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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里面的项目主要有正常的工资等收入和专项扣除部分,扣除部分需要自己填报,工资也是一样,是自己的综合收入。
专项主要包括,赡养老人、住房、医疗、教育等方便的支出部分,可以给我们部分扣除后在计税,也是很大的实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粗略来看,工资不足5000的是不用交税的,以上部分开始计税,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福音。
征收个人说得税分七个级别:1——5000不征税;5001——8000征税3%;2001——17000征税10%;17001——30000征税20%;30001——40000征税25%;40001——60000征税30%;60001——85000征税35%;85001以上征税45%,整体上是我们更实惠了。
2、然后可以看到主页,点击个人中心。
3、这里选择箭头指向位置,查看任职受雇信息。
4、在此选择上方的,查看任职受雇信息。
(一)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实行的是定额扣除的办法。1980年个税开征至今,扣除标准经历了三次调整,从每月的800元增加到现在的3500元。对于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附加扣除1300元,即每月扣除4800元。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真正的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手段的落后,另一方面受到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的制约,我国目前单一的扣除标准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税收公平。
(二)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主要税种,其作用日益凸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种种弊端也暴露出来,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几经调整,但是本质没有改变。标准化的扣除额,操作简单,易于管理,但是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使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不符合按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不利于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其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很多因素未纳入考虑范围。“一刀切”的扣除方法,忽略了人与人之间在费用开支方面的差异。在当今社会条件下,住房、养老、失业、子女的教育、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标准化的扣除额造成了不同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
2.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的差异。由于我国城乡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消费水平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单一的扣除标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他们的消费支出远远超过了扣除标准;在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人们的消费支出则低于扣除标准。这样的政策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3.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机制,没有科学的通胀调整或者工资指数化调整。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通胀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较重的情况。我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实际的消费水平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受到影响。
4.费用扣除标准“内外有别”。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每个月附加扣除1300元,有悖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外籍人员虽然在我国没有住所但是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我国,与国人的消费支出没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扩大扣除范围,增加特殊扣除项目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大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纳入考虑范围。这几项的成本在最近几年有大幅度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为了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应把其纳入扣除标准。
1.增加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当下人们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且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加之身体状况的客观性,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生并非人们本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医疗支出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国家可以根据纳税人医疗支出在收入中的比例制定合理的扣除额,对于一次性医疗支出或者一年内连续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支出予以在税前扣除。
2.子女的教育支出应予以考虑在越来越重视教育的背景下,大学不断扩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收学费的政策,但是对于高等教育还没有太多的优惠政策,所以子女的教育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说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考虑每个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数量来规定一定的扣除比例,高等教育又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本科及其以上。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困境;筹划;方法
一、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纳税筹划意识不深刻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的赋税,这样个人可支配收入就能有所增加,从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普遍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往往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金额的多少也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深刻,所以未能有效地降低赋税。只有认识到教师在纳税筹划意识上存在的欠缺,才能主动地去进行思考,找到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金额。
(二)课时费发放不尽合理
从当前学校的工资制度来看,教师各个月的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月教师的课时并不相同。课时费集中到学期结束时发放,这样在税率的适用上,有几个月的就偏高,而其他月份可能并没有充分利用相应的税率,这样就造成了浪费。只有加强整体的工作统筹规划,才能充分利用每个月的工资,使得适用的税率有所降低,这样才能提高纳税者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三)税制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利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按照不同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对性质差异的税类进行征税,这对于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需要看到,在费用扣除范围上仍然是相当有限,并且扣税标准方面也缺乏对纳税人的考虑,未能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这样就使得在选择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能充分地进行纳税筹划。
(四)工资报酬难以界定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也需要对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当前高校在财务管理上应用的是财务集中核算制,部分的分配权在院系的掌握之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除了统一发放的工资之外,还包括各院系的收入,而其所在的院系对这些收入进行分配和管理,院系分配的报酬并非完全是在自己的正常岗位获得的。由于院系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这些报酬也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但是从高校整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院系分配的报酬则又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在分析了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之后,就需要找到相应的纳税筹划的措施来改善当前这种状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薪金部分的纳税筹划优化
