”。高增长需要不断的更高的投入,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是速度型的,即以高投入、高消耗换来较高的产出,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能源资源等因素的制约。2003年至2005年,GDP年均增长10%,但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13.6%。

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率是高增长高储蓄。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平均增长率接近10%,能够保持如此高的经济增长速度,靠的是世界上最高的储蓄率来支撑。这是我国经济有强大发展动力的主要原因。

按照通常的规律,经济增长会进一步刺激投资增长,从而对储蓄产生影响,储蓄率会相应走低。但是,我国经济增长情况正好相反,经济高增长推动储蓄增长,而且增幅不断扩大,尽管2003年以来,我国投资增长攀高到40%以上,但国内储蓄增加更快。近年来中国储蓄率在已有的高位上还在不断攀升,从1996年的37%上升到2005年的44%,中国目前的储蓄率高达4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07年3月底,全国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7.5万亿元。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主要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结果和明证,也为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然而这些年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每逢经济高速增长就会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而且最终往往要通过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来缓解通胀的压力。也就是说,我国宏观调控的着力点总是放在降低增长速度上,而往往忽视了我国通货膨胀真正根源在于经济发展中的粗放型、外延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粗放的增长方式突出表现在以低下的投资效率、很高的储蓄率或投资额来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

扩大就业,是中国经济增长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中长期问题。近几年是我国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非常突出。庞大的就业压力要求中国经济必须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因而适度的通货膨胀很难避免。但如果经济增长过快,明显超过资源许可的范围,就会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反之,如果宏观调控力度过大,使实际经济增长率明显低于潜在增长率,又会引起通货紧缩,进而导致就业萎缩,影响社会安定。问题是,改革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就业增长却相对缓慢,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呈下降趋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极不协调。

“高增长低就业”现象的形成,一方面反映了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密集向资本与技术密集转变的必然趋势,这在客观上会使经济增长对拉动就业的规模缩减。另一方面,也有着深刻的体制机制原因。一是在发展思路上,没有把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统筹考虑,比较普遍地存在重增长、轻就业的问题。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长期较快增长,但拉动就业能力却明显下降。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第二产业仍处在重工业化阶段,具有明显的排斥劳动力倾向。另一方面,第二产业发展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这也是近年外商投资的重点,中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约70%集中在制造业。制造业本来资本有机构成就比较高,加上外资的推动,进一步加快了技术对劳动的替代,抑制了就业增长。相反,吸纳就业具有明显优势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影响到全社会就业规模的增长。

目前我国的经济正逐渐进入新一轮的景气之中,通货膨胀的苗头也已经出现。作为通货膨胀水平参考指标之一的CPI,2007年7月,同比上涨5.6%,1月至7月累计上涨3.5%,央行认为目前我国通胀预期增强,通胀风险趋于上升。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要解决13亿人口的衣食住行问题,经济不能不保持一定的增长水平,但中国人对通货膨胀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要切实处理好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既要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促进就业增长,又要使通货膨胀保持在合理的、可承受水平上。也就是说,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抑制通货膨胀的关系,把握好“度”。

所谓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是指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技术进步和投资能力所能达到的增长速度。经济增长要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能以牺牲人民的消费来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在生产发展的前提下,通货膨胀不能降低和阻碍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因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经济的增长,而通货膨胀的程度不能大到阻碍和破坏经济增长的地位。通货膨胀程度的大小有一个可以承受的范围,其基本原则应是不能降低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否则,通货膨胀幅度过大,人民生活承受不了。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价格上涨幅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公众可承受程度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总之,我们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应当尽可能地做到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大的起伏,保证充分就业。而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切实跨出结构调整的步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依靠货币推动的速度型增长方式向实现效益型增长的转变,是防止严重的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措施,是处理好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通货膨胀关系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白津夫.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特点分析[J].学术交流,2007(1)

第4篇:就业合同范文

合同管理简单说就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企业实际,对本企业一系列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行为”进行审查、控制、监督的过程。合同管理职能就是指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的机构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与企业其它管理职能相比,合同管理有自己的特殊性。

1.合同管理主体的特殊性。

合同管理的主体是指企业内部按照职权分工做出合同管理行为的各有关部门。企业其它管理职能的主体通常只是一个部门。而合同管理主体是以合同管理部门为核心构建的一个系统性、综合性整体,通常不是一个部门。

