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准则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准则心得体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准则心得体会

第1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一、《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

党内法规新颁布施行的《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学习《廉政准则》,我有三点认识:

第一,《廉政准则》是自律标尺。《廉政准则》明确要求做到5个必须,明确规定了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详列了52种不准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把标尺,时时拿来比照、度量,不断地校正自己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第二,《廉政准则》是监督利器。《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各种监督力量,可以凭借《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有效实施监督。《廉政准则》也为更好地开展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依据。

第三,《廉政准则》是工作抓手。《廉政准则》是指导党员领导干部一切从政活动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可以把《廉政准则》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抓手,紧紧围绕“5个必须、8个禁止、52个不准”,促进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领导干部要自觉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和模范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强化党员干部的自律最关键和最重要。

一要坚定信念,坚守思想道德防线。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有严于律己的品格,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弘扬优良作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做到利益上淡泊而知足,生活上积极而健康,不因名利而浮躁,不因金钱而徇私,不因美色而沉沦。

二要防微杜渐,坚守廉洁从政底线。《廉政准则》所确定的各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都是党员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是廉洁从政的底线。作为领导干部,应该始终坚持慎微、慎初,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抓起,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三要从我做起,坚守党纪国法底线。“木受绳则直,人守规则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坚决执行《廉政准则》,要有接受监督的坦荡,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努力做《廉政准则》的践行者、维护者和推动者

纪检监察机关是协助党委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专门机关,要带头学习好、执行好《廉政准则》,坚决维护《廉政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一,要带头学习实践,努力锻造廉洁从政的标杆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学深吃透,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首先转化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实际行动,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二,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廉政准则》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行动,迅速掀起贯彻实施的热潮。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紧紧围绕各个重点环节,落实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形成推动贯彻落实的整体合力。在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同时,对履职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组织实施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第2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贵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率先垂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学习《廉政准则》过程中,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勤学以济德,不断提升思想境界。我们处于一个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如果不注意学习,思想就会僵硬化、庸俗化。即使作为一个普通干部,也应该活到老,学到老。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更应该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情操。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各种利益面前经受住诱惑。所以,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过程中,应该牢记52个不准,领会其精神内涵,使学习《廉政准则》成为一种习惯,要树立终生学习的良好习惯,把读书学习与加强世界观改造密切联系起来,自觉防范各种不良思想的侵扰。

慎独以修德,树立清正廉洁形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关键是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但要注意八小时以内,更要注意八小时以外。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自己党员身份,在群众面前应该率垂范,发挥表率作用。平时,还要注意培养自己健康的生活情趣,切不可丧志,不可结交有悖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别有用心之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中,应该处处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把好“五关”,即:严把用人关,坚持公正用人,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选拔用人条例,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公信度,不搞任人唯亲,用老实人,用敢讲真话的人;严把权力关,做到规范用权、阳光用权,杜绝,权利商品化,防止绝对的权利滋生绝对的腐败的现象发生;严把人情关,要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开人情门、不办人情事、不买人情账,纯洁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工作圈;严把利益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该恪守准则,坚持以制度办事,防止只讲个人利益,损公肥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健全并落实好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严把作风关,在日常工作中,要克服,形式主义,守住道德底线,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强化“领导作风无小事”理念。

第3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 体会 执行

一、引言

事业单位是与企业相并列的一种单位类型,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需求,向社会提供服务,是一种服务性社会组织。包括医院、公园、科研院所等多种类型单位。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财务准则是1997年、1998年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两项制度的颁布,对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进展,无论是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还是其自身的业务核算范围,都经历了制度性变革和扩展,对会计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原有的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运而生。

二、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一)会计核算的范围被扩大

老版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关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方面并未详细列明会计核算的要求和规定。不仅使这部分的会计发展较为迟缓,而且不利于事业单位的统一会计核算。准则和新制度在这些方面做了适当改进,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更为全面和规范。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被加强

