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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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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

第1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1、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4、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5、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6、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自有知名品牌

8、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9、全面贯彻实施《商标法》

10、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1、加大保护力度,维护商标权益

1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13、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14、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15、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16、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1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8、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19、加强商标国际注册,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

20、实施商标战略,促进转型升级

21、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22、关注地理标志,提升产品品质

2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4、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25、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26、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27、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28、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工作,增强综合竞争力

第2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一、活动名称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东胜区分局2016年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新《商标法》宣传活动。

二、活动主题

紧紧围绕保护运用发展主题,大力宣传新《商标法》,引导生产经营者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保护意识;强化商标监管服务职能,全面展示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作成果,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宣传活动时间

宣传活动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

四、宣传活动内容及形式

(一)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新《商标法》宣传活动。商广股联系市区内各大电子显示屏宣传,辖区工商所要在每天百货、购物中心、北国新天地、王府井百货、铁西万正广场、东、西万家惠、罕台食品园区等主要商场、市场悬挂横幅等方式(标语见附件),大力宣传新《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增强全民商标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商标、运用商标、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送新《商标法》进企业的形式深入企业宣传指导。公园所在每天百货设立宣传点、装备制造基地所在园区内、巴音孟克工商所在罕台食品园区内、塔拉壕工商所在铜川汽车博览园区内以送法到企业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新《商标法》。

(三)大力宣传商标保护工作成果。重点宣传工商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特别是保护三名商标专用权的执法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平交易股、商广股、工商所在安排宣传活动的同时,从4月25日至4月30日进行为期一周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

五、宣传活动要求各单位要要认真重视本次宣传周活动,也可灵活创新宣传方式,集中宣传力量,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单位要及时采集宣传图片并于28日前将宣传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图片资料、情况统计表、总结、上报分局商广股。

【附件】

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1、积极开展发明创新,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2、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4、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5、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6、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7、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8、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10、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11、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14、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15、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16、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7、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18、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19、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20、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1、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3、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24、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25、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第3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版权宣传,庆祝第17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省版权局将在4月份启动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原则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着力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版权保护工作的环境,广泛宣传我省版权保护方面的成绩和相关部门在指导推进版权保护建设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扩大版权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主要以2017年4月26日前后为重点宣传时段,4月20日至4月26日为我省“版权宣传周”,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间安排集中开展版权宣传工作。

三、活动内容

1.“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级版权管理部门要利用本地主流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充分发挥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案例、图片展、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法规,报道典型案例,展示版权保护工作成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4月26日,相关版权管理部门地要加强与专利、商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工作资源,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版权咨询,扩大版权工作影响。

3.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省内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及相关版权产业企业单位集中开展宣传、培训等活动,园区所在地的相关版权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版权宣传周期间,省版权局将在相关产业园区、版权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版权作品自愿登记,相关市(州)版权管理部门做好代办服务工作。

4.集中开展软件正版化宣传。各级版权管理部门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版权宣传结合起来,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软件正版化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提高软件正版化工作社会影响,将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宣传对象,并结合业务培训、检查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推进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

5.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版权宣传活动期间,各大、中、小学校陆续开学,也是各类盗版教材、教辅材料集中泛滥的时期,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版权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对印刷复制、图书发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集中执法检查期间,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对侵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宣传活动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全省覆盖,省版权局统一安排部署工作。今年,党的将要召开,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版权宣传工作要服务于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中心,各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版权宣传工作,将本次集中宣传活动作为推动版权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工作抓手,加强对县(市、区)版权宣传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调度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统一安排、指导工作,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要按照省版权局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创新宣传手段,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省版权局。

2.做好活动总结上报工作。版权宣传工作已经纳入全省“双打”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地开展活动情况将作为“双打”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在开展版权宣传周活动期间,要留存好活动开展的相关影像资料、宣传报道材料、执法检查现场工作记录等。活动结束后,各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版权局,同时提供电子档以备考核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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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关键词:TRIPS协议 中国知识产权 侵权法 归责原则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郑成思先生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规定“不知道所销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设计因素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在第44条第一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购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做了类似规定。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对于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从侵权法的现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一般也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尽管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形”,权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而且,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显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发人们创新或创作的积极性,对的发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打击面过宽,容易造成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定的结构来看,第4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定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明显的;第二款则规定在某些“适当的时候”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费用,它不以主观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从条款的性质看,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取这一规则,并不能认为违反了协定。因此,认为TRIPS协议确认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依据是不足的。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的上述规定,将TRIPs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限制,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可以看出,这些修改限制了免责事项范围,在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根据主观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TRIPs协议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发侵权”引入法律方面

