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产业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产业管理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产业管理论文

第1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据了解,中国动漫产业目前具有1000亿元的市场空间,但由于产业链断裂,导致很多企业无法盈利。

黑龙江省动漫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邹尚弘认为,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还没有形成有效产业链,各地的动漫基地之间和动漫企业之间孤立发展,资源严重浪费。因此他建议,动漫产业基地应该形成联盟,这样可以在资源利用、人才交流上形成合力。动漫产业不仅要学习国外夸张的人物形象、绘画的技术处理,更要学习其成熟的运作方式。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张震认为,国内动漫企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他们调研发现,约50%的企业都在搞对外加工,进行外包,而且企业规模也偏小。

专家们表示,要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部门、网络业界、科研院校应该携起手来,加强和延长动漫产业的价值链,从技术、平台、服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出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文化积淀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胡月明表示,动漫产业现在还缺少好作品。如果动漫作者不能够充分理解中国的元素,不理解什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是拍不出来好作品的。另外,现在的作品缺乏幽默和综合的造型创意。你看唐老鸭有一个头巾,穿水兵服,为什么?这里面有很深层次的文化因素。我们的造型就过于简单了。没有幽默的想法在里面,而且综合造型能力严重缺乏。在我国能称得起动漫偶像的几乎找不到,但日本制作的铁臂阿童木、聪明的一休随口可说。现在,我国动漫的一些作者是年轻人,20几岁的年龄,如果没有文化的积淀,那只能是一个代工的工具。动漫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文化素养,才能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邹尚弘建言,各地域动漫企业要依托特色创作。黑龙江的动漫产业应依托本地域的特色文化发展,冰雪文化、黑土民俗,这些都是创作的营养。

韩国首尔市动漫基地产业厅厅长李京培说,要把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亚洲来说,以二万五千里为例产出了不少漫画著作。目前,中国武术也占领了韩国漫画的市场。这些都值得去思考。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陈勇认为,目前动漫产品的竞争逐渐地走向文化竞争,玩家对动漫产品背后价值观的认同程度是一款游戏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要有大企业支撑

第2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2008年,北斗乡发展核桃16.7万亩,其中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大户有2户、500亩~1000亩的有4户、100亩~500亩的有300多户,户均占有核桃56.3亩563株。仅核桃一项,人均收入就超过1800元。核桃成为富民兴乡的重要支柱产业,成为北斗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顶梁柱”和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摇钱树”。

明晰产权筑牢产业发展基础

林业产权是森林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林农真正成为森林的主人,他们才会珍惜并用心经营管理森林,不仅让森林茂盛生长,而且还会想方设法让森林成为他们的生存与致富之本。这是北斗乡人的林改感悟。

过去,由于林业产权机制不活,北斗乡与其他集体林区一样,也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林业产业发展受到制约,林农的利益难以兑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林产业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广大农户“靠山吃山、靠山养山和靠山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由于权属不清,加之很多林农都抱有“与其等树林成材后再卖,不如现在就攥着钞票踏实”的心理,森林管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山是大家的,遇到乱砍滥伐不好管、不愿管,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就像村民对巡山护林员说的那样:“那么多的山你们巡得过来吗?管得住吗?”

2006年4月,北斗乡作为林权制度的先行者之一,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林改探索。变集体林权“公有”为“私有”的改革,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通过改革,全乡明晰产权的林地面积达56.43万亩,发放林权证3588本,确权率和发证率分别达99.9%。产权明晰后,广大林农把“树林子”当成“菜园子”自觉管护,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了。北斗乡北斗村核桃种植大户常永祥感慨:“以前不敢大胆发展核桃,因为权属不清,万一发展了今后又不是自己的怎么办?现在,山林权属明晰了,我们拿到了林权证,吃下了‘定心丸’,我们发展核桃产业的信心也足了。我还想在核桃深加工上做文章,联合核桃种植户,建立加工企业和销售体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经济联合体。”去年,常永祥仅仅核桃一项的收入就超过了40万元,成为当地最负盛名的泡核桃种植大户。

规划先行拓宽产业发展路子

产权明晰了,产业怎样做大并保持持续发展的潜力?只有科学规划,才能整合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拓展发展空间。

北斗乡党委、政府立足北斗实际,按照“全国核桃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要求,围绕科学规划、集中连片、规模种植的发展思路,以适宜村为主体,实行集中连片种植,将全乡核桃基地建设规划为“两带三区”,即新村-黄连-梅花-北斗为第一产业带,六米-黑豆场-双河-栗树坪第二产业带;以顺濞河流域为主的1700米以下的低海拔地区为山核桃种植区,1700米-2200米的中海拔地区为本地优质核桃种植片区,2200米以上高海拔冷凉地区为新疆核桃种植片区;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年度发展规划。

截至2008年底,北斗乡的核桃面积达到16.7万亩。从2009年开始,该乡每年还将种植核桃2万亩,到2012年时有望发展到24万亩。该乡还明确提出核桃发展的四个转变,即:种植地点选择从在荒山荒坡、田边地角等传统种植地点向平坦肥沃的常耕地发展转变;从原来核桃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充转变为家庭收入以核桃收入为主转变;核桃的发展方式从零星种植、粗放管理向规范化、规模化、科学化、基地化发展和集约化、企业化管理转变;从数量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型转变。

大户带动提升科学发展水平

过去在北斗乡,很多人将核桃看做是“懒庄稼”,只注重产出而不重视投入,由于不懂科学种植,核桃树长成了“小老头树”。如何帮农民算好生态账和经济账?如何加强管理和壮大产业?如何提质增效实现科学发展?北斗乡党委、政府探索出一条“大户示范带动”、科学发展的新路子。

他们引进大理建标公司,在新村村委会分期发展山核桃,既发展了核桃产业也解决了当地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扶植好本地大户,为林农发展核桃产业树立了典范。农民陈学贤投资8万多元,种植美国山核桃134亩,2008年核桃产量达到1170公斤,产值达16万多元。陈学贤还为当地群众对美国山核桃的抚育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在他的带动下,新村村委会家家户户争先种植美国山核桃,形成了抢着干、争着种、主动栽、加强管护的良好氛围。

核桃产业发展了,北斗乡党委、政府又引导林农成立了新村村委会林产品经营协会等一批专业协会,让林产品与市场有效对接,解决了林农由于市场信息不灵带来的林产品贱卖等方面的问题。

返乡创业产业发展增添亮点

第3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本次调查采用了传真问卷和网上问卷两种方式。调查於1999年11月25日开始,12月5日截止,共回收有效问卷302份,其中网上问卷50份,传真问卷52份。

调查对象包括:信息设备制造厂商(27家,占0.5%)、业界新闻媒体(20家,占19.6%)、网络及软件公司(17家,占16.7%)、电信管理部门(12家,占11.8%)、研究机构(11家,占10.8%)和业外单位(15家,占14.7%)。填写问卷者的职务为:局长、处长、总编、副总编、研究员、教授、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占90%以上。

被调查者普遍认为,随着WTO的临近,外资将以各种方式加快进入中国信息产业。为迎接这一挑战,中国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建立网上支付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国的企业应在服务、管理、价格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有效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信息产业的势头将相当迅猛

48%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中国信息产业的势头将会「非常迅猛,52%认为这一势头将会「有所加快。其中网络及软件公司中超过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一势头将「非常迅猛。这意味着网络和软件开发领域可能成为外资进入的重点;业外及研究机构的被调查者则相对冷静,认为「非常迅猛的比重分别为26.7%和36.4%。

二、外资进入对中国信息产业的长远和近期发展均为有利

77.4%的被调查者认为外资进入对我国信息产业的长期发展利大於弊,只有9.8%的被调查者认为弊大於利。从短期来看,也有49.4%的被调查者认为外资进入对中国信息产业的近期发展利大於弊,22.8%认为影响不大,只有14.9%认为弊大於利。具体来看,网络及软件公司、业界新闻媒体对外资进入持更乐观的态度,管理部门对外资进入的顾虑相对显得多一些,研究机构则在长期和短期效果的判断上表现出明显差异。但从总体来看,无论是短期效果还是长期效果,被调查者对外资进入中国信息产业都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三、外国风险投资被认为是最有利的外资进入形式

有38.4%的被调查者认为外国风险投资的进入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最为有利。另外分别有27.9%、20.9%和10.5%的被调查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进行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中国企业在海外债券融资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最为有利。

