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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利于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从大气二氧化碳排放来源看,土地利用变化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是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又一要素。从碳排放的分类来看,土地利用碳排放可分为土地利用类型转变产生的碳排放、土地利用类型保持产生的碳排放和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源碳排放等三类。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有效开发、利用及管理土地资源,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低碳化,有效减少土地利用碳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研究表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碳排放的潜力约为常规低碳政策的1/3,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三次产业中,工业的比重偏高,服务业比重偏低,工业内部结构中,又以高碳的重化工业为主,比例达70%左右。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大规模的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供应,这些“高碳”产业是我国当前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为理由,千方百计地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我国的资源支撑不了,环境容纳不了,更何况还要给子孙留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低碳产业,逐步限制高碳产业发展,减少单位GDP的资源量和环境代价,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1.3有利于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建设“两型”社会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节约土地资源是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和关键,因此,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解决经济建设和资源环境的体制性矛盾,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构建低碳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2.1控制高碳产业建设用地总量
不断抑制高碳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总量,在用地审批过程中进行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给低碳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用地上的支持。具体到操作环节,土地供应参与低碳经济建设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两个手段来进行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为低碳产业项目在总量和布局上进行安排,并用规划图件和相关调控指标的形式来表现。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各地区低碳产业项目的年度用地,严格限制新批准高碳项目,限制向高碳项目供地,以此来调节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用地总量、结构和速度,以降低高碳经济的用地比重,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2及时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发展低碳经济,要注重及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控这一重要手段。具体的手段可以从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来实施。其中增加碳汇的土地管理手段有:积极植树造林,增加林地的比重,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落实退耕还草工作,增加草地面积。减少碳排放的土地管理手段有: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尤其是废弃的工矿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管理,做好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倡导农地施用有机肥以及秸秆还田,减少农业碳排放;构建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2.3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
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政府为了给城市发展留足空间,除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外,政府还可以运用土地整理、土地置换等土地政策工具,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依据土地储备政策接收其项目用地,以供应土地一级市场。
2.4创新低碳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针对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及可支配资金的最大化考虑,倾向于采取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的差别定价策略。例如,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倾向于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于工业用地,地方政府看重的则是工厂建成之后给本地区带来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利益和长期收益。为此,不惜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以至负地价,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此,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文,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用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了一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