“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即发侵权”,称为Imminent Infringement, 是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财产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难而复制易”的特点,它较其它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损失也往往巨大。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定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始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即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3)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这种规定显然是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中原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定。原则上讲,只要侵权未真正开始,权利人即无权诉讼。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认定必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强调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罚,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临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但都不能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时地引入了“即发侵权”,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其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经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临时保护措施,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仅就诉前临时措施作了规定,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颁发“禁止令”制度,却未能作出相应规定,提供诉讼中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较长,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仍面临着持续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胁。

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

随着技术的迅猛,由科学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际、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知识产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作为智慧财产,要想突破、创造它十分困难;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却十分容易。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重点。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2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但各国立法中,大多采用狭义的、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它包括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特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突出以下内容:明确将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调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强调对几乎所有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具体来讲,TRIPs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产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加入WTO以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更为完整,其主要的变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体系。在专利法中,增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的规定(第11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己注册的商标扩展到了未在注册的商标(第13条),以及作出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时间“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别规定(第41条),以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16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在著作权法方面,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增加了“杂技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为重要的是,突出加强了对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规定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规定(第47条第6、7项)等。

第二、在新的《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所谓“最终用户”,就是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规定突破了以往将计算机软件盗版主要界定为非法复制的界线,其是深远的。

第三、新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上未予以保护。新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根据Trips的要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等。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调整尽管反映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协议的七项权利简单地取代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它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的体现。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TRIPs只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这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则规定,商业秘密除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是“实用的”,这种保护显然低于TRIPs的标准,需要予以和解决。

四、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在民法上,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归结起来,有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等,其中的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由于“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权。在实践中,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因而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额便成为审判机关的一大难题。而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解决不好,又会在事实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权活动。

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大量条款都集中在停止生产、停止侵权销售活动、销毁冒牌及盗版产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协议中,多次提及法定赔偿额问题。TRIPs执法条款第45条规定,“成员方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种“二者并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为了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TRIPs还在第45条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认定知道(with reasonable ground to know)”的侵权活动的较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即“支付足以补偿因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可见,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旧《专利法》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吸纳了法定赔偿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0条)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损害赔偿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明确规定,前述“因侵权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赔偿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结语

TRIPS协议的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又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对侵权的制定和实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时,已经广泛地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及时、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加快了对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总体上适用了TRIPS协议的规定 ,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运用,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先进和最为接近国际水平的。

无庸讳言,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它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对策。

但是,笔者认为,在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深入透彻地研究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务求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与我国的水平相适应。有学者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时,尖锐地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及保护水平持续攀高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保护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时,仍然需要我们认真理解TRIPS协议对侵权界定的最低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关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

主要

1、Baker & Mckenzie :《Guide to China & the WTO》,Asia Information Associates Limited 2002,Hong Kong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

3、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北京

4、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北京

5、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

6、主编:《WTO与中国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

7、张德霖主编:《中国加入WTO经济法律调整概览》,法律出版社 2002年7月,北京

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3年9月,北京

9、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北京

10、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2000年3月25日《人民法院报》

11、郑成思:“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知识产权篇第一章逐条论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2、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展望”,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北京

13、乔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思考”,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Some Reflections on Trips’ Effects on China’s Tort Law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第5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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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关键词 产学研联合 全日制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对劳动者能力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对人才需求趋于高层次化、多样化,专门化和综合化。国家在关注高级科研人员培养的同时,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同样提上了议程,专业学位教育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定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校期间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具有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和培养内容的领域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学校不再是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唯一主体,产学研联合的多元主体培养模式比传统形式更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1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

研究生作为我国高层次的人才,在国家创新驱动建设上具有很大的潜力,国家政府对研究生的培养、关注日益密切,也出台了许多政策进行落实、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由于体制的根本原因,对全日制专业W位研究生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1.1取得的成果