2.合同管理客体的复杂性。

合同管理的客体,也就是企业合同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企业的“合同行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是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以企业的名义,依照职权实施的与合同关系相关的磋商缔约、实际履行、履行异动(变更、解除、转让等)、维权救济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所有的合同行为都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相关岗位、多个时间接点,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结合的过程。企业其它管理职能行为相对简单,涉及到上述情况的行为相对较少。

3.合同管理行为与法律后果的紧密性。

企业合同管理直接作用于合同行为。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合同行为其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不断设立、变更、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过程,随时产生法律后果。企业其它管理职能通常只及于企业内部,不对外产生法律后果。

二、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在逻辑,将合同管理职能进行归纳和划分,有助于合同管理的专业化运作。合同管理职能就是管理主体对合同行为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指导)、控制的过程。

1.计划职能。

计划职能是管理者为实现组织确定的目标对工作进行的规划和安排。合同管理的计划职能主要表现为制定合适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时要根据企业现在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和现在所处的合同管理发展阶段,确定企业合同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梳理合同管理业务,编制合同管理各个子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相应的组织保障、资源保障,确保合同管理各子项目的顺利实施。合同管理制度要适度超前,体现对合同行为的引导。如果只是拘泥于现状则不利于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过度超前则会给合同管理带来太大的阻力,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组织职能。

组织职能是管理者为实现管理目标和计划而对各种管理要素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的过程。合同管理的组织职能主要表现为建立有效的授权管理体系,即给所有的合同行为设计组织结构、分配权力、明确责任、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网络等。有效的授权管理体系应当同时包括合同签订授权管理体系和合同履行授权管理体系。合同行为是不同合同业务部门发起的跨部门、分阶段实施的行为体系,组织协调难度较大。实际工作中要避免只注重合同签订授权体系的管理而忽视合同履行授权体系的管理;要授权给真正负责从事这项业务的相关人员,做到权责明确和权责相适应。企业的各级领导应当通过“合同管理”对合同行为进行指导与审核,少直接参与具体的“合同行为”。

3.领导(指导)职能。

合同管理的领导(指导)职能主要是指对合同管理体系内相关成员的合同相关行为进行引导和施加影响的过程,使合同管理体系内的相关个体或者群体能够自觉地为实现合同管理相关目标而努力。这个职能通常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纵向的领导职能,主要指合同管理主体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涉及合同事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的指挥、激励、考核等管理行为。二是横向的指导职能,主要指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合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从事的合同行为进行的指导,即对合同磋商缔约、实际履行、履行异动(变更、解除、转让等)、维权救济等一系列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指导。

4.控制职能。

控制职能是指在管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使人们的活动或行为与组织的要求或者期望出现偏差,管理者采取纠偏措施,使管理计划能按预定计划进行,或者适当调整管理计划从而达到预期目的。合同管理的控制职能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检查和评价。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商业性审查和表述性审查四个方面。主体审查是合同审查的前提。主体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合同人、经营资质的符合性、信用审查与履行能力等问题。合法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是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合同订立程序与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企业内部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双方合同目的的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等是否清晰、明确、全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利于实现企业权益最大化。表述性审查可能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但表述不精准的合同条款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损企业利益。表述性审查应当做到使合同体例严谨、内容齐备、表达精准、版面美观等。合同管理部门通过对合同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开展持续性的合同纠偏,促使合同管理水平循序渐近、螺旋式提升。

三、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

企业合同管理职能建设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合同管理要有正确的思维定位。

合同管理的宗旨是为企业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谈判和合同审查中要特别注意自己代表的是一方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必须明白所代表的企业在合同谈判中所要追求的合同目的,在法律障碍与合同目的之间寻找平衡,要促成交易而不能破坏交易。不要片面地追求所谓的合同条款上的平等,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追求一个效益、效率、权益、风险和企业形象的最佳组合。

2.合同管理部门业务要向纵深发展。

传统的合同管理部门仅仅满足于合法合规性审查、项目谈判和应对必要的诉讼等传统业务,法务人员缺乏对企业管理运营的兴趣,在企业职能部门中常常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我们要突破传统法律思维局限,不只是关注传统法律事务范围内的事情,更多地关注与企业紧密相关的其它边际法律事务。服务要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形式要多样化,积极介入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流程设计、合同信息化管控、纪检监察事务法治化运作等新领域,以传统法律事务推动边际法律事务的开展,以边际法律事务带动传统法律事务的深化。