2.5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支持低碳经济项目
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若在一级市场获取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若在二级市场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转让税费方面给予优惠,通过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积极引导资本和资源向低碳方向转移。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的用地,除了可以在土地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外,政府还能制定政策在土地信贷、土地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可以简化低碳产业项目融资用地审批。
2.6改革考评体系,增加土地供应的碳排放指标考核
一、首先要摒弃开发就是开荒的传统理念。
不论是解放以前或是解放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人口、粮食问题的压力下,兵团经历了多次大规模开荒的时期,农业的重点由南疆拓展到了北疆,耕地由山前平原延伸到沙漠边缘,大规模的林地、草地、湿地被改造成了耕地,历史的变迁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总认为兵团的开发就是开荒,就是扩大农业的规模,直到上个世纪末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一些政府部门立即提出大开荒的应对方略。继后中央相继提出了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视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后,才初步克服了开发就是开荒的传统理念,但远没有达到摒弃这一理念的境界,在考虑新疆兵团的发展思路时,总是念念不忘开荒,甚至还把开荒作为今后大开发的重点,把扩大农地规模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而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建设用地发展的研究则远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这种传统观念必须尽快扭转。
二、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
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部分基建项目用地不报请批准或先用后报,宽打宽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
三、土地退化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起因,恢复则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前提。
土地的退化和恢复是两个长期的过程,其机理更是需要长期的研究和探索。这项研究不仅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今后必须加大投入,继续深化土地退化与恢复机理的研究。
1、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耕地的需求量会日益增多,解决耕地资源稀缺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方面“开源”即加大对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和复垦;另一方面“节流”即节约和合理利用及保护耕地,提高土壤质量,提高耕地的产出水平。由于农业适宜和中度适宜的土地几乎都已被开垦用于种植业,其余土地的生态条件较差,因此应当弱化后备资源开发,重视对已利用地的挖潜整理。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实现质和量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制定耕地保护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晰耕地产权,建立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土地利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多占、乱占耕地;建立耕地变化的动态监测系统。
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对策
1、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大众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认识到破坏自然、掠夺自然,就是破坏自己、掠夺自己;要关注人,也要关注自然;要满足人的需要,也要维护自然的平衡;要关注人类当前的利益,更要关注人类未来的利益。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逐,忽视生态效益,只求索取,不讲投入,掠夺式利用,将加剧地力退化和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土地不仅是财富之母,更是民生之本。要积极转变粗放型经济的增长方式,用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科学合理地制定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使之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衔接。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规划引导与成片开发,标准引导与保证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对任何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提高违规成本。
4、严把用地审批关,坚决纠正、收回各种违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
水工建筑物地震动土压力计算问题十分复杂,国内外目前大多采用在静土压力的计算式中,增加对滑动土楔的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以此近似估算主动动土压力值。鉴于近似计算的滑动平面假定,在计算被动土压力时与实际情况差得很远,使结果不合理。因此,规范规定,地震被动动土压力计算应结合工程经验作专门研究。本文只针对主动动土压力计算公式进行分析。
利用《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给出的计算公式进行地震主动土压力计算时发现,计算的结果与原规范偏差很大。有的文献曾经分析过其中的取值,但不全面,现对公式中的某些数学符号进行比较分析,供大家借鉴。
2算例
为便于分析,现举一实例进行分析。
某悬臂式挡土墙,墙后填土高度4.13m,填土表面单位长度的荷重为0KN/m,挡土墙面与垂直面夹角为0°,填土表面和水平面夹角为0°,土的重度的标准值取18.0kN/m3,土的内摩擦角为30°,挡土墙面与土之间的摩擦角取三分之一土的内摩擦角,即10°。