(1)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越来越重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2009年国家再次对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战略调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确立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学术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战略转变,首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2013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短短几年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招生规模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截至2015年,全日制专业硕士的人数已达到25.2万人,占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44%。

(2)从学校层面来看,学校不断探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路径,以培育更加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一方面,高校投入充足的资金,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形成面向综合型学科建设的格局,积极采取措施以培养拔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另一方面,高效改革课程设置和结构,以适应富有高校特色的全日制研究生创新培养模式。

(3)从研究生自身来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有着较高的自觉性与自主性。首先,研究生积极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课程的培养,从基础上夯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的理论基础;其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依靠政府和学校的支持,积极投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不断增加自身研究成果,加强社会实践,将学习、科研与实践相结合,形成研究生协同创新能力的主观能动性。

1.2存在的问题

(1)课程体系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职业性不够突出。由于长期受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影响和导师实践能力的限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仍与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差别不大,实践性课程偏 少;在教学内容上,以理论教学为主,不能有效地结 合现场实际,教学案例偏少;教学方式不能脱离“满堂灌冶的“填鸭式冶教学,缺少课堂参与和讨论等开放式教学。显然,这样的课程体系很难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

(2)实践基地不足,培养目标无法实现。实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招生人数逐年增加,实践基地不足或没有落到实处的问题凸显出来。另一方面,学校虽然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并逐步加强建设和管理,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非企业员工,不方便管理;二是研究生到生产单位参加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人身伤害等问题,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三是由于担心核心技术泄漏,企业不愿接收研究生参与科研攻关;四是企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生产实践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引不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使得研究生的实践活动难以深入甚至流于形式,影响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3)导师队伍建设有待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多是传统的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他们多是“从校门到校门冶,缺少现场工作经验,与生产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即使有些导师承担了部分生产型科研项目,也主要是根据企业需求完成室内的理论研究,并不一定能够完全了解生产现场的实际工艺,因而他们在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上力不从心。而学校聘任的校外企业指导教师多为兼职人员,指导研究生或者授课只是兼职工作,学校对其职位晋升、绩效考核以及工资福利等没有决定权和约束力,当其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必然牺牲兼职工作。因此,建设一支良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已成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缺乏相应的质量评价体系,影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时间较短,相应的质量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因此,以学术学位的质量评价体系来界定和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为目前通行的做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方式和评价标准上的趋于雷同,使之不能体现专业学位的“职业性冶培养目标,不能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以学术学位研究 生教育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来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凸显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性不足,并以此判定专业学位质量低于学术学位质量,导致社会、企业等用人单位,甚至包括学生自己对专业学位的轻视,从而严重影响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

2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对策

2.1改革课程结构和教学方式,充分体现职业特性

首先,依据专业学位标准编写一批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用教材和案例库,并做好教材的配套及系列化建设,突出专业训练,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供知识框架和物|基础。其次,在课程教学和授课模式方面,要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改变“一言堂冶、“满堂灌冶模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现代教学方法,并聘请企业专家共同授课,使研究生从课程学习中获得间接的实践经验,培养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再次,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充分利用专业实训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让研究生掌握本领域的专业技能,建立对实践的感性认识,做好职业定位;通过校企联合实践基地的实践锻炼,让研究生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提高专业素养。

2.2强化实践基地建设,切实把实践环节落实到位

强化实践基地建设,首先要做好实践基地的筛选工作,一般首选行业特色明显、高级技术人员较多、技术集成度高、与学校技术合作密切、管理完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次,要与合作企业做好实践基地的共建工作,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校企双方要通过共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开放性实验室以及相关学科实验室等,谋求优势互补、互助互惠、协同创新;通过基地共建、教学和实验室资源共享等,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校企双方的互利共赢。

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还必须注意抓好具体实践的组织管理工作。校、院两级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加强和实践基地的沟通,校企“双导师冶要共同确定专业实践的内容和实践目标,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计划,并定期进行专业实践 效果考评和给出最终的效果评价,以实现对专业实践的全过程监管。另外,要通过为研究生购买保险、与企业签订协议进行委托培养以及明确企业在研究 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和收益等措施,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落实到位。