从不同类型的被调查者来看,研究机构、业界新闻媒体和网络及软件公司相对注重外国风险投资的进入,电信管理部门更加看重外商在华直接投资,设备制造厂商则比较看中在海外上市。

四、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对中国信息产业十分重要

7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否对信息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24%认为「比较重要,只有6%认为「一般和「不太重要。

五、面对外资加快进入中国信息产业,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

分别有高达78.4%和74.5%的被调查者希望政府致力於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发展、完善风险资本市场,以迎接外资进入对我国信息产业的挑战。此外,也有半数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54.9%),增加R&D投入(48%),只有2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加大政府直接投资的力度。

从不同类型的被调查者来看,电信管理部门尤其注重加强相关法制建设,而且重视政府的直接投资。网络及软件公司对政府加大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及增加R&D投入的选择比例明显偏低,似乎说明这类企业对自我开发技术和培训人才更为自信。

六、加入WTO后,中国的信息产业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外资加快进入,分别有76.5%和66.7%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企业应特别重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程度,也有半数左右的被调查者将增加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加强与外资联合放在重要位置。只有14.7%的被调查者认为降低企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是迎接外来挑战的主要应对措施。特别是设备制造厂商和电信管理部门,对此更持否定态度。

对新千年的到来,中国经济增长会怎样呢?

目前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中国经济增长将好於1999年。其原因主要是:

四大因素看好今年

(1)国际环境趋好。根据世界各主要预测机构预测,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总的来说将好於1999年,欧盟处於经济回升期,日本经济也将有所好转,亚洲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国家、地区的经济恢复明显,美国经济仍处在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期内。尽管近年来许多人士对美国经济增长的时间一直存有疑虑,近期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又发出了美国经济行将衰退的警告,但一些专家认为,美国经济增长主要是创新推动的,因此可持续性较强。同时美国股市繁荣,许多人士警告其泡沫成分太大,但实际上股市上的大多数资金是其国内的,因此受外部冲击不会太大。另外从目前情况看,美国的宏观调控馀地还比较大,因此从短期看来,美国是不大可能出现衰退的,这对世界经济增长将产生实质的利好影响。世界经济的回升,将为我国出口创造条件,并为我国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1999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的货币政策将对2000年的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1999年增发的600亿元建设国债,特别是其中的150亿元技改贴息资金,由於时间关系,建设项目1999年不可能全部开工,很大一部分将结转到2000年,从而对2000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产生直接的影响。居民收入政策、利息税的徵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居民的收入预期和消费行为,为消费的增长增添动力。

(3)国债发行馀地还比较大,从目前我国发债规模及相关指标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表明我国发行国债仍有一定的空间,2000年仍可以采用发行建设国债的办法支持经济增长。

(4)宏观调控经验更加丰富。面对几年通货紧缩的局面,宏观调控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将有利於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挥和协调。

超过去年困难较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我国经济增长若能达到平稳增长就已不错,经济增幅超过1999年的困难比较大。理由主要有如下几条:

(1)国际环境尽管变好,但国际环境的变好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我国经济就有实质的利好,对我国的出口增长究竟能产生多大影响也需仔细分析。比如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增长放慢,但我国的出口仍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主要原因就是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较重的国家地区生产能力没有得到恢复,

客观上抢占了市场,但1999年他们已有所恢复,在币值贬值效应充分发挥后,2000年对我们的挑战仍很大。同时,欧盟区域一体化特别是欧元问世之后,其内部市场发展较快,对外部需求相对减少,对我国的出口影响也不会太大。因此,国际市场的好转并不能就认为一定会带动我国的出口增长。

(2)从国内消费方面看,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正处於升级换代期,有钱的人缺乏消费目标,有消费需求的居民又能力不够,尽管本次收入分配政策对公务员和低收入者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由於居民支出预期仍然没有改观,这些措施对远期的影响比对近期影响要大一些,2000年消费需求大幅反弹的可能性不大。

(3)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好并不一定意味着经济增长就会同步提高,因为从目前情况看,经济增长不是取决於生产能力,而是取决於市场状况,就市场状况而言,2000年供过於求的市场格局不会发生逆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投资的增长就很难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也使2000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提高面临一定的困难。

(4)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不可盲目乐观,尽管从工业统计快报上看,产销率不断上升,产成品资金占用增幅下降,表明工业企业库存有所下降,这一方面表明企业行为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从经济理论上讲也为未来的经济增长创造了条件。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目前的商业企业(流通业)中有70%-80%是代销或是赊销的,从1-8月份商业企业库存情况看,增长了5.2%,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库存一定程度上部分转移到了商业企业,因此对工业企业库存下降的情况尚不可盲目乐观。同时,目前国家投资的大幅增加,解决的主要还是中间需求问题,而对最终需求不足的问题解决不力,作用也不会太大。

(5)对旧的体制改革是必须进行的,但在短期内会产生一定的紧缩效应,比如对银行坏帐的处理,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产生紧缩效果。

平稳增长约7.5%

我们认为,目前:

(1)经济发展阶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增长总量的简单数量型扩张已在量上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即出现了大家所说的低水平层次上的过剩现象,买方市场取代卖方市场成为市场主流,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经济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即经济增长不仅要求「量,而且更要求「质,因此在整个经济增长阶段发生重大变化,结构、总量矛盾相互交织的情况下,以往那种从总量突破的方式就难以奏效,经济增长速度也就不可能一放就快。

(2)体制改革效应弱化。

第4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黄冈市是湖北省乃至全国的主要茶叶生产区之一,目前存在茶叶总规模大,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等问题。本文主要就黄冈市茶叶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对策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经验总结。

茶叶是黄冈市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已成为黄冈市当前效益农业的主要发展支柱产业。具有显著特色和地域优势的黄冈茶产业已成为黄冈市部分山区、半山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发展黄冈市茶叶经济已迫在眉睫。

一、黄冈市茶叶生产现状

1、黄冈市茶叶总规模大,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

黄冈市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热、水资源丰富,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湿度大,无霜期长,适合茶树生长。黄冈市产茶历史悠久,在唐代黄冈就有宫廷贡品茶,宋代朝廷在蕲州就设有专营茶叶的机构。改革开放以后,黄冈市委、市政府提出大力发展茶叶经济,现在黄冈市七县二市一区均产茶叶,茶园面积共计30万亩,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达50余万人,茶叶总产量6500吨,总产值5亿元。今天,黄冈市正发展成为湖北乃至全国的主要茶叶生产区之一。

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业生产体制下,黄冈市的茶叶产业资源被分配到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几千余家企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80%从事生产的茶叶企业,茶园面积在500亩以下,产值在10万元以下,有近一半面积的茶园在农户手中,从事加工的茶叶企业平均年生产能力在1000公斤以下,销售以个体户零售为主,经营分散,缺乏具有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茶叶企业。

2、黄冈市茶叶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

茶叶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入世对茶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使黄冈市茶叶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部分地方实行“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农户”的管理运作模式,发展壮大了一批茶叶企业,使他们生产的茶叶占据了黄冈30%以上的市场份额,主导着黄冈市高档茶叶的生产消费市场。尽管如此,黄冈茶叶企业的发展仍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80%以上的茶叶企业的生产销售人员是以农村务农的农民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技术骨干,难以接触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粗放,产品技术含量低,故导致黄冈茶叶在低附加值产业链上徘徊。

3、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产品知名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黄冈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名牌产品带动战略,黄冈市名优茶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在1995年第二届中国农业博览会农产品评比中,黄冈市茶叶获得2个金奖,3个银奖,在第五届“中荣杯”和第三届“中荣杯”全国名优茶评比中,有2只茶获特等奖,5只茶获一等奖。在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的带动下,名优茶生产始终呈现出产销两旺的良好态势。名优茶已成为黄冈茶农增收的主要来源,从而也终结了黄冈茶叶“有茶无名”的历史。

4、扶持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提高茶叶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黄冈市重点培育了一批茶叶加工龙头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引资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茶叶生产基地和茶叶加工厂,引进国内先进的清洁化、标准化茶叶生产加工线,从而实现了茶叶生产的规模化和加工标准化,初步形成茶叶产业化格局,提高了茶叶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了在黄冈茶农中普遍存在的“户户冒烟,家家炒茶,分散经营”的小作坊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业化水平低,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