3计算公式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给出的地震主动动土压力计算公式如下,其中Ce应取公式中按“+”、“-”号计算结果中的大值。
式中FE——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kN/m);
q0——土表面单位长度的荷重;
ψ1——挡土墙面与垂直面夹角;
ψ2——土表面和水平面夹角;
H——土的高度;
g——土的重度的标准值;
j——土的内摩擦角;
qe——地震系数角;
d——挡土墙面与土之间的摩擦角;
z——计算系数,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一般取0.25,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取0.35,本计算取z=0.35;
ah——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地震烈度Ⅶ度为0.1g,Ⅷ度为0.2g;
av——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v=2ah/3;
g——重力加速度,9.8m2/s。
4计算成果分析
4.1计算成果
为便于对比分析,土的摩擦角分别取10°、15°、20°、25°、30°、35°、40°、45°,地震烈度分别取Ⅶ度和Ⅷ度,按照SL203-97和SDJ10-78(试行)两套规范分别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见表1、表2。
4.2成果分析
从以上计算成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97规范计算出的地震力是78规范计算值的数倍。
2)随着土的摩擦角的增大,78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来越小,97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来越大,受力趋势不一致。
3)地震烈度越大,97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小,这是不符和实际规律的。
从以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计算的地震主动土压力的计算公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成份。
从地震的作用效应来看,地震竖向分量av有两个方向,向上或向下,计算地震土压力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为选用成果。至于原规范中规定的Ce应取公式中按“+”、“-”号计算结果的大值没有实际意义。
4.3公式修正
根据以上分析,修改计算公式如下(此公式已得到原规范主要起草人的答复):
修改后的计算成果见表3。
从上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修改后的公式新、旧规范计算结果相差不大,新规范比旧规范结果偏于安全。
2)当θe公式中取“-”号、Fe公式取“+”号时计算地震主动土压力最大。
3)无论Fe公式取“+”还是“-”号,θe公式中取“-”号比取“+”号计算的结果偏于安全。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用修改后的公式计算土压力更合理,同时从第3条可以得出结论,θe公式不用取“+”、“-”号,可以直接取“-号”。
5结语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计算地震动土压力的计算公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作者本人于1999年8月曾致信原规范起草单位请教,上述结论得到证实。
与《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一同颁布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1997)已经于2001年被《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替代,该规范中将地震主动土压力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正(见上述)。因此涉及到地震动土压力计算的问题可以参考该规范进行计算。
参考文献:
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4
2《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3
作者简介:
(乔裕民,男,高级工程师,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1960.3)
(刘树玉,男,工程师,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处处长,1971.2)
DiscussionontheCalculationFormulaforActiveEarthPressureCausedbyEarthquake
QIAOYu-minLIUShu-yu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具体情况,土地管理学的内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土地管理的原理,包括土地概念和特点、土地管理的经济学原理、土地管理的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现代管理原理。第二部分为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四大部分。就四大内容在土地管理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地籍管理是基础,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是手段,土地利用管理是核心。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同构成完整的土地管理内容体系。第三部分为土地管理案例分析和操作实务[3]。
二、“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式
基于土地管理学课程所具有的先导作用和课程特点,在教学中应综合考虑,由浅入深、理论结合实际,多种教学手段有机融合的模式展开课程的教学活动。
(一)“图表”教学方式
“图表”教学是一种以图形、表格为材料呈现方式,展示地理事物或揭示其本质特征,以激发学生跳跃式思维,增强学生地理素质,加快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4]。该方法虽然在地理教学中应用较广泛,但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巧妙使用后也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讲土地功能这部分内容时,针对土地不同的功能,首先给学生展现土地功能的不同图片,之后让学生指出每一种图片所表示的土地功能,从而总结出土地5大功能,并用一句话概括土地的功能即土地的有用性。这种图表教学虽然看起来简单,但通过图片的直观教学可起到让学生更直观地认识土地,了解土地的属性及土地的功能,感受到土地与人们生产活动的密切相关性,进而使学生自发地产生重视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主题引导”教学方式