旧准则和制度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进行原值核算,不进行折旧处理,而是选择计提修购基金。这种方法下,固定资产的净值难以被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容易被虚增。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新准则和新制度改变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并且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核算内容。比如增加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对专门借款利息的核算。对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算更加公正和客观。此外,新准则和新制度中还共同增加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算,并且选择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来替代其净值,完善了固定资产的计价。

(三)存货管理得到改善

旧准则和制度对事业单位材料物资的采购、领用、消耗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单位物资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剧,旧准则和制度已不再适应事业单位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同标准的划分。针对这一点,新制度将它们全部作为存货处理,使这一难题得以解决,也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基建账的管理工作

旧准则和制度中规定,将隶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产、负债和收支项目列入基建账,并独立于会计总账管理核算。新制度对原基建账管理做出了改进,规定事业单位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但要定期将基建账数据并入会计总账中核算。这样不但加强了单位对于资产负债的管理,还有效降低了单位的财务风险。

(五)其他方面

除了以上几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在结余的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的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进行了合理的控制;对资产的入账管理工作重新进行了规范,强化了资产的计量工作;对原有的会计科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科目的设定更为系统和科学;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实行优化原则,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预算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的亮点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执行至今,过程中不乏很多亮点。经笔者归纳总结,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新制度和准则中最大的亮点,它不仅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有机接轨,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能够紧跟世界会计发展的步伐。

第二,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全面性。新制度和准则要求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业务都要严格进行会计核算,使单位会计管理的规范性得到了加强。

第三,方便了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取财政信息。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提供方面,一改过去只方便内部人员使用的情况,强化了财务信息的规范性和实用性,扩大了受众的范围,将更广泛的信息使用者都纳入其中。

第四,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对过去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等,使报表系统更加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加强了资产的管理。新准则要求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包括对受赠资产也要进行严格的计量,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披露。

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近一年。凡是不具有行业制度/规范的事业单位都需执行这两项规定。在新准则和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平稳过渡,顺利执行,我国财政部于2013年年初对外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但是,在新准则和新制度的执行中,仍有很多注意事项需要把握。

(一)做好新制度和新准则执行前后的过渡工作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2012年底,根据原账目编制“科目余额表”。其次,于2013年初根据新制度和新准则成立新账,并对原账目和科目余额进行相应调整,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同时,将科目余额表的每一项余额作为新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然后,各事业单位根据2013年1月1日各新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编制2013年期初的资产负债表。最后,各事业单位按照新制度和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过渡结果,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总之,各事业单位应做好新制度与新准则执行前后的过渡工作,以保障新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宣传与培训,保证新准则与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是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同时还是事业单位对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管方。因此,可以说,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能够成为新准则与新制度顺利过渡和真正推行的关键。所以,财政部门应做好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领导和引导工作,继续做好新准则与新制度的培训与宣传。虽然新准则与新制度已正式实施,但是依旧不能放松相关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制度实施前的宣传,是针对各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及财务工作者,使其充分认识新准则与新制度的实施必要性与优越性,并帮助其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而制度实施后的宣传,宣传单位为各事业单位的利益相关者。对此,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如报纸、杂志、网络等,向广大利益相关者宣传新准则与新制度的实施好处,从而减小实施过程中的阻碍。此外,财政部门还应注重新准则和制度的相关技能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价。

(三)强调员工思想教育,消除抵触情绪

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改革,单位的老员工往往会存在抵触情绪。第一,应端正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制度改革的态度,通过不定期的宣传和培训使员工们认识到改革带来的正面作用;第二,通过变相的施行一定的奖惩措施,逐渐消除员工的抵触情绪。例如通过组织知识竞赛的方式使更多的员工参与到改革之中,加强对新制度和准则的了解,弱化敌对情绪。