2.3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一是细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通过个人申请、专家把关,遴选出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兼备学术型和应用型、企业科研项目较多的教师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二是通过校企合作,安排和鼓励校内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走出去冶,到企业参与实际的工程项目或进修,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从而提高校内导师的实践操作 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三是加大校外导师的引进力度,通过引进一批高学历、高职称的现场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改善校内导师的队伍结构。四是制定、完善企业兼职教 师的聘任制度,提高校外导师待遇,引导、鼓励他们与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五是建立导师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导师的分类选聘、分类培训、分类考核评价等,确实提高和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2.4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评价体系,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

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评价体系:(1)发挥政府教育机构的指导作用,扩大专业学位授予类型,实现因材施教,以达到美国波士顿大学弗兰克・帕森斯教授提出的“人职匹配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人成就感;(2)通过人才市场和用人企业的引导作用建立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机制,缩短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企业后的适应时间,提高用人单位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认同;(3)借助高校和学术权威的倡导作用强化行业协会与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协调、参与和指导,实现管理制度间的衔接,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且不再单独强调其科研能力,转而注重知识应用和技术创新能力。因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基础知识,这主要通过基础课程学习成绩、企业实习表现和实践课程成绩进行考查;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主要通过案例教学或项目研讨课的参与度及在工程实践项目、技能训练课、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中的表现加以考查;三是组织管理能力,这主要通过学生在学习和实践以及其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合作精神及组织协调能力加以考查。当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评价体系还要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当前,部分领域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的培养目标与职业资格认证对接,如建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与注册建筑师的对接、设备监理专业学位研究生与高级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对接以及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国外职业资格认证的对接等,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3全日制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

近年来,南京工业大学紧紧围绕学校产学研用结合的特色优势,抓住获得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改革试点,江苏省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的契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科技攻关和产品研发为主线,以小奇校企协同合作培养为手段,以回归工程实践为重点,以培养高技能工程应用人才为目标,寓教学于科研,寓教学科研于服务,学校通过“一个方案、两个导师、三个结合、四个环节、五位一体、六大能力”的六步工作法,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3.1修订一套方案

全面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突出校企协同,构建了一套与学术培养方案区别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实践模式、课程内容等方面凸显了分类培养,降低了学术型和专业型课程重叠率。学术型加大了小学分、研讨式、学术前沿类课程、双语或者全英文教学课程力度,专业型突出了小学分、案例式、工程实践类课程比例。

3.2优选两个导师

本着“遴选一批、培养一批、引进一批、聘请一批”的思路,学校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机制,严格导师选拔与考核,明确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有工程实践经验。学校建立“双导师制”,聘请行业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校外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联合培养。依托学校独具特色的“海内外领军人才‘三创载体’”,聘任了近40位到学校创新创业的特殊教授为研究生导师。在强化“校外导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的基础上,注重校内导师实践能力的提升,激励校内导师成为“双师型”导师。通过强化“双导师”+“双师型”,构建高水平工程应用型导师团队。

3.3注重三个结合

实现校内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相结合,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学校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评价机制,结合工程领域实际,制定多种形式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从产品研发、工程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等8种形式,为各类型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提供考核指标体系。

3.4抓住四个环节

建立课程实践+科研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的四环节实践体系。通过四个实践环节,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从集中到分数、从基础到综合、从共性到个性。为保障实践环节的落实,整合校内实践创新平台,寓教于研,打造校企联合创新平台,寓教学科研于社会服务。通过高水平实践创新载体,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激发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成果,不断实现校内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

3.5突出五位一体

从构建层面、实施层面、保障层面、条件层面、衔接层面建立“五位一体”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构建层面,采用理工结合,实现知识与能力的螺旋提升。实施层面,加强案例教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课程,构建应用型课程体系。保障层面,采用双导师制+双师型导师师资团队。条件层面,打造基于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代表的高水平实践应用平台。衔接层面,教学内容和能力考核与职业资格认证接轨。

3.6提升六大能力

通过实施“研究生综合能力提升工程”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提高六大能力。理顺了知识教育、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打破综合能力提升片面依赖缺乏有效教育质量控制的第二课堂的格局,从“思维的条理性、思维的敏捷性、思维的批判性、思维的深刻性、思维的独创性、思维的全面性”角度,创新采用“双师PBGS”教学法、通过“有效表达能力”、“公众演讲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社会观察能力”、“知识产权与创新创业能力”和“东西方文化比较能力”六大综合能力实训,全面打造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能力提升体系。