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实践中原有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程等都在发生变更,这样就导致教科书上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土地管理活动产生不一致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在教学中给予直接补充完善是一种教学方法,也可以巧妙地设置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让学生广泛的收集和整理资料。具体做法是先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2-4人为宜),其次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一个主题,围绕该主题要求各学习小组通过各种学习手段搜集、整理资料并自己动手制作课件[5],之后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就所准备的内容向全班同学讲解,同时要求各小组的其他同学做记录,主要记录其他组的讲授内容与本组内容的不同之处,之后要求各小组将听课记录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老师。因为面对的是刚踏入大学的一年级的学生且初次尝试讲台讲课,所以教师可根据每位学生的讲解情况给予及时的肯定与鼓励,最后就设置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归纳与总结。其教学效果可达到以下几个目的:拓宽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客观的肯定与鼓励可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从而达到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增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
(三)“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最早于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兴起。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一般是基于教学的需要和一定的教学目标,由在实践中所收集或撰写的原始材料、案例报告或案例研究等组成的教学案例[4]。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将土地领域中发生的案例或从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中心案例库中选取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具体做法是,把课程中的理论知识和选取的案例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预习理论,熟悉案例。在课堂上,教师把学生已经了解的案例故事情节,通过简明扼要的方式重现给学生,从而尽快引导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之中。其次以将要讲授的理论为基础,围绕提前布置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再进行讨论和辩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始终要把握不偏离设置的主题。讨论之后,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提炼,对达成的共识给予肯定;对讨论中遗漏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讲解、梳理,使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理论,对理论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案例教学重在原理,重在举一反三,案例本身不是学习内容。
(四)“框图”教学方式
框图是用框型符号如流程图、结构图等图式,将抽象事物具体化,描述系统中部分之间联系的一种手段。“框图”教学方式可以将相对分散的知识单元进行有机融合与衔接,使学生既可以看到一个整体、全局的知识体系,又能明确各知识单元的位置与联系[6]。在内容的讲授中可使一个章节的内容,在整体框架下,沿着层次结构逐层深入细化。例如,土地管理学中土地利用管理这一章内容,共包括了5个小节,而且第一小节中包括了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土地利用管理理论依据,使得教学内容的涵盖面过大和层次不突出,基于此在讲授这一章内容时通过拆分和归并,首先把全部内容整合成3大模块构成框图的第一层,其次根据知识结构的从属性和关联性构筑框图的第二层,第三层,逐层细化知识点,在讲授的过程中强化重点内容,第四层,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个别知识点。这样既从整体框架结构上做了全部内容的概括,又把分散为各小节的知识块,通过框图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教学效果,教学框图见图1。
三、结束语
明确土地流转的客体与规则是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的重要前提。只有明确土地流转的客体与规则才能更好的去讨论土地流转中的主体。
(一)土地流转中的客体
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必须要清楚他们所交换的是什么,即土地流转的客体是什么。从表面上看交换的是土地,土地是客体。但是,承包土地时农民承包的是产量,而不是面积,而现在进行土地流转,面积就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此时面积就是土地流转中主要的客体。但是面积又该如何清晰呢?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工作是为了明确土地流转的客体。农民作为承包方对土地依法拥有在承包期内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如果确权工作不到位,就不能够保证农民应有的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土地产权状况比较复杂,产权关系较乱,所以确权工作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同时保障确权工作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中的规则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必须要秉承“解决人地矛盾,充分利用土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的原则。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乡村组织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但是不能利用强迫命令或者行政干预的手段阻碍或者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之上,前提是农民自愿,且不能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假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名义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进行严厉惩处,并进行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兼顾农民利益,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引起农民的不满。