(四)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较为简单,所以单位对财务人员的技能素质要求并不高,准入门槛也较低,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甚理想。由于新制度和准则的实行,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但从总体来看,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素质依然偏低。这需要事业单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以加强单位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第一,提高准入门槛,在财务人员招聘考试中,修改过去事业单位考试的固有模式,加强对于财务专业相关知识的考察力度,严把人员素质关;第二,加强财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机构来单位授课,及时使财务人员了解财务方面的新知识、新变化,并要求其将所学知识灵活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使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梁丽香.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启示[J].国际商务财会,2012

[2]彭欣,胡志勇.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革的必要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2

[3]王文汉.新旧会计制度执行问题的比较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

[4]万昂旦措.基层人民银行执行新会计制度存在问题探讨[J].青海金融,2008

第4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系基层收费所站的实际工作,及时发挥纪检监察人员的各种监督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确实是基层收费所站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如何加强纪检监督职能提几点具体的措施:

——对绿通车辆通行费减免进行监督

严格绿通车辆减免程序,配备摄影机、梯子等验货工具、当班收费员认真填写绿通车辆减免登记表、并将减免情况报路段监控分中心登记等流程,防止绿通车辆减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贿行为;查验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所纪检监察人员应按上级有关要求参与绿通车辆查验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每月专项抽查、审带不少于10次;所纪检监察人员应负责绿通车辆通行费减免的审核工作,对绿通车辆通行费减免工作进行专项审核,并建立专门的审核记录以备查。

——对所务公开进行监督

监督完善所务公开栏,保证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使所行政行为阳光化,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监督所办公室将检查内容、对象、范围、方法、时限、程序以及规定和制度公开;监督及时公开各种对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决定、当月收支总额、食堂伙食费的使用、财务报表、业务公示、小型工程项目进度执行中各环节情况等;监督及时公开上级拨款外其它非主营收入。

——对小型工程项目管理进行监督

对所站单项工程在5千至10万以内的小型养护、绿化、房建项目进行监督,由所站招投标小组组织实施,并报管理处纪检监察备案;项目自立项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环节、各程序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资金支付按合同执行,如有设计变更应有变更理由、工程清单、变更金额、所务会研究意见或上级批复。

——对“三人行”采购管理进行监督

所站物品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本所利益”的原则,增加透明度,防止可能出现的贪污行为;所站大宗采购物品必须实行“三人行”制度,其中一人为纪检监察人员;规范员工食堂日常采购办法,同时实行“三人行”制度;所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所站大宗采购物品按程序采购。

——对车辆使用及维修管理进行监督

第5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一、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概念

(一)所得税的定义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个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范围很大,一般说来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又比公司所得税的范围大,涵盖公司所得税的范围,还包括流通渠道的收入所得、劳务派遣的收入所得、资产转让的收入所得、分红分息、租金、捐赠等。

(二)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所得税会计与会计是有本质区别的。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是确定纳税方纳税所得的一种会计理论体系和核算的方法。由于我国国情的不同,不能以国际上对于会计的概念来定义我国所得税会计的范畴,这其中有固有的历史差距和时代变迁造成的区别。

(三)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本身是一种费用,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显示的收益分配的费用。企业向税务部门所缴的所得税,是企业一种收益的分配,只不过是分配给了政府。这种分配可以说是企业为了获得经济收入所必须产生的费用,属于企业运营的成本。这种成本不是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发生的,而是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本身又有永久性和暂时性的差别。永久性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只在当前发生,不会在未来出现。也就是说,企业的所得税必须在发生收入的时间节点内缴纳发生收入所得的费用,而不能延后分期纳税。暂时性是指企业纳税前的收入和纳税后的余额在未来回转发生,也就是说企业在当前所缴纳的税款,会在未来某一时间转回,使纳税后的收入变成暂时性费用,不具有永久性的意义。

(四)所得税会计的特点

所得税会计是核算的方法,而核算的方法又有许多种。目前我国常用的核算方法有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递延法。对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来说,使用的都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它是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来确定企业的纳税基础,再按照两者在应付税款的时间和抵扣税款的时间上的差额,确认递延后的资产所得税和负债所得税。递延的事情发生在纳税时或纳税后,造成未来可能会少纳税或多纳税的不同结果。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现状