近几年黄冈茶叶生产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茶园分散在农户手中经营管理,导致规模化程度低,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不规范,产品质量不稳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已初步建立了松散的利益共同体,但联合的紧密度不够,辐射带动能力仍较弱,各企业在价格上的无序竞争普遍存在。

2、茶叶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小茶叶加工企业为了一已私利,相互杀价,质价不符,以次充好,冒牌茶叶等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黄冈茶叶中尤以英山云雾茶最为著名,而市场上假冒的英山云雾茶更是比比皆是,使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严重扰乱了黄冈茶叶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黄冈茶叶的声誉。

3、茶叶产品品牌化意识差,良种茶园比例小

黄冈茶叶尽管在几届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和近几届“中茶杯”名优茶评比中均获得过好的奖项,但产品的产业化程度低,品牌知名度低,茶叶加工中标准化意识差,无标生产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分散的茶园管理和小作坊茶叶加工方式,导致技术推广普及率低,获得“中茶杯”特等奖的茶叶藏在深闺,没有形成更好的经济效益,真可谓“好酒也怕巷子深”。同时黄冈市现有的投产茶园和近几年新植的茶园仍以群体品种为主,没有引进良种和当家品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茶叶生产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对策

针对黄冈茶叶生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特制订出可持续发展对策,主要有如下几点:

1、扶强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

黄冈茶叶生产主要是农户分散经营,家家炒茶,户户卖茶,生产规模小,成本高,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社会服务化程度低,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普及进度缓慢。同时以茶农个体为主参与市场流通,由于信息不灵而导致产销脱节,茶农承担风险大。所以全市茶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搞好联合,鼓励企业承包,租赁茶园,扩大规模,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路子,广大茶农就会在这种联合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搞好“双培”工作,提高科技素质

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管理的局面,要根据茶叶分散经营实际和生产季节性强、周期性长的特点,对基层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对茶农采取课堂讲授与田间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全面提高业务干部和茶农的科技素质。通过技术培训,使黄冈辖区内的英山县、麻城市、浠水县、武穴市等重点产茶县市基本达到村有技术员,户有明白人,从而促进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水平不断提高。

3、依托科技优势,走院企合作之路,发挥品牌效益

第5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广播;产业化;机制创新

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传媒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必须依靠经营的产业化,必须大搞机制的改革即创新。那么,事实上已经走向市场的广播,应如何实现它的产业化经营和机制创新呢?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探讨。

一、广播的困惑

传媒是产业,这在国际上早已成为共识。

1833年,美国《太阳报》诞生并公开宣称:它不仅向公众提供新闻同时提供广告。从此,作为大众传媒的报纸、广播开始走向市场,走向产业化。当然,它们的产业化是通过广告为主的经营来实现的。

1889年,世界上第一个报业集团——美国斯克里普斯-麦克雷报团问世;1926年,世界上第一个广播集团——美国NBC呱呱落地。在中国,1993年,中国湖南广电厅提出“大广播、大电视、大宣传、大产业”的思路;1999年,湖南“电广实业”上市,湖南广电资产由1993年的4亿元扩增到1999年的20亿元;2001年,上海文广新闻集团宣告成立……

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传媒业已被认为是最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之一。

广播是传媒,广播当然也是产业。是产业,就必须进入市场,就势必进入“商品化”的序列。

然而,二十多年来,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却让我们为之愤慨,为之惊诧,为之尴尬,为之困惑。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当我国产业化发展的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强迫”我们的广播从计划经济的襁褓中爬出来时,广播的苍白和赢弱是显而易见的。

诚然,无论在何种制度下,广播都是政府(政党)宣传舆论的阵地,是政府管理和控制社会、民众的工具和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制度的规定性,广播当然就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奋进的号角——广播的这一属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是不可改变的。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被推向市场,广播的这一属性也没有,同时也不允许有什么本质的改变。

然而,广播毕竟脱离了计划经济的襁褓,它一“出世”,就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挑战。事实是:过去,政府曾为广播的发展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广播也尽其所能,将大量的新闻、文艺、教育等信息投报社会,并有数以万计的广播人为之工作。可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限定性,由于广播的开放性和大众性,它的这些服务,这上万广播人为社会大众所提供的信息却全部是无偿的。

另一个事实是:自1987年国家科委首次将广播等媒介纳入“信息商品化产业”序列以来,即政府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后对媒介的经济“哺乳”已逐渐减少,最后“断奶”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媒介所从事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必须服从媒介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规定性,一方面又必须从中获取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资源,这是媒介的尴尬,更是我国媒介产业化的尴尬”①。

愤慨、惊诧也好,尴尬、困惑也罢,广播毕竟是广播,它很快从国家经济的转型中清醒过来,开始蹒跚学步,尽快地组建起自己的广告与产业,开始了对自身的开发与建设。

二、粗放与集约

三十年前,当我还在赣南插队的时候,曾目睹过这样一件事:分别由H省和Z省来的数量几乎相等的民工,肩负着为新建铁路伐取枕木的任务,同时开进了我们村。头一个月,H省的人便集全队之力,手执斧头、钢锯,披着垫肩,硬是钻进蓬蒿,蹈着荆棘,在山的深处踩出了一条小道,用肩膀将一根根枕木扛下了山。这一个月里,Z省的民工却将人马分成了三队:或伐木、或修路、或在家里制作一种带胶轮和“刹车”的木车。这一个月里Z省民工没从山上采下一根木头。

第二个月开始了。H省的民工仍如前辛苦劳作,几乎每个人肩上和脚底的血泡都成了老茧。Z省民工除伐木者外,其余的也都推着木车上了山。当他们将已快晾干的木头沿着新修的车道推下山时,迎来的是H省民工被汗水遮挡的迷茫的眼光。

……Z省民工终于完成任务撤走了,可H省民工还嗨哟嗨哟在山上忙乎了一个多月。

当年发生的这件小事,在我脑子里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后来我才知道,这就是农业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经营方式:一是以劳动的密集来求得经济的增长,一是依靠技术的密集。经济学家们将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概括为“粗放”与“集约”。后来,粗放与集约又被推广到一般经济运行的方式。简言之,粗放化经营即以投入增加为主求得产出的扩大,而集约化经营则与之相对,是以效率的提高为主求得产出的扩大,表现为当产出扩大时,投入或减少或不变。在经济运行中,“不同的投入要素密集,会使投入量和效率有不同的变化,如劳动密集多是粗放化,技术密集多是集约化”②等等。

广播的产业化经营,必须走集约化之路。

三、打破机制的桎梏

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作为世界最老传媒之一的广播,又要开始学走路了。

经济的转型,促使广播必须走向市场,必须加快改革。而此时,广播面临的世界已经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广播的声音是传媒发出的惟一声响。可今天,这个世界已成为信息的海洋:电视这一“神童”几乎刚一诞生就在开始迅跑,而今已是独冠天下;曾几何时,报纸也在神州大地发展得铺天盖地,几乎挤进了经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网络的建设就更加神奇,短短数年间就大有逐鹿江湖,问鼎天下之势……而广播由于没有文字,没有图像,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声音的稍纵即逝更使它可能的广告客户望而却步。就是说,广播刚一进入市场,面对的就是既比它年青,又比它强大的对手。

然而,广播的难主要还不在这里。广播的桎梏主要在于自身。

“进入新的世纪,我们的广播事业还将存在种种困难,面临许多挑战。我们的困难既有广播本身的弱势带来的,也有因为我国的广播分散经营没有形成合力导致的,但是更主要的是由于我们的运行机制陈旧造成的”。

广播是分散经营还是集中经营,广播的经营是否要走集约化之路?这个问题难了我们广播人十多年。

“集中”论者说:集中经营,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杜绝内耗,形成合力。

“分散”论者说:大家都来做蛋糕,难道不比你一家做好吗?大家都来挑担,难道不比你一个人挑强吗?

“集中”论者说:集中经营、统一管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电台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逐步实现队伍的专业化和管理的科学化。

“分散”论者说:一家经营,万一有个闪失,谁来负这个责!

“集中”论者说:大家做蛋糕,大家也在吃蛋糕。结果是穷了电台,富了部门。

“分散”论者说:千条江河归大海,没有小家哪有大家?部门富了,电台不也富了吗?