二、土地流转主体不是政府而是农民
土地流转中集体并不是主体。但是在很多地方所表现出来的却是集体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在很多地方土地流转是由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进行的,有些地方甚至是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再由政府出面组织成立相应的土地流转中心,最后将土地转包给所谓的大户。这些地方的做法,农民基本被排斥出了土地流转的活动,最后导致这部分农民无法获取到相应的利益。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土地流转出去后,租金本来就应该由农民获取,而上述做法让农民无法获取到相应的租金,这与土地流转的目的不相符合。因此,农民才应该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同时,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需要农民占据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农民人均土地面积本来就较少,而当初在承包土地时又要做到肥瘦搭配,这样的结果就使承包农户面积不多的土地被分散成多块,使得土地流转面临较多的问题。同时现在不少农民长年外出经商、打工,有的甚至是在城镇中定居,成为新市民。只有他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成为真正的主体,才能够更加自主的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流转,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如何进行流转,最后流转给谁进行经营,这些都应该是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己决定。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作出土地流转的决定。即使是该项决定看起来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或者是能够给农民带来利益,也不能够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土地征用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土地征用应当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
各国有关征用土地的概念和称呼虽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征用的目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讲,根据法律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不能动用国家公权为个别团体或私人谋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还比较原则,但是有关实施条例也不够具体,至使征地权常常被扩大话使用。
2、土地征用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是国家,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3、土地征用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①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不是无偿强制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但是又与土地征购不同,它不是等价的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征地方案的拟定。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批准机关的内部批复。
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决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文向下一级政府作出内部批复。
征地决定的外部送达。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实施状况
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合理。
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需要,一块农地一旦被征用其市值就会上升几十倍甚至百倍。而农民所获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按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征地补偿收入就是他们的养老钱,但是他们目前所得这笔钱不足以承担这样的职责。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2、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
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政府在 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任何理由,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既然“公共利益”是 法定的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条件,那么这一法定条件就必须明确而具体。因为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 对“公共利益”进行扩大化解释,不仅可以使征地权力的行使名正言顺,而且还可使部分单位和个人获得可观的利益,那么对“公共利益”扩大化解释就会继续下去。“公共利益”这一本来旨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规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却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因此法定条件应当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
完善土地征用程序。
关键词:软土地基勘察基础设计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电力建设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的实施,苏北沿海地区新建了若干输变电工程。由于该地区地质分布有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软土薄弱层,对工程基础设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稍微地质勘察不详细或基础设计形式不对,都可能引起建筑物(构筑物)的过大沉降、倾斜甚至倒塌。
1工程案例及原因分析