我国最早的所得税出现于1983年,当时它只不过是一个小税种,占据企业税收的比重也不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它已经走进中国税收的舞台。但是,既使是所得税在税收中比重逐渐增加的今天,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所得税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相关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研究的缓慢,使我国的所得税并不被许多企业所重视,所得税会计核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陈旧

目前企业普遍应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还是依据不健全的税法,通过减去企业纳税前的利润,得出纳税后的利润。这种传统的方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其实是将企业应纳税作为会计所得税,很显然,这种核算的方法是简单而片面的。这种方法的前提是法律与制度的统一。但实际问题却是,法律和制度之间存在因果的变化性,这种变化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错误和遗漏。企业纳税前的利润和企业纳税后的利润的标准并不统一,必然造成纳税后的利润不准确。很多影响纳税前后的因素有本质的区别,产生的结果也是差距很大。如果扔按照当前的税法和制度来执行,势必会越来越拉大两者之间的差距,造成矛盾的激发,引起企业和纳税部门的多方不满,不利于国家的税收工作开展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的推广。

(二)对所得税会计没有明确的认识

在很多企业看来,所得税会计只是会计的一个附属工种,却不知所得税会计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个方法,这个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纳税的成本,节约企业的资源。

(三)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人才缺口巨大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人才缺口巨大,严重缺乏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经验的相关人才,这是造成我国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出现问题、所得税会计核算开展缓慢或成效不明显的决定性因素。

三、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标准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所得税会计的规定也不明确,缺乏独立的标准。比如,一些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损失、活动推广费用、招待费、差旅费、因为偷税漏税所缴纳的罚款等,都应纳入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范畴之内。因为这些费用从表面上说是会计负责的范畴,实际上属于税法规定的范畴。这就使税收和会计的两种不同的财务体系没能够各自独立起来,税法和会计之间互相纠缠,互相影响,不能做到独立自主,自成一体,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来说,在业务上没有绝对的区分和界定,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核算结果不正确

目前很多企业常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这是一种使用互相结合进行关联核算的方法。这种方法不用对不同时间节点内确认的所得税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因为时间节点差异而得到的纳税金额在转回时,按照计算所得的应当转回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费用转回。然而,这种核算的结果不一定正确。第一,如果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企业税款的税率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开启了新的纳税项目进行纳税,按照当前这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递延的方式进行核算的话,是不会对企业纳税账户的余额进行相应调整的。因此,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的税款余额也就不能反映出企业未来几年内缴纳税款的情况与变化。第二,企业要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来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就要用到转回时的原有的所得税税率,而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很难保证与原有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来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的工作量和核算的难度。第三,我国目前广大企业采用的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我国的广大企业还在使用这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进行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会导致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准则的原始规定彻底脱节,不利于企业会计水平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提高和开展,也不利于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缩短差距,加强交流和学习,会极大的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所得税会计的长足进步。

(三)政策理论不相符

我国企业目前广泛采用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然而这种方法与现行我国的会计政策还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最集中的问题体现在,递延方式在资产债务表因为某些原因变更之后,还是否可以满足现行会计政策的要求,还是否符合现行会计政策中关于会计方法的定义范畴。实际上,很多企业所用来核算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仅仅是用来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和余额,属于一种对企业未来应缴所得税款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的一种预判。可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却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规定为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作为现行会计政策改变的评判,这样的规定,与会计政策极大不相符,也与会计变更理论差距很大,不仅不会帮助企业作为明确的政策指导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工作,促进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工作推广和开展,还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工作难度和压力,增加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和工作量,严重制约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健全。