要对这部分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调整发放方案、工资薪金福利化、把握所得税率等三个方面来入手。
1、调整发放方案。和其他职业有所不同的是,教师会受到寒暑假的影响,这样其实际教授的课时就会产生一定的浮动,从而影响其各月的工资水平。一般在3-6月以及9-12月的时候为教师的教学主要阶段,这个时期是课酬津贴发放的时期,在一月和七月份的时候还会有学期结束时发放的其他补贴,若是将这些补贴和课时都放到12个月进行均摊的话,就能够相对稳定教师每个月份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得缴纳的税金能够有效地减少,将税收抵扣优惠很好地应用起来。
2、工资薪金福利化。在我国新税法里面规定: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就需要纳税,若是将超出的部分作为福利发给教师的话,并不会对教师的收入造成影响,但是在纳税额上却明显降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福利化手段:(1)交通补贴。高校可以将多余的工资、薪金转化为交通补贴的方式,这样既在情理之中,也不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对于学校的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配备办公用品。现在很多学校都为教师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虽然其所有权是属于学校的,但是教师可以在平时进行使用,这也为教师提供了便利。(3)教育培训费。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师自我提升,学校还可以为教师提供的教育培训费用,这样其就可以用来培训自己的技能、购买图书资料、加强文娱生活等,丰富了教师的生活。
3、把握所得税率。当前我国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的,档次之间有着相应的临界值,只要对这个值进行把握的话,就可以避免提升档次,导致自己的纳税额增加。在个人所得税上面,我国的累进税率分为七级,若是个人某个时期的收入较高的话,这个时期的纳税额就会增加。正因为如此,高校在对教师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点,使其处于一个临界值内,这样就能使其档次处于较低的档次,从而使教师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高校的教师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往往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在其收入比较高的时候,需要纳税的金额也就意味要高,而在其他时间其纳税的所得税率并不能充分利用,这样就很难实现教师收入的最大化。若是将其收入较高月份的工资薪金平均分配到其他几个月的话,这样就使得所得税率被很好地应用,使得纳税的档次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的那税率得到了降低。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相较于工资薪金这种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形式,劳务报酬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广泛性,劳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会计、设计,还包括讲学、技术服务等,这样就使得劳务报酬取得的方式比较多样化。故而在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下几点:
1、次数纳税筹划。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相较于工资和薪金,劳务报酬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往往是以次数为标准的,税金缴纳金额的多少和次数是紧密相连的。高校的教师在校外进行相关的兼职活动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若是能够对支付的次数进行有效地调整的话,就能够使得相应的税负减少。举例来说,王教授在校外找到了一个物流公司技术指导的工作,因为物流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故而对王教授支付的劳务报酬也是有多有少,若是年底进行一次性支付的话,则企业需要给王教授32000万,那么其应该缴纳的金额就是:32 000×(1-20%)×30%-2000=5680(元);而若是每个月平均支付的话,则其需要缴纳的金额就是:8000×(1-20%)×20%×4=5120(元)。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经过一次简单的调整就使得王教授缴纳的赋税减少了560元。
2、抵消费用纳税筹划。当需要提供劳务的时候,往往会附带一定的支出,能够包括交通费用、餐饮费用、办公费用等,若是这些费用不能由相应的企业来负担的话,教师的收入就会减少,但是若是对方利用福利的形式来将其抵销的话,就能使得相应的开支增多,这样自己的劳务报酬就相对较少,使得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虽然从表面上看,报酬额变少了,但是由于税款得到了节约,教师的实效收益反而得到了增加。举一个例子,邓老师经常到外地给相应的企业进行培训,在劳务报酬的支付上,存在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邓老师50000元,但是其他相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都包含在其中;第二种是企业负责相关的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且给予邓老师40000元的现金。由于方法的选择不同,邓老师所需要纳税的金额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第一种方法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50000×(1-20%)× 30%-2000=10 0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相应的交通、食宿费用的话,其实际的收入为30000万;若是利用第二种方法来进行计算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40 000×(1-20%)×30%-2000=7600(元),在整个4000万的基础上减去应该缴纳的7600元的赋税,最后邓老师的实际收入为32400元。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纳税金额我们可以看出来,第二种方法邓老师得到的实际收益要高于第一种方法。站在企业的视角来进行考虑的话,其并未付出额外的资金,相反在食宿、交通方面等存在优势的话,其还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
3、分别计算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并不是一个教师只有一种劳务报酬,其可能存在着集中劳动报酬,若是采用整体的算法的话,则相应的纳税的金额会比分开计算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对其进行了解,张教师要为一个生产企业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为了培训其需要准备相应的教材,并且备课,企业一共支付给其8000元,其中在这8000元里面,教材编写占到了3000元,而另外的5000元则是教师的授课费用,若是将其进行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收费的话,其应该缴纳的金额为:8000×(1-20%)×20%=1280元;而将其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分别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赋税为:(3000-800)×20%+5000×(1-20%)×20%=1240元,通过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方式上的差异,使得两者的纳税的金额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利用后面这种纳税方法,可以为张教授节约40元的赋税。
(三)稿酬收入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稿酬收入的纳税筹划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筹划,另一个方面是利用著作组来进行筹划。