案例一:在苏北沿海地区新建某35kV变电所,主变容量31.5MVA,变压器总重17000kg,主变基础采用长5米,宽3.8米,厚0.6米的独立基础,内配Ф12@150双层双向钢筋,基础埋深1.5米,下设100厚C10混凝土垫层。就在主变就位后的第二天发现,主变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达50mm,明显不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基础只得从新浇筑。新主变基础在独立基础下布置了八根12米石灰桩进行地基处理,主变荷载由复合地基承担。基础浇筑养护成功后主变重新就位,安装结束观测至今发现沉降很小。
案例二:同一地区,某在建220kV变电所,配电楼共二层,框架结构,基础采用12米Ф500(壁厚80)预制管桩,承台埋深2米,单桩设计承载力400kN。在静压桩时发现,桩达到设计标高时,压力表读数换算为桩承载力仅为300kN,而且桩最终贯入速度一直很快,这说明桩端未进入持力层,仍然处于软土薄弱层中。经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多方协同论证,反复研究,确定接桩方案,在原来12米桩基础上加接8米同型号管桩,后来做静载试验发现,20米桩能满足设计要求。
经分析研究,案例一工程主变基础沉降过大是由于地质勘察不详细引起的,勘察报告就没能详细反映该主变基础下的软土地基分布情况,由于潮汐对地下水位的影响,软土在含水量高时极易压缩变形,从而引起主变基础过大沉降;案例二工程处地基存在9米厚的软土层,由于设计上没有高度重视软土地基对桩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导致桩设计不合格。
2软土地基分布及地质特点
软土地基给工程上带来的事故、缺陷很多,要减少软土地基的危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软土的特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所谓软土是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饱和软弱粘性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地质手册》称软土为“软土是指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一种软塑到流塑状态的粘性土,如淤泥、淤泥质土以及其他高压缩性饱和粘性土、粉土等”。特征指标也做了如下表述:当天然空隙比e大于1.5时,称为淤泥;天然空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称为淤泥质土。
几千年来,苏北地区由于黄河淤积和改道,大陆逐步东移,形成了以粉砂、粉土为主,中间夹以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软土的地貌。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发现,苏北沿海地区海拔在1.5~4.5米之间,整个地面从东南向西北缓缓倾斜,软土厚度从3米至14米,地下水位受大气和潮汐影响,一般在0.5~1.5米之间。该地区地质分布土质的一些典型物理性质指标见下表。
表一:土体物理性质指标
土层
厚度(m)
天然含水量ω(%)
天然孔隙比e
压缩模量Es(MPa)
塑性指数IP(%)
液性指数IL
承载力fk(Kpa)
耕土
0.5~1
粉土
2.5
32
0.724
8.21
8.21
9.7
100
粉质粘土
1.5
33
0.928
4.34
4.34
13.8
90
淤泥质粉质粘土
3~14
40~55
0.899~1.348
2.57~4.12
9~14.5
1.22~2.49
60
粉土
4~9
27.3
0.767
6.23
11.0
0.6
140
粉土夹粉砂
未钻透
24
0.598
15.98
170
以上数据是经统计该地区几个变电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而来,从表中不难发现,作为软土层的淤泥质粉质粘土埋深不深,但对不同的场地,该土土层厚度分布不均,这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处理措施及设计对策
3.1细心勘察,查清场地水文地质情况。
拟建场地勘察评价很重要,如若勘测点布置过少,或只借鉴相邻建筑物的地质资料,对建筑场地没有进行认真勘察评价,提出的地质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场地条件,勘察资料不准确,结论不正确、建议不合理,就会给结构设计人员造成误导。如淤泥质土、暗塘等没有被发现,会使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发生严重下陷、倾斜或开裂。
沿海地区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勘察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了解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微地貌类型,地层成因类型、岩土性质、产状与分布概况,不良地质现象概况,地下水类型和分布概况,区域稳定性和历史地震背景和震情。查明海水的侵入范围、咸水(包括现代海水和古代残留海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及其变化规律;潮汐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只有认真研究地质资料,以数据说话,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基础方案。
3.2认真研究、多方论证,确定最佳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方案。
苏北沿海地区地质是由于黄河淤积和黄海冲积而成,地貌属于淤泥质海岸,为我国淤泥质海岸分布最广、最典型的地区之一。淤泥质软土的存在对工程基础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淤泥质软土地基承载力低,压缩性大的特点,不易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基设计要求,需进行地基处理。根据软土地基处理的原理和作用,根据多年一些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践,可以采取以下简单易行、经济效益较高的软土处理方法。
(1).换土法
此方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当淤泥土层厚度在4m以内时,可采用挖除淤土层,换填砂土、灰土、粗砂、砾石、片石、卵石等办法进行地基处理,换填淤泥土层,提高软土地基强度,一般换填的厚度为30~100cm。换填土相对来说造价高,但可以节省工期。
(2).地基加固处理及桩基法
当淤土层较厚,难以大面积进行深处理时,可采用打桩的办法进行加固处理。当淤土层厚度小于5m时,宜打砂桩或石灰桩,通过吸水和排水来挤密淤土,使其孔隙比小于1,以达到一般地基要求;当淤土层厚度在5~7m时,宜打预制管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当淤土层厚度在7~10m时,宜打灌注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淤土层厚度在10m以上时,宜采用打悬浮桩的办法,挤密淤土层并靠摩擦承载。
(3).优化基础法
①扩大条基底面积,增设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可将条形基础浅埋,把基础设置在地基表层的密实土层上,从而避开淤土层,适当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增大基础的刚度,提高基础的稳定性和抗变形的能力。