四、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建立健全我国所得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先决条件和迫切需要。这种法律法规的健全应该是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要分四个步骤走。第一,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严谨、规范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色性出发,而不是以国际的税法作为唯一的参考和规范,要做到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要在相关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要严格强制企业执行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和规定,把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企业必须具备的工作和责任来抓,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第二,在针对我国国情所制定的有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多少,什么样的企业有什么样的税基,税基有什么样的变化,变化后的税基该怎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会计要在法律规定的税基顶定义下,开展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以税基作为参考和基准来确定企业的成本、纳税项目与企业核算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和流程。第三,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执法力度,不能让国家制定的所得税法律沦为空谈。要在法律中严肃指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违法违规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指明对违法企业的制裁规定和惩罚力度,敲山震虎,警钟长鸣,起到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维护法律的至高权力。第四,要深刻贯彻落实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应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让所得税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同时,要求企业开展所得税法律的学习和教育,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因为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制约和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也很多,导致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并没有出台一套可以让所有企业值得参考和遵循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规范。企业所使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也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都是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所进行的。有的企业使用常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递延法,有的企业使用应付税款法,有的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有很多企业考虑到前文提到的政策理论不相符的问题,采用完善资产负债表的方法,代替或放弃递延法,希望得到更加精准的结果。然而,实际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递延法之间的变化关系归根到底还是在于会计政策的变化。所以,无论企业如何改进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只要会计政策发生了变化,都势必要受到影响。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才有必要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出台一套行业标准。在这套标准中,无论会计政策如何变化,都不能脱离于标准方法的范围之外,都要在标准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风险控制之内执行。这样一来,不管会计政策怎样变化,企业只要依照标准方法,进行有效的变化,都能够把政策变化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和负担,增加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率,推动企业开展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的动力,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

(三)协调矛盾,理顺关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上。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把企业罚没的资产、偷税漏税的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租金、分红等列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之外。而现行的会计制度,企业是可以将罚没的资产、偷税漏税的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租金、分红等列在企业的成本之中的。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却又很难说企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因此,现阶段,要想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能够正常开展,为企业的经济建设和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须要协调这种矛盾,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合作,增强交流和沟通,把这些影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讨论,制定一个能够满足多方利益和要求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既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法律效力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实施和发展,为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赵俊梅,郭凌峰.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所得税会计核算影响研究———以投资性房地产为例[J].财会研究,2015(7):41-43.

[2]付光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六步法案例解析[J].商业会计,2015(21):35-36.

[3]刘晓彤.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4):158-159.

[4]魏伶倩.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6):78-79.

第6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摘 要]针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本文浅谈存货新准则中会计科目和存货账务处理的一些主要变化。

[关键词]存货;新准则;变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076-02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有企业,一些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上市保险公司以及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等施行,预计3~5年时间,企业会计准则将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施行。其中存货准则无论从会计科目还是主要账务处理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1 存货会计科目的变化

(1)新准则中未发生变化的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这六个会计科目在新准则中未发生变化。

“原材料”科目新、旧准则的核算范围: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新、旧准则制度的核算范围: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库存商品”科目新、旧准则制度的核算范围: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新、旧准则制度的核算范围: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新、旧准则制度的核算范围: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新、旧准则制度仍然要求通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2)新准则中取消的会计科目。存货新准则中取消的会计科目有三个:“物资采购”、“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原制度通过“物资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不设置该科目,但应单独设置“在途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工业企业无论采用计划成本还是实际成本,均可将该科目改为“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而在存货新准则中,取消了“物资采购”科目,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通过“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新准则中,企业自制半成品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核算。

在新准则中,企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发出商品”科目中核算。

(3)新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存货新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有一个:“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4)新准则中发生变化的会计科目。原制度中“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的内容在新准则中的“发出商品”科目中核算,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原制度中“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的内容在新准则中的“业务资产”科目中核算,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也可将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原制度设置“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新准则增加“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企业的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2 存货账务处理的一些变化

(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原制度规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新准则规定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

新准则取消了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存货。原制度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并没包括存货。

新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是指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3)将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原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4)存货减值损失计入损益的科目发生变化。原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存货成本不可收回,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在原已计提的范围内同样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回。

3 存货信息披露

旧制度的会计报表附注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披露存货核算方法,包括说明存货分类、取得、发出、计价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以及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未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7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特点 问题 措施