1、系列丛书纳税筹划。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出版图书方面做了相关的论述,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的就是,在法律里面对于不同的作品是进行分开计税的,我们可以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展现一些著作,这样这些作品就不再被认定是一部作品,就可以对其进行单独计税,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举例来说,李老师准备出版一本管理学方面的著作,其将从中获得12000元的稿费,若是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现的话,李老师应该缴纳的税款为:12 000×(1-20%)×20%×(1-30%)=1344(元);但是若是将其分成四本,合成一套进行出版的话,则李老师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出版的话,能够使得相应的税款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联合著作进行筹划。若是通过编写相应的教材所得的稿费比较多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联合著作的方式,也就是将原来一个人写作的书,变成多个人来完成,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每一个人的税负,还存在着很大的优势:(1)提高效率。多个人创作的速度明显要优于一个人进行创作,并且学者们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样对于著作的质量能够更好地进行保证,书籍的快速出版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为社会知识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2)分工合作。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专长,通过合作的方式,每个人可以完成自己最擅长的部分,这样就能够提高整本著作的质量。(3)丰富积累。通过联合著作的方式,能够加强和其他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得自身的知识、结构得到更好地完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个人的收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且对联合著作人的水平有很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整本著作。对于那些长期合作的方式,这种方式还是比较适合的,故而长期的合作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往在高校中得不到教师的充分重视,这使得其作用难以发挥,造成了教师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本文对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旨在更好地促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水平,更好地改善教师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2] 龙麒任.浅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07(04)
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个人当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扣除规定比例的四险一金及3500元的费用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奖金发放额全额适用确定税率,不采用超额累进方式。税收筹划中,一是科学统筹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比例。首先预估职工的全年收入,在全年收入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月工资薪金发放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保证两者所适用的税率都保持在同一税率区间,另外要保证月工资薪金每月发放额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实际发放额月度间的多寡不均,引起税率的变动,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陷阱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税率刚刚变动的区间,扣除个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例如: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扣个税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发放奖金19000元,扣个税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出现了19000元反而比18000元的奖金税后所得更少的现象。这种税收陷阱区间包括: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在计算全年一次性时,要避免奖金发放额处在税收陷阱区间,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在陷阱区间内,则必须把部分金额调整至月工资薪金中发放,以减少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二、充分利用四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利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的政策,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提高四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尽量达到上限扣除比例,这样不仅提高职工的各项保障,增加职工企业归属感,同时也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减轻税负,维护纳税人利益。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免纳与减征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了可以免纳或减征个税的所得项目,免纳个税项目包括:科学、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奖金,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等;减征项目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掌握税收免纳与减征政策,做到该免税的免税,该减税的减税,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
(二)使用捐赠方式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在现实工作与生活中,我们经常出于爱心,帮助受到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人们,但大多数人往往忽略了捐赠款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没有充分利用这条税收优惠。实际发生捐赠时,我们应该取得捐赠的合理票据,并告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内扣除捐赠额。另外,如一次捐赠额超过30%比例,可以采用按月捐赠形式,合理分摊捐赠额,使捐赠额可以在税法规定内据实扣除。
四、采取发票实报实销形式减少应税收入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为了方便计算,将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率表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率表。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问题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理组合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月薪偏高,会使月薪适用较高的税率,失去将月薪转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具有优惠性质的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所得税负担;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失去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分配比例,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单位究竟应该在平时发放多少月薪,为年底预留多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使职工享受最优纳税的好处呢?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及各级段的实际税率
假设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假定职工为居民纳税人,且月薪超过免征额),税后所得为Y,则有下列计算公式:
Y=X-(X×税率-速算扣除数)=X×(1-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线性函数,其中,斜率分别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别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Y与全年一次性奖金X的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A点(18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3%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会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3%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B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同理,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C点(54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10%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又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D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复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增加而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情景,其原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实际负担的税率为3%~45%,以函数图像说明月工资、薪金税后所得Y与月应纳税所得额X的关系如图2所示;而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可视同12个月的应税所得。但是,这仅仅是找税率,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使用一次,这就意味着这12个月的应税所得中只有1个月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税相比,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跳跃式上升。这样就导致边际税率超过了100%,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多发不如少发”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