②采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对小型建筑物可采用扩大基础底板的方法,如设计较薄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对大中型工程,可采用空箱底板,即在不增加建筑物造价的情况下,用加大底板高度、减轻底板自重的办法来适应软土地基要求。
③采用合理的桩基础。钻孔灌注桩应用十分广泛,但因属隐蔽工程,成桩后质量检查比较困难,且由于软土的特殊性质,经常会出现一些缩径、断桩、桩身孔洞和“烂桩头”等质量问题。在潮汐地区,没有采取措施来稳定孔内水位,灌注砼时桩孔易坍孔,在该地区基础设计时应少使用;预制桩的承载力由桩端承力和桩侧摩擦力组成,由于软土不易固化,降低了桩的侧摩擦力,使桩在工程使用中不安全,因此该地区基础设计时也应少使用。根据施工实例统计,沉管灌注桩基础是沿海软土地区好的基础设计形式,桩设计承载力和施工成桩质量均好控制,对于沉管桩较能保证质量的桩长范围为Φ400mm在16m以内,Φ500mm在18m以内较合适,桩距最好在4d左右。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利用;保护耕地;土地抛荒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一、新农村建设中完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集约利用率的主要方法
1.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编制规划务必体现超前的规划意识和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的意识,从保护耕地、村容整洁、方便生活等目标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新农村未来用地进行科学预测。
2.保护基本农田
健全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核、规划修改或调整,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3.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依法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划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依法依规专项使用。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帮助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4.加强村民宅基地管理
村庄整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因大拆、大迁而大量占用土地。要引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宅基地,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量,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
5.推行集约用地
目前,用地指标紧缺,耕地又少,要保障发展的话,出路就在于节约集约用地。因此,要把每一块地都用好,要把好每一个项目的预审关,要千方百计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用地效率,要严格定额指标管理,严格限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要多把丘岗地、荒滩、劣地利用起来。同时,还要组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要摸清底数,盘活存量,用好存量,要依法收回闲置用地。
二、关于农村大量存在土地抛荒现象的探究与解决方案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的腾飞不仅仅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就业,也推动了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在农闲时农民进城,农忙时回农村务农。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由于打工的收入远高于务农的收入,大多数农民已经成为了职业的农民工,开始整年都待在城市务工而把农村中的田地交给老人和妇女,而有些则干脆抛荒,闲置在那,使原本肥沃的土地变成杂草丛生的荒地。
1.田间道路不便或是田块距离居住地较远不便于耕作
因为主要是老年人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体力不足就使得老年人倾向于放弃水源条件差和道路不便的地块。不少老年讲到,“要是能通板车,我们就可以多种些,要是不通的话,还是肩挑背扛的,我们干不动,造业啊”。可以参加劳动的一个家庭中的两个老年人一般会选择种2-3亩田地,就要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就可以了。
2.村民觉得种不种地是自己的权利,自己可以进行选择
土地承包期限的模糊化给予了村民土地类私有化的暗示,这种暗示让村民觉得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义务。如今的村民再也不担心自己的土地会被调整和调换了。村民都知道中央政府关于土地的政策不允许村干部调整土地了。正是这种对政策的把握和体会,村民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力意识和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这种情况就是村民任意处置自己土地的一个基础和前提。
3.农业收入低,造成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
经过与多位村民计算农业生产的经济账目,我们发现种植一亩水稻的净收益为500—700元。这样的收益对于年轻人来讲也就是不到一周的打工收入,相比之下,年轻人外出务工的选择也并没有什么错。农业生产的弱势性质同样无法脱离市场经济对效率与效益目标追求。
三、关于农村土地抛荒的解决方案
1.要改善和整修村庄内的农田水利设施
加强农村水库的管理和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完善沟渠的通畅度,保证灌溉用水,可以每隔半年进行大范围的水利设施检修,政府和村里都需要拿出一部分经费保证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要修建农田机耕道,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
建议可以将纷乱众多的狭窄的田埂进行合并,将其作为机耕道。或者是,由田块相连的农户自行商量和规划机耕道的位置与占地调整问题。因为农民对机耕道建设的呼声很高,所以协调起来是很方便的,在大量土地抛荒的情况下,少量的占用土地也不会引起复杂的利益协调问题。机耕道的建设将可以直接减轻老年人种田过程中的体力劳动,还可以扩大机械耕种的面积。
3.提倡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种田能手耕种更多的土地并采用适当方式对种田能手进行奖励。目前村庄里自发地捡拾其他农户土地进行耕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捡拾是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协调的结果。捡拾耕种的行为缓解了土地抛荒的蔓延,但是还不足以让土地抛荒增长的趋势扭转,而让我们看到扭转这种趋势的希望则潜藏在种田能手的身上。
参考文献:
[1]王兰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J].吉林农业,2011(05).