3.正确认识合同管理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关系。

合同行为主要由合同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完成,合同管理部门通常不是合同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合同管理职能的作用就是创造对合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条件。与纪检监察部门的“体外监督”不同的是,合同管理更多地侧重于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即通过审查、盖章等方式对合同行为的运行过程发挥“控制职能”。所以合同管理部门要以“事前防范合同风险,事中控制合同风险”为工作重点,以“事后补救合同风险”为补充,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四、结论

第5篇:就业合同范文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6篇:就业合同范文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违约责任 抗辩

物业服务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实现安居乐业的必需内容。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研究,有利于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查情况

经课题组调查发现在任何一个法院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相对比例上都不大。但作为个人休息、生活的中心,“家”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对此类问题处理不当,轻则引发个别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冲突,重则会造成社区的不稳定乃至社会的不稳定。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本次调研仅关注合同抗辩的提出和认定,原因在于原告时总会提出一定的事实和依据,而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提出的抗辩是否能够成立;二是本次调研仅就对方履行合同瑕疵抗辩进行研究,原因在于因对方履行瑕疵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是数量最大、也最难以认定的,有较大的研究价值;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是物业公司作为原告、诉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案件,业主最常用的抗辩是物业公司服务瑕疵或物业公司违约,课题组称之为物业公司违约抗辩。限于篇幅,本文仅针对物业公司违约抗辩进行研究。

物业公司服务标准的确定

物业公司违约能否成立,应当先确认服务标准,即找到物业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以此去衡量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服务是否达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京建物[2007]1209号)(以下简称《等级规范》)从房屋维修养护、电梯服务等十个方面对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了规定,但该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

在合同层面上存在着两种做法:一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做具体约定,而交给规范性文件处理,如某《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在物业服务合同①中做出较为具体的约定。课题组认为,评判物业公司服务的参照标准应当遵循如下的做法:

首先,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依据是双方间的合同,因此应当首先以合同约定作为参照标准。其次,当合同对服务标准没有具体约定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等级规范》为参考,在确定物业公司等级的基础上,确认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等级规范》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物业公司评查的依据,其对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情况设置的规定,如“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等,很难界定在“服务”的范围,如业主以此类管理不健全为由要求认定物业公司违约,不应支持。第三,当某项服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等级规范》也没有规定时,应当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物业公司对某项服务未向业主收取费用,除非该服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伤害,物业公司无需因该项服务承担责任。二、物业公司对某项服务的相关设施收取了初装费、未收取服务费,则物业公司应保证该设施的基本运行。三、物业公司对某项服务收取了服务费,就应提供服务,标准则以设备能够发挥高级功能、业主能够享受较舒适的服务为宜。具体来说,应当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入手,确保有人专门提供服务、有相应资金安排、确保设施高级功能的正常发挥。

物业公司违约的类型及程度划分

理论上说,凡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标准时,均已构成物业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以“完美无缺”为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对最轻微的违约行为也施加一定的法律责任,与我国的现状是难以适应的。课题组认为,应当在保护业主正当权益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平衡,要求物业公司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物业公司的违约状况进行分类。

涉及业主的人数。以接受服务的人数为标准,物业公司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仅涉及某一业主和涉及多名业主。因此,业主在诉讼中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抗辩,课题组分别称之为自益型抗辩和共益型抗辩。

违约的程度差异。课题组认为,应当将物业公司的某一项违约行为区分为轻微违约、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这里强调是对“某一项”违约行为程度的划分,而非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判定)。其中,根本违约较容易界定,当物业公司根本未提供或基本未提供某项服务的时候,可以认定对此项服务根本违约。之所以强调“基本”未提供,是为了避免物业公司以个别的义务履行对抗一般情况下的违约,如进行极小面积的绿化以避免在绿化问题上的根本违约。而在轻微违约和严重违约的界限上,课题组认为,对于有具体考评标准且考评能够量化的服务,违约程度在30%以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轻微违约。对于没有具体考评标准或考评标准难以量化的服务,则以对业主生活的影响为依据进行界定。如服务缺失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紧迫影响、且持续违约行为超过三天,可以认定严重违约。至于给业主造成的其他影响,课题组认为应当在违约行为持续两个月以上或发生可能性在30%以上(如报修10次、仅维修5次)时,认定物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