一、新会计准则具有的一些特点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相比,存有一些明显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点:

1.新会计准则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体现出了科学性的特点。从1993年7月1日实施会计准则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化系统化逐渐的发展起来。其对规范我国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2006年以前的准则问题、漏洞较多,不够系统化,而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较之前的更加系统规范,并借鉴了国外好的经验,更适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

2.新会计准则能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006年颁发的会计准则注重与国际间的接轨,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范围广,包涵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但又有所区别,在规范经济业务方面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处理方法的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3.新会计准则体现在法规与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原有的会计准则在实施以后,有很多地方与后来实施的会计准则的条款制度存有矛盾,如之前的会计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等,造成了会计准则内部间的矛盾。而新会计准则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从而使二者统一。

4.新会计准则有更高的国际化程度。新会计准则体系结构更趋同于国际性,如对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及其计量,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把以往表外披露变为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二、新会计准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

新会计准则在内容结构上虽然更加合理,但在运用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1.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下降。财政部规定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元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而其他企业是否执行可自定,不做强制规定。这样一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的比较上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导致其评价同行业的会计信息时的真实性缺乏。

2.新会计准则在实施谨慎性原则时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市场因素的变化给企业资产价值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滤,规定了企业当有资产价值减值时,依据谨慎性的原则可计提相关减值准备。这样给企业规避不良资产,提高资产的质量,防止由市场的原因而给企业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提供了保障。但这样企业在确定资产减值数额时,就有了一定的主观随意性,操作难度也会较大。

3.新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范围扩大化、企业合并处理方法的随意性强。新会计准则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从而为某些企业采用一些手段使一些存货的借款利息支出,及专项以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计入的要求创造了条件,扩大了费用资本化范围,达到了提升企业利润的目的。另外企业处理合并不当给操纵利润带来了空间。在企业合并中,新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分别采用权益法与购买法处理。因采取权益法本年利润与未分利润可增加,所以某些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通过资本运作手段,把合并对象置于同一控制下,进而达到不劳而获的利润。

4.新会计准则也存有利润操纵空间。新会计准则规避了企业在某些方面操纵利润的行为,但企业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着可能的利润操纵空间。例如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中,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交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非货币易中也允许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价值和置换收益。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其他目的,通过债务重组或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易,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

三、所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并将其与会计制度结合。新会计准则完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衔接,这对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跨越,在实施时在所难免的会出现一些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家应出台相关的一些法律及法规,从而保障会计政策不会被滥用,进一步提高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与可操作性。

2.对企业内部控制加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从根源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现象的产生,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

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对会计人员加强后续教育,使其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及职业操纵能力,使其能够全面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充分发挥他们对会计工作的作用,从而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需要,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4.规范公允价值计量。伴随着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及财务金融理论和会计技术的进步,公允价值计量范围越来越大,但其在运用上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完善与改革已是必然。一是通过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规范。可从制度和程序上入手,尽量防止人为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的操纵,制止运用各种手段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不被侵害。二是建立健全活跃市场的各种体制,对各种发达的要素、资金、技术、人才市场和活跃的交易应进行放开,各要素的投资主体也应有企业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要求;而内部条件是财务信息报告者要有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动因。第三是对公允价值的可操纵性加以提高。规范公允价值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职业能力,从而利于推广公允价值的信息。

5.完善准则的可操纵性,进一步规范使用条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合并来说,我国国有企业占有的比重相当大,对同一级别下的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应进行明确具体的划分,不应简单地把这种合并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合并,否则可能给实际操作留下空间。

四、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显示我国新准则运用公允价值的决心,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基本准则,加快我国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第8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发展现状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资产流失严重。目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成,致使不少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借重组之机逃避债务。企业在债务重组时,若双方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那么在转换偿债资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双方或三方恶意联合,低估资产价值,转移资产的情况。