[2]刘谷生.农村土地抛荒问题及其治理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2(05).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存问题;原因分析;对策
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现存问题
1.土地利益分配关系扭曲
国有土地所有权被虚置,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不公。大部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归负责具体实施的县或市政府所有,而中央和省级政府仅仅提取少部分。于是,地方政府有很强的经营土地的动力,大肆通过圈地运动和卖地来增加地方性财政收入,严重扭曲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另外,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也存在收益分配不公。法律明确禁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直接交易,对于被征土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对补偿费的了解和认识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常出现把土地补偿费克扣在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仅将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给农民的问题。
2.土地市场既不规范也不健全
由于土地的使用行为具有广泛的外部性,因此,土地市场公开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已开始筹建全国土地市场信息系统,但是目前在土地市场信息传导和披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完备性不足以及渠道过于单一等问题,而且,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土地活动的渠道也不够通常畅,缺乏透明度。
城乡土地市场不一致,缺少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流转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并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而在城市,土地则可以流转成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并参与到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从而导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
二、现存土地有偿使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
理论上,中央政府对土地的使用具有无可争辩的决定权,但在具体实施中,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却很难体现。中央政府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拥有批准占用土地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则是土地政策和土地占用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和变通占用补偿政策,应付和规避中央政府的规划和管理,通过土地出让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彰显其政绩。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有的地方便出现低价出让土地,大量土地乱占和闲置等情况。
2.土地市场化程度低与土地供给的双轨制
在我国,土地一级市场被垄断,土地的使用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计划和管理,什么时候转变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转变成什么类型,这都是由各级政府的行政屯批和规划决定的,因此,市场机制不能优化配置土地的使用。另外,由于土地供应的双轨制,使得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同时存在,并有很大的差异,加之政府行政划拨的价格指导,这又造成了土地的市场价格不能客观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出现低价补偿的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
首先,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指导,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对如何参与到征地方案的制定中,没有具体的参与方式和途径,对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说明,因此,地方政府低价补偿以及克扣农民土地补偿金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其次,土地规划的效力也大打折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众对规划应由哪些部门负责、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政府如何向公众公示以及公众如何参与规划等问题都无法获得确切答案。最后,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土地被肆无忌惮的征用和闲置,尤其是对农民耕地的违法占有。
三、促进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对策
1.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对策
努力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稳定权威、可操作性强、公众参与度高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为土地政策和计划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首先,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度,保证公众意见直通渠道的畅通,重视专家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关键作用。由专人讲解规划方案,并经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规划方案,通过匿名反馈意见和代表协商等形式,畅通电话、微博、匿名书信等渠道,对公众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做出详细的答复,让公众亲身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中来。其次,突出不同产业和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统筹安排用地规模、范围和时间。重点保护好城市发展的周边区域和农民耕田,严格限定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在城市内部,在满足生产生活实践需求的前提下,抑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增加,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在城市外部,减小对农、林以及湿地的破坏,保障粮食产量和安全,维持生态平衡。
2.土地市场方面的对策
2.1 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的配置和调节作用,政府调节只作为市场体制的补充。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市场规则,净化土地市场环境,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让市场机制调节和控制土地价格,引导土地合理使用。其次,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地进行土地使用政策指导,在必要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促进土地的社会效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建立提供土地市场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其条件和资质,规范中介行为,保证其能够在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市场供需双方土地信息等方面提供正确而及时的服务。
2.2 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
打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流转进入市场一级市场的原有格局,实行集体土体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和同权。不论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市的国有土地,都可以在统一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活动。遵照市场公平的原则,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任何需要建设用地的企业或个人,以市场机制控制的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拥有获得工业化与城市化利益的权利,从而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3.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方面的对策
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明确规定政府和公众参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使土地有偿使用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更好的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针对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有以下建议。
首先,开展土地规划立法工作,保证土地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公众的参与权,从而解决土地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的问题,遏制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其次,改变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时存在的土地二元化格局,破除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局面,通过相关立法使集体土地能够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从而在源头上减少设租、寻租和垄断的危害。第三,在法律上明确说明和确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例如,农民宅基地的申请和出租、宅基地的财产权利等。最后,完善司法体系,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机构和组织,专门解决土地使用纠纷,保障土地规划和土地征用中的各方利益。
四、结束语
只有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和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三个方面联合解决当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稳定前进。
参考文献
[1]刘佳.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3,(03).
[2]李旭,肖斌.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4).