“集中”论者说:经营创收中的内部竞争,是人才的浪费,时间的浪费,金钱的浪费——亦即资源的浪费。

“分散”论者说:外部要竞争,内部也要竞争。没有竞争,哪有发展!还要搞大锅饭吗?没门!权力还是分散一点好,否则……

……于是,分散、集中;集中、分散;分散+集中,集中+分散——电台的经营创收,就这样分分合合,曲线行进。

因此,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一个台可以有几套广告价格,一个客户,可以有一堆广播人背靠背献计献策。于是,任务到部,任务到每一个编辑、记者。宣传可以务虚,创收务必落实。屁股永远管脑袋,每个节目都要抢黄金时间,每个频率都“自觉”将“皮”、“毛”倒置。

于是:资源共存、资源共享,时间嘛,你可以卖我也可以“吃”。你广告部虽然有“照”也不可以管我:你是运动员,我也是运动员,运动员哪有做裁判的资格!

于是,一个台经营了多年还是在原地打圈,一个频率风雨数载还是“两袖清风”、一身债务,颇具“特色”!

“广播的运行机制陈旧”——以上可见一斑。

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杨玲玲在一次会上说:“广播作为产业,要想搞好,除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恰当的定位之外,还有关键的三点:资本、人才和机制。在这三个要素中,我认为最关键的还是机制……经营运行机制主要取决于管理体制和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体制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经营运行机制;有什么样的经营运行机制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经营效果,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认为,率先的制度创新,就像率先采用先进机器设备一样,会得到远远超过平均利润的社会回报。我们广播人过去在如何办好广播上也动了不少脑筋,但我们大多是在体制内做文章,自然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超出这个体制和机制,会是什么样子,没有人敢想,也没有人敢做,结果搞来搞去,没有根本性突破”。

“蝉翼为重,千钧为轻。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先秦《卜居》)——陈旧的观念、陈旧的机制,就是阻碍事业发展、阻碍人才脱颖而出、阻碍广播实现集约化经营的“瓦釜”,应该是打破它的时候了!

四、与时俱进,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

古人云:“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屈原《九章·抽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自身的)美德无法向他人索取,(远播的)美名不可能是虚假造作。

去年10月,我们在与上海文广新闻集团广告中心主任沈明昌座谈时,谈到广告创收,他开宗名义第一句话就是:“创收是要靠数字说话的,而创收的数字是不允许也不可能弄虚作假的”。

这几年来,全国省级电台广播经营创收有许多成功的例子。仅以2001年为例。

2001年,全国省级电台创收超过4000万的有12家,超过5000万的有7家,其中北京、上海、广东电台的创收都已过亿,北京电台创收已达1.85亿元。

在这些数字的后面,不知包含了多少广播人的辛酸、摸索与智慧。这些台的广告经营,大多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年创收几万,几十万开始起步的,他们的经营方式,都经历了分分合合,合合分分,由粗放到集约的艰难历程,他们的“美名”是在十多年间,靠这些数字点点滴滴积累起来的。

诚然,我们江西台的广播创收,这十几年来也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历程。

这里,我不想赘述我们台及其他兄弟台十几年来在广播经营方面的种种探索与辛酸,我只想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一个好的经济运行方式也是生产力。在广播经营活动中无数成功的例子都已证明:广播经营要有长足的发展,必须走集约化之路。虽然在这许许多多成功的例子中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还可能有个别乍看似为失败的例子,但它只能说明我们的集约化管理还不够健全,不够严密,只能说明我们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广播事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与创新,来完善我们的管理,以求获得更大的成功与发展。

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我们首先必须重组我们的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广播面对目前调整发展,激烈竞争的各类媒体环境,已经不允许它再有更多的内耗了。上海文广集团副总裁朱咏雷在介绍上海广电从1987年改革以来走过的路时,特别强调是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了上海广电事业的发展,但竞争必须是有序的竞争,必须集中全力对外。过去常有人将系统内部无谓的内耗美名曰“内部竞争”,其实质却是对资源、市场和节目的内部掠夺。这样的“内部竞争”决不允许它再存在下去了。

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我们还必须更新我们的人才机制,让有志于和有能力从事广播经营的人才脱颖而出。这样的话,我们说了几十年,这些年来,我们各级部门似乎也都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但事实上,对许多领导者来说,当你看到一个毫不起眼的人被破格提拔,当你看到你的下属一转眼就与你平起平坐,甚至成为你的领导,当你看到一个在此岗位默默无闻,在彼岗位却突然大显身手并获得较多荣誉的同事像新星显现,当你看到一个比你晚参加工作的人却比你先富了起来,当你看到一个人在疾行中突然摔了一跤,当你有权决定是否选拔一个虽然有能力,却曾与你有过龃龉或虽然能力平平,却对你言听计从的人时,当你面对一件新生事物,需要为后果承担责任时,当你……时,是否都会不愤怒,不嫉妒,不幸灾乐祸,不推诿,是否都会坚持原则,是否敢于承担责任,表现出坦荡的胸怀呢?

要更新我们的人才机制,首先要消除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受旧体制和旧的传统意识的影响而淤积于我们心中的块垒,要破我们的“心中之敌”。

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要各方面人才的荟集,而人才并非等于全才,这就要求我们的领导者具有“识人”的能力,特别要具有开发人的潜质的能力。我们的旧的体制和用人机制对人的能力的束缚是非常严重的。屡见不鲜的是: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了几十年业绩平平,可下岗之后却做出了辉煌的成绩。十多年前一位外国学者在中国访问,不少人自豪地对他说,“我在某企业工作了一辈子”,“一百多年了,我们一家几代人都生活在这座城市里”。对此,这位学者百思不得其解。他难以相信,一个终身不“动”的人,怎么可以发现自己?怎么可以有所进取?一个企业集中了一批这样的人,怎么可能发展?如此体制,怎么可能呈现活力?

当然,要充分实现人才的流动,还要假以时日,但要让人才在本单位流动,应该不是很难的事情。从人的物质属性来讲,每个人都是有能力的,只不过各人在各个方面的能力有所不同而已。让一个人一生去从事他并不适应也不喜爱的工作,这是对人性的,是对人的能力的扼杀,也是旧的用人机制制造的悲剧。

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还要求我们勇于学习、善于学习。我一直以为,要学习别人的东西,其实是需要勇气的。“夜郎自大”、“坐井观天”的笑话其实至今还在我们思想的深处演绎。不就有人对“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我们都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七·一”讲话)这样的话都感到困惑吗?千百年来,我们习惯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习惯了我们是“泱泱大国”,习惯了与别人纵向比较,习惯了陶醉于昔日的辉煌。可今天,“入世”的钟声已经敲响,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正向我们咚咚踏来,不管你愿不愿意,你这驾列车,如不与国际“接轨”,是永远也到不了目的地的。

善于学习,首先就要敢于解剖自身,敢于摒弃一切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摒弃“对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打破“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就要“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要善于学习,就要“坚持科学态度,大胆进行探索,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展的要求”(“七·一”讲话)。就要不耻下问,要尊重别人,要诚实谦虚,虚怀若谷,不可自以为是,浅尝辄止。

广播事业要发展,关键是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要实现广播的集约化经营,关键是要创新我们的机制。惟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迎来广播事业的繁荣,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古人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诗经·大雅·荡》)。的确,万事开头是容易的。要坚持到底,那就很少有人能做到了。

要创新我们的机制,真正实现广播的产业化,我们还要走很长的路。

注释:

第6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2004-02-02.)。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浮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管理委员会”(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页。)以上各种表述都只是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没有从整体上真正揭示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两个部分。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产生其的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虽然只有第十五条一个条款,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也间接地体现出了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通过对于上述条文的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握,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中,全体业主基于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无法完成物业管理活动,故需要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又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意思表示。所以全体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业主委员会被选举产生,且当选成员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其接受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意为全体业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者,应视为该人所自为;惟相对人明知其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称此为“隐名”(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八年版,第288页。)。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虽然使用的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是在其权范围之内;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也显然是明知的。所以尽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名义,但其行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确写明由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归属于全体业主。上述这些内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参见前引⑶,王利明书,第117-118页。),故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上述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系人,全体业主系被人,业主委员会所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在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体业主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除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仔细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以上条文的规定,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委托合同,1999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定义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59页。)。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行物业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自己进行管理。一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务,而业主委员会则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劳务给付关系。上述内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参见上引,史尚宽书,第359-365页。)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业主委员会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除了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条款表明: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无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单方面地选择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撤销其决定抑或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当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则必须无条件地强制性地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议、指导和监督也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不为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故可得出以下结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十分明晰了。基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划分,其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和外部权利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内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处于行为的人和管理行为的管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内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必须亲自实施行为。除非经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2)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权。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事务,使被人设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由人予以赔偿。(3)人应向被人忠实报告处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事务处理完毕后,人还应向被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损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基于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在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只有业主委员会在权行使范围之内代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超越其权的行使范围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非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以其他任何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没有法律效力。(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全体业主的人,业主委员会在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将一年中其所进行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向全体业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财务状况作出年终结算和新一年的预算。此外,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当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串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业主委员会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及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如果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体业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服务,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时,必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维护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之一,其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己权益,故其在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更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