(二)企业视债务重组为“万能药”。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较大利益,并摆脱债务负担,但是债务重组有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重组。这其中,有一部分本该破产却又悬而未决的债务人,希望通过债务重组避免破产;也有一些经营和财务状况都很好的企业借此机会摆脱债务负担,结果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

(三)债务重组中重组损益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不完善。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重组中获得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但有时候债务人受益过程较长,可能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一次性记入损益的方法,会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不合理,有悖于资本保全原则。重组收益被列入营业外收入以后,增加了当期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但实际上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而现金流出会抵消债务重组收益的好处,造成短期内企业资金的紧张,违背了债务重组的初衷。

对于债权人而言,通常会把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记入了当期损益,但实际上损失并不完全归属本期,债权人进行税前抵扣,转移税前利润,会出现少纳税的问题。

二、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比较及影响分析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1、概念差异。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在债务重组之内。而新准则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重组业务实质。

2、对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人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新准则下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债务人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受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提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3、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正努力和国际接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公允价值。1998年我国首次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然而因为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困难和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财政部在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中尽量或不再把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尽量减少企业动用公允价值的机会。这次新准则重新将公允价值运用其中,是因为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允价值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之一。

(二)对企业的影响分析。现行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改变了原有的“一刀切”模式,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大量导入以及对记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做出严格限制,是新准则的显著特点。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有如下几个方面:1、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记入利润表。所以,这条准则对于部分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势必会大幅增加利润,从而提高每股收益。2、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如果涉及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将不得不在特定期间内确认巨额损益,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越大,通常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加大。3、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将确认越来越多的持有利得或损失以及非经营性损益(如债务重组损益)。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这些损益往往缺乏相应的现金流,导致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这样就加大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难度。

三、新准则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债务重组问题

基于以上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本文从公允价值和重组收益这两个最重要的变化入手作如下分析:

(一)正确确定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可能会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我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相当大的差异,有的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对企业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参考的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时,企业必须懂得应用计价技术。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抓紧时间,尽早熟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以非现金资产和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1、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2、债务转为资本,应如何确定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按我国现行的做法,企业增加投资者或股东时,所增加的投资价值,若金额较大,则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金额较小,也可以通过投资双方协议确定。对此,本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债务人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第9篇: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文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在这之前,1992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了《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从1997年开始到2001年,财政部又陆续制定并实施了16项具体准则。因此本文把2001年之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称为“旧会计准则体系”。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理念,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差别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会上的说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旧的会计准则体系相比,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都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和修订。

(一)新旧基本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新基本准则中,首先对适应范围进行了修改;其次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使其语言表述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再次是引入了多样化的计量属性,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相对于旧的基本准则中“只允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新的基本原则列出了五种可以使用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更是备受关注。同时,为了防范公允价值被滥用,新准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然,在这次新准则中还有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修订,就是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纠正了旧的准则中关于相关内容的循环定义、含糊等问题。

(二)新旧会计具体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具体准则方面,本次的38项准则,除了对原有16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外,其余22项均为新增部分。旧的具体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而本次新准则中则扩展到了金融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农业等公众特殊的行业领域,并增添了许多新的业务类型,如:套期保值、年金、股份支付等等,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核算的空白。

在修订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重组和资产减值计提相关规定的变化。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得确定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是债务重组利得应记入当期损益(这恰恰是旧准则禁止的)。在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方面。旧准则允许企业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因此部分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屡屡通过这四项计提来调节利润,造成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利用计提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还有一些问题,如借款费用资本化,商誉和不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府补助归属等等,在新具体准则中都有了较大的修订。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了较大的规定的修改,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且最近几年趋势越来越明显。截止2005年,已经有97个国家表示将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巴爵士在2月15日新准则会上的致辞所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这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也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准则体系中,第22、23、24、37号准则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定的。这四项准则之间各有侧重,彼此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这些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的社会性预警系统,从而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了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当然,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某些特殊国情,新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仍然存在少许差异。如《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的规定,就有很明显的中国特色。此外,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也不一致。但是,这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惯例实质趋同的基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