南京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培养模式逐渐完善,社会认可度大幅提高,形成了W校领导重视、职能部门推进、学院担当主角、师生广泛参与、校企协同的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改革新格局。南京工业大学基于产业研联合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路径,对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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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关于做好“安全百日行动”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市安委会、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安全百日行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声势和深厚氛围,根据渝安委〔2021〕9号和渝安办〔2021〕32号文件要求,按照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做好“安全百日行动”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工作事项,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百日行动”行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减灾会要积极与宣传部门对接,联合举办三场以上的新闻会。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要牵头统筹相关成员单位,主动对接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素材,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每个区县在市级主流媒体每月不少于一条新闻或工作动态,特别是要加大在《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的新闻量;在区县级电视台、报纸、官方网站、手机报每日不少于一条新闻或工作动态。

市安委会、减灾委成员单位的新闻报道量参照区县执行。

三、在镇街、企业、物业小区、村居社区、车站码头、等每个基层单位张贴(悬挂)三条以上标语(见附件1)。

四、本地主流媒体和市、区两级安委会、减灾委成员单位的网站、新媒体上要开设“安全百日行动”宣传专栏,集中展示各级各部门“安全百日行动”开展情况。

五、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百日安全行动”的宣传工作,做到步调一致、上下左右联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六、完善暗访暗查机制,市、区两级安委会、减灾委办公室将加大对“安全百日行动”中工作开展不实不力典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安全事故的曝光力度。

此项工作将作为“百日安全行动”开展情况的重要通报内容,请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于每月25日16时前将新闻宣传报道情况报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办公室。

联 系 人: 陈元园

联系电话: 63218137

报送邮箱:cqsafety@126.com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

宣传标语

 

一、政治动员号召类

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安全工作要做前面,做在平时,做在基层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社会普遍宣传类

安全第一,平安是福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意识

百日行动抓安全,防控风险保平安

全民动员查隐患,全员参与保平安

我的安全我负责,别人安全我有责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

日周月排查安全隐患,走山走水普查灾害风险

安全宣传要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

三、安全知识技能普及操作类

(一)企业和社区通用类:

我的岗位我尽职,我的安全我负责

防灾减灾人人抓,幸福社会千万家

早防灾,减大灾,早治灾,少受灾

企业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会消灭企业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日周月隐患排查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耐心做好每一次培训,我们能与安全同行

细心做好每一次检查,我们会和安全更近一些

(二)自然灾害防治类:

1.地质灾害防治类

鸡飞狗叫猪拱圈,恐有灾情要出现

如有地裂树木歪,此处可能有地灾

崩塌滑坡如出现,不跑上下跑两边

不贪财物不恋家,逃离险情保安全

2.防汛抗旱类

监测预警预报,防御山洪灾害

加强河道管理,提高行洪能力

加强防汛监测,提高防洪能力

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全民防洪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为了您及家人的安全,请自觉执行防汛抗旱人员转移指令

3.森林防火类

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火源不进山,森林才平安

管好小孩玩火、老人烤火、生活用火、祭祀燃火

一点星火能毁掉万亩森林,一次玩火能毁掉大好前程

(三)安全生产类:

1.非煤矿山安全类

露天矿山:按设计、先剥离、防坠落、控边坡、控辅助

尾矿库:有设计、牢筑坝、强监测、防水害、重应急

地下矿山:严设计、强通风、控顶板、勤检测、推机械

油气采输:控井喷、控距离、防中毒、防泄漏、强应急

2.工贸企业安全类

企业要做好“四涉一有限一使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类

风险管控常态化

安全培训全员化

重点重大自动化

监测监控智能化

危险作业指令化

4.建设施工安全类

精心施工保质量,消除隐患保安全

四口好比老虎洞,不加防护把命送

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时时记心间

建设施工三件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建设施工安全主要杀手

5.道路交通安全类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持续开展货运交通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十次肇事九次快,生命可贵当自爱

摩托车、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

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是道路交通最大的安全风险

6.消防安全类

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不乘电梯不跳楼,安全通道有序走

火灾起,怕烟熏,鼻口捂住湿毛巾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灭火器使用三步,拨销压柄对火根部