2.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移交处理权、奖惩权以及依法管理、公开管理、对于非法管理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页。)。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体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所谓业主公约,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由业主大会制定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全体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遵守业主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公约且拒不改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移送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属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将这部分资金划归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在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只能用于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应就其管理活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接受其质询。业主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如发现其上述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退还;也可以直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负责追回。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将处理该事务之请求权让与第三人。(2)监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预付费用及费用偿还。(4)支付报酬(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页。)。结合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依据1997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应该包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内,若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将物业管理事务让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否则就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原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须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物业管理事务的情况,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项是否都进行了管理、管理是否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收支状况。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此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管理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物业管理企业。(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事务中支出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预付或事后偿还,资金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但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该费用。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业主大会不同意支付,则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否则支出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偿还。(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虽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是业主委员会,但由于其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隐名”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文已有论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支付。如有业主拖欠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仍然负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若物业管理企业以拖欠、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则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其诉讼的义务。

2.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1)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种法定义务。(3)对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配合、协助。(4)接受行政主体监督。(5)在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申辩。(6)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7)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补偿(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在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这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须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备案时一般还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过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会让其顺利备案的。此外,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业主公约内容修改或其他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的义务。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物业小区社会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阅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全体业主名单、物业小区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予以提供。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业小区内共用部门或公用设施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准予其使用;若情况紧急,可不必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若其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业主委员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业主委员会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当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若其选举产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备案要求不予答复或决定不予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业主委员会不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并可以要求其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四、立法缺陷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之后,再回过头来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缺陷,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从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业主委员会数量极少的现状。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实中由于业主这方面意识的欠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相对于物业小区而言,数量相当少。例如乌鲁木齐市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达242家,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然而与之极不协调的是,全市830多个住宅小区(包括高层大厦),仅有5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差悬殊(参见孟瑶:《乌鲁木齐业委会数量少制约物管发展》,/html/wuguan/200421994052.asp,2004-02-19.)。再比如,2001年山东省济南市的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济南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济南市民可以据此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15家(参见郑重:《业主委员会泉城遇冷》,/html/wuguan/200352194556.asp,2003-05-21.)。

(二)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六项职责,但是却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来源,从而造成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由于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另外,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从物管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经费。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报销了1000多元钱,平时交通费、电话费,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没有经费,如果出现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修以及一些法律问题,就请不到专业人士咨询。而且,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都很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在业主业委员会中,还有几位成员经常以缺乏办公经费委由拒绝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参见马祥平:《业主委员会:无尽“尴尬”在其中》,/xinwen/2003-06/23/content_631769.htm,2003-06-23.)。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未予确认,从而导致了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极不明确。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995年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营业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房地产公司在撤离金湖新村时,擅自卷走了原本属于用作小区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维修的55万元维修基金。当金湖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把当时开发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时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其不予受理。业主委员会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还致信给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回复,省高院据此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该案,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参见刘传勋:《业委会致信高法讨说法》,/html/fayan/2003121592408.asp,2003-12-15.)。

(四)业主委员会超越权范围、《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作出了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条款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业主委员会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上述问题导致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范围或者在根本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高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且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便同意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年之中,小区内的675家住户少则分摊到2000多元维修费用,多则近4000元。在业主们的强烈要求下,业主委员会才召开了部分业主会议,要求物业在5天内公布明细账目、支出总额及每平方米分摊的费用,但事后又杳无音信(参见马美菱:《维修费狮子开口业主利益受侵害、业委会就像围城》,/newshtml/60001.html,2004-03-05.)。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要求颁发“重大贡献奖”,受奖者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赔有功人员”,奖金总额为16万余元。后因业主非议未能全部兑现。此后,业主们陆续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诸多问题: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和开发商签订赔偿协议;藏匿开发商补偿给全体业主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将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给个别业主65年;私自向外发包13个小区物业工程;用维修基金购买超市水票作为奖励发放等等。当业主们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明细账、活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会议纪要和开发商移交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数量清单,并解决已发的超市水票、重大贡献奖、出租收入纳入维修基金等一系列问题时,业主委员会拒不处理(参见包蹇:《业主缘何状告业主委员会》,/house/2003-08/20/content_1034898.htm,2003-08-20.)。

五、制度完善纵观世界各国的民事、物权、房地产管理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很多国家都有着与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相接近或相类似的制度设计,其中有些规定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德国法民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凡外国法律中某具体概念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某一概念相近的,为便于理解,统一使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提法。下同)成员由业主中的一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特长的个人或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及解任由业主大会之多数决议予以决定,任期为5年。5年期满之后,即使没有特别解任之必要,但依法律规定,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已终结。对于任期届满、职务终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业主重新任命,但这一任命必须考量该成员在任期内的业绩。另外,即使在任期之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有重大事由,业主大会仍然可以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2)保存及修缮小区物业中的共用部分。(3)在紧急情况下,对共用部分的维护保存采取必要措施。(4)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5)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为一定的行为。(6)将业主的款项同自己的财产分别保存。(7)请求业主出具载明权范围的授权书。(8)预算及年终结算。

法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任,以业主大会单纯多数的决议予以认定。在实践中,将专家选任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居多;否则,则当选者必须为业主之一。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对象,既有管理公司,也有自然人(包括专家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承担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任务。(2)遵守业主公约。(3)管理并保全小区物业,在紧急场合可凭借自己的判断,决定紧急施工事宜。(4)制作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书和预算案。(5)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6)雇佣一般管理员,并有权将其解雇。

日本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选任和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不适于执行职务的情况时,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被选任的具体对象,既可以是业主中的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和改良。(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所规定的内容。(3)管理事务的报告义务。(4)保管业主公约,并在有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时将其提供阅览。(5)召集业主大会。(6)适用委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指派一个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申请法院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1年。业主大会可以随时将其解任,也可由业主申请法院解任。被选任和以任何理由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时,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业主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对全体业主均有拘束力;对于其超越职权范围所作的行为,业主可于30日内向法院提起控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遵守业主公约。(2)小区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的管理及共同利益事项的执行,以使全体业主获得最大的利益。(3)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小区物业共用部分所需通常维护的经营管理费用。(4)在年终提出管理的账目。(5)在依职权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某一业主或第三人进行诉讼。

瑞士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任,或由业主请求法院指派。业主大会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保留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权。当业主大会忽视重大事由的存在而拒绝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各业主可于1个月内向法院请求解任。对于法院指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于任期届满前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有关小区物业共同管理的一切行为,以及为防止或除去损害,而自行采取一切紧急措施。(2)将物业管理费用分派给各业主,并收取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3)注意业主是否依法律、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规定,使用小区物业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设施。(4)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73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为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互选产生,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当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时,应将诉讼事件要旨迅速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会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和一般改良。(2)对于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3)建设业主共同事务中应兴革的事项。(4)保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物业使用执照誉本、建筑物竣工图说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提供利害关系人阅览。(5)维护物业小区的安全及环境。(6)收缴、保管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及专项维修资金。(7)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8)委任、雇佣及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人。(9)提出并公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10)其他业主公约规定的事项(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twcivillaw/law/law30.asp,2002-03-20.)。

通过分析比较上述各国关于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设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应该做如下设计:

1.实现业主委员会职业化,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员不是业主,则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限如果过长,则极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还容易滋生贪污挪用的情况的发生。过短则又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致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管理。故我认为取2年或3年为宜。

2.加强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其工作,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事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其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在与全体业主的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当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管理企业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都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包括:(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中,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对于以上未列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民事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参考书目:

1.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版。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7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同全国一样,西部地区以为标志的农村改革已经迈出了农业经济制度创新最成功的一步,然而西部农业及农村发展滞后,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又是不争之实。以下试从组织创新角度对西部农业产业化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解决西部农户生产经营"小农户大市场"尖锐矛盾的有效途径。

所谓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农户为基础,龙头企业或农民自主决策的合作社等中间组织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将农业在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有机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经济运作方式。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农户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但长期以来对农户的组织和利益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家庭经营的内容、范围、水平等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大多数农户就像一盘散沙,无所谓向心力和疑聚力,农业生产沿用传统模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民经济各生产部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都逐步形成了市场交换关系,社会对农产品的批量、花色、品种、档次、质量、加工深度以及流通方式等的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要求农户应以市场为导向,并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上升为现代产业化经营。这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必然导致西部地区较全国更为突出的农业发展上的"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

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突出存在的"小农户大市场"矛盾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大市场要求的以规模经营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与小农户分散、小型化生产之间的矛盾;

(2)大市场需要现代科技支撑与小农户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之间的矛盾;

(3)大市场条件下资本扩张的无限性与小农户资本积累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4)大市场经营的强风险与小农户生产的封闭性之间的矛盾;

(5)大市场经营的强风险与小农户的弱抗风险之间的矛盾;

(6)大市场要求完全竞争、利益均等的市场经营关系与小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不相称之间的矛盾。诸多矛盾的交织使西部地区农户的生产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整合,形成商品性生产产业流,大规模组织分工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将市场和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形成自我发展机制。如果说造就了亿万个生产经营独立的农户,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市场机制再一次把农户组织起来。

二、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发展滞后,制约了西部农业产业化进程。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先在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消费层次较高,城市工商业辐射大,城乡联系多的地区孕育发展,并逐步向中部及西部扩展,农业产业化水平呈东、中、西梯级递减。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查,到1996年底,与农户有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共有11824个,它们的地区分布见表1所示,西部的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处于明显落后水平,仅占7.4%。依据我们对云南贫困山区的调查,中间组织更是风毛麟角。

没有一批形式多样的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的支撑,西部的特色农业资源就无法商品化、市场化。

表1我国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的地区分布状况

分布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合计

个数(个)

百分比(%)

6611

55.9

4336

36.7

877

7.4

11824

100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有广阔的组织创新空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主体主要有用户群、中间组织及农户群。尽管它们之间的联结构多种多样(从简单的层状到复杂的网状),但经营主体的功能以及相的基本关系可用图1所示。(图略)

1、农户群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

分散单一的农户群作为经营主体尽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要恢复到先前的生产队组织模式,相反,通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农户有了较明晰的产权,并因此形成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激励机制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这一条件使农户得以将经营跨出家庭的范围,得以有效地利用外部的各种中间组织成产业化经营系统并与市场连接。可见农户群的这种家庭经营形式不仅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而且是农业产业经营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2、中间组织的形式具有广阔的创新空间。

具备哪些条件的组织或个体可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间组织呢?根据中间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中的基本地位和功能,一种行之有效的中间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有较强的市场开拓与产品销售能力,能为农户群的生产提供较稳定的市场,保障商品流的畅通;

(2)要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能给农户群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西部农村的农户尤其是贫困户,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也就缺乏最基本的生产性资金,因此必要的资金支持才能保障农户群的生产得以持续进行;

(3)要有较强的技术开发与培训能力。随着农业技术水平和复杂程度有的不断提高,单个农户很难具备适用农技的应用能力和接受科技辐射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农户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生产出质优价廉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4)要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农业仍是风险较大的弱势产业,农户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产品滞销更是农户难以承担的经营风险,因此中间组织要义不容辞地为农户分担风险,解决农户群的后顾之忧;

(5)要有较强的产业组织能力,实现各项优势资源的有机整合。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产供销、农工商以及产前、产中、产后各坏节都要有效衔接,因此中间组织必须具备较强的产业组织与管理能力。

不论中间组织的形式怎样、规模怎样,应该说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个体与组织均可成为联接市场与农户群的中间组织,并能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运行。只不过能力越强的中间组织的运行效率越高。可见西部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间组织形式上具有广阔的组织创新空间。

3、中间组织与农户群的结合方式、内容具有广阔的创新空间。

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主体之间不能是简单地联接,二者必须视具体因素要有实质性的整合,并通过结合内容融为一体。这种结合的方式、内容和结合水平体现了中间组织的产业组织水平。有的是以产品的生产加工为纽带方式结合;有的以产品的销售为纽带方式结合;有的以资金为纽带方式结合;有的以技术服务纽带方式结合……,而多数则在多方面实现结合。总之可视经营内容、范围及其他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而不能局限于某方面的结合,在结合方式上具有较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总之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核心是中间组织的创新以及经营主体之间结合方式的创新。

四、几种常见中间组织的比较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特别是东部沿海一带农民和农业参与都在实践中创造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形式,推动了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值得西部借鉴,见表2所示。

表2几种常见农业化中间组织比较

类型

基本形式

与农户的基本关系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

(一)公司

乡镇企业、城市商贸加工企业、合资企业等

合同关系

(中间组织与农户均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机制结合,互相依存,实现双赢。)

产业化组织与经营,包括:

1、确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向;

2、市场开拓与产品销售;

3、部分生产资料与资金支持;

4、技术开发与培训;

5、风险分担;

6、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

7、产品深加工等。

(二)产销一体化公司

农垦农场

紧密型关系

(农户居被动地位)

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营为一体

(三)合作组织

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农户联营体等。

互助合作关系

(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民办或民办公助互助组织。)

主要在生产外的流通、服务、加工环节等领域开展互助合作。

(四)协会、研究会

牲禽养殖或瓜果种值专业协会等

松散型关系

1、从事技术、经验交流;

2、开展信息、技术服务;

3、为农户牵线搭桥等。

(五)批发市场、商人

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

批发、收购的买卖关系。

1、提供市场借需各种信号;

2、购买农产品;

3、市场组织者又有引导的功能等

(六)农业大户

致富带头人或加工专业户等。

合同或信誉关系

同类型(一),各项功能弱于(一)但运转灵活。

(七)复合型组织

公司与类型(三)、(四)(五)、(六)等复合而成,如公司加合作社

取决于与公司的复合体类型。

公司起主导作用,另一复合体起辅助作用。合作社等组织维护农户利益,又为公司减少组织成本。

应该说以公司作为中间组织并与农户联接的方式最能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由于公司较其它形式的中间组织实力较强,往往使经营主体的功能发挥最为充分,是一种最有成效的较高组织模式,是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模式。如云南两烟生产所创造的公司加农户的烟草生产经营模式在全国可算是经典之作,云南两烟的生产经营分为三块:一块是烤烟种植,由千家万户烟农个体经营,第二块是烤烟的收购和销售,由地区烟草分公司经营,第三块是卷烟生产,由卷烟厂承担。后来又为解决生产企业不管供应,销售单位不管生产,各自为政互相制约的矛盾,玉溪卷烟卷烟厂从1986年开始实行将卷烟厂、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合三为一的管理体制,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创新。

但是,在实践中,究竟选择何种形式,要与当地的农业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盲目拔高和助长是不可取的。即使就全国来讲,以公司作为中间组织的也只占45%(见表3),非公司形式仍占较大比重。

表3我国1966年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结构状况

类型

公司

合作组织

批发市场

其他

合计

个数(个)

5380

3384

1450

1608

11824

百分比(%)

45.5%

28.6%

12.3%

13.6%

100%

西部地区由于乡镇企业发展缓慢,农产品商品化率较低,农业产业化尚处初级阶段,大力鼓励与引导发展非公司型中间组织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重要视农业大户在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待这些非公司型中间组织羽冀丰满,发展壮大之后它们再转变为公司是水到渠成之举。

五、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资源应由向农户直接倾斜为主转变为向中间组织直接倾斜为主

首先是由于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利地位,致使过去政府对农户的各项直接扶持措施收效甚微;其次是中间组织在整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居于龙头地位,直接扶持中间组织容易收到较了效果。最后,中间组织兴则农户兴,一个中间组织能带动成村、成片的农户,甚至能带动一个县、一个州的农户,因此,各级政府资源应由向农户直接倾斜为主向对中间组织直接倾斜为主转变,这样也有利于政府资源发挥四两拨千斤之功效,政府的科技资源、资金供给以及财政、税收等政府要有利于中间组织的发展壮大。