下面,我们以A、B点为例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我们设B点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根据前述Y与X的分段函数关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这样就得到了第一个无效区间(18000,19283.33]。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
我们已经知道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边际税率超过了100%。那么无效区间之外的税率又是如何呢?进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时实质上并未采用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每一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并不一致(第1级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第3级段(18000,54000]中,假设以18000为起点有一个奖金增加额X,该增加额对应的增量税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对该增量税率求极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当增加额X无穷小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限逼近该级段下限18000时,此时增量税率也即实际税率为正无穷大;当增加额X为36000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该级段最大值54000时,实际税率为13.21%。至此,不难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将由正无穷大逐渐减小至13.21%,这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该增量税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9550时,其实际税率为20%。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可以细分为(18000,29550]和(29550,54000]两个子税级段,其实际税率分别为(+∞,20%]、(20%,13.21%]。同理可计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各税级段的实际(边际)税率。
综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奖金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 表面上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但事实上其导致边际税负极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思路
为简化起见,本文设定如下的纳税筹划假设前提:①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②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③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④当月薪发放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由于奖金是年终考核性质,发放时间比较滞后,从货币时间价值和激励职工日常工作绩效等因素考虑,选择按月薪发放。
我们假定某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Y。该职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额。如果我们发放给该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A,那么在Y一定的情况下,则该职工12个月份的月薪之和为Y-A。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下,我们会发现在该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A一定的情况下,该职工平时每月的月薪均为(Y-A)/12时,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之间进行组合,才能使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和最小呢?对此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科学调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视为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一个逐步增量发放的过程,以每一增量实际负担的税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原则,来考虑该增量额的发放,进而得出税负最低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发放方案。
例如,某职工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据上述纳税筹划思路安排其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以使其个税最少呢?若该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该如何安排?首先,我们考虑零税率增量的发放。此时,应安排发放的增量总额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实现零税负的效果。其次,考虑负担3%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由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78000元。第三,考虑负担10%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据表3,全年一次性奖金奖在18000元基础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实际税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增量的发放,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不变。在此阶段,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114000元。第四,考虑负担13.21%或20%税率增量的发放。在安排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的发放时,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计入月薪,其实际税率20%,而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大于20%,因此,该增量应计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
如果安排发放的年工资、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则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发放在月工资,其实际税率20%,而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则小于20%。因此,该增量应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优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4000元。为了能帮助大家在实务中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根据以上原理可编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税负分配表,单位可以参照表4直接查找个人年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额度组合及其各自对应的税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科学、合理地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我们须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筹划的核心在于:将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考虑,科学地组合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两者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以降低整体税负。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对职工一年辛苦贡献给予的奖励,包含着对优秀职工的激励,因此必须避免出现“多发比少发税后收入少”的异常现象。为此,必须规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以上区间时,应选择按临界点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发放,多余金额并入月薪按月工资发放。
3.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个税负担。
4.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万元以下的低薪阶层,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单位为其发放每月月薪时,应尽可能地用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