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费构成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构成会进行约定,但约定的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是比较具体的约定各服务项目的物业费数额;第二种情况是仅对物业费构成进行描述。

物业公司违约抗辩的法律效果

业主的物业费缴纳义务。第一,物业公司轻微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物业公司违约,但不宜减免物业费,而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敦促物业公司改进服务。第二,物业公司严重违约。课题组认为,对于物业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因其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给业主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应当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区分如下四种情况:一、业主提出自益型抗辩,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构成有明确约定的,应认定物业公司违约,并对违约部分减免物业费。因为依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明确,物业公司又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同权利,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减免物业费,具体减免比例与违约程度成正比;二、业主提出自益型抗辩,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构成没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减免物业费;三、业主提出共益型抗辩,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构成有明确约定的,抗辩能否成立与提出抗辩的业主人数有关系。如果案件数量较多、涉及业主人数较多,则可以结合违约承担判决减免物业费。如果仅仅是个别业主主张共益型抗辩,则应慎重酌减物业费,以批评、督促为主;四、业主提出共益型抗辩,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构成没有明确约定的,考虑到物业服务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对于对收费约定不明、又针对全体业主的服务进行抗辩的,仍应以批评、督促为主,一般不宜减免物业费。第三,物业公司根本违约。当物业公司根本违约时,业主未能得到依据物业合同所应享有的服务,原则上均应减免相应物业费。

滞纳金、违约金的负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有对业主迟延缴纳物业费的行为采取滞纳金、违约金的处罚,因此物业公司的诉讼中一般会涉及到滞纳金或违约金的问题。课题组认为,滞纳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是对业主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罚则。而当存在物业公司违约抗辩之时,业主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物业公司违约的抗辩能够对滞纳金或违约金产生影响。第一,判决减免物业费的,应当减免滞纳金、违约金。因为在物业费收取时,物业公司不会允许业主部分缴纳,所以在诉讼前业主不可能仅交纳合理的物业费,滞纳金、违约金的产生不可避免。所以在减免物业费的场合,一并减免滞纳金、违约金是合理的。第二,因共益型抗辩原因,认定物业公司严重违约但不减免物业费的,应当减免滞纳金、违约金。其理由同上。第三,认定物业公司轻微违约,不减免物业费的,无需酌减滞纳金、违约金。此时物业公司在较大程度上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也应当较大程度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再谋求救济,拒交物业费行为的合理性不足。

小结

物业服务是一个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复杂性的工作,而物业收费的方法、标准均由政府掌握,因此物业公司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必然是有限度的,其服务瑕疵在所难免。倘若不承认这一现实而一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对社会发展的不负责任。反过来,倘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一味容忍,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也不利于物业行业的发展壮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需要在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报障人民安居乐业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

第7篇:就业合同范文

一、学校承诺:

1、为学生提供必需的学习、生活、安全设施,并对学生实行全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聘用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和管理工作;

3、学生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4、普通(升学)班学生毕业时愿意升学者,学校负责提供三所大学供其选择,考试合格保证学生到自己满意的学校学习深造;

5、实验班学生一年学习期满,考试合格保证到委培大学学习深造;

6、委培班和普通班(升学)班学生毕业愿意就业者,学校保证100%安置工作,并保证实习期间收入不低于800元,正式工作时月收入不低于900元;

7、工作后的学生,学校保证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并确保因单位原因失业者,五年内的免费再就业,十年内的有偿再就业。

8、成绩特优,有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拥有者,学校提供1至5万元的创业基金予以支持。

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承诺:

1、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严格遵守学生管理协议条款;

2、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能力培训,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关证书;

3、家长必须配合学校教育子女,积极给学校提供各种合理化建议;

4、按时缴纳学杂费,不能无故拖欠;

5、就业时交纳200-600元的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费。

三、违约责任及其它:

1、此合同一式叁份,学校、学生、见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校方:学生:

负责人:家长:

地址: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见证意见书

见证机关:

第8篇:就业合同范文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性质;仲裁;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1]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性质

《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方式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定的协议。[2]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制定本仲裁规则。

其它仲裁机构则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如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仲裁机构。[4](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5]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合营双方不得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

(二)行政方式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3、《条例》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项规定:“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17条第1款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诉讼方式

1、民事诉讼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第99条规定:“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主管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既然上述规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规定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但《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此没有规定。适用该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如原告是中方,根据上述《民诉意见》第246条的规定,中方不能向外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外方作为原告时,则可以向作为被告的中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点与法不符,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假设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该约定与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则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7]和合同签订地[8]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由此推之,仲裁方式解决时,仲裁委员会组织清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前述的行政方式所称的行为.