2、中间组织形式选择上要坚持市场原则

不同的中间组织形式适应于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经营范围,采用何种结合方式也应视具体情况,因而各地采用的中间组织形式必然是灵活多样的,来不得半点主观臆断,更不能照搬什么固定模式搞一刀切。政府的硬性组合不仅不能使中间组织有良好运作,甚至还会伤及广大农户的利益和积极性,一切要由中间组织与农户通过市场机制作出自主选择。

3、中间组织与农户的结合上要体现双赢原则

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就是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进行的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因此建立互惠互利的双赢机制就成为产业经营的基本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经营主体双方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与长期稳定发展。这里特别要强调中间组织要充分顾及到农户群众的利益。如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华曦牧业有限公司在养鸡生产上采取的公司加农户模式之所以运作成功,它们的作法是坚持了六个统一:

(1)统一养鸡技术培训;

(2)统一供鸡种(鸡苗);

(3)统一供饲料;

(4)统一技术服务;

(5)统一提供50%的流动资金;

(6)统一保价收购。

这六个统一原则基本解决了农户在养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技术上得到保证,又为农户分担了风险,实实在在地保障和维护了农户的利益,因而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也带动了近130多户农民家庭致富。

第8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南京,电子信息产业,重庆

南京是江苏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重庆是西南地区唯一的直辖市,也是西南地区的工商重镇,一条长江把这两个城市连接起来。同时,历史文化色彩也跟这两个城市罩上了相同的颜色,它们都拥有悠久、特殊的历史背景,都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南京以“六朝古都”著称,重庆是巴蜀文化的发祥地,几千年悠久的文化底蕴使两个城市有着相似之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城市在各方面却有了很大的差异。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潮中,南京鼎立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其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和升级,南京已发展成一个现代大都市。而重庆则是大农村、大城市、大工业、大农业并存,二元化特征鲜明的城市,信息化程度低,电子信息产业力量薄弱。那么二者同为长江沿线历史文化名城,为何南京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如此之快而重庆此产业的发展却显得如此单薄呢?通过对南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的探讨,将给重庆提供很大的借鉴意义,以加快重庆信息化产业发展。

一、南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南京电子信息产业一直保持着猛烈的增长势头,从其所占该市GDP比重(2005年占42.6%)来看,它已成为拉动南京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产值仅次于石化产业,跃居南京五大支柱产业的第二位。2004年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达到697亿元,同比增长54%,增速创南京历史新高。2005年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突破千亿元,高达1028亿元,增长了47.5%。预计到2010年电子息产业规模将达到1800亿至2000亿元,跃居五大产业规模之首。

2005年南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呈现的特点:(1)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历史性的突破。2005年电子信息产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生产总值突破千元大关,创历史新高;(2)产品生产形成优势布局。在产品生产上,南京形成了以电子通讯和信息类产品链为龙头的优势产品布局。其中,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和移动通信手持机(手机),以及以平板显示器为代表的显示器增长迅猛;(3)产品出跃。2005年,在全市年出口达5亿元以上的18家工业企业大户中,电子信息就有10家,累计出口59.60亿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8.7%,拉动全市出口增长48.6个百分点。2005年,电子信息产品成了南京市销售和出口的主要力量;(4)软件业贡献份额大。近几年,南京软件业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贡献力度均位列第一,2005年仍是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5)龙头企业作用明显。2005年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公司的年产值都超过50亿元。

二、南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途径

南京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之所以如此之快,与政策的引导以及各种有效措施是密不可分的。

1.产业政策的引导。南京是长江经济带中心城市之一,交通便利,城市聚集力和辐射力较强。并且其人才资源雄厚,大企业、大院所、大集团密集。政府把握住这些优势条件,选准发展重心,着力开发电子信息产业,加大支持力度以加速信息产业发展。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政府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如税收的优惠、房租优惠、设立个人股、设立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和创业风险基金等等,吸引了大量企业入园,形成产业集群趋势。

2.注重科技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培育。充足的人才资源和强有力的科技力量是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南京大力培养科研人才同时也不断吸引外来高科技人才,拥有科研机构500余所、高等院校40余家、近6万名相关专业人才,建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543家,计算机及通信类国家开放实验室3个,这些使得南京软件研究和开发机构具有坚强的科研后盾。

3.重视骨干企业的培育。培育“骨干软件企业”是南京发展软件产业的一大策略。骨干企业能产生很强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其孵化服务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形成聚集效应。目前在熊猫集团、五十五所、LG—飞利浦和南京长江机器集团等骨干企业的支撑下,南京的软件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均占全省第一,并且在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中,南京就有4家企业入围。

4.重视软件基地建设。长期以来南京都致力于软件园建设,如今建成的南京软件园和省市合建的江苏软件园,产业规模已非同一般,吸引了大批国内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研发机构入园,目前入驻企业已有近600家。在产业集群思想的引导下,南京软件基地初具规模:已形成由软件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珠江路科技园区、南京IT产业园区等构成的软件孵化及产业化基地;形成了电力系统自动化及管理系统软件、电信系统软件、制造业信息化应用、嵌入式软件、教育软件、系统软件等6大软件产品群。同时,南京珠江路软件产业基地、江宁IT产业园、溧水中山软件园区也在加快基础建设和招商工作,成为南京软件产业的新增长点。

5.注重交流与合作。南京电子信息制造商注重产品技术在国内外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强调破除地方保护,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外资及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南京引进了统宝光电、瀚宇彩欣、新华日液晶、LG飞利浦、LG电子、中华映管等一批国际一流的LCD、PDP重量级项目,使其成为规模全国领先的平板显示器生产基地。

6.强调特色。电子信息产业规模不一定全国最大,但一定要最特——这是南京发展其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思路。他们在自主核心技术研发、软件产业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上力求有所建树,发展自主品牌。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电力、电信、教育、企业信息化等软件产品为龙头的一批特色软件产品群。三、重庆市在电子信息产业上的薄弱环节

1.地理环境上的差距。由于历史原因,重庆地处我国西南部,它不像南京那样处于中国东部沿海开放带,也没有邻近金融中心上海和政治中心北京,某种程度上使得其高科技水平与南京存在一定的差距。

2.高科技人才匮乏。重庆高科技人才与南京比较也存在着差距:其高校和相关专业人才的数量比南京少,从事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科研所、重点实验室也没有南京多,同时还有个更严重的现象,重庆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电子等科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存在“东南飞”现象,无疑加大了重庆科技人才匮乏的缺口。

3.技术层次偏低。重庆电子信息产业主要生产的是末端产品(整机组装),其中端产品(核心零部件)小,尤其缺乏前端产品(专利设计与自主开发),并且成果转化率、产业转化率也偏低。

4.行业龙头企业及自有品牌少。重庆电子信息产业中龙头企业较少(知名的有四联集团、朝华集团、东软金算盘和博恩科技),并且在高科技上自主创新能力较低,电子信息产品的自主品牌少。

5.电子信息产业总量小,规模小。2005年重庆占全国GDP比重为1.62%,而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GDP的41.74%,可见电子信息产业占全国比重不到0.5%。

四、启示

重庆可以通过后发优势,向南京市“取经”,从较高起点着手,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水平,扩大电子信息产业的规模。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入手:

1.强化思想观念。电子信息产业污染小、效益高、盈利潜力大,同时还能创造大量的就业和创业机会,重视该产业的发展可以降低重庆环境污染指数,保护生态环境,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传统工业,加快重庆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该产业巨大的经济价值,加大支持力度。

2.聚集人才。聚集人才的途径大致分两种:一是本地培育;二是从外界吸引。首先依托教育资源培训各类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注意留住人才,防止人才“东南飞”,同时要大量吸引外来高科技人才,内外兼修,打造一支高素质、多领域的信息技术人才队伍。

3.充分利用人力成本低廉优势。电子信息产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而重庆同等程度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低于我国东南部城市。据调查,重庆IT行业平均年薪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4.9%,软件人力资源成本低于东部发达地区30%~40%。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通过相对较低的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4.以软件业为发展的核心。南京软件业的发展强有力的证明了软件业在电子信息产业中地位的关键,它是电子信息产业创收的核心力量。故重庆也应重点发展软件业,加强对软件业人、财、物力和技术、政策支持,加强软件学院、软件评测中心建设,为软件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5.培植骨干企业。应通过引资嫁接等方式,培育更多骨干企业,扶持大型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逐渐形成庞大的产业体系,最终实现产业集群化。

6.打造产业集群。一方面,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加强招商引资,加大对外技术引进与合作,推出重大对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项目,广泛引进具有带动性的电子龙头企业,构建完善的配套协作体系和产业链。另一方面,通过在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上的倾斜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为实现产业集群铺路,以保持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7.提高创新能力。在引进和吸收的同时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发特色产品,发展自有品牌,减少和避免与其他城市撞车或重复建设问题。

8.打造特色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重庆市在光电子、微电子、通信等领域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光电子、微电子、软件技术成果产业化为切入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打造“数字重庆”。

参考文献:

1.,王良元.南京市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江苏通信技术,2005,(6):21-22.