生命通道、救命水、严控火源、设施好

7.教育培训

安全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来排队

培训质量好与坏,决定安全成与败

特种作业要求高,必须持证来上岗

做好师徒传帮带,安全工作来得快

员工安全素质好,安全培训不能少

 

 

 

 

 

 

 

附件2

 

全市“安全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统计表

区县/部门名称:

 

序号

媒体

标题及版面

截图或链接

备注

 

 

 

 

 

 

 

 

 

 

 

 

 

 

 

 

 

 

 

 

合计

 

 

 

注:1.此表由各区县和市级部门填报。

2.市级部门只填报“安全百日行动”期间新闻报道情况和专栏开设情况。

     3.新闻会、标语张贴(悬挂)及专栏开设情况采用文字说明+图片的形式报送

 

 

 

 

 

 

 

 

 

 

 

 

 

 

 

 

 

 

第8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在本次开放日活动的启动仪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发表了讲话。他说,从2006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旨在“让社会了解我们,让我们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开放日活动,已经举办了3次,主题未变而内容,形式常新,今年更是如此。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新职责的第一年,大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升全社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是我们的神圣使命。

田力普局长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日臻完善。在此进程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但目前我们国家很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淡薄,全社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发挥。

启动仪式上,田力普局长同现场的一名参观者代表一起启动了为期8年、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并共同开通了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0。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开通了新改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英文网站。

随后,社会公众代表和媒体记者们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陈列室等部门,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举办的专题讲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多个专利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受了参观人员的现场咨询。

第9篇:知识产权日范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核心竞争力 培养途径

大学生核心竞争力是以个人专长为核心的知识、能力、素质等各方面的综合体。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是学生在掌握法学、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知识基础上,达到多学科知识复合,凭借较强技术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为个体综合、全面发展积累道德、知识、能力、素质等内涵,以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当前,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知识产权在国家建设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高校如何构建培养机制以促进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学生个人如何提升素质和能力以形成竞争优势,是摆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高校应为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创建平台

知识产权虽然在国外发展已久,但在我国仍为新兴行业,拥有无限的发展前景,培养更多合格的、为社会所急需的知识产权人才,是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校落实国家三大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的重要意义和任务。当前,全国高校试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为数不多,以浙江省内的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和浙江工商大学四所高校为例,虽然四者在在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及教学设置上各有特色,但均强调具有一定理工科背景,熟悉法律、管理、经济、外语等多学科知识的知识产权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的培养上具有共性,力求使培养的知识产权专业本科人才既实现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要求和价值目标,又能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为此,高校应针对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加强几个平台建设。

1.培养方案及课程改革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人才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管理类、经济类、理工科类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在未来就业领域中的技术能力、管理服务能力至关重要。从当前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的就业从业情况调查来看,政府机关、法院等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数有限,并非就业从业的主渠道,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将会是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愈来愈主要的就业从业选择。有理工科技术背景,熟悉经济运行规则,具备较强管理、外语等实务能力的专利工程师、专利律师、知识产权专员等人才必将受企业欢迎。

据此,高校在制定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模式时,应积极邀请政府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共同研讨,做更深入的拓展和实践,在符合专业特性的前提下,制定既适合本科生发展特点,又能切实缩小人才质量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距的人才培养模式,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的同时,获得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持续发展。由于知识产权的日新月异性,人才培养方案也应根据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新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改。同时,法学院或知识产权学院在基础法学、知识产权类课程授课基础之上,应积极思考推进课程结构的改革,联系参与探讨校内和校际知识产权教育相关课程互选模式探索,力求达到校内外教学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满足学生多种知识的学习需求,为学生实现多学科知识的有效复合寻求可行途径。

2.师资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知识产权师资的构成上,高校应力求突破单一法学院师资的局限,通过建立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依托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整合政府机关知识产权实务部门、中介机构、企业的社会师资,从中择优选聘一些业务优秀人员来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实践导师,不定期与师生互动交流,开展教研活动,举行讲座,为学生模拟真实化的教学情境,将前沿知识产权政策、理论与案例应用于教学,增进学生实务分析能力,加强合作的同时,弥补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单一化的缺陷。