注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3]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

[4] 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5]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6]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第9篇:就业合同范文

关I词:“京津冀”一体化大学生就业对策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研究的意义

当前,河北正面临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这既是重大的机遇,又是巨大的挑战。年轻的大学毕业生精力充沛、知识丰富、适应力强,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人才。如果大学生这一群体不能顺利就业,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并相应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反之,如果大学毕业生都能够人尽其才,找到其理想的工作岗位,对中国梦的实现、对人力资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对区域经济持续强劲的发展,都将意义非凡。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不容乐观的原因分析

京津冀协同发展使河北省迎来了新的产业升级换代,这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了大量机会。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毕业生就业期望与现实就业环境不匹配

其中有一部分毕业生青睐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但是北上广地区高校众多,人才济济,竞争极其激烈;一部分毕业生受传统思想意识、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倾向于留在河北本地发展,但是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点主要在第二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医药等,且受到压减产能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并不是吸纳大学毕业生的主力。而主要接受大学毕业生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相对滞后,再加上部分行业就业岗位缩减,下岗职工的安置又占据了部分新增就业岗位。另外,由于河北省城乡结构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甚至更为偏远的乡镇,与毕业生追求的薪酬较高、工作稳定、环境优越等要求背道而驰;还有一部分毕业生追求铁饭碗,一心只想成为公务员,或至少在公共事业单位供职,但是国考竞争难度逐年上涨,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压缩编制,也不可能大量接受毕业生。

(二)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错位

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持续增加。再加上一方面,有的高校专业设置常年一成不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学生学无所用;有的高校在专业设置过程中并未与时俱进的考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意设置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导致其学生人数急剧增加,毕业生供大于求,热门专业热不起来,影响了就业;另一方面,大多数院校重理论,轻实践。即使已有的实训、实习环节也只是做做表面功夫,缺乏必要的实训设备、技术过硬的指导教师和仿真度较高的实习环境,导致学生上手能力不强,竞争力较弱。

(三)不少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存在着偏差

主要表现在:1.盲目追求高学历。不少用人单位不是根据需求而是根据学历来选人,认为学历越高越好。这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学历低但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职毕业生不好找工作,又使得高学历的毕业生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以至于跳槽或是怠工情况频繁。2.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由于女生存在生理、生育等因素,同等情况下女生比男生就业几率低,造成女生就业更难。3.过分看重工作经验。很多单位要求求职人员有至少一年的工作经历,可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难以满足此条件。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解决办法研究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责任和利益,促进大学生就业需要政府、高校、企业以及大学生自身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解决河北省内大学生就业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应从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等方面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产业结构改革。在京津冀一体化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下,为解决我省毕业生就业问题,河北省应大力发展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第三产业。

2.完善就业保障措施和服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完善人才市场的各项服务;放宽户籍限制,加强区域性就业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相关就业法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消除就业歧视;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

3.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的技术手段与灵通的信息来源,建立全省用人信息平台,实时权威的职场供求信息,架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有效沟通的信息桥梁。

(二)高校要以市场为导向, 深化教学改革,重新规划学校定位及专业设置,做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要紧密围绕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树立区域就业的新观念,拓宽择业范围。同时,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把学生的求职信息和单位的用人信息挂在网上,并且到毕业生青睐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宣传,加强学生与企业的沟通。另外,联系三地用人单位到校园举办招聘会,畅通大学生的就业渠道,给其更多的就业机会。

2.高校在进行专业设置时,要加大对市场和用人单位的调查力度,科学分析出人才需求状况,进行合理的专业设置,实现招生、教学和就业的良性循环。同时,高校要解放思想,拓宽办学思路,改革办学模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进行订单式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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