第9篇:产业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产业经济;城市规划与产业经济发展

一、产业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是紧密相关的

实际上,从规划的本质角度来说,就是对城市土地的合理布局、开发和利用。而一个城市产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目标的实现,落在地域上也表现为各类经济产业对土地的使用。具体的两者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际联系的影响

由于城市不是孤立的个体,它与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与外界的联系主要是有形的如城市的对外交通,无形的如邮电通讯以及电子信息等,而产业的生产过程涉及原材料的采集、生产设备的引进、产品的市场销售等都需要与外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每一次产业经济的发展,都对城市的对外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城市规划要对对外联系特别是大型的交通枢纽的基础设施进行统筹安排,而合理的安排必然会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对城市内部联系的影响

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所谓“动一发而牵全身”。例如: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体力劳动者,城市规划中就要为这些劳动力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交通设施与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设施,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需要大量脑力劳动者,这样一来对城市的科技文化设施如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设施要求就会更高。重工业则需要提供充足的能源设施与便捷的交通设施相辅助。所以规划中一定要考虑到产业及其相关设施的需求。

(三)对城市功能发展的影响

城市发展离不开产业经济,产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城市的支撑,在低级产业如原材料生产的地区,甚至影响到所在城市的生死存亡,当然在具有全面与发达的综合性城市,不会由于一种产业的兴亡而决定城市的兴衰。但是合理的产业结构、健康的产业发展能有效地促进城市的发展,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将导致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功能的失衡与矛盾的恶化,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产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与城市规划是息息相关的,有了城市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平衡,产业发展才有了支撑基础,而产业的优化发展又为城市的壮大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对城市规划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产业经济发展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一)对城市土地规划的影响

土地是城市的最基本的组成要素,它由于规模大小、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地形地貌等不同呈现的用途也各不相同。

(二)对城市环境规划的影响

这里指的环境一方面指的是环境污染的层面,另一方面指的是地理环境如靠山、沿河、滨海、或临近铁路、港口及城市主要干道等层面,一般来说技术密集型产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在环境优美离城市中心较近的位置;而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通常情况下资源消耗大、污染较严重,所以必须依据情况规划在城市下风向的郊区。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影响

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环卫设施等等,也包括交通、通讯等设施,产业生产的发展无时无刻离不开这些基础设施的支持,并且对这些基础设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对电力电信,除了单位产量耗电量,对电压、电流也根据生产的工艺要求有不同的需求;又如给水排水,各个产业的需水质量、水压、净化程度都各不相同,还有就是用水性质,农业用水、生产用水还是消防用水都有不同的要求。

(四)对城市服务设施规划的影响

产业生产需求对产品原料及成品进行及时地流通,也需要对资金的流通。这就形成了对城市商业、金融、仓储等其他服务设施有了需求,这些服务设施主要来自第三产业,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这种需求度将越来越高。这也对规划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但要使产业在量上得到发展,更要在质上有新的飞跃,是产业更具有生命力。

三、城市规划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城市规划对产业布局的影响存在的几个问题

1.从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来看。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如GDP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指标。相应的产业经济发展模式如何,现有的产业结构将做哪些必要的调整,产业布局情况如何,都是规划部门要考虑的因素。所以产业经济要想实现城市空间地域的合理落实和布置就必须遵循规划的思想。

2.从规划编制的时限来看。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具体化,除了对城市进行长远设想外,还必须有一定的规划年限。但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规划期限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期限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要真正发挥规划对产业经济的指导作用,就要加强规划时限确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从规划的方法来看。传统的规划方法是先根据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与自然增长预测城市的总人口,然后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标准计算城市用地规模,并按照城市用地的现状与合理的用地比例进行功能布局与用地划分。而事实上这样是不够的,如果过多考虑人的因素,忽视产业经济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就会适得其反。因此规划期限内应对产业经济的发展模式、规模及各产业结构进行预测来换算成用地规模、基础设施规模,并落实到城市空间中去,这样的规划更具说服力。

4.从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传统的规划模式强调功能分区,这就忽略了城市固有的文化内涵。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史脉和文脉,不是靠规划来改造或设计就能形成的,所以不应该过分强调主观的意识,应结合每个城市的独特经济活动内涵,进行规划布置以促进城市更好的发展。

(二)城市规划对产业经济影响的基本因素

基于上面提到的城市规划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缮,用新方法、新思路使其对产业经济的影响向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1.规划新的空间模型,对产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在现代城市经济发展方式中,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日益增大,如“加速城市地区的新城和卫星城建设、推动工业企业向外迁移、城市中心地区功能的转变和重建”,随着这些规划的实施,城市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面貌有了创新性的改变,城市规划已经在产业经济结构的空间深化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借助新的城市规划手段,增强城市的资本竞争能力。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将会促进个体和群体部门的投资欲望,刺激城市企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引擎,有助于城市产业发展的高级化。现阶段高水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增强城市优势和吸引力,尤其是能够增强引入国际资本的竞争力,所以基础设施规划的好也会促进产业经济的蓬勃发展,产业竞争力强了就会扩大优势不断创新进步使其自身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3.加速城镇化脚步,为城市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机遇。城市地域分布格局的转变,将意味着经济的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发展城市及城际的经济联系,促进城市工业分散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化,扩大产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第三产业的需求,更好地推进城市经济的增长。

四、如何利用两者的紧密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城市经济发展是城市社会发展的基础,城市社会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即城市产业经济的发展,它包含一、二、三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但不同的城市性质,三者的权重不同,但在城市经济中第二产业应该有相当的比重来作为支撑,那么,

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发挥产业优势,体现产业经济规律,使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重视城市第一产业的发展,创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绿色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证。现阶段,我国正在全面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又在不断的吞噬着农村的地域,一面是生命的基础,一面由于城市化的发展有需要不断的扩展空间占用土地。事实表明:尤其是大城市农业的比重正在逐年下降,这样任凭城市扩张忽视农业发展的现象,在城市规划中应得到足够重视。

(二)进行第二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城市新空间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脚步,国有企业的干戈、改制工作的逐步推开,产业结构进行了深刻的调整,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进入WTO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的新格局、新挑战,城市规划也要与时俱进,进行一些必要的创新与改革。

首先,要把握重点,针对第二产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制定不同的规划发展方案;其次,充分重视高新技术或资金密集无污染型产业即都市型工业在城市中的再定位问题,从而使城市的布局形态更趋合理,使城市发展更为有序、有效、有机统一。

(三)加速城市第三产业发展,重组产业规划布局

在加速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城市特别是区域性中心城市,对加快信息、金融、商贸、文化、教育、旅游、社区服务、中介服务等事业的发展蕴藏着极大的潜力。所以,目前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城市中心的经济结构,扩大第三产业服务范围。把城市中心地区建设成为全市甚至全市域的城市经济指导中心,对未来经济产业诱导和前瞻影响。第三产业用地,不是简单的商业用地、办公用地,只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适合第三产业布局,均可纳入这类产业用地,从而克服对第三产业发展的局限性,而对于小型的第三产业布局则可以在社区规划、居住区规划中,使服务的对象更具体化,使产业发展真正贴近居民的生活。

五、总结

综上所述,产业经济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城市产业经济对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对城市经济中心地位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提出了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号召,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前瞻理论,这些必将为城市规划和产业经济的各自发展及其相互作用产生有利的影响。城市规划和产业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尽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使我国的城市乃至国家建设朝着有序、稳妥地方向不断的推进。

【参考文献】

[1]胡建东.城市产业经济与城市规划关系初探[J].上海城市规划,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