目前,我省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科研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正在日益加强,选派教师到国外高校进修,接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信息,与国外律师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案例,都是积极有益的做法,这有利于拓宽专业教师视野,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教学实践效果。此外,联系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律所合作办学,选派优秀学生开展交换学习、短期研修、暑期见习、企业实践,则同样有助于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在互通有无、加强交流的同时,培养更具国际化视野、熟知知识产权业务、具有较高实践技能、为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3.实践创新平台建设。通过与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事务所、律所、法院和企业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的实习实践基地,组织学生深入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一线,在实践导师指导下,接触多岗位工作锻炼,了解、熟悉知识产权对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例如,学生到企业实习,了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创造、实施、管理,积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设计、运行经验;到法院实习,研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到专利事务所实习,探索知识产权实务处理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这都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探索开展校企合作,与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旺盛的企业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模式,根据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同时缩短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入职适应期,为企业减低用人成本。当然,也可邀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是专利机构的专利人等来校开展讲座、交流,进行实务操作指导。

此外,高校应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及设施建设的投入,设立学生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鼓励校内师生开展创新活动,如学生课外科技、专利申请、技术转化等;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库、专利信息检索咨询室等,为学生实践创新拓展渠道。

4.知识产权文化平台建设。高校是知识产权的生产者、创造者、实施者、管理者和保护者,高校应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推广构建广阔的平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宣传贯彻,帮助师生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内容及意义的了解,促进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通过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深入推广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教育普及;通过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学生创造发明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学生知识产权创新能力;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团学活动,培育知识产权推广所需环境氛围;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就业从业跟踪调查,了解其就业渠道和从业情况,以建立合理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开展校企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帮助师生建立积极的知识产权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不断推进诚信守法、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实践创新的高校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构建。

二、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为个人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积极探索和实践

根据北大知识产权学院的一项调查,企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占其人才需求总量的一半以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正日益增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正逐渐扩大。有技术、知法律、懂经营管理、会外语的实用性人才是他们所需的。如何培养个人核心竞争力以备在激烈的从业竞争中胜出,是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需要在自我培养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1.立德知理是前提,即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心系国家建设与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使命,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提高明理诚信的素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的树立、知识产权内容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技能的培养,对一个国家发展经济、参与国际竞争至关重要。当代大学生受多元思想和文化的冲击,在个人价值追求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个人理想信念与国家对人才要求等关系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在个人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上,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充分关注基本道德素质和能力的养成,这也是核心竞争力构成的前提所在。通过对迷茫、功利、自私、漠视、脆弱等思想、信念和为人处事方面消极因素的克服,做一个有道德、讲诚信、有能力服务社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

同时,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中树立主人翁意识,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了解社会科技发展动向,知悉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与实务技能。在国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知识产权对国际竞争日益重要的大背景中,思考和重构人生观、价值观,科学引导自我培养的目标和方向,重新设计个人发展规划,使个人的奋斗和发展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特征,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价值追求紧密结合,立志在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推广、应用和发展过程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促进自我更好更快的成长成才。

2.修业实践是关键,既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注重专业知识结构的合理构建,成为一个跨学科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就业从业后较快独挡一面的开展工作积累经验。专业知识的复合程度是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构成中的重要部分,其直接影响学生从业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想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行家,首先必须通过专业课程学习,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掌握基本的法律和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知识,学会开展专利文献检索、阅读、撰写等方面的基本技能;同时,通过修习外语、管理学、经济学、理工科类专业知识,了解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通晓国际经济交往规则和经济管理制度,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客户交流和文件起草,自如应对复杂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多学科知识的有效复合。

由于知识产权较强的实践性,专业学生在参与课程学习以外,必须不断实践。通过参加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培养系统、全面的思考、分析和演绎能力;到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事务所、律所、法院和企业中寻求实践机会,参与知识产权实际工作岗位内容,熟悉检索、阅读、撰写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分析整合能力、计算机处理能力、语言交流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重要素质,为今后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管理、执法司法等工作积累经验。

3.创新发展是保障,即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应注重创新思维及能力的培养,突破已有知识框架的束缚,不断开阔视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通过对专业课程,如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申请和诉讼等内容的学习,了解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管理及保护流程,并在专业教师指导下,积极尝试自己撰写专利,力求在大学期间至少申请授权一项专利,为日后进入知识产权工作岗位获取为用人单位所认可的能力筹码,并为开展实务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